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小文
绪 论
太史公写《史记》,有严谨的体例。本纪、表、书、世家、列传,世称五体结构。上起黄帝,下迄汉武,内容丰赡,详略得当,条理分明,全面而系统。但是有一个人物,太史公写他的时候,在五体结构中把握不住他的属性。这个人物就是范蠡。
范蠡助越王勾践称霸,他的事功,比起留侯张良助刘邦称帝,不遑多让。越王勾践对范蠡说:“孤將与子分国而有之。”看起来就像京剧里所说的“一字并肩王”的许诺。若如此,将与留侯一般,入世家系列。但是在“事了拂衣去,深藏身与名”方面,范蠡的做法,比张良尤甚,拒绝勾践封赐,挂冠而去。没有传世爵位,难以入世家,这是明显的。然而,范蠡毕竟功高盖世,品行高洁,无论如何他应该像伍子胥那样,在列传中名垂青史。但是在《史记》七十列传里,我们找不到一篇“范蠡列传”。有人可能会说,不对,《史记》里有范蠡列传,在《货殖列传》中。不错,《货殖列传》开篇讲的就是范蠡。但是我还是要争辩,不说其寥寥数语,语不成传,单说列传之名,是商人鸱夷子皮,是巨富陶朱公,而不是与越王勾践打天下称霸的那个范蠡。
这么说来,太史公是不是忽略了范蠡呢?不然。我们读《越王勾践世家》(以下简称《越世家》),差不多勾践一出场,范蠡就出场了,而且在所有关键时刻,范蠡都料事如神。勾践违背范蠡,就失败;遵从范蠡,就成功。
笔者简单统计了一下《越世家》的字数,算上现代标点,有四千五百余字。写勾践的部分,去掉范蠡的内容,一千五百余字。单独写范蠡的部分,字数也是一千五百余字。这一部分内容,独立于《越世家》,相当于列传里的合传。从太史公所花费的笔墨来看,事实上是把范蠡与勾践同等对待,当作“一字并肩王”来写的,远远超出协助其他世家称霸的那些功臣。如果我们用《史记》的体例来说,它应该算作是《越世家》的“合世家”,虽然在题目上没有范蠡的名字。在太史公撰写的《越世家》“颂赞”中,对勾践的评价是:“不可谓贤哉!”对范蠡的评语是:“名垂后世。”
除了把范蠡与勾践同等对待之外,太史公还有一个让人惊愕的做法,那就是花费大量笔墨写了“陶朱公救子”一事。在写范蠡的一千五百余字中,陶朱公救子就有一千余字,占据了三分之二的篇幅。范蠡作为鸱夷子皮和陶朱公的事迹,这些内容本该属于《货殖列传》,与越王争霸了无干系,不知为何被太史公放在了《越世家》。本文尝试逐段逐句解构它的内容,以期阐明太史公的用意。
陶朱公救子
朱公居陶,生少子。少子及壮,而朱公中男杀人,囚于楚。
少子即小儿子。陶在今山东定陶西北,定陶现在已经是山东菏泽的一个区(为叙述的方便,我们用今天的地名,虽然不是很准确)。朱公的小儿子是在定陶出生的。开篇的这句话非常重要,我们后面再回来讨论它的意义。
朱公在老年的时候,他的二儿子杀了人,被囚禁在楚国的国都。其时楚国的国都在郢,也就是今天的湖北荆州。朱公派他的小儿子去办这件人命关天的大事。
朱公曰:“杀人而死,职也。然吾闻千金之子不死于市。”告其少子往视之。
“职”,《尔雅·释诂上》解作“常”。王念孙认为,这里的“职”也当作“常”讲。常的意思是常规,固定不变,用我们今天的话来说就是自然律令。《古代汉语词典》解释说,“职”作“职责”讲,“责”的意思就是分内应做的事,其意与“常”同:自然如此,理所当然。杀人就得偿命,这是杀人者的责任,自然如此,理所当然。
