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鹏程 孙玫 黄世忠 叶丰滢
【摘要】2023年6月26日, 国际可持续准则理事会正式颁布《可持续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一般要求》和《气候相关披露》这两项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 标志着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迈入准则新时代。这两项准则的颁布, 是全球可持续披露基线准则建设中的重要里程碑, 对于推动全球经济、 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意义非凡。本文系统分析这两项全球可持续披露基线准则的出台背景与出台历程, 归纳总结这两项准则的主要内容与基本特征, 全面展望这两项准则的实施应用与未来前景, 希望有助于社会各界深入了解和应用这两项准则。
【关键词】可持续披露准则;基本特征;实施应用;未来前景
【中图分类号】 F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994(2023)14-0003-11
2023年6月26日, 国际可持续准则理事会(ISSB)正式发布两项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ISDS), 即《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第1号——可持续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一般要求》(IFRS S1)和《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第2号——气候相关披露》(IFRS S2)(本文合称“两项准则”)。其生效日期为自2024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年度报告期间, 允许提前采用。这两项准则的颁布, 是全球可持续披露基线(Baseline)准则建设中的重要里程碑, 付诸实施后, 对提升全球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的透明度、 问责制和效率, 推动全球经济、 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意义非凡。这两项准则颁布出台后, 欧盟的第一批共12项可持续报告准则(ESRS)①, 以及美国证监会(SEC)的《面向投资者的气候相关信息披露的提升和标准化》②也将陆续发布。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已经由标准林立的时代迈入相对统一的准则新时代, 可持续披露准则的制定初步形成了国际、 欧盟和美国三足鼎立的格局。本文系统分析ISSB最新颁布的这两项准则的出台背景与出台历程, 归纳总结这两项准则的主要内容与基本特征, 全面展望这两项准则的实施应用与未来前景, 希望有助于社会各界深入了解和应用这两项准则。
一、 出台背景与出台历程
(一)国际社会对制定国际可持续披露准则的期盼
30年来, 在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的推动下, 在全球报告倡议组织(GRI)、 可持续发展会计准则理事会(SASB)、 世界经济论坛(WEF)、 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组(TCFD)和气候披露准则理事会(CDSB)、 全球环境信息研究中心(CDP)③等的不懈努力下, 逐步形成了一些具有代表性的ESG报告或可持续发展报告框架。这些报告框架已在实务中得到广泛运用, 但由于不同报告框架之间存在较大差异, 按不同框架披露的信息不可比, 甚至不少企业同时按照两种或两种以上框架披露相关信息, 导致信息的冗余, 既增加了编报者的负担, 也造成使用者的困扰, 要求不同报告框架和标准实现更高连贯性、 一致性和可比性的呼声日益强烈。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下设的可持续金融工作组(STF)于2020年下半年就投资者对可持续相关信息的需求进行了广泛的调查, 调查结果(OICU-IOSCO,2021)显示: (1)投资者迫切希望制定并强制采用国际可持续披露准则, 以解决可持续信息披露的完整性、 一致性和可比性问题; (2)投资者呼吁将可持续信息与财务报告更好地结合, 确保两者内容上一致、 时间上匹配, 并由审计师或其他第三方鉴证服务机构对可持续信息进行更严格的审计; (3)大多数投资机构强调财务上重要的可持续信息的披露, 同时认为特定行业信息的披露至关重要; (4)投资者重视定性披露和定量披露, 量化指标是投资机构进行估值和风险管理的重要参数; (5)一些投资机构建议在全球范围内采用基于TCFD框架和SASB准则的报告要求, 作为全球标准制定的基础。
面对社会各界对于建立一套全球一致的可持续披露标准的强烈呼声, 二十国集团(G20)和七国集团(G7)及IOSCO、 金融稳定委员会(FSB)、 国际会计师联合会(IFAC)等国际组织因势利导, 呼吁尽快制定全球性可持续披露准则。在此背景下, 成立国际可持续准则理事会、 制定全球可持续披露基线准则, 顺应了国际社会的期盼。
(二)国际可持续准则理事会的成立及其使命
为解决可持续信息披露标准迥异的乱象, 响应国际社会的诉求, 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金会(IFRS Foundation,简称“IFRS基金会”)受托人的倡议下, IFRS基金会于2019年10月成立了工作组, 对可持续主题进行研究和分析, 并与投资者、 编制者、 监管机构、 审计及其他服务公司等利益相关方进行广泛交流。2020年9月, IFRS基金会发布《可持续发展报告咨询文件》(IFRS Foundation, 2020), 通过公开征询意见以充分了解利益相关方在可持续报告领域的具体需求以及基金会如何回应这些需求。收到的反馈意见显示, 绝大多数的利益相关方认为IFRS基金会应在提升可持续信息在全球范围的一致性和可比性进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IFRS基金会从善如流, 利用第26届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COP26)在英国格拉斯哥召开的契机, 隆重宣布成立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平行的ISSB, 负责制定一套全面的可持续相关披露标准的全球基准, 以满足投资者的信息需求, 并促进与特定司法管辖区和针对更广泛利益相关方群体的披露之间的互通性。从成立的背景和目前的运行看, ISSB具有以下特征:
1. 与IASB同属IFRS基金会, 服务于IFRS基金会的理念与使命。作为一个公共利益组织(Public Interest Organization), IFRS基金会的理念是“以更好的信息支持更好的經济和投资决策”。其使命是制定高质量的全球标准, 这些标准将产生投资决策所需信息, 有助于建立高效和有弹性的资本市场。基于此, ISSB的宗旨是基于满足投资者需求和资本市场需要, 制定高质量的全球可持续披露基线准则, 其关键目标是: 制定可持续披露的全球基线准则; 满足投资者的信息需求; 促使相关主体向全球资本市场提供全面的可持续发展信息; 促进与特定司法管辖区和/或针对更广泛的利益相关者群体的披露的互通性。
2. 与IASB各有侧重, 互为补充。IASB负责制定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 ISSB负责制定ISDS。ISSB和IASB之间互相独立, 但其披露要求将相互补充, 从而为投资者提供全面的信息。截至目前, IFRS会计准则已被140多个司法管辖区采纳, 成为全球财务报表通用语言, 受到全球投资者的广泛信任。ISSB将与IASB密切合作, 以确保IFRS和ISDS信息披露要求之间的连接性和兼容性。
