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档案造假问题的实证解析与治理对策

2023-05-30 08:23:53商艺涵
档案管理 2023年2期
关键词:法治化档案管理

摘  要:档案作为记载公民基本信息的重要文件材料,是公民面貌的真实写照,是选人用人的重要参考,在公民入学、入职、入党、晋升等环节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可以说,档案材料的真实性、原始性会直接影响升学、就业、晋升等环节的公正性,决定档案事业能否在法治化的轨道上稳步前行。通过对把手案例库中的184例档案造假案件分析可知,档案造假行为在全国大多数省份出现过,且档案造假案件的上诉率较高。篡改档案、伪造档案、涂改档案、隐匿档案等行为破坏了档案的真实性,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平,造成了恶劣的影响。为化解档案造假的矛盾纠纷、提高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应当重视源头治理、提高档案队伍专业化水平、制定严格的档案审核标准、加大对档案造假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快档案数字化的建设进程,以期实现档案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数字化和法治化。

关键词:档案造假;档案管理;诉源治理;源头治理;法治化

Abstract: As an important document and material to record the basic information of citizens, archives are a true portrayal of citizens' appearance and an important reference for the selection and appointment of people. They play an irreplaceable role in the links of citizen enrollment, entry, party membership and promotion. It can be said that the authenticity and primitive nature of the archival materials will directly affect the fairness of the links such as college admission, employment and promotion, and determine whether the archival cause can move forward steadily on the track of the rule of law. According to the analysis of 184 cases of fraud archives in the database cases, it can be seen that archives falsification has appeared in most provinces in the country, and the appeal rate of archives falsification cases is relatively high. Tampering, forging, correcting and concealing archives destroy the authenticity of them, seriously damage social fairness and cause bad influence. To resolve the archives falsification disputes, improve the modernization level of social governance, we should attach importance to the source management, improve the professional level of archives team, formulate strict standards for archives auditing, increase the punishment of file fraud behavior and accelerate the construction of digital archives, in order to realize the scientific archives management work, standardization, digitalization and legalization.

Keywords: Archives falsification; Archives management; Lawsuit source management; Source management; legalization

档案造假案件的频发不仅影响选人用人的严肃性和公正性,也冲击着档案事业的公信力,故如何确保档案材料的真实性和原始性,如何维护选人用人的诚信环境是新时代档案工作面临的新课题,必须正确面对、积极解决,以实现档案事业的健康运行。本文以把手案例库中的184份档案造假裁判文书为研究对象,分别从宏观和微观的角度对档案造假案件进行剖析,归纳出档案造假案件发生的成因,并对档案造假案件提出具体性的、切实可行的预防对策。

1 我国档案造假的实证解析

以“把手案例库”为检索平台,以“档案造假”为关键词进行检索,截至2023年1月11日,共检索到184条结果。以下将分别从案件数量、法院层级、审理案由、地域特点、造假方式五个方面阐述档案造假案件的主要特征。

1.1 档案造假案件数量自2021年大幅减少。从档案造假的案件时间与数量分布來看,我国自2014年开始出现档案造假的案件纠纷,在此后三年中,档案造假的案件数量呈现递增状态,并于2017年达到数量上的峰值,共39件。自2018年开始,档案造假的案件数量虽然较2017年稍显回落,但是案件数量仍处于较高数值。直至2021年,档案造假的案件数量才呈现大幅下降的趋势,仅有8件;2022年仅有2例档案造假案件,而2023年,截至1月11日还未出现档案造假的案例。针对档案造假案件的发生时间与数量分布来看,应当有以下两个影响因素。一方面,在2014年之前我国互联网发展速度较为缓慢,案例数据库在收录案件时受到网络技术不足的制约,导致各大案例数据库收录的案件数量存在缺失。另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于2020年第19次修订公布,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专设第七章用以规定档案机关或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在一定程度上对档案造假行为起到威慑作用。因而,档案造假案件自2021年大幅减少(见图1)。由此可见,国家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对预防档案造假行为,遏制社会造假现象有重要作用。

