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楠 丁元 马可馨
摘 要:城乡一体化一直是我国处理城乡关系进程的主线。四十多年以来,我国城乡一体化依次经历城乡经济一体化、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和城乡发展一体化三个阶段。目前,城乡一体化正处在第四个阶段即城乡共同富裕阶段,该阶段主要以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为抓手,着力解决城乡收入依然差距大、城乡保障待遇差距明显、城乡营商环境不统一以及城乡公平、正义保障机制有待进一步提升等问题。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面对这些问题,需要通过经济法对城乡市场进行适度干预,统筹城乡资源,进一步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不断为城乡共同富裕阶段提供法治保障和制度供给。
关键词:城乡共同富裕;经济法;挑战与回应;统筹城乡
中图分类号:F310;D912.2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9107(2023)02-0023-13
收稿日期:2022-09-12DOI:10.13968/j.cnki.1009-9107.2023.02.04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重大基金项目(20&ZD177);陕西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2019F017)
作者简介:倪楠,男,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经济法基础理论、市场监管法。
一、背景与问题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1],到本世纪中叶我国将基本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2021年8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财经委员会会议上强调,促进共同富裕,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仍然在农村[2]。
新中国建立后,城乡关系走了一条由分到合的道路。从1949年至1978年,在农村支持城市和工业的政策下,城乡走向分治,二元经济结构被强化。1978年后,为解决前一阶段城乡产生的巨大差距,国家开始推行城乡一体化发展战略,期间城乡一体化先后表现为城乡经济一体化阶段(1978-2001年)、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阶段(2002-2011年)、城乡发展一体化阶段(2012-2020年)和城乡共同富裕阶段(2021-2025年)。目前,我们已经进入到城乡一体化的新发展阶段即城乡共同富裕阶段。在城乡一体化发展战略下,不同的发展阶段是为了解决城乡不同发展时期经济、社会和发展中出现的突出矛盾。在城乡经济一体化阶段,以繁荣农村经济为抓手,主要为推动乡村经济发展,缩小城乡收入差距;在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阶段,以新农村建设为抓手,主要为加强城乡经济、社会两个领域的融合,形成一体化新格局;在城乡发展一体化阶段,以城镇化和精准扶贫为抓手,主要为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不协调以及统筹城乡环境保护,实现各领域共同发展;在城乡共同富裕阶段,以巩固扶贫成果和乡村振兴为抓手,主要为解决城乡收入差距大,加快农业产业化、盘活农村资产、使农村居民勤劳致富,最终实现共同富裕。
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其对整个法律体系都具有价值贯彻和规范诫命的意义[3]。同时,共同富裕也需要法治的保障,城乡共同富裕需要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前提下进行,也是实现现代国家的前提。自经济法诞生以来,经济法就与现代国家、现代市场经济、现代经济问题相伴而生[4]。经济法一直通过自身的发展和完善,不断回答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通过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法治化来应对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经济法通过硬法和软法的双向治理,以指令性和指导性的方法,在市场自我调节下实施适度的政府干预,不断调整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经济问题。城乡共同富裕是共同富裕的重要指标,要完成这一任务离不开法治建设,其中经济法治承担尤其重要的功能和使命。从1982年至2021年,党中央一共出台23个聚焦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一号文件”,16个主要涵盖市场规制和宏观调控的涉农法律颁布实施,19个行政法规和22个部门规章进行配套解释。
经济法惯有“经济宪法”之称,它保障经济自由、经济平等和大众福利,关注社会弱者,保障人权,通过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维护公共利益,实现共同发展,保障公平的社会环境[5]246-247。经济法一直贯彻社会本位原则和社會公平原则。社会本位原则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经济法体现的是社会整体利益[6]。这种公共利益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既包括城市,也包括农村;这种公共利益具有发展性,切合城乡一体化的不同发展阶段;这种公共利益具有复杂性,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也有一定的矛盾,因此需要由国家进行适度干预。社会本位原则体现社会大众的公共利益,这个根本利益就是实现共同富裕,城乡实现共同富裕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经济公平原则是在承认经济主体的差异下,要求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在相同的法律条件下实现利益的平衡,这主要包括竞争公平、分配公平和正当的差别待遇。城乡一体化的前提是消除城乡对立,解决城乡经济二元结构。改革开放以来,城乡经济均取得巨大的发展,但城乡间的经济差距不仅没有缩小,反而被不断拉大。城乡共同富裕就是要在肯定差距的基础上,实现共同发展和协调发展,乡村在脱贫的基础上更加富裕,这里的共富并不是一样富。同时,在城乡共同富裕中,还需要将公平和效率、致富与共福、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在经济法中得以体现,在乡村治理中充分彰显良法善治。
