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平,桑 旋,王梦玲
(1.安徽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 安徽 合肥 230039;2.安徽农业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安徽 合肥 230036)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战略部署,2017年2月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在“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部分开门见山地指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是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础上,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在政协组织的各种活动中,依据政协章程,以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协商式监督。”[1]《意见》首次将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定义为协商式监督。显然,这一新的内涵界定符合人民政协的性质与定位,是对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理论数十年发展的最新总结,同时也适应了新时代的发展要求。
《意见》指出:在新时代大力发展协商式监督具有五个方面的意义,即有助于推进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有助于推动党和国家大政方针以及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得到贯彻落实;有助于促进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秉公用权、严以用权、为民用权、廉洁用权;有助于推动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实际问题,做到体察民情、了解民意、集中民智、珍惜民力;有助于加强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族各界人士的团结合作[1]。作为一种监督类型,协商式监督具有密不可分的两大监督指向:议政督政和传导民声。同时,协商式监督还具备相互为用的两大监督优势:聚合发声和真诚沟通。为了把协商式监督所蕴含的治理效能更好地展现出来,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进一步完善作为协商式监督的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报告在“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部分指出:“全面发展协商民主,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完善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和委员联系界别群众制度机制。”[2]38-39
《意见》在“明确人民政协民主监督主要内容”部分强调,协商式监督主要包括八个方面的监督内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实施情况;党和国家大政方针、重大改革举措、重要决策部署贯彻执行情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落实情况,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解决落实情况;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遵守纪律、加强作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开展反腐倡廉等情况;政协提案、建议案和其他重要意见建议办理情况;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贯彻统一战线方针政策、遵守政协章程、执行政协决议情况;党委交办的其他监督事项。”[1]从上述八个方面的监督内容出发,可将协商式监督的监督指向概括为:议政督政、传导民声、自我监督以及其他监督。其中,最重要的监督指向是前两项,即议政督政和传导民声。所谓议政督政,指协商式监督通过直接评议和督查党政机关的工作,以推动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变质、不变色、不变味,更好地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做好事。所谓传导民声,指协商式监督通过下基层、听民声、察民情、聚民智,包括完善政协委员联系界别群众制度,以推动普通群众的利益诉求和监督建议能及时反馈至相关党政机关。
习近平指出:“要从政治上把握好监督方向和原则。”[3]“要强化政治监督,确保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4]“要聚焦‘国之大者’推动政治监督具体化常态化。”[5]从以上重要论述中,可以看出政治监督在我国具有突出的重要性。无论是党内监督、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监察机关的监督还是司法机关的监督等,都要把政治监督放在关键位置。作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协商式监督不仅要把政治监督放在关键位置,甚至它本身就是一种专门的政治监督。关于这一点,陈惠丰在《协商式监督是对政协民主监督的重要新概括》一文中指出,由于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之间的多党合作是一种“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政治关系,因此,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之间的彼此监督就是“政治监督”,从这一逻辑出发,人民政协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协商式监督当然也属于政治监督[6]。
