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德强,靳琳琳
(陕西警官职业学院法律系,陕西 西安 710021)
为加强核心价值观与司法工作的有效融合,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关于在人民法院工作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若干意见》《关于在司法解释中全面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工作规划(2018—2023)》等文件,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与司法解释提供了基本遵循。而2018年颁布的《宪法修正案》更是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正式作为社会大众普遍价值观念的基本指引。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又于2021年3月发布了《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在裁判文书进行释法说理时,要敢于明确表达观点,辩明方向,借助每一份具体案例的裁判文书来弘扬积极正向的社会价值观念。以上多份文件的出台,从不同角度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做了框架宣言式规定,提供了政策性指引。但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究竟如何才能合理科学地融入司法裁判中,国家层面、社会层面、个人层面的具体观念在司法裁判中如何应用,一系列问题在实务层面并没有明确地阐释。如果从理论视野转向实务层面,便会发现当前在裁判文书的释法说理中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时存在说理融合度不够、说服力不足、引用价值观准确度不高等问题。
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司法裁判”为关键词在中国知网进行查询,可检索到相关研究论文107篇。通过分析归纳可以发现,当前学术界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的相关研究主要集中于三个方面:一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国家法治建设的体制机制建设方面;二是“诚信”“正义”“公序良俗”“良序善治”等微观层面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理念融入裁判文书的司法适用问题;三是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的法律方法问题。黄明理认为:“核心价值观法治化释放出一个鲜明的信号:我们将以刚性力量来推动核心价值观在人民心中生根发芽,使人民将其视为内心最尊贵的法”[1]。公丕潜认为:“法律是一个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群体所持有的意识形态、思想观念。价值取向的集中体现”[2]。作为代表国家意志的裁判文书,每一起判例就是一个指引全社会价值观走向的灯塔,每一场庭审都是一堂鲜活的法治名片[3]。质言之,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的释法说理中,在援引法律法规进行说理的同时,如果能够合理地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其中,就有利于纠纷解决,化解社会矛盾,实现案结事了,为案件当事人乃至社会大众树立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引领社会风尚。
1.样本来源。考虑到中国裁判文书的影响以及法律文书覆盖面的全面性,本文的样本选择主要源自于中国裁判文书网。分别以“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核心价值观”等关键词进行检索,可以检索出的裁判文书类型有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决定书等。考虑到判决书中案件事实叙述更加完整全面,案件分析释法说理过程相对丰富,因此本文主要以判决书作为考察对象。
把检索时间段设定为2013 年至2022 年12 月,在此期间裁判文书中引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判例总共有8155 件。其中民事判例8034 件,占比高达98.52%,刑事判例65件,占比0.80%,行政判例56 件,占比仅0.68%。通过对上述数据观察不难看出,裁判文书中引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释法说理的判例在民事案件应用较多,而在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中的运用相对较少。除过民事纠纷本身案件量较大这个因素之外,可以看出,民事案件的性质特点决定了其与友善、诚信、和谐等核心价值观理念契合度更高。
结合本文研究目的和裁判文书中反映的案件内容、核心价值观的关键词信息、价值观与案件匹配度等五个维度进行语篇分析,从多个方面对样本进行记录。区分为笼统引用“核心价值观”的情形、具体引用核心价值观中的“和谐”“友善”“正义”等关键词的情形等。其中,宏观层面引用“核心价值观”的情况主要是人民法院在审理和分析各类案件中运用核心价值观进行分析说理的理念问题,而微观层面的“和谐”“友善”“正义”等具体的核心价值则揭示了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中针对特定个案具体化适用核心价值观的情况。
结合数据分析可以看出,在2013 年至2015 年期间,相当一部分案例只是模糊地引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一笼统的概念,并未针对性具体化地提及特定案件具体适用的是核心价值观微观层面的哪些具体要素。通过数据对比可以发现,具体引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诚实”“守信”“和谐”“友善”等微观要素进行说理在2015年之后呈现出逐年攀升的趋势,尤其是自2016以来,受政策引导的影响,司法判例中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说理的数量明显攀升,说理的针对性也更强。尤其是民事和刑事案件的裁判文书中,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说理的案例增幅明显。
