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色资源展陈规范化研究

2023-06-07 19:16何永红杨玉婷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23年5期
关键词:红色资源

何永红,杨玉婷

(西南政法大学 行政法学院,重庆 401120)

红色资源是我们党艰辛而辉煌奋斗历程的见证,是最宝贵的精神财富。[1]长久以来,党和国家一直重视红色资源的保护、利用、传承和弘扬工作。红色资源的陈列展览(以下简称“展陈”)是渲染立德立身立业的红色底色、发扬坚毅勇敢爱国的红色传统的关键一环。作为保护、管理与运用的主要手段之一的红色资源展陈,直接面向人民群众,丰富与发展着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是保护传承红色资源的应有之义。规范化管理红色资源展陈事业,蕴含深远的时代意义与实践意义。

我国的红色资源展陈众多,但由于缺乏相应的制度支撑,相关实践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例如,红色资源的展示利用效果不够理想;红色资源展陈制度尚未健全;展陈的管理水平有待提高;展陈过程中的教育、研究作用有待加强等。欲解决上述问题,最重要的是加强红色资源展陈的制度供给,尤其是要注重红色资源展陈的审核制度建设。当下,我国的红色资源展陈审核制度尚处于初建阶段,存在审核部门职责不明、审核范围不清、审核程序缺失、审核协调机制有待建立完善、展陈审核的相关专业人才缺乏等短板、难点和问题。只有在科学规范的审核制度之下,才能正确高效地指导主办方办好红色展陈,最大限度地保护好、管理好、运用好红色资源。对此,本文主要对红色资源展陈实践中存在的规范化问题进行梳理和总结,为红色资源展陈审核制度建设提供一个基本思路,以期为之后相应法规的出台提供理论支撑。

一、红色资源展陈概况

精神是无形的财富,展陈是有形的精神。红色资源展陈是依托红色展馆、红色遗址等,以红色文物资源为主的基本陈列或主题展览。以红色资源展陈为物化载体的红色文化蕴含着巨大的精神能量,它们是历史的珍宝、国家的财富、民族的脊梁,开发红色资源、普及红色文化是我们早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手段。[2]红色资源展陈在红色资源的收集、整理、价值挖掘阐释环节之后,处于文物价值的展示和传递环节。[3]在红色资源展陈中,广大人民群众面对着生动的“人”和“物”,能有强烈的历史现场感,从而深刻感悟到红色资源所蕴涵的奋进精神与文化底蕴。

目前,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红色资源的传承保护,然而作为传承保护关键环节之一的展陈,相关制度供给并没有跟上现实需要,尤其是展陈审核制度的缺失,导致红色资源的现实功能尚未充分发挥。针对我国数量众多、形式各异、水平不一、管理不规范的红色资源展陈现状,建立一套科学规范高效的展陈审核制度势在必行。

(一)红色资源展陈的立法现状

我国红色资源保护的方式是全方位、多层次的,涉及政治、经济、行政、法治等方面,而法治保护包括了立法、执法、司法保护。[4]就立法保护而言,自《立法法》2015 年3 月15 日修改以来,设区的市可以对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红色资源的立法工作被多个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提上重要日程。作为历史文化保护重要组成部分的红色资源保护立法开始进入快车道。[5]

