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探究匠籍制度对古代工匠社会地位的影响,这里分三个部分探究不同时期古代工匠的社会地位。通过查找相关文献,整理资料后发现,匠籍制度产生前后,古代工匠的社会地位发生过一系列转变,并不是一成不变地处于社会底层。工匠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占据着重要地位,是手工艺的创造者,是日常生活所需物品的提供者。但统治者为了满足自己的需求,对工匠进行剥削,工匠们的身份较为低微。探究古代工匠的身份地位及生活状态,可以更好地了解工匠,有助于现当代匠作技术和精神的传承。
众所周知,中国古代工匠的社会地位总体而言并不高,但查找文献后发现,古代工匠的社会地位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朝代的更迭与制度的变化发生改变。因而以古代匠籍制度作为切入点,分为三个时期,分别是:匠籍制度产生前、匠籍制度的发展、匠籍制度的废除,再探究各个时期古代工匠的社会地位以及生活状态。经过研究后发现:秦汉以前,古代工匠的社会地位并不低,比如最开始的“百工”还包含有工官的概念;秦朝至宋朝时期,工匠生活在统治者的压迫下,其社会地位总体而言并不高;元代正式建立匠籍制度后,古代工匠彻底失去人身自由,处于社会底层;清代废除匠籍制度后,工匠获得人身自由,彻底摆脱匠籍制度的束缚,获得独立发展的权利,在此期间也产生了一些入仕的工匠。
匠籍制度由来及早期工匠的社会地位
匠籍制度由来
“工匠”一词自西周开始逐渐出现,首先是出现“工”的概念。“工”在西周并不是单独出现的,常以“百工”的形式出现。关于“百工”的记载有很多,如:“允厘百工,庶绩咸熙。”[1]当时的“百工”并非单指工匠,还包含有工官的概念。“匠”一词则出现于《考工记》中,即“匠人营国,方九里,旁三门”[2]。自此,工匠的概念开始逐渐出现,它与当时手工业的发展紧密联系。春秋战国时期,百工由于战乱流落民间,有的独立开展手工业生产成为民匠,有的则依附于官手工业生产成为官匠。秦汉时期,官手工业发展迅速,工匠长期被束缚在官府作坊进行手工业生产。魏晋南北朝时期,封建统治者延续秦汉时期政府对工匠的管理,工匠继续为朝廷服务。隋唐时期,手工业发展迅速,工匠有了相对良好的工作环境,他们统一聚集于官营工厂中进行手工业生产。宋朝的官手工业不再无偿征调工匠,而是采取雇募制,工匠拥有一定自由,可以更好地提升技艺。然而自西周以来,虽有工匠之名及征调之实,却无专门用于管理工匠的制度。直至元代,统治者正式建立匠籍制度,将工匠编入专门的户籍,统一进行管理。
早期工匠的社会地位
中国古代工匠的社会地位总体而言并不高,但各个时期工匠的社会地位却并不相同。从史料看,西周时期百工的社会地位似乎并不低,比如《尚书·酒诰》中记载:“越在内服:百僚、庶伊、惟亚、惟服、宗工、越百姓里居……越献臣百宗工……又惟殷之迪诸臣,惟工乃湎于酒,勿庸杀之,姑惟教之。”即使“工乃湎于酒”,也并未杀之,而是施以教化。由此推断,此时的百工身份地位并不像后来那么低下。当时的工匠以官府工匠为主,百工在“工商食官”制度下为王室服务,受到统治者的重视。从春秋战国时期开始,部分官匠由于战争流落民间,民间手工业生产者增多,这个时期的工匠身份地位如平民,如《墨子·尚贤上》中记载:“虽在农与工肆之人,有能则举之。”
从春秋战国时期开始,大批手工业者从官营工厂中脱离,成为独立的私营手工业生产者。随着时间的推移,民间手工业生产日益壮大,民间手工业者的队伍也日益庞大。因此,在手工业生产中,除了官府工匠之外,民間手工业者也是不可忽视的一部分。早期工匠的社会地位随着朝代及制度的不同而不断发生改变,以下将从官府工匠和民间手工业者两个部分探究早期工匠的社会地位。
官府工匠早期的社会地位并不高。秦汉时期的工匠长期被固定在官府作坊里劳作,受到统治阶级的剥削,身份地位较西周时期有所下降。魏晋南北朝时期,社会动荡不安,亟需大量劳动力制造兵器,因而统治者便大量征调工匠进行兵器制造。这个时期的工匠世代劳役,长期处于被奴役之中,社会地位低下。史书中记载:“今制皇族、师傅、王公、侯伯及士民之家,不得与百工、伎巧、卑姓为婚,犯者加罪。”[3]工匠之间被严格限制通婚,由此也可看出工匠社会地位低下。唐朝前期,在官营工厂进行劳役的工匠种类繁多,有“短番匠”“长上匠”“民资匠”“和雇匠”等,他们都需要长期在此工作。唐中叶,统治者开始对工匠实行“纳资代役”政策,这个时期的工匠社会地位有所提升,不再是完全被奴役的状态。宋代,官营工厂的工匠大多是雇募而来,工匠拥有一定自由,但被剥削的本质并未改变,生活水平并不高。
