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安全背景下河南土地规模化经营研究

2023-06-08 04:04张洪跃
农村农业农民·B版 2023年3期
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粮食安全规模化

张洪跃

摘 要:粮食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是习近平总书记念念在兹的“国之大者”。调研发现,在资源禀赋刚性约束的前提下,要实现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关键在土地流转,潜力和主力在于种粮大户,难点在资金。基于此,商业银行应积极介入乡村土地规模化经营,为“爱种地、会种地”的种粮大户解决资金难题,为粮食生产高质量发展积极赋能。

关键词:粮食安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模化

由谁来种地、怎样种地,是保障我国粮食安全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结合农业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发展经验来看,推动土地流转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从而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无疑是一个切实可行的突破口。

未来,河南粮食增产的潜力在大户。作为农业大省,河南省虽然平原居多,机械化生产的条件十分优越,但是人多地少导致的土地承包细碎化,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粮食种植规模化经营水平的提高。调研发现,种粮大户(包括普通农户、家庭农场、合作社、农业公司等)实行规模化种植不仅能有效解决土地撂荒、细碎、亩均成本高等方面的问题,还能拓展和发挥农业的生态功能。然而,资金、技术、市场风险等难题抑制了种粮大户扩大规模和进行长期土地投资的意愿。鉴于此,无论是从保障国家粮食供应安全、巩固河南省中部粮仓地位的宏观层面,还是从扩展业务领域、拓展长尾客户的现实层面,商业银行都应以积极的姿态介入乡村土地规模化经营尤其是粮食种植行业,为“爱种地、会种地”的种粮大户解决金融方面的后顾之忧,为保障河南粮食生产高质量发展积极赋能。

一、土地规模化经营的基本概念

(一)概念界定:多大规模算适度规模化

农村土地规模化经营不是一类行业,而是一种资源利用方式或者生产组织方式。2014年10月,中央审议通过了《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时任农业部部长韩长赋在答记者问时就“规模经营”给出过“两个相当于”的解释:一是土地经营规模的务农收入相当于当地二、三产业的务工收入;二是土地经营规模相当于当地户均承包土地10~15倍。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樊明在《土地流转与适度规模经营》中提出,最佳的规模(人均)要求农业劳动力占总劳动力之比与农业产出占国内生产总值之比相等。据此推算,基于城乡收入均等化的全国农地适度规模约为107.30亩/户。

笔者在滑县、清丰县走访调研发现,农户家庭经营规模在100~500亩的居多,该规模能最大限度地实现规模效益,即实现亩均成本最低和亩均利润最大化。鉴于经营100亩以上土地获得的收入,基本和外出打工收入持平,农户才有种粮的积极性,否则农民宁愿出去打工。在全部机械化作业的情况下,依靠家庭成员为劳动力的家庭农场经营规模上限为500亩,超过500亩,则必须雇用短期工,雇用短工的工资支出将侵蚀净收益,导致固定劳动下每亩的边际效益转负。当然,大型的农业公司可以依靠资本和雇用劳动进行企业化经营,能够突破资源要素的产出边界,可以开展更大规模的经营,但在北方农村并不占主流。

(二)基本方向:经营什么

当前农村耕地利用的主要方向依然是从事粮食种植,包括小麦种植、玉米种植、稻谷种植,而经济作物和畜牧养殖占比总体偏低。这既与国家政策导向有关,也与粮食种植行业的特性有关。第一,种粮的技术要求较低,容易实现规模效益。第二,粮食的刚性需求和国家保护价收购政策,使得种粮的收益比较稳定、风险相对较小。第三,便于储存和运输。第四,由于季节性作业的特点,与其他经济作物相比,需要的劳动力较少,同时闲暇时间较多。

(三)经营主体:谁来经营

我国是个农业大国,在耕地面积难以增长的刚性约束下,要实现粮食安全的战略目标,只能向规模化要效益,走“适度规模化经营”之路,关键在于要集中培育一批“爱种地、会种地”的新型规模化经营主体(包括普通农户、家庭农场、合作社、农业公司等,下文统称“种粮大户”)。

