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 鹏,李 红,吴庆勇
(阳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大队,山东 阳谷 252300)
食品安全问题作为当今社会的热点问题,是国家发展过程中的头等大事,也是和民生直接相关的问题,同时,食品安全问题关乎社会治安、人民团结,甚至关系到国家形象,为了提升中国的国际竞争力,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刻不容缓,这对国家的长治久安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分析阐述了国内食品安全治理状况,并针对性地从食品安全监管方面入手,寻找解决办法。
早期关于“食品安全”的定义主要和食品本身的数量有关,近些年人们逐渐将注意力转移到食品质量安全问题上,食品安全的概念逐渐丰富。直至1983 年,联合国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FAO/WHO)对食品安全的定义主要和加工过程等有关,食品安全从此变成和人们的生活健康息息相关的问题。结合食品安全相关概念和域外经验,2005 年,我国出台的《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提出,食品安全指不应包含有可能损害或者威胁人们身体健康或者不安全因素等隐患。2009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规定了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人们对食品安全的重视逐渐上升到质量安全和可持续安全层面,食品安全成为影响人体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
食品安全体系标准建设任重而道远,200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正式颁布,我国关于食品安全的相关法规也不断完善,但是食品安全的标准一直是多样化的,主要由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等体系组成。直到2022 年1 月10 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出台,对于食品安全的相关标准做出一系列规定,其中由卫生部牵头,对食品安全的评估和监督体系进行监管,并且相关的体系、标准不断完善,近些年国家的食品安全体系建设越来越完善,目前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有千余项,但和国际标准相比还有一定差距,需要不断加强[1]。
民生工程是与公民生活健康和生计有关的大事,目前国家不断完善民生工程建设的部署,相继出台的政策措施包括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收入、普及高中阶段教育、促进农民工就业、脱贫攻坚、全面取消以药养医、食品安全管理等,其中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不断被完善,党和国家不断推进人们生活向好的方向发展,不断维护社会和谐,保护人民身体健康,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1)日本食品安全的政策实践。1968 年,日本正式颁布《消费者保护基本法》,自此以后食品安全的法规逐渐完善,消费者的权益逐渐受到保护,主要原因是日本在20 世纪发展经济的过程中多次出现食品安全危机。比如,森永毒奶粉事件等。2003 年,日本食品安全委员会成立,相关法规逐渐颁布,从此日本食品安全改革帷幕徐徐拉开,也标志着日本食品由“卫生性”逐渐转向“安全性”。到2009 年,日本的消费者委员会成立,这一机构专门负责消费者权益保护,从此正式形成了包括食品安全委员会、厚生劳动省等部门共同维护食品安全的局面。食品安全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实施的是从农场到餐桌全程可追溯制度,不断提升食品流通全过程的安全检查力度,避免消费者和生产者之间的信息差,防止由于食品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食品安全问题,不断强化消费者权益保障力度。
(2)欧盟食品安全的政策实践。欧共体于1979年成立了专业的欧盟食品和饲料快速预警系统,负责对成员国的相关食品安全问题进行预警,不断提升食品安全管理效率。20 世纪中,欧洲曾爆发过十分严重的疯牛病事件,这间接导致全球范围内的食品安全监管加强,欧盟也相继出台一系列法律法规,比如《食品安全绿皮书》等,这些都为早期的食品安全提供监管法律依据,也为欧盟国家的食品安全监管做出保障。2006 年实施的《欧盟食品及饲料安全管理法规》不断完善了欧盟食品以及饲料等的监管体系和措施,在保障高标准的食品安全法规能顺利实施的基础上,对于食品安全的监管更加严格。欧盟国家食品监管主要的风险管理机构包括欧盟理事会、欧盟委员会等。在全球范围内,欧盟也是最早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追溯的地区,这种追溯可直接查到食品源头,对食品安全问题的防范十分有利[2]。
(1)健全的食品流通机制。根据以往对于食品安全监管的经验,很多国家都是从源头进行追溯,并且对食品安全问题实施召回制度。欧盟作为全球最早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追溯的区域,严禁进口不可追溯的食品,并要求食品企业对于食品的源头和背景进行详细记录,保证整个食品供应链均可追溯。日本对于食品安全问题也十分重视,相继出台的不同法律法规表明了该国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严格把控,从食品加工到流通环节同样实施可追溯管理,避免了问题食品流入市场造成人们的健康问题。
(2)丰富的监管主体及多元化参与方式。欧盟国家为了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监管相关法规,制定了公众可直接参与的制度,并且食品安全评估中也不断完善相关规章,公众有权进行听证并表达自己的意愿。在日本,相关的公益性团体也相继成立,社团内部会定期召开座谈会,并培养专业的食品安全监管人士,社会组织也被允许加入食品安全管理的体制中。可见发达国家和地区在食品安全治理的过程中,主要是以消费者和行业协会为代表,逐渐参与食品安全治理,形成社会主体多元参与的形式,为食品安全治理提供更多保障。
(3)严格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这是由司法部门负责监管的赔偿,其金额远超实际损害金额赔偿,在英美系中较为常见,对侵权一方有很强的震慑和惩罚作用,这种惩罚制度在美国较为常用。在中国,也有相应的法规对惩罚性赔偿作出规定,比如《食品安全法》等,但在实际操作中,这些法规往往实施力度不够,公民在理赔过程中经常受到一些阻碍。在《食品安全法》条例中,赔偿金额被不断扩大,这样做主要是为了震慑不法分子,也是对民众的一种保护,所以,在现实实践中,应该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惩罚进行综合考量[3]。
