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豁免之责

2023-06-11 02:53杨学友
检察风云 2023年3期
关键词:被申请人王磊被执行人

杨学友

未成年人犯罪,其监护人被判赔偿受害人13万余元。监护人赔偿2万元后,即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未成年人成年后,还需承担当年欠下的侵权之债吗?

少年犯下抢劫罪

王磊(1997年出生)于2012年初春的某日夜晚,进入被害人周某芳家搜索财物。周某芳被惊醒,惊慌的王磊当场将被害人周某芳杀害。王磊犯罪时虽年仅14周岁,属于未成年人,但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之规定,王磊抢劫案经某市两级人民法院审理,2012年12月18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王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因王磊是未成年人(其本人又无财产可用于赔偿),该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即王磊父亲王广学、母亲孙玉芳承担。法院判决王磊监护人王广学、孙玉芳赔偿受害人的法定继续人张亚兰等四人经济损失130851.07元。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王磊父母未在判决书规定的期限予以全部赔偿,张亚兰四人立即以申请执行人身份向一审某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13年4月1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广学履行赔偿款2万元。对于尚未赔偿的11万余元,由于被执行人王广学、孙玉芳暂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于2013年10月22日作出裁定:終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

追加侵权人

鉴于王广学、孙玉芳一直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亚兰等四人得知王磊已被释放,且已成年这一情况,又于2021年11月4日向原某区法院申请追加被申请人王磊为该案的被执行人之一。

某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被申请人王磊是本案侵权责任人,但对其侵害责任的赔偿已判决由其监护人即被执行人王广学、孙玉芳承担,且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执行,对于侵权责任人成年后是否可以追加为被执行人的问题,在执行程序中没有法律规定,而所在地《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程序中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案件的暂行规定》只是对该项申请由执行机构负责审查,并没有明确可追加为被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也应遵循法定原则,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不能超出法定范围进行追加。因此在该案执行中直接追加王磊为被执行人无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申请人可另行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进行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驳回申请人张亚兰等四人申请追加被申请人王磊为被执行人的请求。

侵权人成年后承担责任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

张亚兰等四人不服某区人民法院该执行裁定,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请求为:依法撤销原一审执行裁定,请求追加被申请人王磊为被执行人。张亚兰等四人提出的主要理由与法律依据是:一、被申请人王磊为案涉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案的被告人,且现已释放,其犯罪行为造成了四申请人的经济损失,现被申请人王磊已年满18周岁,且系本案的实际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虽然该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确定的民事赔偿为王磊的父母承担,但王广学、孙玉芳在被执行2万元后,无财产可执行,原审法院已经裁定终结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四申请人追加被申请人王磊为被执行人有法可依,某区人民法院驳回追加被申请人王磊的请求,与事实及法律不相符,不应当予以驳回。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程序中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案件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被申请人王磊已年满18周岁,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经济收入,应当为自身的犯罪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且被申请人王磊系实际侵权人,按照责任自负原则,被申请人王磊应对其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综上,四申请人的申请有法可依,有理可据。恳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后,撤销原审法院执行裁定书,支持申请人的上述申请。

不能豁免之责

二审法院经复议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规定。本案争议焦点是:能否追加王磊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本案执行依据是案涉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王磊实施侵权行为时未成年,生效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王磊的法定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可见生效判决明确王磊是实际侵权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未成年人王磊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该规定明确对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赔偿责任,应以实际侵权人的财产优先承担。本案中,发生侵权行为时王磊为未成年,王磊的监护人承担的是替代责任。现王磊已成年且刑满释放,既然有财产的未成年被告人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那么未成年被告人在成年后,对监护人不能赔偿的部分,亦应承担赔偿责任,才符合立法精神,侵权人成年后承担责任也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张亚兰等四人请求追加王磊为本案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据此,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22日作出终审裁定:一、撤销某区人民法院XX号执行裁定;二、追加被申请人王磊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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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薛华  icexue0321@163.com

法官点评

实际侵权人未成年时欠下的犯罪侵权之债,其成年后应否追加为侵权之债的被执行人,我国确实暂无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本案一审(某区)法院未予以支持存在一定的合理性。但根据相关法律及法学原理,法律的适用原则有三:有具体法律条文规定的,直接适用或参照最相类似的规定;在缺乏可供适用的具体法律条文规则时,应当依据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与公序良俗不相违背的习惯;无此习惯的,再依照民法的基本原则并参照法理予以综合分析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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