政治监督要着力聚焦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聚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执行情况,聚焦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聚焦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重大战略举措落实情况,聚焦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聚焦正确行使权力[7]。作为专门的政治监督,协商式监督将议政督政视为排在第一位的监督指向。
为什么协商式监督要以议政督政为监督指向?第一,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在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之后,新时代新征程中国共产党的使命任务是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即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2]21党的二十大报告还指出:“中国式现代化的第一个本质要求就是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2]23实践无数次证明,有党则百业兴旺,无党则百业凋敝,中国的各项事业包括中国式现代化要取得成功,最大的优势和最大的保证都来自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习近平指出:“只有毫不动摇坚持党的领导,中国式现代化才能前景光明、繁荣兴盛;否则就会偏离航向、丧失灵魂,甚至犯颠覆性错误。”[8]第二,中国共产党之所以有如此强大的领导力,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她通过出台一系列严厉的纪法要求以确保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变质、不变色、不变味。只有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变质、不变色、不变味,相关决策才能做到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相关执行才能做到规范化、效率化、公正化。第三,要让严厉的纪法要求落地生效,让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变质、不变色、不变味,除了中国共产党通过自我革命以及全面从严治党实现刮骨疗毒、去腐生肌之外,还需通过一系列外在监督包括协商式监督起到“道之以政,齐之以法”的外在规制作用。强调自律的自我革命和强调他律的外在监督相辅相成、相得益彰,是中国共产党维护纪法权威的一体两翼。第四,根据《意见》第三部分“完善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形式”,协商式监督能通过会议监督、视察监督、提案监督、专项监督与其他监督形式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遵守纪法要求以及是否坚守初心使命进行专门监督。比如,在会议监督中,针对一些党员干部未能很好地遵守纪法要求,协商式监督可以通过政协有关会议诸如政协全体会议、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专题协商会、协商座谈会、对口协商会、秘书长会议等进行专题监督,并通过凝练监督议题、规范监督活动、提出监督建议以及评价监督效果等方式将监督向纵深推进。
从人民政协的构成来看,它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和群众基础。以十四届全国政协委员会为例,它由来自全国34个界别的2 000多名委员所构成。其中包括中国共产党党员、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以及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归国华侨代表等。有学者指出:“人民政协将各党派各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凝聚在一起,因而和人民代表大会一样,具有广泛的代表性。”[9]正是从人民政协具有广泛的人民性和代表性出发,协商式监督是一种“来自人民、植根人民、服务人民”的民主监督。关于协商式监督是一种民主监督,政协章程第三条专门规定:人民政协的三大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
作为一种民主监督,协商式监督事实上蕴含两层含义。一方面,相关监督主体(即参加人民政协的各级政协委员)可以代表所联系的人民群众,在政协组织的各种监督活动中,依据政协章程,对党政机关的工作进行直接意义上的民主监督。另一方面,相关监督主体可以通过走访基层、躬身问民以及传导民声等形式对党政机关的工作进行间接意义上的民主监督。由于“直接监督党政机关的工作”和上文所说“议政督政”监督指向具有一致性,故此处专门论述“传导民声”这一强调间接监督或曰迂回监督的监督指向。
