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 宇
屯田是明代自洪武永乐时期开始推行的一项重要制度,其与开中法共同构成了明初军需供应的两大主要措施。宣德以来,屯军逃亡人数逐渐增多,大量屯田被抛荒或侵占。正统以来,蒙古实力逐渐增强,迭起的战争造成巨大破坏,许多军士为逃避责罚选择抛荒导致屯田面积进一步下降。同时,地主官员等人对土地的侵夺也导致屯田制度日益衰落。
关于明代屯田的研究成果较多,研究的角度也较为多元,研究区域涵盖了边疆和腹里。①相关的主要代表成果有:王毓铨:《明代的军屯》,北京:中华书局,1965年;顾诚:《明帝国的疆土管理体制》,《历史研究》1989年第3期;林金树、张德信:《关于明代田土管理系统问题》,《历史研究》1990年第4期;覃雪源:《唐宋至明清时期的广西屯田制度》,《史林》2000 年第1期;张海瀛:《明代山西的民佃屯田》,《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2年第1期;毛亦可:《论明清屯田的私有化历程》,《中国经济史研究》2017年第2期;郭奇龙、黎小龙:《西南区域史视域下的明代黔江移民屯田研究》,《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18 年第12 期;肖立军:《明代军屯处所及管屯公署探略——兼谈清代卫所与屯所关系及变革大势》,《史学集刊》2019年第5期,等等。然而,如上文所述,相当数量的成果认为,宣德以来的明代屯田一直处于逐渐衰落的态势,忽视了明代不同时期屯政活动的变化情况。实际上,嘉靖、隆庆时期,明廷为缓解户部的军事财政压力,逐渐重视并推动屯田的恢复和发展,这种举措对万历乃至明末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因此,本文重点阐述嘉靖隆庆时期明廷整理屯政的过程并评析其特点和影响,不足之处祈请方家指正。
早在正德初期,边镇屯田的衰落以及由此引发的年例银常态化等问题就逐渐引起了明廷的注意。正德三年(1508)三月,户部请求拨发年例银给予各边,引发了皇帝的质疑与不满。不久,御史周熊查核辽东屯粮后上书汇报,又尖锐指出了边镇屯田衰落导致军饷匮乏的问题:“又永乐年间,常操军士一十九万,以屯军四万二千有余给之,而受供者又得自耕,边外军无月粮,以是边饷足用。今军止八万有余,皆仰给于仓,边外之田,无复敢耕,军饷告匮,实由于此。”①(明)余继登:《典故纪闻》卷16,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第295-296页。为此,明廷于正德四年(1509)、五年(1510)、六年(1511)、十五年(1520)展开规模较大的边镇屯政整理运动,但是屯田子粒收入低等问题未有明显的改观。②参见《明武宗实录》卷58,正德四年十二月庚子条;《明武宗实录》卷61,正德五年三月丁丑条;《明武宗实录》卷76,正德六年六月己亥条;《明武宗实录》卷151,正德十二年七月丁酉条。据《明武宗实录》《万历会计录》等文献所载,正德时期的屯田子粒收入基本维持在104万石的规模,是明朝屯田子粒生产的低谷期。
