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相对安全理念背景的互联网金融法律模式研究

2023-08-06 13:46
法制博览 2023年20期
关键词:监管金融法律

林 敏

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广东 中山 528400

自2013 年以来,我国的互联网金融进入了始创及快速发展阶段,2013 年也被称作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元年。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互联网企业也迎来了更为宽广的发展空间,互联网金融商业模式也随之快速发展。通过各种互联网技术的应用,逐渐将传统金融业务渗透到互联网商业模式之中,由此创建了互联网金融模式。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我国的金融市场监管办法及条例也不作出对应改变。审视目前金融监管所存在的漏洞,仍然是处于“头痛医通,脚痛医脚”的被动管理局面,由此可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转换被动监管局面,推动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完善立法是十分重要的。

一、相对安全理论以及互联网金融的含义

(一)相对安全理论

所谓相对安全理论,就是针对处于发展阶段的事物,对其所存在的风险进行全面分析,从而提高事物的安全价值。对于所有事物来说,其安全时间的维度都是有一定长短之分的,根据其时间长短可以划分为长期安全以及短期安全两种。通过在可控时间范围内寻找平衡点,可以将事物所存在的安全风险隐患降到最低。在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保证其相对安全是金融市场稳定的前提条件,在相对安全理念下才能促进互联网金融稳定健康发展[1]。

(二)互联网金融的含义及特点

互联网金融是依托于现代信息技术和金融而兴起的行业,其发展周期短,虽然与传统金融性质大致相同,却凭借以下优势迅速崛起。

首先是业务办理效率较高,且办理流程十分快捷,节省了客户的交易成本;其次是支付方便快捷,商家和客户可以直接在第三方网络平台中完成交易,线上支付方式便捷、成本低,不受时间空间限制。

互联网金融的服务范围较广泛,其不受地域局限,目前主要的互联网金融模式有电商小贷模式、互联网理财销售以及第三方支付。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法律模式存在问题分析

(一)互联网金融的法律体系不健全

目前我国还没有形成一套全方位的一体化互联网金融法律体系,虽然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规定能够适用于互联网金融,但这些法律规则较为零散,因此在开展互联网金融相关活动时,容易出现法律规范适用困难的情况,难以有效解决互联网金融互动中所存在的各种纠纷案件。我国最早出台的有关互联网金融的综合性规范是2015 年7 月财政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十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指导意见》,此后也相继推出了一些零星的专门性规定,例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主要是加强了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2]。随后我国相关部门也陆续发布了有关互联网金融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虽然这些规范性文件从一定程度上来讲推动了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但由于缺乏对应的监管制度,也逐渐暴露出我国互联网金融法律制度缺失的弊端。例如并未对具体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技术、准入资格以及经营范围进行明确,从而引发互联网金融市场滋生各种恶性事件。

(二)现行监管体制难以适应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我国自1933 年开始一直使用的是分业监管以及机构监管的金融监管体制,金融市场的稳定主要由我国人民银行负责进行维护,而银保监会则主要负责对银行、保险行业进行监管。而互联网金融刚出现的时候主要是根据其性质来划分对应的监管权限的[3]。在互联网金融出现的早期,由于大部分互联网金融机构规模较小,业务范围明确,且很少出现业务交叉的情况,因此这种监管体制相对比较好开展管理。但随着互联网金融的产品不断创新,各类金融业务之间相互交叉融合,缺少从法律方面定义的规范,所以现行的监管体制已难以适应当前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了。

(三)互联网金融企业市场准入制度不完备

由于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起步时间较晚,因此为了促进其发展,市场门槛较低。从目前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发展情况来看,既没有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经营模式的规范审核流程,也没有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技术水平以及相关业务范围的审核要求,甚至也没有对相关企业资金运作能力的审核。导致大量的企业都纷纷涌入互联网金融行业,这些企业经营实力参差不齐,增加了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法律风险[4]。另外受限于相关法律以及监管,很多互联网金融企业在开展相关金融业务之前的许可制度也存在一定问题,例如网银开通是否需要企业具备营业执照等等,这就造成非法集资、互联网金融诈骗案件屡屡发生。

(四)互联网金融信用建设体系不完善

目前我国还未制定出一套完善的互联网金融信用建设体系,导致互联网金融监管没有专门的平台来开展工作,另外也没有建立一个完善的体系,专门用于规范所有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资信以及等级评价工作。这一情况就导致很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在进入市场消费期间,无法通过公开的有公信力的企业征信评价来判断各个互联网金融企业以及机构的资质情况,加上目前我国还没有针对互联网金融企业和机构的技术实力、经营能力以及风控能力等评价标准,导致很多违规经营的网贷平台趁机混入金融市场开展金融业务。另外目前我国的个人征信系统也还不够完善,很多互联网金融平台还未完全和我国人民银行个人用户征信系统进行对接,导致很多用户的准确个人资信状况无法被各互联网金融平台所提取,因此经常会有人使用虚假信息开办金融业务。

三、相对安全理念下我国互联网金融法律模式完善途径分析

(一)健全互联网金融法律体系

虽然随着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工作的不断完善,我国的很多法律体系也基本形成,但互联网技术发展速度惊人,因此其相较于其他领域来说我国现行的法律还是相对较为滞后的。加上互联网金融本身就属于新型金融,因此对其配套法律的完善工作显得更为重要。

