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法治思想在福建的探索和实践

2023-07-25 18:05陈龙
行政法学研究 2023年4期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以人民为中心党的领导

陈龙

摘要: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习近平在福建工作期间,以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在地方立法领域开展了近10年的实践探索,形成了坚持党领导立法工作,坚持立法以民为本,坚持从实际出发、突出地方特色,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实效等指导思想,通过系统的地方立法统筹推进了福建改革開放、社会民生、文化事业、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积累了深厚的立法实践经验。这些立法理念和实践经验体现了与习近平法治思想一脉相承的理论逻辑和实践逻辑,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形成奠定了重要思想基础和实践基础。习近平法治思想在福建探索和实践的启示包括:以系统的法治思维探索深化改革,以求真务实的法治方式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以科学的法治理念推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党的领导;以人民为中心;科学立法

引言

2020年11月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最重要的成果是,确立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中的指导地位。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集中体现为“十一个坚持”。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最新成果,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科学阐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实践特色、理论特色、民族特色和时代特色,体现了实践逻辑、理论逻辑和历史逻辑的有机统一。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习近平法治思想也是指导和推进当代中国立法发展及其现代化的科学指南。

在福建工作的17年半期间,习近平对法治的尊崇和践行一以贯之,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行了积极而深入的探索,尤其注重发挥地方立法促进改革开放、服务发展大局的重要保障作用,展现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实际问题的高超领导艺术和政治智慧。1990年至1996年,习近平担任福州市委书记兼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近6年,领导并推动了一系列具有先进性、科学性的立法实践;1999年至2002年,他担任福建省人民政府主要领导3年多时间里,提出了具有战略性、前瞻性的理念,推动出台了一系列开创性的立法成果并经受实践检验,统筹推进了福建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习近平坚持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在福建地方立法领域开展近10年的实践探索,领导并推动共100部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制定修订工作,深刻洞察地方立法建设的内在本质和运行规律,形成了指导地方立法建设的科学立法理念,积累了深厚的立法实践经验。这些重要立法理念和实践经验与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内容上高度契合、逻辑上相互贯通、实践中相互关联,具有一脉相承的内在统一性,“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形成奠定了重要思想基础和实践基础”,构成了一个不断发展创新的理论体系,展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守正创新的理论品格。因此,研究探讨习近平法治思想在福建的探索和实践,习近平在福建的地方立法理念和立法成果是重要基础。

一、习近平领导和推动福建地方立法工作的指导思想

“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小智治事,中智治人,大智立法。”在福建工作期间,习近平在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践探索中深入思考,深刻把握地方立法建设的内在本质和运行规律,形成了一系列科学的立法指导思想。思想是行动的先导,理论是实践的指南。1994年1月,习近平发表《发挥人大职能作用加强地方立法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署名文章,全面阐述了地方立法工作应坚持的原则、导向与方法论,精辟地指出了地方立法工作的最基本特点和优势,科学指引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在福建探索时期的立法实践。习近平领导和推动地方立法工作的指导思想可以概括为:立法要坚持党的领导,立法要坚持以民为本,立法要坚持从实际出发、突出地方特色,立法要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实效。这些指导思想分别与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推进科学立法”

有一脉相承的内在理论逻辑,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形成奠定了重要思想基础。

(一)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

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的阶级性是法的本质属性。马克思、恩格斯揭示资产阶级法的本质时指出:“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社会主义国家的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是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促进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重要保障。地方立法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通过法定程序将之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是国家立法的必要补充,具有很强的政治性。

万山磅礴,必有主峰。习近平在福建工作期间,坚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核心作用,切实加强党对各项事业的领导”的理念,对党负责和对人民负责统一起来,加强和改善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并贯彻落实到立法建设中。1994年9月,习近平在福州市委人大工作会议上强调:“加强和改善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是做好人大工作的根本保证……各级党委一定要把人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同时以福州市委名义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工作的决定》。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党委要善于把地方重大事项和重大决策,经过法定程序,变为地方性法规和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二是明确福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首要任务是加强地方立法,对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市委请示报告。三是市委定期听取市人大常委会党组的工作汇报,及时研究和讨论人大工作。1999年8月,习近平刚担任福建省人民政府代省长就在省长办公会议上强调:“第一,要坚决听党的话,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办事;第二,要坚持在省委领导下做好政府的各项工作,确保省委工作思路和重大部署在省政府工作中得到全面贯彻落实……”在立法层面贯彻党的领导,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编制省政府规章立法计划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同改革、发展和稳定相结合,立足省情,深入调查研究;二是在起草审查地方性法规和制定政府规章过程中,坚持党的领导,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立法实践。

