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新明 高小平
均平是中国古代重要的治理思想,受到众多思想家和政治家的推崇,在历代经济社会制度改革中影响深远,起到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重大作用。 已有部分学者对均平思想进行探讨,将其视为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增强文化自信的重要思想资源。①李振宏:《中国古代均平文化论纲》,《学术月刊》2006年第2 期。 董潇珊、陆永胜:《共同富裕的儒学基因及其当代意义》,《理论探索》2022年第6 期。这些研究多是在儒家思想的叙事框架下展开分析,从多个维度挖掘均平思想的现代意义,主要聚焦于防止和反对财富两极分化的公平观、相对平均主义而非绝对平均主义的价值观、以差等为前提的秩序正义观、社会行业和阶层分工制衡等方面。②李宗桂:《从“调均”看中国文化的优秀传统》,《哲学研究》2016年第8 期。 陈明光:《“调均贫富”与“斟酌贫富”——从孔子的“患不均”到唐代的“均平”思想》,《历史研究》1999年第2 期。 余治平:《调均:以社会分工制衡财富分配——董仲舒“仕则不稼”“天不重与”的政治哲学》,《孔子研究》2022年第4 期。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本质要求,是防止两极分化和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 而均平思想蕴含的财富分配、民本主义、公平正义、中道和谐等元素,对当前推进共同富裕建设具有重要思想价值。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的“根”和“魂”,也是构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的思想基础。 基于此,本文尝试跳出文本语义分析,将研究视角放在古代具体的基层治理场景——诸子均分制中,考察均平治理思想在零次分配中的制度实践,从而进一步挖掘均平治理思想的共富基因,对其进行现代性审视、汲取性研究和批判性继承,并探索中国道路的深厚文化底蕴。
自先秦到清末,均平是蕴含着丰富政治、社会、经济等思想的观念系统,强调“更化”中的动态均衡,通过调均将失衡转为“良治”,实现各要素符合天道的“善治”和谐,不能以现代语境中“平均”等概念机械理解。
1733年,法国数学家棣莫弗提出正态分布的概念,发现自然界中大多连续随机变量会围绕均值分布,因此正态分布又被称为自然分布。 德国数学家高斯将这种现象应用于天文学研究,并证明了平均值最接近真实值,在天文学界开创了平均计算法,即把所有独立测量的结果加起来并求其平均数,认为平均测量值比任何单一数据更能准确体现研究主体的真实值。 19 世纪40年代,比利时学者凯特勒测量出首个人类特征的平均值——5738 名苏格兰士兵的平均胸围,随后他又计算了平均年出生率、平均贫困人口数、平均犯罪率、平均受教育程度等指标。 自此,天文学领域的研究方法开始进入人们的事业和生活,并逐渐成为现代经济社会中众多决策的基础,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习惯个体加总然后除以数量的思考模式,成为“平均者”。①托德·罗斯:《平均的终结:如何在崇尚标准化的世界中胜出》,梁本彬、张秘译,中信出版社2017年版,第19 页。平均的数学特征是方差为零,也就是个体间不存在差异性。 绝对平均主义则不考虑任何产生差异的因素,追求零差异。 显然,中国古代强调的均平,绝不是刻意追求个体结果相等的平均值,而是通过“均”以实现“平”,“均”是手段,“平”是目标。 当然,平均主义和均平思想都蕴含着公平的愿望,不过平均主义更多的是一种机械的平等观,认为消除个体差异是最好的结果;而均平思想并不要求抹平所有差异,正如儒家强调的“和而不同”,各元素可以“各美其美,美人之美”,达到“美美与共,天下大同”。