但是,陶朱公又说:“然吾闻千金之子不死于市。”听说富贵人家的人,是不能死在刑场上的。听谁说?当然是听“大家”说。“大家”是谁?是所有人,然而也是无此人。“大家”就在众人之中,预定了一切判断和决定,从“本人”那里卸除一切责任。“大家”能够最容易地负起一切责任,然而当责任到来时,又找不到对事情进行担保的人。“大家”就是听起来无所不在但找起来不曾存在的人。
朱公说:“杀人而死,职也。”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这是自然如此、理所当然的事。“千金之子不死于市”,这是“大家”都说的,质言之,是社会世俗要求富贵之家遵循的行为准则。在古代,“千金之子不死于市”就类似“刑不上大夫”一样。司马迁在《史记·货殖列传》中也进行了说明:
故曰:“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礼生于有而废于无。故君子富好行其德;小人富以适其力……人富而仁义附焉……谚曰:“千金之子,不死于市。”此非空言也。
这是从社会治理的积极方面来说的。从消极方面来说,如果富贵之家的人在刑场上被斩首,这个家族就会遭受社会舆论的轻视、贬斥和讥嘲,一个大家族从此不能参加任何社会、政治活动。朱公明知杀人偿命理所当然,却又被社会舆论、世俗流言所左右,花费重金让儿子脱罪。朱公明明知道顺从舆论违背了自己的良心,但他是一家之主,不仅要为自己负责,更要为这个庞大的家族负责,他不得不派他的小儿子“往视之”。
乃装黄金千镒,置褐器中,载以一牛车。且遣其少子,朱公长男固请欲行,朱公不听。
在《司马相如列传》里,司马迁写了一个当时的俗语:“家累千金,坐不垂堂。”在《袁盎晁错列传》里也写了这个俗语:“臣闻千金之子坐不垂堂。”“坐不垂堂”的意思是,千金之家的成员,尤其是孩子,不要坐在厅堂的屋檐下,以免瓦片掉下来,砸伤了人。引申为富贵之人,性命金贵,不要涉险。由此可见,家有千金,那是富贵之家。当司马迁写到“黄金千镒”的时候,他的脑海里,一定是有一个基本概念的,那就是超越了富家的财产。可能有人会问,陶朱公拿出这么多钱来救子,岂不是倾家荡产?关于朱公的家产,太史公说:“赀累巨万”。“赀”即计算。“巨万”,《集解》徐广曰:“万万也。”也就是“亿”。朱公的家产累计算起来是亿金,是普通富贵之家的十万倍。
朱公派小儿子去办这个事,小儿子年纪及壮,是能够托付这件大事的。看起来事情很简单,这么大手笔的救子,当然是钱到人回。可是事情却发生了波折。朱公的长子不干了,坚持要自己去办这件事。朱公却坚决不同意。冲突再一次来临,这次是父子之间的冲突。
长子的诉求
长男曰:“家有长子曰家督,今弟有罪,大人不遣,乃遣少弟,是吾不肖。”欲自杀。其母为言曰:“今遣少子,未必能生中子也,而先空亡长男,奈何?”
朱公大儿子说,长子是一家的大管家,长子临大事而不任,定然会被社会世俗之见视为不肖。由此引发的舆论海啸,长子今后在家庭中的威信将不复存在,地位势必动摇,如此一来,活下去有什么意思呢?所以长子说,如果不派他去,他就自杀。
朱公长子在撒泼胡闹吗?不然。朱公长子是一个心智成熟、经验丰富、卓有主见,同时也是一个稳重的人。在《货殖列传》里,太史公还写道:朱公“后年衰老而听子孙,子孙修业而息之,遂至巨万”。朱公救子时是“年衰老”之时,可见此时长子作为家督,率领一家人经商,取得了巨大的成功。朱公长子是一个非常成功的商人,也当是一个精于算计、长于交涉、行为果决之人。
长子威胁要自杀,是具有身份地位的人在为自身尊严所进行的抗争。朱公的妻子知道儿子的决绝之情,劝朱公道,派小儿子去不一定能救回二儿子,却让大儿子先白白的死了,你说怎么办?
