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网络空间隐私权侵权的民法对策

2023-05-30 14:20张桔
西部学刊 2023年10期
关键词:侵权隐私权民法

摘要:网络空间隐私权是指公民个人所享有的私生活安宁和个人信息得到法律保护,不会被非法侵犯、收集、利用、公开等,其包括知情权、选择权、访问权限、控制权、安全請求权、利用限制权。网络空间隐私权范围:网络空间中个人相关信息、个人私事、个人私密领域。网络空间隐私权的特点:收集信息的便捷性,侵权手段的繁杂性,信息数据的庞大性,网络隐私的虚拟性。由于我国网络空间隐私权民法保护的缺失,成为我国当前网络立法所面临的紧迫课题。我国网络空间隐私权侵权的民法对策:(一)针对隐私权保护进行专项立法;(二)确定网络空间隐私侵权地;(三)平衡公众监督权与网络隐私权;(四)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

关键词:网络空间;隐私权;侵权;民法;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3)10-0096-04

近几年,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人们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信息查询、学术交流、娱乐、收发电子邮件以及各种各样的业务活动等。但是,当我们敞开双臂迎接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在享受互联网带来的诸多便利的同时,我们也将面对互联网对个人隐私的巨大冲击与挑战。个人隐私信息一经泄露,便会在全国乃至全球范围内广泛流传,并不断被收集、复制、转载、利用,威胁着人们的正常生活,并产生极其恶劣的影响。在我国,网络空间隐私权在立法上仍存在着较为模糊的含义,缺乏专门立法、难以确定侵权地、制度不健全等问题,都说明了目前对网络空间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还远远不能适应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为此,我们需要从一系列的问题着手,加强对公民的网络隐私的法律保护。

一、网络空间隐私权概述

(一)网络空间隐私权概念界定

隐私权一词最早起源于古代,人们用毛皮和树叶遮掩私密部位,随着时代的发展,个人隐私的追求越来越强烈,个人隐私的内涵也越来越丰富。1890年,美国哈佛大学的布兰达斯教授在《哈佛法律评论》上发表了一篇名为《论隐私权》的论文,它赋予了隐私权的法律含义,自此之后,人们将其视为一项合法的权利[1]。一般认为,隐私权是指公民个人所享有的私生活安宁和个人信息得到法律保护,不会被非法侵犯、收集、利用、公开等。对网络空间隐私的法律保护,主要包括下列各项权利:

1.知情权:明确地告诉使用者所搜集的资讯或信息,以及该资讯或信息的用途。使用者不但有权利了解网站所搜集的资讯或信息的内容,也有权利了解资讯或信息的用途,并了解资讯或信息将与谁共享[2]。

2.选择权:给予用户选择使用个人信息的权利。

3.访问权限:使用者应当能够使用适当的方式存取档案,修正错误资讯、信息或删除。

4.控制权:以合理的方式获取用户的信息,并对用户的信息进行修改、补充和删除,以确保信息的准确和完整。有人说这是一种“正当的存取权利”。其实这些内容的关系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可以把它们整合成一种方便的权利来行使。

5.安全请求权:不管是哪一类的个人信息,只要是涉及隐私的,都与其相关的信息安全问题有着直接的联系。由于信息的泄露、被盗用、技术原因、操作失误等因素,会对个人信息的利用和用户的网络隐私产生很大的影响。因此,个人信息的安全是建立在网络隐私保护体系上的基础。

6.利用限制权:网站在为使用者提供服务的同时,也会为使用者提供相关信息。其目的是充分利用好这一信息。合法合理使用个人信息资料,不但可以为网站的运作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同时也可以将其进一步加工、整理,进入信息的流通,在某种程度上增加了信息的流通量,有利于整个互联网领域的发展[3]。

(二)网络空间隐私权范围

网络隐私权与传统意义上的隐私权具有本质上的相似性,是网络空间中传统隐私权的延伸和发展。基于此,本文认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应包括三个层次:网络空间中个人的相关信息,网络空间中个人的私事,网络空间中个人私密领域。

1.网络空间中个人的相关信息:个人网络信息又称“个人网络数据”,是个人的网络隐私中最重要的一部分。在互联网领域,个人的网络身份是一种能够识别网络使用者的身份证明。个人网络身份是指互联网使用者在网上开通邮箱、QQ、微博、微信等网络服务时,由互联网服务商要求用户提供个人信息,如姓名、性别、年龄、学历水平、教育背景等。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互联网经济也在随之优化,网上购物、支付等一条龙服务也逐渐形成。同时,个人的银行卡号、信用卡号、密码、个人交易账号等与个人交易有关的交易信息,必须由网络服务提供商来保护。