在中国治理思想史中,均平的思想脉络源远流长,春秋战国各家各派的政治思想百家争鸣,但在崇尚均平方面却有惊人的一致性。 《老子》和《庄子·达生》中反复强调“自均”“天下平均”的社会治理目标,《管子·霸言》《晏子春秋·内篇问上》《商君书·说民》中记录了名臣们“以天下之财,利天下之人”“权有无,均贫富”“治国之举,贵令贫者富”等治国理政的主张。 “不患寡而患不均”的“有国有家者”们,孜孜以求“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养,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的大同世界。②陈莉选注:《礼记:精选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年版,第56 页。
均平思想在先秦时期为众多政治家所推崇,①李宗桂:《从“调匀”看中国文化的优秀传统》,《哲学研究》2016年第8 期。而西汉“为群儒首”的董仲舒,吸取秦二世而亡的教训,进一步将均平思想儒家化,认为“大富则骄,大贫则忧”,需要“更化”,在仁政德治的框架下实施“调均之”,避免社会陷于“大富”和“大贫”的对立失衡中,“使富者足以示贵而不至于骄傲,贫者足以养生而不至于忧”,从而“可善治也”。②董仲舒:《春秋繁露》,中华书局2012年版,第284 页。董仲舒深受阴阳家等学说的影响,将天道、阴阳五行等融入儒家思想,认为宇宙由天、地、阴、阳、木、火、金、土、水、人十种要素组成,人事应与天道对应,强调天人合一,各要素需保持均衡,才能维持整个系统的稳定。 值得注意的是,正如日月有常、五行轮替,董仲舒的均平理念是一种动态的均衡观,“琴瑟”会出现“不调”,“为政”也难免会“不行”,面对“必变”的情形,“更化之,乃可理也”,“当更化而不更化,虽有大贤不能善治也”。③班固:《汉书》卷五十六,中华书局2012年版,第2179 页。通过“更化”,避免“贫”“富”两极失衡,使得各要素各得其所、和谐相处。 可见,均平追求的是一种均衡的状态,上下左右各安其位,是“中而已矣”的“圣人之道”,并非简单地以均值为标准,正如中庸强调的是恰当的合适而非中间位置,连孔子也感叹未见过中庸之人,而“允执厥中”也成为“尧、舜、禹三圣人”治国理政的“万世法”。
如何“更化”而实现“均平”呢? 正如《春秋繁露·度制》中所言,“度而调均之”。 董仲舒在回答汉武帝的策问时指出,“受大而不取小”“已有大者,不得有小者”,是“上天之理”和“太古之道”。 通过调均,避免“富者愈贪利”和“贫者日犯禁”的“其势无极”,使得“利可均布”,变“难治”为“易治”“善治”。 董仲舒进一步思考贯彻调均施政理念的制度,如《汉书·食货志》中记载,他提出“限民名田,以赡不足”的土地政策,防止少数人兼并大量田地,而严重的土地兼并正是各封建王朝走向衰亡的致命因素。 此后,调均成为后人理解和贯彻均平思想的主线,而他们推进调均改革的实践,往往在制度名称中即直接体现均平思想,诸如西魏苏绰在“六条诏书”中提出“均赋役”、北宋王安石力推方田均税法等。
收入分配是共同富裕的焦点问题。 收入分配可以分为一次分配,即按生产要素的投入进行分配;二次分配,通过政府转移支付功能实现的再分配;三次分配,基于道德信念而进行的收入分配。④厉以宁:《股份制与现代市场经济》,商务印书馆2021年版,第67 页。古代的调均制度实践影响个人收入分配。⑤周建波:《古代如何调节收入分配差距》,《人民论坛》2021年第9 期。围绕土地制度的调均实践,如北魏于太和九年(485)推行的“均田制”改革等,直接作用于土地这一农耕经济中最重要的生产要素,也催生出“抑制兼并”“重农抑商”等治理思想。 围绕财政税收和国营禁榷所得再分配的调均方式,涉及“荒政”救济、福利保障等社会保障政策,如南朝的“六疾馆”和“孤独园”、唐代为了矜孤恤贫和敬老养老而建立“悲田养病坊”等。 学者王绍光认为,收入分配还应包括“零次分配”,⑥王绍光:《共同富裕与四次分配:国际比较及其启示(上)》,《经济导刊》2021年第12 期。即家产的分配。 在中国古代,“兄弟之间”有“分财之义”,⑦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年版,第74 页。功利主义不能成为决定人们价值观的唯一因素,个人行为受到道德准则的驱使,人们会透过各种重新分配的制度,以确保共同体成员的最低生活标准。 