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1982年,我国将计划生育作为基本国策,有序开展计划生育工作,此后便一直严格执行“一对夫妻只生一胎”的政策。但随着出生人口的逐年减少、老龄化加深及随之而来的其他社会问题,我国开始对计划生育政策逐步进行调整,并逐步开放生育。2013年公布实施“单独二孩”政策;2016年实施“全面二孩” 政策,我国经历了由“单独二孩”到“全面二孩”的政策转变;2021年8月20日,根据第13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意见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开始施行,国家首次提出了三孩政策。在这样的政策转变下,育龄妇女的生育水平和具体状况也随之发生变化。本文以河南省为例,通过对一般生育率、年龄别生育率和总和生育率等指标进行计算,分析在生育政策转变下的河南省育龄妇女生育状况。研究发现,生育政策的转变能在短期内带来政策效应,出现暂时的“生育堆积”,但从长期来看无法阻止生育率的持续下降。
关键词:生育政策;河南省;育龄妇女;生育率
一、生育政策的转变历程
(一)严格的计划生育阶段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由于在战争中失去众多同胞,我国人口较少,因而这一时期为促进生产力重组,对人口增减无政策性的明显方向,新生人口数不断增加。[1]在此种无序增长下,随着我国第一次新生人口高峰到来,过多人口带来的问题开始凸显,人口数量的快速增多明显导致众多人口社会问题的出现。为缓解人口与资源环境的压力,1955年3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控制人口问题的指示》,提出当下开始要适当节制生育;1982年将计划生育作为基本国策,同年12月写入宪法。而计划生育的主要内容为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从而达到有计划地控制人口的目的。据统计,1970年我国人口出生率为33.4‰,2012年下降至12.1‰;1970年人口自然增长率为25.8‰,2012年下降到4.95‰,为当时世界平均水平的50%;1970年妇女总和生育率为5.8,2012年下降到1.5—1.6,属于发达国家的平均水平;1970年我国出生人口2739万人,净增2321萬人;2012年出生人口1635万人,净增669万人。
(二)生育政策转变阶段
随着严格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我国人口快速增长态势得到了有效抑制,但严格的计划生育政策不够友好,且生育负担较重,导致在政策实施后期人们的生育意愿和生育行为脱节,实际生育数量低于生育意愿,随之产生新的人口问题和社会问题层出不穷:人口老龄化及其带来的养老就业问题、受到重男轻女思想而持续走高的出生性别比,以及独生子女家庭增加带来的社会风险等,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造成了巨大隐患。[2]在新的发展形势下,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我国开始实施“单独二孩” 政策,即夫妻有一方是独生子女,第一胎非多胞胎,就可以合法生育第二胎;2016年公布实施全面二孩政策;2020年6月3日,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提出,提倡一对夫妻(含再婚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根据社会需求再次调整生育政策,力图构建有效促进生育的政策环境。
(三)较为宽松的生育政策环境的出现
根据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2020年我国出生人口下降到1200万,总和生育率为1.3。人口处于低速增长态势,同时老龄化程度加深,预计“十四五”(2021—2025年)期间将进入中度老龄化阶段;2035年前后进入重度老龄化阶段。在这样逐年加剧的人口压力下,我国的生育政策也在不断发生转变。能够看出,生育政策由传统的严格把控的计划生育逐渐转变为满足相关政策下的放开生育,再到当下的全面二孩及三孩政策,我国的生育政策环境已经发生了巨大转变。[3]传统的严格政策环境逐渐开放为较为宽松的政策环境,以期通过构建良好的生育政策环境来鼓励生育,缓解当下面临的新的人口问题。根据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与201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数据相比,我国0—14岁、15—59岁、60岁及以上人口比重分别上升了1.35个百分点、下降了6.79个百分点、上升了5.44个百分点。在这样的大环境转变下,妇女的生育水平是否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为探究此内容,下文将以河南省为例,整理历年育龄妇女一般生育率,通过对一般生育率、年龄别生育率和总和生育率等指标进行计算,从而分析出在生育政策转变下的河南省育龄妇女生育状况。
二、计划生育政策转变下妇女的生育水平
(一)一般生育率
根据河南省统计局数据,河南省一般生育率在2007年(42.23‰)至2011年(27.97‰)为下降趋势;2011年至2013年(37.67‰)出现短暂回升,此后缓慢下降至2015年(32.73‰),并从2016年(35.18‰)再次出现上升趋势。其中,一般生育率最高的年份是2018年,为42.37‰;最低的年份是2011年,为27.97‰。同时,在一般生育率的变动中能够发现,生育主体主要集中在20—24岁、25—29岁的育龄妇女中,30—34岁的育龄妇女紧随其后,生育率较为低下的则是45—49岁育龄妇女。
(二)年龄别生育率
