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装修好了,只要不改承重墙,业主或者租户是不是想怎么使用就能怎么使用?近日,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審理了3起因将住宅房屋改为经营使用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法院查明,原告张某等6人系某小区6号楼业主,3起案件的被告有的是6号楼租户,有的是业主,但他们均将承租或者自有房屋用作经营使用,有人在房屋中开设婚纱摄影店,也有人在此经营公司。原告认为,小区房屋性质为住宅,被告将房屋性质改为经营使用,没有经过其同意,对小区安全造成一定影响,遂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搬出涉案房屋,并将房屋恢复住宅性质。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某等6人与被告同住一栋楼,属于法律规定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被告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将房屋作为商业经营使用,改变了房屋性质,原告要求其搬出并将房屋恢复为住宅用途于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被告认为其经过物业同意入住,要求经营至合同期满的抗辩意见与法相悖,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停止在涉案房屋内经营办公活动,搬离涉案房屋,将房屋恢复为住宅用途。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庭后表示,物权神圣不可侵犯,房屋作为生活中的重要财产,不但其主体结构不得随意改变、破坏,在建造时报经审批的用途也不可随意改变。任何权利的行使都要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进行,不得突破法律规定随心而为。
(摘自《法治周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