笔者通过北大法宝法律法规数据平台、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等渠道,以“红色”“红色资源”“革命文物”“革命遗址”“红色文化遗址遗迹”作为关键词进行检索,经过去重,梳理了2015 年3 月《立法法》修改以来,截至2022 年12 月的47 部地方性法规与2 部地方政府规章。其中,省级地方性法规有12 部,包括《重庆市红色资源保护传承规定》《山东省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天津市红色资源保护与传承条例》等;设区的市级地方性法规有35 部,包括《信阳市红色资源保护条例》《龙岩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条例》等。从省域划分来看,山西、山东、上海、四川、贵州、陕西、重庆、福建、天津、安徽、湖南、广西这12 个省级行政区域各出台了1 部红色资源传承保护的省级地方性法规,副省级市江苏南京出台了1 部。有34 个设区的市出台了红色资源传承保护的市级地方性法规,如广东汕尾、河源、梅州、揭阳、潮州各有1 部;四川巴中、南充、达州、广元各有1 部;山东滨州、临沂、潍坊各有1 部;福建龙岩、南平、宁德各有1 部;湖北黄冈、荆州各有1 部;江西赣州、吉安各有1 部;黑龙江七台河、牡丹江各有1 部;宁夏吴忠、固原各有1 部;山西长治、阳泉各有1 部;河南信阳、三门峡各有1 部;广西百色、河池各有1 部;江苏盐城1 部,浙江丽水1 部;云南云溪1 部;甘肃定西1 部;西藏山南1 部。另外,贵阳市和三明市就红色资源传承保护立法工作各制定了一部地方政府规章。

从这些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施行时间来看,有21 部是在2021 年生效施行的,占了总数的44.68%,可见,红色资源的价值得到了更多人的关注与认同。然而,红色资源展陈并没有国家层面的专门立法,这主要是由于我国各地的政治经济、社会风俗以及地形外貌等差异明显,国家层面的法律很难与地方实际情况相对应。另外,红色资源可能既是文物本身,又是历史建筑,甚至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使得文物、革命烈士纪念设施、历史建筑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相关法律法规存在交叉规定,所以当下并没有直接针对红色资源展陈的地方立法。

尽管针对红色资源展陈并没有专门的立法经验可供借鉴,但我们仍可以在多部红色资源传承保护立法文件中找到部分直接与红色资源展陈相关的概括性规定。红色资源传承保护的地方性法规的上位法依据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等。这些红色资源保护的相关立法,体裁大都有总则、调查认定、保护利用、法律责任、附则五个板块。关于展览展陈的概括性规定常见于“保护利用”章节。例如,《南京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条例》第四章涉及“传承与保护”,第三十六条专门就“红色展陈”作出了规定,要求重大革命事件专题馆、革命英烈与名人馆、烈士墓地、陵园等祭奠场所提升红色文化资源展示利用水平,打造主题突出、导向鲜明、内涵丰富的陈列展览精品等。

申言之,当下与红色资源有关的法律法规主要表现为与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利用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我们只能在这些立法中找到少许关于展陈的概括性规定。目前并没有专门的直接针对红色资源展陈的法律、地方性法规和单行条例。

(二)红色资源展陈制度供给不足

近些年来,我国红色资源传承保护的地方立法工作进展较快、成效明显,但仍有不足。在红色资源保护的地方性立法过程中存在着诸多问题,如价值导向不够明确、权责主体不够明晰,导致难以实现真正的立法目的。[6]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立法的地方偏少。我国有34 个省级行政区,却只有12 个省级行政区出台了红色资源传承保护的地方性法规,仅占总数的35%。另外,截至2022 年12 月,我国有289 个设区的市、30 个自治州和3 个不设区的地级市享有地方立法权。然而,在这322 个市、自治州里,只有35 部红色资源传承保护地方性法规出台,仅占总数的10.87%。其二,立法的数量偏少。笔者通过北大法宝查询,截至2022 年12 月,全国约有3.8 万件地方性法规,其中涉及红色资源的法规约有430 件,仅为1.13%左右。其三,法规的运用情况不佳。实务中,红色立法被列入普法计划的事例,很少进入行政执法,更不用说使用这类法规进行判决。其四,红色资源展陈的立法工作被忽视,推进缓慢。涉及红色资源展陈规范化的重中之重——展陈审核,地方立法、自行条例和单行条例没有细化的规定可供执行。另外,很多红色资源散落于民间,属私人产权的民间收藏红色文物展览,相关审核文件更是空白。