朱公为什么不派长子前去?后文有交代,他是基于人的本性的考量,断定长子不是合适之人。
朱公不得已而遣长子,为一封书遗故所善庄生,曰:“至则进千金于庄生所,听其所为,慎无与争事。”长男既行,亦自私赍数百金。
范蠡本是楚国人,年轻时在楚国郢都,曾结识了一个朋友庄生。范蠡给庄生写了一封信,请他帮助救助次子。临行前,朱公谆谆告诫长子:“到了郢都,把千镒黄金送到庄生的家里,听从庄生的话,千万不要同他发生任何争论。”总而言之,顺其自然,千万不要自作主张。长子虽然点头应允,然而出发时却暗自多带了数百斤金子。
朱公的长子是家督,更是一个成功的商人,社会经验当然是非常丰富的。可是在临行前,朱公还是再三叮嘱,反复交代,仿佛是教育一个第一次出门的未成年人一般。“慎无与争事。”千万不要跟庄生争论。知子莫若父,朱公对长子的禀性是相当了解的,担心儿子会不听庄生的话。
果不其然,长子“亦自私赍数百金”。长子自己也私下带着数百金。“私”的意思是没有跟朱公商量,甚至刻意瞒着朱公,不让他知道。尤其这个“亦”字,更得神韵。“亦”的意思是“也”,“也”表示的是并列,长子潜意识里与父亲争高下,还没有开始出发,就已经不听朱公的话了。
至楚,庄生家负郭,披藜藋到门,居甚贫。然长男发书进千金,如其父言。庄生曰:“可疾去矣,慎毋留!即弟出,勿问所以然。”长男既去,不过庄生而私留,以其私赍献遗楚国贵人用事者。
到了楚国郢都,朱公长子得知庄生家在城墙边,料想甚为惊愕。富贵人家都住在城里,住在城边的都是穷人。及至庄家,果不其然,房子周围长满了野草,看起来生活十分贫困。如此贫穷之人,无权无势,如何救出一个杀人犯?长子的心里定然极为失望。但是长子还是听从父亲之言,拿出书信,进呈千金。庄生看完信,对长子说:“速速离开楚国,不要停留,如果你弟弟放出来了,千万不要去打听是什么原因。”长子离开庄家后,再也没有去拜访过庄生,但是他也没有听从庄生之言离开楚国,而是在楚国住了下来。又通过亲朋好友打通关节,找到了一个有权有势的达官贵人,将自己私自带来的金子送给了他,请他帮忙救出弟弟。
上文说到,救弟是长子自己要求的,态度极为坚决,目的是维护自己在家中的地位和尊严,就其本心而言,是坚决要完成救弟任务的,否则就会坐实了他的“不肖”。质言之,长子与其说是救弟,不如说是救己。在庄生之外,又求助楚国贵人,他这是要求得一个双保险。
长子为何要求得双保险?不把鸡蛋放在一个箩筐里正是成功商人的定式思维。更何况庄生乃是贫贱之人,在长子看来,父亲所托非人。他要用自己的能力来救弟。一方面是不放心,另一方面是证明自己。
庄生虽居穷阎,然以廉直闻于国,自楚王以下皆师尊之。及朱公进金,非有意受也,欲以成事后复归之以为信耳。故金至,谓其妇曰:“此朱公之金。有如病不宿诫,后复归,勿动。”而朱公长男不知其意,以为殊无短长也。
庄生虽然居住在穷街陋巷,家境清寒,但是为人廉洁正直,从楚王到百姓,无不将其尊为国师。当朱公的长子给他金子时,他接了过来,不是要贪墨这些金子,而是以金子为信义,表示他答应了朱公的重托,帮助救子,事成之后再还给朱公。所以当金子送到他家后,他对妻子说:“这是陶朱公的金子,就好像病人不斋戒,不参与祭祀,不接近祭物一样,不要动这些金子,事成之后,我们要归还陶朱公。”
朱公与庄生的关系是“故所善”,过去的朋友。朱公拿出千镒金子给庄生,他的意思就是对老朋友有千金重托,庄生接受了千镒金子,表明他接受了老朋友的千金重托。朱公送金和庄生接金,是一种信用行为,而不是一种交易行为。太史公花费不少笔墨,刻意强调这一点,非常重要。
