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性权力视角下的大国数字贸易规则博弈

2023-05-30 08:31余南平栾心蔚
国际展望 2023年3期

余南平 栾心蔚

【关键词】  数字贸易规则  数字权力  大国博弈  技术政治化

【作者简介】  余南平,上海市决策咨询基地/余南平工作室、华东师范大学政治与国际关系学院教授(上海  邮编:200062);栾心蔚,华东师范大学政治与国际关系学院硕士研究生(上海  邮编:200062)

【中图分类号】 F74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1568-(2023)03-0015-20

【DOI编号】 10.13851/j.cnki.gjzw.202303002

数字经济的竞争是当今国际政治经济博弈最重要的内容。数字贸易的迅猛发展加剧了各经济体对数字贸易国际规则制定权的争夺。由于对数字经济的界定比较模糊,数字贸易规则的制定还处于探索阶段,但应重点关注以下三个趋势。首先,数字贸易规范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并存,文本原则与关注点各有不同,趋同点与分歧点并存。 以WTO为基础的多边框架已明显滞后,面临着来自更具灵活性与通融性的区域及双边协定的新挑战,数字贸易的非标准化特征突出。其次,数字贸易规则基本呈现三极格局,美、中、欧基于自身利益确定了不同的规则推动路径, 以各自主导的协定框架塑造未来的数字贸易治理,使数字贸易规则呈现竞争性特点。再次,新的地缘经济和地缘政治也塑造着数字贸易政策。 数字贸易通过数字经济价值链嵌入国家间的博弈,进而推动国际权力结构与范式的转变。

总体而言,数字贸易规则制定已经成为当今国际经贸政策和贸易谈判的一个关键且紧迫的议题。旧规则对新兴数字贸易模式已不适用,而围绕新的数字贸易规则的制定,必将展开基于数字权力的政治博弈,使数字经济领域的全方位竞争愈发激烈。

一、全球数字贸易规则制定中的结构性权力分析

虽然传统的贸易规则制定也存在主导性行为体,但是数字技术的发展使传统国际体系内的结构性安排产生了新变化,进而衍生出新的结构性权力。这凸显了对结構性权力学说进行修正的必要性,也有利于我们更好地认识数字技术对结构性权力的影响。

(一)数字技术推动国际贸易结构性权力变化

苏珊·斯特兰奇在20世纪80年代创造性地提出了“结构性权力” 概念。相较于传统的权力概念,结构性权力在强调权力资源的基础上,更加注重塑造权力运作的环境和条件,从而更好地确保权力施行的动态结果。同时,数字贸易在形式和内容等方面都有别于传统的实体贸易。一是数据在传统商品和服务的交付中发挥作用的同时,其本身也具有内在价值;二是数字技术与数据融合贯穿于对生产、金融、安全三大结构的塑造中,增加了不同结构之间的相互依赖和转化途径,也加强了彼此的相互贯通和相互支持。因此,分析数字贸易规则中的结构性权力生成和作用机制,必须对斯特兰奇的结构性权力框架进行新的修正(见图1)。

图 1  数字贸易规则制定中的结构性权力分析框架

第一,数字贸易规则塑造贸易结构,即国际贸易的内容、流向和条件。贸易结构与生产、安全、金融、知识这四大结构形态的变化高度关联。贸易内容涉及数字贸易的定义和范畴,也包括各国数字贸易中各类商品和服务的实际构成;贸易流向通常代表着进出口的占比,而对于数字贸易来说,贸易流向还包括数据的跨境流动,与生产、金融和安全结构都密切相关;贸易条件,一方面涉及一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要求,另一方面涉及数字服务税,又与生产、知识结构挂钩。以上几方面内容是制定数字贸易规则的焦点问题,世界各国根据各自优势,通过不同的数字贸易协定来维护自身利益。

第二,数字贸易的特殊性在于其附带的数字技术,对数字贸易规则制定的主导权也附带了对数字技术和基础数据的把控或封锁,从而影响和重塑“知识结构”。不同于以往的是,第四次工业革命中以数字技术为代表的“知识结构”权力,被深刻地“物化”到各类产品和服务中,并嵌入和影响生产、安全、金融结构。

