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丰泳
摘 要:大宗毒品犯罪案件中“零口供”是常态,导致较难查证毒品犯罪完整交易链条,犯罪事实零散不完整,涉案人员的辩解往往有违常理,但又缺少证据予以反驳。因此,此类案件在移送审查起诉时经常处于“半成品”的状态,需要通过补充侦查进行“精加工”。提炼总结实际办案中的证据补查策略,通过关注要件事实外的情节,多点拼接整个事实图景,甄别“零口供”中的不真实成分,提高单一证据的真实属性,能够补强和完善证据体系,准确认定毒品犯罪事实。
关键词:大宗毒品犯罪 零口供 取证难点 补查策略
毒品犯罪向来比较隐蔽,犯罪过程很难被旁人获知,且缺乏一般意义上的被害人,证据收集和事实认定并不容易,侦查工作的难度较大,在大宗毒品犯罪案件中更是如此。毒品犯罪的刑罚十分严厉,这些毒品犯罪的嫌疑人也深知这一点,在多数情形之下,他们不会主动交代毒品犯罪事实,“零口供”的案件并不鲜见。犯罪嫌疑人的“零口供”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形:一是完全否认查获毒品与其有关,不交代任何犯罪事实;二是虽然也交代了事情经过,但往往编造另外一套说辞,将运输、贩卖毒品说成是文物、虎骨、赌博机等其他物品。由于从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中较难获取到充足的有效信息,难以深挖毒品交易网络,在案证据往往比较零散,以至于移送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案件经常呈现“半成品”的状态。
虽然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在侦查过程中更早的阶段去获取、收集证据,但通常来说,检察机关是在审查起诉环节才得以全面掌握案件的证据情况,在经过细致的审查之后,不少案件仍然有必要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因此,对此类案件如何进行“精加工”是审查起诉环节需要解决的问题,采取合适的证据补查策略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将总结此类案件的取证难点,并结合具体案例,提炼办案经验,助力毒品犯罪案件办理能力的提升。
一、“零口供”大宗毒品犯罪案件的取证难点
大宗毒品犯罪案件中查获的毒品数量巨大,往往多达几公斤甚至几十公斤。这些毒品犯罪的嫌疑人是司法机关严厉打击的对象,他们也会极尽所能逃避打击,使得司法机关不易掌握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全过程情况,侦查取证有较大难度。
(一)难以查证毒品犯罪完整交易链条,犯罪事实零散不完整
近年以来,大宗毒品犯罪的方式和手段都发生了較大变化,犯罪手段越发隐蔽,导致毒品犯罪被成功破获的难度不断增加。比如,通过寄递渠道进行运输、贩卖毒品的行为有增长趋势,买卖双方往往选择一些国内不常见的即时通讯软件进行联系,不再选择“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模式,毒品和毒资分开交付并在时间上错开,毒品的运货人和接货人均只与自己的上家单线联系并听其指示行事,且互相之间大多不认识,此外买卖双方之间在交易中广泛使用涉毒隐语……这使得毒品贩运链条中的上游卖家在不少案件中乘机逃脱,公安机关只是抓到了可被替换的中下端,且往往是在送货人交付毒品或者接货人、买家接收毒品时收网的。查获的人员以毒品购买者、运输者居多,真正的毒品卖家、上线不易查证清楚。