嘉靖以来,重振屯政的呼声更加高涨。众多人士提出建议,希望朝廷切实整理屯政,努力增加屯田子粒收入,以达到减少乃至停止户部年例银及内帑银支出之目的。嘉靖十一年(1532),兵部尚书潘璜提出要重新发挥屯田、民运在供应军饷中的巨大作用,不到万不得已,不发帑银③《明世宗实录》卷140,嘉靖十一年七月己未条,台北: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第3271页。;同年,户部尚书许赞提出宜令各边镇明烽堠、谨瞭望,使人得耕耘以兴举屯田之利,得到了嘉靖皇帝的赞同。④《明世宗实录》卷142,嘉靖十一年九月辛未条,台北: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第3319页。嘉靖十三年(1534),时任户科给事中的管理怀针对当时屯田出现的问题向朝廷上奏⑤《明世宗实录》卷162,嘉靖十三年四月己巳条,台北: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第3598-3599页。;直隶巡按御史王朝用提出针对边地屯田私相买卖、军士无地等不合理现象,要如旧例。即“价必入官,人必治罪,其田仍别给无田军人”⑥《明世宗实录》卷160,嘉靖十三年闰二月癸丑条,台北: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第3575页。。
嘉靖十九年(1540),明廷发布命令:“令清军御史带管各省屯田事宜,各诙管屯副使佥事并分守官悉听节制”⑦李东阳、申时行等撰:《大明会典》卷18《户部五·屯田》,扬州:广陵书社,2007年,第334页。。此事亦见于《明世宗实录》与《皇明事法录》。⑧《明世宗实录》卷240,嘉靖十九年八月癸亥条。类似记载见于《皇明世法录》卷30《屯政》中,即“(嘉靖)十九年,令清军御史带管各省屯田事宜,各该管屯副使佥事并分守官悉听节制。”
清军御史的出现与卫所制、军户制有着密切的联系。其职责主要是预防军士逃亡,定期清理军籍户口,检查落实跟补、勾补事项。嘉隆时期,清军御史之职能由单一向复合转化。⑨嘉靖初年清军御史的职能就出现了复合化的趋向。如《天府广记》卷23《都察院》记载:“嘉靖六年十月,署院事兵部左侍郎张孚敬申明宪纲……其巡按清军、巡盐、刷卷御史同事地方,固宜同寅协泰,亦须互相纠察,以清宪体……所奏修举宪纲事件皆切与恤民图治要务便行典,各处巡按御史及各按察司官务要著是遵行。若仍有蹈前弊,虚应故事的堂上官,查举降黜。”可见,嘉靖初年清军御史不仅可以纠察边镇卫所军士、管理军籍户口,还可以纠查其他御史事务,其职能在一定程度上已有所扩展。明代清军御史的相关研究成果,参阅刘永晋:《明代的清军制度》,华东师范大学2008年硕士学位论文;曾国庆:《试论明代的清军制度》,《史学集刊》1994年第3期。《大明会典》《世宗实录》与《皇明事法录》之记载正是对这种趋向的反映。此次职能的合并与日后便于清理屯田事务紧密相关,其主要目的在于避免地方出现事权之争、防范整理屯政时发生相互掣肘之事。
除职权变动外,鲜有史料直接反映嘉靖二十年(1541)之前存在规模较大、时间较长的清查整理屯政的运动。然而,《明世宗实录》卷184 的记载间接表明,西北甘肃的屯政整理运动可能早在嘉靖二十年(1541)之前即以展开:
昭圣康惠慈寿皇太后圣旦,节赐百官寿面,免命妇。朝贺召管理甘肃屯田都御史牛天麟还京,屯田副使崔允、吴铠添注陕西按察司管事。先是麟等奉命修复甘肃镇屯政。至是,兵部言其事有成绪,故有是命,其屯田功绩仍令巡抚御史核实以闻。①《明世宗实录》卷184,嘉靖十五年二月己卯条,台北: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第3908-3909页。
此事发生于嘉靖十五年(1536)二月,实际上是对甘肃屯政之功绩进行评价,但甘肃屯政是否就此告一段落,尚未得知。结合《明世宗实录》卷165 所载,即嘉靖十三年(1533)七月,户科给事中祝咏请奏清查甘肃屯田、重复甘肃屯政获得批准一事可知,到牛天麟回京述职时,甘肃屯田清查及屯政整理已持续了一年七个月之久。可见,这次应是嘉靖二十年(1541)以前规模较大、持续时间较长的清查屯田运动。但从总体而言,这一时期整理屯政之力度有限,涉及范围也多在西北一隅。②从屯田子粒银数额的角度看,根据张松梅对嘉靖八年、十八年九边各镇屯田子粒数额的统计,嘉靖二十年以前,延绥、固原、宁夏、甘肃等西北重镇屯田子粒数额增长明显。这与屯政的整理存在较大关联。参阅张松梅:《明代军饷研究》,南开大学2008年博士学位论文,第141页。
