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江津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一杯水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泼水的当事人被判赔偿11.26万元。
因丈夫脑梗住院,58岁的李女士在重庆市江津区某医院陪同照顾。一天清晨,她像往常一样从病房前往洗碗区清洗早餐碗。不料,刚到走廊她就脚下一滑,摔倒在地。经检查,李女士左腿骨折,构成十级伤残。
事发后,医院和李女士都觉得蹊跷,怎么会无缘无故平地摔跤?医院调取事发时的公共视频发现,当天清晨,住院患者老张将漱口杯中的水泼在了走廊地板上。半分钟后,李女士出门洗碗时正好踩到水渍,随即摔倒受伤。
于是,李女士将老张和医院诉至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要求双方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按照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老张在医院走廊将水杯里的水洒到地面,导致李女士踩到水渍摔倒受伤,对李女士遭受的损害具有明显的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现场情况,从洒水到李女士摔倒时间极短,且在事发前李女士摔倒的地面不存在異样。因此,医院并不存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形,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李女士在公共场所行走时,应谨慎注意。在本案中,其行走时未充分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应减轻老张的赔偿责任。综合案件事实和证据,法院判决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由老张赔偿李女士各项损失加精神抚慰金共计11.26万元。
(《重庆晨报》2023.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