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与习近平坚定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坚持党领导立法工作的重要理念一以贯之,且创造性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学,旗帜鲜明地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他深刻阐明了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闪耀着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真理的光辉。

(二)坚持立法以民为本

马克思、恩格斯指出:“过去的一切运动都是少数人的,或者为少数人谋利益的运动。无产阶级的运动是绝大多数人的,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独立的运动。”这深刻揭示了人民性是马克思主义最鲜明的品格。在社会主义国家,法的人民性就是要体现“人民至上”。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追求,充分诠释了人民至上的基本内涵。

“‘法治为民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民心指向。”习近平始终坚持以民为本的理念,时刻将人民群众的衣食冷暖放在心上,从人民群众最关心的突出问题着手,把实现和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地方立法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通过实效性立法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急难愁盼问题,彰显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价值追求。1994年3月,习近平在福州市十届人大二次会议上强调:“各级领导干部要时时、处处、事事都把群众的冷暖安危放在心上,进一步疏通和拓宽党和人民群众联系的渠道,倾听群众的呼声,反映群众的愿望和要求,集中精力解决群众最为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在2000年1月福建省人大会上,刚当选省长的习近平掷地有声地宣示:“必须使每一位政府工作人员都牢牢记住,人民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必须代表人民的利益,必须为人民谋福利,切不可忘记了政府前面的‘人民二字。”2001年8月,他发表的《政府该怎样为百姓服务》集中体现了“以民为本”是“好政府”重要标准的思想:“只有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让群众感受到政府的温暖和具体实在的服务,才是最受群众欢迎的政府。”2002年1月,习近平再次强调:“各级政府要坚持和深化‘以民为本的要求,更多地为人民谋利益、办实事。”由此可见,为民办实事、为民谋幸福的以民为本理念作为一条主线,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探索时期贯穿始终。法规制度具有规范、引导、推动、保障的作用,通过践行立法为民,发挥地方立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社会民生的热点、难点问题,并以制度优势建立长效机制,实现法为民所立,利为民所谋。

习近平法治思想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人民观点和立场,从“以民为本”一脉传承并发展提升为“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科学回答了“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

(三)堅持从实际出发、突出地方特色

马克思主义法学历来重视科学立法的要求,诚如马克思所说:“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创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他用有意识的实在法把精神关系的内在规律表现出来。”立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和首要环节,良法是善治之前提。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应当秉持良法善治的理念,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要紧紧抓住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完善立法体制,提高立法质量。”而科学立法是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途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第7条第1款也明确规定:“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这进一步阐明了从实际出发,深刻把握客观规律,是科学立法的核心要义。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必须从中国实际出发,体现中国特色。”基于国家统一的立法不可能对各地区的特殊情形作出统一规定的情况,习近平强调,地方立法在不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前提下,从本地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突出地方特色,在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的基础上,尽快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和体现本地区特点的法规体系,为地方立法建设指明了科学的方向。在这一指导思想下,无论是在福建省域层面加强地方立法建设,还是在福州市域层面推动出台地方性法规,始终坚持从福建省情、福州市情等本地区改革与发展实际情况出发,立足区位优势,充分体现地方特色;同时,在深入调查研究和深刻把握经济社会发展客观规律的基础上,加快建立适应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制度体系。由此可见,坚持从实际出发、突出地方特色的立法理念为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和“坚持推进科学立法”提供了思想基础。

