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薇
市场经济转变正在加快,社会经济制度正在发生重大变化,新时代出现新的矛盾和问题,市场经济的“盈利”心态对人民的价值观有着强烈的影响。目前,信用问题变得特别突出,社会信用体系变得更加强大。破坏诚信不仅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阻碍了经济发展,而且扭曲了本应存在的人与人之间的正常关系,并造成越来越大的不安全的心理压力。利用法律手段和道德力量,尽快建立社会信用的法律基础,已成为一个普遍关注的社会问题。公证作为预防性法律证据系统的特殊作用及其对加强社会信用循环的社会影响日益明显。
公证已成为社会信用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如果要使公证在社会信用系统中发挥作用,就必须加强公证的信誉。根据业务惯例,本文概述了建立公证信用制度的一些要素。
(一)社会诚信是建立公证信用制度的先决条件
随着市场经济不断深化,中国诚信理念在市场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已经崩溃,并开始追求名望,甚至放弃诚信,这表明整个社会缺乏信用。诚信问题已成为社会各个领域的一个问题。这反映在公证方面,公证往往被伪造的证书、假结婚证书和假亲属证明遭遇“骗证”。这是政府系统的缺陷,那些没有诚信的人既不承担适当的法律责任,也不受到应有的惩罚。这加剧了伪造文件、提供伪造材料以伪造文件、冒充公证人和故意隐瞒事实等非法问题。
(二)法律担保是建立公证信用制度的基础
目前,我国《民法典》公证规定的比例与世界各地的公证规定相比非常低,而法国、德国和其他国家则在不动产、公司事务、继承和家庭事务领域确定了一些需要公证的问题。例如,法国《民法典》第二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合同只能由两名公证人或一名公证人和两名证人作证,首先以公证人的形式作证。”根据外国的立法经验和公证制度,为了恢复30多年的实践,在修订或通过《民法典》时,应科学地规定公证的范围。根据法律,公证是解决民事和商业纠纷的重要证据,改进了民事和商业纠纷的解决机制,建立了预防和起诉制度之间的联系,并协助根据法律制度顺利开展民事和商业活动,有助于维护社会安全。公证法和实体法相互重叠,构成公证法律制度。
(三)继续改进公证信用保证制度
公证的质量是公证工作的基础,公证是廉正的重要做法,必须始终予以体现。公证机构应通过监督和提高公证的质量,加强公证的完整性。
第一,必须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案件裁定程序。核实、接受、核准和保存质量管理的公证问题。建立和管理证据收集和核实系统是确保公证质量的合法基础。出于主观和客观的理由,公证人要求当事方在作为公证人的过程中提供材料方面可能存在差异。一个明确和具体的证据收集系统为公证人获取证据提供了基础,规范了证据收集工作,并将不负责任的公证人与避免不当责任的公证人联系起来。缔约方提交了未经核实和审查的证据。通过系统地分析所有材料,去除虚假数据,清除原始库存,以及检查和记录其形式等,可以利用这些公证来确保其有效性和合法性。
第二,审批制度必须加以规范。审批是公证过程内部控制机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规则的制定主要包括审议和批准。获得审批的工作人员必须履行全面审查职能。根据所提供的资料确定是否需要进一步的材料和调查。这不仅要核实材料的内容是否正确,这是否符合审批利益,而且还要核实承包商的审批程序是否合法,文件的签名和印章是否完整。随着审批来源的扩大和流程的增长,有必要防止批准的正式化。可考虑由负责各种活动的负责人在每份文件上签字,公证机构还必须向理事会提交与批准有关的实质性和复杂问题,并将其意见反映在所附文件中。
(四)提高公证员的职业道德
第一,提高公证人的总体质量。把科学思想作为指导公证行动的中心思想。促进业务培训,以确保公证人的专业资格和专业技能继续满足妥善履行职责的需要。确立正确的世界观、生命观、价值观,正確对待权利、地位、身份、利益、自尊,以实际行动行使正确做法,从理想和道德中汲取力量。
第二,加强公证职业道德。对公证人的信任是一种法律保障,用以保护各方的合法利益,消除风险。对法律责任的公共当局来说,个人利益的法律文件和社会正义的法律保障。合法性基于诚信,源于个人的正义和正直以及对法律的信念和忠诚。简而言之,从道德规范到法律规范的诚信不仅在法律中发挥规范性作用,而且在道义上具有约束力。只有通过明确和诚实的方式,诚信是公证行为的一个基本原则,在无漏洞的情况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诚信将成为指导原则的行动准则,才能真正确保结果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并最大限度地反映公证的信任。这将使公证人能够在社会信用系统中发挥作用。
公证通过对社会信用的证明,发挥其社会信用保障机制的作用。在社会信用体系中,它不单涉足于法律意义上的诚实信用原则的运用,而且对社会中一般性的信用伦理道德也加以干预,以推动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
(一)公证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证是一种信用系统,其内部机制和外部社会的评估都证实了这一系统,是行使国家举证权利的中间人。第一,公证制度是国际公认的法律制度,对市场经济至关重要。以法治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需要进一步改变国家职能,进一步发展公证人的作用,特别是在许可证、监督、通讯等方面。随着法律治理的进展和人口质量的提高,有意识地利用有案可查的法律服务的机会将增加,社会对公证活动的期望将大幅提高。这不仅要求保证真实性和合法性,而且要求在缔约方的权利和义务之间达成平衡。因此,每个公证人都必须是诚信的大使,毫无疑问,必须是可靠的。第二,作为公证的基本原则,公证必须遵循公正和公平的原则,这些原则是信用系统的固有要求。公证员必须忠实于事实,了解事实,依靠国家法律和条例,并拒绝对不现实和非法问题的公证。与此同时,公证人也必须遵守公平原则,即公正和公平对待公证人。关于当事方提出的公证程序,从公平的角度来看,平衡当事方的权利和义务,当事方的权利和义务不能以违背其他利益和整个社会利益的方式行使。第三,从公证程序的角度来看,公证活动将在立法上加以规范,并将制定自己的程序规则,并在公证要求、接受、审查、签发、避免和权限方面制定严格的程序规则。第四,关于公证人的有效性,公证人具有法律效力、强制效力和法律行为的要素。第五,从公证人员的角度来看,公证员需要有职业道德,可以说,公证是一种信用,也是我们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公证是国家最高信用形式之一
