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奕铭
【摘要】自媒体泛滥引起的法律责任,在民事、行政、刑事方面均有不同形式的表现。究其原因,主要源于法律制度体系建设滞后,相关平台忽视乃至放松审查、部分自媒体参与者自身法治素养缺位。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应当在尊重数字产业发展和技术趋势基础上,探求最优的解决方案。要加快立法修规,把自媒体治理纳入法治轨道;落实网络平台的审查责任,加强行业自律;强化主体意识,提升全体参与者的法治观念。
【关键词】自媒体;法律责任;法治化建设
近年来,自媒体以前所未有的发展势头,对信息传播、新闻报道的渠道和方式产生了巨大影响。伴随变现和商业模式的成熟,一些人通过自媒体平台快速将流量转化成经济利益,吸引更多人参与其中。而自媒体平民化、个性化、碎片化的特点,引发诸多法律责任问题。通过对自媒体泛滥的法律责任进行分析并提出应对之策,对自媒体的规范发展具有现实意义。
一、自媒体泛滥引起的法律责任类型
(一)因侵犯他人民事权利产生的民事责任
一是发布针对个人或企业的不实言论,构成名誉侵权。在“流量为王”的价值趋势引领下,有的自媒体从业者为了获得关注度,或制造、或传播虚假新闻、信息,由此产生相应的法律责任。例如,2018年10月,某权威媒体报道了一个研究团队对14万余名中国孕妇基因组样本的测序分析。其后不久,一篇名为《华大基因被罚!14万孕妇基因组已流到国外,细思极恐!》的自媒体文章迅速传播,引发广泛关注。涉事公司认为,该文混淆事实,误导公众,遂将某微信公众号经营者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文章部分内容误导公众,使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名誉权受到侵害,认定由被告承担名誉侵权责任。
二是因直播售假引发违约纠纷、产品质量责任。获取关注度只是自媒体账号运行的第一步,从当前的趋势看,在获取足够关注度之后,自媒体从业者一般会借助相关平台开展商业合作,通过直播带货、发布商城链接等方式,将关注度转化为经济效益。在此过程中,从业者无法对售卖商品的质量严格把关,由此涉及相关纠纷。如2022年11月,“职业打假人”王海对抖音主播“疯狂小杨哥”售卖的某品牌商品进行打假引发热议。根据《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因产品质量引发的民事责任不仅包括违约责任,还可能包括因产品质量而引起的侵权责任。
(二)因违反行政法规产生的行政责任
一是违反治安管理法规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新冠疫情发生以来,因发布真伪难辨、蛊惑性强的虚假信息而被处罚的案例从未间断。如2022年11月,“平安赛罕”微信公众号发布消息,张某某散布“疫情防控人员为了完成任务而抓人”等不实言论和视频,被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此外,因发布虚假的重大人员伤亡视频、文字信息而招致行政处罚的案例也比较多见。
二是偷逃税款,受到税务部门行政处罚。相比传统行业,自媒体产业的吸金能力非同寻常,由此延伸出一系列偷漏税事件。由于我国刑法对逃税罪设置了行政处罚前置的规定,即使行为人偷逃税款特别巨大,也不会直接承担刑事责任,但会面临税务机关的巨额罚款处罚。如2021年11月,两名网络主播朱某(雪梨)、林某涉嫌偷逃税款,被杭州市税务机关罚款超9000万元。
(三)因违法行为严重而产生刑事责任
一是因造谣、不当维权、散布虚假信息等情节严重触及犯罪。结合刑法规定,网络上与发布不实信息相关的常见犯罪包括侮辱、诽谤罪,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虚假广告罪,损害商品信誉、商品声誉罪,传播淫秽物品罪等。以诽谤罪为例,这个罪名本身屬于自诉案件,但实践中会因网络的加持而升级处理。如2020年8月,郎某、何某共同捏造谷某(女)生活不检点的聊天记录、视频,扩散到多个网络平台,产生恶劣影响。谷某提起自诉后,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建议公安机关以公诉案件立案。2021年4月,余杭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分别以诽谤罪判处郎某、何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二是借助信息网络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传统犯罪。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网络空间是现实空间的延伸,在信息网络实施的扰乱社会秩序、侵犯财产等违法行为达到法定标准即构成犯罪。据公安部通报,江苏警方曾一举查获四个利用网络敲诈勒索的犯罪团伙,犯罪分子刻意把自建网站冠以“中国”“热点”“焦点”等名称,吹嘘其是“最具影响力的互联网平台”。被敲诈对象不明所以,犯罪分子屡屡得逞。
二、自媒体法律责任多发的原因分析
