杨 京,刘伊明,张巧英,石学萍,秦 焱
(1.国家半干旱农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河北 石家庄 050051;2.河北省科技创新服务中心,河北 石家庄 050051)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绿色、健康的农产品是人们对美好生活需要的必然要求。中国高度重视农产品质量问题,2006年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央一号文件,自2007—2020年,提到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从要建设到重点建设再到建立健全共13 次,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2012年《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指出要加强农产品监管,要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除了政策制度建设,国家还制定了一系列的工作方案确保农产品溯源体系建设。原农业部于2014、2015年连续两年印发《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三农”重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中指出,要加快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网,形成信息互联互通,并明确工作程序和进度安排。国务院2015年、原农业部2016年分别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全国农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有关要求。2019年省级追溯平台与国家追溯平台对接总体实施方案中提到,2020—2021年完成所有省级平台与国家平台的对接,健全完善对接标准规范体系、安全保障体系、运维管理体系,全面推进农产品追溯业务一体化、信息共享化、服务扁平化。另外,根据农产品溯源体系建设的要求,还制定了各种标准规范。原农业部2009年起发布了水果、茶叶、畜肉和谷物、蔬菜、水产品等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操作规程。商务部2011年发布了有关肉类、蔬菜追溯体系建设相关的8 个技术规范。本研究通过对国家、省、市县、企业及第三方建设运行的农产品溯源平台进行调研分析,梳理总结了现有农产品溯源平台建设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以期对中国农产品溯源平台的建设和管理提供参考。
目前,中国农产品溯源平台建设按管理主体可分为政府主导、第三方机构主导和企业自身主导三类。
1.1.1 政府主导农产品溯源平台建设情况 政府为管理主体的农产品溯源平台又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等四级溯源平台。
1)国家级农产品溯源平台。2015年开始,国务院、农业部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关于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着手筹备国家农产品溯源平台。2017年6月,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国家平台)上线试运行,拟将农业系统认定的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全部纳入追溯管理,实现“带证上网、带码上线、带标上市”。平台在四川、山东、广东3 省开展试点试运行工作。2018年,国家平台全面建成运行。到目前为止,20 多万企业入驻国家平台,另外,各省农产品追溯平台也有40 多万企业入驻国家平台,全国农产品规模生产主体有1∕10 以上实施了追溯管理[1]。
2)省级农产品溯源平台。自2008年开始,陕西省率先在种植业产品、海南省在热带水果上开展追溯系统建设,其他各省及自治区的省级农产品溯源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也陆续建设运行。截止目前,共建设省级平台28 个。省级平台以各省农业农村厅为管理主体,以农林牧渔等的初级农产品和初加工产品为溯源主体,功能以监督监管为主。各省平台按各省要求设计建设,消费者溯源查询的溯源码位数以及查询到的信息详细程度不一样。如浙江省、福建省的查询码是14 位,四川省是20 位,河南省是15 位。溯源查询到的信息福建省的较为简单,包括质检基本信息。河南省的较详细,分为农事信息、质检信息、包装信息和销售信息四大项。
