择边
35.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报考成人高等学校的,具有高中毕业或高中同等学力可申请免试进入专科层次的成人高校学习,具有专科毕业学历可申请免试进入本科层次的成人高校学习。
36.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的可申请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后,或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复学完成本科学业后,规定年限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按有关政策加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37.退役后复学或入学、以及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分类招考方式考入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在校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学生,按规定享受学费减免和食宿费补贴。
38.参加非全日制成人学历教育的退役军人,按规定给予学费补贴,并发放奖学金。
39.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景区,给予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军士)、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退役军人免门票费;其中,公园给予其他退役军人门票半价优惠。
40.鼓励健身场所(含私营)发放体育消费券,在“八一”建军节等节日期间免费或低收费开放。
41.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军士)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残疾军人以外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退役军人免费乘坐当地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其他退役军人享受公共交通的优待办法由各设区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42.符合条件的,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高铁)、客运班车、轮船以及民航班机时,享受优先购买车(船)票或值机、安检、乘车(船、机),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随同出行的家属可一同享受优先服务。
43.办理证照申领和行政许可手续时,按规定减免证照工本费和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44.法律服务机构优先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机构依法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
45.鼓励银行提供优先办理业务,免收卡工本费、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跨行转账费,以及其他个性化专属金融优惠服务。
46.鼓励影(剧)院提供减免入场票价等优惠服务。
47.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退役军人去世后,所在乡镇(街道)应派员祭奠并敬送花圈;符合条件的,其遗属可享受当地惠民殡葬补贴。
五、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基本优待目录清单
1.为其家庭悬挂光荣牌。
2. 发春节慰问信。
3. 在“八一”、春节等重要节日和重大纪念日有计划组织开展走访慰问活动。
4. 邀请优秀“三属”代表参加重要庆典和纪念活动。
5. 倡导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在“八一”期间走访慰问本单位“三属”或召开座谈会。
6. 对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国防和军队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三属”给予表彰奖励。
7. 优先聘请优秀“三属”担任编外辅导员、讲解员等。
8. 倡导利用大型集会、赛事播报、航班、车船及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活动、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的广播、视频、网络新媒体等载体和形式,宣传优秀“三属”的先进事迹。
9. 健全抚恤补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保障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三属”待遇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10.符合条件的,申请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重残救助、临时生活救助和购买保障性住房或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时,其依法享受的抚恤金等待遇,在准入审核中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11.符合条件的烈士遗属,在城乡低保办理、农村宅基地划拨及支农惠农项目安排上给予优先优惠照顾。
12.固定收入低于当地同类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可以申请补差。
13.执行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三属”纳入物价补贴发放范围。
14.减免或补贴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三属”家庭有线电视费、网络宽带费和生活用水、电、气等费用。
15.光荣院、优抚医院,对符合条件的“三属”提供集中供养、优惠、优待服务。
16.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且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年满60周岁“三属”,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按规定给予护理补贴。有条件的地区优先将“三属”家庭中的失能、半失能老人以及空巢、高龄老人纳入养老服务补贴范围。
17.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优先收住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三属”。鼓励各级各类养老机构优先接收“三属”,提供适度的优惠服务。
18.本地区医疗优待定点服务机构,提供普通门诊优先挂号、缴费、取药、检查、住院等服务。
19.伤病残、老龄的,各级各类地方医疗卫生机构优先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20.优抚医院提供优惠体检,提供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和优先就诊、检查、住院等服务。
21.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每年免费体检一次。
22.符合条件的,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23.符合条件的,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公租房、农村危房改造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解决;租住公租房的,可适当给予租金补助或减免。
24.符合条件的,优先纳入灾后恢复重建、集中居住区建设等政策范围;自建房屋时,免交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25.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子女入公办幼儿园和中小学,免交国家和地方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鼓励和扶持具备条件的民办学校,为其提供教育优待。
26.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子女接受學前教育,没有条件入部队幼儿园、托儿所的,可以“就近就便”优先安排在地方公办幼儿园、托儿所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托儿所入学。
27.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可以在县(市、区)范围内根据法定监护人意愿安排入相应幼儿园。烈士子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优待,在公办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的,免交保教费。
28.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子女“就近就便”入读公办义务教育阶段质量较好的学校,享受就读地教育优待政策。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免交学费、书本费,对其中家庭经济困难的依照规定给予生活补助。
29.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中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需要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以任选中等职业学校。在公办学校学习的,烈士子女免交学费、杂费,并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各项助学政策;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按规定减免学费,并提供必要的学习和生活帮助。
30.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中考时按规定降低分数录取。
31.烈士子女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录取时按规定加分投档。烈士子女及配偶报考成人高等学校的,具有高中毕业或高中同等学力可申请免试进入专科层次的成人高校学习,具有专科毕业学历可申请免试进入本科层次的成人高校学习。烈士子女报考高等学校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32.因公牺牲军人子女高考成绩达到有关高等学校投档要求的,应予优先录取。因公牺牲军人子女报考成人高等学校的,具有高中毕业或高中同等学力可申请免试进入专科层次的成人高校学习,具有专科毕业学历可申请免试进入本科层次的成人高校学习。
33.符合条件的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奖学金、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和社会捐助;学校优先提供勤工俭学岗位。
34.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景区,给予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三属”免门票费,给予其他“三属”按规定减免门票费等优待。
35.鼓励健身场所(含私营)发放体育消费券,在“八一”建军节等节日期间免费或低收费开放。
36.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三属”,免费乘坐当地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其他“三属”享受公共交通的优待办法由各设区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37.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高铁)、客运班车、轮船以及民航班机时,享受优先购买车(船)票或值机、安检、乘车(船、机),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随同出行的家属可一同享受优先服务。
38.办理证照申领和行政许可手续时,按规定减免证照工本费和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39.法律服务机构优先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机构依法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
40.鼓励银行提供优先办理业务,免收卡工本费、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跨行转账费,以及其他个性化专属金融优惠服务。
41.鼓励影(剧)院为提供减免入场票价等优惠服务。
42.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三属”去世后,所在乡镇(街道)应派员祭奠并敬送花圈;符合条件的,其遗属可享受当地惠民殡葬补贴。
(来源:江蘇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编辑:曹宪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