仇金
摘要:加强网络版权保护是增进文化传播、维护文化创新的重要保证。现阶段,诉源治理不够深入、裁判质效亟待加强、配套体系碎片运行是网络司法服务保障网络版权的不足之处,需要综合运用法治思维和互联网方式解决发展难题。从理念、制度、配套三个方面,坚持非诉挺前的智治理念、完善科技辅助的智能裁判、建立常态长效的才智体系,优化网络司法服务保障网络版权发展的路径,有助于发现契合我国网络版权实际的中国方案,实现网络版权高质量发展。
关键词:网络司法 网络版权 智治理念 智能裁判
“科技是国家强盛之基,创新是民族进步之魂”。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形成支持全面创新的基础制度。2023年3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新时代的中国网络法治建设》白皮书指出,加强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是支持网络科技创新的关键。我国网络司法运用科技赋能传统司法,积极捍卫网络空间公平正义,发挥了服务网络版权发展的重要职能,为保护网络版权提供了法治力量。然而,数字时代下的科技升级迭代加速,数字版权、数据版权、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版权、二次创作类短视频版权等新领域新业态新应用不断涌现,给网络司法带来机遇和挑战。以媒体版权保护为例,随着新媒体的发展,网络成为新闻传播的主阵地,但媒体的新闻、综艺、体育等节目内容往往被盗播、盗链、再次剪辑,且屡禁不止。这些侵权行为未经著作权人授权且超出合理使用范畴,给媒体的流量、广告收益造成重大损失。受制于网络版权维权数量大、收益低、举证难的特征,著作权人亦选择被动忍受。因此,网络版权法治保障亟待优化。最高人民法院始终把司法体制改革和智慧法院建设作为“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不仅要提升法院专业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而且要通过保护网络版权,深化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激发广大创作者、传播者、服务者的创新热情,为服务保障网络版权高质量发展提供新动力。以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技术为依托,探索网络司法新机制,优化服务保障网络版权发展的路径,对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做好中国式现代化法治保障至关重要。
人類社会的运行规律决定了有人即有纷争,要想根除生活中的矛盾纠纷并不现实。中国式现代化是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与之对应,则是我国的潜在纠纷数量巨大。潜在纠纷一旦无法有效纾解,必将转化为现实矛盾并向后端冲击有限的司法资源,导致“诉讼爆炸”,占用司法资源,让真正需要司法保护的权利难以得到充分保障。因此,我国不应成为“诉讼大国”,而应充分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大力推进诉源治理及其智能化建设,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注重矛盾纠纷源头化解。智治即治理的智能化、智慧化。由于网络版权的已有纠纷和潜在纠纷具有数量大的特点,贯彻智治理念是网络司法的合理选择。
1.要坚持诉源治理理念。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网络司法已然融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大格局中,坚持诉源治理正是人民法院积极发挥司法能动性的重要体现。从本质来看,诉源治理旨在通过调解、仲裁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减少诉讼性纠纷的发生,并力图建构一套有效有序的纠纷化解体系,既着眼矛盾纠纷的源头,又关注纠纷处理的过程和结果。当然,相比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法律效果始终是网络司法的首要追求。
