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终身监禁情节重复评价问题研究

2023-06-19 07:17杨青青
荆楚学刊 2023年3期

摘要:我国终身监禁情节重复评价问题在于《解释》第4条第1款与第3款中从严情节的重复评价。重复评价的原因是第3款中“犯罪情节等情况”内容不明以及情节评价路径“先升后降”,解决路径是将“犯罪情节等情况”限定为从宽情节,以及借鉴域外终身监禁评价路径的经验。具体对策是将“犯罪情节等情况”解释为包括坦白等一般从宽情节,以及行为在党的十八大之前结束、大部分贪贿金额未遂、具有重大影响的重大立功情节、主动投案自首等特别从宽情节,同时修正终身监禁评价路径,建立分叉式评价路径。

关键词:终身监禁;情节重复评价;评价路径;犯罪情节等情况

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2-0768(2023)03-0083-05

一、情节重复评价问题的提出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在贪贿犯罪中设立终身监禁,随着终身监禁的适用,终身监禁的研究重点逐渐从终身监禁的性质、刑罚正当性等方面转移到司法适用层面。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检察院颁布了《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4条规定了贪贿犯罪终身监禁适用的标准以及路径,但分析终身监禁案件发现,其适用存在从严情节重复评价问题。

终身监禁中从严情节重复评价问题是指《解释》第4条第1款规定的从严情节与第4条第3款规定的“犯罪情节等情况”重复评价。以白恩培案为例,被告人具有《解释》第4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以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以下简称“四个特别”情节),应当判处死刑,又具有如实供述,主动交代,认罪认罚以及全部赃款赃物追缴的从轻情节,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根据犯罪事实与情节,决定适用终身监禁[ 1 ]。其评价路径可以总结为死刑——死缓——终身监禁,在终身监禁司法适用中比较多的仍是采用这种先升后降的评价路径[ 2 ]。具体统计发现,除孙正启、石伟案以及姜喜运案未提及评价路径,其他案件均是先评价是否符合死刑标准,再判断是否具有不立即执行的情节,最后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决定适用终身监禁。

一方面,适用第4条第1款的“四个特别”情节已经评价了全部从严情节。《解释》第4条第1款是选择法定刑依据的情节,包括数额、情节、社会影响以及造成损失四个方面。数额、社会影响以及造成损失三个情节各有侧重点。数额是指行为人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价值或者索取他人财物的、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价值;“社会影响”可以指犯罪行为被社会公众感知,对社会公众的思想或周围的事物发生作用,引起群众不满、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形象,破坏影响一定地区稳定和秩序等情形[ 3 ]。 “特别”与“重大”均是对损失严重程度的强调,也有学者将特别重大损失可以分为可量化要素规范与非可量化规范要素,包括区域经济发展的损失、国家名誉、政府公信力的损失等[ 4 ]。 “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具有兜底作用,能够涵盖除数额、社会影响以及损失以外的所有从严情节。在《解释》第4条第1款中,犯罪情节与其他三项并列,因此“情节特别严重”是指除数额、社会影响以及损失相关以外的终身监禁适用的全部从严情节。因此,《解释》第4条第1款覆盖了数额、社会影响、损失以及其他影响量刑的全部从严情节。在适用“四个特别”情节选择法定刑时已经评价了影响量刑的全部从严情节。

另一方面,在“四个特别”情节已经评价了全部从严情节的基础上,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在死缓的基础上决定适用终身监禁,再次评价了从严情节。《解释》第4条第1款规定的“四个特别”包含了所有从严情节,是死刑的适用情节。根据第4条第3款“犯罪情节等情况”在死刑缓期二年的基础上决定终身监禁,属于升格法定刑。因此,“犯罪情节等情况”内容包含了从严情节,与《解释》第1款中“四个特别”情节内容交叉,而导致终身监禁情节重复评价问题。

从严情节重复评价问题还可能导致普通死缓虚置。在符合第1款“四个特别”情节的基础上,再次评价從严情节大概率会决定适用终身监禁,会压缩普通死缓适用的空间。有学者针对普通死缓适用统计发现,以2015年11月为中点,前后六年中,普通死缓适用量从88例减少至3例[ 5 ]。死缓虚置也导致刑罚结构板结的问题难以解决。日本学者菊田幸一认为提倡终身监禁的最大理由就是死刑与无期徒刑的差别过大,终身监禁可作为填补落差的手段[ 6 ]。我国刑罚体系也被认为存在结构性的缺陷,即“死刑过重、生刑过轻”[ 7 ]。终身监禁被认为能够解决贪贿犯罪中“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太重,而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又太轻”的问题,弥补死刑立即执行与死缓之间的空档。事实上,普通死缓适用空间被压缩,也难以解决刑罚结构性失衡的问题仍旧未彻底解决。

