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德久, 谷学伟
(中机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华东分院, 江苏 南京 210023)
近几年,天然气事业快速发展。根据住建部《2021年城乡建设统计年鉴》可知,截至2021年底,我国城市和县城天然气用气人口为52 874.53×104人,其中城市天然气用气人口为44 195.53×104人;天然气管道长度为113.51×104km,其中城市天然气管道长度为92.91×104km。
目前,从上游天然气分输站至电厂、化工厂等大型工业用户的直供管道按照长输管道进行设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各地行业主管部门为省级发改(能源)部门。城市门站后的燃气管道按照城镇燃气管道进行设计,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各地行业主管部门为省级住建部门。对于分输站与城市门站间的管道,各规范对地区等级划分、强度设计系数、壁厚计算、与周边建筑物的水平净距、与地下地上各种管线的净距、线路截断阀门与放散设置、管道焊接质量检验、强度试验与严密性试验、安全设施设计等都有不同的规定[1]。对于该类管道按照长输管道还是公用管道(以下特指城镇燃气管道)进行设计,又该由谁来监管,存在一定争议。
GB/T 34275—2017《压力管道规范 长输管道》(简称GB/T 34275)、GB/T 38942—2020《压力管道规范 公用管道》(简称GB/T 38942)对长输管道和公用管道的适用范围都有明确的界定[1]。
根据GB/T 34275第1条可知,长输管道系指产地、储存库、用户间的用于输送(油气)商品介质的管道,适用的管道系统范围主要包括产地、压缩机站、阀站、减压站(分输站)之间的连接管道。从GB/T 34275图1可以看出分输站之后的管道不适用于GB/T 34275。
根据GB/T 38942第1.2条可知,公用管道为门站、储配站、各类气源厂站等燃气厂站至用户之间或厂站之间公用性质的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从GB/T 38942图1及说明可知,分输站至门站之间的燃气管道应执行GB/T 34275,当敷设在城市建成区时,可参照GB/T 38942执行。
现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对长输管道和公用管道的分界并不明确[1],尤其是对分输站与门站连接管道缺少规定。目前,长输管道设计执行的主要规范为GB 50251—2015《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简称GB 50251),公用管道设计执行的主要规范为GB 55009—2021《燃气工程项目规范》(简称GB 55009)、GB 50028—200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2020年版)(简称GB 50028)。
GB 50251条文说明第1.0.2条:本规范适用范围是从上游气源(厂、站)的外输管道接口到城镇燃气门站或直供用户之间的陆上新建、扩建和改建输气管道工程设计,即分输站与门站连接管道适用于GB 50251。
GB 55009及GB 50028第1.0.2条注1均明确本规范不适用于城镇燃气门站以前的长距离输气管道工程,即分输站与门站连接管道不适用于GB 55009和GB 50028,但均未量化长距离的概念。
GB 50028归口单位规范管理组对某设计单位“关于设计压力5.0 MPa高压燃气管道适用于《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咨询函”回复:GB 50028第1.0.2条注1的涵义是:当向某个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供应城镇燃气的气源为长距离输气管道时,本规范适用于从上游长距离输气管道分输站或分输阀室接收来气至燃气门站的管道、燃气门站、燃气储存输配及之后一直到用户的工程,明确了分输站与门站连接管道适用于GB 50028。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编制的《城镇燃气输配工程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第1.0.2条规定: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或改建的气态城镇燃气室外输配工程的设计。对城镇燃气的解释为“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中,从地区性的气源点,通过输配系统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公用性质的气体燃料”,且对第1.0.3条“本规范不适用于城镇燃气上游的长距离输气管道工程”解释为“城镇燃气管道与上游长距离输气管道之间以双方交接计量装置所在厂站围墙外1 m作为分界”,即当交接计量装置位于门站时,分输站与门站连接管道适用于GB 50251;当交接计量装置位于分输站时,分输站与门站连接管道适用于GB 50028。
经过对比,从现行规范来看,分输站与门站连接管道既可按照长输管道进行设计,又可按照公用管道进行设计。
从实际工作中了解到,发改(能源)部门和住建部门对分输站与门站连接管道在安全监管方面存在分歧[2]。
认为该连接管道应该归发改(能源)部门监管的依据为:①《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条明确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不适用本条例,因此,城镇燃气管道应以城市门站为起点,城市门站以外的管道属于能源部门安全监管范围。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对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管三函﹝2015﹞225号)明确,天然气长输管道末站至城市门站间的输气管道的安全监管参照《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监管职责分工》(安委[2015]4号)及有关法规规定,按照省级政府职责分工实施监督。③《城镇燃气输配工程设计规范》处于征求意见阶段,尚未正式实施,不能作为依据。
认为该连接管道应该归住建部门监管依据为:①天然气从分输站调压计量装置进入连接管道时,已进行了贸易交接,不存在商品属性。该连接管道由城镇燃气企业投资建设使用和日常管理,在产权上已属城镇燃气企业,应属城镇燃气管道,理应由住建部门负责安全监管。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对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管三函﹝2015﹞225号)规定,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范围的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终点为与下游用户(包括炼油厂、港口码头、油库、城镇燃气门站等)计量交接的末站或分输站。③《城镇燃气输配工程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规定,城镇燃气管道与上游长距离输气管道之间以双方交接计量装置所在厂站围墙外1 m作为分界。
综上所述,最具权威的是《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监管职责分工》(安委[2015]4号)。其中,《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条明确: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不适用本条例。《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监管职责分工》(安委[2015]4号)第一条明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指导督促油气输送管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日常安全管理,保护管道安全运行;第六条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油气输送管道周边施工项目审批和日常监督管理,配合管道保护部门严查管道周边违法施工行为。
据此,分输站与门站连接管道,从法规上属于长输管道安全监管范围,理应纳入发改(能源)部门的统一监管范围。但实际上,供气企业处于强势地位,城镇燃气企业承担了分输站与门站连接管道的投资建设和日常管理,并且城镇燃气企业对长输管道的管理体系、标准体系等并不熟悉。如果判定该连接管道属于长输管道安全监管范围,城镇燃气企业需要为了该连接管道单独建立标准体系,不仅耗时耗力,增加企业负担,而且需要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难度较大。
既考虑管道输送介质的商品属性和公共属性,也考虑建设主体的业务能力,建议采取如下做法。
① 城镇燃气企业建设分输站与门站连接管道且经过交接计量时,该连接管道可以参照GB 55009、GB 50028进行设计,并建议与供气企业协商在交接计量装置后的出站总管上增加加臭装置,由住建部门监管。
② 供气企业建设的任何连接管道或城镇燃气企业建设的未经交接计量的连接管道应按照GB 50251进行设计,由发改(能源)部门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