(四)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实效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根源于人类的物质生产实践活动。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提出:“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凡是把理论诱入神秘主义的神秘东西,都能在人的实践中以及对这种实践的理解中得到合理的解决。”进一步阐明了实践性是贯穿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的一条主线。因此,立法要实现法的价值,必须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实效的实践理性,《立法法》第7条第2款“法律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的规定,也体现了这一科学立法的思想。

在习近平领导推动下,福建地方立法按照坚持以问题为导向,注重实效的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注重立法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尽量使规定的事项明确、具体,以精准实效立法破除地方立法“宜粗不宜细”的观念。针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初期遇到的新形势、新问题,习近平综合考虑长远发展与当下需求,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积极性和导向性等优势,有的放矢,因地制宜地解决经济、社会、文化等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实际问题。同时,习近平高度重视立法调研工作,指出立法工作“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注意听取专家、学者和实际工作者的意见”,将科学、高效的立法调研作为立法解决问题的前提和基础,善于通过调研发现问题、抓住主要矛盾进行科学的立法决策、起草法规核心条款解决问题。正如习近平所强调的:“我们做工作要抓关键环节,就如同牵牛要牵牛鼻子一样。”关键环节是指主要矛盾,只有抓住了主要矛盾,才能纲举目张,使问题迎刃而解,从而把工作落到实处。这个思路和做法生动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两点论”和“重点论”的辩证统一。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实效的立法思想也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坚持推进科学立法”的内在要求。

二、习近平领导和推动福建地方立法工作的实施路径

树高千尺有根,江河万里有源。在福建工作期间,习近平首次领导并开展地方立法探索,围绕建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中心任务和保障服务民生,紧扣实际,通过卓有成效的地方立法破解经济社会发展的急难问题,取得了一系列开创性的立法实践成果。

1990年以前,因各种因素的影响,福州市制定出台的地方性法规只有5部,经济社会发展领域的立法建设滞后。面对福州市由“海防前线”向改革开放前沿转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兴未艾之际,习近平高瞻远瞩、审时度势,提出:“把加强地方立法作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首要任务,努力工作,尽快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和本地区特点的地方性法规体系。”“要使地方立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就必须改变过去的思维模式,确定按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立法的新思路。”在习近平的领导推动下,福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探索,加快了地方立法的步伐,经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批准出台了28部地方性法规(见下表)。同时,立法质量方面有显著的提高。譬如,以改革首创精神出台实施了全国首部保护城市教育用地的地方性法规《福州市保护城市中学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若干规定》,得到当时国家教委的高度肯定,并批转全国各地参照执行;颁布实施《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在国内率先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保护历史文化名城,树立了先进典范。按照“把立法工作作为一个系统工程,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做好预测和规划,从宏观上把握地方立法的趋势和发展”这一思路,福州市初步建立起比较系统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体现本地区特点的法规制度体系.将经济、社会、文化、环境保护等各项事业都纳入法治化轨道。

习近平担任福建省人民政府省长期间,将依法治省提升为福建发展的大战略,强调:“紧密结合福建实际,加快依法治省进程”,推动出台《关于开展依法治省的决定》,在全国率先聘请著名法律专家担任省政府法律顾问,着力发挥立法先行在依法治省战略中的基础性作用,“要加快地方立法步伐,重点是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地方性法规体系”,以地方立法引领和推动福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在习近平的领导推动下,共向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44部地方性法规议案,出台28部省政府规章,有力促进福建经济社会发展步入法治化的快车道。其中,有两项开创性立法成果在全国领先。一是颁布实施了国内首部政务公开的省政府规章《福建省政务公开暂行办法》,率先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二是出台实施了我国第一部保护海洋环境的地方性法规《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开启了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先河。通过这些在市域、省域层面近10年卓有成效的立法实践,展现了地方立法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突出作用。“相对于国家立法,地方立法可以更充分、更直接地反映本行政区域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发展对法制建设的要求,因地制宜地解决地方的实际问题,这是地方立法工作的最基本特点和优势。”这一实践证明了地方立法建设是回应本地区政治、经济、文化等发展诉求的坚实保障,体现了与习近平法治思想一脉相承的实践逻辑,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形成奠定了重要实践基础,提供了深厚的制度经验。

