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国选辩护制度的中国借鉴

2023-05-30 10:48石博升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23年1期
关键词:保障体系

石博升

摘 要:日本国选辩护制度一方面逐步扩大适用范围,并与多个法律援助制度相互衔接,做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法律援助的全阶段全覆盖。另一方面其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国选辩护人绩效报酬相对较低、援助律师资源不足和不均衡等问题。我国可辩证借鉴其经验,探索完善中国特色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体系、形成多元财政及律师资源保障系统。

关键词:日本国选辩护制度 全阶段全覆盖 保障体系

一、日本国选辩护案例

2006年,41岁的A 因以涉嫌杀人罪、遗弃尸体罪被逮捕,同时A向办案人员提出会见值班律师的申请。经查A的个人财力为35万日元。次日,值班律师B来到羁押场所与A免费会见1次。后A很快被拘留且符合申请国选辩护人的条件。在A的申请下,值班律师B直接转为A的国选辩护人并在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阶段继续开展免费的法律援助。[1]

二、国选辩护制度概述及特色

(一)适用范围逐步扩大的国选辩护

日本國选辩护制度类似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律师制度,指刑事案件中特定的贫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国家为其指定律师并负担费用。在2004年之前,国选辩护制度只适用于被告人阶段。从2004年起,覆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阶段的日本国选辩护制度[2]出台,并按照起诉前、起诉后分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阶段国选辩护人两类。同年,专门的日本司法支援中心(法テラス)成立,负责国选辩护人的委派、报酬等事宜。国选辩护制度最初限定适用于因犯杀人、强盗等重罪可能判死刑、无期徒刑、1年及以上惩役刑或禁锢刑犯罪嫌疑人。2009年,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到因犯盗窃、伤害、欺诈等罪可能判死刑、无期徒刑、3年及以上惩役刑或禁锢刑犯罪嫌疑人。2016年《日本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2项、第4项又将其适用范围普及到已发出拘留令的所有犯罪嫌疑人,并于2018年正式实施。援助要求的个人财力标准保持不变,仍然是以个人现金存款等流动资产未满50万日元,房屋等不动产则不计算在内。[3]即只要个人财力在标准线以下,所有刑事案件中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均可申请国选辩护人。财力标准还存在2个不受限制的法定强制辩护情形:可能判死刑、无期、3 年及以上惩役或禁锢刑的[4];被告人是未成年人、70周岁以上老年人、聋且哑的人、可能患有精神失常或精神衰弱者之一的[5]。国选辩护人分为嫌疑人和被告人两个阶段。如果是在嫌疑人阶段就已有国选辩护人援助, 那么在被起诉后,同样的律师原则上也会作为国选辩护人担任刑事辩护,直到一审宣判为止。即使嫌疑人、被告人对国选辩护人的辩护活动不满,也不能要求更换国选辩护人,而只能选择私人律师。这既避免了司法资源浪费,又保证了熟悉案情律师的援助效果。国选辩护制度设立、扩大的效果均是明显的,据日本律师联合会发布的2021年《日本律师白皮书》,全国地方法院处理案件中从犯罪嫌疑人阶段开始就申请国选辩护人援助的案件占比呈现大幅上升趋势,为:2007年4.4%、 2016年53.3%、2020年62.2%。[6]

除了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援助,国选辩护制度还有以下延伸:其一,在被害人参与制度[7]中的国选辩护。参与被害人如果个人财力减去因犯罪受害产生的最近6个月的医疗费后不足200万日元的,也可以申请国选辩护人的援助。[8]其二,国选添附人援助制度。犯罪嫌疑人被起诉成为被告后,成年人是适用《日本刑法》接受通常的刑事审判,而未满20周岁未成年人是适用《日本少年法》被送到家事法院接受少年审判[9]。在日本少年审判中,未成年人在嫌疑人阶段的国选辩护人并不能直接转为被告人阶段的国选辩护人,而是由添附人代替。符合一定条件可由国家提供添附人律师费用的便叫做国选添附人。添附人不是单纯的刑事辩护,还要对少年和其监护人一并进行指导矫正,协助实现《日本少年法》规定的“促使少年对自己的不良行为进行自省”审判目的。该制度体现的并非传统辩诉对立关系,而是协作关系。