首先,需要就互联网金融有针对性立法,所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都需要具备针对性特点,法律条例也要清晰具体。通过完善法律来保障互联网金融的良性发展。确保所有互联网经营者都能够在经营期间找到对应的法律依据,从而降低非法经营以及法律风险的发生率。目前我国相关机构所发布的一些意见和指导主要更侧重于维持当前金融市场的秩序,很少对互联网金融产品以及相关服务的本质进行探究[5]。因此在健全新互联网金融法律体系的时候需要全面分析了解当前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性质,对其性质有一个完整清楚的了解后才能对整个行业实施管理。

其次,需要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经营标准以及监管工作进行规范,从既往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的实际情况来看,大部分监管工作都不能明确监管的主体,其根本原因在于缺失对应的法律法规。导致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出现无准入标准、无监管主体的混乱监管状态,不仅无法保障广大消费群体的合法权益,还会扰乱整个金融市场的行业秩序。因此需要根据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情况严格限定经营者的经营标准、范围,并制定对应的监管规范,以此来提高互联网金融行业抵御法律风险的能力。

最后,需要提高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群体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对于任何行业来说,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都是重点工作内容。对于互联网金融行业来说,主要的交易主体就是经营者与消费者,而监管人员仅仅只是对经营者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虽然互联网金融的性质缓解了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信息不对等的情况,但由于经营者本身就具有金融方面的相关知识与技术,因此大部分消费者在互联网金融中还是处于一个弱势地位。因此需要对现行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进行审视,尤其需要加强对其个人信息的保护机制,这样才能确保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外各监管部门还需要加强消费者保护机制,提高执法力度,切实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二)完善现行监管体制

所谓金融监管体制就是各类金融监管机构的设置方式,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主要可以分为四类,分别为分业、统一、牵头以及双峰监管。当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进入到一个高度混业的发展局面,则可以适用于统一监管体制。但由于目前我国的互联网金融还不需要实行统一监管体制,加上我国大部分金融企业属于综合性,因此尚未进入混业经营发展阶段,主要还是处于分业经营状态。因此要改变我国现行的监管模式也不是一朝一夕能够完成的,其需要经过一个长期的转变过程,因此我国需要从如下各方面入手来逐步转变现行监管体制[6]。

首先,需要先采用分业监管加功能监管的监管模式。在保证我国的“一行两会”监管体制不变情况之下,调整证监会的监管范围,其不应只是对证券业进行监管,而银保监会也不再只对银行业金融实施监管,需要拓展其监管范围。总之就是如果一家互联网金融企业所开展的相关金融业务涉及范围较广,那么银保监会以及证监会需要根据这些业务的性质来进行监管[7]。

其次,需要根据互联网金融企业所开展的经营平台来进行监管,根据企业目前经营平台中所开展的业务性质将其纳入我国银行、银保监会以及证监会的监管范围之中。例如针对网络贷款、互联网保险这类业务,就需要由中国人民银行来进行监管。另外为了确保各监管机构的工作效率,各监管机构可以在内部专门成立一个独立的部门,来专门对互联网金融的相关事项进行管理。

(三)制定完善的市场准入制度

要保证所有进入互联网金融市场企业的规范性,就必须从法律制度层面完善现有的市场准入制度。在所有互联网金融企业和相关机构进入市场之前对其的经营资质以及经营能力进行全面的审查,征信系统要落实到每一个经营者,针对符合要求的企业和机构允许其进入市场并赋予其对应的市场权利和行为能力。而目前我国对互联网金融企业和机构的市场准入制度的设立与其他企业的准入制度设立几乎没有区别,由于没有充分考虑到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特殊性质,因此在重新审视其市场准入制度的时候需要提高企业和机构的入行门槛[8]。不仅需要审查各个互联网金融企业和机构的经营能力以及经营资质,还需要对其经营规模、数量以及分布控制进行全面把关。保证所有进入市场的金融企业以及金融机构都是符合我国金融发展规划以及市场需求的。另外还可以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对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法律,例如可以采取双重备案制,即在履行完一般备案手续之后需要向当地监管部门进行备案,可以确保后续监管部门能够更有效地对所有互联网金融企业和机构开展监督和管理工作,同时还需要全面推行互联网金融行业许可证制度,要求所有互联网金融企业必须要获得对应许可证后才能开展相关金融业务,以此来稳定整个金融市场的秩序。

(四)完善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

由于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一个较为成熟的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因此无论是对于贷款人还是借贷人来说其都需要承担较高的金融风险。首先是贷款人只能依靠网贷平台中借款人所提供的信息来进行判断,由于无法实现与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征信对接,因此贷款人的资金会存在较大的风险,长此下去整个网贷行业的秩序就会混乱,从而限制网贷行业的发展。我国早在2015 年就由央行主导建立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信息系统,虽然其可以从一定程度上提高网贷行业的风险抵御能力,但仍然存在较多的不足。因此需要尽快实现中国人民银行与互联网金融征信系统的对接工作,同时需要出台对应的互联网金融信用惩罚制度,这样各大互联网金融机构可以根据征信系统信息来准确判断消费者的个人征信信息,以此来提高企业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另一方面消费者也可以加强对企业信用的识别能力,降低资金安全风险,以免被非法金融机构骗取个人资金。

四、结语

我国金融改革工作正在不断推进,使得我国的互联网金融行业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由于我国互联网金融起步时间较晚,因此无论是市场参与者还是管理者都缺乏经验,需要针对目前所存在的问题不断总结经验,充分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法律模式,弥补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法律所存在的缺失和空白,以此来保障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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