(一)通过先行性立法探索改革开放和推动服务型政府建设

1993年,为贯彻党中央号召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步伐,习近平提出要“打破常規,敢于迈大步”思想,同时着眼于地方立法的原则性和创新性,强调对应兴应革的事情,尽可能做到先行立法。在这一先进思想指引下,制定出台了一批先行先试地方性法规。譬如,1993年11月审议颁布的《福州保税区条例》,体现了“在不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从本地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出发……只要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看准了,可以大胆去试验”的解放思想精神。保税区是国家扩大开放、培育新经济增长点设立的比开发区、经济特区更高层次的特殊区域,处于探索阶段,相关立法国内无先例。基于事关福建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战略目标的高度,《福州保税区条例》先行性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提出对外开放领域“法无禁止皆可为”。除法律法规严格禁止外,福州保税区内其他行业一律对外开放,体现了“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都允许非公有制企业生产经营”。二是以改革的精神、创新的举措突出开放、灵活。按照国际惯例和保税区的发展需要,给予保税区在外汇管理和使用、税收、政策方面的特殊规定。三是提出营造高效便捷的国际投资环境。通过设置高效精干的行政管理机构简便手续、优化服务,同时将经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对外开放的办法措施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如将保税区企业申办“审批制”改为“登记注册制”改革从法规层面予以确定下来。保税区的立法充分体现了“要把立法工作与改革和发展的实际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探索,以改革的精神解决立法中遇到的难点和问题,善于把实践证明是正确的作法,用法规形式肯定下来,巩固改革开放的成果”的精神,为福州市扩大开放和打造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2001年9月制定的全国首部政务公开省政府规章《福建省政务公开暂行办法》,率先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展现了“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依法行政是对各级政府的基本要求”。《福建省政务公开暂行办法》先行性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首次界定了政务公开的具体内涵,将社会普遍关心和涉及公众利益的有关事项,对公众反映强烈的有关事项,对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有关事项,以及其他需要特别予以监督的有关事项,作为公开的主要内容,做到及时、真实、全面公开,体现了“‘有限管理与‘无限服务,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政府提出的必然要求”的思想,将“马上就办、真抓实干”工作作风制度化。习近平在改革开放的实践探索中深入思考,提出“有限”管理的理念,明确“有限”管理和“无限”服务的内涵,要求处理好两者的辩证关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和为人民服务的质量与水平。二是首次在地方立法中规定,把人权、事权、财权三个方面作为政务公开的重点,使政务公开工作与源头预防治理腐败工作相结合,相互促进。三是突出责任制,保障真实公开,明确政务公开的主体、责任以及负责监督落实的机构。

对政务公开进行立法规范,保证了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推动了依法行政,加快了政府职能转变,有力促进了服务型政府建设。

(二)通过实效性立法实现为民谋福祉的初心

1991年初,习近平强调:“群众的衣食住行、开门七件事,始终是我们关心的主要问题。”

基于地方立法的问题导向和可操作性,指出立法要因地制宜地解决地方的实际问题。在这一思想指导下,通过推动出台一系列务实高效的地方立法,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的“菜篮子”、住房、教育等急难民生问题,体现了以民为本的立法理念。