(二)多制度衔接下的全覆盖援助

国选辩护制度对在拘留阶段之后同时满足个人财力标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做到了全覆盖。而对拘留阶段之前,或未满足个人财力标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值班律师制度作了补充覆盖,并且能与国选辩护制度有效衔接。与国选辩护人有个人财力上限要求不同,日本值班律师则不以任何财力条件为标准,当犯罪嫌疑人被逮捕或拘留时,无论其个人财力条件如何,可以找律师免费咨询一次。该制度源于英国、始于1990年,现主要由日本各地律师协会运营。当班律师在协会指定地点待命并接受派遣。以东京律师协会为例:当班律师从上午10点到下午5点30分在自己所属的律师事务所待命,接到指派后原则上要在当天会见嫌疑人。与我国在看守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场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坐班式”值班相比,日本的值班律师有更强的机动性,律师协会也能更有效率地分配资源。

值班律师满足一定条件也可转为国选辩护人,如果嫌疑人符合因涉嫌犯罪可能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3年及以上惩役刑或禁锢刑并已被拘留的,且个人财力条件在50万日元以下的前提条件,也可以请求现值班律师转为国选辩护人,在案例中,A涉嫌罪名之一的杀人罪据《日本刑法》第199条规定,其法定刑为5年以上惩役刑、无期徒刑、死刑,同时A个人财力为35万日元,满足前述请求条件。加之41岁的A不受《日本少年法》调整,即不存在被告人阶段的国选添附人。因此在A申请下,原值班律师B能直接转为A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阶段的国选辩护人。对此,有日本学者指出,中国值班律师制度很大程度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配套设施”,而日本值班律师制度更多是一种加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防御权,并与国选辩护人衔接的社会福利。[10]日本值班律师与国选辩护制度间也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2006年国选辩护制度导入后,值班律师援助案件的受理量从2006年的最高峰6.78万件开始呈下降趋势,2012年又复上升趋势。2018年在国选辩护人援助对象扩大的影响下,该数量又大幅下降,2020年为3.74万件。尽管其数量下降,2009年以来值班律师的受理量依然保持在平均每年4-5万件,可见该制度在刑事法律援助体系中一直具备其固有价值 。[11]

此外,2016年《日本刑事诉讼法》第76条、第77条规定了辩护人申请权教示义务化: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贫困及其他事由可接受免费刑事援助的,司法工作人员不但应明示告诉其权利,还应向其解释申请方法并引导帮助其申请援助辩护人。这主要是与国选辩护制度相衔接,尽管国选辩护制度适用已经扩大到全体拘留案件,而在逮捕后拘留前阶段的犯罪嫌疑人还没有成为国选辩护人的援助对象,但在这48到72小时中,犯罪嫌疑人接受辩护律师援助,对减少不必要甚至不当的拘留有重大意义,如:福井县警察署对所有被逮捕的嫌疑犯,积极推荐其申请值班律师援助;群马县警察署对辩护人申请权的教示采用书面告知形式,并要求嫌疑人本人作书面回答。书面告知并不只是简单提供值班律师援助信息,还包括了援助申请和概要。[12]在逮捕后拘留前阶段,若调查人员未告知犯罪嫌疑人上述权利或有妨碍其申请刑事援助辩护的行为,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供述材料,则材料的证据证明力将受到影响。

国选辩护制度与值班律师、辩护人申请权教示义务化制度有效衔接,实现了免费刑事法律援助对所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全覆盖,对整个刑事案件流程從逮捕、拘留、起诉到审判阶段的全涉及。其效果还体现在降低诉前拘留率上。2021年《日本律师白皮书》指出:在国选辩护、值班律师等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持续作用下,日本刑事案件的拘留请求被驳回率从2005年的0.3%大幅上涨到2016年的3.4%、2020年的4.2%。[13]

三、国选辩护制度的不足

(一)国选辩护人绩效报酬相对较低

国选辩护人经费由日本政府税收作为国费进行全额保障、司法支援中心执行,同时为提高财政效率、激发制度活力,又分为犯罪嫌疑人国选、被告人国选两种报酬体系。[14]前者以会见次数计算报酬,但以5次为基准,超过次数的报酬则大幅降低。[15]犯罪嫌疑人如被释放或达成庭外和解,将有特别成果报酬,嫌疑人阶段国选辩护人的较优报酬为:接见犯罪嫌疑人5 次10.64 万日元、庭外和解成果3 万日元,合计13.64 万日元。[16]后者由基础报酬、审判加算、宣告判决日加算三部分组成,被告人获无罪判决或部分无罪的,还有较高奖励报酬。[17]