在“家国同构”的超稳定政治结构中,诸子均分制影响具有“共有”性质家庭财产的代际分配,①麻国庆:《分家:分中有继也有合——中国分家制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1 期。可以缩小家族成员的财产差异,缓解古代社会基层组织资源代际分配中贫富两级对立与失衡,是“中国人意识中的自然法规范”,②李鼎楚:《中国传统“家法族规”的特征及现代法治意义》,《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5 期。并在唐代写入法律,且一直延续。
家国同构的中国古代传统社会结构,使得均平等儒家化的治理思想能够顺利下移,进入社会最基层组织。 均平不再局限于庙堂之上,而是更频繁地出现在诸多农民起义的政治宣言中,但其中的价值理念和实现方式发生变化,影响到后世对均平思想的认知。
在古代,国家官僚机构、乡绅自治以及宗法家族三种组织层次均认同儒家意识形态。 儒家正统思想、官僚政治和地主经济是国家组织层面文化、政治和经济的三个子系统,而在宗法家族中,也形成了承载家族意识形态的宗法思想、执行族规族法的祠堂、为收拢宗族和举办家族公共事务提供支撑的族田。 这样,国家结构和家族结构形成一对同构体,宗法家族和家庭已不是简单的血缘团体,而是以儒家伦理为组织原则建立起来的基础单位,延伸了国家政府功能,产生同构效应。③金观涛、刘青峰:《开放中的变迁:再论中国社会超稳定结构》,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33 页。家国社会组织的一体化,使得均平思想得到信仰儒家思想的地主阶级的支持,他们或是饱读儒家经典,或是制定落实过相关政策的退休还乡官员,“官于朝,绅于乡”,推动了均平思想融入广大民众的价值认同,均平思想走出庙堂,成为民众向往的社会理想。 不仅普通民众在分配家产时实行诸子均分制,农民起义者们开始时也打着均平的旗号聚集民众,如“冲天太保均平大将军”黄巢、“天补平均大将军”王仙芝、“平均王”邓茂七、“均田”的李自成等,一直到天平天国仍在《天朝田亩制度》中宣扬“无处不均匀”。
在历次农民起义中,均平思想的价值理念和实现手段发生变化,平均主义色彩愈发浓厚。 北宋初年,王小波、李顺起义,提出“吾疾贫富不均,今为汝均之”;④廖寅、王晓龙:《宋代民变若干成因新探》,《兰州学刊》2016年第4 期。北宋末年,方腊打出“是法平等,无有高下”的旗帜;南宋农民起义者钟相,鼓吹凡是能够产生“贵贱贫富”的制度,即“非善法”,他“行法,当等贵贱、均贫富”,于是“焚官府、城市、寺观及豪右之家”,一时“小民无知者,翕然从之”。 农民起义者往往针对特定阶级,采用绝对平均的方式实践均平的政治理想,到处劫富济贫、开仓赈济,“平均”各处财富,正如罗汝才对明末农民起义军领袖张献忠所言,“吾等横行天下为快耳,何专去为”。 很少有像朱元璋那样,分给土地、平均赋税,调均生产要素的占有失衡。 同时,在农民起义中,与平均主义相伴而生的却是极不均平的特权主义,对地主豪强“均贫富”的钟相,“如是凡二十余年,相缘此家资巨万”。⑤何忠礼:《论宋朝政府对民变的非军事对抗性策略》,《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3 期。众多农民起义者,往往通过劫富而自肥,“等贵贱、均贫富”仅停留在口号与幻想之中。
诸子均分,即家财等均分给诸房子孙。 诸子均分制相较于长子继承制、幼子守灶制等分配制度具有明显的共同富裕价值取向,是家国同构场域中极具中国特色的分配秩序。 自然经济时代,家庭继承是个人获得财富和地位的重要来源,直接影响个人收入。 古代欧洲诸国多实施长子继承制,即长子继承家族核心财产和权力,对家庭其他成员具有排他性。 蒙古等游牧部落实施的幼子守灶制与之相似,只是继承人换做家族的小儿子。 而在中国古代情况有所不同,家庭继承中的身份继承,如宗祧、户主、爵位等,实施长子继承制,嫡庶分明、长幼有别;不过家产的分配,实施“其财与中分”的诸子均分制,并成为“伦理代封建的显著之一端”。①梁启超:《梁启超论中国文化史》,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第40 页。