3. ISSB在合并CDSB和价值报告基金会(VRF)的基础上成立。2021年11月, ISSB完成了对CDSB的合并; 2022年8月, ISSB完成了对VRF[VRF于2021年6月由SASB和国际整合报告理事会(IIRC)合并成立]的合并。通过合并和整合CDSB与VRF, ISSB得以在技术力量和知识储备方面迅速壮大, 为加快制定ISDS奠定了坚实的组织基础。
4. ISSB成员具有广泛的国际代表性。目前, ISSB一共有14位理事, 来自中国的理事有2位, 其中1位理事担任ISSB副主席, 其他理事包括来自美国的3位, 来自法国、 英国、 德国、 保加利亚、 日本、 韩国、 加拿大、 尼日利亚、 新西兰的各1位。在制定国际可持续披露准则的过程中, ISSB得到了G20、 G7、 IOSCO、 FSB以及来自40多个司法管辖区的中央银行行长的支持。
5. ISSB实行多地点模式, 在全球多处设立办公室。2023年6月19日, 北京办公室正式揭牌。该办公室作为亚洲利益相关方互动中心, 旨在促进与利益相关方的更深层次合作和交流, 以及面向新兴经济体、 发展中国家和中小主体开展能力建设等。此前, ISSB已设立的法兰克福办公室作为欧洲、 中东和非洲的枢纽, 蒙特利尔办公室作为美洲地区的枢纽, 以加强与相应区域相关方的合作, 并为ISSB的运转提供核心职能支持。此外, ISSB于旧金山(SASB及VRF总部所在地)和伦敦(IFRS基金会总部所在地)设立的办公室负责提供技术支持及市场互动平台。
6. IFRS基金会和ISSB良好的治理结构为ISSB制定准则提供了强大支持。为了监督IFRS基金会受托人履行IFRS基金会章程所规定的职责, IFRS基金会成立了监督委员会, 其成员由来自IOSCO、 欧盟委员会(EC)、 SEC、 日本金融厅(JFSA)、 韩国金融服务委员会(FSC)、 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以及中国财政部等的代表组成。与此同时, IFRS基金会成立了咨询委员会, 为IFRS基金会、 IASB和ISSB提供战略咨询。咨询委员会由来自世界各地的57名代表组成, 成员既有来自联合国(UN)、 世界银行(WB)、 巴塞尔委员会(BCBS)、 亚洲开发银行(ADB)、 IOSCO、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 责任投资原则组织(PRI)、 欧洲央行(ECB)、 中国财政部、 欧洲财务报告咨询组(EFRAG)等机构的代表, 也有来自投资者、 编制者、 学者、 审计师、 会计专业团体等方面的代表, 具有广泛的国际代表性, 反映了全球资本市场以及地域和专业背景的多样性。
7. ISSB成立后, 又陆续成立了以下组织, 为ISSB制定和实施准则提供支持。
(1)可持续披露准则咨询论坛(SSAF)。其目的是支持IFRS基金会和ISSB实现其目标, 确保ISSB在制定准则的过程中充分讨论和考虑相关司法管辖区的意见, 促进准则制定中重要技术问题的讨论代表了高水平的专业能力且对其司法管辖区有充分的了解。
(2)ISSB投资者咨询小组(IIAG)。由来自各个市场的领先资产所有者和资产管理人的代表组成, 致力于提高可持续相关财务披露的质量和可比性, 职责包括: 为制定ISDS提供战略指导; 确保投资者的观点在ISSB的准则制定过程中得到考虑; 帮助实现ISDS的广泛采用。
(3)ISSB技术参考小组(TRG)。该小组汇集了CDSB和VRF技术小组的专家, 为ISSB理事和工作人员提供技术建议和支持。
(4)可持续发展咨询委员会(SCC)。其职责是就可持续发展优先事项和相关技术规范以及可持续发展事项之间的重要依存关系, 向ISSB提供信息和建议。SCC目前由四个常设多边成员组织, 即IMF、 OECD、 UN和WB组成。除了常设组织, 还可以任命另外九名专家成员。
(5)司法管辖区工作组(JWG)。其职责是协调各司法管辖区的要求, 确保ISSB制定的全球基线准则有助于提升各司法管辖区公司报告的效率, 且各司法管辖区可以根据其需求在基线准则基础上制定额外的要求。工作组成员目前包括中国财政部、 欧盟EC和EFRAG、 日本JFSA和日本可持续准则理事会(SSBJ)、 英国FCA和英國财务报告委员会(FRC)、 美国SEC, IOSCO担任观察员。
(三)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的定位
纵观IFRS基金会启动ISDS项目以来的相关文件, 不难看出ISSB以价值报告为导向, 聚焦于财务重要性(单一重要性原则), 基于财务报告组成部分的定位, 致力于提供全球一致的可持续披露的基线准则, 提供旨在满足通用目的财务报告使用者需求的可比的、 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的、 有助于决策的可持续相关财务信息披露。
1. 企业价值导向。根据IFRS基金会2020年9月发布的《可持续发展报告咨询文件》(IFRS Foundation, 2020), 如果成立ISSB, 其最初将专注于提供对报告主体产生影响的可持续信息, 因为这些信息将支持投资者及其他财务报告使用者的决策。IOSCO在2021年6月发布的《发行人可持续相关信息披露报告》(OICU-IOSCO, 2021)中对于这一定位进行了确认。IOSCO认为, ISSB以企业价值为导向制定准则是务实的, 也是最可能达成国际共识的, 既与IFRS基金会的使命、 治理架构以及监督委员会和受托人的组成相匹配, 也有助于制定可持续信息鉴证准则。IOSCO也指出, ISSB需要确保其制定的准则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发展, 以适应不断扩大的企业价值创造视角。不同于GRI标准和ESRS坚持的兼顾多元利益主体诉求的社会价值观, 由ISSB的产生背景和主推力量可知, 企业价值导向尽管符合IFRS基金会和ISSB服务于投资者、 资本市场的定位, 但在满足其他利益相关者对可持续信息的需求方面存在明显不足。考虑到企业价值的定义存在一定分歧, 很难达成共识, ISSB在IFRS S1中以“发展前景”取代了“企业价值”, 但这并未改变ISDS的企业价值导向。
2. 主要关注财务重要性。与IASB的《财务报告概念框架》一致, ISDS以漏报、 错报或掩盖可持续相关财务信息是否影响通用目的财务报告主要使用者决策作为重要性标准。这一重要性概念与企业价值导向一脉相承, 表明ISSB制定的ISDS遵循的是“单一重要性”(Single Materiality)原则, 即财务重要性原则。单一重要性原则的底层逻辑是, 环境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离不开资本市场为企业绿色转型提供资金支持, 且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也离不开对公平、 正义等社会议题的关切。将重要性聚焦于财务重要性, 便于投资者从可持续信息披露报告中获取有助于评估企业在环境和社会议题上的可持续性, 引导他们将资金投向具有可持续发展前景的企业, 进而促进经济、 环境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与ISDS相对应的是, GRI标准以及ESRS秉承兼顾财务重要性和影响重要性的“双重重要性”(Double Materiality)原则, 不仅视野更加宏大, 而且更加契合可持续发展的初衷。事实上, 投资者既关注其企业受环境和社会的影响, 也关注其企业对环境和社会的影响, 具有财务重要性的信息和具有影响重要性的可持续信息都是投资者需要的可持续信息, 都应当予以满足。ISSB采用积木(Building Block)的方式制定ISDS, 现阶段侧重于要求企业披露具有财务重要性的可持续信息, 待时机成熟时不排除要求企业披露具有影响重要性的可持续信息。
3. 财务报告组成部分。根据IFRS S1, 可持续相关财务信息与财务报表都属于“财务报告”的有机组成部分, 都服务于投资者做出与向报告主体提供资源相关的决策。IFRS S1要求“主体披露有关所有可持续相关风险和机遇的信息, 这些风险和机遇可合理预期将对主体短期、 中期或长期的现金流量、 融资渠道及资本成本产生影响”(ISSB, 2023a)。我们认为, 可持续相关信息与财务报表信息存在实质性区别。一是可持续相关信息披露以“价值发现”为导向, 具有明显的前瞻性并与战略规划密切相关, 并非只关注历史财务信息, 其考察范围也不限于报告主体, 而是延伸到价值链的上下游。二是可持续相关信息披露比财务报表更加重视商业模式、 行业特征以及企业个性化特征, 原因是财务报表四大假设之“货币计量假设”实际发挥了不同商业模式、 不同治理和管理水平、 不同战略和决策行为、 不同资源和关系、 不同风险和机遇之间的“一般等價物”的作用, 但客观上掩盖了可持续相关信息披露履行“价值发现”功能所需要的差异化或个性化信息, 因此前者通过披露将其重新发掘出来。