嘉靖二十年(1541)至二十九年(1550),清查屯田、整理屯政、发挥沿边地区屯田的作用逐渐成了朝野官员的共识。嘉靖二十一年(1542),南京吏科给事中王烨认为“虏患绎骚,边储空乏。欲为久远之图,宜宽屯田之征。”同时,礼科给事中管见上疏。他认为虽然“夷虏日肆,屯田渐荒”,但地方上有影响力的将帅可以在推动屯田生产方面发挥巨大作用,得到嘉靖皇帝的肯定与采纳。除上述促进屯田生产的措施外,一套内容较为详细严密的屯政管理事宜也逐渐浮出水面。嘉靖二十四年(1545),御史胡汝上奏关于管理屯政事宜的条陈,经户部议复后被批准③《明世宗实录》卷306,嘉靖二十四年十二月乙卯条,台北: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第5783页。。
除科道等一系列监察系统的官员外,地方尤其是边镇的督抚也力主整理屯政,自发清理屯田。嘉靖二十五年(1546),甘肃巡抚杨博提出兴复屯田、蠲免征赋以及鼓励开垦之策④《明世宗实录》卷317,嘉靖二十五年十一月辛己条,台北: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第5919页;嘉靖二十七年(1548),大同巡抚詹荣上奏屯田之策。他认为“地利不尽则粟不积,牛种不具则田不垦。”为此,他建议利用大同近边弘赐等堡三十一所、延亘五百余里的膏腴之地召军士佃作,以达到收取租徭增加军费供应之目的。此外,詹荣还充分考虑到贫穷军士家无农具的窘境,提出以“支一岁牛具银市牛给军庶兵农垦田”的策略。这样既照顾了军士贫穷的现实,又推动了垦田事业的发展,可谓一举两得。⑤《明世宗实录》卷333,嘉靖二十七年二月丙寅条,台北: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第6112页。嘉靖二十八年(1549),陕西三边总督王以旂言:“陕西西安四卫,屯田计二万七千顷,除见在军士屯种,尚余地九千顷,其已种者当免其上纳,即抵月粮;未种者宜如陕西,见行顶军法召种,可淂军五千余人,且省募资月粮,但令赴边防秋,官军两利。”⑥《明世宗实录》卷347,嘉靖二十八年四月乙卯条,台北: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第6290页。可见,三边屯政的主要内容也是自发开垦屯田,以此达到自力更生、省募兵之资的目的。
综上,嘉靖二十九年(1550)之前的屯政整理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即嘉靖二十年(1541)之前,明廷强化清军御史的整理屯政之职能,仅在西北甘肃一带开展清理屯政运动,这一阶段的屯政整理力度不大,在全国产生的影响有限。第二阶段即嘉靖二十年(1541)至二十九年(1550),整理屯政、恢复屯田生产已成为科道监察官员以及西部督抚官员的共同愿望。虽然这一时期以招人开荒、鼓励屯田生产为主要内容的屯政活动得到了朝廷的支持,但这些行动多由地方督抚自发请求朝廷推行,中央政府强制推行的色彩较淡。清理屯政主要在大同及以西的边镇地区,由地方自发主持,报朝廷批准。
