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中农民主体性表达的递进式逻辑及其优化路径

2023-05-15 13:27:46
关键词:主体农民

张 剑 宇

(东南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南京 211189)

面对农村发展滞后和城乡发展失衡的局面,党的十九大作出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顶层回应,并在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将“坚持农民主体地位”确定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基本原则之一[1]。为了防止乡村振兴实践出现“号称乡村运动而乡村不动”[2]的悖论,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要发挥亿万农民的主体作用和首创精神,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3]然而,由于农地分散性、乡村失序性、农民受动性等原因[4],不少乡村仍然面临着产业进村遇阻、项目落地困难、文化下乡遇冷、社会治理乏力等难题,乡村振兴中农民主体性的“遮蔽”或“缺场”状态尚未彻底改观。因此,回应农民主体性表达及其影响因素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问题提出与文献回顾

农民主体性问题是一个伴随乡村社会变迁而发展的历史性问题。20世纪初,梁漱溟先生曾用“号称乡村运动而乡村不动”[2]阐释彼时乡村建设运动的痛点,旨在复兴乡村的行动最终因为农民主体性不足等原因未能改变乡村衰败命运。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始终将农村和农民问题置于重要位置,并充分重视农民主体作用的发挥。不过,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和特定步调,“三农”发展在很长时期内都处于弱势地位,城乡差距日益悬殊以至形成了结构性失衡。为此,国家自21世纪初开始反思“三农”问题,试图通过新农村建设、乡村振兴等一系列乡村行动以寻求“三农”问题的整体解决,农民主体地位得到了更深层次的重视,农民主体价值得到了更高层次的强调。哲学概念“主体性”由此被带入“三农”问题域,农民主体性成为一个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问题。然而,尽管党和国家试图通过一系列措施激发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但农民主体性欠缺仍然制约着乡村社会的发展。

伴随农民主体性问题的发展,学术研究不断深入。第一,知识的视角,剖析农民主体性的理论内涵。“主体与客体”是考察农民主体性内涵的一组基本维度[5]。从农民主体立场看,独立自主性、自觉选择性、主观能动性是农民主体性的基本特征和本质内涵[6];从作用客体立场看,鉴于农民主体价值在经济、文化、社会等领域的彰显[7],农民主体性会呈现出经济主体性、文化主体性、社会主体性等形态[8]。第二,实践的视角,考察农民主体性的发挥现状。学者对这一问题的讨论大多聚焦于农民主体性的欠缺及归因,具有消极化倾向。主体独立性缺乏、自觉性意识失衡、选择性范域窄化和创造性能力薄弱是农民主体性欠缺的主观表现[9];经济主体性缺位、社会主体性缺位和文化主体性缺位是其客观表现[10]。究其原因,宏观层面包括人口结构困境、体制机制困境、社会性困境和组织文化困境等[11];微观层面包括消极的生存价值观、落后的生产发展观、落后的生活富裕观等[12]。第三,发展的视角,构思农民主体性的提升路径。厘清边界说认为通过明确政府、农民、村级组织等多元主体的角色定位,农民可以在引导下形成参与乡村振兴的主体自觉[13]。增权赋能说强调通过政策赋权、市场赋权和社会赋权等手段增加农民的经济和政治权利[10],通过多方力量提升农民的技能及文化反思和吸纳能力[11]。自我提升说认为组织化路径可以促进组织中的农民个体提升主体性[14]。制度创新说强调利用制度供给和政策创新为农民主体性提升提供政策支持和机制保障[15]。

关于农民主体性问题的研究拓展了“三农”问题研究域,为解释“三农”发展缘何面临阻碍找到了一个农民主位视角的答案。从切入点来看,既有研究倾向于从农民行动中考察农民主体性发挥的结果,由此归纳农民主体性不足的主客观表现,并反思提升路径。然而,有一些问题单从农民主体性表达的最终样态和结果层面或许是无法完全回应的。比如,农民自身如何将主观特性通过外化行为予以呈现?农民主体性与农民主体行动的关联何在?这些疑问关涉到农民主体性表达的问题,也是本研究试图回应的核心问题,即农民主体性究竟是一个自然而然的表达过程,还是遵循特定机理表达的过程。考察农民主体性表达的过程性视角是本研究区别于既有研究的一个创新尝试。笔者于2021年2月和2022年8月分别在浙江省Z村和浙江省P村开展了田野调查,对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和康养步道建设等美丽乡村建设行动的推进,以及其中的农民参与进行了观察。基于此,通过剖析乡村振兴中农民主体性表达的内在机理及其影响因素,提出系统性的优化路径,有利于促进农民主体性在乡村振兴中的表达,促使农民对乡村振兴产生主体推动作用。