在某些案件中,公安机关掌握的线索有限或者比较零碎,需要在抓获接货人后通过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获取毒品交易的详细情况,但犯罪嫌疑人往往拒不交代,或者其交代的信息十分有限,比如仅提供上家的代号、绰号,对更详尽的个人信息及联系方式避而不谈。实践中更常见的情形是,这些接货人通常会辩解自己在参与运输、接货的过程中不知道货物就是毒品,在实际运费并不异常、接货人也非吸毒者等情形下,对这些人主观明知的判断就很让办案人员苦恼。在这种情形之下,毒品交易的证据链条是不完整的,断裂的,真正的毒品卖家、上线隐匿在现实世界里无法查证,以至于案件的事实原貌也就不能真实、完整地浮现出来。
(二)涉案人员的辩解往往有违常理,但又缺少证据予以反驳
在大宗毒品犯罪案件中,查获的毒品数量很大,有些行为人辩解毒品为自己吸食,办案人员结合日常经验判断这一辩解不具有合理性,认为行为人从事贩毒的可能性较大。但是,如果没有其他可靠证据特别是直接证据的支撑,仅凭查获的毒品数量巨大直接推定行为人在从事毒品贩卖活动,明显证据不足。因为在事实上确实存在多种可能性无法排除,行为人有可能从事贩毒行为且早已经联系好买家,也可能只是参与运输或代为收货,属于帮助者,并非贩毒人员。然而在此类案件中,并不容易查证行为人是否曾经贩卖过毒品,有没有联系过相关购毒者,或者是否有其他共同出资人、合伙人。在那些存在多层交易链条且毒品又不是在行为人或其直接下线处被查获的案件中,行为人很可能会承认是在做买卖,但辩解其所交易的商品不是毒品而是其他物品。有些行为人也确实具有正当职业,只是将毒品交易掩藏于合法买卖的幌子下。在这些情形之下,尽管根据个案中的交易时间、地点、方式等具体情形综合判断行为人的辩解不合常理,但在案的其他证据又无法提供足够的支撑予以反驳,难以排除合理怀疑,在讲求印证的证明模式之下容易陷入事实认定的僵局。
由上可见,在大宗毒品犯罪案件中,不仅毒品犯罪的完整交易链条很难查证,导致事实原貌无法完整浮现,对于涉案人员有违常理的辩解也经常陷入束手无策的境地。因此,不论是退回补充侦查还是自行补充侦查,都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破解这两个取证难题,采取对症下药的补查策略。
二、“零口供”大宗毒品犯罪案件的证据补查策略
(一)关注要件事实外的情节
即使是人赃并获的情形下,毒品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也可能不会承认自己在从事贩毒,充其量只会承认非法持有毒品。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贩卖行为,一般有两种途径:第一,要收集其与他人沟通联系过下家的证据,明确所接受、运输的毒品是用于买卖交易;第二,通过搜集其是否有过贩卖毒品的情形,来推断此次被查获的毒品也是为了贩卖而购买。第一种途径的证据通常不易查证,实践中多半通过第二种途径搜集犯罪嫌疑人曾有过的贩毒史来证明其购买毒品的目的是为了贩卖。
[案例1]2021年6月15日,曾某与境外“三哥”联系,后“三哥”派人到湖北省某市考察曾某有无资金实力,曾某安排李某携带50万元现金与“三哥”派来的人会面。同年6月25日,“三哥”又派人驾车将若干包麻果(也称“麻古”,主要成分为甲基苯丙胺)从昆明市运送至某市某露天停车场内,并联系曾某来取。当日上午,曾某安排龙某驾驶越野车载其到达停车场外,曾某让龙某下车,独自驾车进入停车场内接收毒品。送货人与曾某在电话中商定,由曾某从送货人开来的汽车后备箱自取毒品。这时,李某携带现金20万元也驾车到达该停车场,将车停在载有毒品的汽车旁,且与曾某交谈。在毒品还未被取走时,公安机关抓获了李某、曾某、龙某,并在送货人的车上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约34千克。
