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晓丹
广东食品药品职业学院,广东 广州 510520
2023 年1 月17 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家统计局发布人口的最新数据,其中,60 岁及以上人口2.8 亿,占全国人口的19.8%,65 岁及以上人口2 亿,占全国人口的14.9%。[1]我国已经进入老年人口高速增长期,老年人养老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尤其是随着“互联网+养老”概念的不断提出,智慧养老背景下老年人隐私权保护问题进入到人们的视野。
智慧养老由智能养老发展而来,英国生命信托基金提出的“全智能老年系统”被认为是智慧养老的渊源,全国老龄办于2012 年提出“智能化养老”的理念。
2021 年10 月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共同印发的《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5 年)》中指出:“智慧健康养老利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智能硬件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产品,能够实现个人、家庭、社区、机构与健康养老资源的有效对接和优化配置,推动健康养老服务智慧化升级,提升健康养老服务质量效率水平。”[2]由此可见,随着人口老龄化的不断加剧,信息化技术产品适老化的应用,老年人越来越多地进入到智慧养老的场景,老年人的日常生活照料、日常远程监护、日常休闲娱乐、心理与精神陪伴、康复保健护理、医疗预防保健等等,无不综合利用现代技术的可穿戴设备、网络智能终端产品、大数据全网络覆盖监测等等。
智慧养老可以利用网络技术,远程监控老年人生活,通过各类传感器对老年人的日常生活进行远程监控,例如地面安全传感器、厨房传感器等等,便于家人或养老服务人员发现老年人生活的异常以及老年人是否安全。智慧养老通过便携式健康类产品对老年人的健康状况进行全方位的监测,通过智能手表、手腕式血压仪等了解老年人的身体健康状况。这些新型智能产品的应用,极大便利了老年人的日常生活,为老年人提供了先进、高效的养老服务,但同时,智能养老服务过程中需要收集、整理、分析和利用大量的老年人的个人信息,信息泄露的事件时有发生,老年人的隐私权面临侵犯的风险。
在智慧养老过程中涉及的老年人的个人信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已有规定: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3]而在所有个人信息中,凡是个人不公开披露且不涉及公共利益部分的个人私密性的信息,如个人健康档案等等,都是个人隐私。隐私,意味着免受外界干扰。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是一项具体人格权。[4]在智慧养老的各种场景中,老年人面临私人空间遭到监控、私人生活被干预、隐私被侵犯的风险。老年人对外界介入个人的私生活,对个人的隐私是否对外界公开、公开范围及程度具有决定权。
老年人的隐私权是一项具体人格权,是个人的人格尊严和个人自由的体现。在智慧养老背景下,现代信息化养老服务过多关注于便捷与高效,把老年人视为虚弱、脆弱的一方,忽视其正当的权益,漠视了其权利背后所蕴含的平等和安全的内核。[5]平等地尊重老年人的隐私权,尊重其人格利益,不因其年老、体弱而剥夺其该项权利,是老年人隐私权具有的精神价值。
老年人的隐私权所涉及的私密性特征的个人信息,在信息社会越来越具有经济价值。在智慧养老服务中,监测到的老年人的健康信息数据,老年人的健康档案,被随意散布、贩卖出去以获取利益,甚至被不法分子利用,进一步破坏了老年人私生活的安宁性、生活空间的私密性、生活信息的保密性。这种受商业利益驱动侵犯老年人隐私权的情况使老年人的隐私权在具有精神价值的同时越来越具有经济价值。
智慧养老产品越来越多地应用于老年人生活的多种场景。针对居家养老的老年人,烟雾传感器、红外线传感器等智慧养老产品可以通过环境监控、行为感应、紧急呼叫等方式,使居家老年人的日常生活更安全,同时,基于互联网平台、手机APP 等,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就医、保健、出行、日常护理等上门养老服务。[6]面向社区养老的老年人,老年人日间食堂采用互联网技术可以提供线上订餐、网络支付、刷脸支付、膳食健康营养管理等服务,使社区老年人的日常需求可以更加便捷地被满足。而在机构养老的老年人,养老机构采用毫米波雷达等智能产品对老年人的能力进行评估,采用信息化管理系统,提供老年人的衣食住行、健康管理、生活照护等高效的机构养老服务。[7]
在不同养老模式中智慧养老产品与服务为老年人提供个性化的服务,但同时,老年人养老的居住场所因为这些智能化产品与服务由私密性的场所变成了信息数据开放的“公共空间”,采集、记录、存储、分析、传输到的相关的老年人隐私数据面临被泄露、窃取、买卖的风险,老年人的隐私权受到了侵犯。而整个过程比较复杂,侵权行为主体有可能是智能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者,也有可能是不同环节的利益相关者,还有可能是黑客。这就为确定侵权主体提高了难度,也为老年人隐私权保护增加了难度。