图1 档案造假案件时间分布

1.2 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档案造假案件数量多于基层法院。通过对全国法院审结的184件档案造假案件梳理可知,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共77件,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共计81件,由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共22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仅为1件。其中,在52个行政二审案件中,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案件共48件,部分维持、部分撤销的案件有1例,发回重审的案件仅3件。在23个民事二审案件中,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案件共20件,部分维持、部分撤销的案件共3件。在5个刑事二审案件中,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案件共4件,部分维持、部分撤销的案件仅1例(见图2)。根据以上所述可知,首先,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档案造假案件数量多于基层法院,较高的上诉率在反映居民维权意识提高的同时也看出当事人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争议较大。其次,二审案件中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案件数量高达90%,改判的案件寥寥无几,可见二审法院对于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大多持肯定态度。最后,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理由多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可见当事人对档案造假的相关法律知识认知不清。[1]

图2 法院审理的档案造假案件数量

1.3 刑事领域的档案造假案件所涉罪名未涉及档案。在档案造假的184例案件中,行政案件共99件,约占总案例数量的53.8 %;民事案件为69件,约占总案例数量的37.5%;刑事案件的数量最少,为16件,约占总案例的8.7 %(见图3)。其中,在刑事案件中,涉嫌玩忽职守罪有4件、贪污罪5件、重大责任事故罪2件、滥用职权罪2件、滥用职权与受贿罪并罚1件、诈骗罪3件、敲诈勒索罪1件,并没有1件案例的罪名是档案犯罪。虽然《档案法》规定,篡改、毁损、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应当受到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我国刑法中却并不存在“篡改、毁损、伪造、销毁档案罪”,仅规定了“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和“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这两个罪名,无法为档案犯罪行为提供明确的定罪量刑法律依据,这也是刑事领域的档案造假案件没有档案犯罪的直接原因和主要原因。

图3 分类型档案造假案件数量

1.4 档案造假案件涉及全国24个省份。通过梳理发现,全国共有24个省份发生过档案造假的案件,占比约为全国31个省级行政区域(不含港、澳、台)的77.4%(见图4)。其中,河南省26例、辽宁省20例、北京市15例、河北省13例、山东省11例、广东省11例、吉林省10例,这些省份均位于我国东部地区,可见东部地区的档案造假行为分布较多,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档案造假案件的多发性与经济发展程度呈正相关。值得注意的是,以上数据仅来自把手案例库,不能涵盖所有的档案造假案件。事实上,仅在2014年中央巡视组两轮巡视整改情况中,被巡视的20个省区市中就有15个省份涉及干部人事档案造假行为,共420名干部因档案造假问题受到处分,186人因档案问题被记录在案。可见档案造假行为涉及面之广、危害性之大,亟须引起社会各方的高度重视,并予以预防。

图4 档案造假案件地区数量分布

1.5 档案造假的方式主要是伪造和篡改档案。在对184份档案造假的司法裁判文书整理后发现,“档案造假”“伪造档案”“篡改档案”等词汇在裁判文书中的适用频率较高(见图5)。其中,“档案造假”一词是概括适用,这种适用方式在裁判文书中出现的次数较多,行政领域有56例、民事领域有44例、刑事领域有12例,约占总案例的60.87%。具体适用的案件共72件,约占案件总数的39.13%,主要包括“伪造档案”“篡改档案”“销毁档案”“隐匿档案”等,而伪造档案和篡改档案是较为普遍的造假方式。伪造档案是通过某些非法手段将本不存在于档案信息添加进自己档案或是帮助他人添入档案,其本质是通过无中生有的伪造手段来制造虚假的档案,以达到某种目的。在“广州艾某某卡公司案”中,古某某在入职时填写了虚假的人事档案,并且隐瞒自己工作经验不足的事实,在入职后经常出错,严重侵犯了艾某某卡公司的合法权益。[2]篡改档案是在原始档案材料的基础上,通过涂改、添加、删除等非法手段更改原有的档案信息。在“黄某某名誉权纠纷案”中,佛冈县国土局与佛冈县测绘大队、石角镇人民政府以及第三人篡改土地地籍档案并向相关人民法院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擅自篡改地籍档案,破坏了档案的原始性、严肃性、真实性和权威性,颠覆了档案应有的价值作用。[3]