第三,四大结构性权力和数字贸易制定权是双向互动、相互强化的,即世界各国通过对生产、安全、金融和知识结构的自我塑造,在数字贸易规则制定中形成了结构性权力,而通过数字贸易规则的制定又可以进一步强化各国家行为体在各大结构中的结构性权力,从而形成一个数字结构性权力强化的闭合体系。

(二)数字技术推动知识结构变革

数字技术是知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知识结构自身变革的最重要因素,而数字贸易规模扩大则加快了结构性改变。如果一国能够保障自身的技术垄断地位不受竞争威胁,那么就更容易维持并加强其在知识结构中的权力。因此,数字技术强国往往利用贸易进出口管制措施来充分运用技术/知识权力,从而强化自身的竞争优势。需要指出的是,知识结构性权力的获取往往不是通过强制手段,而是基于一种技术领先形成的系统性认同。对应到数字贸易领域,其体现为数字贸易规则制定中的技术话语权。基于数字技术和数字贸易发展的优势,一国可以按照自身利益对标准、规则进行规范性设定,并将其延伸至其他各种结构中。例如,通过数字安全能力与数字技术军事化应用来提升安全能力和水平,通过提升数字贸易能力及优化国际产业分工而提高生产地位,掌握数字支付权力从而强化金融优势。因此,在数字贸易中,通过数字产业与数字技术掌握知识结构性领导权的国家,可以通过规则制定而充分运用数字权力。

(二)数字技术改造生产结构

生产结构涉及劳动组织形式和产品本身。直观来看,数字技术以及数据本身作为数字贸易的内容,是数字贸易中的重要标的物,进而直接塑造生产结构。数字技术通过技术性基础设施嵌入和数据服务对生产结构和流程进行全方位控制和改造,创造了更多物质财富与数字财富。由于作为生产资料的数据可批量快捷复制,而产品边际成本几乎为零,收益可持续递增,因此数字大国具有自我强化甚至实现技术垄断的可能,也拥有了马太效应下的新生产性权力。此外,数字技术推动的数字贸易对生产结构的影响还可以通过全球价值链中国家角色的再分配和地位转换进行传导。 数字技术不仅创造了新的经济增长点,而且直接扩展了前端和后端的服务范围和产品复杂度,提高了产品和服务的附加值,并影响数字产业发展的对外依赖程度,从而决定了国家在全球数字价值链中的地位和角色。

(三)数字技术决定安全结构

数据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方面。数据的交互使用与跨境流动对于产业数据安全、公共数据安全、网络安全、军事安全都具有潜在威胁,斯特兰奇也曾论及安全的提供是否受到以及如何受到技术革新的影响问题。 各行各业的海量数据是国家经济和社会运行的底层信息,通过高水平算法的大数据分析完全可以动态掌握他国机密。同时,数字经济发展中平台经济对用户及周边环境的数据采集和获取也产生了大量敏感数据。一旦国家间发生冲突,这些数据如果通过网络泄露出去或被AI算法利用,则将对国家安全产生严重威胁。由于数字经济发展水平和技术能力代差的存在,无论是数据生产和数据控制,还是数据监控与不透明的算法都会存在结构性不平等,而这种不平等带来的数据能力差异又会扩大各国家行为体之间结构性权力的不对等。简言之,在数字技术迅速发展和军民技术融合的时代,安全结构性权力在一定程度上掌握在拥有数据和算法优势的国家手中。数字技术越领先,获取和控制的数据量越大,国家对自身数据的保护力和控制力就越强。因此,数字与数据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国家安全,也决定着国家能够在多大程度上运用这种数字权力。

(四)数字技术变革金融结构

相较于数字贸易本身,以数字技术为支撑的数字金融是金融结构变化的重要推手。目前,全球大型金融机构正在积极拓展区块链应用场景,并在跨境支付、供应链金融、贸易金融、普惠金融等领域实现应用。在数字经济与传统金融深度融合的背景下,数字技术的优势可以扩大融资渠道與融资规模,并对中小微企业发展产生积极影响。构建了发达的数字支付和结算体系的国家和非国家行为体,通过整合数字技术业务并进行流程再造,使国家和企业获得信贷和资本积累的能力明显增强,也被赋予了更多金融结构性权力。与此同时,技术和法规标准的差异为不同支付系统和市场之间建造了隐形围栏,通过知识结构割裂了国际金融结构。由此,国际支付服务的数字提供商在各自运营领域形成了一定程度的权力垄断,并对未来国际贸易中的数字结算体系产生深刻影响。