庄生“以廉直闻于国,自楚王以下皆师尊之”。廉即清廉,不贪财。庄生虽然接过了金子,但是接而不受,太史公用了一个特别的比喻“病不宿诫”。不仅不贪受,甚至连碰都不碰,像病人不得接触祭物一样。
太史公说,庄生“以廉直闻于国”,如何理解庄生的“直”呢?庄生接受故友之托,帮助杀人犯脱罪,太史公怎么能说他是一个正直的人呢?难道说庄生的正直体现为个人的情义?什么是“直”?许慎《说文解字》的解释:“正见也。从十从目。”段玉裁《说文解字注》进一步申说:“从十目,谓以十目视者,无所逃也。”在古代,十表示全数,今之所谓十全十美是也。十目所见,意为所有人所见。所有人认同的事情,才是正直的事情。庄生以“直闻于国”,以至于举国上下都以他为老师,正说明他之所见,是以国人所見为见,而不是以个人所见为见。春秋时代的确崇尚情义,但是个人情义,绝不能凌驾于国家大义之上。
为什么庄生会接受范蠡的委托,为其子脱罪呢?在让长子拜访庄生的时候,朱公除了让他携带千镒黄金之外,还带了一封信。信中写了什么,太史公在文章的一开头就明说了“朱公曰:‘杀人而死,职也。然吾闻千金之子不死于市。”这里的“朱公曰”没有说明对话的对象。他的对象至少有三:一是朱公对自己说的,坚定他救子的决心。二是对家人说的,告知自己的决定。第三个对象就是庄生,激发对方的义务。
楚王的大赦
庄生间时入见楚王,言“某星宿某,此则害于楚”。楚王素信庄生,曰:“今为奈何?”庄生曰:“独以德为可以除之。”楚王曰:“生休矣,寡人将行之。”王乃使使者封三钱之府。楚贵人惊告朱公长男曰:“王且赦。”曰:“何以也?”曰:“每王且赦,常封三钱之府。昨暮王使使封之。”朱公长男以为赦,弟固当出也,重千金虚弃庄生,无所为也,乃复见庄生。庄生惊曰:“若不去邪?”长男曰:“固未也。初为事弟,弟今议自赦,故辞生去。”庄生知其意欲复得其金,曰:“若自入室取金。”长男即自入室取金持去,独自欢幸。
庄生找机会进宫面见楚王,说:“现在某颗星正处在某个位置,对楚国十分不利。”楚王向来信任庄生,问:“现在怎么办?”庄生说:“只有做一件对人民有恩德的事才能免除灾害。”楚王说:“先生回去吧,我将照您说的去做。”于是派人把金库封了起来。朱公长子拜托的达官贵人知道了消息,立即传告:“楚王即将发布大赦天下的命令了。”长子问:“您是怎么知道的?”达官贵人说:“每次大王宣布大赦天下的命令,都要封存金库。昨天晚上,大王派人去封金库了。”朱公长子想,既然大赦天下了,弟弟就会被赦免释放,千金重礼就白给了庄生,而庄生什么事也没有做,还是把金子要回来。于是就去了庄生的家。庄生见到长子,大吃一惊,问道:“我不是告诉你立即离开楚国吗?你怎么没有回去?”长子道:“我本来就没打算走。当初是为了救弟弟的事来拜访您,现在大家都在说朝廷要大赦天下,弟弟自然就释放出来了。所以来告诉您消息,向您辞行。”庄生知道长子是来要金子的,于是道:“你自己到房间把金子拿走吧。”长子立即进到庄生的房間,把金子都拿走了。庄生没有任何推阻,长子心里既高兴又庆幸。
古代大赦也并非对一切罪犯加以赦免。说是大赦天下,实际上在操作的时候,也有限制。先秦的大赦条件,因为缺乏材料,我们无法详细得知,从后世皇帝发布大赦的诏令来看,对如下一些罪犯不予大赦:一是造反。这是危及王朝安危的重大犯罪,不会赦免。二是故意杀人或者说谋杀犯。三是以下犯上杀亲,包括子孙谋杀祖父母、父母,妻妾杀夫,奴婢杀主等。这是为了维护封建等级制度,古代国家以孝治天下,杀亲是绝对禁止的。除了以上三种之外,还有毒杀、蛊杀、魇魅等,利用这些手段杀人,都是不可赦免的。