关于核心价值观具体内容的引用说理,在裁判文书网并不能进行精确检索。借助语篇分析进行文本阅读结合其他数据进行交叉分析,并依次与用关键词进行高级检索的结果进行比对,综合多种分析可以看出,在民事判例中,结合核心价值观的案件包括合同、利息、合同约定、利率、贷款、返还、违约责任、民间借贷、债务清偿等。其中涉及合同的高达5043 件,涉及利息的2854 件,涉及合同约定的2023 件。可以看出由于民事纠纷的私法特殊性,裁判文书运用说理时融合诚实守信、友善等核心价值观更加紧密。而在刑事案件中,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说理主要涉及到自首、减轻处罚、程序合法、非法占有、从犯、共同犯罪、附带民事诉讼、管制拘役等轻刑罚。其中涉及自首的案例34 件,涉及减轻处罚的案例24 件,涉及程序合法的24件。行政案件中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说理的主要包括程序合法、具体行政行为、违宪行为、公共利益等,其中涉及程序合法的134 件,具体行政行为的41件,违宪行为的30件。
2.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的实践省思。在法律法规的内容层面和司法实践层面来看,科学恰当地把社会大众对和谐社会秩序的美好期许借助具体的条文和鲜活的案例呈现出来,可以更好地引导广大人民群众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保护社会和谐的“润滑剂”[4]。裁判文书作为代表国家意志和裁判结果的终结性文书,是彰显公平正义以及国家法治形象的最佳载体。一篇优秀的裁判文书能够表明司法机关对特定案件的裁判依据和裁判结论,充分的释法说理不但能够使案件当事人心悦诚服,还能够通过鲜活的案例对社会大众的主流社会价值观发挥指引作用[5]。要让双方当事人甚至其他群众发自内心地接受裁判结果,服判息讼,裁判文书中事实交代是否清楚、能否结合具体个案进行释法说理、释法说理是否充分、是否具有针对性、能否避免千篇一律,显得尤为必要。
当前司法实践中,裁判文书依然没有摆脱“重释法,轻说理”的桎梏,刻板有余,温情不足。在对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的大量裁判文书实证考察中,不难发现一些主审法官在撰写裁判文书中融入核心价值观说理时,存在“不会用”“不愿用”“用不好”的情形,往往都是浅层次地为说理而说理,甚至为引用社会核心价值观而“强行植入”,有的法官在运用核心价值观进行说理时,尚不明确核心价值观中哪些要素能够切入司法领域并转入到司法价值观中。比如,在裁判文书网(2015)岳中民一终字第706号裁判文书中,对董某甲与董某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案件进行说理分析时表述为“上诉人是为了履行自己职责,维护集体利益得罪董某甲后,在揪扭过程中进行适当自卫是合理合法的。一审判决上诉人承担责任有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违反了司法公正的法律原则。……”这份判决书中运用核心价值观进行说理就稍显生硬,表述模糊。另外,在上述数据及相关裁判文书的考察中,裁判文书中融合社会主义价值观呈现出明显的类型化特征。比如:对2022年各地基层法院的民事判决书考察中,关于“富强”“民主”核心价值观在裁判文书中引用中鲜有出现。但涉及“诚信”的文书有117842份,主要适用于合同纠纷案件;涉及“友善”的文书有1025 份;涉及“和谐”的文书501份,主要适用于家庭继承和不当得利;涉及“平等”的文书有632 份。同样,在刑事案件裁判文书中,也呈现出类型化特点。在被告人行为性质涉及市场交易类的案件中,由于案件自身特性和类型,常常引用“自由”“平等”等价值观念进行释法说理,而在合同类案件中,裁判文书则运用“诚信”价值观进行说理。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政策引导对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起到明显的推动作用。据目前公布可查的裁判文书来看,在2014年之前很少有裁判文书在说理时引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到2015 年,随着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在司法审判中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裁判文书中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日益增长。通过对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检索,仅2015年,就有56份民事判决书和9份行政判决书在说理中运用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出现了第一份将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的刑事裁判文书。在2016年至2020年,党中央从国家最高层面多次发布指导性文件,再次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实践走向新境界,当今在裁判文书引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说理已经为司法实务界普遍接受,成为推进全面深化改革的具体要求。
部分裁判文书存在为了说理而说理的现象,没有针对特定案件的具体事实情节和证据进行具体分析,而是笼统地引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一概念,显得说理过于笼统宽泛。比如裁判文书网(2021)黔2324 刑初68 号判决书中,在对案件当事人的行为进行分析时只是简单陈述为:“原告与被告人廖某系好意搭乘关系,好意搭乘是一种无偿的好意施惠行为,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明显说理不充分,分析不够细致,语言逻辑衔接也比较突兀。而部分裁判文书中,虽然运用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一宏观概念,却未能细致周密地阐释核心价值观与每一起具体案件的衔接点和具体要求。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的早期阶段,裁判文书中说理时缺乏对案件的具体分析。可以看出多数法院和主审法官在政策导引下,存在为了使用核心价值观说理而说理的情形。此外,从核心价值观的适用方式上看,早期许多裁判文书在运用核心价值观时明显的概括性和格式化特点。在裁判文书的核心部分,只是简单概括地在个别语段引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当一部分文书在运用核心价值观进行说理时,简单地运用“不利于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类的泛化表述,说理分析则空洞单薄。一定程度上存在说理语言泛化的现象,这种模式化的说理显然并不利于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司法适用效果。
