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媒体赋能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的风险及其法律规制

2023-05-27 01:32张良姜凤敏
江汉论坛 2023年4期
关键词:共同体中华民族意识

张良 姜凤敏

摘要:智能媒体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相融合是教育现代化背景下推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的有效进路。长期以来,理论与实践关于这一领域的研究多从技术本位、心理取向出发,将目光聚焦于智能媒体赋能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的方式与路径领域,而从法治视角对其保障机制的研究却付之阙如。通过借鉴相关法治理论,可发现智能媒体“平台”作为依法行使社会教育权的法律主体,在赋能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过程中常会造成主流知识“失语”、情感共识凝聚乏力、人格形塑难度增加的困境。追本溯源,这是因为智能媒体赋能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针对性立法缺失、过程性监督缺位、综合性执法缺憾所致。基于此,要突破以技术使用后果为中心的末端反应思维,对智能媒体赋能的风险进行全流程规制,构建“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三域统整的法制体系,形成“政府—平台—学校”三方联动的动态监管机制,完善“识别—共享—决策”三级递进的综合执法过程。

关键词:智能媒体;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社会教育权;教育数字化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民族院校大学生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知行状况与教育干预研究”(20BMZ074);中央民族大学青年教师科研能力提升计划项目“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融入高校课程思政建设的创新路径研究”(2022QNPY107)

中图分类号:D64;D9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854X(2023)04-0056-05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一项宏大的系统工程(1),智能媒体与包括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在内的思想政治教育的结合是教育现代化的客观趋势。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智能媒体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中的作用,第七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指出,要让互联网成为构筑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最大增量;2022年,党的二十大将“推进教育数字化”写入报告,赋予了智能媒体在服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领域的重大意义。本文立足“数字法治”下智能媒体赋能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的先试先行,探寻智能媒体赋能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的风险,剖析其背后的原因,并探寻规制智能媒体赋能的合理路径,以期助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智能化、智慧化的发展进程。

一、智能媒体赋能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过程中法律参与的价值分析

在“信息爆炸”的智能化时代,智能媒体赋能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过程是由“智能媒体的法人、智能平台提供的数据(知识)、智能平台及其使用者”在虚实交互的时空内完成的。将法治思维融入这一赋能过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探讨上述三要素的关系,要求我们回到智能媒体赋能铸牢中华民族共同體意识教育的逻辑起点,并从法律主体、法律客体、法律内容三个维度探讨三个问题:一是智能媒体的法人应该享受何种权利、履行何种义务,二是智能平台应当如何规范信息与知识的表征形式,三是智能平台及其使用者应当遵循何种法律原则、达成何种法律契约。

申言之,上述三个问题引申出智能媒体赋能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过程中法律参与的二维价值与意义。第一,确立赋能主体。从“智能媒体法人”(如App的开发者)与“智能平台及其使用者”两个维度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知识平台的构建者与知识的实际传播者区分开来,为智能媒体精准赋能与赋能过程的精准监控奠定了法治基础。第二,划定责任边界。将“智能媒体法人”作为赋能过程参与者与监督者的责任边界予以确认,同时也明晰了“智能平台及其使用者”作为赋能过程参与者的责任与义务。上述赋能过程中法律的积极参与,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在智能媒体中的表达置于法律(公权力)的规范与监督之下,较大程度维系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的合目的性、合规律性、合主体性发展。但值得注意的是,法律(公权力)虽然已经参与到智能媒体赋能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的过程之中,但囿于智能媒体的急速发展以及由此衍生的社会问题,常会使公权力(法律)本身固有的滞后性愈加凸显,加之已有相关规则规范层次较低、特别规则多等现实困境,公权力(法律)在智能媒体赋能过程中所提供的法律保障时常出现缺位现象。(2)

二、赋能过程的法律风险

技术利用和技术安全是一体之两翼。智能媒体赋能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内容全要素供给、教育主体全员全面参与、教育生境多元覆盖的同时,也因法治缺席造成了主流知识“失语”、情感共识凝聚乏力、行为塑造难度增加的困境,影响到个体层面对中华民族共同体认知发展—情感生成—人格形塑的心理生成过程。