由此可见,大赦天下就是以德代法,通过赦免罪犯的罪行,让他们感恩怀德,改过自新,重新做人,从而减少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发展。这个制度在秦朝至清朝的两千年中,差不多每年都施行一次。在先秦如何呢?或者说,在春秋时代的楚国施行的情况如何?楚贵人说:“每王且赦,常封三钱之府。”“每当楚王大赦时”,这句话就说明,楚王已经多次采用大赦的方式治理国家,其使用之频繁,已经到了下属官吏掌握其大赦规律的程度。由此可见,大赦天下也是楚国惯常的治理方式,国家经常使用的合法制度。
朱公次子虽然犯了杀人罪,但属于可以赦免的罪行。这一点,我们从“楚贵人惊告朱公长男曰:‘王且赦。”和“朱公长男以为赦,弟固当出也”这两句话中可以看出,无论是楚贵人还是长子,都认为次子之罪,属于大赦之列,“固当出”,是理所当然可以赦免的。
朱公的长子是一个商人,按照商人的逻辑办事。在他看来,朱公是在与庄生做一桩生意。朱公给他钱,庄公拿钱办事。要钱和还钱的细节,太史公的描写非常传神。“庄生惊曰:‘若不去邪?长男曰:‘固未也。初为事弟,弟今议自赦,故辞生去。”长子说:“固未也。”本来就没有想回去!这个“固”,我们上文说了,从朱公交给长子这件事以来,长子就没有想按照朱公的方式救人。其次,这个“本来”表明,长子对庄生是赤裸裸地无视和鄙视:我根本就不会走。我凭什么要按照你说的话去做?
庄生的做法也十分惊艳:“庄生知其意欲复得其金,曰:‘若自入室取金。”庄生不待长子开口,主动还金,并且让长子自己到他家里去拿那些金子。上文说到,庄生对他的妻子说:“此朱公之金。有如病不宿诫,后复归,勿动。”从长子把金子交给庄生到长子取回金子,自始至终,庄生一家真正做到了碰都不碰金子。
与庄生的冷然相反,“长男即自入室取金持去,独自欢幸”。长子的心里,或许想过千万遍如何费尽口舌,才能把钱拿回来,万万没有想到的是,竟然不费一言一语,庄生主动把金子还给了他。“独自欢幸”,一个“幸”字,写尽了长子作为商人的无限算计。
失败的救助
庄生羞为儿子所卖,乃入见楚王曰:“臣前言某星事,王言欲以修德报之。今臣出,道路皆言陶之富人朱公之子杀人囚楚,其家多持金钱赂王左右,故王非能恤楚国而赦,乃以朱公子故也。”楚王大怒曰:“寡人虽不德耳,奈何以朱公之子故而施惠乎!”令论杀朱公子,明日遂下赦令。朱公长男竟持其弟丧归。
庄生被儿子辈的人出卖,极为羞愤,于是立即进宫去见楚王,说:“我前几天跟您说过某星的事,大王说打算用修德的方法来报答上天。可是我今天出门,听路上的人都在说,定陶的富商朱公的儿子杀人,囚禁在楚国,他家里人拿了许多金钱贿赂大王身边人,所以大王不是为了体恤我们楚国人而颁布大赦天下的诏令,而是为了要赦免朱公的儿子。”楚王闻言大怒,下达诏令,杀掉朱公的儿子,第二天才颁布大赦令。结果,朱公长子只能拉着弟弟的尸体回家。
至,其母及邑人尽哀之,唯朱公独笑,曰:“吾固知必杀其弟也!彼非不爱其弟,顾有所不能忍者也。是少与我俱见苦,为生难,故重弃财。至如少弟者,生而见我富,乘坚驱良逐狡兔,岂知财所从来,故轻弃之,非所惜吝。前日吾所为欲遣少子,固为其能弃财故也。而长者不能,故卒以杀其弟,事之理也,无足悲者。吾日夜固以望其丧之来也。”
长子回到家里,他的母亲和邻居都十分悲痛,只有朱公一个人笑了。他说:“我本来就知道大儿子一定会害死弟弟。他并不是不爱弟弟,只是他的心中有自己的想法不能舍弃。他从小与我一起劳作,受过苦难,知道生活的艰辛,难以舍弃钱财。至于小儿子,一生下来就看到家中富有,哪里知道钱财是如何来的!所以能够轻易放弃钱财,毫不吝惜。原来我想派小儿子去,就是因为他能够弃财啊!但是大儿子做不到,所以最终害死了弟弟。这是必然之理,用不着伤心悲痛。我本来就天天等着二儿子的尸体回来呀!”