第一,种粮大户在年龄和知识层次上优化了农村劳动力结构。在农村青壮年劳动力纷纷外出务工,种田农民老龄化严重、种田意愿下降的现状下,大户的出现补充和优化了农村劳动力的结构,并在生产和管理方面带来先进经验。第二,大户们的经验和视野决定了他们有能力“自觉”采用集约型生产方式,有意愿增加资本性投入。他们对目前农业粗放型、高投入的生产方式有深度认识,能自觉并有能力突破资源瓶颈和市场经济条件的约束,采取集约、节约、可持续的方式组织生产,还能够发挥农业的除生产功能外的生态功能,释放农业的最大外部性。

二、政策层面的要求

(一)中央将粮食安全上升到国家安全的战略高度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粮食安全,把粮食安全提到了治国安邦的战略高度,强调粮食安全是“国之大者”,在粮食安全这个问题上不能有丝毫麻痹大意,“确保中国人的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中”。

今年中央一号文件针对“全力抓好粮食生产”指出,“确保全国粮食产量保持在1.3万亿斤以上”“强化藏粮于地、藏粮于技的物质基础,健全农民种粮挣钱得利、地方抓粮担责尽义的机制保障”“健全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增加产粮大县奖励资金规模”。针对“促进农业经营增效”强调,“深入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支持家庭农场组建农民合作社、合作社根据发展需要办企业”“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总结地方‘小田并大田等经验,探索在农民自愿前提下,结合农田建设、土地整治逐步解决细碎化问题”。

(二)河南省委省政府進一步明确了粮食生产目标和规划

今年河南省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扛稳粮食安全重任,对接国家新一轮千亿斤粮食产能提升行动,确保粮食播种面积稳定在1.61亿亩以上,力争到2025年建成1500万亩高标准农田示范区,粮食产能达1400亿斤”“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农民合作社发展到20万家,家庭农场发展到27万家,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到13万家”。

三、河南省粮食产业规模化经营现状及问题

(一)粮食生产总量持续向好,但行业利润率长期偏低

2022年,河南粮食总产量再创历史新高。全省粮食总产量为1357.87亿斤,位居全国第二,比上年增产49.03亿斤,增长3.7%。其中,小麦总产量762.54亿斤,同比增长0.3%;小麦面积8523.68万亩,比上年减少0.1%。

虽然土地流转在加快推进,但河南省以小规模家庭分散种植为主的格局没有根本改变,规模化程度较低导致亩均粮食生产成本难以下降。2020年,全省小麥亩均生产成本(种植成本,不含地租,下同)525.52元,亩均净收益519.64元;2021年亩均成本531.3元,亩均净收益636.8元 ;2022年统计数据尚未发布。笔者调查发现,2022年豫北农村亩均种植成本710元,亩均净收益790元,再扣除租金后净收入390元/亩,远不如外出务工划算,这导致小规模经营的农户种植积极性不高,不愿增加投资进行精耕细作和土地改良。

由于种粮的收益率较低,企业化运营的大型农业公司长期处于微利经营状态。万德数据显示,2021年年底,全国共有16家以粮食种植为主营业务的上市公司,平均销售毛利率11.28%,销售净利率2.77%。此外,当前逐步加剧的务农人口老龄化以及粮食生产的兼业化、副业化趋势,也对未来的粮食安全构成潜在威胁,损害粮食生产可持续发展的根基。

(二)农地规模化水平偏低,以家庭农场和合作社为主力的新型主体带动能力较弱

第一,规模化经营水平总体偏低。截至2021年年底,河南省流转土地面积3799.5万亩,占全省耕地面积的34.4%。其中,形成规模经营(100亩以上)的耕地面积1667.95万亩,占全部耕地面积的16.2%。河南省农村土地的规模化水平仍有巨大的提升空间。