本案中不仅曾某拒不承认所接收货物为毒品,否认龙某、李某二人知晓,龙某、李某二人也均不承认参与毒品交易,且三人在被抓获时均未直接接触到毒品。由于本案属于控制下交付,根据掌握的线索及证据,能够证实曾某知晓所接收货物为毒品,但由于三人均拒不交代,对于曾某是自己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起出资购买毒品用于贩卖,还是仅仅帮助他人来接收毒品,无法得到证实。龙某开车送曾某去停车场接收毒品,客观上起到了帮助作用,但其主观是否明知存在疑问。公安机关虽然对三人的手机予以扣押,但也没有从中收集到与本次接收毒品相关的有效信息。由于曾某等人接收的毒品数量巨大,推断其曾经贩毒的可能性较大,而龙某一直是曾某的跟班,很可能也在协助曾某贩毒。为此,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要求公安机关移送三人手机,对他们的微信内容重新进行了梳理。
在本地贩毒案件中,经常出现的毒品隐语有“红的”“红酒”“白的”“白酒”,前两个一般指麻果,后两个一般指冰毒。经过再次对曾某、龙某的手机微信内容仔细审查,把这些隐语作为关键字对手机中所有微信聊天内容进行搜索,检察机关终于有了新的发现,其一,龙某在较长时间内跟另外的罗某、陈某之间经常交流“红酒”“白酒”生意,但数量、价格又明显相异于正常的红酒白酒交易,龙某也说过“酒”的来源正是曾某。于是,公安机关对罗某、陈某两人进行取证,两人均承认找过龙某购买毒品,其中一人还承认所谓的“红酒”“白酒”就是麻果和冰毒。其二,曾某和龙某的手机微信中虽然没有对应的相关文字,但聊天记录中找到一张微信聊天的截图,其中的文字也提到了“红酒”“白酒”。雖然这些聊天内容并不能对应此次曾某接收到的34公斤麻果就是卖给罗某、陈某,但能够证实曾某、龙某等人一直在从事毒品买卖,结合此次查获如此大数量的麻果,能够合理推断此次接收的毒品也是为了贩卖。
此外,李某两次携带大额现金的情节也很可疑,但仍需要对其是否参与贩毒的证据进行补强。由于吸贩毒人员之间通常有一定的圈子,需要在不同的案件中寻找关联,为此检察机关在近年来办理的其他毒品犯罪案件中,又获得新的发现:在另一邹某贩毒案中,曾有吸毒人员提到过其毒品来源于一个叫李某的人,并提供了李某的相关特征、手机及微信号,经过比对,发现两个李某的个人信息高度重合。于是,公安机关又对该吸毒人员进行取证,其最终承认和李某见过且一起吸过毒,并听李某说过他可以提供毒品。这个证言虽不能直接证实李某在本案中从事贩毒,但由此也表明李某参与毒品犯罪的可能性较高,综合其前述行为,能够合理推断李某是在主观明知的情形下参与了此次毒品犯罪。
尽管从印证的角度来看,上述补查的证据和待证事实之间并不具有直接关系,但是,证明不仅仅集中在要件事实的证成和单线推论,集中在核心证据和必然性法则,更应该重视司法证明中完整故事的叙事和或然性法则的运用。[1]本案中,对于嫌疑人原本想要如何处理所涉毒品,是否还存在其他共犯等情况确实无法查证清楚,但由于毒品数量巨大是一个既存事实,依据常理经验可知,行为人必定会在事先对毒品去处、毒资来源进行商量。当我们超越本起犯罪的要件事实本身,将视角延伸至完整故事的脉络时,曾某、龙某、李某等人的前后行为是能够自然地嵌进其中的,即使这样的推论运用的是或然性法则,司法人员仍能够建立起曾某等人确实在从事毒品犯罪的事实的内心确信。