2.要坚持智能治理理念。智能治理不是简单地科技叠加,而是运用智能化手段,推进网络司法审判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在理念方法、行为方式、制度框架上的根本质变。换句话说,智能治理理念折射出网络司法服务保障网络版权的新维度,也直接关系到新时代网络司法的形象塑造。在民事领域,要运用网络思维打造一站式多元解纷,畅通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渠道,提供线上庭审、调解、司法确认和视频接访等云服务。在行政领域和刑事领域,要将行政监管和刑事惩罚相结合,从版权登记、确权、授权、转让交易等全流程打通数据壁垒,打击盗版侵权,提升治理能效。同时,落实智能理念离不开智能化系统建设,要发挥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三合一”审判机制的特点,由单一功能的纠纷解决平台,向争点归纳、证据评价、类案检索等综合分析功能纵深,迈向真正的网络司法智能化。
3.要坚持协同治理理念。网络司法是服务保障网络版权的一环。做好网络版权治理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系统工程。由于其涵盖政府、法院、仲裁、人民调解等多个主体,且各部门之间的协同融合和联动不够,一定程度上阻却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对网络版权纠纷的过滤与分流效果。因而,在协同治理理念下网络司法需要协同党委、政府、社会等各方面,治已病,防未病,防止网络版权纠纷向诉讼、强制执行和涉诉信访延伸。进一步讲,其目标在于从事前、事中干预网络版权纠纷本来的发展方向和速度,将纠纷带来的影响和损失减至最轻,防止纠纷演变成为影响社会政治、经济、稳定发展的障碍。
人民法院推进网络司法与现代科技深度融合,审判智能化水平不断提升。但受限于技术、行为能力、偏好习惯等因素,网络司法在审理网络版权纠纷过程中运用科技手段的做法,还存在较大差异。诉审主体之间的权利配置不均衡、适用边界不明晰、程序运行不规范,致使“类案异判”,引发群众不满。为此,网络版权纠纷审判工作仍需深化。
1.要正确认识网络司法智能裁判的内在机理。法官责任制是司法的基本准则。即便运用智能裁判手段参与审判活动,网络司法的最终裁判者仍是法官,人工智能技术或者智能裁判系统仅处于辅助地位,其作用在于帮助法官提升审判质效。它运行的内在机理是网络版权纠纷的识别、量化、分析和应对。识别纠纷是数据分析的前提和对象,数据收集的广泛性、数据筛选的可靠性、数据输出的有效性均是有效识别网络版权纠纷的必要条件。量化利用神经网路、模糊算法等数理工具,结合过往历史经验,将网络版权纠纷的各种关键信息数字化,构建数据库,为网络版权纠纷的分析提供数据基础。分析则是将经过数字化处理后的数据,运用人的经验和智慧进行结构化剖析,找出网络版权争议的关键点和突破点,并设置相应的应对措施和对策。最后,应对则是在前述的基础之上,针对网络版权纠纷的萌芽、发生、激化、爆发等不同阶段,发出自动预警,预判纠纷的发展趋势并提供解决对策,阻断纠纷发展链条,使之朝着有益的方向发展。
2.要充实完善智能裁判司法大数据库。电子图书、网络小说、数字音乐等网络形式的作品,已经成为人民创作、欣赏和传播作品的主流形式。新征程下的网络版权不仅起到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增强人民精神力量的重要作用,更肩负着坚定中国文化自信自强、扩大中国文化国际影响的重大使命。近年来,随着新修订的《著作权法》正式实施以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发布,网络版权司法保护得到进一步强化。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知识产权裁判规则库,旨在统一全国司法裁判尺度。随着时间推移,数据库将不断完善更新,并可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网络版权案件进行类型化、要素化处理,抽取事实要件、归纳争议焦点、匹配法律条文、分流繁案简案。未来,司法大数据将为网络版权发展提供更加精准的推送服务,健全智能裁判方法,达到数字正义。