这些与红色资源传承保护相关的法规,在红色资源的时间维度界定上,地方做法存在差异。以山东省、安徽省、四川省、湖南省、重庆市为代表的省和直辖市,认为红色资源是在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四个时期产生的。但也有一些地方立法仅仅将红色资源的时间维度界定在五四运动和新民主主义革命期间。笔者认为,后一种思维没有将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后共产党带领人民所形成、发展的先进文化考虑进来,是不合适的。如果我们仅将地方立法的视野局限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形成的由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所产生的先进文化,会造成部分先进文化资源损失,无法完整体现新时代的红色文化内涵。

另外,地方红色资源传承保护立法中红色资源的具体分级分类,目前尚无共识。上海市、四川省、山东省等省市的立法经验是将红色资源划分为物质资源和精神资源;重庆市在立法中将红色资源分为可移动的、不可移动的和其他需要保护的;湖南省将其划分为物质资源、非物质资源及其蕴含的重要精神等。分类标准的不统一可能导致许多重要的红色资源在集中展陈时被忽视,不利于对红色资源进行整体全面的保护和传承。

可见,已有的红色资源传承保护法规、规章尚不完备。针对红色资源展陈,红色资源立法虽略有提及,但总体上关于展览审核的制度尚未构建起来。红色资源展陈是规范利用红色资源的主要形式,一套科学规范的红色资源展陈审核制度是发展精品展陈的重要抓手。我们要紧紧围绕展陈审核,真正打造出具有时代意义的高质量展陈。

(三)审核制度尚处于探索初建阶段

当下,我国红色资源展陈的制度供给并不充足,尤其是展陈审核制度的缺位,导致红色资源展陈的实践存在诸多规范化问题,常表现为:出于地区、经济的发展水平差异,归属私人产权的红色文物展示利用效果不够理想;红色资源展陈的场所制度不健全,一些展览馆,尤其是非国有展览馆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程序规范程度不高;一些红色资源,尤其是红色文物还存在安全隐患;部分展馆欠缺微观红色实物,多以仿制品充当;展览的管理水平有待提高;展陈过程中,红色资源的教育、研究作用有待加强;展览与新兴技术结合较少,展览中的互动性体验环节较少等。[7]

以上实践难题阻碍了红色资源精品展陈事业的发展,这要求我们加强红色资源展陈的配套制度供给。供给制度不足将直接影响展陈的效果,这就需要构建红色资源展陈审核制度。若展陈审核制度长期缺位,没有科学严谨的审核把关,展陈的质量就不会很高,这与保护传承红色资源、弘扬红色精神、赓续红色血脉的初心背道而驰。

但是,红色资源展陈审核制度目前尚处于探索初建阶段。尽管一些地方在红色资源展陈的审核工作中已经积累了许多好经验、好做法,如建立专家库开展审核事宜、设置展览申请的备案制度等,但是这些好的做法并没有在全国推广开来,没有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或者单行条例,固化为制度。现有的地方经验显然不足以应对展陈审核实践中已有的问题。只有建构科学合理高效严谨的审核制度,才能让红色资源展陈利用其自身优势,在规范化进程中进一步弘扬爱国精神和民族精神。只有做到规范化审核,才能解决“为什么展陈”“展陈什么”“由谁来展陈”“如何展陈”等核心问题。

二、红色资源展陈审核制度缺失的表现

(一)审核部门不明确

目前,红色资源展陈的审核部门并不明确,主要问题是红色资源权属不统一带来的管理体制不统一。鉴于红色资源有不可移动的,也有可移动的,存在形式多样,产权形式也十分复杂。实践中不同的红色资源分属不同部门管理是常态。革命旧址的产权、管理权和使用权分散于乡镇政府、机关单位、私人等,难以统一集中保护利用管理,私人展览无统一明确的执行办法,相关的展陈审核职责部门比较混乱。