本案的补查工作取得了不错的效果,虽然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证据并不充分,但经过补查之后提起公诉,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均获得了法院认可,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对曾某等三人均作出了有罪判决。此案的补查策略充分运用了关联思维,将毒品与隐语建立联系,思路不局限在本案的几个行为人之间,对微信内容的搜索扩展到了行为人的所有朋友圈好友,对行为人是否有过贩卖毒品的证据收集扩展到其他案件。这表明了一个城市的毒品交易网络中的上下线或者买家卖家之间经常会发生重叠或者关联,不同案件的承办人之间应加强沟通交流,对案件中涉及到的人员建立台账,往往会有意想不到的效果。进一步的工作延伸,还可以依托数字检察,建立涉毒人员关联犯罪信息法律监督模型,进行数据碰撞研判,不仅可以引导侦查取证完善案件证据链条,还可以研判漏罪漏犯,及时有效开展诉讼监督以及开展社会治理工作等,达到多重效果。
(二)多点拼接整个事实图景
某些大宗毒品犯罪虽然参与人数众多,但往往交代犯罪事实的只有个别犯罪嫌疑人。这些单独的言词证据很容易被看成是孤证,也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此时就需要办案人员开阔思路,利用案件参与人数众多这个特点,加强对案件中所有参与人的车辆行驶轨迹、手机定位的移动轨迹以及导航线路信息等客观证据的研判,综合言词证据中对隐蔽性信息的交代,进而确立起整个犯罪过程的图景全貌。
[案例2] 2020年10月,在康某的安排下,康某、邹某、李某驾驶一辆黑色越野车,向某、刘某、何某驾驶另一辆白色越野车,六人一同前往云南省昆明市运输毒品。同月12日,向某、刘某、何某驾驶白色越野车在昆明市西山区某停车场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同时查获三个双肩背包,内有甲基苯丙胺片剂47500克。康某、邹某、李某见状逃离现场。2021年7月康某、邹某因涉嫌其他犯罪被公安机关抓获,随后李某也被抓获归案。
在本案中,主犯康某拒不承认与毒品犯罪有关的任何事实,只有邹某一人对整个犯罪事实有过完整供述,但其在侦查后期又改变了之前的说法,对前期供述内容闪烁其词。向某、刘某、何某三人归案后也没有供述康某、邹某、李某三人也一同前往昆明运输毒品的事实。因此,单凭查获的毒品和邹某一人的有罪供述,很难对整个毒品犯罪的全过程予以确认。
由于本案中参与运输毒品的人数较多,且嫌疑人驾驶两辆越野车前往昆明,途中经过或停留多地,于是办案人员在补查阶段重点对车辆行驶轨迹、手机使用基站的轨迹以及高速公路、国道等卡口车辆通过情况信息进行比对、碰撞,从而发现车辆和嫌疑人的行动轨迹高度吻合,能够印证邹某关于车辆与人员组合、中途有过换乘、驾驶路线及经停地点等情况的供述。高速公路卡口信息的通过时间和具体车辆等情况,也佐证了邹某此前供述的可信度非常高。
毒品犯罪案件的客观证据不能局限于查获的毒品、车辆、手机这些静态的物证,更应该让静态的物证“动”起来,从中发现属于犯罪嫌疑人的独有信息,包括如何出发、经停、折返、绕圈等行动轨迹,某个时段频繁联系的关系人及其所处位置等等。当来源不同的多种信息、素材相互碰撞,会浮现出很多点状的事实,结合口供、证言等其他证据材料,同样能够获取到事实真相。
(三)甄别“零口供”中的不真实成分
就通常的理解而言,“零口供”案件并不表示犯罪嫌疑人的交代不包含任何信息,实践中不乏故意编造另一套说辞的“零口供”,此类情形更容易出现在那些收集到无法辩驳的客观证据的案件中,比如行为人之间的部分交易过程有监控录像为证,或者在案发现场采集到行为人的指纹、生物痕迹等并通过鉴定证实是其所留。
[案例3] 2020年7月18日,胡某联系陈某想要购买麻果,后胡某到陈某所住A小区门口将毒资预先交给陈某。当日下午,陈某通知胡某到B小区门口取毒品,胡某到达该小区门口步行至100米外路边等候,陈某从该小区里出来将装有毒品的手提袋交给胡某,随后两人分开。公安机关先抓获胡某并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1200克,后抓获陈某,从其随身携带的钥匙中打开该钥匙所对应的B小区某户房门,又在室内查获大量毒品。
