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翔 梁玉
摘 要: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要实现高质量发展,关键是要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纪检监察干部的教育培训对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全面提升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自身素质,都具有重大意义。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需要高素质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监察官法》提高了纪检监察干部教育培训的定位,科技赋能推动了纪检监察干部教育培训的多元化发展。享有这些机遇的同时,纪检监察干部教育培训仍面临管理体制不顺畅、讲授体系不完善、资源整合不足、教学方式单一等挑战。建议通过健全组织管理体制、完善干部教育培训讲授体系、整合优质培训资源等路径解决这些实际工作中的难点疑点,锻造高素质专业化纪检监察铁军。
关键词:监察法;纪检监察;干部教育培训;监察官法;鉴定式案例教学
中图分类号:D26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170(2023)03-0051-09
纪检监察干部担负着党和国家的重托,他们的素质高低、专业化程度如何,会对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斗争等各项工作的成效与水平产生直接影响。习近平总书记十分重视纪检监察干部人才培养工作,强调纪检监察队伍必须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纪律要求自己,始终做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首先,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推进的新形势新任务,对纪检监察干部在政治能力、思想作风、能力素质以及党性修养等方面都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同时也彰显出新时代纪检监察干部培训工作的重要性与紧迫性。其次,纪检监察干部队伍规模大,目前全国至少拥有81万名专职和兼职纪检监察干部,但仍然无法满足现实需要。除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外,各类企业反腐败人才需求也在逐年递增。而且在不断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背景下,纪检监察范围的扩大和监督难度的增加,也使得纪检监察干部人才培训有持续、稳定和较大规模的需求。[1]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以下简称《监察官法》)第12、29、30和31条也分别从改革前的监察官学历不足需培训、初任监察官应培训、培训内容和培训机构等从立法方面对纪检监察干部培训提出要求。此外,近十年来,学术界对高校创立新的与纪检监察相关的学科专业已经有了颇多论述,在《监察官法》第32条对纪检监察学科建设也提出了要求的背景下,纪检监察学已经成为学科体系中的一级学科,当前全国多所院校也陆续设立了纪检监察学院和纪检监察专业方向,对纪检监察专业人才的培养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为新时代纪检监察干部培训积累了宝贵经验。
一、新时代纪检监察干部教育培训的类型和特点
(一)新时代纪检监察干部教育培训的类型
在我国,纪检监察干部教育培训按照供给主体的不同,可分为以下三种模式,即纪检监察机关专设型教育培训模式、纪检监察机关和高等院校合作型教育培训模式以及其他社会型教育培训模式。
1.纪检监察机关专设型教育培训模式。纪检监察机关专设型教育培训模式总的来说,包括以下三种类型:一是党校培训。党校是纪检监察机关教育和培养纪检监察干部的主渠道和主阵地,通过党的基本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以及专业化能力培训等活动,促进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与反腐败斗争纵深发展。二是干部学院培训,对纪检监察干部在革命传统教育、党史教育和基本国情教育方面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三是纪检监察系统内部的纪检监察干部培训,这类培训更加关注纪检监察干部专业化能力建设,具备很强的专业性。这类干部培训的种类齐全,内容涉及各级纪检监察干部的初任培训、任职培训和专门业务培训。