另外,各省为了推动农产品溯源平台建设,相继出台了相应的政策依据和资金支持。例如:政策依据方面,浙江省出台了5 项政策法规和指导意见,四川省出台了2 项实施方案,江苏省出台了3 项政策法规和实施方案。资金支持方面,河北省2017—2019年累积投入资金950 万,分批建设试点35 个。江西省2019年投资1080 万进行追溯体系建设。2020年,四川省投资1000 万用于追溯示范县建设;江苏省投资3000 万用于支付追溯补助;浙江省从生产主体追溯率等5 个方面对溯源体系建设进行考评,并安排专项奖金对通过考评的整县制追溯体系建设县(市、区)给予奖励,每县100 万元[2]。通过政策和资金支持,省级农产品溯源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入网主体仍占比不大。例如截至2019年,规模主体纳入各省平台管理的,浙江省有4.5 万家[3],占该省总数(10.2 万家)的44.1%,其中只有2.2 万家实现二维码追溯,仅占入网的1∕2[3]。河北省有2.5 万家,占该省总数(13.79 万家)的18.1%。江西省有3.4 万家,占该省总数(9.25 万家)的36.8%。四川省有1.6 万家,占该省总数(13.51 万家)的11.8%。
目前,部省两级追溯平台对接基本完成,实现省级平台进行内部追溯,国家平台进行外部追溯,即省级平台进行农产品生产过程的溯源,国家平台采集主体信息、产品批次信息和流向信息。
3)市、县级农产品溯源平台。各市级农产品溯源平台以市农业局为管理主体;各县级农产品溯源平台除了依托市农业局外,还有的以企业为管理主体。据不完全统计,共建市、县级平台785 个。市、县级平台以农林牧渔各业的初级农产品和初加工产品或当地特色产品为溯源主体,主要进行产品、企业推介。各省的市、县也依据政策文件出台奖励、鼓励措施。例如:重庆市每年给予1 万~2 万元用于追溯示范企业补贴,辖下石柱县的注册追溯企业补助5000 元,注册并进行追溯的企业补贴1 万元[2]。浙江省给予通过考评的县100 万元奖励[3]。河北省涿州市投入500 万元,分批建设100 个农产品生产追溯示范点。目前,江苏、陕西、甘肃等多省的省、市、县、乡四级农产品溯源平台数据相互关联,形成多省一张网管理农产品质量追溯信息。
1.1.2 政府主导农产品溯源平台建设情况总结 国家、省、市、县等各级政府建设的农产品溯源平台都属于公益型溯源平台,溯源主体以农林牧渔各业的初级农产品和初加工产品为主。当地政府作为管理主体,故系统数据、管理可信度较高,系统安全性较高,系统运行稳定性比较有保障。为了提高用户使用积极性,会使用奖励、补助等手段,但入网规模经营主体占比较小。平台数据以人工录入系统为主,平台建设根据各平台要求不同而不同,消费者能查询到的溯源信息内容详细程度不一。
1.2.1 第三方机构主导农产品溯源平台建设情况第三方机构主导的农产品溯源平台是以商务部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农业农村部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中国农业物联网理事会、中国电子商会物联网技术产品应用专业委员会等第三方机构为管理主体的农产品溯源平台,是以农林牧渔各业的初级农产品和初加工产品为溯源主体。管理主体自主寻找系统制作公司定制平台,系统代码和溯源码位数不尽相同。平台功能以产品、企业推介为主,另外包括一些常规农艺管理技术信息展示、消费者产品追溯查询、产品搜索、购买等功能。加入企业为自主行为,区域遍布各地,每个平台加入企业数量多少不等,企业加入平台需接受平台管理。有些平台会提供一些数据采集设备,以提高数据采集的可信度。例如:诚信农商建于2010年,入网用户达40 多万个。全国农产品可溯技术服务中心建于2014年,中国农业物联网建于2011年,平台向用户提供数据采集设备的信息。多数平台运行良好,但有些平台的数据更新情况不容乐观,最新发布信息的日期是几年前甚至是十几年前,还存在链接打不开等现象。
1.2.2 第三方机构主导农产品溯源平台建设情况第三方机构管理的农产品溯源平台属于经营型溯源平台。溯源主体以农林牧渔各业的初级农产品和初加工产品为主。平台设计及溯源情况根据各平台要求不同而不同。系统用户提供溯源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不能保证。系统数据、管理可信度和系统安全等方面有风险,甚至有停运风险。用户自主加入,使用积极性依靠用户主观意念,不确定性较高。
1.3.1 企业主导溯源平台建设情况 企业自有产品溯源平台以企业自身为管理主体,大企业以深加工产品为主溯源主体,小企业以初级农产品或初加工产品为溯源主体;各个企业自行寻找系统制作公司定制具有企业特点的溯源平台。企业平台功能以产品、企业推介为主,另外包括产品搜索、购买、追溯查询功能、防伪查询及奖励等功能。例如:奶粉企业、保健品企业平台以本企业产品推介、防伪查询为主;农产品企业也主要是进行产品推介,产品溯源作为辅助销售功能。到2017年,全国有1.5 万家企业建成肉、菜追溯体系,覆盖32 万余户经营主体,初步形成了辐射全国的追溯网。
1.3.2 企业主导溯源平台建设情况 企业自有产品溯源平台属于辅助经营型溯源平台,属于企业自主行为。溯源主体为企业自有产品,系统数据、管理可信度和系统安全等方面有风险,甚至有停运风险。小企业平台数据以人工录入系统为主,需录入信息根据各平台要求不同而不同,消费者能查询到的溯源信息内容详细程度不一。
政府主导和第三方机构、企业为主导的溯源平台相辅相成。政府主导建设的农产品溯源平台属于公益性质的平台,第三方机构、企业为主导的溯源平台属于营利性质的平台,但其目的都是为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政府主导的平台比其他两类更稳定,数据更有保障,更能让消费者信服。就平台使用主体来说,政府主导的平台有资金支持,能增加中小规模用户的使用积极性,对扩大农产品溯源的范围有积极推动作用。
