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立法

2023-08-03 20:31姚志伟
思想政治工作研究 2023年7期
关键词:歧视性规制价值观

姚志伟

4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分析研究当前经济形势和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要重视通用人工智能发展,营造创新生态,重视防范风险”,阐释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生成式人工智能立法的双重目标。通用人工智能是指具有类似人类智慧,可以执行人类能够执行的多数智力任务的机器智能,当前以“文心一言”、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可以跨领域完成生成文本、图片、视频、代码等多种任务,是现阶段通用人工智能的主要形态。生成式人工智能因其带来的革命性效率提升,正成为新一轮国际科技竞争的焦点所在,同时也给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带来诸多风险。各主要大国已开始立法对生成式人工智能进行规制,中国的人工智能产业要想继续走在世界前列,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生成式人工智能立法的引领作用,既要兼顾促进产业健康发展和风险防范的双重目标,也要防范使用人工智能带来的歧视性问题,使人工智能在法治的轨道上有序运行。

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我国相关立法的必要性

2022年11月,国家网信办等部门发布了《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该《规定》指出可以对生成式人工智能进行规制。2023年4月,国家网信办又发布了专门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以上法规表明,对于生成式人工智能这种新技术形态,我国已开始有具体规则进行规制。但是从长期来看,在立法上要形成完善的规制体系,仍有必要探讨基础的规制原则。

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明确提出“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实践中,落实到立法、执法、司法、普法和依法治理各个方面,用法律的权威来增强人们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觉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我国法律上的一般性的、基础性的法律原则,应贯穿于各个领域的立法中,包括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立法。因此,我国的生成式人工智能立法需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在各种具体规则之中体现这一系列重要理念。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立法兼顾发展和风险防范

首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排在首位的是“富强”,我国的立法应以建设富强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为重要目标。对于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相关立法来说,“富强”要求以促进我国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健康发展为主要目标。生成式人工智能带来生产效率的革命性提升,使其成为全球范围内新一轮科技竞争的焦点。近年来,中国的生成式人工智能产业获得高速发展,逐步能与美国同类产业并驾齐驱,也使中国在全球范围内的科技竞争水平得到大幅度提升。然而,新兴科技产业的竞争,同时也是制度和立法的竞争。全球主要国家和地区为了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产业的发展,都纷纷开始进行制度层面的准备。例如,韩国就明确提出将举全国之力发展生成式人工智能产业,并明确提出要修订版权法,允许在数据分析中使用版权作品,目的是解决训练数据的版权合法性问题。国际范围内的科技竞争给我国的现代化建设带来了机遇和挑战,科技领域的相关立法任重道远。我国应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国家的制度优势,通过明确而清晰的立法手段,来推进我国生成式人工智能产业的发展。

其次,在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同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要求立法考虑风险防范的目标。生成式人工智能在带来革命性效率提升的同时,也会给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带来很大风险。事实上,已经有人开始利用其来生成虚假信息,危害公共安全。例如,2023年5月7日,甘肃警方破获了一起利用AI人工智能技术炮制虚假新闻案,有人涉嫌利用ChatGPT生成“今晨甘肃一火车撞上修路工人致9人死亡”的新闻,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除了文本信息,此类人工智能还具有生成图片、视频的能力,其“深度伪造”的作品往往真假难辨。同时,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信息的效率非常高,一旦被利用从事违法行为,将对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产生重大风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明确规定了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和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必然要求我国的生成式人工智能立法将风险防范作为重要的立法目标。

社會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相关立法必须防范歧视性问题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社会的价值取向层面提出了“平等”和“公正”的要求。事实表明,人工智能所生成的结果并非完全中立,其生成内容也可能带有歧视性。早在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出现之前,人工智能的算法歧视问题就已经存在。美国有一种人工智能工具COMPAS,被用来预测犯罪,然而很多研究都发现该工具对于黑人有着系统性的歧视。比如,消费领域所谓的“大数据杀熟”也可以视为运用人工智能产生歧视的一种类型。由于生成式人工智能带来的生产效率的革命性提升,最终可能被应用于社会各领域,如果不加以规范,将会导致其生成的歧视性内容在社会层面形成大范围的扩散,从而违背了“平等”和“公正”的理念。这些歧视本质上是训练数据的问题,即用来训练人工智能的数据本身存在偏见的内容,从而产生偏见的结果,这就意味着必须在数据选择过程中就对人工智能加以规范。实际上,我国的立法已经注意到了这一问题,《征求意见稿》第4条第2项规定,“在算法设计、训练数据选择、模型生成和优化、提供服务等过程中,采取措施防止出现种族、民族、信仰、国别、地域、性别、年龄、职业等歧视”。第12条规定,“提供者不得根据用户的种族、国别、性别等进行带有歧视性的内容生成”。上述两个条款从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流程上,包括训练数据的选择、模型的生成和优化以及生成过程的角度要求服务提供者防止产生歧视性的内容。当然,从条款的规定到条款的落实还需要不少时间,这期间还有许多问题值得探讨,但立法上对人工智能产生歧视性内容的防范,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平等”和“公正”理念的引领作用。

综上所述,生成式人工智能在带来效率极大提升的同时,也存在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方面的风险,需要在立法上予以规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我国立法的一般性和基础性原则,在引领生成式人工智能规制立法并贯穿其中具有充分的必要性。从立法目的角度考量,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对于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规制需要兼顾促进产业健康发展和风险防范的双重目标。此外,“平等”和“公正”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还要求防范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带来的歧视问题。因此,我国应当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下完善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立法规制,创造环境鼓励该项产业在新一轮国际科技竞争中获得优势。

(作者系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 苏鸿雁 张德莹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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