在诸如《崇祯二年体宁程虚宇立分书》《乾隆黔县胡氏阉书汇录》等古代文献资料中,清楚地记录了当时家族诸子析产的分配内容、份额、继承人、程序规则等情况。 诸子均分制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实行的分配制度,在唐代写入法律,违反须负刑事责任。 《唐律疏议·户婚》中明确要求,“即同居应分,不均平者,计所侵,坐赃论减三等”。 一直到清代,按《大清律例·户律·户役》的规定,“若同居尊长,应分家财不均平者”,所涉财物“十两,笞二十;每十两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享有均分权的主体是家庭和家族范围内的“枝下子孙”,主要是在父系血统的“兄弟”关系之间进行,各房是分配单元,诸子均分实质上是诸房均分。 如“十七都四图江村立阄书分担合同人洪岩德同弟齐德、玄德等”,相关财产“俱作三房均分”,“岩德合得一房,齐德等合得一房,玄德、茂德等合得一房”。②栾成显:《诸子均分制与家庭经济变动——〈乾隆黟县胡氏阄书汇录〉研究》,《中国史研究》2006年第4 期。值得注意的是,庶出诸子和嫡出诸子在均分财产时地位是平等的。 《张家山汉墓竹简》中关于汉代分家的律令记载,“同产、同产子”欲相分财物者,“皆许之,辄为定籍”;③郭丽华、张显成:《〈张家山汉墓竹简(释文修订本)〉补正》,《古籍整理研究学刊》2015年第5 期。唐律也明文规定,“诸应分田宅及财物,兄弟均分”,“兄弟”只强调共同居住,并未区别嫡庶。④郑显文:《〈唐律疏议〉的释法性解释和造法性阐释》,《法学论坛》2022年第4 期。而在明代律令中直接明确规定,“其所分析家财田产,不问妻、妾、婢所生,止依子数均分”。⑤杨一凡点校:《皇明制书:卷一》,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6 页。诸子均分中还可以“代位继承”,即“兄弟死者,子承父分”。⑥王晓龙:《论宋代的立法与司法文明——以民事领域为中心》,《社会科学战线》2016年第4 期。如果同辈兄弟中,有人早逝,他的儿子即家族中的孙辈可以代父参与均分;而若早逝之人尚未生子,父辈尊长可以为其“立嗣”,嗣子亦可参与均分。 当然,孙辈参与分配时往往不能与父辈同等,财产是按父辈人数进行均分,若早逝之人有数子,该房数子是对其父应分得的财产再均分,而非与其诸叔伯均分。 另外,女性也可以参与诸子均分。 在秦朝,家中无兄弟,而且祖父母亦不在世,当父母去世后,女性可分得家产;唐代对女子分配的家产范围进行缩减,“部曲、客女、奴婢、店宅、资财”同族近亲可以变卖占有,所剩家财再除去父母丧葬费用之后,方可进行分配;南宋女子所能分配的家产更少,即使家中已无男性继承人,女子仅可分得一半家产,另一半充公入官;在明代,根据《大明律》规定,“户绝”的财产,在“果无同宗应继者”,“亲女”可以继承。 不过也有女儿与儿子一块参与分配的案例。 《梧滕徐氏宗谱》中曾记载,徐氏第十四代的两个女儿与三个儿子共同参与了分配。 参与诸子均分的“亲女”除在室女外,也包括出嫁女。 总之,参与诸子均分的主体,在同辈层面具有平等性,超越了年龄排序和嫡庶之别,而且若在均分时,同辈之中已有人过世,他的儿子可以代位继承。 诸子均分在一定程度上突破性别界限,也能照顾到女性群体。
诸子均分制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保障家产在家庭诸子之间平均分配。 一是由权威性的主持人或中间人划定分配份额。 父亲作为一家之长,主持家产的分配,若父亲去世,则往往“请凭”甲长、乡地、亲族尊长作为中间人参与其中,待分家产的价值由父辈主观判断“肥跷阔狭”,当然如果存在明显不均,诸子可报送官府以裁定,“同居尊长应分家财不均者”,官府可依律判罚。 二是分配时,具有公平性程序规则。 “抓阄”是诸子均分时普遍采用的方式。在主持人或中间人以房为单位划定待分家产的份额后,往往须写立阄书,并编有“天、地、人”等序号,各房代表“对天焚香”,然后“抓阄而定”所得份额。①栾成显:《诸子均分制与家庭经济变动——〈乾隆黔县胡氏阉书汇录〉研究》,《中国史研究》2006年第4 期。随机抓阄可以保障诸子以相等概率获得阄单中的财产,最大程度上减少争议。 