二、情节重复评价问题的分析

“禁止重复评价”理念是罗马法“一事不再理”思想在刑事实体法的体现,在刑法评价中贯彻“禁止重复评价”是保障法正义的题中之义[ 8 ]。重复评价在原因在于“犯罪情节等情节”内容不明以及评价路径“先升后降”。

(一)原因的分析

1.“犯罪情节等情况”内容不明

自2016年白恩培被判终身监禁以来,共有11例适用终身监禁的案件。11例案件中有三类情节,一是《解释》第4条第1款规定的“四个特别”情节;二是第2款规定的从宽情节( 1 );三是第3款规定“犯罪情节等情况”。在11例案件中,有9例案件适用了“犯罪情节等情况”但并未明确该情节的具体内容,有2例案件并未提及“犯罪情节等情况”。

由于“犯罪情节等情况”内容不明,实践中有学者将其解释为全案的综合情节,认为“犯罪情节等情况”包括坦白等从宽情节以及“四个特别”情节,还可以包括他罪[ 9 ]。这种解释虽然具有全面性,但存在从严情节重复评价的缺陷。即在评价“犯罪情节等情况”时再次评价了“四个特别”情节,导致情节重复评价,而将他罪纳入解释内容又与数罪并罚原则相冲突。

2.评价路径“先降后升”

“先降后升”评价路径合理性在于确保终身监禁适用于本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防止终身监禁适用的扩大。第3款是在符合第1款的基础上,结合犯罪情节等情况决定终身监禁。这样的解释与实际适用是相符的,也能够保证终身监禁只能适用于第1款本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而不能适用于第2款普通死缓案件[ 10 ]。

“先降后升”的评价路径也是从严情节重复评价的原因之一。“先降后升”的评价路径是将《解释》第4条第1款中的“死刑”解释为死刑立即执行,“四个特别”情节是死刑立即执行的情节;第3款“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解释为普通死缓。从死刑立即执行——死缓——终身监禁,经历了刑罚的升降,在满足死刑立即执行的基础上,已经评价了所有从严情节,此时从死缓升格法定刑至终身监禁,需要再次评价从严情节,导致从严情节重复评价。

(二)解决路径的分析

1.限定“犯罪情节等情况”为从宽情节

解释为从宽情节能够解决从严情节重复评价的问题。第1款中“四个特别”情节,包括了数额、社会影响以及损失方面的从严情节,同时“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又为从严情节进行了兜底,此时将“犯罪情节等情况”解释为从严情节的任一内容,都与第1款存在从严情节重复评价问题。

将“犯罪情节等情况”解释为从宽情节,能够避免情节重复评价的问题,但要对内容进行仔细斟酌。有学者认为“犯罪情节等情况”包含两方面,一是不具有第2款规定的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不能适用死缓二年执行,但适用死缓可以有好的国家影响,是值得保护的“活证据”,或者是基于公共政策以及刑事政策;二是只具有第2款中的单一法定情节[ 11 ]。该解释的内容未与“四个特别”情节重复,能够解决情节重复评价问题,但存在两点问题:一是终身监禁适用虚置,不符合严厉反腐的刑事政策。只要具有两项及以上的从宽情节就能够避免适用终身监禁。实证研究发现,仅有两例终身监禁案件具有1项从宽情节( 2 ),其他案件均具有2项及以上的从宽情节,绝大部分案件都适用普通死缓,将导致终身监禁适用虚置,影响终身监禁一般预防目的。第二仅以从宽情节的个数作为判断标准,会导致量刑失衡。不同从宽情节的作用是不同,例如自首与坦白都是从宽情节,但自首相较于坦白,体现被告人主观恶性的改善更大,同时也更节约司法资源,因此不同情节的从宽程度应当是有差别的。同一从宽情节对犯罪主观恶性的体现也是不同的,例如邢云与杨成林都具有坦白情节,但前者被认定为绝大部分坦白,后者是部分坦白,因此同一情节的从宽程度也应当是有差别的。

2.借鉴域外终身监禁评价路径的经验

域外终身监禁适用的罪名大都与我们不同,但可以通过分析与对比域外终身监禁情节评价路径,从而修正我国终身监禁现有的评价路径。《埃及刑法典》在103条以及112条中对贪贿犯罪规定了终身监禁[ 12 ],但在该罪中未区分终身监禁与其他刑罚适用情节,埃及刑法中终身监禁情节评价路径并不明确。