1995年4月,习近平在“菜篮子工程”建设和控价工作会议上强调:“‘菜篮子工程建设和控价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首先要扭住‘发展生产、增加有效供应这个‘牛鼻子,要一手抓菜地保护,一手抓菜地建设的方针,稳定菜地面积,增加蔬菜供应量。”1995年9月审议颁布的《福州市蔬菜基地保护条例》,贯彻上述讲话精神,通过建章立制从根本上解决群众吃菜难这个最大的民生问题,主要从两个方面采取措施进行规范:一是加强蔬菜基地建设方面。采取按人口面积确定标准划定蔬菜基地,加强规划;通过财政专项资金扶持,实行项目管理负责制等多项有力举措,加强开发建设。二是加强蔬菜基地的保护。采取了签订保护责任书,以及对征用、占用蔬菜基地的,必须履行法定程序并缴纳开发建设基金等约束措施。对蔬菜基地保护和建设进行地方立法,从源头上保障了蔬菜的生产,稳定了市场供应,取得了立竿见影的效果,仅1996年福州市新建、改造菜地面积达433.33公顷,征用菜地的行为得到有效控制,征用面积比上年减少20公顷。加强对违法占用菜地行为的查处,依法规范了蔬菜基地管理、保护工作,为将“菜篮子”工程办成群众最满意的项目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1991年8月审议颁布的《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通过实效性立法解决群众的住房难问题,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将群众的合法权益放在首位,确立了房屋拆迁遵循的原则,对涉及群众住宅拆迁、旧房改造等建设项目,实行就地、就近妥善安置。二是统一了全市拆迁安置标准,拆迁补偿价格按照公平合理、等价有偿的原则,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确定,从实体上最大限度地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三是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从程序上规范拆迁行为,确定了拆迁履行的法定程序和条件等。《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颁布实施后,1994年,为加快改善住房困难群众的居住条件,习近平在福州市组织实施“安居工程”和“广厦工程”,“短短一年多时间,新建解困住宅49万平方米,为1.4万多住房特困户解决了住房困难,市区人均居住面积从‘七五期末的7.53平方米提高到9.3平方米,住宅成套率由40.58%上升到63.9%”。有力地推动了福州市旧城改造,维护了各方的合法权益,让广大群众更加安居宜居。

1993年3月审议颁布的全国首部保护城市教育用地的地方性法规《福州市保护城市中学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若干规定》,通过立法有效解决了福州市教育用地被占用蚕食的突出问题,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一是规划设置上,按人口标准、国家定额标准分别确定学校的班级规模、学校建设用地面积,由有关主管部门划定教育建设用地规划红线。二是严格控制拆迁学校校舍或者占用教育用地。对确需拆迁或者占用的,应当优先就地、就近安置,并按原面积和用途归还产权或者就近按原面积补还等。三是加强对教育规划预留地的严格保护,明令禁止将教育规划预留用地改作他用,明确规定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擅自调整教育规划预留用地的行为无效。保护城市教育建设用地的法规虽然仅有言简意赅的18条,但通过这些可操作性强的硬性规定和量化指标,以法规形式保护了1000多亩教育用地,有力保障了福州教育事业的长足发展,人民日报给予了高度评价,当时的国家教委充分肯定,以教计厅[1993]9号文将相关经验做法批转全国各地参照执行。

担任福建省人民政府省长期间,习近平将福州市棚户区改造的有关经验推广到全省。2002年9月审议颁布的地方性法规《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注重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按照市场化的原则,拆迁补偿可以自主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为保证公平合理,对同一拆迁范围内同类被拆迁房屋,使用统一估价方法。二是以法规的形式保障了被拆迁群众依法享有的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资金、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及其他拆迁补偿费用等权益。同时,规定了被拆迁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的优先购买权。三是对弱势群众的兜底保护,规定对经济特别困难,无力购买安置房的被拆迁群众,应当予以妥善安置。《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在改善群众住房,推动福建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和城镇一体化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通过针对性立法保护传承历史文化

保护文化遗产,就是守护精神家园,延续民族的灵魂和血脉。在福建工作期间,习近平极为重视对文化遗产的保护,抢救性地保护福州市“三坊七巷”历史文化街区,强调:“保护好古建筑、保护好文物就是保存历史,保存城市的文脉,保存历史文化名城无形的优良传统……保护好古建筑有利于保存名城传统风貌和个性。”着力推动文化遗产的制度化保护。