目前,中国已经制定了一些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等,以期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溯源体系建设。但是,现阶段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的法律法规、制度等还不够完善。一是溯源过程责任规定笼统。例如:对于溯源信息填报弄虚作假、质量问题责任如何认定等没有明确规定[4,5]。二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溯源并未进行强制性规定[4]。现阶段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溯源发布的大多是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且有关溯源的农业行业标准大多都是推荐性的而非强制性的。因此,难以实现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绝对监管。
溯源过程多个环节没有统一的标准规范,不能整体监管。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涉及多个环节,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不同环节的质量安全问题由不同的部门进行分段监管[4-8]。周大森等[5]、张静等[7]提到质检总局采用商品条码溯源农产品生产加工过程,农业农村部采用OID 编码溯源农产品生产源头相关信息,商务部采用自己制定的编码规则溯源农产品的流通环节信息。第三方企业和一些地方政府采用自己制定的编码规则溯源,各有各的平台入口,没有统一的编码和标识,各系统间互相不兼容,不能交换数据,信息共享难以达到[9,10],导致不易进行统一监管、系统运营稳定性不足等问题。
农产品溯源是采集记录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等过程完整的、真实的信息。但目前中国种养殖、加工、销售行业人员文化素质普遍不高、自动化程度底,从而导致采集的数据质量很难保证,同时还有可能存在弄虚作假的信息,尤其是使用违禁药品等信息,数据采集的真实性不能保证[4]。另外,溯源平台与生产企业属于同一利益体的,在人工化程度高的情况下,溯源信息真实性不容易保证,消费者也很难认同。因此,为确保溯源数据的可信度,建设农产品追溯系统许多环节要有硬件投入,例如:环境信息采集设备、追溯系统软硬件、二维码打印设备、扫描设备等,设备投入从几万到十几万不等[5,8]。农产品溯源易形成成本低,可信度低;可信度高,成本高的局面。
中国农产品溯源平台建设存在的重要问题之一是相关使用主体参与不积极。主要原因一是目前农产品生产者、加工者、销售者以及消费者对农产品溯源的认知和使用程度不高[4];二是溯源产品产生了较高的溯源成本和培训学习成本,而溯源产品和普通产品在市场上的价格却没有差距,出现优质不优价的现象,导致溯源农产品成本高、利润低[11];三是中国农产品生产的规模化、标准化和管理化程度低,导致生产者参与农产品溯源意愿不高[4,11-13]。以上问题导致一些溯源平台运行不善或终止。
目前,除了小企业的溯源平台产品比较简单,分类比较单一外,其他溯源平台包含的溯源产品多样化、种类繁多,存在溯源产品溯源链长短不一等问题,增加管理难度,并难以提供相关专业化的服务。
应进一步加强强制性法律法规的建设,确定溯源过程中细节问题的执行要求和责任,为农产品溯源平台建设提供政策依据;明确监管部门职责及权限,保证政府监管效率。在政策上保障农产品溯源体系建设。
应进一步规范农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相关要求,明确溯源系统建设的总体要求,统一产品溯源编码,确定溯源系统的基本技术要求,规范溯源过程中系统用户记录信息的内容和格式,以及明确对接数据等要求。实行统一规范管理,确保优质溯源平台稳定运行。农产品溯源系统建设的规范管理也有助于搭建农产品全产业溯源链,实现农产品全产业链溯源。
一是应为建设农产品溯源系统的单位提供运行资助或补助,以资金资助或补助的形式,也可以以提供或租借数据采集设备的形式;还可为使用农产品溯源系统的用户提供奖励,可以是以资金奖励的形式,也可以是系统内部积分兑换、优惠等形式。使用数据采集设备和去人工化操作可提升系统信息可信度;补助或奖励举措能减少成本问题,也可有效提高建设单位和系统用户的运行和使用的积极性,为农产品溯源体系发展助力。
减少人工操作,减轻系统用户的工作负担;还可充分利用农业大数据,减少不必要的硬件设备,减轻系统用户的经济负担,并充分利用网络手段,低成本增强宣传和培训力度,扩大农产品溯源认识度,进而增加农产品溯源覆盖面,从而促进系统用户的使用积极性。
为农产品溯源系统用户提供购销渠道,让农产品的生产、输出和需求有效对接,发掘、利用和共享购销渠道资源,为系统用户提供更优质的服务,提高系统用户的参与积极性,也能提高农产品的竞争力和销售利润。
溯源系统应根据产品类型进行分类管理,化整为零,逐级管理,可降低管理难度。分类管理可对产品进行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提高系统数据可信度;还可提供精准、专业的技术服务,增加系统用户的参与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