整个事件发生了惊天的逆转。其中的原因值得深入探究。朱公揭示了其中的原因。朱公说,长子之所以不能救回弟弟,是因为他“重弃财”,幼子能救回弟弟,是因为他“轻弃财”。千百年来,人们把重点放在“弃财”二字上,认为朱公长子因为“惜吝”害死了弟弟。然而这种“贪金害弟”的观点,既不符合长子的人设,也完全违背了太史公写作本文的用意。长子是不是一个吝啬的人?上文说到,他花数百金打探消息,是一个出手豪阔的人,并不是一个守财奴。此外,在《货殖列传》中,太史公还写到,朱公家“十九年中,三致千斤,再分散于贫交疏昆弟”。“再”的意思是两次。朱公家两次把三千斤黄金分散给贫穷的朋友和远房亲戚。朱公是家长,决策诚然由他作出,但是长子是家督,事情当然都是他亲办的。由此可见,长子是一个仗义疏财的人。连太史公都表扬说:“此所谓富好行其德者也!”那么他为什么舍不得把金子给庄生呢?其实,只要我们仔细阅读文本,就可以看到,太史公说得非常清楚。因为问题不在于“弃财”,而在于“重”和“轻”。在长子这里,该弃的财,会毫不犹豫地舍弃,不该舍弃的,他一分都不舍弃,这就是太史公所说的长子“顾有所不能忍者也”。长子不能忍受什么?他为什么不能忍受?
在朱公看来,人的行为处事,是由其本性决定的。人的本性,是在他的成长经历中形成的。长子的成长经历,第一是农民。“耕于海畔,苦身勠力,父子治产。居无几何,致产数十万。”在长子看来,有劳作才有收获,财富都是劳动得来的。相应地,贫穷者都是懒惰无能者。庄生身居穷街陋巷,一贫如洗,应该是一个懒惰无能之辈。长子的成长经历,第二是商人。“复约要父子耕畜,废居,候时转物,逐什一之利。居无何,则致赀累巨万。”商人的本性,就是对价交换。长子给楚贵人数百金,只是打听来一个消息,简直是浪费,但是长子并没有觉得这数百金是浪费,因为他的对价就是打探消息,他付出了金子,得到了消息,买卖按照对价完成了,他也就满意了。庄生就不一样了,拿到那么多金子,“殊无短长”,什么都不交代,就打发他走人。长子认为“重千金虚弃庄生,无所为也”。钱财打了水漂,这是他不能容忍的,他必须要把金子要回来。有人可能会问,得知楚王大赦的消息后,长子为什么不问问庄生,为什么有这么凑巧的事,楚王大赦是不是他去说项的。首先长子不可能问,其次即便庄生告知是他的说项,长子也绝不相信,更何况庄生绝对不会告诉他。长子的本性甚至决定了他连向楚贵人打听一下庄生的可能性都没有。所以朱公说:“彼非不爱其弟,顾有所不能忍者也。”长子的不能忍,就是不能忍受懒惰贪婪的人,不能忍受不完成对价交易的人。长子救不回来弟弟,这是“必然之理”,是其本性使然。
陶朱公的笑
二儿子没有被救回来,全家人都非常悲痛,就连邻居也跟着一起悲伤。然而,朱公的反应却让人惊讶:“唯朱公独笑”。朱公为什么要笑?这一个“笑”字,非常无情。太史公为什么非要加上这一句不可?虎毒不食子,即便是一个孽子,也是自己的儿子,不悲痛也就罢了,朱公为什么要笑?尤其是最后一句,朱公说:“吾日夜固以望其丧之来也。”这么说来,自从同意长子救弟开始,朱公就知道次子必死无疑。朱公为什么还要让长子费尽心力、徒劳无功地走这样一趟?如果这项任务不是救子,那么这是一项什么任务?