家庭农场是最有生命力的农业组织形式,但是河南全省家庭农场数量和占比仍然偏低。截至2021年年底,河南全省家庭农场4.08万个、农业企业2.12万个,有实际经营活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8.27万个。按照平均每户200亩估算,家庭农场经营总面积不到1000万亩,占比不到全省耕地面积的10%。在一些规模化程度较高的国家,如美国家庭农场经营面积占耕地面积的90%以上,日本的专业化农户(相当于我国的家庭农场)经营面积占耕地面积的60%以上。同为农业大省的湖南2021年年底家庭农场数量达11.85万个。其中种粮家庭农场9.37万个,家庭农场经营总面积1002.26万亩。与之相比,河南省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第二,合作社发展质量不够高。由于风险和收益的分担机制不明确,加上委托代理问题的存在,多数合作社组织较为松散,有的甚至是有名无实的“空壳社”,没有充分发挥合作社的“服务社员、分摊风险、降低交易费用”的作用。合作社难以良性发展的原因有两个:一是高度依赖发起人或者带头人的经营能力和个人素质,而优秀的农业企业家在农村属于稀缺资源;二是合作社的规模效益存在明显的外部效应,合作社社员难以尽享全部的利益,导致激励作用弱化。

四、制约种粮大户规模化经营的主要困难

为深度了解其困难和需求,春耕期间,笔者走访了清丰县和滑县的部分种粮大户。总体来看,在当前粮价看涨的背景下,种粮大户们的经营意愿较为高涨,但是也存在一些明显的困难和制约。

(一)钱难找:资金周转困难是制约种粮大户规模化经营的首要难题

农业产业的特点是前期投入大、生产周期长、季节性明显,因此资金投入和周转紧张是一个共性问题。调查发现,有借贷经历的大户超过60%。这些借款大部分来自银行(多数来自农行、信用社或者农商行),少部分来自亲戚朋友,还有来自小额贷款公司、民间金融机构、经销商(赊购或赊销)。这些借贷主要用于种植业投资,包括土地平整、水利设施完善、工人工资、地租、购买农机具、扩大规模经营等。在银行贷款渠道中,主要存在周期长、手续麻烦等问题;在银行之外的融资渠道中,主要存在利率较高的问题,普通利率也在12%左右。而且一旦流转规模过大,如果不能在3年内完成成长,开始赚钱,意味着原始投资不能收回,这也暗含着更高的风险。

(二)地难租:土地获得难易程度和获得成本影响规模种植

第一,流转困难。很多农户担心流转之后无法收回,所以不愿意流转。这样容易形成“插花田”,土地不能集中连片,机械化作业不容易推广,从而无法降低生产成本。第二,地租较高,部分愿意流转的农户正在逐年抬高地租价格。笔者了解到,清丰县2021年每亩耕地平均地租为600元,2022年已经涨到了1000元,部分好田已经涨到了1200元,对于粮食这种比较效益较低的产业来说,大户的利润空间大大压缩。第三,土地整理费用高。一方面,大户种粮要“小田并大田”;另一方面,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就要恢复土壤肥力,从技术和劳动力的投入上都要更高。第四,土地流转期限短。超过50%的大户和农户签订的地租合同期限在5年以内,农户这样做的原因是出于自己务工状况的不确定性,但这限制了大户进行设施建设以及整体规划,影响了大户对土地的持续投资。

(三)天难测:天气变化对大户的收获晾晒影响

农业生产与天气息息相关。第一,生长季节的降雨量对产量影响较大,解决的方法主要依靠水利设施,但是有些地方受到水源不足、沟渠不通等各种限制存在粮食季节性减产。第二,收割季节天气对粮食晾晒、储存等影响也同样不能忽视。由于晒场、烘干设备和仓库等条件不足,收获的粮食会发生发芽变质。据了解,小麦销售向后推迟3个月,每斤小麦会多得0.3元的溢价收入,但是由于缺乏仓储设施,大部分大户只能收割后迅速卖掉。目前,建设仓储设施尚无国家政策支持和财政补贴。