此外,数字经济的发展势必加快货币数字化进程。在国家信用的背书下,数字货币对国家捍卫数字主权和货币地位具有战略意义。 目前世界主要国家都在努力抢占数字货币发展先机,积极设计本国数字货币方案, 保护本国的加密资产和保留更多的数字弹性,借此提高本国货币的国际地位。然而,如何解决数字金融带来的网络安全和隐私风险并建立一个标准数字金融体系,在很大程度上依赖数字货币技术先行国。由此可见,数字技术在变革金融结构的同时,也与生产、安全结构紧密结合,形成了辐射式的结构性权力,并使技术政治化得以强化。

二、基于结构性权力的数字贸易规则博弈的焦点

技术推动下的数字贸易引发了全球经济形态的结构性变化,挑战了现有贸易规则并创造了对新规则的需求,数字贸易规则越来越成为各国实现自身经济和贸易目标的工具。因此,各国依托各自的数字技术优势,围绕数字贸易规则展开博弈。

(一)对数字贸易概念界定的差别与竞争

对数字贸易概念和范畴的界定直接关系到世界各国对数字贸易的评估与计算。基于数字经济发展阶段的特点,美国是将数字问题纳入国际贸易体系的关键发起者,并最早对数字贸易做出了官方界定。在数字贸易的发展中,美国多次调整数字贸易范畴,先后经历了从窄到宽再到窄的变化(见表1),而这与美国的数字贸易优势及其所面临的竞争态势高度关联。

此外,还有一种主流观点认为,数字贸易包括数字订购/交付贸易、以平台为媒介的服务贸易,即将跨境电子商务也纳入数字贸易范畴。 这种认识符合广大数字技术相对较弱国家的利益。然而,伴随近年来中国数字经济发展和核心技术的迭代升级,中国也正逐步将数字贸易的范围收窄。《中国数字服务贸易发展报告2018》中剔除了货物贸易的数字化;在《2020年中国数字贸易发展白皮书》中,数字贸易也仅指涉及数字服务的贸易。 对数字贸易范围的界定也会推动数字强国进一步巩固核心技术,继续拉大全球数字鸿沟。

(二)数据本地化与跨境流动的纷争

数据本地化规则可用于控制贸易流动和获取外国数字产品。世界各国的数字产业发展现状特别是国家在全球数字价值链的地位决定了其对数据跨境流动的开放程度和管控差异。

美国将跨境数据流动自由化作为其推动数字贸易议程的关键目标之一,反对对跨境数据流动进行任何限制。美欧双方虽然曾签订了《安全港协议》和《隐私盾协议》,但都未能阻止美国公司对欧洲国家公民数据和隐私安全的侵犯。 而从协议规则的设定来看,作为“数据吸收国”的美国在跨境数据流动的控制中占据强势地位。2018年,美国出台了《澄清域外合法使用数据法案》(CLOUD法案)。该法案企图通过单方面设置数据访问和使用权限,突破全球数据本地化的政策限制。

欧洲始终重视保护个人数据和隐私。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只允许欧洲个人数据完全自由地流动到其标示为“适当”的国家,而且企业必须遵循特定协议将数据转移到其他国家,这成为欧盟控制数据存储和流动的一种软性工具。欧盟的《数字服务法》(DSA)和《数字市场法》(DMA)进一步强化数据共享的监管权力,将数据监管矛头直指美国科技巨头。从原则角度看,欧盟始终强调任何数字贸易协定的谈判都以不挑战欧盟现有或未来的有关个人数据和隐私保护的法律为前提。

中国的跨境数据流监管是互联网主权的代表性实践。 具体而言,中国的法律和法规要求所有运营商在中国收集的重要数据在跨境前必须接受安全评估。 这既是出于经济和技术发展的现实需要,也是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的需要,更是发挥数据作用建设网络强国的举措。中国坚持以主权原则划定本国境内数据流动的管辖边界,这种诉求代表了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三)软件源代码开放与数字知识产权保护

