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笑春 孙海龙
[提要] 来自专门学科知识的版权观念,逐渐突破专业性边界,成为公众日常生活实践中被频繁讨论的一种创作和生产原则,甚至成为一种价值尺度。那么,大众媒介提供的“中介场”是如何为这一过程提供建构机制的?通过对《人民日报》70年来有关“版权”议题的报道文本分析,发现“版权观念”的建构逻辑大体由社会情境、观念诉求、现实挑战、典型行动四个范畴构成。范畴的编码参考点随时间的变化规律映射出“版权观念”变迁的四个不同阶段。范畴的互动促成相关议程主旨和偏向,从而牵引“版权观念”扩散与传播的变迁路径,形成了媒介在不同语境中催化版权术语培养成为生活理念的建构机制。
一段时间以来, “中国知网侵权事件”“《谭谈交通》著作权争议”“短视频模板著作权争论”等话题接连出现在公共领域中,参与讨论的网民群体规模大、范围广。这些与版权相关的内容所涉及的是专业化程度较高的一种版权知识,但现在成为了公众热议的中心,甚至从网络的评论中还发现人们已经自觉地将“版权”作为一种工具原则和价值尺度去衡量日常所接触到的各类文学艺术创作和传播行为。事实上,“版权”作为一种系统化、专业化、体系化的专门知识,与日常生活实践具有明显的边界感,这种知识是如何打破专业性的壁垒和门槛,成为公众共通的认知观念并助推其集体行动的,媒介在其中发挥了什么样的作用,这是文章试图探讨的问题。
在我国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以及建设创新型国家和文化强国、知识产权强国进程中,版权的重要性越来越凸显。“版权”概念从诞生之初就处在“作者-作品-传播-交易-市场-社会公众”的复杂链条之中[1](P.III),专业性程度高,与“版权”(copyright)相关的知识通常被视为专业知识(expertise)。所谓专业知识,即涵盖了知识、技能、经验和学习的交叉领域,它体现了专家解决问题的能力。[2]一定程度上说,专业知识亦属于科学知识的生产领域,具有系统性、专业性和普遍性特征[3],这也意味着版权概念术语的抽象性。与此同时,版权知识的社会功能又注定其需要从专业领域进入公众视野:一方面,版权的发展离不开公众对版权的认识,“全民的版权认识水准是衡量一个国家版权保护水平和版权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4](P.23);另一方面,“知识是我们建构世界、自我意义的基础”[5],公众需要必要的版权知识来满足工作和生活的需要。版权知识的扩散与传播和社会成员的观念感知之间充满了张力,版权知识要形成社会集体共识,需要经过媒介的“中转场”,通过对版权议题在不同社会情境下的具体呈现,连接公众。无论是拉斯韦尔“三功能说”中的“社会遗产传承功能”(transmission of social heritage),还是赖特“四功能说”中的“社会化功能”,都强调了大众传播在传播知识方面的重要作用。
知识社会学将“知识”作为研究对象,但忽略了“媒介”的作用,有研究者提出“作为知识的传播”[5],呼吁关注“媒介”在知识生产和扩散中的作用。从媒介建构的视角看,作为“知识性观念”的“版权”显然是一项话语建构的产物,它的意义产制、协商以及权力的争夺均以“话语”作为利器。[6](P.1)话语是建构性的,建构社会主体、社会关系、知识和信仰体系。[7](P.35)因此,本文研究的问题是:媒介如何描述“版权”?媒介建构的“版权”观念经历了怎样的演变?对媒介介入知识扩散的逻辑和机制进行探索,将有助于思考如何以“知识性观念”为中介,促进社会集体共识与行动,这亦关系到社交媒体语境下如何以“知识动员”弥合舆论场之间的错位。
1.有关知识传播的研究。知识社会学领域最早系统地讨论知识,卡尔·曼海姆在《意识形态与乌托邦》中从意识形态的视角关注知识活动的动机和社会影响[8](P.20),这也暗合知识与作为意识形态的新闻有所勾连。之后,芝加哥学派的帕克发表《新闻作为一种知识》,将新闻视为“知识型”[9](P.669)。福柯通过《词与物》《知识考古学》等著作阐释了知识作为一种话语实践的逻辑,知识受制于一定的社会条件。①这些关于“知识如何形成”的哲学思考,如今转化为知识传播与社会认知之间的互动研究。[10]从“知识鸿沟”(knowledge gap)理论②的提出开始,传播学就与知识结下了情缘。有学者提出,知识社会学从某种程度看就是知识传播学,知识的扩散与碰撞过程不仅意味着时空范围内的改变,同样表示知识水平或者认知水平的提升。[11]这也意味知识观念经由媒介传播并不是静态传输,而是一种“知识再生产”与“再建构”。由此,知识扩散与传播的视角为本文提供了理论基础。