二、理论基础与分析框架

考察乡村振兴中农民主体性的表达往往需要系统眼光,即从内在向度剖析其深层机理,从外在向度考察其影响因素,并实现两者在实践语境和理论视野中的统一和融合。回应农民主体性表达问题不仅需要将马克思主义人的主体性思想作为理论支撑,还有必要从结构化理论中汲取有益成分,由此回应乡村振兴中农民主体性表达如何展陈、何以受限、如何优化的问题。

(一)理论基础

马克思在批判近代哲学抽象主体观的同时,从实践的角度阐明了自己的主体观,形成了丰富的人的主体性思想,为阐释农民主体性的表达机理奠定了理论基础。一方面,“现实的人”是人的主体性的形成前提,主体性表达受社会性因素的影响。由于“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16]501,农民主体性表达不仅受到内在因素的影响,还深受各种社会关系的影响。另一方面,实践是人的主体性的表达路径,主体性表达绝非随心所欲、自然而然的过程。“整个所谓世界历史不外是人通过人的劳动而诞生的过程”[16]196,“有意识的生命活动把人同动物的生命活动直接区别开来”[16]162,这些论述充分阐述了实践与人之主体性的关联:劳动确立了人的主体地位,人的主体性必须在实践中得以发挥。因此,在乡村振兴的进程中,联结农民主观特性与行为结果的“桥梁”是农民自身实践,考察农民的具体实践能够窥探农民主体性的表达。

吉登斯的结构化理论消解了个人与社会、行动与结构之间的二元对立,回应了人的主体性和社会结构之间的关系,这对于考察影响农民主体性表达的因素极具启发性。一方面,人的日常社会行动在多数情况下是由实践意识决定的,考察行动者的能动作用需要将其“所做”与“所欲”或“所思”区别开来[17]10。这一观点表明了农民主体性表达的复杂性。因此,对农民主体性表达机理的揭示既不能拘泥于对农民内在意图特征的片面强调,也不能局限于对农民外化能动行为的孤立讨论,而应兼及农民主体意识与主体能力的剖析,兼顾农民行事意图与行为结果的考察。另一方面,社会结构既是个人行动生产和再生产的结果,也是个人行动得以可能的中介,行动情境中的规则和资源是“结构”的两个基本方面[17]15-23。按照“结构二重性”的理解,农民主体性表达与乡村社会变迁是一种相互依赖与互相影响的关系。作为农民行动的必然结果,乡村社会结构变迁离不开农民主体性的充分表达,这一影响在当下表现为农民主体性表达对乡村振兴的推动作用;作为农民行动的直接中介,包含各类规则和资源在内的乡村社会结构又影响着农民主体性表达,且其结构化影响“总是同时具有约束性与使动性”[17]23。

(二)分析框架

依据马克思主义人的主体性思想和吉登斯的结构化理论,可以构建农民主体性表达的系统性分析框架(见图1)。根据这一框架,研究遵循“机理剖析-因素解析-路径探析”的思路。首先,聚焦乡村振兴中农民主体性表达的核心议题,从过程性视角剖析农民主体性表达的深层机理。其次,基于不少农民主体性“被遮蔽”的现实,关注乡村社会结构影响农民主体性表达的约束性面向,从复杂的乡村社会结构和农民自身系统中探寻影响农民主体性表达的关键因素。最后,出于促进农民主体性有效表达以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考量,把握乡村社会结构影响农民主体性表达的使动性面向,有针对性地讨论和建构促进农民主体性表达的基本路径。