按照博登海默的理论,法源有正式法源与非正式法源之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属于博登海默主张的非正式法源。因此我们应该理性地认识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引导社会公众行为的道德目标,并非包治百病的良方[6]。通过对裁判文书网当前公开的裁判文书进行语篇分析,不难发现部分裁判文书并没有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深刻的诠释,导致不同层面的价值观错位适用,有生搬硬套,牵强附会之嫌。在相当数量的裁判文书中,浅显地将国家层面的“和谐”与个人层面或者邻里关系之间层面的“友善”混用的现象较为常见。比如在(2018)鄂刑申153 号文书中,对于邻里关系引起的故意伤害案分析时,表述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邻里关系中体现为和谐、友善……。”在(2021)豫04 刑终180 号文书中,将被告人的违法行为表述为“其行为造成的恶劣影响并不能消除,造成的对社会秩序的破坏已不可挽回,且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的文明、和谐、友善等价值理念背道而驰,故二人行为应受刑法评价并受到刑罚惩罚”。都属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适用对象模糊的情形。
通过对大量裁判文书进行语篇分析不难发现,在运用核心价值观进行释法说理时,不同法官对核心价值观中有关“和谐”“友善”“平等”等微观层次的价值观念的适用标准和情形理解不一,只是按照字面意思或者一般的文义理解,适用时缺乏统一标准。例如,“和谐”“文明”这两个因素本应属于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却有法官在对案件分析说理时,表达为对当事人个人价值的评判标准。另外,在对同一类型的案件援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说理时,亦存在适用模糊不清的情况。比如,同样是针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的打架斗殴,有的法院从“文明”“和谐”的角度进行分析说理,有的法院则从“友善”的角度进行释法说理。足以看出法院在援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时存在适用标准不统一、理解随意的情形。
核心价值观凝结着一个民族基于历史文化而公认的价值理念,表现为一个社会评价是非、善恶、真假等价值关系的标准[7]。政策引领对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具有明显的推动作用。许多基层人民法院或者主审法官,存在为了配合政策需要而说理,为了说理而说理的现实困境。在这种情况下,有的裁判者不能准确把握具体案件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准确切入点,只是浅层次地、笼统机械地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生搬硬套移植入裁判文书中。以宣扬口号的方式进行说理,而失去对案件特性的准确理解和把握。比如,在(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2300 号民事判决书中,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说理部分简单地表述为“被告在今后的夫妻生活中应当保持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积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建设美好的家庭而付诸行动。”在(2015)陈民初字第01905号裁判文书中则表述为“弘扬尊老爱幼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判决如下:……”。都属于典型的为了说理而说理。不难看出,许多法官是在一系列政策的压力之下,进行核心价值观宣示与说理教育。很显然,这种基于外在的强制力量被迫做出的说理常常导致说理不充分,主审法官本人对核心价值观的深刻意涵没有充分理解,加上基层人民法院面对案多人少的现实困境,法官无暇思考如何通过裁判文书说理弘扬核心价值观,只是浅层面地为了说理而说理[7]。
如前所述,按照博登海默的理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属于非正式法源。尽管党和国家制定了大量文件来提倡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但这些文件并不属于我国《立法法》中的法律形式范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身并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立法[8]。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指向来看,其中包含了国家层面、社会层面和公民道德素质要求等三个层面的价值标准。在裁判文书中运用核心价值观进行释法说理,并不是浅层面政治说教,而是根据具体案情进行行之有效的说理和分析,核心价值观与法律、案件事实应该是巧妙融合,润物无声的[9]。虽然将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中可以使双方当事人心悦诚服,同时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深入人心会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但是也应该理性地意识到,核心价值观毕竟不可代替法律,也不具有国家强制力[10]。因此,不管是人民法院还是主审法官,都应该科学认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属性,厘清核心价值观与法律规则的辩证关系。