同时,阄书具有法律效力,阄书是官府针对家产分配诉讼时的主要依据,而很多阄书中直接写明违约责任,如在清乾隆时期黔县《胡氏岩真公阉书》中,“自今阄业之后”,“各宜遵守,不得故违”,如果“倚强欺弱,生情挖界”,则“准作不孝罪论,甘罚白银拾两”。 三是兼具灵活性,并非绝对平均主义。 家产分配时,可以参考诸子的实际情况,顺乎人情,灵活处理兼顾公平。 如嫡长子可以获取多的份额,这主要是考虑到嫡长子负责祭祀祖先等宗祧事务,并代表家族承担对外应酬,有额外的开支。 参与分配的诸子是可以自主表达个人意愿的,在有些家庭的财产继承中,无尊长主持也无摸检抓阄,而是“兄弟商议”,友好协商定立合同,份额划定时并非绝对平均,可以照顾家庭成员的特殊情况。 如有些契约文书记载,某家兄长早逝,而留有多位尚未成年的幼子,其弟念兄劳苦可以多分家产给其子侄。
诸子均分的是家庭财产,包括土地、马牛羊等农业社会中最重要的生产要素,以及屋宅、池塘、园林、财物、奴婢等。 在《续齐谐记》中有记载,“田真兄弟三人……田业生资,平均如一。 为堂前一紫荆树,花叶美茂,共议欲破为三,人各一份”。②秦硕:《鲁迅辑校〈续齐谐记〉手稿》,《鲁迅研究月刊》2017年第10 期。田氏兄弟甚至连堂前紫荆树,也纳入均分的范围。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家产在均分前往往需要预留出一定的份额。 若父母在世时进行诸子的分家析产,父母会预留部分财产以作养老之用,而且预留的份额越大,父母通常在诸子面前的权威越高,父母去世后该部分财产再行均分。 部分家产需留作祭祀之用,特别是宗族势力发达的地区,这部分家产用来供奉祖先,方便子孙朝谒,是全族的公共财产,不再进行分配。 有时部分财产会留作用来照顾家庭成员,例如尚在读书考功名的学子,没有收入,可取部分家产资助其学业。
家庭是中国古代基层组织单位,既以个体家庭农庄的形式,组织全体家庭成员自给自足进行生产,发挥经济功能;也作为“父慈、子孝、兄良、弟悌、夫义、妇听、长惠、幼顺”等伦理义务的载体,承担社会和文化功能;同样也是治国平天下的前置条件,具备政治功能。 家庭的财产一方面需要维持这些功能的稳定,另一方面也为家族延续提供支撑,哪怕诸子中有早逝者,为避免该房户绝,也要同族过继并分配家财,尽量维持该枝绵延。 由此看来,哪怕是个人创造的财富,背后也离不开家庭共同体的支持,个人也需按伦理规则找到自己的角色,并尽到服务家庭共同体的义务。 因此,家庭财产可视为共同体的共有财产。 不过这不是现代民法意义上基于个人所有权的共同共有,主要是保障共同体中各房成员的生产生活,以期“永保身家”。 家财的分配对象只能是家庭中诸子,限定了户主遗嘱的范围,户绝享有分配权的过继嗣子往往也是同族而非外姓子弟、改嫁的女子。
均平是中国古代承载共同富裕的思想基因,其中蕴含的财富分配、民本主义、公平正义、中道和谐等元素,反映出长久以来人们对富裕乃至共同富裕的朴素情感和向往追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赋予了共同富裕新的意蕴,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 对均平思想进行现代性审视、汲取性研究和批判性继承,有助于丰富共同富裕的价值体系,筑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理论的思想基础。
国之称富者,在乎丰民。 诸子均分制作为均平思想的基层治理制度实践,早先研究中多对其持否定态度,认为诸子均分制使得“君子之泽,五世而斩”,与西欧的长子继承制相比,导致中国古代“富不过三代”,小农经济土地离散化,不利于资本的原始积累,遏制了市场化的发展,一定程度上妨碍了现代化进程。 而西欧的集中继承是商品经济与私有制的产物,与分散继承不同,有利于财产的增殖。 不过,现在越来越多的研究对此类观点表示质疑,认为诸子均分制中的家庭经济变动纵向上呈曲线型规律,总体上呈现向前发展趋势。 近代以来中外工商业家族均普遍倾向于分散继承,这对产业发展并未带来明显消极影响。①杨在军:《家族财产继承方式与近代工商企业关系研究》,《中国经济史研究》2017年第2 期。继承的传统类型受地理因素的显著影响,土地质量每提升一个标准差,诸子均分制出现的概率平均提高7.4%。②Thilo R.Huning,Fabian Wahl,“The Origins of Agriculture Inheritance Traditions”,Journal of Comparative Economics,2021,49(3),pp.660-674.西欧因为土地产权不明晰、田亩产量偏低以及社会市场化程度不高而选择长子继承。