为什么协商式监督要以传导民声为监督指向?第一,人民群众的呼声即民声,是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做好各项工作的力量来源。毛泽东早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就看到“人民群众最有发言权”这一基本事实。他说:“谁个劣,谁个不劣,谁个最甚,谁个稍次,谁个惩办要严,谁个处罚从轻,农民都有极明白的计算,罚不当罪的极少。”[10]习近平也指出:“要拜人民为师,甘当小学生。”[11]“我们不能关起门来搞自我革命,而要多听听人民群众意见,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12]第二,民声包括人民群众的智慧和人民群众的诉求。一方面,人民群众的智慧是无穷无尽的。中国共产党之所以能发展壮大,正在于她汲取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无穷智慧,即党为人民而生,因人民而兴。另一方面,人民群众有权通过各种渠道向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表达自身利益诉求。相应的,党政机关开展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想人民群众之所想、急人民群众之所急、解人民群众之所困,努力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所谓“民有所想、政有所谋,民有所呼、政有所应,民有所求、政有所为”,通过政听民声与政惠民生相结合,努力实现“声生”共振。正是因为“民之智慧”和“民之诉求”是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开展各项工作的力量之源和根本依据,因此,相关部门要花大力气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倾听民声。第三,由于各种原因,有相当一部分“民声”未受到应有重视。《人民日报》在“执政者要在众声喧哗中倾听‘沉没的声音’”的评论中曾指出:“在今天的中国,能听到各种声音。两会会场中代表、委员纵论国是,报纸杂志上不同思想交流探讨……条条声轨,汇成合奏,呈现这个时代多元多样的复杂图景和蓬勃活力。我们迎来了表达的‘黄金时代’,但仍有许多声音未被倾听,难以浮出水面,……有人称之为‘沉没的声音’。”[13]这些“沉没的声音”背后不仅有未被满足的诉求以及未被纾解的情绪,而且也蕴含着对党政机关相关工作的意见、批评、建议。第四,协商式监督作为民主监督,一定程度上能够把上述“沉没的声音”打捞上来,传导给党政机关,并以此“有效克服人民群众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治理中无法表达、难以参与的弊端”[14]。从人民政协的性质来说,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即各级政协委员)不是孤立存在的,他们以多种形式联系着各方面人民群众。毛泽东指出,民主党派不是“一根头发”,从他们联系的群众来说,他们是“一把头发”,不可小觑[15]。邓小平也指出,人民政协是发扬人民民主、联系各方面人民群众的一个重要组织[16]。为了把各方面人民群众的声音及时传导到党政机关,各级政协委员作为协商式监督的监督主体,通过政协所组织的各种活动察民情、访民意,运用集中问、个别问、入户问、现场问、在线问等形式,努力做到“问贤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问政于民、问效于民”。比如,安徽省芜湖市政协聚焦“改进工作作风,为民办实事、为企优环境”主题,通过以“沉下去”了解民声、“浮上来”传导民声为监督抓手,让协商式监督愈发完善[17]。
所谓监督优势,是对某一种监督类型在监督工作中所体现出来的独特监督性能和监督效用的总称。在监督实践中,协商式监督展现出注重聚合发声和真诚沟通等监督优势。
从监督是否具有严密的组织体系来说,可分为组织化监督与非组织化监督。我们常说的群众监督、舆论监督一定程度上属于非组织化监督;相比之下,协商式监督则是组织化监督。诚如有学者指出,协商式监督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相比,一方面它是基于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而展开的监督,另一方面它又不是由政协委员以个人身份进行监督,而是通过人民政协的制度和组织来实现的[18]。
自古以来,监督功能难以有效发挥,存在如下重要原因:一方面,监督主体的声音太小,缺乏扩大音量的麦克风,导致在实际监督过程中人轻言微的现象发生;另一方面,监督主体的声音虽然不小,但他们的监督建议和相关意见却缺乏审慎性和真理性,甚至带有很强的主观情绪,这导致监督容易成为一种缺乏建设性意义的情绪宣泄,而不是有深刻价值的理性沟通。
协商式监督作为一种组织化监督能有效克服上述两个弊端,充分发挥聚合发声的监督优势。一方面,协商式监督是依靠政协委员通过政协组织这一平台所进行的监督,平台可以把诸多监督主体聚合起来,有效形成监督过程中的同频共振和同向发声。在监督过程中,诸多监督主体首先深入一线明察暗访,吃透情况,找准原因,并充分听取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和监督建议;其次,他们对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和监督建议进行总结凝练,并通过人民政协这一组织平台予以放大并传导出去,让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能听到人民群众的心声,而不是让人民群众的心声无人问津、自生自灭。习近平指出:“我们要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既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也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切实防止出现选举时漫天许诺、选举后无人过问的现象。”[19]另一方面,协商式监督是按照一定民主程序来组织的,它主要包含如下工作环节:一是确定监督议题(监督议题既可由党委政府提出,也可由政协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后提出);二是组织监督活动(政协可通过会议监督、视察监督、提案监督、专项监督等形式实施监督,在监督过程中,还可邀请党政机关负责同志听取意见);三是报送监督建议(为了把监督建议传导出去,政协可运用相关监督报告、提案、社情民意信息等载体,及时向党政机关报送开展协商式监督所形成的意见建议);四是办理监督建议(对于协商式监督所形成的监督建议等,党政机关要进行专题研究或交有关部门认真办理)。显然,作为有制度、有计划、有议题、有载体的组织化监督,协商式监督具备严密的运行程序。众所周知,严谨而科学的运行程序是一张过滤网,它能把主观躁动的情绪过滤掉,留下理性而冷静的“真理”,从而极大提升监督品质。正如李瑞环所说:“履行程序需要花费时间和精力,是有一些‘麻烦’,但它是民主权利的体现,也是集思广益的过程,添了一些小‘麻烦’,可以减少决策失误导致的大‘麻烦’。”[20]282