德国采递增型路径,在普通自由刑的基础上根据从严情节决定终身监禁。德国在1949年通过《联邦基本法》第102条废除死刑,对于侵害他人生命的犯罪,最高只能判终身监禁。在侵害他人生命犯罪中终身监禁情节适用的评价路径是分级适用,根据《德国刑法典》第211条、212条,故意杀人处5年以上自由刑,而预谋杀人处终身监禁( 3 )。预谋杀人相对于故意杀人具有更严重的情节,例如在动机上更为卑劣,手段上更为残酷,采用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等,因此对于预谋杀人处终身监禁[ 13 ]。

美国(保留死刑的州)大都采用递减型路径,不具有特殊严重的情节,就可以排除终身监禁适用。美国在侵犯人身罪中的谋杀罪(Murder)中采用分级的方法,区分终身监禁与死刑,美国4/5的州把谋杀罪分为两级,对一级谋杀罪处死刑(在保留死刑的州),对二级谋杀罪处相对较轻的处罚包括终身监禁,但不包括死刑。一级谋杀罪比二级谋杀罪又具有特定情节:特定杀人手段(伏击、投毒、折磨等),特定的地点(监狱、看守所),或者特定的对象(正在执勤的警察)等[ 14 ]。

国际刑事法庭适用终身监禁时,没有采用明确的递增与递减型方式,但在个案適用中严格区别终身监禁与其他自由刑。《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第77条第1款第2项规定了两种刑罚,有期徒刑(不超过三十年的自由刑)与无期徒刑(终身监禁),而在具体适用中,采“被告相称性原则”,通过不同被告在案件的主从地位决定刑罚的高低[ 15 ]。例如,在同一案件中,主犯符合第2项规定适用终身监禁时,从犯的客观危害性以及主观恶性小于主犯,不能再适用终身监禁。

域外终身监禁与我国终身监禁制度在刑罚的性质、适用对象以及所处的结构中都存在不同,递增型与递减型路径无法直接适用,但对终身监禁与死刑立即执行、终身监禁与普通死缓之间区分适用的思维是可以借鉴的。三者相同点在于有明确的区分界限,递增型路径中,在普通自由刑基础上还具有从严情节,可以适用终身监禁;在递减型路径中,如果不具有特定从严情节,就可以排除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而适用终身监禁。国际刑事法庭虽然没有采递增与递减路径,但用“被告相称性”原则区分适用了终身监禁与其他自由刑。

三、重复评价问题解决的具体对策

(一)明确“犯罪情节等情况”的内容

“犯罪情节等情况”解释为从宽情节符合刑事法治理念。“犯罪情节等情况”包括第2款规定的一般从宽情节,决定是否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同时还要包括特别从宽情节,决定是否适用终身监禁。一般从宽情节与特别从宽情节在程度不同、内容上可能有交叉,存在从宽情节重复评价的问题,但从宽情节重复评价符合“有利于被告”的刑事法治理念的[ 16 ]。

一方面,“犯罪情节等情况”内容应当包括第2款规定的一般从宽情节。根据《解释》第4条第3款前半段,符合第1款规定情形的,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从死刑立即执行降低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应当具有一定的从宽情节。而《解释》第4条第2款规定“具有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因此“犯罪情节等情况”中应当包括《解释》第4条第2款规定的从宽情节。

另一方面,“犯罪情节等情况”内容还应当包括特别从宽情节,排除终身监禁适用。通过对普通死缓、终身监禁等案件从宽情节的类型化分析,发现特别从宽情节包括大部分贪贿金额未遂、具有重大影响立功情节、主动投案自首以及犯罪行为在十八大之前结束等情节。同时基于国际影响,保留“活证据”、刑事政策或公共政策等需要,也能够成为特别从宽的内容[ 17 ]。

犯罪行为在十八大之前结束。张中生案件,法院认为:“张中生目无法纪,极其贪婪,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罪行极其严重,应予依法严惩”。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强化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问责,落实中央八项规定[ 18 ]。在党的十八之前收手能够说明犯罪人在党一系列从严治腐的高压态势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实现了自我改善。同时,通过对终身监禁犯罪人贪贿犯罪的时间跨度与十八大时间分析发现(见表1),全部终身监禁案件都具有在十八大后仍不收手的时间特征。因此,如果具有犯罪行为在十八大之前结束的情节,可以排除终身监禁的适用。