城乡共同富裕是共同富裕的基础。为了实现城乡资源的有效配置,对农村居民形成有效保护和倾斜性支持,需要经济法不断在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领域提供法律供给,确保改革和发展的成果通过法律的形式得以保护和确认。进入城乡共同富裕阶段,农民要实现勤劳致富、农村要实现振兴、农业要实现现代化,就需要通过《财税法》对社会财富进行综合调控,对城乡居民收入予以调节并进行再分配,以缩小城乡收入差距;通过《知识产权法》来形成品牌价值,解决农产品品牌意识差、品种单一、核心竞争力弱、转化利用率低的问题[7];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农产品质量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来维护社会整体营商环境,维护城乡经济在一个统一、健康、有序的法治环境下运行;需要通过《乡村振兴促进法》,将法治思想、高质量发展、农业科技创新和绿色生态文明的理念融入到城乡共同富裕中。
鉴于此,本文以我国城乡一体化进入城乡共同富裕阶段为背景,从经济法视角研究我国城乡共同富裕阶段面临的挑战及应对策略,寻求在全面依法治国下推进城乡共同富裕的经济法支撑和制度供给。
二、城乡共同富裕下经济法面临的挑战
从分配方式上看,经济法这种法律形式一方面鼓励竞争,实现优胜劣汰,优胜者通过自由竞争获取社会资源,社会资源也主动向优胜者流动,形成有效的竞争机制;另一方面经济法通过财政、税收、计划、金融来干预、引导资源的流动,实施社会救助,维护市场秩序,实现社会整体公平[8]。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二元结构使得经济法将在统筹资源分配和维护市场公平中扮演重要的角色,尤其是在城乡共同富裕阶段。国家通过建立城乡一体的营商环境,鼓励竞争,打击垄断,实施标准化管理,建立有序的竞争机制。国家根据城乡差异制定产业政策,科学合理的进行干预,统筹城乡发展,实现共同富裕。
(一)城乡共同富裕下对经济法主体的挑战
以调整对象划分,经济法主体可以分为干预主体和被干预主体。干预主体主要包括享有立法权或准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以及承担经济监管职能的行政机关。这些干预主体因宪法、法律的规定或授权负有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职责[9]。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我国拥有立法权。承担经济监管职能的行政机关主要包括财政部、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中央银行等,这些干预主体都是城乡经济社会政策的制定者、推动者和落实者。在城乡一体化的前三个阶段,对城乡经济社会的推动得益于国家的干预、调控和推动。在城乡共同富裕中,被干预主体主要体现为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体。这两类被干预主体在实现城乡富裕中起决定性因素,农民是城乡共同富裕的基本单元之一,新型农业经营体是在市场经济下带动农民富裕的主要途径。
1.如何在城乡共同富裕阶段激发干预主体的外在动力。在城乡共同富裕阶段,干预主体主要为国家权力机关和经济类的国家机关。
第一,国家权力机关。国家权力机关主要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他们主要是在计划法律关系、财政税收法律关系中充当主体,在行使决策、审批和监督等职能活动时作为经济法主体出现[10]。全国人大在审理预算、决策和审批国民经济计划时,作为经济法的主体。在城乡一体化各阶段,国家权力机关主要通过国民经济计划来实现对城乡经济社会关系的调整。
在城乡经济一体化阶段,全国人大共正式批准“六五”“七五”“八五”三个五年计划,其中涉及四个五年计划,主要是因为“五五”计划于1975年批准。“五五计划”提出“把农业搞上去”的奋斗目标;“六五”计划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明确保障农民土地经营权和《土地管理法》(1986年)确立我国农村集体经济体制下,要求继续扩大家庭聯产承包责任制的改革范围,释放农村经济的动能;“七五”计划提出促进农村经济全面发展;“八五”计划要求逐步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增加对农业的投入。到“九五”计划完成时,城镇居民恩格尔系数和城镇化率分别下降和上升了近20%,农村经济已基本摆脱落后的面貌,农村居住环境得到改善,农村居民收入开始持续增长,凸显了这一阶段城乡农村经济一体化的目标。2001年3月,全国人大九届四次会议批准了“十五”计划。该计划强调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城乡一体化发展逐步进入到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阶段。“十一五”计划,提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五个统筹,其中强调必须坚持城乡协调发展,城乡经济和社会一体化发展。在“十一五”期间,农村领域在社会保障、教育、卫生、医疗领域以及社会保险等社会领域都得到了大幅提升。需要说明的是,十七大具体从六个层面城乡规划一体化,产业发展一体化,基础设施建设一体化,公共服务一体化,就业市场一体化,社会管理一体化。提出形成城乡发展一体化的新格局,实现城乡发展一体化。在“十二五”规划中再次强调,城乡区域依然存在发展不协调、不平衡的情况。在“十三五”规划中,提出要统筹推进城乡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环境和党的建设中各领域的共同发展,这是对城乡发展一体化阶段的进一步要求。2021年,随着脱贫攻坚的完成,城乡一体化发展进程也进入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即城乡共同富裕阶段,这一阶段以巩固扶贫攻坚的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为抓手,最终推动全社会共同富裕。
第二,经济类的国家机关。经济类的国家机关主要包括国务院以及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地、市、县等各级政府机关。职能主要包括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计划、方针和政策以及协调地区、部门、企业之间的发展计划和经济关系以及掌握和运用经济调节手段[6]。城乡一体化各阶段的具体划分和全国人大发布实施的五年规划并不完全一致,这主要是因为城乡一体化各阶段是在党的大政方针和国家具体政策推动下进行。除了发布23个中央“一号文件”外,国务院及相关行政机关依职权进行的管理、协调和干预,并负责监督政策的落实。
在城乡经济一体化阶段,核心在于激活农村居民和乡镇企业,让农民快速富起来。首先,在农村居民方面。1982年,中共中央批转1981年12月的《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明确包产到户的合法性,开始进行价格体系和流通领域的改革。1984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延长了土地承包期限,鼓励农民增加投资,允许农民到集镇落户,推进农民分工分业发展。1993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耕地承包到期后可以再延长30年不变,子女还可以继承经营权。1994年,村民通过自治行使民主权利。其次,在企业领域。1983-1984年,“社队企业”更名为“乡镇企业”,政企分离,推进乡镇企业进入市场,发展农村商品生产,实现“以工补农”。1986年,全国农业工作会议召开,进一步明确乡镇企业的范围,之后国家开始对乡镇企业实施税收优惠。1987年,国家提出科学规划“八五”期间和今后10年乡镇企业的发展,乡镇企业进入高速增长阶段。在城乡经济一体化末期,我国乡镇企业总数达到2 115.54万户,总产值增加到126 046.88亿元,企业职工数达到13 085.58万人[11]。
