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峰 薛明玉
【案例简介】
武某(男)与喻某(女)系高中同学,2017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武某仍坚持学业,并于2019年前往日本求学,喻某辞职陪同前往。结婚初期,双方感情较好,后因琐事发生矛盾,夫妻关系逐渐恶化并分居。
武某认为,双方处于分居状态超过一年以上,感情破裂,并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离婚。喻某不同意解除与武某的婚姻关系。喻某认为,婚后武某一直坚持学业,家中日常家务劳动均由自己承担,自己结婚前本有稳定工作及收入。
婚后为了迁就武某事业放弃了工作以及由此带来的社会经济利益,并一度患有中度焦虑。如果离婚,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当给予其傾斜保护,并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2021年2月,武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喻某离婚,法院判决驳回了武某的离婚诉讼请求。2022年7月,武某再次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案例分析】
肥西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以感情为基础,武某与喻某经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双方又发生纠纷,且分居超过一年,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现武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应当准予离婚。
关于喻某主张的经济补偿款,法院认为,喻某婚后辞职跟随武某前往日本求学,负担了较多家庭义务,因此在离婚时,武某应当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综合考虑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投入家庭义务的精力,以及喻某的信赖利益等因素,认定武某应给予喻某离婚经济补偿3万元。
【案例判决】
最终,法院判决准予武某与喻某离婚;婚姻存续期间个人账户资金及资产方面由双方平均分割。另外,武某支付喻某经济补偿款3万元。
法官表示,家务劳动虽无薪酬,但对家庭生活和社会生产具有重要意义,价值受法律认可与保护。家务劳动补偿属于一种独立的诉讼请求权,是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以外,对家庭义务付出较多一方给予的权利救济和平衡,弥补付出较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等失去的自我发展机会。(据《合肥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