嘉靖二十九年(1550),庚戌之变爆发。蒙古俺答部的军队对京师郊外大肆劫掠,朝野震惊。为保证京师及沿边重镇防御体系的安全,明廷抽调大批募兵、客兵前往北边。这使得户部财政的开销陡然增加,军费供给矛盾十分尖锐。在此背景下,清查屯田、整理屯政成为朝廷减轻开支压力不可或缺的手段。故这一时期屯政整理、屯田清查运动大规模展开,其强制性色彩较为浓厚。如《大明会典》所载嘉靖二十九年(1550)设风力重臣督理北直隶、宣府、大同屯牧事①此事在《明世宗实录》卷366,嘉靖二十九年十月戊子条中亦有记载。其内容与《大明会典》记载大体相当。即“北直隶、山西、宣大一带屯田牧地,宜敕遣风力重臣督理清查,仍严窝贩私盐及欺隐关税之禁。”;嘉靖三十八年(1559)于大同设同知管理屯政一事皆是朝廷派人强制管理边镇屯政的体现②(明)李东阳、申时行等:《大明会典》卷18《户部五·屯田》,扬州:广陵书社,2007年,第334页。,这与嘉靖二十九年(1550)以前地方主动奏请、朝廷批复有着较大的不同。这不仅反映了朝廷对屯政的重视,更体现了当时恢复屯田,减轻财政压力的紧迫。除上述事例外,笔者将《明世宗实录》中嘉靖二十九年(1550)至隆庆元年(1567)明廷清理屯田、整理屯政的内容整理成表:
表1 《明世宗实录》所载嘉靖二十九年至隆庆前明廷清屯田、理屯政事例表
嘉靖四十一年十月 近边永平、丰润、玉田、遵化、蓟州、密云等州县频年被虏,屯田民地间多闲旷,宜酌量分拨,以备军资。三年成熟,每亩征银三分,输部备边。《明世宗实录》卷514
由上表可知,嘉靖二十九年(1550)七月起,明廷在屯政方面的行动较为频繁,涉及内容较多,强制色彩十分浓厚。从中可看出明廷对于整理九边屯政的重视和迫切。从地域角度看,与嘉靖二十九年(1550)以前屯政运动在大同以西边镇开展截然不同,嘉靖二十九年(1550)七月以来,明廷招垦荒地、清查屯田屯粮等行动几乎在东起辽东、西至甘肃的所有边镇开展,东部的宣府大同、蓟州、密云等近京边镇是重点监督区域,这与当时明蒙交战的严峻形势是分不开的。从屯政事务管理的角度看,除中央户部所属的屯田御史外,朝廷还直接向边镇派遣巡按御史、刑部侍郎等官员管理和督导屯政。这既体现了朝廷对沿边地带屯政的严格控制,又表明了当时追查屯田屯粮并非户部一部之职责,朝廷可根据实际情况临时增设科道、御史官员稽查,充分发挥巡按科道群体的督查职能。
除上述举措外,调整卫所屯田的地方行政管辖权,对于深入清查屯田也是十分必要的。以直隶、山西为例,嘉靖四十年(1561)五月,时任山西巡按御史的温如璋上条陈屯田六事,其中对山西、直隶卫所屯粮存在交叉管理、管理混乱的现象予以汇报,即“山西屯粮散□□□□,侵没难稽。宜将各省郡县有山西屯田者,掌印等官俱听山西屯田宪臣钤束考察;直隶宁山、平定卫所屯粮原属直隶屯田御史管辖,惟公署设在山西境内,宜专属直隶为便。”①《明世宗实录》卷496,嘉靖四十年五月癸亥条,台北: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第8219-8220页。可见,卫所“飞地”现象的存在对于朝廷清查屯田屯粮,掌握边地具体情况是较为不利的。故为整理屯政,朝廷同意了温如璋的条陈,并于当年题准“宁山卫、平定所屯田坐落直隶地方,行直隶屯田管理,仍于山西屯田册内开除。”②(明)王圻:《续文献通考》卷15《田赋考》,《续修四库全书》第762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90页。
隆庆以来,强制清查屯田屯粮的行动继续进行。隆庆元年(1567)六月,兵科给事中张齐言“宣府收马草场、屯田、团种等地,往以勋臣、内官为镇守、总兵,各佃种数十顷,收租以充公用,后虽奉旨革回,而占田如故,吏莫敢闻,遂以闭愚民投献之端。为奸人逋逃之薮,请一切清理还官。”③《明穆宗实录》卷9,隆庆元年六月丁未条,台北: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第261页。面对张齐的奏陈,刚主政不久的穆宗皇帝即令巡按御史查明,如情况属实,立即处理,不容姑息④《明穆宗实录》卷9,隆庆元年六月丁未条,台北: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第261页。。