2002年,党的十六大召开,党和国家总结了前一阶段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协调,提出要统筹城乡经济和社会共同发展。2003年,中央农村经济工作会议召开,国家再次强调应统筹城乡经济和社会发展,推进农村小康建设,这标志着我国正式进入城乡经济和社会一体化阶段,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处在新的发展阶段。2004年,十六届四中全会召开,对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的具体实现途径做出了解读,新农村建设成为这一时期农村工作的突破口。
2008年后,国家开始从制度层面全面推行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把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根本要求,并在2010年完整地提出了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的具体工作内容。这一阶段,国务院在粮食、税收和统筹新农村建设领域密集出台了大量的政策。
2012年,党的十八大召开,城乡共同发展成为这一时期的核心任务。2012年至2020年间,政府围绕教育、医疗、公共服务、土地政策等涉及城乡关系的全领域进行统筹规划,促进共同发展。2021年,我国在完成脱贫攻坚任务后,国家以巩固脱贫成果和全面乡村振兴为抓手,进入到城乡共同富裕阶段。
总之,无论是国家权力机关的规划,还是国家行政机关的具体政策,两者都是相互协调、相互促进且相互配套的。五年计划考量的是中长期目标,国家政策解决和回答的是具体问题,计划在实施过程中可能因为任务的完成或解决问题的变化而改变。在城乡共同富裕阶段,对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最大的挑战来自于能否提供更好的制度供给,决策能否更加科学合理,这也是国家治理能力的体现。
2.如何在城乡共同富裕阶段激发被干预主体的内生活力。在城乡共同富裕阶段,被干预主体经济法的被干预主体是市场上从事商品交易活动的组织和个人。主要体现为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体,其中新型农业经营体是城乡共同富裕阶段国家对现代农业企业和农业生产经营者的新要求。被干预主体与干预主体相比具有一定的被动性、滞后性,且常常处在一种弱势地位,这在城乡共同富裕阶段表现得更为突出。
第一,如何在城乡共同富裕阶段不断培育“现代化”的农民。经过城乡一体化的前三个阶段后,土地和资本都实现了充分的发展,带动了城乡经济社会的共同发展。在城乡共同富裕阶段,要实现真正的富裕,就需要让农民掌握致富的途径,拥有致富的能力。西奥多·W.舒尔茨在开创人力资本理论时提出:“人是影响现代经济发展的首要因素。”[12]在城乡共同富裕阶段,农村居民是城乡共同富裕的核心,农村居民在财产、技能、精神领域上的“富裕”程度将直接决定城乡共同富裕目标能否完成。早在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阶段,党和国家提出提高农民整体素质,培养造就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以提高农村居民的务农技能,实现科学种田或者转岗就业的能力为核心[13],其中又可将新型农民分为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社会服务型。同时,还要求在思想上能够主动投身农业,扎根农业,并且带有荣誉感。进入城乡共同富裕阶段后,互联网、物联网、人工智能技术日新月异,数据、信息不断流动,各种传统行业都在寻求与新技术相结合,一些传统行业就此消失,一些新型行业不断涌现。农业的现代化是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基础,城乡共同富裕是共同富裕的先决条件,但无论农业现代化还是城乡共同富裕的实现都离不开农村居民的现代化和富裕。目前我国农村居民的基础条件、外部环境与实际发展需求还有很大差距。首先,农村居民数字化程度低。2020年,据中央网信办数据显示,首批确定的国家数字县(市、区)试点地区为117个(截止2021年我国共有1301个县),从比例上看不足全国县市的1%。2020年,我国基本实现乡镇快递网点全覆盖,快递直投到村比例刚刚超过50%,预计到2022年达到70%[14]。2020年底,全国农村宽带用户总数达1.42亿户,5G网络刚刚覆盖全国地级以上城市及重点县市[15]。其次,农村居民“现代化”程度低,“双一流”大学技术人员反哺率低。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阶段,农业部、教育部、全国妇联等多部门先后印发《2003-2010年全国新型农民科技培训规划》《关于做好农村妇女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快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的意见》,主要提高务农的技能或进城务工的基本工作能力。在城鄉发展一体化阶段,教育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农业农村部先后印发《关于农民工学历与能力提升行动计划——“求学圆梦行动”实施方案》《做好2020年高素质农民培育工作》,这也从侧面说明目前农村居民学历层次和文化素质还有待提高。根据教育部统计的数据,2021年天津市高考本科录取率位居全国首位(73.13%),而考生人数众多的四川省、江西省、甘肃省、山东省、广东省、湖南省,仅有广东省本科录取率超过了50%,其他省份均在50%以下根据教育部2021高考年数据整理。,农村考生的比例总体不会超过平均值。再从全国9所农业类双一流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看,2020届本科毕业生就业率普遍低于2019年。毕业生的平均企业就业率约为82%,主要流向大型国有企业[16],优质毕业生前往农业企业的比例和意愿并不高。其次,农村居民在创业领域局限较多。农村居民无论是回乡创业还是进城创业都要受到创业环境、知识结构、技术条件、资金支持以及管理经营等内外在条件的制约。这些问题,在城乡共同富裕阶段都进一步制约农村居民持续增收致富。同时,对于农村居民就业、创业存在城乡不平等的现象,甚至一些观念将“农民”一词对应成“贫穷”和“没文化”的代号。
第二,如何在城乡共同富裕阶段不断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我国城乡一体化各阶段,无论是个体工商户、家庭承包户、农业企业还是专业合作社,都为农村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都是我国农村经济的有力支撑和有机组成部分。城乡经济一体化时期,从2007年至2012年中央一号文件先后提出支持养殖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龙头企业和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并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确立了专业合作社的合法地位,支持其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或参股农业龙头企业。经过城乡一体化前三个阶段的发展,“小而全,小而散”的发展模式已无法适应农业现代化中对农产品的价值增值以及产业链价值最大化的要求[17]。在城乡共同富裕阶段,国家提出加快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分为家庭经营、合作经营和企业经营。,大力推进农业现代化,助推乡村振兴。在城乡发展一体化阶段,全国依法登记的农民合作社达到218.6万家,是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阶段的3倍多。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快速发展,总量超过300万家根据2020年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高质量发展规划(2020-2022年)》的通知显示。。新型农业经济主体将成为城乡共同富裕阶段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的桥梁,但在城乡共同富裕阶段还存在很多短板。