从监督发挥作用的力量基础来说,可分为建设性监督和强制性监督。建设性监督主要依靠监督主体自身的社会影响力以及对实际情况的真知灼见发挥监督功能;强制性监督则依靠监督主体所具有的强制力来推动监督目标的实现。协商式监督是典型的建设性监督。一方面,协商式监督在肯定监督对象工作的基础上,就改进与推进工作对监督对象提出建设性建议,以达到共同成事、为民谋利、防范风险的目的[21]。另一方面,相比法律监督等强制性监督类型,协商式监督坚持“立论不立法、参政不干政、献策不决策、议政不行政、监督不强制、补台不拆台”等工作原则,是一种起到真诚助人、以情感人、以理服人的柔性监督方式。俞正声指出:“协商式监督特色和优势突出,协商是方式和原则,监督是手段和途径,协助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解决问题、改进工作、增进团结、凝心聚力是目的。”[22]
作为典型的建设性监督,协商式监督能充分发挥真诚沟通的监督优势。第一,所谓真诚沟通指监督主体和监督对象在平等友好的基础上,本着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诚意,互相沟通,互相倾听,互相理解,最终实现监督信息的传导和监督目标的达成。对此,习近平指出:“中国这么大,不同人会有不同诉求,对同一件事也会有不同看法,这很正常,要通过沟通协商凝聚共识。”[23]“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要做到相互尊重、平等协商……,遵循规则、有序协商……,体谅包容、真诚协商。”[24]《意见》在“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部分也指出,协商式监督要“坚持平等协商,坦诚相见,畅所欲言,尊重不同意见表达,把协商民主贯穿于监督全过程”[1]。第二,真诚沟通让协商式监督具有更强大的统摄功能。真诚沟通让监督主体处于开放而非封闭状态,这使得更多的监督思路、监督角度、监督诉求得以汇聚到监督主体处,并最终通过更合理的监督建议传导给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从而帮助他们改进工作。习近平指出:“广泛听取各方的意见、建议、监督和批评,……可以广泛形成发现和纠错的机制,有效克服决策中情况不明、凭感觉决策的弊端。”[14]第三,真诚沟通让协商式监督具有更深远的监督效能。在行政监督、监察监督、司法监督等传统监督类型中,由于监督主体具有强制性的法定监督权力,监督往往采用发布命令等方式进行。它的好处是富有效率和强制性,不足是容易造成监督对象口服心不服等现象。习近平指出:“不沟通就难以达成理解,就难以形成认同。”[25]而在协商式监督中,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的地位是完全平等的。双方在协商中监督,在监督中协商,通过真诚沟通达成监督共识。就此,《意见》指出,协商式监督要“坚持增进团结,融协商、监督、参与、合作于一体,广泛凝聚共识、凝聚智慧、凝聚力量”[1]。
要进一步发展完善协商式监督,推动协商式监督迈入新境界,需要从融合监督指向、凸显监督优势以及发挥协同效应等方面予以优化。
宽泛地说,议政督政是直奔主题的监督指向,它强调相关监督主体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坚守初心使命以及是否遵守纪法要求进行直接监督;传导民声是迂回前进的监督指向,它强调相关监督主体先“沉下去”关注民情、倾听民声,再“浮上来”把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和监督建议传导至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只有把上述两个监督指向融会贯通,才能打通监督壁垒,让协商式监督发挥出更大功效。一方面,从融会贯通的可能性来说,议政督政和传导民声这两大监督指向具有一致性。一定程度上,二者都是聚焦监督对象有没有做到“守初心、担使命、知敬畏、明底线”。只不过,议政督政强调面对面展开监督,而传导民声则强调先倾听人民群众的监督建议,然后再“迂回”指向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另一方面,从融会贯通的必要性来说,议政督政和传导民声是相互为用、不可分割的关系。如不打通二者之间壁垒,两大监督指向的监督效能就会大打折扣。首先,若没有民声的传导,即没有广大人民群众的民意和诉求作为监督依据,那么,直接指向监督对象的政治监督就可能悬空和抽象化,甚至最终成为只注重形式而不注重实效的“纸面监督”和“纸面整改”。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协商式监督的监督主体要建立健全参政议政的工作机制,深入实践,加强调研,特别要在专题调研和反映社情民意上下功夫,提出具有前瞻性、可操作性的议题,防止浅尝辄止、敷衍了事、空言虚语的现象发生[26]。其次,若没有议政督政这一监督指向,即缺乏对监督对象即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展开的直接监督或面对面的监督,那么,来自人民群众的监督建议可能就因无法抵达并深刻影响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而最终弱化了监督效果。