从现实角度来看,诸子均分增加了零次分配的公平性,缓解了家庭矛盾,方便政府治理,对社会协调发展有促进作用。 诸子均分制是社会治理基层单元的均平实践,避免资源占有的两极化。 在市场和政府之外,诸子均分制保障了生产要素的公平分配。 家产分配时,同辈诸子之间不会因为嫡庶之分、长幼之别等先天因素而遭到差异化对待。 诸子脱离同居的家庭共同体后,各房能从家财均衡的“起跑线”开始发展。 诸子均分制还可以化解矛盾,消除对立冲突。 正如阄书中常用之语,“田共恐混淆之无别,致使乖争之有由”,③《胡氏阄书汇录·黟南胡氏分关序》,文书第2 页。家庭财产权的不明晰,导致很多家族产生纠纷,这极大增加了家庭内的摩擦成本,破坏了传统社会的伦理关系,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诸子均分从制度层面,规定了参与分配的主体、客体和规则,在权威人物主持下,以公平程序进行分配,极大缓解了围绕家产的纷争。 另一方面,也为政府治理提供便利。 财产是很多家族子孙纠纷的根源,涉及到利益的纠纷往往十分剧烈,而外部组织或人员又因为信息不对称,难以仲裁。 正如《皇明条法事类纂》记载,“各处刁徒”“多因争分家财田地等项细数”“捷行词讼,搅扰官府”。④《逃避差役·分定家产重告者立案不行例》,《皇明条法事类纂》卷一二,古典研究会影印本1966年版。唐代以后,政府将民间习惯予以法律确认,而分家书等又为官府判决提供了证据,南宋《名公书判清明集》中便记载了不少阄书发挥法律效力的判例。 此外,诸子均分制还为女性和特殊情况的家庭成员预留了空间,以解困弱之需,将家庭进一步打造为社会矛盾的缓冲体,增进了中国古代社会基层治理单元的现代性。
均平思想对现代社会收入分配调节也有重要启示意义。 收入分配是共同富裕的焦点问题。 中国治理思想中的均平思想,与传统农民起义的平均主义理想不同,强调的是“更化”中的动态均衡,通过调均使得失衡转为“良治”“善治”,正如《春秋繁露·度制》中所述,均平的制度设计应当是“制人道而差上下”。 在诸子均分制的实践中,也不是严格意义的绝对平均,诸子间可以友好协商,份额分配时考虑诸子的实际情况。 可见,以平均主义揣度共同富裕,并非古代治理思想的余震,而更多的是一种小农阶级文化的延续。 “绝对平均主义的来源,和政治上的极端民主化一样,是手工业和小农经济的产物。”①《毛泽东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91 页。
均平思想对于当今中国社会的零次分配而言,同样具有现实意义。 当零次分配对个人收入产生显著影响时,代际继承将是社会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人群的相似性是对不平等容忍度的重要因素。 1921—1931年《中华民国民法典》出台后,传统社会中诸子均分等分家制终结。 不过一直到改革开放初期,个体家庭财富普遍上并未有大的积累差异,代际传递对个体贫富影响不大,没人重视这个问题。 改革开放以后,家庭财富开始高速积累,父母积累的财产对子女收入产生较大影响。 但是,由于计划生育政策,大部分家庭只有一个孩子,也不涉及家产继承纠纷。 然而现在各地已放开“三胎”政策,家庭下一代中开始产生同辈诸子。虽然计划生育之前,亦是多子家庭,但改革开放的经济增长红利以及社会中各种新机会不断涌现,子代的收入远远高于上一代人,人们更重视的是自己的劳动收入,对继承父母财富相对就不太重视。 现在经济增长相对减缓,代际财富创造差异缩小,同辈诸子看待父母家财的心态与上辈世代相比,发生变化。 家庭人口越多,利益交叠越多;同居共爨,难以处理的、错综复杂纠缠不清的关系就越多。 2022年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虽然对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做出了相关规定,但是未来围绕家产分配的纠纷可能还会增加。 