2.纪检监察机关和高等院校合作型教育培训模式。纪检监察机关和高等院校合作型教育培训模式在传统纪检监察干部培训服务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高等院校拥有完备的课程体系、雄厚的师资力量、完整的组织架构、多样的教学方式等优势,可以为纪检监察干部培训搭建终身学习和综合发展的平台。[2]在该教育培训模式下,主要有以下合作模式,一种是场地、师资全部依托于高校的类型,这种模式往往是纪委监委的工作人员培训时,都前往高校内部进行相关教育培训活动;二是利用高校师资,但场地是在纪委监委内部,这种一般是邀请高校教师前往纪委监委内部的廉政文化教育基地或者其他内部场所,对在职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开展教育培训;三是混合型,即视情况邀请高校教师前往纪委监委办公地或者内部培训基地开展授课培训,或者视情将在职的纪检监察工作人员送到高校内进行集中短期培训,有时还会将高校教师和受培训的纪检监察工作人员送入其他第三方廉政文化宣传教育基地进行授课、培训。另外,这类教育培训模式,每年根据相应的中央全会精神,推出相应主题的纪检监察干部教育培训专题班。
3.其他社会型教育培训模式。除了以上所说的纪检监察干部教育培训模式,还有社会培训机构在我国纪检监察干部培训领域承担着培训任务,但是这种培训机构承担的培训任务较为分散,且缺乏统一管理。社会培训机构承担纪检监察干部培训还处于有限的初步探索尝试阶段,此类培训机构的师资主要由高校教师、国企纪检监察领导干部以及纪委监委的领导干部组成,授课对象则以国企纪检监察工作人员为主,培训地点也较为分散,没有长期固定的授课地点。中共中央印发的《2018—2022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中明确提出“完善社会培训机构参与干部教育培训机制,开展清单式管理试点”,表明中央层面对于纪检监察干部培訓的其他教育模式的重视程度不断增加,但这类纪检监察教育培训模式若想更好发挥其效果,还需要进一步规范和管理。
(二)新时代纪检监察干部教育培训的特点
1.培训类型上,以纪检监察机关内设型教育培训为根本。实践中所呈现出当前培训的特点是,以纪检监察机关内设型教育培训为根本,以高校合作型教育培训为主,以其他社会型教育培训为补充。以纪检监察机关内设型教育培训为根本的原因在于纪检监察工作的特殊性,导致其教育培训内容的专业性、实践性强,有些培训内容还存在较强的涉密性,故而必须坚持纪检监察机关以内设型教育培训为根本,这也是最初纪检监察干部多参加的是内设培训的原因;随着监察体制改革以及监察学法、纪检监察学科的快速发展,高校抓住此次机遇,全力加强了监察法和纪检监察学科建设,培养了专业师资力量,这就为高校合作型培训类型奠定了专业基础,继而促使这类培训模式较快发展;而其他社会型培训类型,其主体主要是个别零散的企业纪检监察部门,他们和纪检监察内设型以及高校合作型培训机构交集少,故而暂时借助其他社会型教育培训机构参与相关的纪检监察教育培训。
2.培训内容上,在思想政治教育基础上兼顾党纪和国法教育。一是将思想政治教育摆在首位。纪检监察机关的性质决定了思想政治教育是纪检监察干部培训的首要任务。纪检监察机关属于政治机关,把思想政治教育作为培训首要任务,是落实其他培训方针的前提。当前世界环境极其复杂,各种社会制度、价值观、信仰、思想体系并存,国际敌对势力始终没有抛弃“和平演变”和“颜色革命”的幻想。和平年代,思想松动、目标迷失泛滥会影响群众的社会主义信念,也会影响国家公职人员的政治立场,这都要求把思想政治教育摆在首位。二是坚持党纪和国法教育两手抓。纪检监察体制改革要求有机整合国家纪检监察机构和力量,在整合之前,纪律检查委员会担负着党内监督职责,党章党规党纪则为党内监督提供了重要基础和执纪依据。纪检监察干部学深学透上述三方面内容,才能更好地开展执纪监督工作。监察体制改革之前,检察院反贪局承担着职务违法犯罪调查职能,监察体制改革后,所有纪检监察干部都需要加强对履行监察职能有关的法律法规全面而系统地学习。
3.培训教育模式上,以线下培训教育为主,线上培训教育为辅。当前关于纪检监察干部教育培训的模式已经逐渐开始突破传统线下培训模式,增加了线上培训教育模式。线上教育培训模式大放光彩,主要归因于互联网科技的迅猛发展,此外还受到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的影响。由于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导致培训对象或者相关师资队伍不便于跨区域流动,又为了避免大量的人员聚集,在此背景下,开始利用互联网平台发掘线上教育培训模式。另一方面,线上培训教育模式逐渐受到欢迎,在纪检监察干部教育培训类型中,主要是靠高校合作型将线上干部教育培训的模式引入其中。[3]因为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高校基于“停课不停学”的政策指引,大力探索线上教学模式,同时反过来激发互联网企业开发更加科学、高效的线上教学平台,经过高校日常线上教学的反复实践,确定出适合线上教学的平台和软件,继而在为纪检监察干部培训教育时,引入这些方法,提升纪检监察培训教育的科学性。但为了保证纪检监察干部教育培训的质量,目前仍坚持以线下培训教育为主,线上培训教育为辅的模式。