图5 档案造假案件的方式与数量分布

2 我国档案造假问题的成因

依法治国战略目标的深入推进对国家档案事业提出了更高要求。但就目前而言,我国档案造假现象严重,涉及全国绝大多数省区市,滋生不良的社会风气,严重阻碍了档案治理法治化目标的实现,亟须在分析档案造假案件成因的前提下积极预防。基于前文对我国档案造假案件的实证分析得出,档案造假的成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2.1 依法治档的意识淡薄。早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党中央就认识到依法治档的重要性,所以我国第一部《档案法》于1987年便已通过,后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分别在1996年和2016年做了两次局部修改。由于数字化时代的到来对档案治理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为使《档案法》满足时代的现实需要,故《档案法》于2020年再次进行了修订。从《档案法》修改的频率可看出,我国对档案事业的重视程度以及让档案事业在法治轨道上前行的决心。[4]但即便如此,許多人仍认为《档案法》是一部软法,约束力不强、保障性不足,《档案法》的社会地位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对档案治理工作的重要程度认识不清,这亦是档案造假案件上诉率较高的主要原因。正因为公民依法治档的意识仍较淡薄,所以为了一己私欲实施档案造假行为。在“韩某某贪污案”中,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的韩某某违规办理《残疾军人证》,骗取国家优抚款项12余万元,以满足自己对金钱的欲望。[5]在“济南君晟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案”中,王某某故意隐瞒在同行业的工作经历,伪造档案信息后成功入职。[6]在“逯某某劳动争议再审案”中,逯某某所在公司伪造原始档案,篡改逯某某工作岗位导致逯某某提前退休,领取的退休金减少。[7]从这些案例中不难看出,无论档案造假的主体是个人还是单位,造假的方式是伪造、篡改、隐匿还是销毁,造假者都是抱着不劳而获的投机心理,通过档案造假行为来改变自身的年龄、工作经历、家庭情况、入党时间等信息,为自己的入职、入党、晋升等活动提供便利,造假的目的都是为了满足自身的利益需求。[8]

2.2 档案队伍的专业化程度不够。档案资源种类繁多且数量巨大,在档案治理工作中存在诸多难题,只有掌握专业档案管理知识的人员才能胜任,然而在档案治理工作中,许多档案部门并未按照相关标准对档案治理人员的配置进行合理规划。比如许多档案工作者并非是专职人员,而是档案部门聘请的兼职人员,由于是“半路出家”,因而只能做些收集、整理、保存等基础性工作,对档案材料的真实性和原始性无法鉴别。有的专职档案工作者并未受过系统的、科学的、严谨的治档培训,在档案治理工作中缺乏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仅仅抱着“墨守成规”的“保守型”思想,不求尽善尽美,只求无功无过。因而在档案治理工作中既不注重档案材料的收集归档,也甚少主动鉴别档案材料的真伪,进而导致档案造假情形的发生,这种管理模式与新时代背景下所要求的“依法治档”相距甚远。[9]在“北京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中,X区人才服务中心未妥善保管档案材料,不仅档案目录乱七八糟,而且没有按照文件类别归档,导致不同种类的档案材料混同,属于严重的失职行为,给档案造假行为留有空隙。[10]

2.3 档案审核的标准不严。档案造假事件中,不管是年齡造假、学历造假还是工作经历造假等情况,均是由于相关主管部门没有重视档案审核这项工作。因为在档案归档之前没有严格把关,在档案归档后没有定期审查,日后即使发现存在档案造假的情形也无从下手。正是这种不够严格的审核标准,导致许多档案被涂改、丢失、损坏,还有将不同人员档案混同的现象。比如在“李某某养老保险待遇纠纷案”中,由于李某某所在公司误将另一个“李某某”的档案装入李某某的档案中,导致李某某无法按时办理退休手续,进而无法正常领取养老金。[11]在“李某某二审行政案”中,[12]李某某的人事档案显示其仍为管委在职在编的工作人员,但事实上李某某早于1993年就办理停薪留职手续,在办理正式退休手续时却因找不到原管委领导签发同意其停薪留职批示的原始证明而无法办理,这种残缺不全的档案材料与档案造假无异。值得注意的是,干部人事档案造假的影响较其他公民的造假行为而言更加严重,不仅会损害政府的公信力还易滋生不良的社会风气,对干部队伍的廉政建设产生不良影响。在曾被中央组织部通报的“张水生造假骗官案”中,张水生伪造其两子的档案材料,使两人以干部身份办理工作调动,还利用手中的权势将其子破格提拔,以谋取更大的利益,严重影响了干部选人用人的公正性,破坏公平正义的社会风气。201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第三条明确了干部人事档案是党的重要执政资源,不仅肯定了干部人事档案的重要价值,也意味着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需要更加规范和严格。[13]