大部分贪贿金额未遂。虽然没有实证案件可以证明,重特大犯罪人所涉金额在终身监禁的金额区间,还具有“大部分贪贿金额未遂”的情节能够排除终身监禁的适用。但蔡国华案总金额11.8亿,未遂金额10.7亿,总金额超过了张中生案(一审被判死刑立即执行)[ 19 ],又具有大部分金额未遂情节,量刑可能从死刑立即执行调节至终身监禁,说明该情节对于量刑有重大影响。

具有重大影响的重大立功情节。结合张中生案件的一审与二审情况可以发现,在张中生案件中,具有重大影响的重大立功可以使量刑从死刑立即执行调节为终身监禁。赖小民案件虽然也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但其提供的是下属人员重大犯罪线索[ 20 ],两案对比可以发现,只有具有重大影响的重大立功才能够调节量刑。

主动投案自首。主动投案自首能够体现犯罪人主观恶性的改善,与第4条第二款所规定的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等相比,主动投案自首情节发生在案前,表明在案发前犯罪人已经改善且改善程度比第二款所规定的从宽情节大。在董宏案中受贿金额4.63亿,王富玉案中受贿金额4.34亿,二者均具有“四个特别”情节,但也具有主动投案的特别从宽情节,最终适用普通死缓[ 21 ]。

根据上述分析,建议在司法解释中明确以下内容:“犯罪情节等情况”包括《解释》第四条第二款规定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也包括行为在党的十八大之前结束、大部分贪贿金额未遂、具有重大影响的重大立功情节、主动投案自首等特别从宽情节。

(二)建立分叉式评价路径

我国终身监禁的特殊性在于并非独立的刑罚,依附死缓存在,是最严格的自由刑,严厉性仅次于死刑,同时又高于普通死缓,严厉性位于二者中间。采递增型评价路径容易导致从严情节重复评价,采递减式评价路径,又面临着递减程度难以把握的问题。例如,当犯罪人具有第1款规定的“四个特別”情节,又具有自首、立功等从宽情节,不确定是根据第2款适用普通死缓,还是根据第3款适用终身监禁。

综合递增型评价路径与递减型评价路径,借鉴区分适用的原则,可以采用分叉式评价路径避免情节重复评价等问题。即被告人具有《解释》第4条第1款规定的“四个特别情节”则符合死刑立即执行的客观条件;根据第3款“犯罪情节等情况”,如果具有坦白、认罪悔罪等一般从宽情节,则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在具有一般从宽情节的基础上还具有特别从宽情节,可以不适用终身监禁。

分叉式路径具体适用如图1所示,具备“四个特别”情节,不具有一般从宽情节,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具有一般从宽情节适用终身监禁,具有一般从宽与特别从宽情节可以适用普通死缓,其优势在于解决了重复评价问题。一是,第一步评价“四个特别”情节,在已评价完所有从严情节的基础上,通过评价从宽情节适用不同的刑罚,而不再评价从严情节,避免从严情节重复评价问题;二是“四个特别”情节仅是死刑立即执行的客观条件,具有该情节并未达到死刑立即执行的主客观标准,因此不需要通过先降后升的模式适用终身监禁,也弥补了该评价路径的缺陷;三是将第3款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解释为既包括普通死缓又包括终身监禁,具有一般从宽情节,只是排除了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在普通死缓与终身监禁之间未发生刑罚的升降,同样避开了“先升后降”评价路径中情节重复评价的缺陷。

这种分叉式评价路径采用公式表达为:

(a)四个特别情节 - 一般从宽情节 - 特别从宽情节=死刑立即执行;

(b)四个特别情节 + 一般从宽情节 - 特别从宽=终身监禁;

(c)四个特别情节 + 一般从宽情节 + 特别从宽情节=普通死缓。

四、结语

在贪贿犯罪中设立终身监禁是一项重大的制度创新,既能够加强腐败治理的力度,又能够减少贪贿犯罪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随着终身监禁的适用,更多关注应当转移到司法适用层面。通过解释第4条第3款的内容,从反面论证“特别从宽情节”的适用性,建立分叉式评价路径,从而规避了重复评价的漏洞,实现终身监禁适用的罪责刑相适应,最大程度发挥其一般预防功能。未来,随着腐败治理的不断深入,“特别从宽情节”内容应当进一步丰富。

注释:

(1)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

(2)仅具有1项从宽情节的是姜喜运案与蔡国华案。

(3)谋杀者是指处于杀人嗜好、性欲满足、贪财或其他卑劣动机,以阴险、残暴或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或意图实现或掩盖其犯罪行为而杀人。

(4)由于“十八大召开后继续实施犯罪”中包含了“犯罪行为大部分发生在十八大召开后”,所以表中数据加和超过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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