所以考验政府治理现代化能力的重点就在于如何将家庭打造为社会矛盾的缓冲带而不是爆发点。 同时,代际分散继承会增加个体离散性,而宗祧、爵位等身份继承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个体离散性倾向。 因此,当前代际继承过程中还应考虑分散继承的离散作用,避免对社会组织能力产生影响。 此外,零次分配对个人收入影响增大,而我国尚未出台遗产税、赠与税等税种,诸子均分制对家庭成员收入差距调节对当前共同富裕建设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传统社会发生了现代化的新变革。 经济上工业、商业和城市崛起并占主导,政治上民族国家与现代民主形成和发展,社会上人口流动打破区域和阶层的限制,思想文化上理性主义获得主导地位。 而均平思想的最大局限是缺乏现代性,这使得践行均平思想时容易滑入平均主义的陷阱,过分聚焦均平的结果而忽视获取该结果的合法性手段与可持续性过程,这阻碍了其对国家治理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正面影响。 在尚未转向人类中心主义的时代,古代人相信有一个外在于人的自然秩序,正如均平的意义来源于“天道”,人是渺小的,个人需依附于群体生活,不能从传统的、非常牢固的社群关系中脱离,而受生产力不发达的影响,个体间往往又联系不多、各自为政,这极大影响了人的自主性。 个人的价值需与他人比较确定,“个体化”不发达的情况会要求众人承受同样的压力,维持同质的分散状态。 因此,当社会财富两极失衡时,普通民众想到的不是重新寻找调节均衡的改良方法,而是如元末农民起义喊出的“天遣魔将杀不平,不平人杀不平人。 不平又杀不平者,杀尽不平方太平”。①陶宗仪:《南村辍耕录》,齐鲁书社2007年版,第364 页。同时,均平思想没有考虑效率与公平的关系,背后的逻辑停留在只要合理分配“蛋糕”,大家就相安无事,满足于“天地相合,以降甘露,民莫之令而自均”,②蔡希勤:《解读道德经》,华语教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33 页。但对是否做大“蛋糕”从而使“自均”所得增多则没有过多探讨。 这使得对均平思想的最大误解,即将其与平均主义划等号,而在经历过计划经济时代的人们脑海中,平均主义是“向下看齐”的同义词。 习近平总书记在2022年世界经济论坛视频会议上发表演讲时说:“中国要实现共同富裕,但不是搞平均主义,而是要先把‘蛋糕’做大,然后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把‘蛋糕’分好,水涨船高、各得其所,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③《习近平出席2022年世界经济论坛视频会议并发表演讲》,《人民日报》2022年1 月18 日。均平思想也缺乏现代意义上“平等的尊重”,均平往往需由特权阶层允诺不能跨越纲常伦理,没有“平等的自由”,何物何事均平需受礼法支配,个人不能按自己的意志进行选择。
均平是中国历史上重要的治理思想,并非力图消弭所有个体差异的绝对平均主义。 均平思想不仅对古代经济社会发展起到深远影响,同样对当前社会收入分配调节和代际继承等现实问题具有重要启示意义。 在推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不仅要有“均平的尊重”“均平的自由”,更要有“均平的关怀”。 对于并非个人意愿选择偏好造成的差异,社会应予以关注,个人无法选择的偶然因素不应当影响一个人的命运;而由于个人选择造成的差异,社会应慎重考虑,诸如偏好高风险而带来的财产损失或者无法驯服欲望而导致的贫困潦倒,并不能均平地由社会兜底。 古代均平追求的是各要素符合天道的“善治”和谐,当前均平更多地应是通过调均合理的差异,塑造人们的德性善行,探索一条共同善进之路,通往百年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