如上文所述,自媒体泛滥涉及的法律责任,主要表现为信息的真实性欠缺。无论是民事侵权,还是行政违法、刑事犯罪,行为人的侵权、违法行为往往因互联网传播速度快、对象不特定等特点的加持而升级。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以下方面。
一是法律制度体系滞后,自媒体参与者行为失范。法律具有天然的滞后性,对自媒体这样一种新事物,法律制度建设总体上仍有缺位。传统媒体时代,即便没有针对性的法律规制,按照相关的办法、条例就能够维护好新闻行业的业内规范。[1]随着自媒体的高度普及,依靠传统管理模式已无法保证传媒业的良性发展。2011年修订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虽然效力比较高,但时间较长,难以应对治理自媒体的现实需要;2020年3月1日起实施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对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等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规定,但是该规定针对的对象是网络信息,且效力有限。由于目前尚未制定针对自媒体的法律法规,也未建立起完善的制度体系,治理自媒体的相关规范呈现出碎片化的特征,实践中,自媒体及相关平台制作产品、传播信息、行使舆论监督权等不明确,言论自由与侵权违法行为之间缺少明晰的界定标准。比如对于自媒体名誉侵权,司法实践中并未建立起标准评价体系,缺乏量化评价,法官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导致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发生。[2]公权力的行使,遵循“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一般情况下,公权力部门不主动干涉个体行为。自媒体产业的分散性,也在客观上增加了查处违法的难度,由此产生无序竞争和野蛮成长。整体而言,对于自媒体这种复杂事物,官方的治理手段尚显捉襟见肘。
二是相关互联网平台与自媒体账号利益捆绑,忽视乃至放松审查,客观上纵容了侵权、违法行为的发生。互联网平台经济是互联网发展到高级阶段而形成的一种新经济形态,针对其暴露出来的问题,对平台经济进行规范正当其时,非常迫切。[3]传统媒体时代,新闻机构的宣传,对形式和内容的审核都比较严格,从主题到遣词造句都有固定的审核标准。但自媒体非常自由,原则上,只要是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都可以发表。遇到什么事,随手一拍,就可以通过相关平台被全网浏览,定期发一些个人的视频、图片,都可能成为“网红”。自媒体参与者为了获取关注度而实施的行为,在个人自由与侵权、违法之间常常难以界定。网络平台本身也面临竞争,与依附自身的自媒体从业者、参与者利益深度结合,面对海量资讯进行审查,客观上难以细化到是否真实、规范的程度。
三是部分自媒体从业者自身法治素养缺位,责任意识不足。社交媒体时代,网民不再满足于传统媒体传播的“一家之言”,而是倾向于“共建事实”、探求“真相”,导致网络舆情炒作、非理性表达被大量传播。[4]与官方媒体重视从业者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规范管理等特点不同,自媒体职业从业门槛非常低,从业者风险意识普遍欠缺,有的会为了获取关注而“自甘冒险”。是否能成为“网红”,完全看作品的关注度、人气度,信息发布者自身的素质、品德往往不是公众关注的重点,只要适当包装,即使法治观念非常淡薄的人也可以成为“大咖”。在自媒体情境中,用户的从众心理是一种普遍现象。在面对大众普遍关注的事件时,为了与大多数人保持一致容易诱发较大程度的群体情绪激化以及网络暴力等行为。[5]在此过程中,针对性的法治教育仍有明显缺位。
长远来看,自媒体行业的发展与数字经济密切相关,具有广阔的前景。根據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2022年8月发布的《数字生态就业创业研究报告》,数字生态已成为大学生就业创业的重要方向之一,微信生态中视频号、公众号、小程序的调查显示,有相当一部分从业者将自媒体视为终身职业。为此,我们必须正视自媒体发展形势,在尊重数字产业发展和技术趋势基础上,探求自媒体泛滥所引发问题的最优解决方案。
三、自媒体泛滥法律责任的法治应对
在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只有遵循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才能对自媒体泛滥引发的法律责任进行有效应对。
(一)加快立法修规,把自媒体治理纳入法治轨道
一是健全法律法规,制定促进自媒体良性发展的相关规范。自媒体官方治理的法规缺位,与自媒体的迅速发展形成了鲜明对比。网络信息监管立法的主要困难在于妥善解决言论管控的力度和公民表达自由权利之间的矛盾。[6]从根本上讲,宪法赋予公民充分的言论自由、活动自由,但是个人自由权利必须是有边界的,即个人行使权利应当以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和不危害公共利益为底线。为此,通过建立法律规范体系,明确自媒体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明确权益保护界限,促进自媒体迈上规范化道路,保障自媒体的正常发展完善。
