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被告人、云南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与被告人、某废品收购站负责人王某经协商达成合意,由王某收购位于安宁市金方街道办事处陳某公司租赁仓库内的吨桶。随后,王某安排丁某、丁某某、王某某到约定地点收购。但该仓库不符合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标准,而陈某并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
2021年5月8日11时许,在吨桶内仍残留易燃化学品情况下,丁某、丁某某、王某某在该仓库内对吨桶及吨桶外围钢架进行切割作业时,切割过程中产生的火花与吨桶内残留的易燃化学品发生闪燃引起火灾,导致丁某、丁某某、王某某烧伤。
5月30日,丁某某因医治无效死亡。经司法鉴定,丁某损伤程度鉴定为重伤一级,王某某损伤程度鉴定为重伤二级。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作为云南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对该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被告人王某作为某废品收购站负责人,对该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二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最终,法院以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提醒,企业在正常生产活动中,只有时刻牢记安全生产无小事,筑牢安全生产防线,才能远离风险,保障生命财产安全,实现可持续发展。希望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高度重视安全生产,把安全生产放在首要位置,提高安全防范意识,从源头杜绝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云南法制报》2023.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