如前所述,协商式监督具备两大突出监督优势:一方面,从硬件平台来说,作为一种组织化监督,协商式监督能做到聚合发声,它通过组织化平台集中监督时间、监督资源以及监督力量,不断加大监督力度、强度、频度。另一方面,从软件内容来说,作为一种建设性监督,协商式监督能做到真诚沟通,它通过把以礼待人、以理服人和以利助人有机结合起来,不断提升监督的质量和水平。
为了进一步完善协商式监督,需将聚合发声和真诚沟通这两大监督优势结合起来。一方面,徒有聚合发声这一优势而无真诚沟通这一优势,协商式监督就会丧失监督的科学性和深刻性。同样是组织化平台的聚合发声,如果经过监督双方的真诚沟通而礼、理、利俱全,这一聚合发声就会成为“好声音”,否则,就会沦为嘈杂的噪声。进一步说,真诚沟通和“以礼待人、以理服人以及以利助人”是协商式监督的生命和灵魂,监督主体若仅注重聚合发声而舍弃真诚沟通,无异于买椟还珠。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习近平强调政协委员作为协商式监督的监督主体,要认真履行真诚沟通的职责,不能让它流于形式。习近平指出:“完善政党协商制度决不是搞花架子,要做到言之有据、言之有理、言之有度、言之有物,真诚协商、务实协商,道实情、建良言。”[27]“希望全国政协委员勇于担当责任、着力提高能力素质、保持良好形象、增强委员意识,懂政协、会协商、善议政,做到建言建在需要时,议政议在点子上,监督监在关键处。”[28]另一方面,徒有真诚沟通这一优势而做不到聚合发声,协商式监督就会丧失监督的组织力和影响力。人们常说“有理不在声高”,意指人们发言有无水平不在于音量大小,而在于有无深刻性和科学性。然而这句话并不全对。在监督过程中,一旦缺失聚合发声这个硬件优势,一味轻言细语,再在理的监督建议也容易遭遇忽略,所谓“‘声音小’,很快被吞没;‘声音短’,很快会沉没”[29]。因此,在完善协商式监督的过程中,需将聚合发声和真诚沟通这两大监督优势紧紧结合起来,让协商式监督所发出来的声音既是在情在理的“好声音”,又是振聋发聩的“最强音”。
习近平高度重视治国理政中的总体系统观和协同效应观。他指出:“要坚持系统的观点,依照新发展理念的整体性和关联性进行系统设计,做到相互促进、齐头并进,不能单打独斗、顾此失彼,不能偏执一方、畸轻畸重。”[30]204“我们全面深化改革,不能东一榔头西一棒子,而是要突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30]196从总体系统观和协同效应观出发,单一的监督类型只有与其他监督类型相结合,才能发挥更持久更深刻的监督作用。对此,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完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以党内监督为主导,促进各类监督贯通协调,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2]66
因循上述逻辑,协商式监督要积极融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并与其他监督类型同时发力、同向发力、综合发力,才能更好起到“协助党和政府解决问题、改进工作、增进团结、凝心聚力”的作用。首先,将协商式监督与其他监督类型相结合,具有学理层面的依据。一方面,人民政协不是国家权力机关亦或行政机关等,它只能依据政协章程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等方式进行监督。由于监督所产生的作用不是靠强制约束力,而是靠政治影响力,这就决定了协商式监督不能孤军深入,不能自己唱“独角戏”。进一步说,它必须与其他监督类型尤其是与有权发布政令的监督类型融会贯通,以实现“理”与“力”的深度结合。另一方面,协商式监督的监督范围非常广泛,按照政协章程规定,无论是国家大政方针的实施情况还是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履职守法情况,都属于协商式监督的监督领域。就这一点来看,社会主义监督体系中的其他监督类型都不能与协商式监督的广泛性相比[31]。因此,将协商式监督与当代中国的其他监督类型相结合,“能够填补党纪、法律、行政等监督的盲点,发挥其独特优势”[21]。其次,将协商式监督与当代中国的其他监督类型诸如党内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相结合,具有制度层面的依据。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就强调党内监督要和外部监督相融合。这里的外部监督不仅包括人民代表大会、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对相关公职人员所进行的依法监督,也包括人民政协依章程对上述相关公职人员所进行的协商式监督。该条例第三十八条还专门规定了要将党内监督与协商式监督有机结合,即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不仅要认真对待来自党内的监督,也要自觉接受来自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所实施的协商式监督。再次,将协商式监督与其他监督类型相结合,具有实践层面的依据。比如,可以通过民主评议会、民主听证会以及群众代表旁听政协常委会议并允许代表在会上发言等形式拉近人民群众与政协组织之间的距离,促使协商式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又如,可以通过充分利用大众传媒、社交网络等媒体工具,设立政协专题、专栏节目等将人民政协的相关监督工作公之于众、公之于网,促使协商式监督与舆论监督相结合。再如,可以在党的机关、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所开展的监督活动中邀请政协委员参与其中,充分发挥人民政协的监督作用,促使协商式监督与党内监督、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监察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等监督类型有机结合。总之,只有推动协商式监督和其他监督类型融合发展,做到在横向上拓展,在纵向上延伸,才能形成互相配合、优势互补的监督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