4. 全球基线准则。按照ISSB和IOSCO的设想, ISSB制定的ISDS以企业价值为导向, 构成积木中的底层模块, 提供全球基准。ISDS为可持续相关财务信息的披露提供全球一致和可比的基线。底层模块之上, 为满足更广泛利益相关者的信息需求、 捕捉其他可持续性利益和目标, 可搭建其他模块, 提供其他适用标准(OICU-IOSCO, 2021)。这些模块可能是特定司法管辖区的标准, 也可能侧重于更广泛的可持续性影响或其他超出ISSB企业价值创造领域的披露标准, 但要确保这些标准的全球一致性和可比性。全球基线, 意味着“最起码的要求”, 在此基础上只允许做“加法”、 不允许做“减法”, 具体包括以下两层涵义: 一是就单项可持续议题准则而言, 企业必须完整地、 不打折扣地实施准则中的所有要求, 而不再有避重就轻的选择权; 二是除非企业已满足所有可持续披露准则的要求, 否则总体上仍不被认为符合ISDS的要求。
(四)出台历程: 从准则样稿到正式发布
2020年9月在全球资本市场对可持续发展信息的需求以及IFRS基金会的角色和作用进行公开咨询后, IFRS基金会于2021年3月成立技术准备工作小组( TRWG), 为即将成立的ISSB提供前期准备和技术建议。TRWG由来自CDSB、 VRF④、 IASB、 TCFD以及WEF的代表组成, IOSCO和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理事会(IPSASB)作为官方观察员参与。在2021年11月3日ISSB成立之际, IFRS基金会在其官方网站发布《可持续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一般要求》和《气候相关披露》两份准则样稿, 样稿不适用IFRS基金会或TRWG成员的正式应循程序。
为了加快ISSB的初期工作, IFRS基金会受托人授予ISSB主席和副主席特别权力, 即在ISSB理事达到法定人数之前, 与工作人员合作将TRWG准则样稿转换为征求意见稿。2022年3月31日, 在经IFRS基金会受托人应循程序监督委员会(DPOC)确认后, ISSB发布了《可持续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一般要求》和《气候相关披露》两份准则征求意见稿, 面向全球公开征求意见, 引起市场极大关注。至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2年7月29日, ISSB共收到1425份书面反馈意见, 其中对《可持续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一般要求》的反馈意见有735份, 对《气候相关披露》的反馈意见有690份。与此同时, 在2022年7月意见征询期结束之前, ISSB还举办了328次个人和团体会议。2022年8 ~ 12月, ISSB与利益相关方进一步举行了143次个人和团体会议。
在征求意见结束、 ISSB理事到位之后, ISSB自2022年9月开始召开月度理事会议, 每次会期3 ~ 4个工作日, 就这两个准则征求意见稿的修订进行讨论并决议。ISSB于2023年2月完成了对两项准则征求意见稿的重新审议, 确定这两项准则将在2024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年度报告期内生效。在经过理事会投票后, 两项准则于2023年6月26日正式颁布。
二、 主要内容与基本特征
(一)主要内容
1. 《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第1号——可持续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一般要求》(IFRS S1)。
(1)披露目标。IFRS S1的目标是为通用目的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一整套可持续相关风险和机遇信息的披露, 并认为这些信息将有助于使用者做出与向主体提供资源相关的决策。IFRS S1还认为, 这些信息之所以对使用者有用, 是因为可以合理预期这些风险和机遇会影响主体短期、 中期或长期的现金流量、 融资渠道或资本成本。ISSB对通用目的财务报告主要使用者采用了与IASB一致的定义, 即“现有和潜在投资者、 贷款人和其他债权人”。ISDS这一信息披露目标旨在直接服务于通用目的财务报告主要使用者的信息需求, 这与前文论述的关于企业价值导向及主要关注财务重要性的定位相一致。
(2)概念基础。IFRS S1涉及的重要概念包括公允反映、 重要性、 报告主体、 关联信息。
一是公允反映。IFRS S1要求披露可合理预期会影响主体发展前景的可持续相关风险和机遇的相关信息(即具有相关性), 并根据准则中规定的原则如实反映。为了使可持续相关财务信息具有相关性和如实反映这两个质量特征, 主体应完整、 中立、 准确地描述这些可持续相关风险和机遇, 主体披露的信息应具有可比性、 可验证性、 及时性和可理解性等提升性质量特征⑤。根据ISDS的具体要求进行披露但仍然无法满足通用财务报告使用者的需求时, 主体需要提供额外的信息以帮助通用财务报告的使用者更好地理解可持续相关风险和机遇对主体的现金流量、 融资渠道和资本成本在短、 中、 长期的影响。
二是重要性。在重要性选择上, ISDS选择了服务于投资者与债权人, 强调财务影响的“单一重要性”。在重要性的定义上, IFRS S1与IASB的《财务报告概念框架》和《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列报》保持一致, 即“如果漏报、 错报或掩盖该信息, 将影响通用目的财务报告使用者基于这些报告做出决策, 该信息就是重要的”。
三是报告主体。IFRS S1规定可持续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应与通用目的财务报表的报告主体相同(例如, 如果报告主体是企业集团, 应包括母公司和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 但不包括联营企业、 合营企业等合并范围以外的投资)。
四是关联信息。根据IFRS S1, 主体应当说明和解释不同类别风险和机遇之间的关联性, 以及与通用目的财务报表中信息的关联性。另外, IFRS S1还规定编制可持续相关财务信息披露时使用的财务数据、 假设和货币应与财务报表保持一致。
(3)核心内容。ISDS在核心内容方面完全借鉴了TCFD框架及其指南, 不仅限于气候变化主题, 而且将TCFD的四支柱框架作为“一般要求”扩展至所有可持续发展主题。因此, IFRS S1的核心内容包括治理、 战略、 风险管理、 指标和目标四个方面。
一是治理。可持续相关财务信息披露的目标是使通用目的财务报告使用者了解主体监控、 管理和监督可持续相关风险和机遇时所用的治理流程、 控制措施和程序。IFRS S1要求主体披露负责监督可持续相关风险和机遇的治理机构, 具体包括: 治理机构对于可持续相关风险和机遇的监督职责及其胜任能力, 治理机构获悉可持续相关风险和机遇的方式和频率, 治理机构如何考虑可持续相关风险和机遇, 治理机构如何监督有关可持续相关风险和机遇的目标设定并监督实现目标的过程, 包括是否将相关绩效指标纳入薪酬政策以及如何考量的要求等。此外, IFRS S1还要求披露管理层在其中的管理角色。
二是战略。可持续相关财务信息披露的目标是使通用目的财务报告使用者了解主体为管理可持续相关风险和机遇所制定的战略。为此, 第一, 主体应披露可合理预期会影响主体发展前景的可持续相关风险和机遇, 包括对可持续相关风险和机遇进行描述, 明确其可合理预期产生影响的时间范围, 以及解释主体如何定义短期、 中期和长期且该定义与时间范围相关联的方式。第二, 主体应披露可持续相关风险和机遇对主体商业模式和价值链的当前影响与预期影响, 包括可持续相关风险和机遇集中的领域(例如地理区域、 设施、 资产类型或分销渠道)。第三, 主体应披露可持續相关风险和机遇对主体战略和决策的影响, 包括如何应对、 计划的进展情况、 如何在风险和机遇之间权衡等信息。第四, 主体应披露可持续相关风险和机遇对主体报告期间的财务状况、 财务业绩及现金流量的影响, 对主体短期、 中期和长期财务状况、 财务业绩及现金流量的预期影响, 以及主体如何将这些可持续相关风险和机遇反映在财务规划中的定性与定量信息之中。第五, 主体还应披露其与可持续相关风险有关的战略和商业模式的韧性分析, 该分析可以是定性的, 也可以是定量的。