在此案中,陈某在归案后一直是零口供,在讯问中基本保持沉默,矢口否认所有指控事实。但其在整个诉讼过程中的口供并未一直保持拒不交代的稳定性,特别是在辩护律师介入之后,其口供发生了多次变化。在审查起诉和补查过程中,办案机关及时对其多次口供进行固定,并没有因为其没有交代犯罪事实就不作笔录。
比如,陈某在获悉其跟胡某交易毒品的过程被提取到监控录像之后,改口说当天其交给胡某的是一尊观音像,两人是想做文物生意。承办人员在获悉其口供后,第一时间又找胡某核实,虽然胡某也不承认是在交易毒品,但其称收到的不是观音像,而是一个花瓶。此种情形之下,及时对两人的辩解制作笔录,更能反映两人所述并不为真。假使不及时对两人并不一致的辩解予以固定,后期因为各种原因导致两人说辞变得一致的话,司法机关就会对是否存在毒品交易产生犹疑,不利于后续审查过程中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又如,从陈某身上搜到的钥匙所打开的B小区某户住处,非陈某所有或租住,陈某一直否认自己进过室内,后因从该室内卫生间的牙刷等物品上检出他的DNA,陈某才承认自己曾经在2017年和朋友一起到过房间并住过一晚。陈某为什么交代其入住的時间是2017年,很可能是为了表明自己与房间内被查获的毒品无关,所以在辩解时特意拉大入住的时间间隔。这份口供也需要及时固定,根据在案证据判断,其说辞同样不具有合理性。在本案中,侦查机关在房间内凳子上一个已用过的口罩上检出了陈某的DNA,2017年,公众在日常生活中并没有戴口罩的习惯,而且即使因特殊情况需戴口罩,也不可能在他人房内显著位置搁了三年没有清理。本案发生于2020年,正值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出门戴口罩是公众普遍的生活习惯,房间遗留的口罩能够佐证陈某近期在该房内待过,绝非其辩称的三年前曾在此留宿过一晚。
本案中,陈某、胡某的口供都发生过多次变化,及时固定这些辩解,一方面经与其他查证的事实对照,能够辨别其供述的不真实性;另一方面,正是因为两人口供不一致的破绽,经过办案人员耐心细致的工作,胡某后来承认了犯罪事实,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取得了良好效果。陈某的所谓辩解自然没有被法院采信,所有指控的事实均被法院采纳并对其作出了相应判决。
对犯罪嫌疑人的各种不实辩解予以及时固定,固然不能直接证实事实发生的真实经过,但经由比对、甄别,根据在案证据能够得出其辩解不成立的结论。这些口供大大降低了犯罪嫌疑人说辞的可信度,增加办案人员对事实认定的内心确信,同时也可以有效防止串供的发生,实际上也从另一个维度补强了证据体系。
(四)提高单一证据的真实属性
有些大宗毒品案件,在犯罪嫌疑人归案时并没有查获毒品,有的是因为毒品经过多次流转已经无法找到最终的买家,有的是因为犯罪嫌疑人并非在贩毒现场被查获,而是经由其他案件牵出的。缺少了实物证据,所能依靠的定案证据主要是证人证言,包括毒品的购买者和运送者。
[案例4] 2015年5月初,张某找到付某提出购买1500克冰毒。同年5月中旬某日凌晨1时许,张某到付某的出租屋内交给其4.5万元现金后,付某和邹某一起出门取毒品。当日4时许,付某安排邹某先将1000克冰毒交给张某,早上6时许,付某本人又将余下的500克冰毒送到张某正在打牌的某超市门口。
本案中所有毒品在付某归案时均已流入市场,因此未获得实物证据,而付某自始至终都否认他有贩卖毒品给张某的行为。本案的主要证据是张某和邹某的证言。张某对购买毒品的事实予以认可,称1500克冰毒是分两次分别由邹某和付某送来的。邹某承认在某日凌晨和付某一起吸毒时受付某所托给张某送过一个黑色塑料袋包裹的物品,但他称当时不知道所送的袋子里装的是毒品。另外有些其他旁证,也均不能直接证实贩卖毒品的核心事实,如超市老板证实张某有时在其超市门口打牌,但是否有其他人找过张某则全无印象,且该超市门口也没有安装监控。