2.有关媒介与版权的研究。伴随着2020年《著作权法》③的修订和施行,学者开始关注技术变革与版权制度之间的互动。如:讨论人工智能出版物版权保护所面临的法律困境[12],并提出为了适用AI技术的发展,合理使用制度应当进行一定的扩张和重构[13];或考究“去中心化”“分布式合作”的区块链技术在版权保护中的应用以及现实路径[14];以及关注网络直播[15]、短视频[16]、GIF动图[17]、“二创”[18]等新兴媒介版权侵权及规制问题。也有研究在跨时空维度思考版权政策变迁的历程和逻辑[19],版权的内涵呈现出从特权到权利再到权力的转变特征[20]。“版权”是什么?在不同的领域会得到不同的答案。从制度视角看,版权制度通过给予并限制作者的权利,促进作品更有序更广泛的传播;从文化视角看,版权与文学艺术存在天然的联系[4](P.2);在法律语境中,“版权”诉求的是著作权人享有保护自己智力劳动成果的权利。总体来看,关于媒介版权的研究多聚焦在版权政策本身,回答“版权是什么”以及“版权制度和媒介生产的关系”等问题,忽略了媒体的议题搭建与社会观念之间的互动张力。本文探讨经由大众媒介呈现出“版权意味着什么”的问题将有助于丰富版权文化的内涵,扩展研究视野。
《人民日报》作为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机关报,是履行党的新闻舆论工作职责和使命的权威主流媒体。在国家重大议题和议程上,具有充分的权威性和话语权。选择其作为样本来源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在人民日报图文数据库(1946-2021年)中,检索条件设置为“数据来源为《人民日报》”“标题中含有‘著作权’或‘版权’”,共得到580篇新闻报道建立分析样本库(日期截止到2021年12月31日)。1951年仅有1篇,2010年达到最高峰,为36篇,报道数量整体呈上升趋势。可见版权的新闻报道并不是从《著作权法》颁布才开始,意味着制度与观念并不同步,这也增加了本文探讨的意义。从版面位置看,3.3%的报道位于头版,前12版的比例达到82.2%,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对“版权”议题议程设置的重视。从“版权”报道所在的版面主题(报纸上页眉位置的版面名称)上看,具有多元化特征,包括“科教·文化·体育”“文艺评论”“民主政治”等,可见在媒体眼中,“版权”并不等同于“法条”,它在不同语境下有着不同的含义,但都共同指向了“版权观念”。
本文采用扎根理论的研究方法。扎根理论的理论基础是社会学中的符号互动论和哲学中的实用主义[21](P.iii),其目的不是描述现实,而是发现社会行动者之间的关系和互动以及其如何积极地建构对现实的理解[22](P.32-34)。在具体操作层面,借助Nvivo12 Plus软件对样本库进行整理、编码、统计和分析。首先对文本中表意完整的一句话进行分析和概念理解,发现其中隐含的观点;进而运用三级编码提炼出核心观念和范畴,找出范畴间的关联形成理论,揭示“版权观念”的媒介建构逻辑。
第一步进行开放性编码,围绕主题连续提出问题,从资料中提炼出初始概念和范畴。为减少编码过程中的主观偏见,初始概念尽可能地贴近原文本,尽量在多次归纳的基础之上发现高层次的概念范畴。本文共提炼出160个初始范畴,因篇幅有限,以下仅例举部分(见表1)。
表1 开放式编码(Open code list)
经过上述开放式编码,样本中原始语句被分解为不同层级和类型的代码,再经过主轴编码后,将分散的数据重新整合成“连贯的整体”[23]。从中厘清范畴之间的潜在逻辑关系。通过提炼,一共总结出20个副范畴,依据副范畴之间的逻辑关系,进一步从中挖掘出四个主范畴,分别是:社会情境、观念诉求、现实挑战和典型行动(见表2)。
表2 主轴编码(Spindle code list)
经过开放式编码和主轴编码后对范畴有了全面的认识,接下来需要根据描述现象的“故事线”梳理并发现核心范畴。并在核心范畴与其他范畴之间建立系统的联系。利用资料与正在成型的理论之间的互动把握各个范畴之间的相互关系,最终将“类属关系理论化”[24],发展出实质性的理论框架。文章通过“社会情境”“观念诉求”“现实挑战”“典型行动”四个核心畴搭建出“版权观念”的媒介建构逻辑模型图(见图1)。随机预留10份样本进行编码的理论饱和度检验,经过开放式编码、主轴编码和选择性编码,未产生新的范畴。