三是风险管理。可持续相关财务信息披露的目标是使通用目的财务报告使用者了解主体识别、 评估、 优先考虑和监控可持续相关风险和机遇的流程(包括这些流程是否以及如何被整合至并影响主体的整体风险管理流程)以及评估主体的整体风险状况及其整体风险管理流程。为了满足这两个目标, 主体应披露其识别、 评估、 优先考虑和监控可持续相关风险的流程和相关政策, 具体包括: 所使用的输入值和参数, 如何评估这些风险影响的可能性、 量级和性质, 可持续相关风险优先级的考虑因素, 在识别风险时使用的情景分析, 如何监控风险, 以及与上期相比的变动等。主体还应披露其识别、 评估、 优先考虑和监控可持续相关机遇的流程, 以及前述风险和机遇的管理流程如何融入主体的整体风险管理流程及其融入程度。
四是指标和目标。可持续相关财务信息披露的目标是使通用目的财务报告使用者了解主体在可持续相关风险和机遇方面的业绩, 包括其在实现目标方面所取得的进展情况。目标既包括主体设定的目标, 也包括法律法规要求主体实现的目标。指标应包括与特定商业模式、 活动和与行业特征相关的指标。指标的来源可能非常广泛, 例如其他ISDS所定义的指标、 SASB基于行业的指标以及ISSB其他非强制性指引、 其他准则制定机构文告、 其他可比企业使用的指标、 主体自己制定的指标等。
(4)一般要求。
一是指引来源。IFRS S1要求在识别可持续相关风险和机遇时, 应首先参考ISDS, 当该准则缺乏相关规定或者主体有其他需要时应参考SASB准则的规定, 若SASB准则不适用时则可参考: CDSB框架应用指引之水资源相关披露和CDSB框架应用指引之生物多样性相关披露; 旨在满足通用目的财务报告使用者信息需求的其他准则制定机构制定的最新文告; 在相同行业或地理区域经营的主体识别的可持续相关风险和机遇。
二是披露位置。IFRS S1规定, 可持续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应作为其通用目的财务报告的一部分, 但对于信息在通用目的财务报告的特定位置并未作要求。可持续相关财务信息可在通用目的财务报告的不同位置进行披露, 具体取决于适用于主体的法规或其他要求。如果主体的通用目的财务报告包含管理层评论, 则可在管理层评论部分披露可持续相关财务信息。另外, ISDS所要求的信息可以通过交叉引用的方式纳入, 但交叉引用的信息与可持续相关财务信息披露的条款和时间必须相同。
三是合规声明。合规声明的前提是主体的可持续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完全符合ISDS的要求。但同时ISDS也给予了特殊豁免: 如果当地法律法规禁止主体披露ISDS所要求的信息或所要求的有关可持续相关机遇的信息具有商业敏感性, 则免除主体披露该信息的责任, 且不妨碍使用这一豁免条款的主体主张其遵守了ISDS。
四是报告时间。可持续相关财务信息应与相关财务报表同时发布, 且与财务报表的报告期间相同。是否发布中期可持续报告取决于政府、 证券监管机构或交易所和会计监管机构的要求, 如企业选择发布中期报告的, 中期报告可以适当简化。
五是可比信息。针对当期披露的可持续相关指标, 主体应当提供上一报告期间的可比信息, 且可比信息应反映最新的估计结果。作为过渡性规定, 主体采用本准则的第一个年度报告期间内, 无须披露可比信息。
六是判断、 不确定性和差错。主体应披露使通用目的财务报告使用者了解主体在编制可持续相关财务信息披露过程中做出的对所披露信息具有最重大影響的判断的相关信息。对披露的具有重大计量不确定性的指标, 主体应披露计量不确定性的来源、 性质以及影响不确定性的因素。除非不可行, 主体应通过重述前期可比数值来更正重要前期差错。
2. 《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第2号——气候相关披露》(IFRS S2)。IFRS S2的目标是要求主体披露其关于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的信息, 便于使用者做出与向主体提供资源相关的决策, 其中气候相关风险可分为物理风险和转型风险(ISSB, 2023b)。IFRS S2是对IFRS S1中的一般要求在气候变化议题上的全面运用, 因此在核心内容部分, IFRS S2同样按四大支柱(治理、 战略、 风险管理、 指标和目标)逐一展开具体的披露要求。
(1)治理。IFRS S2的治理披露要求被设计为与IFRS S1的要求高度一致。利益相关方的反馈意见表明, 许多主体的治理和管理结构将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与其他可持续相关风险与机遇相结合。因此, IFRS S2规定, 如果主体对可持续相关风险和机遇的监督是在整合基础之上进行的, 则主体应避免重复其对每个可持续相关风险和机遇的治理披露。
(2)战略。IFRS S2的战略披露要求与IFRS S1的要求非常相似, 但是在某些具体的披露内容上, IFRS S2提出了比IFRS S1更高的披露要求。例如, 主体在可持续相关风险与机遇应对方面: IFRS S2要求将每项气候相关的风险都区分为物理风险或转型风险; 在披露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对主体战略与决策的影响时, 应包括主体是否以及如何计划管理向低碳经济转型的信息; 在对气候韧性的披露上, 要求主体使用情景分析评估披露影响气候韧性的重要不确定因素, 并对如何开展情景分析提出了一系列具体要求。
(3)风险管理。与战略类似, IFRS S2的风险管理披露要求虽然也与IFRS S1的要求非常相似, 但仍然在情景分析上提出了更高的披露要求, 要求主体披露在识别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时的应用情景分析。加入情景分析的额外要求, 是基于部分意见反馈者对ISDS征求意见稿的建议, 认为气候相关情景分析可以为识别和评估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提供有用的输入值。
(4)指标和目标。相比IFRS S1, IFRS S2在指标和目标方面也提出了更加具体的要求。在气候相关指标方面, IFRS S2要求披露跨行业类别相关的信息, 这些指标类别沿用了TCFD相关指南, 旨在表明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的关键方面和驱动因素, 并提供关于气候变化对主体潜在财务影响方面的见解。具体而言, IFRS S2要求披露根据《温室气体核算体系: 企业核算与报告标准》(2004)计量的范围一、 范围二和范围三的温室气体排放, 以及气候相关转型风险和物理风险、 气候相关机遇等信息, 除非主体所在管辖区或上市地交易所要求使用不同的方法计量温室气体排放, 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系列具体披露要求。在气候相关目标方面, IFRS S2要求主体披露其设定的与气候相关的定量或定性目标, 还对气候相关目标和温室气体排放目标进行了区分, 并相应提出了披露要求。针对温室气体的排放目标, IFRS S2还要求披露主体用于抵消碳排放以实现其目标碳信用的使用计划。
除了IFRS S2正文中对于气候相关披露的一般要求, ISSB还制定了行业实施指南, 该指南在SASB标准的行业分类基础上, 向11个主行业、 68个子行业提供实施指南。值得注意的是, 上述行业实施指南并非强制性要求。
3. 与征求意见稿的比较。此次发布的两份ISDS在此前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进行了完善和修订, 但并未做出重大的实质性修改, 多数修改是对需要披露的内容提供更明确的说明, 部分修改是为了实现与各司法管辖区要求(包括ESRS和SEC要求)的互通性。主要包括以下八个方面:
(1)IFRS S1体系结构。ISSB对IFRS S1征求意见稿的体系结构进行了重新梳理, 将原来的核心内容和一般特征这两个部分拆分为概念基础(包括公允反映、 报告主体、 重要性、 关联信息), 核心内容, 一般要求(新增指引来源), 以及判断、 不确定性和差错四大部分, 逻辑条理更加清晰。
(2)相称性(可扩展性)。ISSB引入相称性(Proportionality)机制, 以应对那些由于各种限制而可能无法完全遵守披露要求的主体, 我们将在后文对其作进一步阐述。
(3)过渡性豁免。ISSB决定对某些特定要求提供临时豁免, 包括对主体在披露其财务报表的同时披露其可持续相关信息要求的临时豁免, 以及在适用的首年不要求主体披露关于范围三温室气体排放。