二、纪检监察干部教育培训的必要性和时代机遇
(一)纪检监察干部教育培训的必要性
1.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需要。中国共产党之所以能长期保持执政地位,从根本上是由于党的执政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认可和拥护。[4]政党政治的深层规律就是丧失民心的政党是不可能生存的,执政党能否赢得民心,关系到党和国家前途命运和执政地位的巩固。如果腐败得不到切实惩处,政党将丧失人民的信赖与拥护。2012年两会前夕,“境外华文媒体视野下的中国两会”问卷调查显示,在21个最受境外华文媒体关注的话题中,反腐败居于首位。从国际形势来看,2010年以后持续的北非动乱其实已使我们警醒:政权更替有多种原因,腐败是最主要的原因之一。2002—2012年是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十年,同时也是腐败高发期,党在自身建设方面出现的一些问题使巩固党的执政地位面临着新的考验。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的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腐败对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最具杀伤力,任由腐败蔓延会导致亡党亡国。”腐败不根除,党执政就难稳固。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对于反腐倡廉起着重要的作用,正所谓打铁仍需自身硬。孟德斯鸠也曾说过:“当一个公民获得过高的权力时,则滥用权力的可能也就更大。”[5]因此,若想高质效的反腐、巩固党执政地位,必然少不了通过对纪检监察干部进行教育培训,从思想、作风、专业工作等多方面提升他们的综合素质,以规避他们对权力的滥用。
2.正确把握反腐倡廉建设形势的需要。新时代反腐倡廉建设面临的新情况主要表现在:一是围绕党中央关于“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有了更为严格的要求;二是中共中央印发的《2018—2022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提出“坚持精细化培训” “着力提升培训针对性、有效性,高质量教育培训干部、高水平服务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等要求,新形势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要求更加深入、更加细致;三是纪检监察干部要不断加强自身思想觉悟建设,强化严管严治和自我净化,开展警示教育,增强拒腐蚀和防“围猎”意识。新时代反腐倡廉建设中出现的以上新情况也要求必须深入加强纪检监察干部培训。通过加强纪检监察干部教育培训,一方面,可以通过事前教育引导,对个别党员领导干部的腐败行为起到事前预防作用;另一方面,根据《2018-2022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要求,纪检监察干部作为“全国干部”的重要组成部分,必然需要贯彻落实“精细化培训”等要求;最后,通过加强纪检监察干部教育培训,可以通过党纪国法警醒纪检监察干部,避免他们自身受到腐蚀或者被“围猎”。
3.全面提升纪检监察干部队伍自身素质的需要。习近平总书记曾明确指出“好干部不会自然而然产生,成长为一个好干部,一是靠自身努力,二是靠组织培养。”赵乐际同志在党的十九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工作报告中对2022年纪检监察队伍建设方面也提出明确要求,“落实政治过硬、本领高强要求,努力做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其中强调“分级分类实施全员培训,推动全系统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监察法、监察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深刻理解、自觉践行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理念、要求,对新任纪委书记、新进纪检监察干部加强党章党规、纪检监察史、监督执纪执法实务培训。”党的十九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向中共二十大的工作报告中指出,五年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立案审查调查中管干部261人。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306.6万件,处分299.2万人;立案审查调查行贿人员4.8万人,移送检察机关1.3万人。如此庞大的数字也说明纪检监察领导干部稍有懈怠,就会受到糖衣炮弹的袭击。因此,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紧跟时代步伐,全面提高自身政治素质、理论水平、业务能力,争当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