(一)“平台”依法行使社会教育权存有隐患

从法理基础来讲,智能媒体的法人在民法中是“具有社会公共利益属性的企业法人”,享有的权利属于社会教育权,其公益属性是不同于一般企业法人最显著的特征。在实践层面,其依托呈现于智能终端(如手机)上的“平台”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提供教育信息(知识),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的开展提供以系统性经验知识与活动性实践知识为核心的内容体系。其一,智能媒体促进了学校内部系统经验知识的协同发展,将学校空间内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内容与专业课课程内容紧密联系,提供了系统性经验知识;其二,智能媒体促进了泛学校空间活动性知识的高效联结,实现了国内丰富思想政治教育知识与国外思想政治教育成功经验的同频共振,提供了丰富的活动性实践知识;其三,智能媒体促进了学校教育空间与泛学校教育空间知识的全息呈现,极大丰富了知识供给的广度、宽度与深度。

但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智能媒体通过可视化技术手段将知识变为学生感兴趣的图像,可快速触动学生的内心世界,但对于以促进学生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知识体系完整建构、正确思想价值观念树立的学校教育而言,全要素供给的内容呈现同样可能造成主流知识“失语”的风险。其一,“碎片化”知识的爆炸式呈现方式使知识内容的系统性受到挑战。新兴信息技术促使活动性实践知识在教育过程中比重提升,使得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去中心化、非结构性知识增量,影响到以政策解读与理论宣教为主要目的的传统知识传授方式的效果与效能。其二,智能平台从业者的非专业性特点常会导致知识表征出现非精准化的风险。即以严肃性与严谨性为显著特征的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课程的相关知识在向智能媒体迁移时常出现的滞后性、非精准化的风险。其三,知识的再生产过程难度增加。即由于教师未能熟练掌握新兴信息技术所造成的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知识在教师与学生之间流动与传递不畅的现象。上述因智能媒体赋能所带来的主流知识“失语”的现象不仅对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知识的表征、传递构成了潜在风险,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大学生政治认知的形成。

(二)非政府机构其他利益群体和个人共同参与存在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52条明确规定“国家鼓励社会团体、社会文化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有益于受教育者身心健康的社会文化教育活动”,明确赋予了社会组织或个人以社会教育权。在此背景下,作为智能媒体上所呈現的教育符号(知识)的实际生产者——非政府机构其他利益群体和个人成功参与到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情感教育过程中(3) ,为学生情感教育的开展创造了“终端随人走、信息随人转”的新模式。其一,智能媒体使学校除专门从事思想政治教育以外的教师最大限度地参与到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其作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的“观念凝聚体”(4) 通过互联网技术与学生充分互动,引导着学生关于主流知识的情感认知。其二,智能媒体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的主体从学校教师拓展至任一网络终端的使用者,学生可以将在网络上获取的知识与经验性知识在互证的过程中不断生发出对主流知识的情感共鸣。

可见,“技术赋权”使非政府机构其他利益群体和个人共同全员全面参与到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全过程,在一定程度上助力了主流知识的情感凝聚,但同时我们也需注意到智能媒体打破了传统“自上而下”的集中性、单向度信息传播模式,重塑了网络话语权的分配格局。一是多元价值观念交织交融,对主流价值观构成挑战,可能造成对主流知识评价的混乱。智能媒体的快速发展使各种“微言微语”、错误思想观念借由网络空间膨胀发酵、快速传播,如与主流知识相左的新自由主义、历史虚无主义等在网络场域交织激荡,恶搞英雄、扭曲历史等非主流价值观念在网络空间博弈交锋,使刚刚接受系统性经验知识、且急需通过社会实践来进行知识互证的大学生思维混乱,可能出现对主流知识价值质疑的风险。二是网络亚文化冲击主流价值观念,极易造成对主流价值观情感体验感不足、情感共识凝聚乏力的风险。智能媒体的迅猛崛起大大降低了知识生产与信息传播的门槛,“丧文化”、“网红文化”、“一夜暴富”、“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快餐式廉价文化不断通过智能媒体呈现在社会面前,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相关知识形成鲜明对比,强烈冲击着大学生的情感体验,可能造成情感共识凝聚乏力的风险。(5)