实际上,能否一体协同、形成合力,直接关系到红色资源展陈的质量。红色资源展陈的规范化审核涉及众多部门,但很难确定哪一个为主管审核部门。有的由文化旅游、退役军人事务、市政、党史、国有企业等部门主导;有的由乡镇、街道主要负责;还有的是多个部门共同协作。从职责划分来看,党史研究部门主要负责有关红色资源展陈内容审核把关;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侦办破坏红色资源展陈的治安违法行为、刑事犯罪案件;民政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属于展陈文字内容的红色地名审核和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做好红色资源展陈申报与开展相关的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红色文化公园等红色资源展陈所需的市政设施的管理维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确定专家库的人选,确定一套关于专家库的运行机制;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审核与指导红色资源展陈的应急管理工作;交通部门对展览场馆的出行介绍路线把关、予以指导;网信部门负责审核线上开展的红色资源展陈等。

红色资源展陈审核需多部门形成合力。只有厘清相关部门的职责,明确红色资源展陈审核的责任部门,才能解决好红色资源展陈规范化审核中“由谁来审”的关键问题。

(二)审核程序缺失

实践中,研究红色资源展陈审核,主要是将视角放在博物馆等文博单位的文物展示与服务上,往往忽视了审核程序。常见的地方立法只在红色资源传承保护与利用的规定中笼统提到“要注意提升展览水平”,并未就红色资源展陈审核的程序作出阐述与安排。几个典型的例证是:“红色博物馆”的审批流程无章可循,多由地方自行安排;红色文物展陈的申请程序没有统一规范,私人展览是否需向县级主管部门备案,要求不一;申请设立收藏、研究、保管和展示文物的展馆应当提交的材料理应是审核重点,但并无明确文件可供执行;非文博单位举办的展览与文博单位举办的展览具有差异,但也无文件区分;另外,展陈审核工作结束之后的整改程序应当如何,目前也无程序指引。

简言之,当前红色资源展陈审核的规范程序并不完备,确定一套科学的展陈审核程序,才能据之解决规范化展陈审核中“怎么审”的难题。

(三)审核内容混乱

纵使可以在一些法律法规中找到红色资源展陈的零星规定,但并没有任何一部文件明确指明红色资源展陈应当审核什么的问题。少数省市将审核要点放在了博物馆等文物单位的展览陈列方案的具体审核之上,如甘肃省曾出台《甘肃省文博单位陈列展览方案审核办法》,但也忽视了私人产权的民间收藏文物的展陈审核等问题。审核制度的建构不仅不能忽视审核内容,还应将其作为重要方面来对待。

不过,尽管各地展陈审核的重心并不一致,但还是有共通之处。就内容而言,红色资源展陈审核主要审查主题与定位、文字、文物及其辅助品等。就展陈的主题与定位审查而言,展陈审核主要审查红色展陈是否符合与支持方针政策、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等。在展陈的文字审查层面要求最为细致,包括展陈大纲的展标、前言、结语、单元说明、组说明、解说词、上展文物的名称、年代、重点展品说明、主题词等信息,以及展陈的结构划分、单元设置等概括性的内容展示。审核红色资源展陈不只是审核红色资源本身,还要求有良好的设备、辅助产品配置、安全环境等。我们亟需总结各地红色资源展陈的优秀做法,确定好审核对象,解决红色资源展陈规范化审核中需“审核什么”的难题。

(四)审核标准模糊

审核标准研究的最终目的是判定某个展陈是否合乎规范。未达到审核要求的展陈不能对社会开放,以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针对不同类别的红色资源展陈,审核的标准应有不同。但符合要求的审核主体在对合适的展陈对象进行合法审核时,应当依照何种标准,目前实践中并没有统一的答案,更没有专门的文件对其说明,多是模糊的总体性规定。根据已有做法,展陈标准一般要求:展陈要体现一定的技术性,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等手段,使传统与现代相结合;展厅风格个性化、布局合理化、文物组合艺术化、主题语言规范化;形式和内容相统一等。