(二)纪检监察干部教育培训的时代机遇
1.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呼吁高素质纪检监察干部队伍。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深入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深入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新形势和新任务,对广大纪检监察干部政治能力、综合素质和专业素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新的伟大工程要求坚持和加强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和建设堪当民族复兴重任的高素质干部队伍,坚持和加强党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既表现在监察机关行使监督、调查和处置等职责中,也贯彻于建设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方面。[6]通过强化纪检监察干部的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实践锻炼、专业训练,加强对基础队伍建设的指导,分级分类实施全员培训等途径,来锻造一支纪检监察铁军。
2.反腐败斗争新形势新任务要求加强纪检监察干部培训。经济社会不断运行发展,腐败涉及的领域越来越广,金融、国企、煤炭资源、工程建设、粮食购销、开发区建设、医药等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领域的腐败现象频发;腐败形式也开始与金融、股票、期权等市场经济手段紧密结合,“影子公司” “影子股东”等新型腐败和隐形腐败面临层见叠出,这要求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政治素质与业务能力都要迈向新的台阶。[7]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坚持行贿受贿一起查”,强化对行贿人的惩治惩戒的新任务,也对一直以来借助突破受贿人来获得证据的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在核实证据时长、取证等方面提出了挑战。因此,反腐败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对纪检监察机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也更加凸显了持续深化纪检监察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通过高质量的纪检监察干部培训,提升纪检监察干部综合能力,继而助推纪检监察干部在开展工作中能够高质效应对各类新型腐败问题。
3.立法提高纪检监察干部教育培训的定位。《监察官法》紧紧围绕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纪检监察干部队伍这一形势和任务要求,立足于打好基础、利在当代,注重纪检监察干部培训。一是在监察官任职条件中规定不具备高等学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条件的,应当接受培训和考核。二是规定初任监察官必须经过职前培训,明确规定培训的要求是“对监察官有计划地进行政治、理论和业务培训”,突出了培训重点“培训应当突出政治机关特色,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提高专业能力”,明确了培训结果的运用“监察官培训情况作为监察官考核的内容和任职、等级晋升的依据之一”[8]。三是对监察官培训机构作出规定,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培训监察官的任务,并明确培训机构和履行培训责任。通过贯彻实施《监察官法》,为进一步全面规范地提高纪检监察干部教育培训奠定了扎实基础,并且首次对教育培训予以法定化。