图1 “版权观念”的媒介建构逻辑模型图
我国第一部《著作权法》于1990年审议通过,1991年6月1日正式生效。此后历经2001年第一次修正和2010年第二次修正后基本建成了我国版权保护体系。2012年国务院法制办面向社会公众和相关部门广泛征求《著作权法》修改意见,开始了准备时间最长、修改内容最多、争议最广的第三次修正之路。从新中国成立后第一届全国新华书店出版工作会议召开到2020年《著作权法》的颁布,媒介在此过程中通过议题呈现逐步形成了“版权观念”的变迁图景。结合以上重要时间节点,将“版权观念”变迁的过程划分为四个阶段:《著作权法》制定前(1951-1990年)、第一部版权法颁行后(1991-2000年)、互联网到来(2001-2011年)、平台化和数字化时代(2012-2021年)。
表3 范畴编码数量参考点分布(Number of category code reference points table)
基于图1的模型,将不同阶段内各个范畴的编码参考点数量汇总得到参考点分布表(见表3)。整体来看,编码参考点随着时间的变化呈递增态势,但不同阶段内主要范畴的分布和不同范畴之间的比例有着明显差异,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着“版权”观念的不同呈现。高频关键词亦能提示各个阶段的主旨内容和侧重,帮助深入探索“版权观念”的发展脉络和变迁特征。识别各个阶段排序前10位的高频关键词,并剔除诸如“没有”“直接”等研究参考价值不大的关键词,得到高频词分布表(见表4)。编码参考点分布表和高频关键词分布表为下文进一步分析各个阶段的具体特征提供辅助数据。
表4 高频关键词分布(High frequency keyword distribution table)
此阶段高频词有“出版”“作品”“保护”等,集中在保护合法出版和草案讨论等议题,带入高频词与编码范畴进一步文本细读,发现此阶段的新闻报道聚焦国际趋势、国外立法现状、国内经济现状等社会情境。在这一时期,版权多与出版出现在同一语境中 。新闻报道也常以“版权页”保障出版物的内容质量为重点进行宣传,如《书籍与期刊的版权著录及其他》(1951年5月13日)、《版权无有,屡印不究》(1957年1月18日)、《小谈“版权印证”》(1980年11月27日)等④。此外,典型的报道有《国家版权局局长边春光就国家版权局的设立答记者问》(1985年9月13日),该文介绍了涉外版权关系中由于没有版权法而影响了国际文化间交流;《京沪两地三年发生百余起版权纠纷》(1988年8月9日)强调了侵权问题和法制化现状,彰显出“立法”的迫切性与合理性。以为立法准备“成立专门机构”和“组织社会活动”为主的典型行动也成为了媒体关注的对象,如举办版权知识学习班、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协助办版权培训班、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成立等围绕官方措施的“硬新闻”形成媒介议程。这一点尤其体现在首部《著作权法》颁布前后的时间节点,《人民日报》密集呈现相关议题,如《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法律保障——写在著作权法诞生之际》(1990年9月8日)、《首都各界人士座谈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益 繁荣文化科学》(1990年9月17日)等报道以观念诉求“催化”专业术语的普及,“版权观念”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奋斗目标紧密关联,且与彼时的经济和政治基础相适应。媒体经过议题呈现,试图说明著作物关系到先进文化的传播,必须以人民大众的利益作为优先保障,“版权”是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重要基础。值得注意的是,这一阶段出现了报社以法律顾问团的名义回复“读者来信”中有关版权疑问的现象。⑤