民间手工业者早期的社会地位与官府工匠类似。春秋战国时期,民间手工业者脱离官府工匠的队伍,并逐渐壮大,活跃于各个行业之中;秦汉时期实行重农抑商政策,工匠和商人都处于社会底层,民间手工业者的生活负担极重;魏晋南北朝时期,民间手工业发展缓慢,手工业者同时也是农民;唐中叶以前,民间工匠受到国家管控,生产的物品除自产自销外还需要上交国家;唐中叶后,家庭手工业者变得相对自由;宋朝出现农工商一体化的趋势,民间手工业者具有一定的人身自由,社会地位有所提升。
匠籍制度的发展及工匠社会地位的演变
匠籍制度的发展
元代统治者为了便于征调工匠,正式建立匠籍制度,将工匠编入专门户籍,设立机构进行统一管理。元代的工匠由三类人群构成,分别是:由国家提供待遇,统属于官府的系官工匠;直属于蒙古贵族而为元朝廷认可的私属工匠,这一类工匠属于附籍户;民间散居的匠人,这一类匠人属于民户,大部分从事家庭手工业生产。这三类工匠中,只有系官匠户统属于匠籍。元代的匠户来源复杂,最初的匠户来源于蒙古贵族征战过程中掳掠而来的工奴,他们大部分是为避免被屠杀才混入其中,很大一部分人并不是工匠,因此需要经过统一的技术培训,才能正式进行手工业生产。此后的匠户有一部分是开展户籍登记扩充而来,也有一部分是由于技艺高超而被强制登记为匠籍。元代的匠户一旦被拨入官手工业中进行生产,便会受到官府机构和匠官的统一监督和管理。民间的工匠相对自由,但也会受到官府的控制和差遣。相比于宋朝的雇募制,这是一种极大的衰退。
明代最初沿袭元代的匠籍制度,直到明洪武十九年(1386),明朝廷将工匠分为住坐匠和轮班匠。即文献中记载:“若供役工匠,则有轮班、住坐之分,轮班者隶工部,住坐者隶内府内官监。”[4]自此,全国的工匠划分为两类。第一类住坐匠分为住坐民匠和住坐军匠,住坐军匠隶属于军籍,一般在军中制作军用武器,住坐民匠则从民间征集,隶属于匠籍,由内官监统一管理。第二类轮班匠隶属于工部,其管理制度历经数次改革,具体表现为:明洪武十九年(1386),轮班匠服役定为三年一班,服役时间定为三个月;由于工匠种类各不相同,有些工匠出现到京服役,却无工可做的情况。即《明太祖实录》中记载:“诸色工匠岁率轮班至京受役,至有无工可役者,亦不敢失期不至。”因而明洪武十九年(1386),轮班匠进行改革,工匠按照实际需求被划分为五年一班、四年一班、三年一班、二年一班、一年一班;五年轮班的办法施行一段时间后,由于种种原因,又于景泰五年(1454)将轮班匠编为四年一班,并一直延续至明后期。直至明嘉靖四十一年(1562),明朝廷开始实行“以银代役”政策,匠籍制度开始逐渐瓦解。
工匠社会地位的演变
元代工匠的社会地位并不高,相对于宋朝更有明显的倒退。元代实行匠籍制度后,匠户受到统一管理,由官府发放工钱,工匠待遇有所改善。但在实际服役中,工匠仍会受到剥削。匠户进入官手工厂中进行劳作,需按照规定完成任务,所做产品由管理机构进行检验,如所做产品不符合标准,则会被究治。匠户除了完成规定的任务外,有时还需要承担自己并不熟悉的生产任务,并且大量工官可能还在私底下强制工匠完成额外的任务,这使得工匠们的处境更加艰难。“各处管匠官吏、头目、堂长人等,每日绝早入局监临人匠造作,抵暮方散。”[5]由此便可看出,工匠们日夜劳作,社会地位并不高。同时也可发现,匠籍制度的实施是对工匠人身自由限制的开始。与官府工匠不同,民间手工业生产者的处境相对好一些,其社会地位比系官匠户高,但仍处于会随时被纳入系官匠户的境地。
明朝初期,匠户的社会地位同元代一样,属于社会底层,直至明朝末期,实行以银代役政策后,工匠才获得了些许自由。明代的工匠主要由元代的匠户沿袭而来,这主要是由于明初沿袭元代匠籍制度时,明王朝还并未进行户口清查工作。洪武十九年(1386),匠籍制度正式确立后,规定工匠必须在固定时间服役,丧失了工作自由。住坐匠的服役时间及地点明确,服役时间规定为每月十天,服役地点一般位于京师或京师附近。在待遇方面,住坐匠在上工时可获得一定的津贴,比如明洪武二十四年(1391),明王朝给在内府劳役的工匠每日发放津贴;轮班匠的服役则是无偿的,并且需自带薪粮,服役路上产生的往返费用自理。明朝后期政治腐败,封建统治者对工匠的剥削越发严重,因而不断出现怠工、失班、逃亡等现象。明代的轮班匠和住坐匠较元代的系官匠户,人身自由有所提高,在未服役的时间里,可以进行家庭劳作和手工业生产,但总体的社会地位也并不高。明后期,政府实行以银代役政策后,工匠可以通过缴纳匠班银代替服役,获得了一定的人身自由和生产自由。工匠们更加积极地从事各项手工业生产,创造了手工业的繁荣景象。
匠籍制度的废除及工匠个体的发展
匠籍制度的废除