针对展览陈设的内容设计,一般要求展陈大纲的前言、单元说明、组说明等文字内容简明扼要、连贯一致、科学准确、主线突出;上展文物名称、年代等信息应当确保准确规范;涉密的和未经证实的资料不得展出,禁止使用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的材料等。针对展览陈设的形式设计,一般要求展陈单位既要保持基本陈列布展相对稳定,又要考虑展陈的实时性,应当展示英雄烈士事迹与精神的最新研究成果。展陈需要经有关部门同意的,应当按照审核办法办理相关手续等。只有确定了一套明确可执行的审核标准,才能切实推进红色资源展陈的审核工作。

(五)审核协调机制不健全

在已经出台的红色立法文件中,如重庆市、上海市、湖南省等地的红色立法,就红色资源传承保护的机制作了说明。但红色资源传承保护的内涵毕竟与展陈审核的内涵不完全重合,用于红色资源传承保护的工作机制只能为展陈审核提供一定的思路,不能生搬硬套。实际上,我国当下的红色资源展陈审核配套协调机制并不健全。其一,红色资源展陈审核的监督机制尚不完善。如参与审核的专家是否应实行回避制度,与展陈有利益关联者能否受聘为专家库或评委会成员,地方做法不一。其二,一些先进的协调方案尚未被推广。如红色资源展陈审核的激励机制、区域协作机制、成果共享机制等,在地方实践中是可以见到的,但并没有在全国推广。其三,尚未形成红色资源产学研一体化管理协调机制。高校和科研团队以及第三方机构的介入较少,产学研一体化管理协调机制尚待挖掘。其四,缺乏财政保障机制的支撑。我国有些革命纪念场馆,陈列设施落后,维护和运转资金不足,缺乏科学管理。有些地方的展陈审核意识不强,没有将审核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或虽然已将审核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但由于财力有限,审核经费总体量小,难以满足本地区需求。

三、建构红色资源展陈审核制度的基本思路

总的设想是,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制定一部关于红色资源展陈审核的规范性文件。红色资源展陈的审核并不是随意的,其背后理应有一套完整的程序规范,如出台一部红色资源展陈的规范化审核办法。在制定审核办法时,必须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原则。红色资源展陈审核办法应当在已有的地方红色资源保护的立法基础之上,进一步明确不同范围和类型的红色资源展陈项目的审核主体、明确审核程序、细化审核工作机制、理清审核内容和审核标准等,才能切实可行地推进我国红色资源展陈的规范化制度建设。

(一)展陈审核的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在红色资源展陈的规范化审核过程中,如果历史观错误,不仅达不到精品展陈的目的,反倒会南辕北辙、走入误区。文化发展的方向和道路取决于人的文化意识。因此,我们要有自觉的文化意识,坚持正确的文化建设方向。[8]我们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在审核工作中,始终坚持政治性、思想性、艺术性相统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

就展陈审核而言,应当坚持如下主要原则:一是尊重历史原则。展出的文物应以原件为主,使用复制品、仿制品和辅助展品应予明示。二是合法原则,在审核红色资源的展览陈设时,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始终保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基本底线,始终坚持服务社会、服务公众。三是专业高效原则,着重推进审核主体的专业队伍建设,建立、完善、规范陈列展览队伍。四是“政治性、思想性和艺术性相统一”的原则,建立意识形态内容审核把关机制。

(二)展陈审核制度的基本内容

针对实践中出现的展陈审核部门不明、审核程序缺失、审核内容混乱、审核标准模糊、审核协调机制不健全等规范化问题,构建红色资源展陈审核制度,应当努力做好以下方面。

一是界定红色资源展陈审核的范围。有历史价值的纪念场所、实物档案和重要事迹,以及红军精神、雷锋精神、载人航天精神、抗疫精神等精神共同组成中国特色的红色资源,这些红色资源是展陈审核直接针对的对象。不妨通过“科学划分+典型列举”的方式,对这些红色资源进行分类。红色资源有移动的和不可移动的。可移动的主要是手稿、口述历史记录、回忆记录等红色文字资料以及红色实物两类,由档案馆、博物馆、纪念馆等红色资源收藏单位进行展出。此外,也有私人收藏展览可移动文物的情况。不可移动资源的表现形式主要是重要旧址、遗址、纪念设施或者场所等,如革命纪念馆、烈士陵园等。一些组织或个人持有商业老字号、工业遗产和传统乡土建筑等产权,设立了私人“抗战纪念馆”、公助民办展示馆等,这些私人所有的不可移动展馆也应是审核对象。