首先,发展区域性不平衡、基础薄弱、政策供给不足、总体实力不强。在城乡一体化发展前三个阶段,小农户一直是中国农业的基本面[18]。在市场经济要求下,城乡共同富裕阶段农业要向规模要效益;在现代科技要求下,农业要向科技要效率;在现代经营模式要求下,农业还要向经营要效益,小农经济则难以持续。我国地域辽阔,农区、牧区分布不均,呈现东部沿海和西南地区农业现代化水平不一[19]。根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全国人口中居住在城镇的人口为901 991 162人,占63.89%,但按照户籍人口计算城镇化率仅为45.4%,同时地少人多的基本面没有发生改变[20]。土地政策、金融政策、服务政策的持续供给不足会抑制新型农业经营体的发展。如家庭农场受土地制约因素较大;农村经济组织受管理模式的影响较大;农业企业受金融、税收的影响较大;农业科技示范园受科技成果转化效率影响大。
其次,市场化程度不高、经营理念不够先进,知识产权和品牌意识不强。无论新型农业经营体采取什么样的经营方式,都要接受市场化的检验。在规模经济下,一些新型农业经营体专业化水平不高、组织化能力弱,集约化程度低的状况显现出来,劳动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没有得到明显提升[21]。在参与市场竞争中,一些家庭农场无法实现规模经营,农业合作社缺乏标准化管理,社会服务组织服务领域明显过窄的情况较为突出。要引入现代管理制度,提升管理效益,要特别注重对农业科技的投入。我国由于长期受农村封闭经济环境的影响[22],农业企业技术创新相对不足,特色品牌数量少,地理标志有待进一步提升,农产品商标申请和注册社会服务不足,这些都成为制约农业知识产权转化和利用的重要因素,不利于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体竞争实力。
(二)城乡共同富裕下对经济法宏观调控的挑战
完全市场不能达到自我均衡,也无法实现社会公平,无法达到自给自足,更无法促进公共利益的实现,所以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宏观调控[5]592。经济法通过宏观调控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经济法中的宏观调控法是对宏观调控政策的一种法律化解读,更好地保護了宏观政策的实施和运行,具体表现为财税调控法、金融调控法和计划调控法。由于计划领域的宏观调控是通过国家权力机关来实施,在本文上一部分已论证,在这里就不再赘述。
1.如何在城乡共同富裕阶段发挥财政的保证功能,充分使用税收的杠杆作用。公共财政是国家按照社会公众的集体意愿提供市场机制无法有效提供的公共物品,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经济活动或分配活动[23]。在城乡一体化发展阶段,公共财政的核心是要解决城乡资源的配置问题,总体来看是要解决城乡分治特殊时期存在的经济、社会和发展问题,具体体现为通过农业价格和生产工具补贴来支持经济增长,通过对教育、医疗、卫生等各领域公共物品的供给以及提供社会保障来统筹城乡。
在城乡经济一体化和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阶段,我国中央和地方改革的重心主要倾向于对城市经济体制和社会治理方面的改革,于是各种资源和财政资金重点向城市倾斜。在前两个阶段的33年里,中央财政对农业总投入虽一直在增长,但依然有15个年度未达标。1993年,我国颁布实施《农业法》,通过规定农业总投入与经常性财政收入的比例,以提高对农业的投入《农业法》 第38条规定县级以上政府财政用于农业总投入的增长速度不得低于当年经常性财政收入的增长速度。。但《农业法》颁布后依然有9个年度未达标。从现有国家统计局公布数据看,在这两个阶段,财政支农的增长波动性较强、规律性并不明显,这也从侧面说明中央财政对农业投入的计划性不强。城乡二元结构明显,之后在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的后期虽有缓解,但效果并不明显。
2007年,党的十七大召开,为城市带动乡村、工业反哺农业建立了长效保障体制。在进入城乡发展一体化后,在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下,中央财政开始向农业和农村倾斜,完成了农村税费改革,大力统筹城乡在教育、医疗、基础设施等领域的资源配置。国家对农村、农民的财政支出主要包括八个领域教育、社会保障、医疗、节能环保、农林水、住房保障。,其中对“农林水”“新农保”和“新农合”的财政支出最多。从2010年到2015年的数据看,这三项支出的总和占全国对农村和农民财政支持总量的近90%[24]。从2016至2020年,国家实施精准扶贫,我国连续五年每年新增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200亿元,2020年达到1 461亿元[25]。这一阶段,国家发挥经济高速增长、财政收入持续增多的优势,不断加大对农业的投入,城乡真正实现统筹发展,完成脱贫攻坚。进入城乡共同富裕阶段,财政作为有利调节经济的手段,应继续着力倾斜农村,还应考虑通过税收制度的杠杆作用促进农业和农村公共事务发展,但并不能在税收方面统一要求城乡统一标准,要充分考虑城乡差距的客观存在。
首先,继续加大投入,更关注公平和效率。公共财政支出能够规范并明确市场和政府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一般性经济资源由市场决定,基础性调节让渡给市场本身,其他市场无法调节或顾及不到的由政府进行干预。城乡共同富裕阶段,农村市场由于历史和现实原因,依然处于弱势和较封闭状态,需要国家通过公共财政进行支持,进一步持续加大投入。这一阶段,要注重投放方式,精准投放,解决农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难点问题;要关注投放的效率和效益,分阶段对投放资金的效益作出评估,实现最大化利用;要更加关注公平和效率,在2020年以前的公共财政资金分配中,江河治理的比例一直较高,农业生产性支出较低。在城乡一体化发展中我国农村经济一直属于资源型经济。进入城乡共同富裕阶段,完成乡村振兴要依靠现代农业和现代化的农业企业,需要有科技的支撑,不断加大对农业科技的投入,不断提高农业科技的转化率。
其次,加强监管,提高管理水平。在城乡共同富裕阶段,公共财政要做好计划,严格在全国人大通过的预算下执行,依法做好财政工作,始终坚持全面依法治国。财政部门要形成科学高效的管理机制,加大信息化建设、引入信息化管理,要让农村经济分享数字化政府带来的管理红利。近些年来,涉农类的腐败案件频发,涉及购销、扶贫、农业工程等,案件数量和数额不断增加。在城乡共同富裕阶段要形成立体式监督模式,发挥监督机构、新闻媒体、行业协会和个人的协同监管作用,要对造成重大损失的相关人员给予相应的处罚。在城乡共同富裕阶段,对部分农业项目可以引入市场机制,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也可以实现股份制,引入现代化的公司管理理念。
