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职者要当心“工资面议”式陷阱

2023-08-05 09:18颜东岳
农村百事通 2023年7期
关键词:面议月工资当心

“工资面议”是招聘广告中常见用语,字面意思是工资有待劳资双方协商确定,但其也可能是某些用人单位为求职者设下的陷阱。本文列举了几种常见的“工资面议”式陷阱,提醒求职者在应聘过程中要当心,以避免自身权益被损害。

当心无据可查

【案例】钟女士与某家公司“工资面议”时,议定钟女士的月工资为 6000元。可当钟女士领取第一个月的工资时,却发现自己的月工资只有2200元。面对钟女士的质疑,该公司坚持面议时确定的就是 2200元。由于当时没有将“面议”的结果计入书面劳动合同,钟女士只好自认倒霉。

【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指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钟女士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没有将“工资面议”的结果写入其中,那么就意味着钟女士将来因工资标准发生争议时,只能依靠证据来解决。现在钟女士作为主张的一方不能提供证据,自然就要“承担不利后果”的风险。

当心隐形花招

【案例】某家公司发布招聘广告,称有多个招聘职位,在“工资面议”的字里行间暗含有丰厚待遇的意思。方女士认为其中一个职位很适合自己,尤其是觉得工资会让自己满意,于是千里迢迢前往该公司应聘。可方女士很快得知,该公司给她的月工资只有当地同行业同岗位平均工资的60%。最终方女士不得不无功而返。

【点评】“工资面议”往往是某些用人单位给求职者制造的悬念和幻想,引诱应聘者“上钩”,达到“少花钱多办事”目的耍的花招。《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本案中,该公司笼统地以“工资面议”取代如实告知应聘者劳动报酬,甚至以丰厚的待遇诱骗应聘者,无疑是不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同时,该公司应当知道这种行为侵犯了应聘者的知情权,会给不明真相的应聘者造成损失,却听之任之,明显存在过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方女士有权要求该公司赔偿损失。

当心最低待遇

【案例】高女士与一家公司“工资面议”的结果是,月工资为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1720元,干得好可加到7500元。高女士尽心尽力干了一个月,公司却只给了她1720元。面对高女士的质疑,公司答复说,之所以按月工资1720元发放,是因为高女士未达到“干得好”的标准。

【点评】“干得好可以加薪”中所指的“好”只是一个模糊的概念,在没有参照标准的情况下,相当于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据此,应聘者为了避免被用人单位算计,应当事先要求明确“好”的标准、“可以加薪”的具体条件,并将其写入劳动合同。如果已经陷入僵局且付出了劳动,劳动者也不必自认倒霉,而是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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