隆庆二年(1568)七月,御史马明谟就屯田问题上条陈,即“一严征赋之期,二核扣存之数,三重侵冒之罚,四复屯田之旧户”此议得到了户部的赞同。同时,马明谟认为,要达到“地利尽、商贾通、边饷有裨、国储可裕”的目的,应“专敕重臣,分理其事”此议得到了皇帝的支持⑤《明穆宗实录》卷22,隆庆二年七月壬子条,台北: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第585-586页。。
为解决自嘉靖以来明廷清查屯田过程中出现的人员繁多、职能重复等一系列问题,隆庆二年(1568)九月,给事中魏时亮、御史王嘉宾等人各上奏疏,请求招还清理屯田、盐业御史,引发了户、吏、工三部议覆。同时,吏部尚书、内阁大学士张居正上奏,认为各省屯田应责成所在抚按官自行经理。此议得到皇帝的支持并下诏将江南屯盐都御史邹应龙、山西屯盐都御史凌儒召还至京,庞尚鹏总领各边清理屯盐事、总摄九边屯田事。⑥《明穆宗实录》卷24,隆庆二年九月甲寅条,台北: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第645-646页。可见,隆庆初年(1567)屯政管理人事的调整实际上是将嘉靖时巡按御史、户部屯田御史、巡抚都御史等官员相互牵制的并行态势整合成庞尚鹏总理、各个巡抚都御史统领地方的局面。嘉靖以来督查官员职能重复的弊病得到初步纠治。
一个月后,庞尚鹏上整理屯政四事的奏疏,即《清理屯田疏》。其大体揭示了明中叶以来屯政的基本弊端,但因庞尚未开始详细地整顿各边屯政,还难以有更为具体、合乎实际的认识①《明穆宗实录》卷25,隆庆二年十月庚寅条。类似记载参阅庞尚鹏《百可亭摘稿》卷2《清理屯田疏》,《四库全书存目丛书·集部》(第129册),济南:齐鲁书社,1997年,第170-173页。。此后,庞尚鹏相继在辽东、蓟镇、宣府、大同、山西等边镇整理屯政,他根据各边镇的实际情况,相继向朝廷上五份奏疏,即《清理蓟镇屯田疏》《清理宣府屯田疏》《清理大同屯田疏》《清理辽东屯田疏》《清理山西三关疏》。在奏疏中,他分别谈到了蓟镇、宣府、大同、辽东、山西三关各地屯政的具体问题及治理方法,得到了朝廷的支持。五份奏疏是根据蓟州、宣府、大同、辽东、山西三关的不同情况,针对各自屯政中所面临的问题而探讨的。与隆庆二年(1568)时的《清理屯田疏》相比,它们更贴近边镇实际、更具针砭时弊性,对以后边镇清理屯田运动的开展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虽然庞尚鹏主持的这次清理九边屯田的运动抓住了边镇屯政问题的真正要害,也得到了明廷朝野的广泛赞成②对庞尚鹏奏疏内容的详细分析,参见邓智华《庞尚鹏清理九边屯田考》,《青海社会科学》2008年第1期。。隆庆三年(1569)十二月,庞尚鹏的总理屯政之职被罢,各边清理屯田的事务由巡抚管理的局面不变,隆庆初年(1567)的九边屯田清理活动草草收场③《明穆宗实录》卷40,隆庆三年十二月乙卯条载:“先是巡按山西御史郜光春论劾总理屯盐右佥都御史庞尚鹏心术狡猾、行事乖谬,乞赐罢斥。吏部议覆尚鹏才堪策励,宜留用。上曰:‘近来吏部不查,各官贤否,应去应留,专事掩饰,殊为欺诈。’于是博上疏自讼,请解职。上以博既引罪,令致仕,夺该司官俸半年;勒尚鹏闲住,屯盐事务行各该巡抚官从实整理,后不必再差。”然而,庞尚鹏的此次罢官并非绝唱。《明穆宗实录》卷44,隆庆四年四月己亥条记载了总理屯盐都御史庞尚鹏上甘肃屯田事宜。这表明,隆庆三年十二月后,庞尚鹏恢复了官职。但是,其九边屯政改革措施是否延续,文献记载并不明确。。《明史》卷77《食货志一·屯田》评价道:“庞尚鹏总理江北盐屯,寻移九边,与总督王崇古先后区划屯政甚详。然是时因循日久,卒鲜实效。”④(清)张廷玉等:《明史》卷77《食货志一·屯田》,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1886页。可见,隆庆初期九边的屯政整理具有相当的局限性。