2.如何在城乡共同富裕阶段维护农村金融问题,激活农村金融要素。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金融一直为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着重要的支持。在城乡经济一体化阶段,农村金融发展主要呈现两个阶段:1993年之前的恢复发展阶段,1993之后农村金融的发展受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开始转向商业化阶段。1979年2月,国务院决定在中国农业银行的领导下开展农村信用合作社,我国农村金融开始提上日程。从1983年至1984年国家两次在一号文件中强调农村信用社合作金融的性质,要求进一步搞活农村金融。但在1984年以后,由于经济政策转向倾斜城市发展,大量国有商业银行进入农村市场吸纳资金,特别是邮政储蓄银行只存不贷的经营模式,造成了农村资金的僵化。1996年8月,国家正式宣告农村信用社与农业银行脱钩,逐步确立其为社员入股的合作性金融组织。2000年,国务院正式批准在江苏省进行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信用社实行以县为单位的统一法人,信用社进入公司化发展阶段。
在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阶段,由于农村市场对金融产品的大量需求,农户贷款困难和城乡金融资源的不平衡发展等问题突出,国家开始对农村金融体系进行改革。2006年,中央一号文件强调加快农村金融改革,提出完善农村信用社治理结构,引导邮政储蓄资金回归农村,强调国家开发银行在特定领域的作用,充分发挥农业银行的支农作用,国家开始办理农业政策性保险业务。2008年,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正式确立小额信贷公司的设立规则,至此小额信贷开始进入正规化发展,国家开始创造市场竞争化的金融环境,并逐步引导民间金融规范化发展[26]。2010年,在国家宏观调控下,银行、保险、证券开始协同助力农村金融发展,呈现出协同、互补的特点,农村金融产品的供给也实现多样化。
在城乡发展一体化阶段,我国形成了以正规金融正规金融主要包括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和非正规金融非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各类小额信贷机构、民间私人借贷和新型农村合作基金会等。支撑的农村金融体系。在此期间,普惠金融和金融扶贫成为城乡发展一体化中农村金融支农发展的新抓手。2015年,小微企业、低收入人群以及创业农民成为普惠金融关注的重点。到2020年,普惠金融通过定向降准、增加再贷款额度以及加大普惠金融的考核额度,为农村经济提供金融供给。同时,有关普惠金融的税收优惠延期至2023年底,金融和税收协同调控。精准扶贫是城乡发展一体化发展阶段后期的重要任务,各金融监管机构在这一阶段不断完善金融扶贫的政策体系。2014年,国家印发《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充分发挥各类金融资源在扶贫中的作用。2016年中国证监会还提出优先支持资本市场资源对贫困地区企业的帮扶。从2015年至2020年,贫困人口及产业精准扶贫贷款累计发放超过6.5万亿元,惠及贫困人口超过9 000万人次[27],金融业的合力支持成为完成精准扶贫的重要因素。
在城乡共同富裕阶段,农村金融的重心将从完成脱贫攻坚的政策性任务,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推动农业现代化转移。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推动金融工具切实惠农、发展供应链金融、提升农业信贷担保质效,这成为城乡共同富裕阶段对农村金融的新要求。首先,明确农村金融机构的定位,实现高质量发展。2020年,中国本外币涉农贷款余额达38.95万亿元,较上年增加3.76万亿元,同比增长10.68%[28]。在城乡共同富裕阶段,为巩固脱贫攻坚的成果和支持乡村振兴,国家还需要持续加大对涉农项目的金融支持。金融具有调节和配置资源的重要作用,通过贷款不仅能对农村经济提供资金,还能够引导实现现代化的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间接扩大就业和实现劳动力转移。但金融企业其本质依然是一个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商业银行往往会选择规模大、风险较小的现代化企业进行放贷。其次,引入现代化的征信体系,加强农村市场竞争。征信的产生是为了应对金融领域的信息不对称,以便克服因信息不对称而造成的金融风险。对于城市居民房屋抵押成为贷款中的首选,而对于农村居民农村房屋产权问题一直是制约农村居民激活自身资产价值的根本问题。在城乡共同富裕阶段,如何为此构建适合农村居民评价机制的征信体系就显得尤为重要。只有对农村居民形成科学的评价,银行、保险和证券才能够提供更加准确的金融服务。同时,政策性金融会是今后很长一段时间继续支持农业发展。目前,我国已形成比较完备的农村金融体系,要大力鼓励商业银行充分竞争,实现优胜劣汰,为农村市场提供更加精准和优质的服务。
(三)城乡共同富裕下对经济法市场规制的挑战
市场监管的核心要素在于对市场主体、商品和服务、市场行为以及微观市场四大类的监管。国家根据监管核心要素的需求,不断调整监管主体及其职权,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维护城乡社会公共利益、自由和市场秩序,往往表现出微观性、强制性和直接性等特点。市场经济天然地要求市场统一、完整,要素自由流动。监管主体在不同阶段因需要而进行协同或调整,具体监管主体主要涉及国家市场监管管理总局和农业农村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侧重于维护市场秩序,农业农村部主要负责与“三农”相关的具体业务。
在城乡经济一体化阶段,由于1978年后党和国家的重点工作转移到社会主主义建设上来,工商管理工作逐步恢复。1978年9月,国务院成立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拉开了国家正规化管理市场的序幕,也走上法治化的轨道。从1984年至1987年,农村个体工商户是工商系统监管的主要对象。1988年,为了能够在全国范围形成统一管理的格局,打破计划经济时期区域市场分离的状况,工商系统实行垂直管理,建立“条块结合,以条为主”的管理体制。这一时期,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的任务在培育和发展城乡农村集贸市场,颁布了《城乡集貿市场管理办法》。办法规定要“治而不乱、管而不死”,把城乡集市管好搞活,这也掀起了全国建设城乡集贸市场的高潮。但从1996年开始到2001年,国家逐步完成“管办分离”,实现产权、债权、债务和人员的移交,正式完成从管理集贸市场到监管市场的转变,从“条块结合,以条为主”的管理体制转变为垂直管理,城乡经济一体化阶段也进入到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发展阶段。1993年,《公司法》及配套法规颁布,工商登记的步伐得到加快,工商登记开始强化依法管理,推动企业建成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的现代企业。《公司法》的颁布为1997年《乡镇企业法》的施行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乡镇企业的法律地位得到进一步明确,乡镇企业从此实现有法可依。