(三)“法不禁止即自由”原则存有暗面

“法不禁止即自由”来源于西方法学,是其根本原则,也是尊重意思自治的体现。1789年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宣言》就规定:“凡未经法律禁止的行为不得受到妨碍”。作为规制市民社会的“通行法则”,在此原则指引下,智能媒体将大学生人格形塑的生境拓展至社会生活场域,通过学校课堂场景与社会生活场景、网络生境与现实生境共同构建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的完美空间,促进着主流价值观念的生成与生发。一是智能媒体将多情景的学习场域有效串联,实现学校小课堂与社会大课堂有效衔接,通过课上课下教育生境的全覆盖塑造着大学生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二是智能媒体“无界化”的信息传播形态,实现教学场景全覆盖的同时推动着现实学习场景与学习管理系统、资源服务平台等虚拟学习场景的联通,为学生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行为再塑提供了良好生境。

在“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原则下,社会同构性与实践共生性凸显的智能媒体通过创造多元教育生境,实现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育人的载体立体多元与效果的入脑入心,为大学生健康人格形塑奠定了基础,但我们也需认识这一原则对人格形塑的风险。一方面,社会关系跨域增加主流价值观行为意愿激发的难度。个体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行为意愿的激发以知识在不同场域间的同一性复演为基础,智能媒体将大学生主流价值观行为意愿的激发拓展至各领域、各空间、各组织、各层级,但也增加了各社会场域、各社会生活同构学校系统知识符号的难度。学校营造的理想人格与智能媒体呈现形象有较大出入成为学生信息接收的常态,这种长期的“无声的”信息反差无疑会冲击学生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认知与情感,大大降低行为再现的概率。另一方面,虚拟信息技术隐秘化的活动空间增加行为引导与再塑的难度。全面开放背景下的数据流动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提供了便捷,但也助推了西方国家价值观念在我国的传播与扩散,“第五纵队”、境外资本等倡导的非主流价值观念通过数据流动“借船出海”、“浑水摸鱼”,严重影响到我国网络生态安全,隐秘的传播路径增加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行为塑造的困难和挑战。(6)

三、赋能过程法律风险的原因

“技术架构的运行逻辑主要体现为共享即时信息、打破时空界限、丰富信息形式和压缩条块结构”(7) ,虽然智能媒体赋能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性愈发凸显,但也会引发一些潜在的风险,且这些风险作为技术赋能的隐性负向功能,在智能媒体自身显性负向功能与技术赋能显性正向功能的遮蔽下,常常为理论与实践所忽略,造成主流知识“失语”、情感共识凝聚乏力、人格形塑难度增加的困境。“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社会治理同样需要以法治作为可预期的基本方式”(8) ,为消弭赋能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有必要立足于法治视角,深挖风险产生的原因,以探寻解决之道。

(一)针对性立法的缺失

当前,我国规范智能媒体赋能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的法律既有专门针对信息网络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也有综合性立法领域的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相关政策条例,为智能媒体赋能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提供了制度支撑。但纵观已有法律体系,相关立法缺乏针对性、规范较为粗化的现象仍然较为突出,成为智能媒体赋能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过程中风险生发的根结所在。具体来说,表现在三个方面:(9) 其一,对法律关系主体,即智能媒体的法人权利与义务没有直接规定,是造成智能媒体赋能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中,教育执法部门执法乏力的根结所在;其二,对法律关系客体,即非政府机构其他利益群体和个人在智能媒体上呈现的法律产品性质、内容、形式精细程度不足、内容较为宽松,是制约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产品高质量发展的阿基米德点;其三,对法律关系内容,即智能媒体法人以及高校智能媒体使用终端的广大师生的权利及义务没有作出法律规约,对教育产品公益属性关注不够,是造成“主流知识”失语的重要原因。综上,加强针对性立法,出台针对性的法律文件,是规避主流知识“失语”困境的重要环节。