4.科技赋能推动纪检监察干部教育培训的多元化。随着中国社会进入信息化时代,多媒体、信息网络化的现代技术条件促进了干部教育培训方式的网络化进程,借助互联网来创新干部培训多元教育模式已成为趋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也明确指出,“推广网络培训、远程教育、电化教育,提高干部教育培训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通过运用互联网、微信公众号和直播平台等方式,突破了传统培训方式人数受限、场地受限和时间受限的缺陷,化解了纪检监察干部学习期间可能出现的时间矛盾或工作矛盾。[9]借助互联网技术、虚拟现实技术等创建现代化的信息培训和资源共享平台,实现全国纪检监察干部教育培训资源整合,推动多元化教育资源共享,网络课堂、手机课堂、慕课等现代化科技都为新时代纪检监察干部教育培训提供了新的培训手段和方式,带来了技术手段的机遇。
三、新时代纪检监察干部教育培训的挑战
(一)教育培训管理体制尚待理顺
现行培训管理体制还不能充分适应新时代的要求,条块间、部门间、基地间关系仍需理顺,调控机制仍需健全和完善。一是对外连接不到位。尽管很多地方的组织人事部门已经组建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领导小组,但是该领导小组与纪检监察干部之间的教育培训管理工作对接有待加强,外部对接不充分客观上导致了资源共享不充分、平台互动不足等问题。二是纪检监察系统的干部教育培训管理机构不统一。[10]三是社会培训机构缺乏规范管理,自发性强、门槛低,但此类培训机构的教育培训质量相比较纪委监委内部培训机构和高校专业化培训机构要差,这难免会对纪检监察工作人员造成不必要的误导。
(二)教育培训制度体系尚待完善
尽管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省纪委监委都有关于考核干部教育培训的规定,但在具体运行过程中,各地区的培训主管部门和培训机构还没有一套系统完整、严谨、可操作性强的管理制度体系。[11]一是可操作性较强的配套制度需要健全,如怎样选择科学可操作性较强的培训评价指标体系、培训工作如何组织实施等并未明确规定,有些纪检监察部门对近、远期培训规划不清晰,甚至将干部教育培训作为可有可无的任务。二是培训机构的质量考核评估制度体系有待健全,培训目标指标体系、培训绩效定性定量等客观科学考核制度有待完善。三是干部学习培训管理激励机制有待健全,定性考核有余而定量考核不足,软性指标有余而硬性指标不足,出现了培训脱离实际的问题。
(三)教育培训的讲授体系尚待精细化
教育培训的讲授体系是衡量一项教育培训质效的重要参考标准,主要涉及培训体系的分级分类情况、教学培训方式、内容以及培训后的评价体制等内容。
1.分级分类培训体系化不足。不同岗位和不同层级的纪检监察干部对培训的需求各不相同,目前在培训实施前期制定培训方案的时候由于缺乏纪检监察干部培训需求分析,这就使得对不同层次、不同岗位的干部教育培训区别不明显。[12]不管来的什么“客”都是这道“菜”,使培训效果大打折扣,也很难真正提升纪检监察干部的工作能力与综合素质。
2.干部教育培训方式创新不够。“培训方式单一”也是培训中期影响培训效果的一个重要因素[13],目前由于很多培训机构仍是大班教学,往往是一个班一百多人集中在一个大课堂上课,这就使得很多干部教育培训仍是以课堂授课为主,利用单一的说教方式,忽视了受训对象的主体性,教学缺乏互动性、实践性和深层次探讨。单纯以讲授为主的培训模式让整体培训过程较为枯燥,最終直接影响培训效果。
3.干部教育培训内容不均衡。纪检监察干部教育培训的目的不仅在于增强完成眼前工作的能力,还在于提升其政治素养、专业能力以及管理水平等。纪检监察干部教育培训内容设置上存在两个较为普遍的问题,一是纪检监察干部教育培训内容往往较为重视与本职工作关联度较高,实用性、技术性和政策性较强的内容[14],但对于政治素养、专业技能等长远发展来说十分重要的能力却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二是纪检监察干部教育培训内容碎片化,精准性和系统性还有待提高。此外,还存在个别课程内容没有参照党中央精神及时进行更新补正的情况,这种情况主要集中于其他社会型教育培训模式之中。
4.干部教育培训评价机制不健全。纪检监察干部教育培训评价机制不健全主要包含两个层面:一是缺乏培训后对实际效果的科学评估;二是对干部教育培训考核的结果运用仍不充分。首先,关于培训后的评价机制,当前主要以学员匿名给授课教师打分为主。但这种模式只能单向地了解学员对讲师的满意程度,缺少对学员关于培训内容、方式整体的评价了解,难以把握培训的实际效果。二是尽管《监察官法》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监察官培训情况,作为监察官考核的内容和任职、等级晋升的依据之一”表现出对纪检监察干部培训结构的重视,调动了纪检监察干部培训的积极性,但是目前对监察官培训情况主要是通过提交结业报告和结业考试这两种方式来进行考查的,这种培训质量评估方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反映参训人员的业务工作水平,但是对于纪检监察干部的服务意识、道德水准等深层次的素质特征却无法进行评估。
四、新时代纪检监察干部教育培训的基本原则与完善路径