2.4 对档案造假的处罚力度不足。虽然档案造假者都是抱着投机取巧的心理去进行造假行为,但是这种造假行为所能带来的预期收益一定是高于预期成本的,因为只有造假者能以较低成本换回较高收益时才会铤而走险地实施违法违规行为。[14]比如,司法部原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卢恩光通过伪造年龄、入党材料、工作经历、家庭情况等材料信息,摇身一变成为副部级干部,事发之后虽然给予其开除党籍和开除公职的处分,并将其涉嫌犯罪的问题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但是对其档案造假的行为却并未过多评价。“造假官员”王亚丽的档案中除了性别是真的,其余信息全是假的,但到最后也是因其职务侵占和行贿行为才被判刑,并未对其档案造假行为进行实质性的司法处罚,[15]由此可见,正是由于造假行为的惩处力度较小才导致档案造假现象屡禁不止。《档案法》第48条规定,篡改、毁损、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应当受到处分;第五十一条规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我国刑法对于档案造假的犯罪行为并未规定相应罪名,出现《档案法》与《刑法》衔接不畅的缺陷,无法将《档案法》的相关规定落实,亦对档案造假的犯罪行为束手无策。[16]

2.5 档案数字化建设滞后。当前,日常办公已逐渐实现数字化和智能化,但档案管理模式和手段仍较落后。档案材料仍以实体的纸质档案为主,档案管理仍以传统的人力操作为主,日常提供的档案服务也主要是对档案进行收集、整理和储藏,这样不仅无法实现档案信息公开,还因接触纸质材料的人数过多,无法保证档案材料的安全性和原始性。在“牛某某案”中,[17]牛某某作为关防中学的一名老师,其主管单位和当地教育局、文教局等部门均找不到牛某某的任何档案,重要档案材料的严重短缺导致牛某某无法享受正常的教师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且牛某某已无业待岗多年。相似的案例还有“李某某养老保险待遇纠纷案”,[18]在该案中,由于李某某的单位将其档案装错,导致劳动部门认为档案造假,无法给予李某某应当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这些情形都是由于档案数字化建设严重滞后所致,如果档案管理工作实现数字化,就可以将档案材料同步在网络平台上,方便当事人和其他主体查询和监督。

3 解决我国档案造假问题的对策

由上述内容可知,档案造假案件的上诉率较高且涉及的省份较多,危害较大,严重影响了档案事业的正常运行,破坏了档案治理的工作秩序,阻碍了档案治理法治化目标的顺利实现,亟须通过源头治理的方式争取将档案矛盾纠纷化解于诉前,同时注重过程管理和间接监管,通过提高档案人员的综合素质及推进数字建设等举措来实现多元解纷,这样不仅能在源头预防档案造假案件的发生、缓解司法资源匮乏的困境,同时还是贯彻“诉源治理”工作要求的必然之举。

3.1 要重视源头治理。档案管理规范化是预防档案造假的第一道屏障,这层屏障不仅能推动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运行,还能在一定程度上预防档案造假事件的发生,故只有严格档案治理制度,才能从根本上减少亦或杜绝档案造假行为。

首先,要依据《档案法》《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档案管理实施细则,做到有法可依。

其次,要将法律法规及各项管理制度在档案管理的各项工作环节中落实。注重“封闭”管理和“留痕”管理,[19]确保在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利用等各个环节严格遵守档案管理制度。

再次,要对档案管理工作定期考核,包括收集、整理、转递、审核等环节,特别是在档案的收集和整理中,要对每份档案材料仔细鉴别、认真核对,从源头上确保收集到的档案材料真实、准确。