(二)过程性监督的缺位

法律的存在在于规范公众行为,它规定了公民应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智能媒体平台的工作则是按章办事,依法对智能媒体上出现的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行为进行规范与监督。这不仅涉及到智能媒体谁来管、如何管、怎么管的问题,更涉及如何监督、如何反馈的问题,是推动智能媒体数据安全、规避非主流价值观冲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的必要环节。当下,网络亚文化冲击主流价值观念等现象频繁发生,追本溯源,与智能媒体赋能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过程性监督缺位密切相关:其一,政府对智能媒体的法人、非政府机构其他利益群体和个人等信息生产者总体监管的缺位,让不法分子蠢蠢欲动;其二,法律平台自身对所提供的教育产品与信息内容监察的缺位,使非主流价值观念的传播者有机可乘;其三,社会机构监管与政府、智能媒体未能形成监管共同体,导致监督信息反馈滞后,造成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情感共识凝聚乏力、人格形塑难度增加。

(三)综合行政执法的缺憾

综合行政执法是指为解决多头执法、职责不清、权责配置失衡等问题,依法将原本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行使的行政处罚权、行政检察权、行政强制权等划归为一个行政机关集中统一行使的制度安排,其在实践过程中的缺憾是造成“多元价值观念交织交融、对主流价值观构成挑战”、“社会关系跨域增加大学生主流价值观行为意愿激发的难度”等风险的重要原因。其一,综合执法部门承接专业性执法事项能力不足,其采用的“剥离”模式难以应对日益专业化的智能媒体教育行政执法工作需要,造成对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知识生产者与平台创造者监管不力,非主流观念盛行的风险;其二,执法问题线索获取方式落后,部门间问题线索移送、报告不及时,导致执法常以被动处理查证为主,成为制约学生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行为意愿生成的制度瓶颈。鉴于此,坚持教育行政执法行业逻辑,切实发挥教育行政部门主导作用,提高行政执法智慧化水平成为综合性执法的改革路径。(10)

四、赋能过程的法律规制

智能媒体改变了传统教育模式,同时也给当下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带来了风险,使技术创新与法律稳定性、技术迭代与法律滞后性间的矛盾更为尖锐。但这并非否定法律法规的制度价值,相反,这恰恰说明法律规制架构需因事而新、因时而进。法治是加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重要保障。(11)智能媒体赋能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需秉持“风险前置”逻辑,突破以技术使用后果为中心的末端反应思维,对智能媒体赋能的风险进行全流程规制。

(一)构建“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三域统整的法制体系

加强教育立法是促进智能媒体赋能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法制化运行的必然要求。制定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行政部门层面的行政法规以及社会组织层面的规范性文件,对智能媒体行使“社会教育权”以及促进高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高质量发展均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国家层面需借鉴国外相关立法,结合我国实际,尽快完善高校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的法律规定;同时以兼容性为目标,以操作性与现实性为原则,加快启动修订我国信息网络领域的法律法规进程。其次,教育行政部门应高度重视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细化工作,结合高校教育教学实际、智能媒体发展特征,诠释法律法规内涵,确保法律法规落实落地落细。再次,依法行使社会教育权的智能媒体需关照平台生态系统的治理工作,重视技术规范与自律规范的应用,制定行业规范性文件。具体来说,诸如微信、微博等智能媒体平台的运营方需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目标下,厘清网络平台自治规则的合法性边界,设定规则遵循的合法性原则、公序良俗原则、责任原则,厘定平台自治规则运行中的程序正义标准、实体正义标准,以及完善智能媒体备案审查制度和适度的司法审查制度(12) 。以此构建三域统整的法制体系。