在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阶段,国家工商总局根据国务院的部署,从垂直管理调整为分级管理体制,恢复到“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体制,这主要是为更好地落实监管责任,提升监管效能,促进创业。在这一阶段,随着城市化政策的倾斜,工业经济实现快速增长,农村出现了进村办厂的高潮,其中全国龙头企业总数达到11万家,占主要城市菜篮子供应量三分之二[29]。
在城乡发展一体化阶段,为了进一步搞活经济,活跃市场主体,国家改革工商登记制度放宽登记条件,将“先证后照”变为“先照后证”,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变为认缴登记制,提高了企业的开办效率,增加了企业的活力。在这一阶段,由于精准扶贫和乡村振兴推动,农村合作组织成为乡村发展的主力军,全国依法登记的农民合作社数量达到222.5万家,这是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阶段农民合作社总体数量的9倍[30]。为实现统一市场管理,形成全产业链管理,2018年3月,将原工商、质监、食药监以及商务部和发改委的部分职能转移,知识产权局由市场监管总局管理。国家也开启了对市场进行监管的新阶段,我国城乡一体化发展进入城乡共同富裕阶段。在这一阶段,统一的市场、统一参与竞争成为前提,改善营商环境、加强市场监管执法、维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产权成为市场监管的重要领域,其中对农村市场的监管是国家整体市场监管的一部分,城乡只有地域的差异,没有市场监管的差异。因此,在城乡共同富裕阶段对农村市场监管的挑战与城市并无明显差异,实现精细化监管要充分考虑城乡差距后为农村提供更加优质的配套服务。通过标准化支持农村市场质量提升,通过营商环境建设推动消费环境提升,通过加大执法力度打造农村产品品牌并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对于农业农村部以及合并后的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来说,市场监管部门制定了大量的安全标准、质量标准和技术标准。农业农村部的建立更有利于从国家层面统筹城乡发展,解决以往发展中城乡经济和社会发展不协调的问题。在城乡共同富裕阶段,农业农村部应更好地实现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和发展的现代化、科学化、标准化。
三、城乡共同富裕下经济法的回应和路径选择
市场经济建立在商品交换的基础上,劳动、土地、资本、信息、数据等生产要素在市场上自由流动,市场本身的盲目性需要一只“有形的手”进行干预和调控,而国家正是处在一种“守夜人”的地位。在城乡分离阶段,由于城乡分离政策叠加“城市向心力”,城乡经济差距不断拉大,社会出现波动,两极分化现象严重,社会整体的公共利益就无法得到实现。在城乡共同富裕阶段,经济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统筹协调城乡经济、社会和发展,通过干预、管理或调控保障城乡共同富裕的实现。
(一)统筹城乡主体,激励被干预主体内生动力,培养适应城乡共同富裕阶段发展需要的现代农民
在城乡发展中干预主体是外因,被干预主体是内因。在城乡共同富裕阶段要实现“质”的改变,不仅需要干预主体不断提供制度供给以实现精准施策和统筹管理,更加需要不断激励被干预主体的内在活力。只有激发出被干预主体内在动力,才能真正保障脱贫攻坚成果的巩固,才能推动乡村经营主体与市场的融合和对接。在城乡共同富裕阶段,农村居民的思想富裕、技能富裕才是乡村振兴,农村现代化、农业现代化和农业企业现代化的根本保障。农业企业其本质就是要实现盈利,只要能提供必要的制度供给就能不断激发其活力。农村居民的现代化是一个系统工程,要有基础供给、配套保障和政策激励。
在城乡经济一体化阶段,国家通过“村村有小学,乡乡有初中”达到九年义务教育全覆盖。在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阶段,随着大量的农村居民进城务工,为城市经济提供人口红利,此时职业教育成为农村教育的核心。在城乡发展一体化阶段,城镇化成为城乡发展的主要抓手,新型职业农民成为这一时期市场对农村居民的要求。在城乡共同富裕阶段,实现脱贫后的农村居民要进一步形成持续致富的能力,只有通过教育“富裕”才能有效地在城乡共同富裕阶段支持城乡共同富裕,让农村居民所受的教育走出县城与市场对接。(1)关键在统筹城乡师资,抓实基础教育质量。农村基础教育的核心是义务教育和学前教育,其关键在师资的配置。在城乡共同富裕阶段,要继续做好乡村的“支农、支教、支医”工作,并形成配套机制。在选择的大学毕业生时,要向农村学生倾斜,他们来自农村,熟悉农村,对家乡有感情,要鼓励他们回到家乡、建设家乡;要激励城市学生投身農村教育事业,在制度配套上给予充分保障,为他们继续学习、再深造提供渠道和政策支持,引导他们把所学的知识回馈社会。同时,要形成有效的城乡帮扶机制,教育领域精准帮扶,一所城市重点小学、重点初中对接一所农村小学、农村初中。在帮扶中,不仅要提高语、数、外的教学水平,还要提高乡村学校在体育、音乐、美术等课程结构上的供给不足。充分发挥在线课程、慕课和微课的作用,实施线上指导。在义务教育阶段,每节课的内容应实现基础知识的教学标准化管理,形成对基础知识有同样的课程设置、同样的内容,实现城乡统一标准,牢牢紧盯农村基础教育的教学质量。(2)统筹城乡职业教育,抓就业。城乡职业教育的增长期主要来自于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阶段。为了更好地推动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广泛开展职业教育,使职业教育实现飞速发展,为此培养大量的有一定技术基础的“农民工”。但在这一阶段,这部分进城务工人员主要以劳动力密集型行业就业为主,技术要求较低。而在城乡共同富裕阶段,农业产业的现代化、市场化是这一阶段发展的必然要求,核心就是要有现代化的农民。在前期的劳动力转移中,大量的村庄成为了“空心村”,大量的职业培训定位在配套城市工业。在目前高中录取比例和高考录取率逐年下降的趋势下,拥有高素质的产业工人将成为未来职业教育的发展趋势。未来大量来自城市的初中毕业生、高中毕业生将进入职业学校学习,这必然会推高职业教育的门槛,也必然改变原先职业教育主要针对农民工开展的格局,导致在职业教育中,农民工的入学率和竞争力就相对较弱。因此,在城乡共同富裕阶段,要区分对工业产业工人和农业技术工人的培养,要更加精准化的培养农业产业技术工人,引导农村毕业生留在农村,通过农业职业学习逐步掌握现代化的农业技能,服务农业产业的提升,实现农业生产的机械化、科技化和智能化。国家要加大投入,针对农业产业化和现代化打造标准化、专业化和科学化的农村职业教育培养体系,培养大量的农业产业工人,以满足城乡共同富裕中农业现代化的要求。在培养中,还要注重引导,把农业产业工人培养成热爱农业、有理想、有追求、有抱负的新型职业农民。(3)统筹合作教育,抓提升。教育是人才工程、是希望工程,人们在受教育的过程中掌握了技能、提高了认识,看到了人生的希望。教育也是终身的。在城乡共同富裕阶段,学历教育将成为农村居民现代化的重要指标,要扩大农村居民多层次、多渠道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提升学历,不能将农村教育水平固定在职业教育的区间。在统筹合作中打造“农业农村-职业学校-高等学校”三位一体的培养机制。高等院校,特别是涉农的高等院校,形成与职业教育的联动机制,打通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的桥梁,让职业教育增加含金量,能够接触到最新的知识、技术和成果;高等教育研究能够在农业领域更加务实,有施展的空间,有实验的场地。科研成果能够转换为生产力。而农村居民将成为中间的桥梁,在高校中深造技能、升级理念、提升学历,在农业农村中进一步实践并向现代产业化前进。