(一)新时代纪检监察干部教育培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坚持依规依纪依法培训教育。依规依纪依法开展纪检监察工作,是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鲜明的特点,也是纪检监察工作发展的必然要求,在对纪检监察干部开展教育培训时,同样应该严格秉持依规依纪依法的原则。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推进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党规党纪是国法的先导,党内法规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依规依纪也是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体现。[15]党的十九大后,我国相继颁布了《监察法》《政务处分法》《监察官法》《监察法实施条例》等多项纪检监察基础性法规制度,推动纪检监察机关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发展。新时代纪检监察干部培训,重要目的之一便是确保纪检监察干部熟悉、了解、掌握、运用相关制度和规定,不断强化纪检监察干部的制度意识,坚决依规依纪依法办事。基于此,教育培训本身须先秉持依规依纪依法的原则,在党纪国法范围内采取合规合法的教育模式和内容,对纪检监察干部予以理论和实践的培训才能给纪检监察干部树立正确的依规依纪依法观念。
2.坚持保守秘密。秘密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现象,根据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和个人隐私。纪检监察保密工作事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大局,要谨慎而细致,切实维护好国家秘密与纪检监察工作的秘密。坚持保守秘密原则有两层含义:一方面,由于纪检监察工作先天具有涉密性的特点,在纪检监察干部教育培训中,需要培训机构和讲师秉持保守秘密原则,区分案例和有关政策法规、信息的密级情况以及授课对象的层级,进行课程设计、讲授、分享和讨论;另一方面,要将坚持保守秘密原则传达给受训的学员,警示他们哪些教学内容需要保密,哪些内容在日常工作中不得随意泄露、传播。因此,新时代纪检监察干部教育培训中,要求培训机构、讲师以及学员都需要严格秉持保守秘密原则,要从思想上提高保守秘密的意识,认识到泄密后果的严重性。
3.服务大局、以人为本。人本思想的提出可以上溯到孔孟,“仁者爱人”“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这是中国传统思想文化的精华,西方文艺复兴时启蒙运动把人本主义提高到空前高度,这都说明人本思想是社会文明程度的标志,如今人本思想已成为一种社会主流的价值取向。人本主义思想在教育培训中的延伸,主要表现为在教学过程中,应以“学生(学员)为中心”,这是其“自我实现”的教育目的的必然产物,教学以学习者为中心,让学生(学员)成为学习的真正主体。纪检监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也应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出发谋划推进改革,凸显受训纪检监察干部在教育培训中的主体地位,把组织需求、岗位需求与干部需求有机融合起来,进行课程设计和教学,从而更好地服务科学发展与干部成长。
4.与时俱进、实时创新。创新实践是永无止境的,纪检监察干部教育培訓要不断地适应新的时代背景,着眼于形势和任务的需求,不断创新教育培训模式,强化针对性和实战能力。一方面,在培训内容方面,要与时俱进,将最新的法律法规纳入纪检监察干部培训学习内容。通过评选优质案件和案件质量评查,以案教学强化纪检监察干部纪法思维、提高纪法素养。另一方面,要不断创新培训教育模式,突破原有的“你讲我听”模式,通过探索“学+讲” “学+考” “学+用”,加强纪检监察干部实战能力锻炼。
(二)进一步完善新时代纪检监察干部教育培训的路径
1.健全组织管理体制,提升教育培训规范化。为了提升监察官培训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可以根据《监察官法》建构《监察官培训条例》(以下简称《培训条例》),以理顺纪检监察系统干部教育培训管理和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教育培训管理衔接问题。《培训条例》注重对“培训组织和管理”的建构,要明确纪检监察系统的干部教育培训管理机构,避免现实生活中出现负责培训机构不一致、管理混乱的局面发生。此外,强化社会教育培训机构的规范化管理。[16]社会教育培训机构作为教育服务部门,对其规范化管理的主要目的在于提升自身的教育培训水平。因此社会教育培训机构的规范化管理可以从课程设计、教师水平和教学管理等方面着手。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市场上的纪检监察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监督力度,引导社会型教育培训机构走上合规合法的办学渠道,促使其规范发展。