2.网络空间中个人的私事:个人网络私事亦被称为个人网络活动。网上交友、网上购物、视频学习等行为有公开的,也有私密的,但不管是什么情况,只要不涉及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就应该得到保护。任何人不得干涉公众的私人网络事务,不得进行侦查、跟踪、监视、记录、传播和非法使用。

3.网络空间中个人私密领域:个人网络领域亦称为个人网络空间。每一个人都有保护自己的隐私和阻止别人侵犯自己领地的权利。在互联网上,每个人都会设定自己的隐私,就像是我们的世界里的一把钥匙,只有那些有了钥匙的人,才能打开自己的私人空间。类似的,只有那些合法取得了登录口令的人,才能访问到互联网使用者的个人网络空间。

二、网络空间隐私权的特点

(一)收集信息的便捷性

网络收集个人信息资料比较方便,网络的兴起,在某种程度上改变了人们的生活和消费习惯。互联网上的人们早已习惯了这种提供私人信息资料的方式,很少有人会问为什么网站会收集这些信息资料,这些信息资料又都会被送到哪里。在这种情况下,尽管是使用者自愿提供的,但由于使用者本身并未注意到个人信息的安全问题,加之我国的相关法规尚不完善,导致很多恶意网站都会利用使用者的个人信息做违法事情[4]。

(二)侵权手段的繁杂性

在日常的网络生活中,很多时候都需要提供个人信息。例如,高考之后,如果没有考上理想的大学,很多复读机构或是技校都会通过电话等方式与学生或其家长联系;很多人在购买新车或者新房的时候,都会接到关于保险或装修的相关咨询服务;垃圾邮件、信用卡申请表格之类的东西,如有些网站或者问卷,如果没有对用户的个人信息资料进行保护,那么就会有不法之徒偷走,而用户自身却不知情;此外,目前微信、QQ也常被盗用,犯罪分子冒充用户的朋友向用户借钱等行为,或者盗用用户的身份和照片进行诈骗等。这些都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大的伤害,也给社会的稳定带来了恶意的影响[5]。

(三)信息数据的庞大性

用户的信息量大、犯罪成本低、效益高。一般情况下,我们在研究法律案件时,都会考虑到犯罪成本与利益的比例,从而影响到罪犯的犯罪动机和结果。到了后期,犯罪分子只要利用黑客软件,就可以从一些无良的网站上购买并获取到用户的信息资料,这种信息很廉价,一条消息就能卖到几块钱,所以犯罪的成本很低[6]。

(四)网络隐私的虚拟性

由于网络环境是一个虚拟的世界,因此在现实的空间里,人们无法真正地拥有自己的隐私,只能把传统的数据转换成数字化的信息,然后再进行存储。所以,在网络空间中,个人的隐私也是一种虚拟的。此外,网络隐私权是在虚拟空间中存在,也因此具有无形性的特点[7]。

三、我国网络空间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现状与问题

(一)我国网络空间隐私权立法现状

从立法的角度来看,我国民法中关于隐私权的保护,主要来自《侵权责任法》和《民法总则》中有关条款。《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前,我国并未将隐私权纳入法律规定,但自2010年以来,隐私权首次被纳入到国家管控的范围之内。《侵权责任法》对隐私权作了法律上的规定,并将其单独列出,确认其属于一种民事权利。2017年颁布的《民法总则》中,第一百一十条专门规定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对非法买卖、提供、公开等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这是对隐私权保护的一个重大进展,反映了我国对隐私保护的逐渐重视[8]。然而,目前我国关于网络空间隐私的法律法规还比较薄弱,主要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网络空间的隐私进行了规制[9]。从以上的法律条文中可以看出,当前我国的网络隐私保护问题主要是立法的数量很少,而且大多是以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形式来制定的,其效力层次低,稳定性较差,内容也较为分散,缺乏一定的系统性,并且内容比较单一,无法有效满足公民的需求[10]。

(二)我国网络空间隐私权民法保护的缺失

我国目前对个人隐私的民事法律保障存在以下问题:第一,我国对个人隐私的保护缺乏系统性、完备性的立法。第二,目前我国关于隐私权的法律法规中,《民法总则》是最为先进的一部,但是缺乏具体的法律适用章程,法律制度不健全,很容易使隐私权保护在法律中的作用发挥不出来。第三,我国法律对信息服务平台的监管职责缺乏明文规定。信息服务平台对侵权行为十分容易置之不理,本质上也属于侵权行为的延续。第四,国内的行业自律标准严重不足,即便有行业自律的标准,多数也只是对个别网站单方面地维护,而作为权益拥有者的广大网民则没有参与制定隐私保护规范的机会[11]。