(4)修正IFRS S1的目标措辞。有反馈意见提出, 征求意见稿中“目标”的部分措辞未充分反映更广泛的企业价值和可持续背景下的可持续相关风险和机遇, 因此ISSB在整合报告框架的概念基础上, 对IFRS S1的目标措辞进行了修正。整合报告框架阐明了更广泛的价值概念, 该概念为IFRS S1的具体目标提供了有效的背景。
(5)识别可持续相关风险和机遇及其披露的指引来源。在ISDS尚未提供具体规定的情况下, 如何使用其他标准或框架识别可持续相关风险和机遇, ISSB对此提供了指引。
(6)特定行业信息。IFRS S2改变了特定行业信息的地位, 征求意见稿中仅要求将特定行业信息作为说明性材料, IFRS S2则要求对特定行业的信息进行披露, 还将说明性材料的适用性作为主体遵守IFRS S2的相关来源。
(7)气候韧性。IFRS S2要求主体使用与其环境相适应的相关情景分析方法来评估其气候韧性。此修订是根据TCFD的指南而制定的应用指南, 为的是使主体在应用情景分析的过程中能够不断加强可持续披露的质量。
(8)范围三温室气体排放的计量。ISSB引入了对范围三温室气体排放进行计量的框架, 并就计量中所使用的计量方法、 输入值和假设的优先排序提供了指南。
(二)基本特征
1. 相称性。由于资源的限制、 数据和专家的可得性限制, 很多主体可能无法完全遵守ISDS的披露要求。考虑到全世界范围内的主体应用ISDS的能力和准备程度不同, ISSB引入了相称性机制, 并做出了多项决定。相称性机制适用于IFRS S1和IFRS S2的交叉主题, 包括风险和机遇的识别、 价值链范围的确定、 当前和预期财务影响的确定以及其他领域, 例如报告时间和在第一年采用时提供可比信息等。此外, 相称性机制还适用于IFRS S2的特定主题, 包括气候相关情景分析, 范围一、 范围二和范围三温室气体排放计量, 以及特定跨行业指标类别的指标计算。
应对相称性的机制主要包括“无须付出过度成本或努力即可获得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的概念, 以及对技能、 能力和资源的考虑两个方面。强调“无须付出过度成本或努力”是为了减轻那些无法完全遵守ISDS的主体的披露负担。然而, ISSB也指出, 在确定主体需要付出的努力时, 应考虑信息对使用者的重要性。对技能、 能力和资源的考虑将为理解应用ISDS不同方面所需的潛在成本和努力提供必要的背景, 以在权衡成本或努力与特定方法下信息的潜在收益时, 判断该成本或努力是否可能是“不适当的”。
除此之外, ISSB还为ISDS的应用提供了一系列过渡性豁免规定和其他说明/机制, 并提供了相关指引和教育材料。虽然这些规定和指引可适用于所有初次采用ISDS的主体, 但这也特别为那些不能完全遵守ISDS的主体提供了救济措施。
2. 融合性(Integration)。ISSB在成立之初就明确了制定ISDS不会创立一套全新的标准, 而是充分利用现有的可持续发展相关的报告披露原则、 框架以及标准。ISSB是在IOSCO等支持下成立的, 而IOSCO明确鼓励ISSB制定的可持续准则需要整合现有的可持续发展披露框架和标准。2020年12月, 由CDP、 CDSB、 GRI、 IIRC和SASB五个机构联合发布的《企业价值报告下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准则原型》是ISDS起草的基础。而后, ISSB吸收合并了CDSB和VRF, 这也意味着ISDS受到CDSB、 IIRC和SASB准则框架的影响非常之深。这种做法的好处是加快了ISDS的制定步伐, 坏处是过度依赖CDSB和VRF, 特别是SASB的原有标准可能有损ISDS与其他报告框架或标准的互通性。
ISDS在核心要素方面借鉴了TCFD框架及其指南, 其中包括“治理” “战略”“风险管理”以及“指标和目标”四大核心要素。ISDS将这四大支柱框架作为一般要求的内容, 并扩展至所有可持续议题。鉴于TCFD报告框架聚焦于气候变化议题, 内容细致, 就情景分析、 风险整合管理等发布了诸多补充指南, 并提供了大量的报告模板和数据库, 且对于气候变化相关的物理风险和转型风险及其财务影响的分析也较为系统, 故ISSB在编制具体气候变化的披露内容时, 在TCFD的基础上对相关披露内容进行了补充。这意味着在满足ISDS披露要求的同时, 也满足了TCFD的要求。考虑到目前若干重要市场将把TCFD作为气候相关披露的强制性要求, 此举实际上排除了ISDS在未来推广中的障碍。
同时, ISDS融合了SASB准则, 其行业准则基本沿用SASB行业准则。IFRS S1则是在第53 ~ 58条“指引来源”部分中指明, 在识别会影响主体发展前景的可持续相关风险和机遇时, 主体除了可以参考ISDS, 也可参考SASB准则中的披露主题, 并考虑其适用性。此外, 主体还可以选择CDSB框架应用指引、 旨在满足通用目的财务报告使用者信息需求的其他准则制定机构制定的最新文告以及在相同行业或地理区域经营的主体所披露的信息。ISDS也在某些细化要求方面采纳了IIRC的相关要求, 如引用IIRC中关于商业模式的概念, 要求主体披露可持续相关重大风险和机遇对主体商业模式和价值链的影响。
而在与GRI标准的融合方面, 2022年3月, IFRS基金会与GRI签署合作协议, ISSB和全球可持续发展标准委员会(GSSB)将寻求协调其工作计划和准则制定活动, 并且双方将互派代表加入彼此的咨询机构。
3. 互通性(Interoperability)。ISSB将ISDS定位为一套全面的可持续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全球基准”, 以满足通用目的财务报告使用者的信息需求, 进而满足国际资本市场的信息需求, 为此应实现与各司法管辖区的要求具有高度互通性(中文有时亦翻译为相互操作性), 尤其是与ESRS和SEC提案的高度互通。为实现互通性, IFRS基金会成立了JWG, 讨论IFRS S1、 IFRS S2和可持续报告司法管辖区举措相关的重要战略事项。JWG的参与者包括中国、 欧盟、 日本、 英国、 美国等世界主要经济体及其准则制定机构, JWG将加强各司法管辖区之间的互通性, 降低主体的披露成本, 有助于向使用者提供清晰一致的信息。同时, 为加强与其他方合作和借鉴其他方的经验, IFRS基金会受托人还成立了SSAF, 该咨询论坛将增强代表司法管辖区和区域机构的成员与ISSB沟通的便利性, 促使ISSB获取更为广泛的技术意见和专业知识。
ISSB做出了多项举措和决定以实现互通性, 包括: (1)围绕TCFD的“四大支柱”(也称为“核心内容”)确认征求意见稿中拟议的披露要求的结构; (2)在IFRS S1的目标和重要性评估的描述中删除“企业价值”的定义和“评估企业价值”的措辞; (3)确认短期、 中期和长期的时间范围需要的信息, 但未定义“短期”“中期”和“长期”; (4)确认征求意见稿中的“价值链”定义; (5)允许但不要求主体在识别可持续相关风险和机遇的信息(包括指标)时, 考虑GRI标准和ESRS的要求。
4. 关联性(Connectivity)。IFRS将可持续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定位为通用目的财务报告的一部分, 财务报告由基于IFRS编制的财务报表和基于ISDS编制的可持续财务信息组成。IASB发布的《财务报告概念框架》中的质量特征适用于可持续相关财务信息。财务报表与可持续相关财务信息二者各有侧重, 相互补充。鉴于这一定位, ISDS对可持续相关财务信息与财务报表之间的关联信息提出披露要求。具体来说, 主体应识别与其可持续相关财务信息披露相关联的财务报表, 并提供可持续相关财务信息披露、 通用目的财务报表以及主体发布的其他通用目的财务报告之间的联系。在提供关联信息时, 主体应以清晰简洁的方式解释信息之间的关联。例如, 主体可能需要说明其战略对财务报表或财务规划的影响或潜在影响。同时需要注意的是, 主体在编制可持续相关财务信息时使用的财务数据和假设应尽可能与财务报表中相应的财务数据和假设保持一致, 且应考虑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应用的IFRS或其他公认会计原则的要求。当无法保持一致时, 还应当披露其存在的重大差异的信息。当货币被作为可持续相关财务信息披露的计量单位时, 主体应使用其财务报表的列报货币。