这一阶段的“版权”相关新闻文本明显比上一阶段增多,“版权保护”“抵制盗版”“纠纷争议”等主题受到媒体的高度关注。这个时期的高频词汇有“保护”“管理”“音像”“盗版”等,“版权观念”的内涵在本土实践过程中发生碰撞并逐渐具体化,与“出版”的区别和界限也开始明确。这一时期,在“社会主义现代化”范畴下,媒体通过设置“建立完善的版权保护制度成为内外连接的重要文化政策”议题,使得公众对于“版权”的认知与国家荣誉感紧密相连,“落后就要挨打”的历史记忆被唤醒。在此观念的型塑下,一系列接轨国际的“典型行动”成为媒介的重点关注议题,如《中国正式加入世界版权公约》(1992年8月1日)、《庄严的承诺——我国依法保护涉外版权概述》(1995年7月25日)、《对美国就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对我国实施“制裁”国家版权局发言人发表谈话》(1996年5月16日)等报道呈现出“中国尊重知识产权,有能力制止侵犯版权活动”的情感话语。
1991年,《著作权法》和《著作权实施条例》同时开始施行。但公众并没有完全理解版权法的内核,版权保护意识淡薄,人们对“版权”应该享有哪些权利、应履行什么义务、何为侵权行为等认知依然模糊。新闻宣传是维护社会稳定、建构社会共识、培育民众信仰与价值观的重要保证之一。[25]在这个阶段,媒体以多元视角呈现“版权观念”。一方面,以熟悉的生活情形解释“版权”内涵,“版权”与每个人都息息相关。如:《祝你生日快乐》版权是私人所有,歌曲版权期限要到2010年才结束[26];镭射影院放映厅在“违法”[27];婚纱照有无版权该如何判定[28]等。另一方面,从公众熟知的案例入手,将“版权纠纷”案件作为“版权观念”的促进因素,“典型案件”“公开讨论”范畴比第一阶段有所增加。《北京市中级法院做出判决-<我的前半生>著作权归溥仪》(1995年2月6日)、《儿童也有著作权(法在生活中)》(2000年11月29日)等报道既普及了版权知识,也宣传了“版权”要义。上述从公众的视角出发解读“版权”的议题,让“版权”不再是距离遥远的“法律”,大大增进了公众的心理情感距离。
世纪之交,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缩写TRIPS)规定了成员国应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低标准。但规范版权交易不仅仅是加入WTO的条件,也是我国为实现自身可持续发展应当实行的管理规范。这一阶段有关“版权”的新闻报道呈平稳增加。高频关键词包括“保护”“作品”“文化”“网络”等,“技术创新”“公开讨论”“立法诉求”范畴逐步彰显。如《新媒体:让我欣喜让我忧》(2009年9月4日)、《“网络文库”遭遇版权困扰》(2010年10月12日)、《网络盗播暴露维权尴尬》(2010年8月14日),“技术创新”的社会情境逐渐凸显出来。如果说“版权观念”在前面两个阶段多以“自上而下”的视角引导公众的认知和心理,在此阶段,媒体更多是从多元主体对话互动的基础上增进版权观念的社会共识感。1990年《著作权法》颁布时,我国还未开始发展计算机互联网,但到2001年,我国上网用户已大约有2650万人。⑥网络传播使版权争议从文字领域扩大到音乐、游戏、影视等领域,《网上传播呼唤游戏规则》(2006年2月20日)、《网络著作权保护不容忽视》(2004年11月23日)等将“外挂”“盗播”“盗链”等将版权保护工作中的难点进行了报道,激发公众形成讨论。
人们逐渐意识到,不能只从权利人的角度看“版权保护”,还要考虑传播者、使用者和社会公众的共同利益。“平衡各方利益”的观念诉求在此阶段越发明显,成为广泛调动公众积极性的基石。印刷时代,作者能够通过控制“底稿”“原稿”的复制传播行为保障自身的合法利益,数字化传播带来了海量内容,复制成本接近于零、技术隐匿等特点导致“盗版”泛滥。盗版横行也令国家意识到,在消费者心目中如何便捷获取正版作品,是“版权保护”中应当考虑的一点。此时包括打击网络盗版都不是“单纯的保护作品限制其传播”,而是在寻找广大民众分享和创作者利益之间的平衡点。媒体在探索网络著作权保护的秩序话语中,呈现出辩证思维:“广泛传播”带来更多版权价值推动社会进步,但“广泛传播”不能忽略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著作权人的利益是版权的初衷,但绝不是为此而限制他人分享智力成果。在互联网语境下,版权价值的实现需要依托广泛传播,否则也无法讨论保护作者的权益。[29](P.270)互联网天然的分享基因使得版权保护的观念发生了从“以作者为中心”到“以传播为中心”的转变。大众媒介通过“观念诉求”和“现实挑战”的相互衔接,使得“尊重版权,保护创新”的社会氛围进一步增强。