公证是国家行使其权利的一种手段,因此公证信用是国家信用。特别是在国际关系中,公证是各国信任的表现。公证员在签发证件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特别注意这些公证的质量。公证文件应是真实的、合法的、公正的或公平的,不违背或规避国内法,保护国家利益,并适当平衡当事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社会和国家的利益。公证文件代表了国家的信任。伪造或错误的公证案件,对我国国际信用会产生不利影响。公证人的域外效力体现在国家信用中,他们在建立国家信用系统方面发挥了独特和不可替代的作用,注重社会福利和服务水平是公证发展方向。
(一)确保公证事项体现社会信用原则
公平信用是市场经济活动精神的基本基础。为了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必须尊重信用。作为确保信用的重要机制,公证是社会信用制度的一个基本要素,其核心是代表国家对自由经济和公民活动进行适当干预,确保所有经济和公民活动的诚信以及所有民事的完整性。为了确保所有经济和公民活动都是真实的、合法的、公正和公平的,避免和减轻风险,确保交易的完整性,为解决所有经济活动、民事活动和冲突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和证据。这是公证的最大功能,是他们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也是他们在社会信用体系中发挥作用的先决条件。我们知道,市场经济建立在个人诚信和外部遏制机制的基础上,而公证是保持其平衡的原因,这阻碍社会成员通过某些行动错误地实现其目标,从而减少社会风险和冲突,确保公平和有效。
确保公平信用是公证做法的一个重要因素。从法律意义上说,信用原则意味着法律包含信用道德守则,并使它们具有法律约束力。它非常广泛和全面,包含广泛的权利和义务。公证在这方面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合同的合法化。在合同合法化的情况下,公证不仅应审查当事人资格和能力的有效性和合法性,而且还应审查合同的所有条款。如果合同附有《合同法》规定的义务,当事各方必须按照合同的要求明确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有助于避免违反诚信原则而损害另一方的利益。通过上述公证程序,将继续完善合同,以避免合同纠纷,减少诉讼,确保交易的完整性,并提高合同的效率。一方当事人在使强制执行合法化时授予的正式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知悉并同意合同条款,以及在合同明文规定的不履行或不充分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一方当事人同意执行。这充分反映了合同当事人的诚信,确保在不损害债务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随后履行合同规定的债权,并确保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平衡。此外,确保存款的正当性,确保登记的公证对债权人对第三方的质押权作保,并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公证保护当事人的完整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二)防范和制止欺诈、虚假行为和事实的发生
遵守真正的合法性原则,防止和打击欺诈和伪造,并确保交易的完整性。真实有效是公证的基本条件。然而,在实际的社会经济活动和民事交易中,有些人为了某种目的而放弃信用规则,从而损害了他人和公共利益。公证申请提供伪造证书,试图瞒过公证,这些事件时有发生。例如,在实践中,公证发现由法院抵押或由某些当事方没收的土地或住房所有权证书,以及将土地和财产卖给其他当事方;记录化名协议;有些人持有假身份证或冒充他人,企图欺骗他们。在某些情况下,有人盲目地企图用假名向另一人出示身份证来省钱,而有人恶意企图用假身份证非法转移另一人的财产。公证应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彻底检查,及时查明公证案件中的任何欺诈行为,确保公证的可靠性和合法性,并确保交易的完整性。
加强公证核查程序,以防止伪造公证信用。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随着外部联系的增加,出国学习、探亲和定居的学生人数迅速增加,司法记录的人数也增加,例如出生、学习、经验、亲属、婚姻、财产等。公证程序对于确认当事人提交的文件的有效性尤为重要。一方面,根据公证的专业经验和敏感性,有必要通过将技术水平、颜色、印刷标准、书面表达标准和不同历史阶段相结合来确定是否为伪造文件。
在不确定的情况下,通过电话、信函或实地调查核实文件的真实性。今天,随着技术的迅猛发展,制造商的造假率也正在上升。最终的解决办法是建立一个社会公平的信用制度,必须依法实施,以惩罚使用伪造证件的人。与此同時,公证面临的挑战是开展多学科调查,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与合作,确保公证案件的可靠性和可信度。
(湖北省武汉市楚信公证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