源代码开放本身涉及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软件开发者可能面临不公平竞争,某些代码及算法还可能涉及商业机密和国家安全。因此,禁止强制披露软件源代码的贸易规则显然符合数字产业发达国家的偏好,而分歧则主要存在于允许强制披露的特殊情形设定上。在WTO框架下的GATS总体认为强制披露源代码属于“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的情形。 而由美国及日本主导及推动的TPP/CPTPP关于数字贸易规则设定的原则明确禁止强制披露源代碼,仅规定了极少数例外情形。在美国参与的《美墨加协定》(USMCA)中,关于强制披露源代码措施的限制更为严格。在《美日数字贸易协定》(UJDTA)、《欧盟与日本经济伙伴关系协定》(EU-Japan EPA)等RTA中均规定禁止要求转让或访问源代码,不得将公开源代码作为本国市场的准入条件。拥有众多创新型高科技公司的美国将强制公开源代码视为数字贸易发展的障碍,反对公开源代码实质代表的是强制性技术转让,并试图将该模板移植到WTO多边谈判中,使之成为一种新的知识产权保护手段,以维护自身的数字主导地位。由于发展中国家的数字技术自主创新能力不足,所以较少在WTO谈判中提出关于源代码的解决提案,其受关注程度有限。而中国出于维护国家安全的考虑,要求某些关键设备和产品披露源代码的主张,也已经引起美、欧企业的担心。在美国不断推广美式数字贸易模板的背景下,目前软件源代码已经显现“闭源化”的倾向,而这将进一步强化美国数字巨头的垄断优势并扩大美国数字贸易的绝对顺差。

(四)电子传输关税和数字服务税收主导权

税收政策直接影响数字贸易的利益分配和全球数字价值链的分工。根据联合国贸发会议(UNCTAD)的统计,如果对电子传输免征关税,那么发展中国家受到的损失最大,相对而言美国则是最大的受益者。 虽然中、美、欧三方都反对针对电子传输和传输内容征收关税,但是各自的立场仍有差别。其中,美国的反对态度最为坚定,欧盟也倾向于坚持“明确禁止”的立场。 中国主张在WTO框架下“暂时性”免征电子传输关税,但保留调整相关做法的权力。

数字税收框架反映了数字化和全球化发展背景下国际税基的分配格局。当前关于数字税的博弈主要集中在美欧双方,中美立场则有所接近,都没有明确提及国内数字服务税。欧盟认为数字经济的价值创造和纳税地存在明显脱节和不匹配的情况,对企业征税需要考虑域内用户对利润创造的贡献。2021年OECD/G20包容性框架下的136个辖区就“双支柱”方案达成初步共识,然而由于各国跨国公司数字市场占有率的显著差异,欧美对两个支柱的选择和实施进程持不同立场。 此外,2022年7月欧盟理事会通过了《数字市场法》,该法作为欧盟反垄断的工具削弱了美国互联网巨头在欧洲境内的“垄断性存在”,努力将美国巨头攫取的欧洲红利留在欧洲。

虽然中、美两国在数字税的征收上立场基本保持一致,但中国的数字企业发展更多依托巨大的国内数字消费市场。在美国科技巨头中,谷歌、脸书等公司在中国国内没有开展业务,而苹果等公司则按照实体商业形式在中国纳税,不存在税基侵蚀的问题。同时,考虑到中国数字贸易的优势更多依赖于以自身制造业为基础的电子商务,因而中国对于在未来是否开征电子传输关税和数据服务税的态度有所保留,这是基于自身市场结构特点的考虑。

三、全球数字贸易规则实践与结构性权力运用

除了数字贸易规则的制定与结构性权力之外,数字贸易合作框架的选择也对维护国家的数字贸易利益至关重要,一国的选择必然意味着其在该贸易框架中占据主导性的地位或拥有更多的结构性权力,并能够凭借该框架进一步发展、壮大数字贸易,进而获取更多的结构性权力,推动形成良性闭环。因此,不同的数字贸易框架间的竞争不仅体现在规则、条款、诉求的差异上,而且本质上体现在国家间数字权力的竞争与运用,并同时反映在全球、区域与双边数字贸易框架合作中。