二是理清红色资源展陈审核的负责部门。红色资源展陈的责任审核主体是红色资源的相关部门,这些部门对于红色资源的展陈负有协调、管理、审核、宣传、指导等职责。各部门要在共同配合中,形成系统审核红色资源展陈的内在优势。相关部门不能以分工为由推卸或者推诿履行对红色资源展陈审核的责任,认为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联席会议解决。红色资源展陈方案可以由省文物局予以审核批复。

三是明晰红色资源展陈审核的程序。确定明确可供执行的审核程序,才能切实推进红色资源展陈审核工作。其中,需要经过有关部门同意的,应当按照审核办法办理相关手续,一般是由公安或者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批准后才能办展。申请单位要落实具体保护措施,并报所在地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办展方案未通过审核的,相关单位应当将专家意见反馈申报单位,申报单位修改完善后另行报批。

四是确定红色资源展陈审核的内容。在红色资源展陈的审查中,主抓主题与定位审查、内容审查、形式审查三个板块。就展览的主题与定位审查而言,主要审查红色展陈是否符合与支持方针政策、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等。在展陈的内容审查层面,要求最为细致。审查内容主要包括展陈大纲的前言、单元说明、组说明、解说词、上展文物的名称、年代等信息;展陈的结构划分、单元设置等概括性的内容展示;展陈的形式设计排版以及主题词等文字内容。展陈的形式审查主要着眼于红色资源的利用方式是否体现了互动性、体验性、教育性、科技性、绿色节约等。

五是订立红色资源展陈审核的标准。红色资源展陈的审核标准与审核主体、审核程序密切相关。审核时,红色资源展陈类别不同,达标要求也不同,如此才能改善红色资源诸如革命文物的展示效果。对即将开放的展陈,要请有关专家充分论证、严格把关,分门别类制定标准,发挥好专家库、论证会专家小组在审核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六是建立红色资源展陈审核的配套机制。首先,建立党委领导展陈审核工作的运转机制。由党委领导是有实际需求的,这在法律法规中有例可循,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等都有类似规定。其次,建立重大历史题材展陈内容评审工作制度,对意识形态内容严格把关。可以组织一支专业的服务于红色资源展陈的讲解员队伍。另外,可以利用新媒体、互联网、传统媒体等途径,打通红色资源展陈的监督与批评通道。最后,建立产学研一体化管理协调机制,以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为重点,推动学校和科研院所合作开发精品实践教育课程,推动红色文化走入生活。

结语

红色文化作为红色基因的载体,在我国具有特定的政治内涵和意义,是民族自豪感的源泉。[9]红色资源承载着的红色文化蕴含珍贵价值与历史光辉。它们带给我们的思考和精神养分,需要由科学规范的展览陈列来承载。目前并无规范红色资源展陈的专门立法,更没有制定专门的红色资源展陈审核制度。规范化的红色资源展陈热切呼吁科学严谨高效的红色资源展陈审核规范性文件的出台,这是将党和国家“用好红色资源,赓续红色血脉”[10]的精神指示落实到白纸黑字的重要举措,具有深远的实践意义与时代意义。

本文结合党的十九大、二十大以来的多条政策指导意见、相关法律以及40 余部红色资源传承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围绕红色资源展陈审核这一核心,探讨红色资源展陈实践中的规范化问题,试图提出基本解决方案。未来的展陈审核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已有的地方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立法基础之上,就不同范围和类型的红色资源,进一步明确审核的责任部门、建立完善审核的程序、细化审核的工作机制、明确审核内容和审核标准等,切实可行地推进和实现红色资源展陈的规范化管理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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