庞尚鹏被罢后,巡抚统领地方屯政整理的局面依然持续。为加强中央对地方屯政整理的督查,巡按御史继续在屯政整理中发挥重要作用。如《大明会典》卷18《户部五·屯田》载:“隆庆三年,令给宣大兵备,敕书专理屯田,听巡按御史举劾。”⑤(明)李东阳、申时行等:《大明会典》卷18《户部五·屯田》,扬州:广陵书社,2007年,第334页。
除边镇屯田外,腹里屯政的整理也引起了注意。隆庆二年(1568),明廷差都御史三员,督理江南,督理江北等处各屯政,后罢。⑥(明)李东阳、申时行等:《大明会典》卷18《户部五·屯田》,扬州:广陵书社,2007年,第334页。隆庆三年(1569)七月,蓟辽总督、兵部左侍郎谭纶上理财五事之条陈,其中包含整肃腹里屯政的相关内容⑦《明穆宗实录》卷35,隆庆三年七月辛卯条,台北: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第899-900页。;隆庆四年(1570)二月,巡抚保定都御史朱大器条陈田赋五弊,其中第四弊涉及腹里屯田⑧《明穆宗实录》卷42,隆庆四年二月戊申条,台北: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第1039页。。谭纶、朱大器等人的奏议直指明中叶以来腹里屯田之症结,即腹里屯政不振、屯粮稀少的原因在于军士私相买卖土地、豪强势力兼并屯田、上下欺隐屯田实额。①腹里屯田与边镇存在一定程度的区别。关于腹里屯田的研究成果较少,以安徽屯田为例,明中叶以来安徽地区的屯田逐渐衰落,弊病如下:其一,特权者依势侵占屯田。其二,私下买卖屯田。这两点与谭纶在奏议中谈到的内容相似。参阅鲁燕:《明代安徽屯田研究》,安徽大学2003年硕士学位论文,第29-33页。张登璨:《明代南直隶屯田研究》,中国人民大学2020年博士学位论文。因此,清查兼并之地、催征屯田子粒、遏制屯田买卖兼并的不正之风才是解决腹里屯政不振弊病的治本之策。这表明,部分朝臣不仅关注边镇屯政,他们的目光也逐渐投向腹里屯政,进而对明代屯政之弊病有了较为全面且清醒的认识。但是,受当时北虏形势严峻的影响,嘉隆时期清查屯田、整理屯政主要为筹措军费供给、缓解户部年例银供给压力而服务的,故屯田工作的重点在九边边镇地带,腹里屯田的情况未能引起朝廷足够的重视。
综上,嘉靖二十九年(1550)以来,随着北虏形势的日益严峻,朝廷清理北边屯政的规模扩大,涉及地域涵盖了整个九边地带。除户部所属屯田御史外,朝廷还向边镇派遣巡按御史、刑部侍郎等官员,加强了对边镇清理屯田运动的监督。隆庆初年,朝廷整合了屯政整理人事系统。庞尚鹏总理九边屯田事,各地巡抚统管清理屯田、整理屯政的事务。但是,随着庞尚鹏的罢免,巡按御史等官员很快又恢复了督查职能。总体而言,隆庆时期的屯政整顿在一定程度上做到了以事实为依据②以宣府镇为例,隆庆四年七月,宣府巡抚、兵部右侍郎王遴向明廷上清理宣府屯田的若干事宜。这份奏疏中体现了王遴以事实为依据的清理原则。例如他根据宣府的实际情况,规定了宣府募民佃作抛荒屯田的具体政策,即不是盲目地讲“永不起科”,而是“初年免征,次年每亩征黑豆五合,三年以后全征,每亩黑豆一升。”同时,他根据宣府屯田的实际生产能力,制定了一屯团地亩的粮数,即以嘉靖十一年时的184535石为准。参阅《明穆宗实录》卷47,隆庆四年七月辛未条。。除边镇外,腹里屯田的弊病也引起了当时地方有识之抚臣的注意,但受制于九边北虏的严峻形势,腹里屯政的整理未能系统全面地开展。