最后,要严格规定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档案法》第十二条规定,档案机关和其他团体、社会组织等应当建立档案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所以,在档案管理的过程中要严格落实档案工作责任制,若发现档案造假情况,一定要严惩不贷,从严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从源头消除安全隐患,让档案人员不能造假、不敢造假。[20]

3.2 要提高档案队伍专业化水平。从档案造假的各类案件来看,许多造假者都与档案管理人员“内外勾结”,甚至有些档案管理人员直接参与到档案造假的行动中,利用自身职务之便对档案进行伪造、篡改、藏匿、销毁等行为。由此可以看出,档案工作人员的依法治档意识和职业道德素养在杜绝档案造假行为、确保档案材料安全可靠的治理工作中具有重要作用,这也意味着档案工作者必须提高专业化水平。

首先,档案工作者必须具备良好的道德素养,不仅作风正派,在工作中能够坚持原则、坚守底线,而且具备一定的职业精神,能夠不徇私情、不走捷径,自觉抵御外界诱惑,不给档案造假提供任何“方便之门”。

其次,档案工作者要熟练地掌握档案管理所需专业知识,同时具备一定的实践能力,以应对档案管理工作中的突发情况。为此,档案工作者应当积极参加档案治理的专题培训讲座,并自觉学习与档案治理有关的专业知识。此外,档案工作者也要具备一定的信息处理能力以完成基础的电子档案管理工作,在提高档案治理工作效率的同时也增强档案管理的安全性。

最后,档案工作者还需具备法治意识和法律常识。在档案收集、鉴定、保管、利用过程中严格遵守制度、严格把关,真正依照诚信档案管理制度开展档案管理工作,这样才能将档案管理的专业性和诚信度有效结合起来。档案工作者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章制度,面对档案造假行为要积极举报,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法治化。

3.3 要制定严格的档案审核标准。严格的审核标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档案造假现象的发生,但就目前而言,档案管理部门在收到档案材料后很少审核,通常是直接归档,未仔细检查材料并核实真伪,也就无法发现档案材料中的造假情形。所以,在日后档案管理的过程中,档案部门和档案工作者要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档案部门要意识到鉴定审核环节在档案工作中的重要性。在档案管理的各项业务中,鉴定审核所接收的档案材料是较为重要的环节,必须得到各地档案部门的重视,将其置于严格的位置。

其次,要制定档案材料鉴定审核的具体细则,明确档案审核的原则、内容、程序以及工作人员未尽审核职责的责任承担,为档案工作的各项环节提供行为指导,切实严守好档案材料的入口。

最后,要完善档案的监督制度。就内部监督而言,档案部门必须加强对新收集档案的审核力度,严格审查档案材料的真实性。就外部监督而言,只要发现档案造假行为,任何主体都可以向相关部门举报。

值得注意的是,201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中强调了干部人事档案的重要价值,因而必须站在从严治党的高度规范干部人事档案工作,而从严审核是规范干部人事档案治理工作的关键。因而,干部档案工作机构要制定更为严格的档案管理制度,在档案治理工作中认真审核干部档案,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整改,切实提高依法治档的工作水平。

3.4 要加大对档案造假行为的处罚力度。在媒体披露的档案造假案件中,绝大多数造假人员都是干部,因为对公职人员来说,档案是影响官员升迁的重要指标,将会决定其仕途是否顺畅。[21]但他们大多未受到实质性的处罚,仅仅是被党纪处分,由于造假成本远小于其预期收益,进而导致档案造假案件的频发。[22]这种不痛不痒的处罚力度无法给档案造假人员以威慑,反而会让他们有侥幸心理,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档案造假的不良风气,因而必须加大对档案造假行为的惩戒力度。

一方面,在我国的法律责任中,刑事法律责任的处罚力度和严厉程度相较于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而言较高。因而,我国立法机关可以在结合我国档案治理工作实际需要的基础上,考虑将较为严重的档案造假行为纳入刑法并确定具体的罪名和构成要件,通过借助刑法的严厉性和威慑力让造假者不敢造假,从根本上杜绝档案造假行为,为今后档案管理工作提供明确的行为遵循。