为了实现与通用目的财务报表之间的关联, ISDS不仅规定可持续信息披露的主体应与编制通用目的财务报表的主体范围一致, 而且还使用了很多来自IFRS的类似术语和概念。与通用目的财务报表主体范围保持一致, 可提高可持续披露信息与通用目的财务报表之间的信息和数据的可比性, 而直接借用这些編制者、 使用者、 审计师和监管机构已经熟悉的术语和概念, 将避免产生混淆, 大大降低准则的应用成本, 因为这些术语和概念已经在IFRS的应用中得到市场的验证, 具有可操作性, 也降低了翻译和解释的难度。ISDS直接借用IFRS的术语有“重要性”“重要信息”“通用目的财务报告主要使用者”“无须付出过度成本或努力即可获得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等。ISDS中源自IFRS的概念则主要包括: 判断、 假设和估计的披露要求(与《概念框架》、 IAS 1和IAS 8的概念一致), 与机遇相关的商业敏感信息的豁免条款(IFRS中也有类似概念), 当主体的报告期间与其价值链中部分或全部主体的报告期间不同时的豁免条款(改编自IFRS 10和IAS 28的概念), 重新评估主体在其价值链中的可持续相关风险和机遇的“范围”的方法(改编自IFRS 16的概念), IFRS S1的一般要求中的关于位置、 报告时间、 可比信息、 指引来源和符合IFRS可持续披露准则的合规声明(改编自IAS 8的概念)。
ISDS为将公司报告系统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思考奠定了基础。在未来, 报告整合项目还会将关联性概念向前推进一步。报告整合不仅要考虑通过概念和操作上的关联(例如在语言和假设的兼容性方面)在何处、 将哪些以及如何将关于价值创造的信息联系起来, 还包括对以下两个方面之间的依赖性、 协同效应和权衡的整体考虑: (1)通用目的财务报告中报告的各种资源和关系; (2)主体为自身和投资者创造的价值与主体为其他利益相关方、 社会和自然环境创造的价值密不可分。ISSB正在制订五年工作计划, 考虑是否将报告整合项目作为未来五年的优先工作。适当时, ISSB可以与IASB合作, 探讨综合报告框架和IASB的《管理层评论(征求意见稿)》之间的异同, 共同推进报告整合向前发展。
三、 实施应用与未来前景
(一)两项准则的实施应用前景展望
1. 过渡性规定为两项准则的实施创造了条件。考虑到数据的可获得性和编制者的准备情况, ISSB为IFRS S1和IFRS S2的应用提供了一系列过渡性规定。IFRS S1规定在主体采用准则的第一个年度报告期间, 允许其在发布相关通用目的财务报表之后报告其可持续相关财务信息披露, 且在应用此过渡性豁免时: (1)若主体被要求提供次年第二季度或半年度中期通用目的财务报告, 则可持续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可与此类中期报告同时发布; (2)若主体自愿提供次年第二季度或半年度中期通用目的财务报告, 则可持续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可与此类中期报告同时发布, 但不应迟于主体首次应用本准则的年度报告期间结束后九个月; (3)若主体未被要求提供且主体未自愿提供中期通用目的财务报告, 则可持续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应在其首次应用本准则的年度报告期间结束后九个月内发布。此外, 为帮助主体更好地满足准则披露要求, IFRS S1中还进一步为其提供了缓释措施, 规定采用本准则的第一个年度报告期间, 允许主体仅根据IFRS S2相关规定披露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的信息, 即主体仅需应用IFRS准则中与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有关的部分。但需注意的是, 若主体选择应用此项豁免, 则应当披露该事实。在采用准则的第一个年度报告期间, 主体无须披露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的可比信息; 在第二个年度报告期间, 主体无须披露除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以外的其他可持续相关风险和机遇的可比信息。
IFRS S2中列示了类似于IFRS S1的规定, 即主体不必根据准则中的要求对首次执行日前的期间进行前溯披露, 因此在主体采用IFRS S2准则的第一个年度报告期间, 主体无须披露可比信息。同时, IFRS S2还在第一个年度报告期间内为报告主体提供了两项过渡性豁免: 一是如果在本准则首次执行日之前的年度报告期间内, 主体使用了《温室气体核算体系: 企业核算与报告标准》(2004)以外的温室气体排放计量方法, 则主体可以继续使用该方法; 二是主体无须披露范围三温室气体排放, 如果主体从事资产管理、 商业银行或保险活动, 则无须披露与融资排放相关的额外信息。同时还规定, 若主体选择使用上述过渡性豁免, 则在后续报告期间出于列报可比信息目的, 可继续使用该豁免。
以上过渡性规定, 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编制者对报告负担和报告时间的担忧, 解决了实施这两项准则所面临的数据可获得性和数据质量方面的重大挑战, 为企业实施两项准则提供了可行性。
2. 配套措施为两项准则的实施保驾护航。考虑到主体应用这两项准则面临诸多挑战, ISSB采取了一系列配套措施, 为两项准则的实施保驾护航。这些措施包括:
(1)成立IFRS S1和IFRS S2过渡实施小组(TIG)。其主要职责是: 征求、 分析和讨论利益相关者因实施新准则而产生的问题; 向ISSB通报这些实施问题, 以便ISSB进行应对。
(2)启动伙伴关系框架。IFRS基金会在埃及沙姆沙伊赫举行的第27届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COP27)期间启动伙伴关系框架, 以推动可持续披露能力建设, 支持编制者、 投资者和其他资本市场利益相关者使用ISSB所制定的ISDS。根据IFRS官方网站的报道, 该伙伴关系框架得到了约30个组织的支持, 包括联合国贸易和发展组织(UNCTAD)、 联合国经济和社会事务部(UNDESA)、 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 联合国可持续证券交易所倡议(UNSSEI)、 世界可持续发展工商理事会(WBCSD)等国际组织, 以及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和IFAC、 CDP、 GRI等机构。
(3)成立ISSB编制者小组。2023年6月初, WEF与IFRS基金会受托人代表签署谅解备忘录, 正式确认双方的合作关系, 由WEF成立ISSB编制者小组, 与ISSB继续开展合作, 以实现可持续披露报告的全球基准。编制者小组由20多名在可持续报告方面具有不同专业知识的企业领袖组成: 一方面, 通过分享已采用ISDS的企业的见解和实践, 建立可持续报告最佳案例库, 协助企业加强自身能力建设, 促进企业更广泛且高质量地应用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 另一方面, 通过向ISSB提供企业对ISDS可行性、 实用性和难点的反馈, 为ISSB完善准则和制定应用指南及相关指导提供方向, 进一步支持准则的全球应用。
(4)启动系列能力培训项目。截至目前, ISSB已举办多个培训项目, 内容涵盖“投资者为何关注可持续相关信息”“如何开始开展气候相关信息披露”“如何编制符合投资者所需颗粒度的报告”等。IFRS基金会北京办公室也将聚焦于领导与执行ISSB关于新兴和发展中经济体的战略, 作为亚洲利益相关方互动的中心促进与利益相关方的更深层次合作和交流, 以及面向新兴经济体、 发展中国家和中小主体开展能力建设等。
(5)提供相关指引。ISSB于2023年1月的理事会中, 明确提及将为气候情景分析、 范围三温室气体排放核算等提供指南、 教育性资料或其他辅助资料, 以满足不同类型企业能力提升需求。