2.制定全国性纪检监察干部培训工作规划,提升教育培训质效。2009年12月9日,中央纪委监察部颁布了《2009—2013年全国纪检监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规划》(以下简称《工作规划》)。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纪检监察干部队伍,促进纪检监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必然要求,意义重大。然而,现如今监察体制改革之后,尚未发布过最新的《纪检监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规划》,故有必要在新时代监察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与时俱进地制定新的《工作规划》,为新时代纪检监察干部培训指明方向,细化培训要求,继而提升纪检监察干部教育培训质效。在新的《工作规划》中,要严格围绕中共二十大报告中强调的党员领导干部的政治关、廉洁关,以及十九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关于各级纪检监察干部要“树立可亲可信可敬的良好形象”的新要求进行教育培训的宏观设计,不仅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政治能力、党性修养、业务能力等方面提出要求,还要注重对纪检监察干部思想深层次的培养,如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意识、拥有较高的道德水准等。
3.创新培训内容和方式,完善干部教育培训的讲授体系。无论是干部教育培训部门还是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人员,都应该充分认识到创新培训方式和培训内容的重要性。
(1)加快落实“分类分级”培训。对于纪检监察干部教育培训要精准把握培训需求,根据需求设计培训内容。加快落实“分类分级”培训,根据不同领域、不同岗位、不同层级的纪检监察干部,有针对性地设置相应的班次、课程内容,摸清不同领域、不同岗位、不同层级纪检监察干部真正的培训需求,继而形成层次分明的纪检监察干部培训体系,充实纪检监察干部教育培训内容。
(2)创新培训方式,融入鉴定式案例教学法。在纪检监察教育培训专业理论和技能的过程中,基于现有教学模式的基础上,建议融入鉴定式案例教学法。该教学法系德国法学院在其教学过程中使用的案例分析法,是要先以假设性语句抛出问题作为起始点,然后开始逐步、逐要件地进行确认,最后才得出是否成立该罪的结论的教学方法。[17]鉴定式案例教学法旨在详尽地呈现法律适用的思维过程,其精髓在于将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切分成更容易处理的片段,让这些片段和具体的规范逐步符合,然后将一系列中间结论汇总到一起得到最终答案。目前,一些70后和80后学者教师正在研究和推进鉴定式案例教学法在学校教育的普及,如中国政法大学、武汉大学法学院等都在日常教学中融入了鉴定式案例教学法。
基于纪检监察工作办案的实践性,这种教学方法同样可以应用到纪检监察教育培训中,将授课与鉴定式案例相结合,提升纪检监察干部的理论和实务办案技能。然而由于鉴定式案例教学的核心在于大量的练习使得其适用规模受限,但借助于现代科技的发展,通过广泛开展“互联网+”平台,完善线上、线下一体化培训机制有助于扩大鉴定式案例教学规模,使其真正为纪检监察干部教育培训服务。
4.推行优质资源整合,提升教育培训实力
(1)依托专业高校增强纪检监察干部教育培训的质效。通过创新优势互补的资源整合机制,依托专业高校师资增强纪检监察干部教育培训的质效。立足功能定位,发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的龙头带动作用;同时,加强与开设纪检监察专业教学研究的高校合作,有效利用此类高校的专业师资力量和培训场所及设施。
(2)酌情增设社会面纪检监察干部教育培训机构。适情从社会面加设纪检监察干部教育培训专门机构,扩大纪检监察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范围,增加纪检监察干部培训的可选择面,但此类培训机构必须严格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在此基础上,各级纪委监委要加强对此类培训机构的监督、指导和管理,完善社会培训机构参与干部教育培训机制,针对现有培训机构资源分门别类重点支持一批、优化一批和重组调整一批,促进社会培训机构优化重组,继而充实纪检监察干部教育培训队伍。
(3)多措并举以强化师资队伍的建设。一是加强对名师的培养和吸纳,把干部教育培训师资列入不同层次人才政策扶持范围,打造规模适中、结构合理、专兼职相结合,充满活力的教师队伍。二是不断加大课程教材建设力度,研发一批既符合纪检监察干部履行职责需求又切合学习特点的培训教材及基础性知识读本。
参考文献:
[1] 王冠,任建明.创建纪检监察学的意义、现状与建议[J].北方论丛,2022(2):75-87.