(一)WTO——全球性数字贸易框架的停滞

在新兴数字贸易领域,WTO现有文本表述和规则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明显滞后于全球数字经济的发展现实,也未能为全球数字贸易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制度和规则支持。而多哈回合谈判的停滞也使全球服务贸易面临的许多难题处于搁置状态,相关的数字贸易协议谈判更是进展缓慢,分歧较大。相比之下,双边/多边区域性贸易协定具有更高的灵活性和更为广阔的谈判空间,成为规则制定的新的重要阵地,在填补全球数字贸易治理框架空白的同时,也为技术领先者提供了先行先试的机会。

(二)USMCA——美国实现数字权力的首要阵地

2018年《美墨加协定》确定了一套相对完善的知识产权和数字经济规则,是迄今为止世界上最深入和全面的电子商务区域贸易协定之一,也是最能代表美国对数字贸易核心诉求的区域贸易协定。USMCA取消了“自由贸易”的提法,并特别突出了美国在协定中的主导地位。 由于北美三国经济实力悬殊,USMCA体现出明显的中心—外围权力分布格局。其中的“毒丸条款”严格限制缔约国与协定外他国的缔约权,而这一条款被广泛解读为旨在配合美国孤立中国的战略目标。 在续约问题上,该协定要求在USMCA生效后的六年内要重新接受评估,这集中反映了美国的数字贸易大国地位及其对首要贸易阵地的掌控。

此外,USMCA还规定数字平台不应对第三方发布的内容负责,数字平台有权删除第三方发布的信息,禁止征收对美国科技企业造成歧视的数字服务税。这一规定显然维护了美国企业的创新技术和数字领先地位,体现的是美国对核心商业利益的关切。然而,除了USMCA和UJDTA外,其他贸易协定都没有规定数字平台对第三方发布的内容免责,也没有禁止数字服务税。UJDTA更是进一步增加了数字产品知识产权保护、密钥非强制性转让等条款。这体现了美国对其数字平台强大优势的运用和巩固,并力图将美国科技公司的强势存在贯穿到对他国的数字贸易自由化谈判中,进一步加强美式模板对制定全球数字贸易规则的影响。

(三)RCEP——中国参与的包容性发展贸易框架

作为当今世界最大的自由贸易区,RCEP对中国的战略意义尤为重要。面对美式、欧式数字贸易模板在全球范围内的逐步推广,中国在RCEP中坚持的立场得到众多发展中国家的支持,以特有的包容性促进了数字贸易发展共识的达成。

目前,由于RCEP大部分成员国都处于电子商务发展初期,在数字贸易存在争议的敏感议题上,如源代码开放、非歧视待遇等,RCEP尚未设置明确的规则条款,在数据存储上的态度也更为谨慎。而在跨境数据流动方面,RCEP允许成员国在遵循非歧视原则的基础上对其他国家进行监管。相对于美式模板,RCEP在跨境数字贸易和数据流动方面的条款要宽松得多。 因此,RCEP在敏感議题上的软性约定,使成员国在面对数字贸易和数据流动采取限制性措施时有较大的回旋余地。而这个共识的达成实际上是成员国对国家间数字鸿沟客观现实的认识和提出的务实解决办法,同时也有利于中国在该协定中发挥建设性作用。

(四)GDPR——欧盟数字贸易的谈判起点

《通用数据保护条例》是欧洲强化数字主权的重要手段,它试图确保欧洲能够获得更多的数据,并为公民和企业的数据提供更多保护。 同时,GDPR为欧盟提供了一个控制数据流动的强大工具,并通过“布鲁塞尔效应”将欧洲标准投射到世界各地。 这充分体现在目前欧盟与日本、英国、韩国等国的双边FTA谈判中,以促进第三国数据规则与欧盟的进一步趋同。