尽管存在绩效机制以提高积极性,但是相对于日本私人律师辩护阶段代理刑事案件平均1件收费认罪60万日元起步,被判无罪100-200万日元,国选辩护人的20-30万日元的报酬明显过低。近年来提高援助报酬的呼声在业界从未停止,其一,相同刑事案件中,国选辩护人和私人律师的工作量及时间基本相同,包括必要的会见及所需的移动及等待、辩护方案的确定及讨论,等等。即使是在招供案件(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事实无争议,争论焦点只是量刑的案件)中,国选辩护人也需要开展证人准备、损失赔偿、庭外和解交涉等事务。其二,对于国选辩护人,除规定的国家报酬外,来自当事人的谢礼等额外收入一概被禁止,而报酬本身就较高的私人律师反而不受此限。

(二)援助律师资源不足和不均衡

日本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开展全阶段全范围免费刑事援助,必然需要充足资金支持和援助律师资源。然而日本自上个世纪80、90年代开始就进入到老年化、少子化社会,加之泡沫经济的崩溃,劳动力逐年减少,司法资源持续受限。这导致国选辩护制度长期存在人力不足、分布不均衡问题。日本的对策是:从国家、专门基金、团体多层次保障资金,以积极老龄化、区域均衡化多角度补充援助律师资源。日本司法机关鼓励退休退职检察官、法官等转职律师。[18]部分地方为解决不均衡问题,在律师资源相对较少地区提高国选辩护人占律师总数比率。如2020 年,大阪府律师协会的国选辩护人与援助对象的比率是1.2,但国选辩护人占律师总数的签约率[19]只有63.9% ;山梨县比率是3.7,而签约率高达93.0%,甚至鸟取县签约率达到了100.0% 。[20]

虽然不均衡问题在短期内一定程度被减缓,但这种义务式的提高反而带来了更多弊端:其一,在律师人数不多的地方律师协会,出于会员之间的义务感,几乎所有的会员都作为志愿者从事国选辩护工作,因此负担经常过重;其二,在都市圈的律师协会中,不少资深律师对国选辩护敬而远之,因此国选辩护案件主要偏重于年轻律师和部分资历较浅会员。这导致国选辩护对刑事辩护的应对并不充分,其辩护质量也有待提高。[21]

四、日本国选辩护制度的辩证借鉴

日本国选辩护制度与多个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相衔接,做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全阶段全覆盖,对诉讼被害人部分覆盖,与少年审判中的国选添附制度无缝对接,达到“1+1>2”的好效果。同时应当看到,该制度在报酬保障、律师资源上的不足,加之中日两国国情民生各不相同,人民群众的法治思维和意识也有所区别,日本国选辩护制度经验对我国司法实践有辩证的借鉴意义。

(一)探索完善中国特色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体系

2022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以下简称《法律援助法》)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法律援助工作正式进入“国家法时代”。从规定上看,虽然新出台的《法律援助法》综合规定了刑事、民事、行政援助内容,但在实践中缺乏具体指导刑事援助的下位法规,可研究出台关于刑事法律援助的细化规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等关联制度以期精准衔接。从实务来讲,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存在法律援助律师介入较晚、侦诉审各阶段辩护率不均衡,值班律师积极性不高、援助质效不佳,办案机关对刑事法律援助的告知义务存在漏洞等等问题。[22]针对上述问题并结合2022年10月12日“两高两部”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及目前正开展的审查起诉阶段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可借鉴日本全覆盖经验,逐步扩大到侦诉审阶段的全覆盖。如:其一,探索值班律师转换法律援助辩护律师的无缝衔接,在《意见》拓展值班律师援助至审查起诉阶段基础上,可进一步赋予值班律师在侦查、审查逮捕阶段相应权限,缩小其与法律援助辩护律师区别。满足一定条件下值班律师能以辩护人身份继续参与案件,还可设置具体个人财力及其他标准线,对特定贫困及其他因素的被告人将“免费”进行到底,也有利于同一律师的“一案到底”,有效应对“值班律师只是认罪认罚从宽配套设施”的质疑;其二,对符合指定法律援助的法定条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不但有明确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接受法律援助的职责,还有无论其申请值班律师、法律援助律师与否,均应将引导、帮助符合条件者受到免费援助的义务。当然对日本经验还要进行本土化吸收,相比之下我国的刑事援助对象体量更大、援助体系设置也有较大不同,要在刑事法律援助上实现全阶段全覆盖,需要根据现实国情民生循序渐进。