这一阶段,数字化与平台化的传播生态具有不同于此前的内容流通特征。样本中的高频关键词有“作品”“网络”“发展”“产业”等,以“专项行动”“组织社会活动”“尝试新办法”“典型案件”为主要范畴的媒介话语已经彰显出主动探索协调有序的版权生态理念。《版权保护需要立足网络特性》(2017年5月2日)、《以“全链条”思维保护版权》(2019年5月30日)、《规范版权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2021年4月15日)等报道以“主动寻求共建共治共享”强化版权观念。
《琼瑶维权 戏还没完》一文中曾引用专家论点,“这个案子的判决,对于业界具有标杆和警示意义”[30]。随之而来的“抄袭”“模仿”等概念进入公共领域,人们常常自觉提起“版权”,“二创”“洗稿”“拼接”等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讨论版权的附加“热词”。人们逐渐建立起边界意识,认识到创作难免会借鉴他人创意,但借鉴不能超过合理范围。版权是智力成果的象征,更先进的“保护理念”是智力成果转化为生产力,从而形成正向循环。《互联网如何兼顾分享和保护》(2012年7月11日)、《抓住机遇开创版权事业新局面》(2012年6月19日)、《倡导创新文化强化著作权的创造保护运用》(2017年12月29日)等报道彰显出新的社会情境和新的观念诉求。数字化语境下创作主体大众化、创作借鉴多元化,对信息的便捷获取、处理、加工以及高质量的信息内容成为广大公众的需求。“人人都是创作者”也在一定程度上让尊重知识悄然成为了一种生活方式,从“要我尊重版权”到“我要尊重版权”。此外,人工智能、自动化文本挖掘等技术逐渐成熟,如何发挥数据要素的版权价值同样成为公众日常自觉关心的议题。在中国语境下,“版权保护”就不仅仅是“个人财产权”单一视角所能解释的,人们在日常生活实践中逐渐认识到既不否认“个人创造”的价值,也不忽视“知识公域”的建设,在共建共享关系中增强文化创作、流通的内生力量。
从我国媒介实践活动看,“版权观念”的形塑是在“社会情境”“典型行动”“现实挑战”的互动过程中完成的。“版权观念”的具体化呈现与深层次宣传理念有机连接,将舆论引导立足于“知识”的根基之上,在不同的经济和政治环境中促进社会凝聚形成并塑造社会文化认同和信任的基石。
第一,围绕版权保护讲好中国法治故事。20世纪90年代美国哈佛大学东亚研究中心安守廉(William Alford)撰写的《窃书为雅罪:中华文化中的知识产权法》(ToStealaBookisanElegantOffense:IntellectualPropertyLawinChineseCivilization)一书曾在国内引起强烈反响。书中提出,中国古代有过的版权保护仅仅是“帝国控制观念传播的努力”[31](P.25),以至于中国整体上知识产权观念淡薄,这种带有偏见性的认知流行于当时的国际环境中。事实上,我国不仅积极地进行法律制度的建设,还积极通过大众媒介扩散相关版权议题,使版权观念与公众认知相结合,促进社会面版权观念的共识。回顾《著作权法》的制定和修改时间节点,中国版权的法治理念逐渐由外源性转向内发性。[32]2020年《著作权法》便是充分立足国内经济社会发展和文化传播现状而做了新的修订。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发布的《2022年全球创新指数报告》,中国排名全球第11位[33]。毋庸置疑,中国已经成为版权国际规则的坚定守护者、重要参与者和积极建设者[34]。
第二,立足版权贸易讲好中国文化故事。版权贸易日益成为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增强国际影响力的重要渠道。中国实施“文化走出去”战略,作为版权资源的文化产品能够在中国文化的国际传播中发挥特别效果。版权资源作为国家公共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除了显著的经济意义外,还担负着捍卫国家文化安全、抵御西方“文化殖民”等文化安全战略任务。[35]1998年,版权的引进数量为5469种,而版权输出数量仅为588种。随着“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和“一带一路”倡议的践行,我国版权“走出去”开始面向全世界,成为中国国际形象传播建设的重要构成。2018年,我国有224个出版行业机构与83个“一带一路”相关国家的200多个机构签署了版权输出协议,涉及语种50多个。[36]在国际文化交流情境中,公众逐渐接纳了版权的重要内涵,在连接民族荣誉感中也充分调动了其心理积极性。