欧盟试图将GDPR定位为全球数据保护标准。越来越多的证据表明,以欧盟GDPR为代表的欧洲数据保护法律框架正在被其他国家视为数据保护立法的典范。 欧洲法院对Schrems II的判决再次提高了欧洲数据保护类法律在世界上的影响。 随着《数字服务法》和《数字市场法》等的实施,欧盟对国际数据传输的限制将进一步加强。这种以个人隐私基本权利保护为基本原则的模式正深刻影响着欧盟数字贸易治理,已经成为欧洲实现战略自主的重要工具,并有助于寻找一个独立于中、美的平衡点。

然而,欧盟数字产业的短板正在制约其对数据和隐私的保护。目前,在欧盟参与的FTA谈判中,强调个人数据保护而不是推动跨境数据传输便利化的倾向正在发生转变。例如,在欧盟与日本的FTA中,要求双方在协定生效之日起三年内重新评估是否需要纳入数据自由流动的条款。 而欧盟与新加坡的FTA也证实了互联网信息自由流动的重要性。 另外,欧盟与英国的FTA则禁止数据本地化,要求各方确保跨境数据流动,以促进数字贸易。 这些改变均表明,欧盟坚持隐私保护的数据监管条例已经受到数字市场竞争的严峻挑战,但基于维护数字主权的考虑,数据保护仍将是欧盟在数字贸易谈判中坚持的主要原则。

(五)DEPA——其他力量推动下的新机遇

新加坡、智利、新西兰于2020年6月签订《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标志着数字贸易国际规则进入专项条约的新时代。 DEPA的规则有实质性创新,涉及人工智能、金融技术等新兴领域和技术模版,并将传统议题向前推进了一大步。DEPA禁止数据本地化,还承诺通过开放政府数据,包括改进“数字监管沙盒”进行数据使用的创新。此外,DEPA采用模块化的协议模式,这意味着参与国可以自由选择合适的模块灵活加入,以契合自身实际利益,打破了传统数字经济大国的规则垄断,为较小规模经济体提供了一个平台,并使其也积极参与到国际对话之中。

从实践进展来看,DEPA的条款已经在2020年8月新加坡和澳大利亚的数字经济协议(SADEA)中得到复制。 此外,韩国、加拿大也加入了DEPA谈判进程。 2021年11月1日,中国商务部发布加入DEPA的正式申请,力图在新发展格局下与各成员国加强数字经济领域合作。目前,欧盟也在DEPA谈判中寻求扩大其与亚太地区国家的数字伙伴关系。此外,英国和新加坡于2021年12月达成的数字经济协议(UKSDEA)也是基于DEPA的主要原则。 因此,DEPA虽然作为非数字经济强国和非技术强国发起的数字贸易协定,但领先的内容、灵活的规则和模块化方式对处于不同数字经济发展阶段的国家都极具吸引力,成为数字贸易规则制定中的新兴力量。

总体而言,不同区域间的数字贸易规则框架既可以重新整合区域内经济存量,也可以通过数字贸易规则构建扩大自身数字贸易空间。具体而言,美式模板推动了“数字自由贸易”,成为国际数字贸易规则的主导范式;欧式模板以GDPR为起点捍卫数字主权,成为数据保护的典范,但也开始逐渐松动;中国主张数字安全和跨境电子商务框架并行推进,努力对接更高水平的标准;其他力量也积极推动数字贸易前沿技术的创新,其模块化框架的发展潜力巨大。上述全球数字贸易框架彼此间的分歧和竞争,不仅反映了区域内国家间的数字经济差距,而且体现了数字经济与政治既有的结合度,也实质性反映了国家对数字权力结构性作用的再认识、新发现。

四、数字贸易规则博弈下的全球经贸秩序

由于数字结构性权力被嵌入区域数字贸易框架,因此区域数字贸易规则的制定不仅反映了技术性偏好,而且反映了国家对数字结构性权力角逐的战略选择。这直接促进了世界各国数字竞争战略的强化和数字贸易联盟化的发展趋势,进而使国际经贸秩序和治理出现新变化,面临新挑战。