3. 国际组织推动两项准则的实施应用。ISSB得到了G20、 G7、 IOSCO、 FSB、 IFAC等国际组织的大力支持, 这些组织同样在推动这两项准则的实施应用。ISSB成立时, IOSCO主席Ashley Alder指出, “如果ISSB未来制定的准则符合IOSCO的期望, 我们的认可将支持所有130个成员考虑采纳、 应用该准则”。根据IOSCO的治理规定, IOSCO理事会将在STF综合审查基础上, 确定ISSB所制定的准则是否符合理事会的认可标准。IOSCO的认可和背书, 将有力地推动这两项准则的广泛应用。正如IOSCO秘书长Martin Moloney在2023年2月ISSB于加拿大蒙特利尔举办的可持续发展研讨会上所说: “有一些领先的司法管辖区行动非常迅速, 之后大部分司法管辖区也会很快行动, 当然也会有一小部分观望者。总体而言, 预计全球将以较快的速度推进对ISDS的应用。”2023年4月, IOSCO主席Jean-Paul Servais在欧洲金融智库会议上发表演讲, 肯定了准则制定机构为满足投资者对高质量、 可靠的可持续披露信息需求所付出的努力, 强调了为提升披露的一致性和可比性而建立可持续披露的全球性语言的必要性, 并对ISSB即将发布的两项可持续相关披露准则表示期待。他同时表示, IOSCO将考虑对ISDS予以认可, 以推动企业采用或使用该可持续披露框架。
G20和G7在多次会议公报中指出: 期待ISSB早日完成与气候相关的披露准则以及除气候之外的相关主题准则的制定; 呼吁所有利益相关方积极参与准则的制定, 确保最终制定的准则切实可行, 适合中小企业, 并能够作为各司法管辖区的基线, 在此基础上补充要求。2022年10月12 ~ 13日, G20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在华盛顿召开, 会议公报强调, 需要全球一致的数据来有效应对气候风险, 欢迎ISSB为实现可互通的全球基准所做出的努力。2022年10月14日, G7重申对强制性气候信息披露的承诺, 并欢迎ISSB在全球基准方面的工作。
2022年9月7 ~ 9日, 在埃及举行的关于国际合作论坛和非洲财政、 经济和环境部长会议发布了公报, 非洲各国部长表示支持ISSB的工作, 鼓励ISSB与非洲利益相关方密切合作, 提供强有力的咨询和能力建设支持, 以尽早在非洲采用ISSB的准则。
4. 两项准则的广泛应用值得期待。IFRS基金会官方网站显示, 2022年11月10日在埃及举办的COP27会议上, 尼日利亚财务报告委员会宣布, 尼日利亚将在2023年ISSB发布ISDS时采用这些准则, 成为全球第一个宣布采纳ISDS的国家。
2022年11月8日, CDP和IFRS基金会在COP27会议上联合宣布, CDP将于2024年将IFRS S2《气候相关披露》纳入CDP全球环境信息披露体系, 引起了全球市场高度关注。CDP的这一重要举措, 是ISSB制定的ISDS在全球应用的重要里程碑之一, 必将带动更多企业采用ISDS。CDP创始人兼主席Paul Dickinson表示: “作为唯一的全球环境信息披露平台, 2022年占全球市值一半的18700多家企业通过CDP进行了披露。CDP在全球推广ISSB气候相关披露准则的早期应用方面具有独特优势。对于促进企业行动、 建立问责机制, 为金融市场、 政府和监管机构决策提供明确、 可比的数据参考, 具有重大意义。”ISSB主席Emmanuel Faber表示, “ISSB致力于为全球资本市场提供一个有效且高效的披露生态系统, 进而使气候相关信息披露真正为决策服务。通过促使CDP体系与ISSB的气候相关披露准则保持一致, 我们减轻了主体的披露负担, 并向建立披露的‘共同语言迈出重要的一步。随着對健全披露的需求越来越迫切, 我们很高兴18000多家企业将按照IFRS S2, 在2024年的CDP披露周期中进行自愿披露”⑥。
2023年4月, 香港联合交易所发布《优化环境、 社会及管治框架下的气候相关信息披露》的咨询文件, 以咨询市场意见, 建议强制所有发行人在其ESG报告中披露与气候相关的信息, 即在某种程度上采纳IFRS S2的披露要求。这些要求不出意外即将在2024年1月1日生效。
在尼日利亚、 CDP及香港联交所的示范效应下, ISSB所发布两项准则的广泛应用值得期待。
(二)国际可持续披露准则前景展望
1. ESRS与ISSB制定的ISDS保持高度互通。ESRS的起点和要求高于ISDS, 其基于双重重要性原则的准则导向反映了企业和金融机构对外部的影响(影响重要性)和受外部的影响(财务重要性), 能够比ISDS更好地满足多重需求, 特别是监管要求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信息需求。根据《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指令》(CSRD)第43条的要求, 欧盟的可持续报告准则ESRS必须整合ISSB制定的全球基线准则的内容, 将基线准则的要求体现于相关ESRS中。为此, EFRAG在制定第一套ESRS的过程中, 与ISSB保持了密切的沟通, 于2022年11月22日提交给EC的第一套ESRS草案中, 编制了IFRS S1与ESRS 1和ESRS 2的对照表, 以及IFRS S2与ESRS E1的对照表, 以体现二者之间的互通性。不仅如此, EC在收到第一套准则草案后, 委托相关监管机构对这些准则进行了评估, 其中就包括ESRS是否最大限度地满足了与ISDS披露要求的互通性, 相关术语和定义是否尽可能与ISDS的术语和概念互通。欧洲证券和市场管理局(ESMA)在评估后认为, IFRS S1征求意见稿所涵盖的披露已包含在ESRS 2中, IFRS S2征求意见稿所涵盖的披露已包含在ESRS E1中, 但建议根据ISSB的后续修订情况再次审议。近期, EC正式就ESRS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我们看到, EC修订后的ESRS征求意见稿已经根据ISSB后续进行的重新审议对ESRS草稿进行了相应修改, 以确保与ISSB制定的ISDS保持高度互通。基于CSRD第43条的要求, 其制定的第一套ESRS以及后续制定的ESRS, 定会与ISSB制定的其他准则保持高度互通。这意味着, 遵循了ESRS也就遵循了ISDS。反之, 遵循了ISDS却不一定符合ESRS的要求, 因为ESRS包含了ISDS所没有的影响重要性披露要求。
2. 主要国家实施国际可持续披露准则的策略各异。以下简要介绍美国、 澳大利亚、 加拿大、 日本、 英国和巴西等国在实施国际可持续披露准则方面的基本情况。
(1)美国。截至目前尚未看到美国准备采纳实施ISDS的消息。但SEC于2022年3月21日发布的《面向投资者的气候相关信息披露的提升和标准化》的提案, 同样是以TCFD的披露框架为基础, 根据世界资源研究所(WRI)和WBCSD联合制定的《温室气体核算体系》(GHG Protocol)而拟订的, 与IFRS S2并不存在显著差异。与此同时, 在查阅SEC官方网站刊登的有关各方提供的反馈意见后, 我们注意到许多评论者支持将ISSB准则作为外国注册人(FPI)报告的替代框架, 也有评论者支持使用ISSB准则作为所有注册人(包括国内注册人)报告的替代框架。
(2)澳大利亚。澳大利亚会计准则委员会(AASB)在2022年5月关于可持续报告的工作文件中提到, 澳大利亚将以ISSB的工作为基础, 并加以修改以适用于澳大利亚特定事项和要求。后续AASB进一步澄清, 澳大利亚可持续发展项目的重点将优先考虑与ISSB可持续披露要求保持一致, 只在必要时才会增加或修改报告披露要求, 以满足利益相关方的需求。2023年3月, AASB在工作文件中明确, AASB将首先制定适用于营利性行业主体(特别是大型商业和金融机构)的与气候相关的财务披露规定, 且澳大利亚政府将在2023年8月就气候相关财务披露规定发布征求意见稿以征询意见。预计最终的准则将于2024年2月至3月发布。
(3)加拿大。加拿大可持续准则理事会(CSSB)于2023年成立, 其致力于与ISSB的合作, 支持在加拿大推广ISSB准则, 突出加拿大背景下的关键问题, 并促进ISSB准则与即将发布的CSSB准则之间的互通性。
(4)日本。日本财务会计准则基金会(FASF)于2021年12月宣布将成立SSBJ, 该理事会于2022年7月1日正式成立。SSBJ主席Yasunobu Kawanishi在2023年3月与ISSB的会议上表示, “SSBJ致力于制定基于ISSB建立的可持续相关披露全球基准的日本可持续披露准则。在制定我们的准则时, 我们期待与ISSB密切合作”⑦。可见, ISSB制定的ISDS已得到日本的明确支持, 未来日本的可持续披露准则将会纳入ISDS的要求, 并在此基础上开展制定工作。根据日本SSBJ提供的项目计划时间表, 其将于2024年3月31日前发布征求意见稿, 并在2025年3月31日之前发布最终定稿准则。在此过程中, SSBJ将持续与ISSB沟通和交换意见。
(5)英国。英国FCA于2022年初成立了ESG咨询委员会, 专门制定与ESG相关的披露要求。在2023年4月的公告中, FCA也提出将致力于采用ISSB准则, 并承诺将与FRC及其他机构合作, 在ISSB准则披露要求的基础上建立并实施适当的监督及执行机制。此外, 英国政府打算建立一个框架, 以便在英国认可和采用ISSB准则。但目前关于完成立法过程所需要的时间尚无确切消息。