(二)统筹城乡市场,加大宏观调控力度,实现资源配置,缩小城乡差距
长期的城乡二元结构造成客观存在的城乡差异,经济法通过法律化的宏观调控,来解决实体经济中出现的产业结构失衡、失业、通货膨胀以及价格机制失灵等问题。同时,自经济法诞生就始终关注分配问题,通过优化分配结构,来解决差异性分配问题。城乡二元结构就是分配结构失衡的重要表现,需要通过财政政策和各种税收制度予以调整,使分配差异保持在适度的范围内[31]。在宏观调控法中,主要通过财政、税收、计划和金融四种手段进行调控,相对应就有了财政法、税收法、计划法和金融法。在城乡共同富裕阶段,对城乡领域的宏观调控不是孤立的,而是四种调控手段的相互配合和协调,共同推进城乡共同富裕。
首先,统筹城乡规划,用计划法与产业政策法保障实施。从城乡经济一体化阶段开始,全国人大一共发布了10个5年规划。这些规划的实施通过经济法来进行保障,这也是国家治国理政在经济法中的一种表现形式。10个5年规划的发布在市场对资源进行配置的基础上不断对市场的运行实施干预,解决城乡发展中的主要矛盾。经济法在计划的编制、审批、执行、监督、检查以及调整与修改的过程中发挥重要保障作用。当前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充分体现了我国的四大优势四大优势指政治优势、制度优势、发展优势和机遇优势。,反映出未来国家中长期发展目标,这些目标包含了国家对城乡经济、社会和发展中面临重大问题的解决方案,这些方案具有指导性。规划的制定逐步成为一个系统工程,包括决策、衔接、保障、调整以及监督机制。在城乡共同富裕阶段,在全面依法治国下,经济法要通过计划法进一步规范规划编制的全过程并对规划的效果进行评估,对规划的实施进行检测,要让规划在计划法的保障下进行,让规划的制定、实施和结果都在法治化的环境下运行。要充分使用规划传递城乡领域的宏观信息,引导市场,引导城乡主体行为和预期目标,更好地协调城乡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应充分发挥经济法中产业政策法的优势,如《农业法》《乡村促进法》等,统筹城乡事务,助力农村经济,特别是农业、农村和农民的现代化。
其次,统筹城乡财政,进一步加大财政倾斜力度,实现共同富裕。财政的主要内容是资源配置、分配收入和调控经济,而财政法则是调整财政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预算法、税法、国债法和政府采购法。在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前三个阶段,由于国家实现了经济的高速发展,国家在此期间不断加大对农业、农村和农民领域的各项投入。通过定向减稅、改革税制来扩大农民增收,缩小城乡差距;通过发行国债弥补城乡发展中的政府资金不足。在城乡共同富裕阶段,国家要更好地发挥财政的作用,通过财政法对城乡市场进行调控。第一,继续加大财政投入,实行精准化管理。财政供给依然是统筹教育、就业、医疗、住房保障等公共事业以及继续巩固扶贫成果的主要支撑。财政资金要实施项目管理,因地制宜。对需要财政支持的公共事项通过项目管理的方式对立项、项目实施和结项实施全程监管,并评价财政资金使用的绩效。财政资金要大力支持农业的现代化,要关注农业基础设施的更新。要持续增加对农业科技公司、农业科学技术、高科技农业产品的投入,不断推动科技创新和农业科技的成果转化,让科学技术成为支持农业现代化的关键因素。要进一步统筹规划,通过财政资金改善农村居住条件,实现城乡基础设施标准一体化。要让富裕起来的农村居民形成科学合理的消费观念,逐步改善农村居民的消费结构,提升消费方式,从温饱型向发展型转变,同时鼓励农村居民加大对自身文化素养提升的投入。第二,统筹城乡税收政策,充分发挥税收在城乡共同富裕中的杠杆作用。税收政策为维护城乡公平,支持巩固脱贫成果和实现乡村振兴与财政政策、金融政策具有不同的特点。税收政策更加灵活,也更加精准,可以实现对不同产品的分类减税。在城乡共同富裕阶段,税收政策要与乡村振兴紧密结合,通过税收政策的扶持,对农村产业现代化进行支持,合理引导农村企业的现代化,充分发挥政策功能,起到宏观调控和激励作用。同时,税收政策也应注意分类,对农业产业现代化和乡村振兴中的农业项目进行分类管理,给予减免和优惠。
再次,统筹城乡金融,激活农村资本。我国农村金融的发展历史与城乡一体化不同阶段相互伴随,农村金融在城乡一体化的发展中不断走向专业化、规模化和体系化。在城乡共同富裕阶段,要更好地发挥农村金融的支持作用。第一,创新农村金融模式,加快农村要素流动。在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前三个阶段,土地承包经营的抵押、农地入股和农地证券化有效盘活了农村居民的融资能力,也使剩余劳动力从土地上进一步解放出来[32]。在城乡共同富裕阶段,要打破土地对农村居民的束缚,形成农村土地经营权的退出机制,让土地货币化、资本化,使劳动力、土地和资本要素能够自由流动。同时,建立完整的农村居民社会保障机制,整合医疗、养老和社会救助板块,最终实现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机制,让失地农民老有所依,无后顾之忧。第二,统筹城乡金融发展,引导商业金融回归农业。在城乡一体化的前三个阶段,大型银行在追逐更高利益的驱动下,纷纷离开农村市场,这也使得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非正规金融在农村金融市场成为主力。在城乡共同富裕阶段,伴随着数字经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大型商业银行不再需要“物理上”的回归农村,只需要通过智能终端就可以开展银行、保险和理财业务。要在政策上支持大型商业银行回归现代农业,积极参与乡村振兴,支持农村居民创业发展,要形成新型农村居民征信机制,不再以抵押物为衡量资产的唯一标准,完成顶层设计,合理评价农村居民的信用状况,拓宽农村居民的贷款途径,鼓励农村居民与互联网等新经济业态相融合。第三,从支持脱贫攻坚到培育农村居民的致富能力。在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前三阶段,特别是城乡发展一体化阶段,大量的金融资金供给有效地避免了农村绝对贫困的恶性循环。在城乡共同富裕阶段,首先要确保原有扶贫贷款的数量不下滑,并在支持农民增收中提升效益。金融要继续支持脱贫户在稳定收入的基础上实现致富能力的提升,要通过政策激发农村金融主体的动力,通过多层次的供给助力已实现脱贫农户持续增收。在城乡共同富裕的中后期,金融扶贫要从政府主导向市场配置转变,要从农户扶贫向产业扶贫转变,支持农村产业升级,延长产业链,推进农业现代化。
(三)统筹城乡营商环境,激发监管红利,提升市场主体的竞争力
在市场经济中,经济法承担了对市场秩序进行监管,并具有对政府监管行为加以约束的职责。在市场经济下,市场应是完整的,要素能够自由流动,经济法对城乡领域的市场规制都是一致的。但长期受城乡二元结构的影响,同样的法律受城乡执法环境和市场基础环境的差异导致城乡效果并不相同。在城乡共同富裕阶段,要统筹城乡市场,构建城乡一体的营商环境,实现城乡市场标准化管理,共同参与市场竞争。