(二)形成多元财政及律师资源保障体系

当前全球发展遭遇严重挫折,世界经济复苏步履维艰。经济趋缓的同时,我国还面临人口老龄化、少子化持续加剧现实。因此在刑事法律援助体系保障上,必须考虑以最优司法资源配置来发挥最大司法效果。其一,在保障财政支持上,可通过国家财政资金、专门基金、律师协会特定收入等多层次支持刑事法律援助,并划定各层次经费间的分配比例和支援类型;优化刑事法律援助的激励机制,细分优化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阶段的援助报酬体系,使援助效率、效果与律师报酬成正比,提升援助积极性、杜绝“吃大锅饭”。其二,在扩大援助律师资源上,可探索财政补贴杠杆率更高的退休检察官、法官担任值班律师模式;在律师资源相对匮乏地区,应加大法律援助律师、值班律师在整个律师队伍的占比;值班律师可参考采用日本更具有弹性的值班派遣制,甚至偏远基层可借助专网视频等远程方式联系部分援助事宜。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成都铁路运输分院检察官助理[610081]

[1] 参见:《关于违反〈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杀人、遗弃尸体的被告案件》,日本裁判文书网https://www.courts.go.jp/app/files/hanrei_jp/872/080872_hanrei.pdf, 最后访问日期: 2022年7月5日。

[2] 应当注意,日本只有“国选辩护人”,而并无“国选律师”的说法。

[3] 吉田雅之『一問一答·平成28年刑事訴訟法等改正』(商事法務,2018年)261-270頁参照。

[4] 参见《日本刑事诉讼法》(2016年)第289条第1项。

[5] 参见《日本刑事诉讼法》(2016 年)第37 条。

[6] 日本弁護士連合会『2021年版弁護士白書』(日本弁護士連合会,2021年)94-95頁参照。

[7] 以前只能在旁听席的杀人、伤害事件的受害者及其遗属等,现在能在刑事审判现场对被告人进行提问。

[8] 参见《日本保护犯罪被害人权益及刑事诉讼附随措施相关法》(2008年)第5 条第1 项。

[9] 2022 年《日本民法》将未成年人年龄从20岁修改为18岁,针对青少年犯罪的《日本少年法》也有所修改,但又将18-19岁犯罪者定义为“特定少年”并倾向严罚化,其全部案件继续适用《日本少年法》并移送家事法院处理,因此刑事案件中20岁以下青少年仍受《日本少年法》調整。

[10] 参见[日]冈本梢:《中国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值班律师制度》,《创价法学》2020年第50期。

[11] 同前注[6],94-95頁参照。

[12] 参见《第15次国选辩护论坛主题报告书(2021年9月10日)》,日本律师联合会网https://www.nichibenren.or.jp/library/pdf/event/year/2021/210910_houkokusho.pdf,最后访问日期:2022 年7月5 日。

[13] 同前注[6],83頁参照。

[14] 参见《关于国选辩护报酬及费用的基本说明(2021年12月版)》,日本司法支援中心网https://www.houterasu.or.jp/housenmonka/kokusen/index.files/FAQ211228.pdf,最后访问日期:2022 年7 月25 日。

[15] 5次之内按2万日元1次计算,之后超过次数越多,单次费用越低。超过次数在10次及以上时,仅3000日元1次。

[16] 参见[日]楠洋一郎:《国选辩护人的报酬是多少?由谁支付?》,日本维纳斯律师事务所网https://wellness-keijibengo.com/bengoshi-hikaku/kokusen-fee/,最后访问日期:2022 年6 月15 日。

[17] 无罪判决最高奖励50万日元,部分无罪最高奖励30万日元。

[18] 参见[台]许南雄:《各国人事制度─比较人事制度》,商鼎出版社2018年版,第237页。

[19] 日本各地律师协会中的律师,须与日本司法支援中心签订作为国选辩护人候选的合约后,才能接受国选辩护委派并开展业务。各地律师协会中签订合约律师数量占该协会律师总数比率被称为国选辩护签约率。

[20] 同前注[6],83頁参照。

[21] 同前注[12]。

[22] 参见陈永生:《论刑事法律援助的保障机制——以法律援助范围之扩大为分析重点》,《政治与法律》2022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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