(一)国际经贸体系进一步碎片化,贸易制度竞争性增强

数字贸易规则领域的竞争反映了国家间基于不同的利益诉求而希望确立不同的规则谈判框架,特别是围绕跨境数据流动和监管、数字服务税等,各方围绕核心关切而形成多元化的模板。相对于WTO等全球性多边框架,自由贸易协定的优势之一是其可以对数字贸易规则框架进行根本性的重建,从而为参与者(国家和企业)提供新的竞争性工具来操纵这些规则,加剧全球数字经济财富和结构性权力分配的不平衡。

在过去几年中,美国和欧盟已经将贸易谈判的重点从全球性网络型框架转向分布式网络模式,即区域和双边协定。由于数字经济的技术壁垒和产业“虹吸效应”的存在,即使在传统贸易关系密切的国家之间也存在着根本性的利益和原则分歧。例如,在跨境数据流动治理上,美欧这一传统盟友也难以进行协调。这种“存在争议的多边主义”不仅将进一步延缓全球数字贸易规则制定的进程,而且会导致既有国际贸易体制的进一步分裂。 因此,以CPTPP、RCEP为代表的巨型贸易协定的出现,凸显了新环境下竞争性贸易规则制度创建的优势,分布式贸易网络的建立适应了数字经济不对称发展的要求。这种转向突出了主导大国基于利益对制度再安排的尝试,以及消除包括来自发展中国家的结构性和制度性权力障碍的尝试。 同时,自由贸易协定成员之间的竞争也推动国际贸易体制从国际贸易复合体系走向分裂。

(一)数字经济竞争和地缘政治竞争推动地缘经济秩序的重建

数字经济本身的可变性、多样性和动态性为国家数字权力的获取带来无限可能性,使经贸领域的数字贸易治理规则与地缘政治战略高度关联。而数字贸易规则的制定与实施,已经成为美国地缘政治博弈的工具。

美国对华战略博弈在信息技术与创新基金会(ITIF)的《美国全球数字经济大战略》中有清晰的表述,即建立起以美国为主导的西方技术联盟,以抑制和排斥中国的数字能力发展,进而拓展美国的数字经济和数字贸易空间。 事实上,早在2021年6月的美欧峰会上,双方就决定成立跨大西洋贸易和技术理事会(TTC),以确立基于所谓共同民主价值观的数字治理模式,并在数字化转型背景下维持美国的全球领导力。尽管美欧双方在数字贸易规则制定中存在原则性分歧,但双方依旧努力促进彼此间的数字产业合作,这意味着美、欧在技术和数字政策上的合作不仅是一个经济选择,而且是一个地缘政治选择。 同样,美印之间的信息技术合作也愈发紧密,拜登政府倡议以盟友为基础,在“印太”地区建立所谓“民主国家”领导的科技生态系统。

目前,从西方主要国家的数字竞争战略可以看到,数字产业的发展路径和模式越来越受到地缘政治竞争的影响,将数字贸易视为对华遏制的前沿领域,加强对中国的围堵和技术打压,同时将全球数字生态系统推向“基于价值观”的分裂状态。地缘政治与经济因素的叠加对贸易政策来说是一个新的变化。有研究认为,一旦国家安全概念被引入国际经济贸易之中,基于规则的贸易体系就会出现危机。 还有分析认为,数字竞争战略正推动国际贸易范式从新自由主义秩序转向地缘经济秩序。 因此,大国对数字贸易规则的构建和选择,事实上更多是出于地缘政治目的和提高地缘经济循环能力的双重考虑,而并非数字贸易规则本身对于全球数字经济发展的需要。而在技术政治化的背景下,未来中美双方更多的是以数字竞争战略和数字产业生态来塑造和实施各自的地缘战略影响力。

五、中国在全球数字贸易规则博弈中的选择

在技术快速迭代的影响下,全球数字贸易规则明显滞后于贸易实践。全球数字贸易规则的制定呈现区域化和双边化、实施路径多样化和规则差异化的特点。中国迫切需要利用自身的结构性权力,在确保数字发展自主性的同时,通过技术外溢在全球数字治理体系中发挥积极的主导作用,突破西方的联盟式围堵,形成具有中国特色且富有区域影响力的数字贸易规则模板。