另一方面,档案工作部门要严格贯彻执行《档案法》《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在出现档案造假现象时追究涉案人员的责任,加大处罚力度,通过提高档案造假的成本让造假者不想造假。

3.5 要加快档案数字化建设步伐。传统的纸质档案管理虽然在一段时间对档案治理的发展起到积极作用,但是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人工智能的普及,纸质档案也为档案造假提供了便利。从上述档案造假案例的分析中可以看出,造假者之所以能通过档案造假行为达到升学、就业、晋升的目的,主要是因为档案材料的纸质化特点方便造假者进行操作。而以计算机和网络为核心的现代化技术却能为档案管理工作提供更多可能性,不仅能减少查阅纸质档案的次数,提高档案工作的完成效率,还能在一定程度上确保档案的安全和完整。所以,为更好地完成档案管理工作,档案部门应当立足大数据技术,推进档案数字化建设。

首先,档案部门要不断革新档案管理工作的顶层设计和统筹协调,既要实现纸质档案的数字化管理,也要严格规范电子档案的数据储存、备份、利用等环节,以期实现电子信息的档案化管理。[23]

其次,档案部门要配备智能化的硬件设施。在确保基础设施完备的前提下以多媒体技术服务档案管理工作,减少人为接触纸质档案材料的几率,降低档案造假的可能性。[24]

最后,档案部门要重视互联网平台对档案数字化建设的重要性,通过借助网络平台公开档案信息并实行全国联网,将档案材料暴露在阳光之下,在提高档案材料透明性和共享性的同时也能有效地防止暗箱操作的造假行为发生。[25]

注释与参考文献:

[1]张健,余文春.《档案法》司法适用实证研究(1988—2019):图景与法理[J].档案学通讯,2020(05):91-92.

[2]具体参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1民特586号”.

[3]具体参见“佛冈县人民法院(2017)粤1821民初563号”.

[4]赵屹.论档案工作法治化与标准化[J].浙江档案,2020(03):11.

[5]具体参见“夏津县人民法院(2020)鲁1427刑初93号”.

[6]具体参见“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1民终4213号”.

[7]具体参见“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吉民申1458号”.

[8]韩冬云.干部人事档案造假现象探析[J].兰台世界,2016(18):66.

[9]黄海燕.完善民办高校档案管理 迎接新法落地[J].档案工作,2021(03):148.

[10]具体参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8行初343号”.

[11]具体参见“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20)鲁0303民初408号”.

[12]具体参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6行终363号”.

[13]陈辉,于元元.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新思维——《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意蕴解析[J].档案学研究,2019(04):27.

[14]姚明.档案犯罪刑事惩治研究:反思与重构—— 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案件的实证分析[J].档案学通讯,2020(05):45-49.

[15]钱剑群.高校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工作探析——以金华职业技术学院为例[J].浙江档案,2020(10):62.

[16]仝其宪.伪造?篡改档案行为的刑法规制——以“高考冒名顶替”等案件为例[J].档案学通讯,2022(03):80-86.

[17]具体参见“河北涉县人民法院(2020)冀0426行初23号”.

[18]具體参见“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3民终1958号”.

[19]石开.实行干部人事档案“统存统管”的实践分析[J].浙江档案,2017(06):59.

[20]王怡飞.档案造假行为的原因及解决的对策[J].大庆社会科学,2020(02):127.

[21]参见:http://opinion.people.com.cn/n1/2017/0526/c1003-29300949.html人民网“警惕档案造假要从基层抓起”2017年5月26日.

[22]陆庆华.“杜绝档案造假违法行为”路在何方?——必须让档案造假违法成本大于其预期收益[J].兰台经纬,2018(09):85.

[23]戚会转.加强档案规范化建设,促进档案法治化管理[J].兰台内外,2021(23):20.

[24]Intaek,Kim,An,Dae Jin,Rieh,Hae-young.Intelligent Records and Archives Management That Applies Artificial Intelligence[J].Journal of Korean Society of Archives and Records Management,2017(17):225-250.

[25]陈辉,于元元.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新思维——《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意蕴解析[J]档案学研究,2019(04):30.

(作者单位:安徽大学 商艺涵,博士,助理研究员;夏军营,,  来稿日期:2022-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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