首先,统筹营商环境,加强市场监管,保护农村市场。改善营商环境,是国家激发干预主体内生机制的重要举措。营商环境是对政府放管服、对市场法治和社会文明程度的综合考量。第一,统筹城乡市场,实现营商环境一体化。2021年,国务院印发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点任务方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家不断地通过释放制度红利,加强市场法治化构建,培育市场主体,激发市场活力。这里的市场并不是只有城市市场,农村市场和城市场是统一的、一体的,农村市场同样要通过落实“减政放权”“互联网+”“构建法治环境”来吸引投资,激活市场主体。农村市场在实现乡村振兴和现代化进程中,更加需要通过改善营商环境来实现更快的发展。在城乡共同富裕阶段,农村营商环境的改善要通过城乡营商环境的标准一体化和执法环境的一体化来实现。政府要统筹城乡营商环境,不能因为农村就降低标准,反而应当提供更好的行政服务、法治环境和社会环境,这样才能更好地参与市场竞争,与城市实现同等竞争。第二,要实现双向监管,共同维护农村市场。要加强监管力度,打击假冒及劣质种子、农药、化肥等农产品以及防范假冒、伪劣的生活用品流入农村,坑害农村消费者,监管部门要主动维护农村消费市场。同时,要加强农产品从“田间到餐桌”的全流程监管,持续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在城乡共同富裕阶段,形成双向监管机制,一方面加大力度保护农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加大力度对农副产品进行全流程监管,实现共同维护。第三,实现监管模式更新,逐步探讨构建针对农村经营主体的信用监管机制。信用监管是市场监管部门在城乡共同富裕阶段将监管模式从事后处罚为主转变为事前监管为主,农村市场主体违反法律法规除受到相应行政处罚外还将面临“信用处罚”,并向社会公布。通过信用等级划分影响农村经营主体的商誉,以引导农村经营主体通过合规经营自觉维护市场信用。市场监管部门对信用等级较低的主体将加大监管频次,实施重点监管。对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实行巡查,以节省行政资源,提高效能和针对性,从监管方式上实现“放管服”。
其次,统筹城乡标准化建设,树立农产品品牌意识,保护知识产权。市场监管部门要不断培育农村经营主体的质量意识,维护市场对农产品的信心。第一,在市场经济下,高质量的发展是核心。这里的高质量既包括产品本身的质量,也包括产品品牌所带来的附加价值。要不断增强农村经营主体的品牌意识,要使农村经营主体主动维护自身的品牌,参与市场競争,甚至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第二,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农业农村部,加强农产品质量标准化工作、引导企业通过达到质量标准来规范化生产,超过国家标准来提升企业自身竞争力,与国际标准接轨来全面参与市场竞争。质量标准的制定要更加精细化,注重通过质量标准来引导和干预农村市场,如《畜禽肉质量分级规程》《海洋牧场建设技术指南》,通过标准区分等级,让农产品的价值充分体现在价格上,推动农民增收。要通过在公共领域城乡一体的标准化建设,来实现城乡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充分落实公共基础供给的公平和平等,让农村居民能够享受到与城市居民均等的文化服务和社会服务。共同富裕阶段中共富的实现,不仅指物质上的共同富裕,还指精神文明领域的共富以及对社会主义价值观的认同。第三,在城乡一体化的前三个阶段,“三农”领域的科技创新能力较弱,农村经营主体品牌意识不强,保护能力不足,对农村产业的支撑较差,农业知识产权的数量少,质量也不高。在城乡共同富裕阶段,科技创新是助力“三农”现代化的核心。在技术创新中,要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在商品经营中,要注重打造农业产品的品牌意识;在品牌构建中,要充分发挥农产品的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注册的优势;还要关注植物新品种权这样的特有知识产权。在农业知识产权的建设中,要注重加强农业知识产权人才队伍的建设。知识产权相比其他法学学科,既需要有一定的理工科知识,还需要有民法、经济法的大量知识储备。对农业知识产权领域的人才培养要形成梯队建设、专项建设,以满足农村市场对农业知识产权人才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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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inking of Urban and Rural Common Prosperity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Economic Law
NI Nan,DING Yuan,MA Kexin
(School of Economic Law,Nor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s and Law,Xian 710122,China)
Abstract: Urban-rural integration has always been the main line in the process of handling urban-rural relations in China.After 42 years of development,China has experienced three stages:urban-rural economic integration,urban-rural economic and social integration and urban-rural development integration.At present,urban and rural integration is in the fourth phase,the urban-rural common prosperity stage,and in this stage it is mainly to underpin poverty alleviation achievements and rural revitalization,to solve the problems of great disparity of income gap between urban and rural areas,the unequal insurance treatment in urban and rural areas and different conditions for making business,and the urban and rural justice safeguarding mechanism needs further promotion.In the context of comprehensive rule of law,and in the face of these problems,we need to appropriately intervene in the urban and rural markets through economic law,coordinate urban and rural resources,further handl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government and the market,and constantly provide legal protection and institutional supply for the stage of common prosperity in urban and rural areas.
Key words:common prosperity in urban and rural areas;economic law;challenges and responses;balancing urban and rural areas
(責任编辑: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