1997年1月审议颁布的全国第一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地方性法规《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坚持了“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的指导思想,建立了文化遗产保护长效机制,体现在五个方面:一是针对古建筑等文物保护原先无专业部门管理的问题,将新组建的市文物管理局增加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主管部门。二是针对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历史实物遗存等无法可依的问题,将实践中创新探索的挂“福州瓷牌”形式保护名人故居的做法上升为立法规范,予以依法保护。三是针对非文物的历史实物遗存面临随意建设、迁移或者拆除的风险,规定了严格的批准程序。四是针对名城保护资金的保障不足问题,规定了保护资金实行财政拨款与社会筹集相结合的方法。五是针对历史文化名城如何进行整体保护问题,从保护文物、历史实物遗存本身,上升到保护“三坊七巷”的传统空间格局和坊巷结构,再創新性地提出对历史文化保护区以及整个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通过地方立法对历史文化名城予以保护,确立了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总体格局和古城风貌,为保护传承城市文化根脉奠定了坚实的法治基础。在《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的护航引领下,被誉为“明清古建筑博物馆”和“城市里坊制度活化石”的三坊七巷历史文化街区已成为福州市最靓丽的名片,2009年被评为首届“中国十大历史文化名街区”之一。2021年在福州市举办的第44届世界遗产大会上,福州市古建筑、传统历史文化街区向世界展示了中国传统文化独特的魅力,在保护传承中熠熠生辉。

为保护好武夷山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资源,2002年6月审议颁布的地方性法规《福建省武夷山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通过针对性立法加强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针对部分文化遗产因旅游开发和城乡建设面临被破坏的风险,规定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严格依法进行保护和管理;对非文物保护单位设定了立法规范予以保护。二是针对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意识淡薄问题,规定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宣传力度,采取措施保护和传承武夷山历史文化,同时设置了保护世界遗产是全民权利义务的条款。三是针对保护规划的制定无法可依的问题,明确将武夷山世界遗产保护规划和详细规划作为保护管理的重要依据。四是针对武夷山世界遗产保护资金不足的问题,规定设立武夷山世界遗产保护专项经费。对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进行立法规范,为保护传承好武夷山“双世遗”无与伦比的生态人文资源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撑。

(四)通过前瞻性立法守护“绿水青山”的生态环境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类是自然的有机组成部分,与自然是统一的有机整体,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紧密联系、不可分割。习近平继承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关于人与自然关系的思想精华和理论品格,对生态文明建设进行了前瞻性的探索和深入思考。早在1992年,习近平就提出“城市生态建设”的理念,明确环境规划总目标:“把福州市建设成为清洁、优美、舒适、安静、生态环境基本恢复到良性循环的沿海开放城市。”前瞻性规划生态环境保护。2000年,习近平创造性提出建设“生态省”战略构想,在2002年1月政府工作报告中正式提出:“建设‘生态省,大力改善生态环境,是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举措,是一项造福当代、惠及后世的宏大工程。”2002年8月,在《福建生态省建设总体規划纲要》论证会上,习近平强调要“通过以建设生态省为载体,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维护生态良性循环,保障生态安全,努力开创‘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把美好家园奉献给人民群众,把青山绿水留给子孙后代”。习近平亲自组织编制《福建生态省建设总体规划纲要》,为福建生态省建设作出远景规划,在全国率先推进生态省建设。

习近平着眼于地方立法的科学性和地方特色,强调尽快制定完善适应市场经济和体现本地区特点的地方性法规。他从福州多山之地、多水之乡的实际情况出发,对福州城市规划提出了重要的“显山露水、跨江面海”战略构想。1992年6月审议颁布的《福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贯彻这一指导思想:一是前瞻性地设置专门章节对古树名木进行保护,创新性将古树名木划分为一级、二级进行重点保护。通过对古树名木的分级保护,既保护了福州“榕城”的悠久历史,又引导带动群众知榕、爱榕、护榕,通过广植适合当地气候、体现“榕城”风貌和历史名城特点的榕树,使“榕城”更加绿意盎然,不负盛名。二是采取科学安排绿化建设的用地布局,确定具体比例留足绿化用地的面积,按国家规定缴纳绿化费等操作性强的制度安排,有力促进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经过两年多实践,1994年底,福州的城市园林绿地总面积达1665公顷,城市人均公共绿地由1989年的2.2平方米提高到4.5平方米,两项国家考核指标基本完成达标任务。按照《福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的指引,福州市加快“显山露水”绿化工程建设,2017年10月,国家林业局正式授予福州市“国家森林城市”称号。

