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讯 张聪)1月29日,为发挥食品快速检测(以下简称“食品快检”)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作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发布《关于规范食品快速检测使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食品快检可用于对食用农产品、散装食品、餐饮食品、现场制售食品等的食品安全抽查检测,并能够在较短时间内显示检测结果。意见共涵盖5项内容:一是食品快检应具备的条件和能力,二是真实客观记录和公开食品快检信息,三是依法处置食品快检发现的问题产品,四是切实提升食品快检产品质量水平,五是因地制宜开展“你送我检”便民服务活动。
意见指出,市场监管部门应依法规范使用食品快检技术,即在日常监管、专项整治、活动保障等现场检查工作中,应依法使用国家规定的食品快检方法开展抽查检测。对食用农产品快检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4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检方法。同时,食品快检不能替代食品检验机构的实验室检验,也不能用于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
意见表示,应依法处置食品快检发现的问题产品。食品快检抽查检测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被抽查食品经营者应暂停销售相关产品;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跟进监督检查或委托符合法律規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及时防控食品安全风险。抽查检测结果确定有关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适用于规范市场监管部门、销售食品的市场开办者使用食品快检的行为。销售食品的市场指销售食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包括农贸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和餐饮店等场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规范食品快速检测方法使用管理的意见》(食药监科〔2017〕49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快速检测方法评价技术规范的通知》(食药监办科〔2017〕4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