(一)立足核心数字技术发展,形成独特数字竞争优势

美国在国际数字贸易规则制定中具有强势地位,这既离不开其庞大的数字经济体量和市场占有率,又离不开技术力量撬动的结构性竞争优势的形成。因而,中国要掌握数字贸易规则制定的话语权,就必须立足于核心数字技术的开发和应用,补齐算力产业链等方面的短板,利用特有的海量数据规模,建立个人消费(C端)与生产制造(B端)相结合的全球数字经济价值链。在夯实国内数字产业根基,并重点发展与核心数字前沿技术密切相关的产业过程中,既要保证技术自主和安全,又要兼顾创新与开放,通过增强技术和生产竞争力来应对美国对数字贸易相关规则设置的高准入门槛和高水准要求。此外,中国还应借助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契机,利用好国内特有的信息流和数据流优势,打造丰富、海量的数字技术应用场景,不断扩大自身的数字贸易竞争优势。

(二)擴大技术外溢效应,形成并推广数字贸易规则的“中国模板”

中国宜从相关政策和法规入手,积极对接国际高标准数字贸易规则,密切关注国际数字贸易规则的前沿发展动态,通过数字贸易实践率先构建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相关制度。同时,尽快补齐数据跨境流动监管的短板,通过“数据安全屋”等技术突破,平衡好数据保护和数字贸易自由化之间的矛盾。同时,将注重数据安全和技术治理的“中国模板”推广到全球数字贸易治理中,增强中国在全球数字贸易规则领域的话语权。

(三)灵活选择多边合作框架,推动普惠性数字贸易发展

面对贸易联盟化趋势,中国必须扩大国际合作空间,与利益攸关方共同探讨普惠性数字贸易规则的制定,并尝试推动不同框架间的数字贸易合作。我们应该重视“高水平、低门槛”的DEPA为中国对接国际高水平数字贸易规则提供的难得机遇,而且其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领域的规则设置也与中国的数字技术发展方向和优势相契合。与此同时,中国还需要利用好RCEP提供的与其他亚太国家推动合作的机会,发挥该框架的包容性和非排他性优势,确保数字贸易治理的可预见性、动态性和灵活性,并循序渐进地引导区域数字贸易规则向精细化和专业化发展,进而促进各成员国数字贸易的高标准发展。

此外,“数字丝绸之路”(DSR)的发展可以进一步将中国的数字技术和标准融入发展中国家,逐步建立起数字技术生态系统。从路径和效果来看,通过DSR加大中国数字技术的输出,中国可以积极承担消弭“数字鸿沟”的大国责任,提升弱势经济体参与全球数字贸易的能力,共享全球数字贸易发展成果。从战略竞争的角度来看,美国既有的结构性权力目前也正逐渐被中国不断增长的数字技术发展所削弱。例如,东南亚地区是美国实施“印太战略”和与中国展开数字竞争的核心区域,但面对美国的游说和施压,大部分东南亚国家依然明确表示选择中国的数字技术, 这意味着美国利用数字权力实施地缘政治战略的效果正在被中国数字经济的持续发展和广泛的国际合作所抵消。

结 束 语

数字贸易附带的产业生态能力和技术主导性,促成了传统贸易要素的功能改变,技术本身成为国际贸易规则和制度创建的新驱动力。世界各国的数字技术能力代际差距直接造成结构性权力的不对等,并体现在数字贸易规则制定和对多边/双边贸易协定的选择中。其结果又进一步强化了国家在知识/技术优势中获取的结构性权力,由此形成数字权力聚合与扩散的循环体系。对新型数字权力的掌控和追求影响着世界各国的数字贸易政策空间,主导着多边、区域、双边协议中的数字贸易规则,引发了大国在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竞争与博弈。

数字贸易规则本身具有高度战略竞争性并体现国家数字权力优势的特征,在地缘政治的叠加影响下,技术政治化推动的数字贸易也呈现联盟式分化和数字治理碎片化发展趋势。可以肯定的是,正是由于数字技术和数字贸易的特点,以及各国家行为体在数字贸易不同领域利益的复杂交错,未来全球数字贸易规则将呈现多元化发展趋势,同时具有区域化、碎片化和灵活性特征。与此同时,随着数字经济产业和数字贸易的扩大,不同层次的数字权力竞争也将越来越激烈。

[责任编辑:石晨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