毋庸置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司法裁判只具有导向作用,并不能作为裁判的直接依据。因此,主审法官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应该正确认识到核心价值观与法律规则的本质差异,在裁判文书中进行释法说理时,不容质疑地坚持法律规则的优先地位,以明文规定的法律法规作为裁判的基本准则,在此基础上,再以巧妙的方式融合核心价值观[11]。也就是说,在制作裁判文书时,虽然核心价值观可以融入到裁判文书的说理中,但它毕竟不是法律条文,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否则就会背离制作裁判文书的基本法律逻辑,背离司法裁判的基本性质,违背法理[12]。具体到操作层面,主审法官在裁判文书中应该首先依据事实和证据解释法律法规,然后再结合具体案情,针对性地运用核心价值观说理,使当事人心悦诚服,有效提升裁判文书解释法律和以理服人的接受度和认可度。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自洽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价值追求和价值准则。在具体案件的裁判文书中,适合法官引用的普遍是“文明”“和谐”“平等”“法治”“诚信”“友善”多个微观层面。从目前公开的裁判文书来看,也主要集中于此。人民法院和主审法官都应该通过理论学习深刻理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三个层面的不同意涵,然后才可以结合具体个案在撰写裁判文书时选准切入点,进行释法说理。比如,在裁判文书中不宜引用“和谐”作为处理邻里关系、婚姻关系、家庭关系等方面的说理,不能混淆和谐作为核心价值观的价值取向与人们一般生活习语的内涵差异,不能想当然地根据个人好恶和理解去应用。同时还要准确区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其他社会道德规范的关系,准确区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相近语词之间的异同。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属于整体社会道德层面的评判标准,并非正式法源。故而,在裁判文书中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说理时,首先要理性对待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律规范之间的辩证关系。在此基础上,做到核心价值观与其他形式法源的融合贯通。一方面,在做出裁判时,要符合法律规范合法性和准确性,另一方面还要充分体现当代社会的价值。比如,在(2022)赣0111 民初6161 号裁判文书中,涂某与饶某等因相邻关系产生纠纷,法院在裁判文书中说理表述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之规定,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除不得违反法律外,亦应遵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双方在发生纠纷后,应本着互相体谅、互相协商的态度,稳妥、冷静地处理纠纷,多一份理解和退让,充分弘扬‘和谐、友善’的公民价值准则,这样才更符合民法典的立法目的,更宜于建立和谐、美好的社会。”既引入了宏观核心价值观的表述,又结合本案的特殊案情具体分析了微观层面的和谐、友善等要素,逻辑严密,引用恰当,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还有,曾经被媒体和社会大众广泛关注的江秋莲与刘暖曦生命权纠纷一案,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扶危济困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诚信友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结合案件基本事实和证据释法说理,民众评价该判决书“充满着令人深深感动的温度”。可以看出,作为社会价值理念的社会主义价值观虽然不能独立适用,但如果能够巧妙地与法律规则融合适用,相互契合,可以大大增加裁判文书的可接受性,让社会大众感受到司法力量的温度与人文关怀。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凝聚中国精神的重要价值根基[13]。作为一种宏观又具体的社会价值导向,其如何在具体个案中发挥引导作用,如何运用合理的衔接与连贯渗透到具体个案的释法说理中,裁判人员应该在司法文书中进一步明确论证,而不是采取模板化的形式来生搬硬套。拟制裁判文书是一项高度专业性的活动,需要依据司法活动的一般性规律和经验,充分发挥释法说理的作用[14]。司法裁判活动中,案件的争议焦点是裁判文书进行说理必须解决的前提问题,也是各类案件诉讼过程中控辩双方针对的必争之地[15]。质言之,司法工作者首先要做的是运用法律论证的方法回应控辩各方争议焦点,并用高超的说理技巧使各方心悦诚服。而生搬硬套地以“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等程式化语言进行说理则过于苍白空泛,并不利于息讼服判。只有通过适切的论证阐述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核心价值观行为规范,才能为行为结果的评判提供充足理由。
在司法改革和法治建设的进程中,裁判文书更应该担负社会主流价值观和中华法治文化传播的重要职能,应当积极主动地担负起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光荣使命。惟有以理论视角准确诠释并把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属性,厘清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其他法源的关系,站在法治视野下科学运用核心价值观与法律法规的适用次序,在裁判文书中借助核心价值观增强裁判说理的论证性,最终可以确保每一份裁判文书都能维护司法权威与尊严,实现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以及德治和法治的紧密融合,帮助民众树立正确的价值准则和行为规范,实现社会公众对社会正能量和依法治国的美好期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