智慧养老背景下,新技术、新手段在不断更新迭代,如:为失能失智(或者半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智能护理机器人,为居家养老的老年人提供日常家政服务的人工智能管家系统,将老年人与社区、医疗机构、社会服务机构、家庭成员以及政府部门联系起来的智能健康检测系统与便携式检测系统等等,在此过程中涉及的老年人的隐私信息在不断增多,老年人隐私权的范畴也在不断扩大。
智慧养老产品和服务的应用使老年人的隐私信息极其容易受到泄露、窃取、买卖,而这些隐私信息在高度开放、流动、交互的信息网络中攫取、传播会更加便捷、高速,这使得老年人隐私权的侵权变得更加容易。而老年人及其家人对隐私信息的泄露、窃取、买卖过程浑然不知,直至这些隐私信息用于非法用途,造成严重侵权后果的发生,如:老年人财产诈骗、老年人合同诈骗、老年人保险诈骗、老年人养老诈骗等诸多线上、线下诈骗问题,致使老年人及家人的财产遭受严重损失,甚至有可能给老年人的形象、名誉造成不良影响,使其心理和感情上遭受创伤和痛苦,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
智慧养老产品与服务越来越多的融入老年人的日常生活中,满足老年人多种多样的日常养老需求,为老年人的老年生活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但是,在智慧养老发展过程中涉及的老年人隐私的数据存储、处理、应用等方面存在许多亟待完善之处。智能养老的技术也在不断发展,老年人隐私权的保护刻不容缓。
老年人因为其生理、心理、风险意识等方面的脆弱性,在日常生活中,为了维系其生理健康甚至延续其生命,隐私信息往往被暴露出来也不被重视,隐私权让渡给生命权。老年人及其家人对老年人的隐私权缺乏清楚的认识,提高老年人及其家人的个人信息素养,了解、熟悉隐私权所涉及的内容,整个社会应该重视老年人隐私权保护问题。如,使老年人及其家属明晰采集老年人隐私信息必须合法且具有必要性,明确这种采集的目的与服务应该具有直接的相关性,相关主体不得将该信息交付与之无关的用途使用,以及对该信息限定使用范围。
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中对公民的隐私权、个人信息权做出了相应的规定。[8]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缺乏对老年人这一特殊群体的考量。老年人在全国总人口中的占比正在逐年增加,在法律层面,可以进一步将老年人隐私权明确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利予以保护,明确老年人隐私权的定义,老年人隐私权的范围,老年人隐私权保护的具体内容,例如,老年人对隐私信息的知悉知情权,知悉其个人信息资料被收集和如何被使用的权利;老年人对隐私信息使用的确认权,应该享有确认已知目的使用个人信息的权利。为了充分保护老年人隐私权,应该规定相关主体对老年人隐私信息的使用范围,对其加以详细规定,作出相应的限制。同时,明确界定侵权行为,侵权主体应当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制定相应侵权的惩罚措施。[9]
尊重老年人的信息知情权和使用告知权。采集、记录、存储、分析、传输,其相关隐私信息需要经过本人同意(若老年人存在失能失智情况,直接告知其近亲属)。此外,遵循老年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智慧养老服务过程中,采集老年人的隐私信息需要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条“最小范围”的规定。智慧养老产品和服务如果需要采集老年人的个人信息,应该明确做出保护隐私信息的声明,使老年人及其家人明确相关隐私信息保护的政策和法律法规。[10]同时,从老年人个人需求和选择出发,可以为老年人提供隐匿实名、隐匿信息的选择,而非单一地暴露老年人信息的选择。另外,在涉及老年人隐私信息的各个环节,相关主体应该从技术上面完善加密措施,防止信息被泄漏、被窃取。
智慧养老背景下,因为老年人隐私权侵权的复杂性,老年人的维权难度会增大,往往求助无门,投诉无门。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我国可以设立相应的机构,对老年人隐私权投诉进行处理,同时制订详细的维权程序,制订相应的具体规定。老年人及其家人可以先向相关主体进行投诉,如果老年人及家人就隐私权问题直接投诉,对被投诉的相关主体处理投诉的方式不满意或者如果相关主体不予回复,老年人及家人可以向老年人隐私权保护机构进行投诉,这无疑为老年人隐私权的保护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机构支持。
国外对于智慧产品涉及的隐私信息采取行业自律模式,智慧养老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对于老年人隐私权的保护负有绝对的义务。对于智慧养老产品和服务,服务提供者熟悉相关信息技术,熟悉涉及老年人隐私信息的每一个环节,因此对于老年人隐私信息收集的告知、采集的合法性、使用的合法性、隐私信息的泄露防范应当负有义务,一旦违反上述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智慧养老产品和服务行业自管、自律,建立起行业标准,从内部建立、完善严格的老年人隐私信息保护机制。同时,政府部门要重视智慧养老产品和服务行业的监管,尤其严格规范智慧养老产品和服务行业的准入门槛,对智慧养老产品和服务的信息平台进行严格管理,从外部加强监管,建立智慧养老背景下老年人隐私权保护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