目前国家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力度不断加强,但难免有疏忽的地方,比如对乡村食品安全的监管弱于城市。乡村人口众多,食品市场需求巨大,相关部门需要加大乡村食品安全教育的力度,乡村城市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一方面,在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背景下,有关食品安全的谣言传播速度惊人,人们对食品安全缺乏专业的知识,容易被谣言扰乱认知,不仅对社会秩序造成恶劣影响,也让人们心中出现恐慌。在自媒体大行其道的今天,关于食品安全的谣言的传播渠道更加隐蔽和广泛。为此,相关部门首先要通过媒体对相关食品安全问题的谣言进行澄清;其次,从基础工作做起,不断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尽量做到人人知晓;再次,对于谣言制造传播者要坚决打击;最后,不断健全相关的奖励机制,对于积极举报食品安全违规行为的民众给予奖励,形成食品安全监管人人有责的局面,以提升食品安全监管效率。另一方面,要加强食品安全教育的立法工作,加强校园食品安全科普教育,从小培养孩子对食品安全问题的辨识能力和防范意识。安全监管部门要不定期对食品企业进行考核监督,从源头解决食品安全问题。
(1)加快完善转基因食品安全相关立法。在生物技术不断进步的背景之下,转基因食品产量高、污染少,逐渐被人们所认可,但是这类由生物遗传物质改进而来的“特殊”食物,其食用的安全性也备受争议。为了防止转基因食物的潜在风险,在没有权威科学依据对转基因食物的安全性进行定论的基础上,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对这类食品的种植和流通进行严格管制。在国内被允许种植的转基因植物有木瓜和棉花,允许进口的有玉米和大豆,就现状而言,国内对转基因食品的监管力度有所欠缺,目前针对转基因生物的食品安全立法微乎其微。2015 年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中规定,有关转基因食品要有明显标识,并严惩违法行为。但是,这项法律并没有明确阐述转基因食品的概念。而随着国务院颁布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出台,转基因生物的概念也明朗化,关于转基因食品的标识问题也得到进一步规范。伴随17 种转基因生物目录界定,转基因生物和转基因食品概念有了明确的描述,转基因食品是在转基因生物的基础上衍生,转基因生物仅包括初级农产品以及直接加工品,在完善转基因生物目录的基础上,国家还需要对转基因食品的安全进行立法。我国可借鉴欧盟等区域的相关立法,将转基因食品的概念逐渐明晰,并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加强转基因食品工程的监管力度[4]。
(2)提高并完善食品安全标准。目前,国内食品安全的执行标准中,采用国际食品法典标准的只占40%左右,并且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所制定的《国际食品法典》是唯一的国际食品安全参考标准,我国对其借鉴颇多。在食品安全全国标准的制定上,各个部门之间要互通信息,并且要积极核对数据库,不断完善食品检测成分登记表,提升国内食品安全的监管效率。目前,国内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也亟须健全,需要不断降低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率。现代食品工业崛起迅速,五花八门的食品不断涌入市场,如若监管力度跟不上市场变化,会严重影响食品市场的运行秩序。基于以上情况,一方面,我国要进一步加强和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的交流合作,积极参与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争取更多的发言权,不断推进国内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执行;另一方面,在和国际食品法典紧密接轨的基础上,部分对消费者健康不构成威胁的因素可在遵守规则的基础上灵活调整。
(3)强化惩罚性赔偿制度在食品安全领域的适用。要真正保障人民的食品安全,一方面,要重新设定惩罚性赔偿额标准,该项规定的功能之一是为了震慑违反食品安全规定的经营生产厂商。但是,现行的规定对于固定倍数的赔偿标准较低,且操作起来缺乏弹性,对主观恶意程度判断缺乏公平,在法官裁夺的时候应该赋予一定幅度,对于赔偿金额设定相对科学的计算模式。另一方面,针对一些大型食品经营企业的违法行为应该提升惩罚力度,以维护国内食品安全的法律权威。依照《食品安全法》中的规定,为了不失公平,对于违反食品安全的经营者和生产者的法律责任判决要严格执行[5]。
要不断加快从中央到地方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改革步伐,不断破解各个职能部门的权益壁垒,真正发挥监管优势;不断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设立、整改工作;不断细化各个部门职责,部门之间加强沟通合作;将食品市场监管部分和食品加工环节等监管部分的机构进行整合,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实施垂直管理,破解地方性的食品安全“保护主义”。积极推进多元化的食品安全管理体制,建立规范的监管主体责任追究制度,对于食品安全监管中渎职、失职的工作人员要依法严惩,不断加大对食品安全监管的资金投入,促进监管体制改革顺利推进。
综上所述,解决国家食品安全问题任重而道远。国内食品安全问题受到自然、科技等因素的影响,作为人们生存所必需的物质基础,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就是解决民生问题,食品安全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石。相关部门需要不断完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不断改进管理体制,并借鉴各种成功经验和国外案例,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从食品安全监管法治建设、监管技术创新等方面不断努力,不断丰富和完善国内食品安全治理实践经验,将食品安全治理工作打造成为一项系统工程,实现从农田到餐桌的全产业链监管,上下齐心,切实搞好食品安全治理工作,为维护民生权益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