为解决福州城区内涝频繁、内河污染严重的突出环境卫生问题,习近平前瞻性地提出“全党动员、全民动手、条块结合、齐抓共治”的内河治理原则。1993年9月审议颁布的《福州市城市内河管理办法》按照这一原则,一是前瞻性规定内河整治应当统筹兼顾环境保护、市容环境卫生、防洪排涝等,讲究综合效益。二是创新内河管理的举措,内河管理实行统一领导与分级负责,部门分工合作相结合的原则,采取按标准配备护河员负责打涝、清扫内河:发挥沿河单位和居民参与性,共同负责做好内河环境卫生等。通过法规制度建设推进了内河综合治理,使内河水清岸绿焕发新生机。

2002年1月修订的《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贯彻了生态省建设的可持续发展理念。立法的前瞻性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一是在环境保护工作的基本原则中提出遵循生态保护与污染防治并重的思想,改变了过去“重污染防治,轻生态保护”的观念。二是突出制定生态建设和保护规划的重要性,将环境规划置于其他规划的首位。在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前提下,其他规划必须与环境规划相协调。三是提出对水生态系统的全流域保护意识,将原先只规定“五江二溪”重点河流的保护,扩大到加强对所有水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

2002年9月审议颁布的《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是我国第一部保护海洋环境的地方性法规,贯彻了加强海洋生态保护、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思想,极具前瞻性,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坚持开发和保护并重、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并举,首次设定将海洋资源与海洋环境纳入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的管理。二是提出对海洋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将沿海海蚌资源、大黄鱼繁殖、红树林、珊瑚、珍稀海洋物种等保护区纳入保护范围,采取措施,加强保护;对引进外来物种的,实行严格审批监管。三是创新地提出实施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的举措,通过该项制度设计,加强从源头上控制排放人海污染物,倒逼海洋资源开发利用发展模式向循环利用型转变,具有重大深远的意义。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政府责令其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的,设置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四是用最严的举措强化海洋污染防治的监管,如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限制采挖海砂、开发海岛及周围海域资源;设置严格的法律责任处理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等。

通过前瞻性的生态立法为“生态省”建设战略“保驾护航”,福建经过16年的努力,成为中央批准的首个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截至2016年上半年,福建森林覆盖率达65.95%,是全国水、大气、生态全优的省份之一。

三、习近平法治思想在福建探索和实践的重要启示

时代是思想之母,实践是理论之源。习近平法治思想在福建立法中的探索和生动实践说明,科学的理论来源于实践并被实践所检验证明,又指导和引领新发展新实践,也必然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创新,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思想伟力。研究习近平法治思想在福建的探索和实践,对深入学习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掌握其核心要义,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大启示意义。

(一)以系统的法治思维探索深化改革

在福建工作期间,习近平以系统的法治思维和全局观念探索深化改革和推进现代化建设。系统观念是马克思主义哲学重要的认识论和方法论,要从客观事物的内在联系去把握事物,去认识问题、处理问题。坚持用普遍联系的、全面系统的、发展变化的观点观察事物,把握事物发展规律。

习近平坚持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系统观,将地方立法作为一个系统的工程,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做好立法规划,从宏观上予以把握其趋势和发展。同时,按照建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体现本地区特点的要求,通过系统的法规制度体系,统筹推进本地区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通过对保税区的地方立法,体现了将改革精神和法治思维辩证统一起来,用改革的精神破解保税区立法中遇到的问题和难点,并通过先行先试的地方立法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改革经验做法确定下来,巩固提升改革开放的成果,确保在法治的轨道上推进改革,充分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和科学方法论。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要整体谋划,更加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只有在国家、政府、社会各个层面,治国、执政、行政各个方面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才能实现法治建设各个环节相互配合、协同运转,从而最大限度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体现了整体部署、协同推进的系统思维。系统地谋划、统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与全面深化改革,精辟地阐述:“‘改革与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要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

十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一共作出了30件授权决定和改革决定。通过授权决定、改革决定保障改革先行先试依法有序进行,积累试点经验,形成制度成果,再制定和修改完善相关法律,已成为新时代立法工作的一个显著特点。③这些思想和做法都是一脉相承的,也充分体现了改革与法治相辅相成、辩证统一的关系。