朱公在笑什么?我们还是回到文章的开头。次子杀了人,朱公的第一反应是:“杀人而死,职也。”杀人应当偿命,次子是应该被判处死刑的。这不是一个父亲的本能反应。一个父亲遇到这种情况,本能的反应必定是,一定要想方设法把儿子救出来,他首先是儿子,然后才是罪犯。杀人偿命,这是执法者的第一反应。对于执法者来说,罪犯就是罪犯,不管他是谁家的儿子。范蠡原是越国的上将军,是军令如山的战将,是令行禁止的执法者。杀人偿命,这是范蠡的第一反应,是他的军人本性决定的。紧接着朱公有了第二反應:“然吾闻千金之子不死于市。”这是豪门巨贾的反应。最后才是作为一个父亲的反应。次子虽然是个孽子,但是也是自己的儿子,虎毒不食子,一定要把这个孽子救回来,给予他重新做人的机会。
得知次子杀人被囚,朱公就处在深深的纠结和困扰之中。无论是作为上将军,还是作为大商人,严明法纪、信守诺言、担负责任,都是朱公的本性要求。用我们今天的话来说,他必须大义灭亲。用金钱去扰乱司法,是违背良心、违背自己的本性的。当朱公不得已派长子去救子时,朱公就从纠结中解脱出来了:所有的一切都是按照本性在进行,顺之自然,没有比这更顺心的事情了。“杀人而死,职也。”次子担负起他应有的责任,被处死了,维护了正义。“千金之子不死于市”,长子认真地去救了,虽然没有救回来,但是他按照他的本性,尽到了家督的责任。次子能不能救回来,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朱公必须把救子这段程序走完,只有走完这段程序,才能完成每个人的宿命。这也是陶朱公期望的,所以朱公笑了。
太史公的使命
陶朱公救子是一个民间流传的故事。陶朱公到底是不是范蠡,也是一个有待考证的问题。
历史上,有不少人质疑这一故事的真实性。据《史记会注考证》载,清代学者梁玉绳《史记志疑》引陈大令言:“赦中子杀人一节,必好事者为之,非实也。徇儿女子之言,而致中男于死,为不仁;以褊悻之庄生,而託以爱子,为不智。岂具霸越沼吴之识,竟失算若是乎!庄生之不廉不直,无足为友,更弗论已。前贤亦尝论之。”陈大令的质疑,是从儒家的仁义礼智的道德方面来审视的,认为这个故事是编造的,反映了历代学者的基本看法。但如果这个故事如此荒诞不经,那么太史公为什么要用如此大的一个篇幅,把这个故事写进了《史记》之中,将其作为正史的一部分?
太史公写作《货殖列传》的主旨是:“布衣匹夫之人,不害于政,不妨百姓,取与以时而息财富,智者有采焉。”首先,范蠡在经商之时,固然是“布衣匹夫之人”,普通的老百姓,但是在此之前,他是名满天下的越国大将军,从身份上来说,他诚然是一个商人,但是从其本性来说,他是政治家与商人的合体。其次,救子这个故事,与“政”和“百姓”相关。处理得不好,就如长子所为,只是把它当作一种商业交易行为,就会害己害人害政。
太史公为什么要把一个传说中的救子故事,作为家国天下的大事来写呢?作为国家的史官,《史记》记录的是实际发生的国家大事。太史公把这个民间流传的故事写到正史之中,一定是经过深思熟虑的。我想强调的是,《史记》这本书,不是一个个体的作品,而是太史公作为一个历史学家的使命。
什么是一个历史学家的使命?司马迁作了最好的表述:“究天人之际,通古今之变,成一家之言。”这三句话,讲了三个方面,实际上是一而三,三而一的,层层递进,水到渠成。要成一家之言,就得通古今之变,要通古今之变,就得究天人之际。
究天人之际是一个历史哲学命题。天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常规命题。但是到了西汉,它成了一个突出的核心命题。其原因,太史公在《史记·秦楚之际月表》中表述得非常清楚:
太史公读秦楚之际,曰:初作难,发于陈涉;虐戾灭秦,自项氏;拨乱诛暴,平定海内,卒践帝祚,成于汉家。五年之间,号令三嬗。自生民以来,未始有受命若斯之亟也。