(6)巴西。为了更好地与ISSB合作, 巴西已经成立了巴西可持续发展报告委员会(CBPS), 这是一个类似于制定会计准则并得到当地监管机构认可的机构, 负责有关可持续准则的必要应循程序。
3. 形成高质量的全球可持续披露基线准则任重道远。如前所述, ISSB的重要目标是制定高质量的可持续披露全球基线准则。2023年5月4日, ISSB发布了《议程优先事项的咨询(意见征询稿)》, 初步确定了未来两年的工作重点是推动已颁布的两项国际可持续披露准则的实施, 提升SASB行业分类标准, 同时研究生物多样性、 生态系统和生态系统服务主题, 人力资本主题, 人权主题, 以及报告整合项目。ISSB的工作计划可谓雄心勃勃, 但达成高质量的全球可持续披露基线准则任重道远。一是形成覆盖所有可持续主题、 所有行业的可持续披露准则体系并非短时间内所能做到的, 《气候相关披露》仅是众多可持续主题中最容易达成共识的一个主题, 而环境、 社会和治理(ESG)各领域涉及的主题非常之多, 有些主题涉及到各国不同的文化、 价值观和法律法规, 要达成共识并形成全球基线准则实属不易。二是尽管已发布的两项ISDS在全球的推广应用会以较快的速度推进, 但要像IFRS会计准则那样被超过140个司法管辖区采纳, 成为全球通用语言, 受到全球投资者的广泛信任, 同样不是短时间内能够实現的, 需要国际社会更多的支持和ISSB以及各相关机构的共同努力。在这一进程中, 美国、 欧盟、 中国和日本等主要经济体的支持至关重要。
4. 中国积极推进可持续披露准则的研究制定。自ISSB成立以来, 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积极支持并全面参与ISDS的制定, 为IFRS S1和IFRS S2的出台贡献了中国智慧。党的二十大报告要求“推动绿色发展, 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这是继国家主席习近平于2020年9月22日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上宣布“中国力争2030年前二氧化碳排放达到峰值, 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目标”, 以及中共中央、 国务院于2021年9月22日印发《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后,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就推进可持续发展做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深刻领会这一决策部署的政策内涵, 积极推动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 是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 促进经济、 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 推进美丽中国建设, 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迫切需要, 也是主动担当大国责任、 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体现。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是经济、 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性制度安排, 在动员各方面树立可持续发展意识、 评价可持续发展绩效、 强化政府监管及社会监督, 引导金融市场和资本市场资金流向低碳领域, 推动供应链的绿色转型等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强化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已经成为社会共识。目前, 社会各界纷纷呼吁, 尽快制定和实施中国可持续披露准则。我们认为, 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 全盘照搬ISSB发布的准则不应该成为我国的选项, 需要参照ISDS、 ESRS和SEC气候披露新规以及GRI标准、 TCFD框架, 结合我国实际, 以我为主, 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可持续披露准则。
【 注 释 】
① 2021年4月,欧盟委员会(EC)发布了《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指令》(CSRD),授权欧洲财务报告咨询组(EFRAG)起草和制定ESRS,再由EFRAG向利益相关者征求意见后提交EC颁布。EFRAG已经制定了ESRS的路线图和时间表,将在2024年底前完成近30个ESRS的制定工作。EFRAG于2022年4月30日发布第一批共12项ESRS草案,包括《一般准则》和《一般披露》2个通用准则,《气候变化》《污染》《水和海洋资源》《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和《资源利用和循环经济》5个环境议题准则,《自己的员工》《价值链的员工》《受影响的社区》和《消费者和终端用户》4个社会议题准则,以及《商业操守》1个治理议题准则。EFRAG在征求意见并进行修改后,于2022年11月22日向EC提交了12项ESRS草案。EC在征求欧盟机构和成员国意见并进行修改后,于2023年6月9 日发布了该12项 ESRS的公开征求意见稿,预计EC将于2023年8月31日前正式发布该12项ESRS。
② SEC原来预计在2023年4月份发布最终的气候信息披露规则,后因共和党和民主党之间的争论以及企业界的不同意见暂时搁浅,但有望在2023年下半年正式颁布。
③ CDP的前身为碳披露项目(Carbon Disclosure Project),随着披露内容扩展至水资源和森林资源等,其已经成为全球最具影响力的环境信息披露平台。
④ VRF于2021年6月由SASB和IIRC合并成立,加入TRWG的代表包括来自SASB和IIRC的代表。
⑤ ISSB提出的可持续相关财务信息应具備的质量特征完全照搬IASB发布的《财务报告概念框架》,EFRAG提出的质量特征尽管也参照此概念框架,但增加了三个质量特征(战略聚焦和未来导向、利益相关者包容性、信息关联性),更加契合可持续发展报告的信息特点。
⑥ 相关内容引自CDP于其微信公众号在2022年11月11日发布的微信文章《CDP将ISSB气候相关信息披露标准纳入全球环境信息披露体系》。
⑦ 信息来自IFRS官网新闻(2023年3月2日)Representatives of the ISSB and the Sustainability Standards Board of Japan Hold Inaugural Bilateral Meeting in Japan。
【 主 要 参 考 文 献 】
IFRS Foundation. Consultation Paper on Sustainability Reporting[EB/OL].www.ifrs.org,2020.
ISSB. IFRS S1 General Requirements for Disclosure of Sustainable-related Financial Information[EB/OL].www.ifrs.org,2023a.
ISSB. IFRS S2 Climate-related Disclosures[EB/OL].www.ifrs.org,2023b.
OICU-IOSCO. Report on Sustainability-related Issuer Disclosures,Final Report[EB/OL].www.iosco.org,2021.
(责任编辑·校对: 刘钰莹 喻晨)
【基金项目】中国会计学会重点科研课题“具有中国特色的可持续披露准则体系制定与实施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22KJA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