(二)以求真务实的法治方式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人民是时代的主人,是历史的创造者。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我们要始终把人民立场作为根本立场,把为人民谋幸福作为根本使命。”“始终要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的位置,始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始终为人民利益和幸福而努力工作。”鲜明表达了人民立场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根本政治立场,科学回答了“为了谁、依靠谁、我是谁”的时代之问。

在福建工作期间,习近平以深厚的为民情怀,践行以民为本的理念,被福建人民亲切称为“百姓省长”。2001年8月,习近平在全省治理餐桌污染暨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会议上斩钉截铁地说,“各级领导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把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摆在至高无上的位置”。

由此可见,习近平始终坚持“人民至上”,把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放在心中最高位置,无论在思想上还是行动上,都将为民造福作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坚持以民为本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价值和重要特色,也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在立法领域的体现。习近平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紧紧抓住人民群众最关心的衣食住行问题、社会反映最强烈的事情,以求真务实和“马上就办”的实干作风,对蔬菜基地保护进行地方立法,守护好群众的“菜篮子”:对城市房屋改造管理进行地方立法,加快旧城改造,使广大群众更加安居宜居;对城市教育用地保护进行地方立法,促进了教育事业的长远发展,造福于民等。通过这一系列精准实效的民生立法,切实解决社会热点、难点问题,矢志不渝为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充分诠释了为人民谋福祉的初心,也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生动写照。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紧紧围绕社会发展需要和群众生活需求,以立法增进民生福祉,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针对人民群众关心的高空抛物、民间借贷、霸座、紧急救助等问题,作出相应规定;相继出台国家安全、卫生健康、公共文化等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统领性法律,为社会发展提供全方位法治保障。这些理念和做法,都是一脉相承的。

(三)以科学的法治理念推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在福建工作期间,习近平站在现代化建设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高度,以科学的法治理念超前谋划实施“生态省”发展战略,推进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2001年3月,习近平在福建省环境保护工作座谈会上强调:“实践证明,保护环境与发展经济是辩证统一的……从源头上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积极促进环境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必须坚持‘法德并行的原则,既要强化法治,严格执法,又要抓好宣传教育工作。”在立法實践中,对福州市域层面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城市内河管理进行立法规范,突出“显山露水”的地方特色,守护好山、水、林等自然生态系统;在省域层面,修订环境保护条例,制定海洋环境保护条例,贯彻落实生态省建设的可持续发展理念等。通过这一系列前瞻性的地方立法守护生态环境,促进了人与自然和谐共处,实现经济社会在资源的永续利用中良性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以科学的法治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强调“实践表明,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是辩证统一、相辅相成的”,并深刻地指出:“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要加快制度创新,增加制度供给,完善制度配套,强化制度执行,让制度成为刚性的约束和不可触碰的高压线。”

十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宪法修正案,将生态文明写入宪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等7部法律,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17部法律。这些充分体现了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法治是生态环境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本方式和重要保障,以其公正合理的规则、程序和国家强制力保障,发挥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确保制度体系运行的效能。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将制度建设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中之重,通过科学立法建立系统完善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体系,筑牢制度之基,严格执法,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法治化轨道,推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这些理念和实践都是一以贯之的,具有重大的启示意义。

结语

习近平在福建的地方立法实践,是他在福建工作17年半开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全面探索的最集中体现和生动“缩影”。习近平无论是在市域上领导依法治市,还是在福建省域上领导推进依法治省,始终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改革、促进发展、保障民生、保护文化、守护生态,将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等各项事业都纳入法治化轨道。

本文仅以福建地方立法为视角,尝试研究习近平法治思想在福建的探索和实践。习近平坚持用科学的地方立法之“矢”去射福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之“的”,形成了一系列科学性前瞻性的立法指导思想,积累了深厚的立法实践经验,这些重要立法理念和实践经验与习近平法治思想有一脉相承的理论逻辑和实践逻辑,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形成奠定了重要思想基础和实践基础。同时,研究习近平在福建的地方立法理念和成果,也为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相关核心要义求真溯源,指引了新时代地方立法工作与时俱进发展的方向。

(责任编辑:杨伟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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