嘉隆时期的屯粮收入情况如何?③与洪武、永乐时期不同,《世宗实录》《穆宗实录》中仅记载了屯田子粒、屯田银的数额,没有嘉隆时期屯田亩数的记载。《大明会典》卷18《户部五·屯田》《皇明世法录》中屯田数目的见额记载里仅有在京锦衣卫的“见额屯田”数额是嘉靖四十一年的,其余数额是否是嘉隆时期的,尚无法确定。笔者以《明实录》的数据记载为依据,整理成如下表格:
如表2所示,嘉隆时期的屯粮收入是由屯田子粒数与屯田子粒银数两部分构成的,这与当时的白银货币化趋势紧密相关。①笔者翻阅王毓铨先生的《明代的军屯》时发现他在计算嘉隆时期的屯田收入时,并未将子粒银计入在内。实际上,嘉隆时期的屯田收入不仅是370余万石的子粒实物,还应包括子粒银。参阅王毓铨《明代的军屯》,北京:中华书局,2008年,第223页。另外,嘉靖时期的屯田子粒数、屯田子粒银数的统计为十年一次,除嘉靖四十一年(1562)数据有所不同外,其余几次的数额几乎相同;隆庆时期的统计频率较高,达到每年一次。从数据上看,隆庆元年(1567)的屯田子粒数、屯田子粒银数目与前后相比,下滑幅度较大。造成此种现象的原因为何,不得而知。从隆庆二年(1568)起,屯田子粒数恢复到与嘉靖时期相差无几的程度。屯田子粒银的数额虽然有小幅度的增长,但明显低于嘉靖时期。与嘉靖时期相比,隆庆时期屯田子粒的总量有所下降。
表2 嘉隆时期屯粮收入数额统计表
嘉隆时期的屯田收入与正德时期以及明代高峰的永乐时期相比,情况如何呢?笔者统计了永乐时期的屯田收入,发现永乐时期的屯田收入仅有子粒实物一种形式。其中,除永乐九年(1411)、二十年(1422)、二十二年(1424)的收入未记载外,屯田子粒数额最高为23,450,799 石,最低为5,158,040石②最高数据参见《明太宗实录》卷26,永乐元年十二月;最低数据参见《明太宗实录》卷232,永乐十八年十二月。。嘉隆时期的屯田收入有子粒银,但文献中对于子粒折银的标准记载不一,如《大明会典》卷18《户部五·屯田》记载:
正统十年,奏准福州左右中卫并延平卫屯田,准照民间秋粮事例,每石折银二钱五分,解京济边……弘治二年,题准成都右等卫屯田,每粮一石折银二钱六分……弘治八年,奏准福建行都司所属建宁、延、邵三卫;都司所属福州左等卫屯田,每石折征银二钱五分,解京济边……弘治十五年,议准在京卫新增地亩,每粮一石折银二钱……弘治十七年,议准成都右等卫所屯地,山冈瘠薄,难纳本色,每石折银三钱……嘉靖八年,奏准浙江爵溪所屯田,并象山县民带种。本卫中前千户所屯田照有司秋粮折银事例,每石征银二钱五分……嘉靖十二年,议准福建建宁左右卫屯田,不论旧额新增,会计除成化年间实征本折旧数外,左卫踏出实有开荒田三十六顷五十一亩,诙增粮三百一十二石二斗;右卫有开荒田一十五顷三十三亩,诙增粮三百一十二石八斗,照例每石折银二钱五分,与同旧额折色解京……嘉靖三十八年,议准大同屯田,折粮五万三千五百二十石七斗七升。原折银一万六千七百八十五两七分,通融折纳,惟期不失原数。其加增银两,尽行除豁。③(明)李东阳、申时行等:《大明会典》卷18《户部五·屯田》,扬州:广陵书社,2007年,第335-337页。
可见,从正统到嘉靖时期,屯田子粒折银最低每石二钱(0.2 两)、最高每石三钱(0.3两),故按此折银率将嘉隆时期的屯田银折成子粒推算,最多为740,725石,最少为80,386石(隆庆元年)。将其分别与屯田实物子粒数相加,总和最高为4,483,275 石,最低为1,944,755石(隆庆元年)。此数字与正德时期的104余万石相比有了巨大的进步。但是,其与永乐时期最低的515余万石相比还具有相当的差距。因此,嘉隆时期虽然大力整顿屯政、清理屯田,但其屯田、屯粮规模还是逊于永乐时期。除上述数据外,晚明朝臣的言论也可表明嘉隆时期屯粮屯田规模的有限性。如隆庆元年(1567)十二月,户部尚书马森言:“屯田十亏其七八矣。”