四、我国网络空间隐私权侵权的民法对策

(一)针对隐私权保护进行专项立法

网络空间隐私保护不足的根源是法律法规的缺失。面对互联网快速发展所产生问题的复杂性和紧迫性来看,我们必须积极推动与之相关的各种法律法规的建立[12]。因此,为了更好地利用科技资源,完善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必须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强科技手段的运用,使之与高科技的网络技术相结合。只有如此,才能更好地处理当前高技术犯罪中的隐私侵权行为。此外,制定有关的专门法律,以政府和企业为目标,禁止政府部门和企业非法获取信息数据、未经授权访问、拦截信息数据等行为。对政府收集和保存的信息进行一定規范,并对其不得公开、未经许可不得公开、可以公开的信息进行有关界定[13]。对企业经营者提供的客户服务合同进行规制,严禁企业经营者以各种明示、暗示的方式解除其责任,并赋予其选择是否公开、使用客户信息的自由,以避免在使用技术、服务的过程中获得客户的个人信息,或未经许可的非法使用[14]。

(二)确定网络空间隐私侵权地

目前,国内还没有一项关于网络隐私侵权地的法律规定。我国现行法律网络侵权行为地的确定,应依据计算机工作原理、网络数据传送的规律,结合特定的网络侵权行为来判定。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的位置是判定侵权的主要依据。在法律上,我国可以将网络服务器所在地、计算机终端所在地等作为网络侵权行为的主体,类似的,可以将受害者视为是第一个与服务器取得联系、并发现其个人信息被侵害的侵权行为结果地[15]。通过对网络空间隐私侵权行为进行法律上的界定,可以更好地解决网络隐私权的纠纷,从而更好地保障网民的隐私权[16]。

(三)平衡公众监督权与网络隐私权

原则上,任何人都没有权利公开和传播任何涉及他人隐私的信息,即使是上述的个人日记、裸聊视频,也不应该公开传播。其原因有:一是因为具有轰动效应的内容很容易在网络上传播,所以大多数网民都不会去辨别内容的真实性;二是不管消息是真是假,一旦公布出来,对任何人来说都会产生相应的积极的或消极的影响;三是一些信息的内容违背了伦理规范,对某些群体特别是青少年极易产生不良的影响;四是一旦信息被泄露,对受众或相关方产生的不良影响,通常很难挽回;五是在某些事件中,部分人的行为可能只是涉及了道德准则,并没有伤害到公共利益或者是明目张胆地触犯法律条款[17]。当然,对公众在网络空间发布的信息不加区分一律禁止,限制公众监督权,打击公众监督的积极性的行为也不可取,而且一律禁止在施行上也有难度,因此,以上的信息公开和传播主要依靠的是引导作用。

(四)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

我国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相关立法,采取立法规制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方式来保护网络空间隐私权。行业标准的制定不能违背法律,在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查和核对后,可以按照隐私保护的准则来制定,而不是给行业太大的压力。让行业的积极性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如果立法无法跟上时代的发展,可以先修改产业标准,让部分行业先遵循,然后再根据程序来修正,以填补隐私保护上的缺陷[18]。当产业标准无法发挥其应有的功能时,可以通过立法强制手段来保障行业的隐私权。此外,也要建立一个专门的保护网络隐私的自律组织,这个组织由政府领导,可以通过行政手段来净化网络空间。

结语

在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的今天,人类交流的方式也越来越多元化与现代化。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精神和文化的需求也越来越大,特别是对个人隐私的保护逐渐重视。因此,在互联网信息时代,从民事法律的视角来看,如何加强对网络隐私的保护,是非常有必要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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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四新,周净泓.网络空间隐私权的保护研究——基于公共场所隐私权理论[J].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6).

[3]王鹏.国外和国际条约对未成年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及对我国启示[J].法制博览,2022(13).

[4]雷燕.大数据时代个人网络隐私权保护探究[J].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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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毛俪蒙,陈思旭,张阚.儿童网络隐私权保护现状及对策——基于10款手机APP隐私条款的研究[J].视听界,2021(4).

[7]程福群.我国网络隐私权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对策分析[J].法制与社会,2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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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王玉薇,阿依帕丽·阿不来提.宪法视域下网络隐私权的保护问题研究[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0(6).

[10]古丽尼尕尔·巴吐尔.个人互联网背景下的隐私权与网络安全的法律博弈[J].数码世界,2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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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胡志杰.浅析大数据时代下的隐私权保护——以网络环境中的隐私权为视角[J].法制博览,2020(5).

[16]罗琳.浅析网络隐私权在社交网络平台上的保护——以Facebook侵犯网络隐私权为例[J].科学咨询(科技·管理),2020(2).

[17]周晟,范蒙蒙,相瑜捷,等.电子商务背景下网络隐私权保护问题研究[J].法制博览,2019(20).

[18]申琦.重“私有领域”轻“个人信息”: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司法困境[J].出版发行研究,2019(2).

作者简介:张桔(1975—),女,汉族,江苏淮安人,中共南昌市委党校副教授,研究方向为法学。

(责任编辑:赵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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