第三,聚焦文化作品讲好版权价值故事。我国社会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美好生活需求”必然包含一大部分“文化需求”,只有从供给侧提供丰富的、高质量的文化产品才有可能满足公众的文化需求。从盗版光碟、歌曲创作到游戏、短视频等议题,“雷锋照片获版权登记”“几秒钟的广告片也享有版权”,不以劳动量的大小而以创新的有无给予创作者一定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创作者切身体会到“被尊重”,从而激发其文化活动创造的不竭动力。同时,“版权”使得传播者也能够从中获得精神和经济利益,从而营造一个健康有序的文化传播环境。可见,大众媒介根据不同的文化作品适时调整“版权观念”所指,使公众从切身体验中感知版权的价值所在。
1.知识理念:从“相知的知识”转化为“相识的知识”
人类的各种知识根据不同的理解深度可以划分为“相识的知识”(knowledge of acquaintance)和“相知的知识”(knowledge-about)。[37](P.235)前者是社会成员在日常生活中获得的常识、习俗以及直接经验;后者则包含术语、假设和陈述,拥有一套专门体系化的话语表述。[38]现代版权理念无疑是一种“相知的知识”。新中国成立前,尽管当时也有《著作权法》,但却成为专制统治下的政府压制进步思想的工具,以“保护”的外衣进行言论自由的限制。[39]从认知心理学的角度看,知觉不仅受到感觉信号的影响,还受到过去知识、先前假设以及偏见的影响。[40](P.66)因此,要使尊重智力劳动成果的“版权观念”成为一种社会自主的流行风尚,就不能限于固定知识的传达。在《著作权法》颁布之前,“版权”的面貌往往是作为专门化、系统化、体系化的科学知识而存在,介绍域外经验、解释立法的重要性成为媒介主要呈现。《著作权法》刚实施时,“版权”的相关理念在公众心中容易形成“与我无关”的认知心理,这也需要新闻媒介对版权观念进行持续扩散,以引导公众议程的聚焦和协商。随着法律的落地及实际应用过程中碰撞出的问题逐渐增多,“版权”的内涵也日益丰富。而“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风气需要每一位公民的参与,以“版权”为主题的社会活动报道拉近了“版权”与群众的心理距离。如每年的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日,新闻报道关注版权观念进社区、进学校,以此提高公众的参与感和获得感。当“版权观念”成为在日常生活情境中“自然而然”获得的知识时,这也意味着全民“版权素养”将实现量变到质变的跨越。
2.保护理念:从“解决侵权”到“战略布局”
20世纪90年代,市场经济的发展也带来了DVD盗版、音像制品盗版等问题,我国从上到下开展“扫黄打非”工作,大大减少了有害信息的扩散和不良影响,保护了国家和广大群众以及合法生产者、知识产业拥有者的利益。[41]尽管“扫黄打非”成果斐然,但却与现实市场正版出版物价格高、数量少、质量低有着严重错位。“版权保护”不应仅满足于限制作品使用,这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一条便可看出,版权的文化价值是国家文化发展的现实需要,即促进文化的创作和传播。国家积极探索版权治理新路径,平衡创作者、传播者和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平衡,以实现文化产业链的供给端和消费端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整合文化资源,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做好保障。《关于推进实施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的意见》也明确了要构建文化数字化治理体系[42],在文化资源授权方面,推动不同层级、不同平台、不同主体之间文化数据的分享,引导法人、机构和个人的合法授权,人与人之间通过“国家文化专网”相连接后,更要求我们必须将尊重智力劳动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在文化数据流通背景下,版权强国战略与文化强国战略相辅相成,共同服务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宗旨。
