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军
遗嘱继承,指自然人以遗嘱的方式将个人合法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的法律制度。
有些父母认为,自己只有一个孩子,将来所有财产都是孩子的,还立什么遗嘱?既没必要,听起来也很不吉利。那么,独生子女一定能够顺利继承父母的全部财产吗?来看以下案例。
案例一?小王的爸爸去世了,没多久,他的妈妈也去世了。但当小王去房管局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却遭到了工作人员的拒绝。原来,小王的爸爸去世时,小王的奶奶还没有去世,因此,爸爸的遗产应当由小王、小王的妈妈、小王的奶奶共同继承;当小王的奶奶去世后,她所继承的那部分遗产又将由她的子女,也就是小王的姑姑、叔叔来继承。这就导致小王的妈妈去世后,原来登记在小王父母名下的房屋已经不单纯只是他们的财产,小王如果要顺利过户,除非得到他的姑姑、叔叔放弃继承的声明,而如果小王的姑姑、叔叔不放弃,那小王可能将面对一场旷日持久的亲情拉锯战。
案例二?李女士的父亲很早就去世了,李女士一直由母亲独自抚养长大。后来,李女士发现自己和丈夫性格不合,丈夫还有家暴倾向,于是决定和丈夫离婚。处理离婚手续期间,李女士的母亲突发心脏病离世,母亲生前有套房子,这时,这套房子该怎么继承呢?根据《民法典》婚姻编的相关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本案中,李女士的母亲没有留下任何遗嘱,这意味着李女士母亲的这套房子将由李女士和丈夫共同继承。想到母亲的房子要被自己不再爱的人分走一半,李女士的心情非常复杂。后来,在双方亲人和律师的调解下,李女士夫妻达成调解,各让一步,事情得以圆满解决。试想,如果李女士的母亲生前立有一份有效遗嘱,写清楚将来这套房子只归自己女儿一方,与她的配偶无关,那么李女士就没有那么多烦恼了。
遗赠是指自然人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并于其死后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遗赠属于遗嘱的特殊形式。那么,它和遗嘱有哪些区别呢?我们还是通过案例进行解释。
俗话说:“隔辈亲,亲在心;隔辈亲,连着筋。”“隔辈亲”的现象在生活中普遍存在,很多老人想通过立遗嘱的方式让自己的孙子(女)继承自己的财产,但是通过遗嘱,孙子(女)就能继承祖辈的遗产吗?小钱是爷爷一手带大的,祖孙两人感情很好,疼爱孙子的爷爷想为他留下点财产,于是就写了一份遗嘱,还专门做了公证,决定自己名下所有的财产都由小钱一人继承。后来,钱爷爷去世了,小钱一直忙于爷爷的后事和自己的工作,没想到半年后,小钱的姑姑将他和他的父亲告到了法院,要求继承小钱爷爷的遗产。小钱认为,自己有爷爷留下的公证遗嘱,姑姑的要求不合理。法院却判决爷爷的所有遗产将由小钱的姑姑和父亲来继承。这是为什么呢?
原来,钱爷爷生前立的那份“遗嘱”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遗嘱,而是遗赠。上文说到,法律上的遗嘱所适用的对象是法定继承人,而法定继承人里不包括孙子(女)和外孙子(女),所以,孙子(女)和外孙子(女)不能直接适用遗嘱继承。而接受遗赠需要履行一个程序,就是受遗赠人(如案例中的小钱)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做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这一点和遗嘱继承完全相反。比如,儿子继承父亲的遗产时,儿子不需要作任何表示,法律通常默认儿子已接受继承;除非儿子要放弃继承,才需要作明确表示。因此,明确遗嘱的性质,并及时履行相关的继承程序非常重要。
立遗嘱是不是必须要做公证呢?其实,不完全是。《民法典》里规定的遗嘱形式有六种。
第一种是自书遗嘱。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第二种是代书遗嘱。由遗嘱人口述,他人代为书写、记录的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本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三种是打印遺嘱。打印遗嘱是指使用电脑、打印机等设备打印出的遗嘱。打印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的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四种是录音录像遗嘱。录音录像遗嘱是指用录音录像设备录下遗嘱人的口述遗嘱或带有肖像的口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且全程不得中断,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姓名、肖像和年月日。
第五种是口头遗嘱。口头遗嘱是指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以口头方式设立的遗嘱。口头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形式或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所谓的“危急情况”,通常指遗嘱人生命垂危、突遇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战争等。
第六种是公证遗嘱。《民法典》出台以前,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也就是说,以前,如果一个人立了好几份遗嘱,那么有公证遗嘱的,以公证遗嘱为准。现在,《民法典》取消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在同时存在几份遗嘱且内容不一样的情况下,一般以最后的、时间最新的那份遗嘱为准。
既然法律规定了以上六种遗嘱形式,所以只要符合这些形式要件,内容合法,遗嘱就应该有效。可为什么在很多案件中,有的遗嘱却被认定为无效呢?原来,订立一份有效遗嘱,还有很多注意事项。
第一,遗嘱人必须要有订立遗嘱的能力。订立遗嘱时,遗嘱人可以身体有疾病,但精神要正常、智力要健全、头脑要清醒,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的内容必须是他的真实意思的表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第二,受欺诈、受胁迫订立的遗嘱,伪造的遗嘱无效。
第三,遗嘱如被篡改,篡改的内容无效。
第四,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国家、集体或他人的财产,该部分遗嘱无效。
第五,多种遗嘱都需要见证人,而以下几种人是不能作为见证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如处于醉酒状态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继承权的丧失,是指因发生法定事由,依法取消继承人继承权的资格。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3.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其中,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均可确认其丧失继承权。是否“情节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
4.伪造、篡改、隐匿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继承人伪造、篡改、隐匿或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5.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
继承人有上述1、2所列行为,已经上升为刑事犯罪,性质恶劣,虽被继承人以遗嘱形式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但依旧确认遗嘱无效,并确认该继承人丧失继承权。这种丧失是一种绝对丧失,永久丧失,不可恢复。继承人虽有上述3、4、5所列行为,但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这也算给继承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需要注意的是,继承人对于某一被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并不影响其对其他被继承人的继承权。同时,继承权的丧失对继承人的直系血亲亦发生效力,即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直系晚辈血亲不得代位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