在缺失物证且犯罪嫌疑人矢口否认的情形下,办案人员对本案事实能否认定一直犹豫不决。基于言词证据的可变性,假使张某和邹某的证言真实性得不到证实,很可能就无法认定付某有贩毒行为。本起犯罪事实发生在几年之前,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已经很难再收集到新的证据,因此需要改变补查策略,对张某、邹某两人证言的审核成了案件办理的关键。其一,通过再次复核,张某和邹某所述的事实经过、时间地点、毒品包装特征等细节仍然是相吻合的,两人之间的说法能够相互印证。其二,张某的证言一直非常稳定。其三,对付某的多次提讯,虽然其仍然否认实施贩毒行为,但一直承认与张某、邹某认识,且与这二人均没有矛盾或者过节。
本案从张某的证言真实性角度切入,来审查贩毒事实是否存在。案件线索来源于张某的检举,张某的上线不只是付某,他还检举了其上线刘某及下线陈某,刘某、陈某的犯罪事实经过查证均得到证实并有法院判决书予以认定。由于张某已受刑罚,并无可能从检举中立即获得好处,相反还可能因其本人涉案增加刑罚,其证言具有很高的可信度,再加上付某也承认其与张某之间并无矛盾过节,结合案件的情境即邹某所说的送毒时间为凌晨、当时付邹两人正在吸毒、物品包装符合毒品特征,完全能够证明付某贩毒事实的存在。本案把补充侦查的重心放在核查、补强张某、邹某的证言上完全是可行的、有效的方式,后来法院也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对付某作出了有罪判决。
印证的证明模式通常要求用不同证据内含信息的同一性来证明待证事实,所谓不同证据尽可能要来源独立,种类有别,数量尽可能地多,比较常见的印证情形是用客观证据印证主观证据特别是口供。本案中,相互印证的主要是言词证据,且均为证人证言,证据种类相同,证据数量少,很容易就会产生证据并不充分的印象。但是,强调整体主义的印证也可能出现完美的虚假印证,而在保持适度怀疑的前提下,依据已有证据及经验逻辑,仔细甑别證据的客观性与真实性,从单个证据真实性的角度打破印证证据体系的闭合性,能够增强证据审查的有效性。[2]
综上所述,针对“零口供”大宗毒品犯罪案件的取证难点,既要运用关联思维,通过隐语等信息多方查证补强证据,加强行车轨迹、手机定位等客观证据的搜集分析,通过关注要件事实外的情节、多点拼接整个事实图景,使得犯罪事实从零散趋于完整;也要对犯罪嫌疑人的辩解意见、不合理说辞进行多次固定,核查、补强关键证人特别是已判同案犯、下线的证言,通过甄别“零口供”中的不真实成分,提高单一证据的真实属性,更加有力地驳斥嫌疑人的各种辩解。
三、余论
“零口供”大宗毒品犯罪案件从“半成品”到“成品”的关键自然离不开证据的收集和审查,但是运用不同策略有效完成证据补查工作,不仅仅只是依靠证据而已,还有我们看待证据的方式和思维。毫无疑问,印证模式仍然是实务办案的有效之选,如果所有的证据都是散乱的、没有关联的,自然不可能得出特定犯罪事实是否存在的结论。但是,过度强调印证以及简单化运用的倾向,会对刑事证明产生负面影响,如违法取证、强求印证,过分看重印证事实,忽略综观式验证、心证功能等。[3]杜绝机械办案,不仅仅体现在实体法上要将刑事政策、天理人情与法律规定相融合,也体现在程序法上适用证据确实充分标准时不过度追求证据相互印证。在印证不足的情形下比如毒品犯罪案件中,从多个维度深挖证据中隐含的有效信息,能够补强和完善证据体系,进而准确认定犯罪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