3.目标理念:从“问题治理”过渡为“共建共享”
2020年,中国网络版权产业市场规模达11847.3亿元⑦,这离不开“版权素养”作为基础保障。从改革开放开始,我国经济发展方式从“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过渡到“集约型增长方式”,再踏上“经济高质量”发展征程,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为我国经济结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增添了创新驱动力。短视频、直播、网络文学等版权产业高速发展的背后是健康有序的文化业态。印刷媒体时代,作者作为原始版权人处在线性生产关系的“顶端”,平衡关系的调整主要是以“授权传播”为主。随着移动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技术已经成为内容生产的基础设施,作者、制作者、投资者以及管理组织形成了“网状”的生产关系,其平衡关系的调整以界定“抄袭”“模仿”的边界为主。当单向的文化生产模式转向网状的互动生产模式时,生产与消费动态中融合,“用户创作内容”的集体智慧在专业创作者、社会化生产者以及网民粉丝中互动中得以发挥。而我国所做的努力便是在“文化市场繁荣”的前提之下,实现“共建共治共享”关系之平衡。媒介持续讨论的“金庸诉江南案”和“琼瑶诉于正案”便是要促成多元主体将“版权”视为一种生活理念,使得作品在“共建共享”的传播链条中能发挥更大价值,激发更多的内生创造力。
回顾媒介对于“版权”议题的报道,能够发现媒介以“版权观念”变迁为核心强调知识动员,突出“尊重智力劳动、崇尚创新”的话语和实践。版权观念在“知识”扩散与传播中逐步从“专业术语”转化到“生活理念”,并以此结合已有的认知基础,不断累积有关版权的“相识的知识”。这种以“知识性观念”为架构的动员逻辑在促进社会共识和集体行动中有着持久性、深层次的力量。
注释:
①参见:[法]福柯《词与物:人文科学考古学》,莫伟民,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第3页;[法]福柯《知识考古学》,谢强、马月,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第23页。
②美国学者蒂奇诺提出,经济地位高者通常能比社会经济地位低者更快地获取信息,因此,大众媒介传送的信息越多,两者之间的知识鸿沟有扩大的趋势。参见Tichenor,MassCommunicationandDifferentialGrowthinKnowledge,Public Opinion Quarterly,1970,p.158-170.
③第三次著作权法的修改,2020年11月11日颁布,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因此全文统称为2020年《著作权法》。
④因本文全部样本来自《人民日报》,故仅标注刊期,下文照此处理。
⑤《人民日报》以“本报法律顾问团”的名义给一位来自河南的读者回信,解答其有关“汇编报刊上已发表的奇闻逸事,是否侵犯了他人的版权”的疑问。参见:《这是不是侵犯他人版权》,《人民日报》1987年5月23日,第5版。
⑥参见:《第八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调查统计报告》,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官网,http://www.cnnic.net.cn/6/86/88/index3.html,发文日期:2001年7月15日,引用日期:2023年2月17日。
⑦参见:《2020年中国网络版权产业发展报告》中的数据,国家版权局官网,https://www.ncac.gov.cn/,发文日期:2021年5月17日,引用日期:2023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