二是合理设置和运用惩罚机制,赋予自媒体相应的社会责任。任何一种制度或规则,如果没有相应的处罚,很难发挥作用。这意味着必须落实相应的惩罚机制,使违法与责任相对应。自媒体作为一种新兴业态,应当以保护和鼓励为主,强制力不宜过度介入,为此,应当保持刑法在法律体系中的“保障法”地位,尽量用民事与行政手段调节侵权与轻微违法,只有达到法定情形的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才能动用刑法处理。在实际工作中,完善网民投诉举报处置机制,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努力营造安全的自媒体运营环境。在法治范畴内,权利与义务虽然难以达到绝对对等,但要维持相对的平衡。一些自媒体从业者影响力不亚于当红明星,通过自媒体方式赚取了大量利润,理应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对于一些影响力较大的自媒体账户,应当赋予其一定的社会责任。
(二)落实网络平台的审查责任,加强行业自律
其一,与政府网络信息部门强化协调配合,落实审查责任。自媒体运营平台要做好审核把关,加强发布信息的规范管理,履行法制宣传义务,在自媒体用户涉嫌侵权或违法的情形下,应当及时采取提醒、制止、删除等行动。鉴于完全依靠人力审核难以应对瞬息万变的互联网海量内容,应当以现代智能手段应对现实问题。比如,采用“AI+人工”“人工标注+算法推荐”等多元方案、手段辅助审查,加强内容风险控制,整体提升内容审核的速度、准度,促进正能量内容传播。
其二,确立多元共治思维,加强行业自律。《网络安全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中均对网络信息参与主体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提出了明确要求。作为当前的热点行业,自媒体要想取得长足发展,应当增强行业认同、自律意识,在竞争基础上求同存异,规范发展。例如,对于用户信息保护,自媒体平台完全可以达成一致,在获取用户个人信息的同时积极承担信息保护责任。
(三)强化主体意识,提升自媒体参与者法治素养
第一,政府相关部门、司法机关要积极行动,拓宽法治宣传教育阵地。我国网民数量庞大,年轻人占了很大比例,这客观上为拓宽法治宣传阵地提供了条件。应对形势发展,从中央到地方的政府部门、许多司法机关在相关平台注册了公众号,这种做法值得肯定。在下一步工作中,要结合实际,录制多种法治作品、公益作品,借助自媒体平台,进行正向引导,提醒自媒体参与者在获取自身利益的同时坚持客观真实,守住不违法不侵权这一底线,塑造良好的知法、守法环境;遇到重大突发事件,要及时发出正确的声音,降低谣言危害;对自媒体平台进行动态的法律风险评估,帮助自媒体平台经营者、自媒体参与者牢固树立法治观念,维护良好的网络环境。
第二,自媒体参与者要树立法律风险意识,自觉规范行为。自媒体从业者在创作作品、参与社会评论、直播带货等活动中,需要自觉强化认知,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杜绝仅凭感情、情绪行事。通过关注各级司法部门公众号,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通过司法人员录制的作品,了解不良诱导、传播虚假信息等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借鉴相关案例,认识自媒体应遵循的真实性和严肃性要求,有效提升法治观念,促进行为规范化。
四、结语
进入数字经济时代,既要保证社会主义主流价值导向,也应为以普通网民为主的自媒体留下生存、发展空间。官方重视正面宣传,民间舆论关注事实真相,二者并不总是一致的,但也不完全对立。无论是弘扬正能量,还是提出意见建议,都不是官方媒体或民间媒体哪一方的特权,自媒体的泛滥,某种程度上也见证着媒体行业的高度发展。以法治手段应对自媒体泛滥的法律责任,正确引导自媒体发展,不仅对自媒体的有序发展有益,亦能对社会进步起到积极作用。
[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的关系在刑法学中的展开”(课题编号:21BFX009)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1]龚梦慈,郭林.重大突发事件背景下媒介治理的新范式:反思“新闻自由”背后的乱象[J].新闻爱好者,2022(9):54-56.
[2]宣刚,严海艳.乱象与规制:自媒体传播名誉侵权的实证分析[J].湖北社会科学,2022(7):131-138.
[3]朴宗根,董东晓.个人信息保护视角下平台反垄断研究[J].新闻爱好者,2022(8):50-53.
[4]张志安,聂鑫.互联网内容生态变化:历程、路径与反思[J].新闻与写作,2018(10):5-12.
[5]张诗瑶.论互联网时代自媒体刑事法律风险以及应对[J].传播力研究,2020(3):150■152.
[6]冯雯璐.虚假新闻智能化治理的合法性与合理性[J].青年记者,2021(8):75-78.
(作者为河南工业大学讲师,法学博士)
编校:赵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