(二)形成“政府—平台—学校”三方联动的动态监管机制

对智能媒体及其网络平台的动态监管是政府行政职能的抓手,也是纠正智能媒体赋能风险的重要保证。在此背景下,形成政府、智能媒体平台、学校三方联动的动态监管机制势在必行。其一,政府及其部门要树立服务意识、改进管理方式、完善监管机制,促进监管方式由单一向多样化的转变,综合应用立法、政策指导、规划、拨款、信息服務和必要的行政措施,将显性监管与隐性监管有机结合。其二,智能媒体要健全自身质量评估监测制度,完善依法监管体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切实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同时要建立“双随机”抽查、巡视制度、充分发挥网管的督导、监察作用,确保非主流意识形态与负面网络舆情处置立章从严、监察从快、反应及时、处置得当。其三,学校层面应积极响应政府数据监管要求,携手建立可精准预警与化解各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数据风险的校本化信息监管团队,推动教育数据风险预警与化解。此外,政府、平台、学校还需形成智能化数据监管多方联动机制,携手组建区域教育信息监管小组、明确划分和规范各监管方的数据监管权限,实现数据共享、共同推动智能媒体数据监管体系的高质量发展。

(三)完善“识别—共享—决策”三级递进的综合执法过程

面对快速增长的智能媒体执法要求、线上线下融合的执法情景、日趋复杂的执法趋势,迫切需要识别、移交、决策梯次递进、无缝衔接的协同化、专业化、常态化综合执法过程。其一,政府、智能媒体平台、学校要建立宽口径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数据信息识别与采集机制,要对智能互联设备的大量数据进行挖掘和处理(13),运用网络爬虫技术等新兴信息技术实现人机协作、确保非主流意识形态的数据与信息能够快速、精准、及时地被识别出来。其二,要打通各部门间的信息壁垒,建立与完善政府、智能媒体平台、学校协同治理的数据共享机制,搭建信息与数据共享综合治理平台与数据库,有效协同与整合来源于上述三方的分散化、多元化数据,解决信息和数据不对称的问题,确保非主流知识与网络舆情能够被处理。其三,要建立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决策处理模式,在化解高校思想政治教育风险后,各部门需建立起基于加密技术、框架技术、通信技术、定位技术等信息技术在内的信息决策与处理机制,营造一个健康、安全、绿色的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生境。

注释:

(1) 参见夏文贵、秦秋玲:《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一项基础性工程》,《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4期。

(2) 参见何邦武:《数字法学视野下的网络空间治理》,《中国法学》2022年第4期。

(3) 参见李颖、靳玉军:《网络空间视域下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治理的创新发展研究》,《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3期。

(4) 张良、苏德、杜林:《知识社会学视域下民族院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的逻辑层次与实践路径》,《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12期。

(5) 参见王肖、赵彦明:《“Z世代”大学生媒介化生存的审视与应对》,《思想理论教育》2022年第3期。

(6) 参见吕治国、武耀廷:《全面开放背景下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的机遇、挑战与对策——基于海南自贸港的实践探索》,《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22年第2期。

(7) 赵祥云:《基层技术治理的机制及其功能分析——以微信工作群为例》,《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4期。

(8) 高铭暄、傅跃建:《新时代“枫桥经验”与国家治理现代化:内在逻辑与实现进路》,《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22年第4期。

(9) 参见毛婧、祁占勇、答喆:《教育培训机构的法律属性与法律规制》,《中国教育学刊》2020年第8期。

(10) 参见高杭:《跨部门协同视域下教育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挑战与应对》,《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21年第6期。

(11) 参见熊文钊、王楚克:《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法制基础》,《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22年第3期。

(12) 参见罗英、谷雨:《网络平台自治规则的治理逻辑》,《学习与实践》2021年第8期。

(13) 参见余丽、周旭磊:《技术嵌入:网络空间个体隐私安全体系的建构理路——基于觀念、技术与制度的分析框架》,《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3期。

作者简介:张良,中央民族大学教育学院讲师,北京,100081;姜凤敏,北京理工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博士研究生,北京,100080。

(责任编辑 李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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