明代晚期匠籍制度开始瓦解,至清顺治二年(1645),清政府正式宣布废除匠籍制度,免征匠班银。这一谕令,标志着束缚工匠几百年的匠籍制度正式废除,工匠开始享有人身自由,不再被征收匠班银,徭役的时代终于落下帷幕。但在实际生产生活中,由于处于战争后不久,经济萧条。清顺治十五年(1658),政府又开始征收匠班银,即《清朝文献通考》的《职役一》中记载:“按经制所载,遇有大工,直隶各省征诸匠役解赴京师,每年春秋更换。后匠役屡解屡逃,因而……今臣部工程尚繁,需用不货,应将匠价仍照经制征解。”此前已宣布废除匠籍制度,此时又开始征收匠班银,未免显得名不正言不顺。因而,清政府于康熙年间开始实行“摊丁入亩”政策,即各省将匠班银归入田亩或地丁征收。这项政策促进了当时手工业的发展,提高了工匠的劳动积极性。
清朝前期开始实行新的雇募制,即“计工给值”,工匠的处境较之前有所改善。清政府将工匠分为官匠和民匠,官匠由政府发放口粮和工钱,人身受到束缚,民匠则由官府临时雇佣。不论是官匠还是民匠,都受到清政府的监视和管控。清朝后期,“攤丁入亩”政策实行,奴役关系转变为雇佣关系,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手工业的发展。直至清政府灭亡,古代匠籍制度彻底退出历史舞台。
工匠个体的发展
明朝后期,工匠的社会地位有所提升,至清代彻底废除匠籍制度,工匠获得人身自由,慢慢获得与其他群体平等的社会地位。在此期间,有些技艺高超的工匠完成了技术入仕,完成了传统工匠的转型。
早在明代中后期,匠户便可凭借自己高超的技艺进入官僚阶层,这在明以前是很少见的。比如史料记载:“蒯祥、蒯义、蒯钢、蔡信、郭文英俱以木工,官至工部左右侍郎。陆祥以石工,官至工部左侍郎。”[6]蒯祥是苏州“香山帮”中技艺最为精湛的木匠,有“香山帮”鼻祖之称。《明宪宗实录》也记载有:“以木工起隶工部,精于工艺。自正统以来,凡百营造,(蒯)祥无不预。”蒯祥精通尺度计算,设计精巧绝伦,被朝廷升至工部左侍郎,授二品。这种从工匠中选拔工部官吏的方式,大大提高了工匠的社会地位。清朝更是出现许多技艺高超的工匠凭借技艺入仕的情况,具体表现在建筑、水利、书画、传统制造等行业。以建筑业为例,清朝营造工程不断,役使的工匠众多,加强管理的匠首及作头便也需很多。清朝因参与营造有功而得以入仕的工匠代表为“样式雷”家族,“样式雷”家族是建筑世家,世代传承技艺,并且七代入仕为官,成为普通工匠入仕的典型案例。南京建筑工匠雷发达是“样式雷”设计世家第一人,其出生于明万历四十七年(1619),开启了“样式雷”家族的辉煌历史。雷发达在其三十岁时便已闻名于南京,后被征调至北京,参与宫殿工程建设,先后完成太和殿、中和殿、保和殿等设计项目,在此后一直主持皇宫建筑设计工作三十余年。清初的雷发达至清末雷廷昌止,一家七代执掌皇宫建筑设计。历史上与“样式雷”家族有相似经历的还有许多,他们都凭借自己高超的技艺成功入仕,比如“吴门医派”的徐大椿、潘蔚、曹沧洲,吴中画师徐扬、陈枚、周鲲,银匠叶雨臣等[7]。
查找古代文献后发现,古代工匠的社会地位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主要表现为西周时期“工匠”一词开始产生,此时的工匠社会地位并不低;秦汉以后,工匠社会地位低下,虽有一些变化,但总体而言并不高;匠籍制度建立后,古代工匠彻底失去人身自由,专门为统治阶级服务;匠籍制度废除后,工匠获得与其他社会角色一样平等的地位,一些技艺高超的工匠凭借着手艺成功入仕。
参考文献
[1]慕平,译注.尚书[M].北京:中华书局,2012.
[2]闻人军.考工记译注[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
[3]严可均.全后魏文[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
[4]申時行.明会典[M].北京:中华书局,1989.
[5]黄时鉴.通制条格[M].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86.
[6]禇人获.坚瓠集[M].李梦生,点校.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
[7]何伟.清代江南工匠入仕与技艺进宫——《传统工匠现代转型研究》释读[J].江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12(05):102-107+128.
【作者简介】杨飘飘(1996—),女,硕士在读,研究方向:地方科技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