不同年龄段的妇女在生育行为上也有着显著差异。在2007年以前,20—24岁育龄妇女的一般生育率远超25—29岁育龄妇女的一般生育率。2007年以前,20—24岁的育龄妇女一般生育率维持在120‰左右,之后则逐步下降,最终在65‰—70‰之间波动;25—29岁的育龄妇女在2007年之后则在80‰—100‰之间波动。根据政策背景,在2007年前后,我国处于较为严格的计划生育控制环境中,政策规定已婚妇女在24周岁以上或晚婚妇女(23周岁以上)怀孕生育第一个孩子即为晚育,因而在普遍提倡晚婚晚育的政策背景下,生育主体的年龄向后推迟到25—29岁;2016年我国实行普遍二孩政策,在开放生育的政策背景下,妇女的生育率势必会发生改变。在这一年后,除去20—24岁育龄妇女,其他年龄组育龄妇女的一般生育率均有较为明显的回升。其中,25—29岁年龄组较之2015年回升了5个千分点;2017年较之2016年回升了8个千分点;2018年较之2017年回升了近15个千分点,达到了104.86‰。
(三)总和生育率
根据河南省历年育龄妇女的一般生育率状况,2007—2019年,河南省的总和生育率处于波动状态,平均为1.31。2007—2008年的总和生育率在1.5—1.6之间。此后历年的总和生育率呈现下降趋势,而在2016年开始逐步回升。2016年是全面二孩政策实施的第一年,总和生育率为1.177,2017年则为1.261,2018年则是1.463,是自2008年以来的最高点,可见总和生育率的转变受计划生育政策的影响较为明显。整体而言,河南省2009—2019年10年间的总和生育率始终低于1.5,最低为2011年,总和生育率低于1,为0.965。
从分孩次总和生育率来看,河南省的孩次生育率差别较为明显。第一,一孩总和生育率变动较大,在2011年和2013年出现了较为剧烈的变动,一孩总和生育率基本在0.5—0.9之间,平均为0.734左右;较高年份分别为2007年和2008年,一孩总和生育率最高为2007年的0.979,并未有生育堆积现象;第二,二孩总和生育率平均为0.506左右,在2013年后出现缓慢上涨趋势,有2个年份的二孩总和生育率在0.6以上,分别为2017年的0.616和2018年的0.699。从二孩总和生育率来看,全面二孩政策在河南省有较为明显的政策效应,甚至在2017年后,二孩总和生育率反超一孩总和生育率。
结合生育政策的转变背景,随着2014年单独二孩政策及2016年全面二孩政策的逐步实施,由于生育年龄的限制,部分高龄育龄妇女为满足政策要求,会在政策出台后的短时间内进行生育,从而形成生育堆积效应。[4]2014年、2016年、2017年和2018年,二孩和三孩的总和生育率上升,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单独二孩政策和全面二孩政策的累进实施下形成的生育堆积现象(详见表1)。
三、分析與结论
本研究基于2007—2019年河南省育龄妇女生育数据,通过一般生育率、年龄别生育率和总和生育率三个指标,分析了在生育政策转变下的河南省育龄妇女的生育状况及其变化趋势,并重点研究了全面二孩政策对河南省育龄妇女生育水平的影响水平和影响机理,从而得出以下结论:
在二孩政策出现之前,河南省的生育率呈持续下降趋势,2007年的总和生育率为1.538,2009年降至1.3左右,2011年甚至跌破1。这些数据的背后是我国在当时对生育的严格把控,大部分家庭只允许生育一个子女,违反者会受到极其严厉的处罚。在这样严格的生育环境下,作为人口大省的河南省生育收紧,加之提倡晚婚晚育,生育主体的年龄向后延迟。[5]同时伴随经济社会发展,女性受教育水平提高,女性意识觉醒,婚育年龄不断向后推迟。结合此时的政策背景,少子化加剧,老龄化逐渐成为我国人口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问题。
全面二孩政策实施之后,根据河南省总和生育率发现,虽然2016—2018年的生育率出现了短暂反弹,但在2019年又骤然下降至1.257。这一变化说明,生育政策通过约束生育数量从而影响生育水平的目的难以实现,即使它能够在短期内带来政策效应,出现暂时的“生育堆积”,但也无法从根本上阻止生育率的持续下降。也就是说,我国的人口当下已经处于一个比较稳定的状态,而这种状态的出现不仅受以往计划生育政策影响,更是国家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经之路。[6]在政策新发布的短时间内,生育水平受到政策影响,从而在短时间内出现波动,但随着时间变化会逐步调整至社会真正的生育水平。可见,生育政策的变化对具体生育状况和生育水平难以产生长期影响,仅仅依靠政策调整来促进生育难以为继。
四、总结
河南省当下所面临的低生育率问题实际上是目前整个中国遇到的挑战的缩影,育龄妇女生育率持续下跌,甚至结婚人数也在逐步减少,由此带来的少子化正在不断加剧中国的人口老龄化。近期三孩政策的出台,生育数量友好已经在政策层面得到了一定保障,但在社会层面上,影响生育的因素仍然很多,仍需不断完善并提出有利的社会政策和措施,以促进生育友好社会的构建。2021年11月27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规定,在子女年满三周岁前,每年应当分别给予夫妻双方十日育儿假,育儿假期间视为出勤。这些与生育政策配套的家庭政策体系构建无疑是有效促进生育的重要举措。在这一层面上可以借鉴比我们更早步入老龄化社会的西方发达国家,这些国家在鼓励生育的过程中提出的生育福利理论及生育友好型社会建设实践都能为我们所用,努力完善有利于生育的社会经济政策和营造友好的生育文化氛围。
参考文献:
[1] 张正云.中国生育政策的差异性研究[D].长春:吉林大学, 2016.
[2] 刘华,钟甫宁,朱晶,等.计划生育政策影响了出生性别比吗?:基于微观行为主体的考察[J].人口学刊,2016,38(4):5-16.
[3] 石智雷,吕婕.全面二孩政策与流动人口生育水平变动[J].人口研究,2021,45(2):13-29.
[4] 宋健.宽松生育政策环境下的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J].人口与计划生育,2018,(5):13-16.
[5] 薛君.适度生育水平与生育政策调整[J].人口与社会,2018, 34(3):72-80.
[6] 尹文耀,姚引妹,李芬.生育水平评估与生育政策调整:基于中国大陆分省生育水平现状的分析[J].中国社会科学,2013,(6): 109-128+206-207.
作者简介: 张召楠,女,汉族,河南南阳人,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人口政策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