[2] 范海龙,李玉敏.坚守人民立场与党的执政地位的巩固[J].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17(3):75-79.
[3] 陈垚.百年大党反腐倡廉教育的实践探索及经验启示[J].党政干部论坛,2021(6):15-16.
[4]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M].北京:商务印书馆,2020:16.
[5] 徐航.监察官法:扎密反腐败的制度笼子[J].中国人大,2022(2):49.
[6] 彭詩棋. 基层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研究[D].湘潭:湘潭大学,2020.
[7] 夏晓东.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监察官队伍[J].中国纪检监察,2021(17):24-25.
[8] 左健强.“互联网+”视阈下的党校干部教育培训研究[J].产业与科技论坛,2021,20(4):283-284.
[9] 徐进.干部教育培训与高校继续教育资源融合发展探讨[J].科技创业月刊,2019,32(8):105-108.
[10] 汤丹阳.高校基地干部教育培训的创新与优势[J].继续教育研究,2018(10):58-64.
[11] 白丽云.司法行政干部教育培训面临的困难及对策[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6,29(1):107-108.
[12] 肖明. H省纪检监察干部教育培训现状调研与思考[D].郑州:郑州大学,2012.
[13] 刘昕.提升基层干部培训实效的路径[J].人民论坛,2021(13):40-43.
[14] 王联辉.浅谈新形势下如何加强基层干部教育培训工作[J].数据,2021(5):53-55.
[15] 桂梦美,王思涵.治理视域下纪检监察派驻机构改革:原则、职责和评估[J].河北法学,2021,39(4):134-145.
[16] 蔡圣伟.刑法案例分析方法论[M].台北:元照出版公司,2014:7-8,18-19.
[17] 宫铭,王希鹏.纪检监察干部教育培训:价值导向与现实路径[J].廉政文化研究,2015,6(1):73-78.
责任编校 张煜洋
Opportunities, Challenges and Solutions for the Education and
Training of Discipline Inspection and Supervision Cadres in the
New Era
XU Xiang, LIANG Yu(School of Administrative Law, Nor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s Science and Law, Xian 710063, Shaanxi, China)
Abstract: To achieve high-quality development of discipline inspection and supervision in the new era, the key is to build a high-quality and professional discipline inspection and supervision cadre team. Education and training of discipline inspection and supervision cadres are of great significance for consolidating the ruling position of the Party and comprehensively improving the quality of the discipline inspection and supervision cadres. The new great project of the Partys construction in the new era calls for a high-quality contingent of discipline inspection and supervision cadres. The Law on Supervisors has improved the orientation of education and training of discipline inspection and supervision cadres, and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an promote the diversification of education and training of them. In addition to these opportunities, the education and training of these cadres are still faced with challenges such as troubled management system, imperfect lecturing system, incomplete resource integration, and monotonous teaching methods. The suggestion is to improve the cadre education, training and teaching system, integrate high-quality training resources and other paths to solve the difficulties and doubts in practical work by improving the management system, integrating the case-identification teaching and other innovative ways so that we can forge a high-quality professional discipline inspection and supervision iron army.
Key words: Supervision Law; discipline inspection and supervision; cadre education and training; Supervisory Law; appraisal case teaching
收稿日期: 2022-11-10
基金項目: 陕西省社会科学一般项目(2022B066)
作者简介: 徐翔(1990— ),男,山西长治人,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讲师,博士后;梁玉(1998— ),女,江苏徐州人,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