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逍霞
案例:
放暑假了,11岁的聪聪和伙伴们一起到水库边游泳、捉小鱼,玩得不亦乐乎,路过的一位居民看见后及时制止,并联系家长将孩子们带离水库。
律师解读:
暑期到来,很多孩子喜欢结伴去水库边嬉戏玩耍,这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家长作为孩子的第一责任人,必须要有足够的安全意识和正确的行为指导,加强对孩子的监管和教育,给予他们足够的安全知识和技能,以增强他们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同时,政府和相关部门也应该加强水上安全意识和教育建设,提高公众对于危险水域的认知和警惕,并在水域周围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和提示语,引导公众正确利用水域、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八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环境,及时排除引发触电、烫伤、跌落等伤害的安全隐患;采取配备儿童安全座椅、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规则等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交通事故的伤害;提高户外安全保护意识,避免未成年人发生溺水、动物伤害等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六条(五):关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导其珍爱生命,对其进行交通出行、健康上网和防欺凌、防溺水、防诈骗、防拐卖、防性侵等方面的安全知识教育,帮助其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增强其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案例:
小华12岁,一次观看游戏直播时,连续打赏主播共计8万元的虚拟礼物。小华爸爸得知情况后立即向网络平台所属的科技公司致电,要求退还打赏款。
律师解读:
未成年人在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中,进行充值、打赏等活动,如果该行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则该付款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须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才能发生效力,如果法定代理人不同意或不予追认,则该行为无效。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家长作为监护人,应当履行好监护职责,还要多陪伴未成年人子女,教育子女树立合理的消费观、价值观。作为网络空间运营者,应当重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落实“青少年模式”,对打赏、充值等行为设置更严格的验证方式,履行必要的提示义务。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四条: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務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
(作者系盈科镇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编辑 乔可可 15251889157@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