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兴钱
印,“执政所持信也。从爪从卪。凡印之属皆从印”。《周礼》有云:“守邦国者用玉节,守都鄙者用角节。谓诸侯于其国中,公卿大夫于其采邑用之。”玉节、角节即为用印之始。印在秦时,天子之印称为玺,其余称印。兩汉时期,诸侯王称玺,将军称章,其余称为印。清代,皇帝之印称为玺,亲王以上的印叫宝,郡王以下的官员的叫印,私人的叫图章等。印章名称主要有玺、宝、图章、图书、图记、钤记、钤印、记、戳记等等。印章用材有石、玉、铜、木等。制印工艺有刻、铸等。印章用文分朱文(阳文)、白文(阴文)两种,字体主要有篆、隶、楷、行草等,其中又以篆为多。江西省博物馆藏有一枚“江西省人民政府”铜印,现著文以飨读者。
1949年6月16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宣告成立。代表江西省人民政权的印大体经历“江西省人民政府之印”“江西省人民政府印”“江西省人民委员会”“江西省人民政府”的过程。江西省博物馆馆藏“江西省人民政府”铜印,为国家一级文物。此印从1950年3月1日启用,后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公布和国家机构的变动,于1955年2月6日停止使用。
这枚“江西省人民政府”铜印边长6.9厘米、通高12厘米、重1.25千克。整个铜印分两部分,印题和柱形钮,印面宋体铸有阳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八个字,印面有边框。与印面相对的面阴刻“一九四九年十二月 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印”“第柒叁号”字样。印纽为圆柱形,光素。
1929年4月13日,南京国民政府公布的《国民政府颁发印信条例》规定:各级政权机构的印信分为印、关防、钤记、小章四种,其中永久性机关及行政机构用“印”,临时及非行政机构用“关防”,委任职之机关用钤记,简任或荐任之机关用“小章”。同时,该条例还规定,根据机构规格不同,印信有银质、牙质、铜制、角质、木质之别。在形制上,除关防为长方形外,其余均为正方形,尺寸比清制稍小。在字体上,均采用阳文篆书,但篆体不一,有玉箸篆、尚方大篆、小篆、钟鼎篆、九叠篆、垂露篆等,整体上沿袭古代“方印篆书”的传统。
据此可知,民国时期江西省政府印为正方形,字体为阳文篆书,规格较清制稍小,保留古代“方印篆书”的特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上至中央人民政府,下至各部委机关、省级人民政府、驻外使领馆,所用印章仍是沿袭民国时期的直把方印形式,不过在字体选择上,放弃了篆书,改用易识别的宋体字。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统一为全国各省级行政单位铸造了象征人民政权的铜印,江西省人民政府铜印编号为七十三号。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通令》秘字第二十八号(一九五零年三月一日),“中央人民政府本年二月二十一日府厅秘字第七十六号令,颁发本府铜印一颗,文曰‘江西省人民政府印,业于本年三月一日启用”。据此可知此印阴刻“一九四九年十二月 日”之铭文,为铸造时间,非印之启用时间。此印启用时间为1950年3月1日。
那么,自江西省人民政府成立至“江西省人民政府”铜印启用这段时间,江西省人民政府用的又是哪种印章呢?笔者查阅大量资料,在江西省档案馆发现《江西省人民政府布告》政字第壹号文件。
1949年6月16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在南昌正式成立,当日发出第一号布告,宣告奉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命令,成立江西省人民政府。这是江西解放后,随着江西省人民政府成立,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任命邵式平为江西省政府主席的令书,落款时间为中华民国三十八年六月十六日,令书有云:“邵式平等遵于即日到职启印亲事”,左侧盖有篆体阳文“江西省人民政府之印”,尽管稍显模糊,但字体还能辨认。对照《江西省人民政府通令》秘字第二十八号(一九五零年三月一日):“本府木质信印一颗篆字文曰‘江西省人民政府之印于即日起截角呈缴。”
根据这两份材料可知,1949年6月16日至1950年3月1日,江西省人民政府用印为木质,方形、篆体阳文印,铭文为“江西省人民政府之印”。
同时,《中原临时人民政府训令》秘字第 号(一九五零年二月十三日)第四条、第五条对省级人民政府印的字体及规格做了详细规定:“‘印信字体一律用宋体字;省级人民政府印‘一律边长七公分,边宽六公厘;‘第五条第二款,所列各机关的印信,一律由中央人民政府制发。”
1949年3月6日,中原临时人民代表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在河南开封召开,宣布成立中原临时人民政府,邓子恢任主席,吴芝圃、李一清任副主席,下辖河南、湖北、湖南、江西、广东、广西六省,以及武汉、广州两市。故此,江西省人民政府印适用《中原临时人民政府训令》。
据此可知,此枚铜印的制发机关为中央人民政府,字体为宋体,印边框厚度为六公厘,即0.6厘米,边长七公分,即7厘米,档案记载的6.9厘米应是计数错误。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成立了国务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根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同时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改为“人民委员会”。
江西省博物馆藏有一份1954年6月江西省人民政府任命罗桂香为南昌县人民委员的通知书,此任命书左上部印有“江西省人民政府印”。不难看出,在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通过,“人民政府”改为“人民委员会”之前,这枚“江西省人民政府”铜印仍在使用。
1955年1月27日,国务院常务委员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印章的规定》(一九五五年一月二十七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指出:“一九五0年二月六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发的印信条例,现在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公布和国家机构的变动,已不适用,应予废止。”同时对新的国家机关印章的形制和规格做了规定,根据规定,国家机关印章为圆形,省级人民委员会的印直径五公分,中央刊刻国徽,国徽外刊刻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形。至此,这枚“江西省人民政府 ”铜印完成了历史使命,并被上缴国务院。
1959年5月,国务院秘书厅将此类省级机关印章拨交给中国革命博物馆(现中国国家博物馆)收藏,1963年中国国家博物馆将此枚铜印拨交于江西省博物馆,如今这枚“江西省人民政府”铜印,已成为江西省博物馆十分珍贵的一级文物。2020年9月,江西省博物馆新馆开馆,此枚铜印作为国宝级文物在三楼展厅《红色摇篮》展出,同时在《百件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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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说江西》线上展览隆重推介。
此后,国务院还曾两次对省级人民政府印章做过相关规定。两次规定中,省级人民政府印部分几乎没有变化,现将两次文件规定原文录入如下:
1993年国务院印发的《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国发〔1993〕21号)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委的印章,直径五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制发。印章的印文,使用宋体字和国务院公布实行的简化字;印章质料,由制发机关自定。
1999年《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1999年10月31日 国发〔1999〕25号)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各部委的印章,直径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制发;印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印章的质料,由制发机关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如此观之,江西省博物馆馆藏这枚“江西省人民政府”铜印,在形制上保留有过渡时期“江西省人民政府之印”方形长钮的特征,只是材质由木质改为铜质,字体由篆体改为更易辨认之宋体。同时又区别于1955年后省级人民政府之用印。形制上由方形向圆形过渡,规格上由边长7公分改为边长5公分,印面由文向图文过渡。
(作者系江西省博物馆副研究员)
责任编辑/曾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