谌旭彬 杨津涛
《鹿鼎记》原著里,韦小宝或主动或被动,不断地与人“义结金兰”。义结金兰,成了小说中的韦小宝混迹朝野最重要的手段之一。
但在真实的康熙时代,任何形式的义结金兰,都是不被允许的。
顺治三年,清政府参照《大明律》制定了《大清律》。与之大略同时,还出台了一项律外规定:“凡异姓人结拜弟兄者,鞭一百。”到了顺治十八年(1661年),这项规定升级为“凡歃血、盟誓、焚表,结拜弟兄者,著即正法”,也就是义结金兰者杀无赦。
对底层个体之间的兄弟结拜如此警惕,或许源于清朝的开创者们,自努尔哈赤、皇太极至多尔衮,都是《三国演义》的忠实读者——顺治七年出版的满文版《三国演义》里,即载有摄政王多尔衮的谕旨。“刘关张桃园三结义”的故事在他们的脑海中留下了深刻印象,于是就有了一面褒奖关羽对于刘备的无条件忠义,一面出台政策打击“异姓人结拜弟兄”。
康熙即位后,继续“完善”针对结拜的打击政策。康熙三年(1664年),刑部鉴于“凡异姓人结拜弟兄者,杖一百”这一条未载入《大清律》,于是出台新的正规律条,规定:“凡异姓人结拜弟兄杖一百,如十人以上,歃血盟誓焚表结拜,为首者杖一百,徒三年,余各杖一百,相应入律。”将十人以内的结拜,和十人以上的结拜,区分为两个不同的惩罚层次。
但刑部的律条,似乎并不能让皇权满意。所以,同年三月十二日,有圣旨下达:“歃血盟誓焚表结拜弟兄者,殊为可恶,此等之人著即正法。”也就是仍要求对义结金兰者杀无赦。考虑到康熙此时年仅10岁尚未亲政,这项旨意或许来自辅政四大臣。
大概是具体操作中出现了问题,不知是该按刑部文件办,還是该按圣旨办,康熙七年(1668年),皇权又下达了一项新的旨意作为补充:“举行了歃血、盟誓、焚表等仪式的结拜,一律杀无赦;没有举行这些仪式的结拜,一律鞭打一百”。康熙八年(1669年),也就是鳌拜被康熙逮捕囚禁的同一年,刑部将上述规定,纳入到了新颁布的律例当中,成为正式的法律条款。
《鹿鼎记》里,索额图与韦小宝结拜时,“一同在佛像前跪下,拜了几拜”,发下了“不愿同年同月同日生,但愿同年同月同日死”的誓言,还“两人对拜了八拜”,显然存在盟誓仪式,故可归为前一种情况,杀无赦。多隆等人与韦小宝结为兄弟,但书中未交代他们举行过歃血、盟誓、焚表的仪式,故可归为后一种情况,鞭打一百。
康熙十一年(1671年),针对结拜的打击政策升级,义结金兰由“杂犯罪”升格为“谋叛罪”。玄烨批准了一项更严厉的新规定:
举行了歃血、盟誓、焚表等仪式的结拜,不分人数多寡,按谋叛罪论处,为首者斩首,从者杖打一百,流放三千里;没有举行这些仪式的结拜,为首者杖打一百,监禁三年,从者杖打一百。
此后,整个康熙时代和雍正时代,对“义结金兰”均维持着大体相同的惩治措施。这种对“义结金兰”的打击,一直维持到晚清。
在咸同时代,清政府对“义结金兰”的打击已是强弩之末。在内有太平军与捻军起事,外有洋人入侵的状况下,朝廷其实并无太多余暇,再去关注底层民众的结拜问题。而且,随着皇权的衰微,晚清官场也成了兄弟结拜的“重灾区”。比如,咸丰的托孤重臣肃顺“喜约异姓为兄弟”;湘军骨干胡林翼与湖广总督官文“约为兄弟”;袁世凯则与徐世昌“结为金兰密友”。
这种现象,绝不会出现在康熙时代的官场。但好在,韦小宝只是一个虚构的小说人物。
(胡雨信荐自《领导文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