昔虞、夏之兴,积善累功数十年,德洽百姓,摄行政事,考之于天,然后在位。汤、武之王,乃由契、后稷修仁行义十余世,不期而会孟津八百诸侯,犹以为未可,其后乃放弑。秦起襄公,章于文、缪,献、孝之后,稍以蚕食六国,百有余载,至始皇乃能并冠带之伦。以德若彼,用力如此,盖一统若斯之难也。
从理论和实践上“究天人之际”的历史事件,没有比范蠡和勾践称霸更有说服力的了。勾践欲伐吴,范蠡对曰:“‘上帝禁之,行者不利。越王曰:‘吾已决之矣。遂兴师。”勾践不听劝告,以为人力无穷,定能胜天,执意伐吴,最后被吴王夫差困在会稽山。此时他的想法与项羽相同,想自杀。在人力没有达到目的的时候,就转而投身天命。范蠡劝住了勾践,最后经过二十余年的努力,最终灭掉吴国,称霸中国。关于天人关系,范蠡的看法独成一家。左丘明《国语·越语下》记载范蠡为勾践出谋划策的话,就是一篇“究天人之际”的论文:
夫国家之事,有持盈,有定倾,有节事。……持盈者与天,定倾者与人,节事者与地。……夫圣人随时以行,是谓守时。天时不作,弗为人客;人事不起,弗为之始。
……
因阴阳之恒,顺天地之常,柔而不屈,强而不刚,德虐之行,因以为常;死生因天地之刑,天因人,圣人因天;人自生之,天地形之,圣人因而成之。
治理國家会遇到三种情况,每种情况都有不同的治理方式。当国家稳定的时候,需要保持强盛,使其长盛不衰。当国家出现危难的时候,需要扭转局势,使其转危为安。当国家发展的时候,需要节制行事,按部就班,不要揠苗助长。保持强盛时,要效法天道,盈而不骄。扭转局势时,要效法人道,能屈能伸。节制行事时,要效法地道,生长有时。聪明贤能的人按照相应的时机行事,就叫作抓住机会。敌国的状态处在强盛时期,没有转衰,就不要起兵去攻打他。敌国的人和谐与共,没有发生任何动荡不安,就不要发其事端,去招惹他。
按照阴阳二气的恒常变化行事,遵从天地的运行规则,柔软但不屈服,强健但不刚烈。奖赏和处罚都按照规则行事,公正公平,前后如一。国家的生死存亡因循天地变化,天道盈而不溢,地道节事不滥,顺者生,违者死。越王勾践“未盈而溢,未胜而骄,不劳而矜其功,天时不作而先为人客,人事不起而创为之始,此逆于天而不和于人”。勾践一意孤行,最终“妨于国家,靡王躬身”。损害国家,危及自身。天地规则因人而发生改变,聪明贤能的人能够根据天地的变化把握时机,获得成功。
在范蠡看来,天地人是治理国家的三种不同方式,这三种方式分别符合天地人的秉性。天盈而不骄,人能屈能伸,地按时而作。在不同的情况下,要按照不同的运作方式行事。要成功就顺从它,要失败就违逆它。
我们看到,在朱公救子的整个过程中,取决定作用的,是人的本性。每个人都是按照自己的本性行事,这个本性,就是人的自然之性,是人自身本有的,他人是不能强加的。所以在太史公看来,顺从自然,这是无可改变的“常理”。但是,太史公在这里又提出了一个更加深入的问题,人的禀性,或者说人的自然之性,是从哪里来的?是与生俱来、无可改变的吗?太史公认为,是后天养成的。这个后天“养成”,并不是修身养性而成,而是在生存的过程中,通过与人和事物打交道形成的,也就是说是在生存的职业中养成的,而不是刻意去修身养性形成的。太史公的这种思想,与范蠡的思想是一脉相承的。天道有常,人通过领会这个“常”而改变事物的发展的“非常”,实现自己的目标。这就是太史公的“天人之际”的思想。朱公救子的故事,就是要从“齐家”方面来阐述太史公的这种“天人之际”的思想。
所以,在总结范蠡的生平时,太史公最后说:“故范蠡三徙,成名于天下,非苟去而已,所止必成名。”范蠡一生从越国的大将军到躬耕海畔的农民,再到定陶的富商,发生了三次变化,每一次都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他不是仅仅顺从自然,无所作为,而是通过了解自然之道,奋发有为,所以才能名满天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