(四)人难请:劳动力和技术问题制约大户的进一步发展

一是劳动力难找。随着大量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外出务工,留在村里的适龄劳动力越来越少,有的年轻人不愿意从事农业劳动,所以对于种粮大户来说,“人难请”成为一大难题,有的大户连农机手都难以请到。在农忙季节,能请到的季节工年纪基本都在60岁以上,而且日工资也较高。目前,解决的方法多是请亲戚朋友帮忙或者到邻近的城市以较高的日工资聘请季节工。二是需要技术人员。大户遇到的技术问题多集中在提高单位产量和质量方面。此外,大户出于对市场的敏感和利润的追求更希望种植一些味道更好、有机生态的粮食。这就要求在品种、土地改良以及有机种植方法上得到更多的技术指导。

五、商业银行支持粮食种植规模化发展的对策和建议

(一)深入贯彻国家粮食安全战略,打造农业大省商业银行支农惠农的“河南方案”

找准发力点。要以党的二十大报告为行动指南,贯彻落实今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认真分析和寻找金融支持乡村振兴战略的切入点与对接点,找准定位,用好工具,精準发力,走出一条具有商业银行特色的支农、安粮之路。要结合河南农业大省的省情、农情,围绕省内主要粮产区、主要粮食作物、“中原农谷”重点规划区等进一步加大信贷资源投入。

因地制宜,积极创新。河南省农村经济发展参差不齐,各地市自然资源、土地禀赋、种植结构、生产主体、生产模式复杂多样。要根据不同地区、不同主体对金融服务的差异化需求,因地制宜地开展金融服务,大力创新农业金融服务产品。

(二)完善产品谱系和流程,持续提升大、中、小各类客户的产品体验感和贷款满足度

提升流动资金贷款的额度和覆盖面。以流转合同和农业保险为授信依据,聚焦规模在100~500亩的普通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农业公司等重点客户群体,坚持“面向主体、跟踪产量、按亩授信、合理分散”的理念,以县域支行为经营依托,集中人力、财务、信贷资源,在核实客户经营真实性、负债合理性的前提下,集中支持、投贷一批优质种粮大户,提升种粮大户的贷款满足度和办理简易度。

重点支持粮食种植产业链龙头企业和知名大户,在充分满足传统信贷产品需求的前提下,探索农业基础设施中长期信贷模式。比如,对于用途为建设购置仓储设施的,可以给予3年期的流动资金贷款。另外,以银行金融科技平台为依托,充分挖掘上下游优质供应商、经销商和农户有效金融需求,为大型优质企业提供信息服务、交易撮合、资金结算等综合金融服务。

拓展供应链金融。针对大型农业核心企业的上下游,如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农资供应商、粮食经销商等普惠类客户,可基于核心企业的授信以及双方订单、应收款项,在资金体内循环的前提下,对该类客户给予一定的信用方式普惠授信额度。

(三)做好风险防范,实现涉粮金融服务的可持续发展

加强对国内农业政策和国际粮食市场的前瞻性研判。努力将粮食行业的“小风控”纳入全国以及国际粮食生产与经营的大环境下谋篇布局。既要时刻保持高度的风险意识,也要敢于担当,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努力提升金融服务农业、安粮稳产的能力。

区别不同主体,设计差异化的合同条款。当专业大户为借款主体时,为了加强风险缓释,建议将配偶设定为共同借款人,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债务。另外,也可以以其他家庭成员财产来提供担保,约定清楚具体担保财产、成员承担责任等。对于家庭农场,为了保障银行作为债权人的利益,在确定责任财产时,可以通过证明家庭成员共同经营、家庭成员共享收益来申请由家庭财产承担债务。

在实践中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不尽完善,因此在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贷款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作社财产的范围,以防止责任财产落空。当发生违约时,为保障银行债权利益,可以从合作社成员未(足额)缴纳出资角度,积极申请追加合作社成员为被执行人,请求社员以其出资为限承担相应的债务。

参考文献:

[1]李同新.河南农业农村发展报告(2022)[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21:57-66.

[2]刘柱,刘兰,王铁成.土地规模化经营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农业科学技术出版社,2016:177-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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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樊明等.土地流转与适度规模经营[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7:93-135.

[责任编辑:王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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