3.要大力发展在线诉讼。在网络司法程序创新方面,异步审理、集中审理和示范诉讼成为处理网络版权纠纷的有益探索。对于异步审理,其规定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可以在限定的时间范围内,自主选定时间、地点,登录交互式审理系统完成起诉、答辩、举证、质证、接受询问、发表辩论意见等诉讼活动,使当事人不再受开庭时间和空间限制。对于集中审理,法院将一方当事人相同、法律关系相同、诉讼程序相同、事实和争点近似,并且双方当事人均已在线认证的批量案件进行在线集中开庭审理。对于示范诉讼,通过选取示范判决,并以其作为范本,法院受理相同或相似的类案之后,以示范判决结果与当事人进行沟通,消解当事人对诉讼结果的不合理预期,从而形成类案纠纷的非诉讼批量化解。由于网络版权纠纷存在数量多且事实近似的特征,低效率的重复工作量消解了网络司法工作实效。司法智治理念下,在线诉讼发挥了矛盾纠纷源头化解之功效,缩短了法院和当事人的开庭时间成本,为网络司法提质增效。虽然针对这些举措也不乏质疑的声音,如异步审理无法滿足最佳证据规则、在线诉讼导致司法仪式感降低、与口头辩论和直接言辞等传统诉讼原则存在冲突等。然而事实上,在线诉讼并未削减双方当事人的实体和程序性权利,也为双方当事人提供了相应的程序保障,不失为优化网络版权纠纷审判制度的制度方案。
网络司法在后端构筑起保护网络版权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前端,则需社会各界力量的共同参与,要为网络司法提供配套保障,完善网络版权高质量发展的保障体系,形成支持全面创新的基础制度。
1.提质数助决策,形成大数据资源的良性互补。网络司法大数据能够为党政机关提供多方面的数助决策服务。由于司法大数据能够客观反映网络版权在内容创作、登记确权、渠道扩展、运营管理等方面的运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通过融合行政机关政务大数据,并对数据进行分析研判和动态预测,可追踪到网络版权领域的新问题。如网络平台的版权侵权责任、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版权认定等问题,提示有关部门予以关注并开展监督、调研、指导和整治行动,从而制定政策法规对违法行为和市场乱象进行规范,为网络版权发展创造良好环境,以满足人民群众多元的文化作品需求,实现资源高效配置。
2.强化教育研究,为保护网络版权发展提供人才支撑。随着网络和科技的不断发展,信息法学、数字法学、数据法学、人工智能法学等跨学科的研究领域涌现,给传统法学研究和教育带来了机遇和挑战。在网络司法服务保障网络版权发展的进程中,人才既是关键,也是支柱力量。科研院校是网络司法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要关注前沿问题,同等重视网络司法基础理论和实务经验,为解决网络版权纠纷中的新问题提供建设性方案。人民法院是网络司法人才培养的实践前线。人民法院要为法官提供理论学习和实践交流的机会,既要精于网络司法又要熟悉网络版权,使之成为现代化网络司法所需的复合型人才。当遇到立法规定尚不明确的新问题时,要重视裁判说理,在现行法律规则框架下创新裁判规则。传媒出版、电视电影、音乐游戏、互联网等各行业领域,要合法合规经营,指导作者在进行作品初次创作、发行、复制、改编、表演等过程中,树立法律意识,坚持原创、杜绝抄袭、做好作品、维护版权。
3.加强宣传引导,提升全社会的网络文化素养。网络司法不仅是依法保护网络版权的重要方式,更是维系网络社会基本价值观的现实纽带。网络司法属于公共法律服务的一部分,提升网络司法服务水平,让人民群众真正地感受到网络司法公信力的提升,是对人民群众公共法律服务需求的回应。为此,网络司法要坚持正确的政治观、民族观、文化观、历史观,筑牢网络司法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基础。人民法院要做好宣传引导,以公报案例、经典案例、社会关注的重大网络版权热点事件为切入,正面宣传网络司法工作的理念、举措,彰显网络司法的法治力量和人文关怀。新闻媒体要传播网络司法正能量,通过新闻报道、法治宣讲、文艺作品等弘扬网络司法服务保障网络版权发展的优秀事迹,营造尊重、鼓励、保护网络版权发展的社会氛围。反过来讲,还要健全网络司法重大舆情和突发事件舆论引导机制,防止别有用心之人恶意抨击我国网络版权保护工作多年来难得形成的共识与成效。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本文系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度司法研究重大课题“人民法院为推动科技创新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问题研究”(项目编号:ZGFYZDKT202116-0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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