④《明穆宗实录》卷15,隆庆元年十二月戊戌条,台北: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第416页。万历末年,内阁首辅叶向高对嘉隆时期的清理屯田运动评价道:“嘉隆以来,累清屯田,时盈时耗,而较其见存之数,大约损故额十之六七矣。”①(明)陈子龙:《明经世文编》卷461《苍霞正续集·屯政考》,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5060页。虽然嘉隆时期明廷多次发起清理屯政运动,并且屯田收入在供给军需、减轻户部财政压力方面确实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与洪武、永乐时期相比,嘉隆时期的屯粮子粒数额是难以企及的。这表明,明中期以来户部的常态化年例银制度在国家军需供应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②《明神宗实录》卷22载:“户科都给事中贾三近题……通计各边年例,正德辛巳以前止四十三万,自嘉靖庚戌至今渐加二百七十余万矣。”可见,虽然嘉隆时期的屯田子粒收入与正德时期相比有了较大提高,但户部年例银数目依然处于快速增长的态势。年例银在明中后期的军需供应体系具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屯田收入几乎作为补充部分而存在。。屯田祖制必须与户部年例银制度相互补充,才能保障明中叶以来规模日益扩大的军需供应,确保国家财政的平稳运作。
嘉隆时期屯政整理的前期过程具有逐渐推进的特点。从范围上看,嘉隆时期的屯政整理发端于西北甘肃一隅,后逐渐扩展至大同以西的广大军镇。从人员上看,屯政整理的发起者始于边镇的清军御史,后逐渐扩大地方督抚。嘉靖二十九年(1550)庚戌之变的爆发成为屯政整理运动发展的催化剂。由于明廷迫切地需要补充军需供应的缺口,屯政整理便迅速扩大到宣大蓟镇辽东等东部边镇,腹里地区的屯政整理在隆庆时期也得到一定程度的关注。在整个过程中,地方层级的清军御史,中央层面的巡按御史、屯田御史以及刑部官员共同构成了一道相互制约的督查系统,使得明廷中央对九边军镇屯政的控制力显著增强。虽然出现了职能重复的问题,但不可否认的是,御史监察官员的大规模运用是嘉隆时期屯政整理的最大特色,在嘉隆时期的屯政整理中发挥了巨大作用,并对后世产生了重大影响。如万历十八年(1590)三月,南京福建道御史彭而珩上疏,希望仿照嘉靖故事派遣御史官员督理地方屯政:“臣窃谓事之当急莫如九边,官之当用莫如御史,今宜仿嘉靖年间故事,选差御史二员分往前定地方督理屯政,揆之事体,其便有三焉。”③(明)朱吾弼等辑:《皇明留台奏议》卷10《用人类》,《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467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502页。
从制度的角度审视,嘉隆时期开展屯政整理运动是国家财政面临危急之时明廷为减轻户部军需年例银发放负担而采取的措施,是对明初屯田祖制的重新利用。屯政整理虽然无法将屯田祖制恢复到洪武永乐时期,但在一定程度上扭转了弘治正德以来屯田制度日趋倾颓的态势,对后世万历、天启、崇祯等朝屯政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具有承上启下的时代意义。另外,嘉隆时期的屯政整理是明廷在户部年例制度常态化之外构筑的一项军需供应制度,此制度植根于明初祖制,并非嘉隆两朝统治者的创新之作。这既体现他们善于变通的智慧,又折射出他们以祖制为鉴的守常心态,可谓“变通”与“守常”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