三、农民主体性表达的递进式机理

通过观察Z村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P村推进康养步道建设的实践,聚焦村民在其中的态度和行动,可以窥探农民主体性在乡村振兴中表达的差异。纵向考察同一农民主体性表达的历时性特征,农民主体性在不同情境和不同时期有着不同表达,呈现出逐层表达的递进性;横向考察不同农民主体性表达的共时性特征,不同农民主体性表达所处的阶段和状态有所差异,体现出界限分明的异质性。由此推断,农民主体性表达并非自然而然的过程,而是一个受到多元因素影响、遵循特定机理的表达过程。更具体地说,农民主体性表达大体遵循“自主性表达→自觉性表达→能动性表达→创造性表达”的递进式逻辑,每个环节的表现分别在于明确主体地位、激发主体意识、施展主体能力、发挥主体价值。

(一)自主性表达:明确农业农村发展的主体地位

自主性是指作为主体的人明确自身主体定位、具有独立的角色属性。自主性表达是农民主体性表达的基础,其外化表现在于明确农业农村发展进程中独立的主体地位。根据唯物史观的基本观点,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是推动历史发展的决定性力量。因此,农民是推动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发展的实践主体,其自主性的积极表达有三方面特征。

1.形塑强烈的自我身份认同。受城乡结构性因素和农民身份特质的影响,农民群体过去时常遭遇异化评价,这对其自我身份认同形成了巨大冲击,加之自身素质禀赋的局限,诸多农民的主体地位一度处于“被遮蔽”的状态。乡村振兴中自主性积极表达者一般会对自身作为乡村振兴参与者、推动者、受益者的身份形成充分认同,确保自身作为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发展的主体地位在制度和实践双重意义上得到确立。

2.形成理性的价值判断水平。形塑辩证客观的自我身份认同有利于农民进行相对理性的价值判断。面对个体选择和家庭抉择,主体地位得以真正确立、自主性积极表达的农民更倾向于从实际出发,习惯于权衡各种选择的利弊优劣,独立自主地做出符合自身需要或家庭需要的判断和选择,避免“盲目跟风”从众现象的发生。

3.具备独立的社会角色属性。当前,不少基层政府和村级组织仍然坚持着“大包大揽”式和“替民做主”式的行动逻辑,这就导致理论层面得以明确的农民主体地位无法在现实层面得到巩固,农民主体的社会角色属性不免呈现依附性。自主性积极表达的农民则可以实现“去依附”,即农民自身成为拥有自由选择空间的自我决策者和具有独立选择机会的乡村振兴行动者。

(二)自觉性表达:激发参与乡村建设的主体意识

自觉性是指作为主体的人自愿追求或执行长远目标任务的特性。自觉性表达是农民主体性表达的必要环节,主体意识的激发是农民自觉性表达的体现。思想意识层面具备强烈发展意愿和清醒主体意识是农民参与乡村建设的必备条件。当前,所有农民不可避免会面临“是否参与乡村振兴”的选择,主观选择不同也就意味着农民自觉性表达状况不同。

1.行动目的呈现非绝对利己性。既有研究和观察经验表明,农民在获得私利后会追寻公利的实现,这种逻辑被部分学者称为“自利的公共性”[18]。因此,“非绝对利己性”并不是在强调农民是纯粹的利他主义者,而在于突出其非利己的一方面。换言之,自觉性积极表达的农民与精致的利己主义者存在显著区别,前者可以较好地协调个体与集体、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在满足自身需求的同时激发参与乡村振兴的主体意识、确立服务乡村振兴的行动目的,而后者则倾向于在公共活动和集体事务中“搭便车”,或在助农惠农政策落地后“等、靠、要”。

2.行动逻辑呈现非完全被动性。尽管“干部干,农民看”的现象在乡村振兴中依然存在[19],但在国家力量引导和社会力量推动之下,越来越多农民的主动面向和自觉倾向开始显现。在Z村和P村,一些村民主动加入“村嫂”志愿队伍,一些村民不计报酬参与康养步道施工,一些村民对防汛堤坝的修缮建言献策。这些村民的主体行动并未受到其他主体的驱使或逼迫,纯属自由选择。“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看客心理和“不自觉、不关心、不上心”的被动心态随着农民主体意识的充分激发而逐步消解,农民通过个体化或组织化的形式充分表达了自觉性。

(三)能动性表达:施展助力乡村发展的主体能力

能动性是指作为主体的人在认识和改造世界中积极能动地回应内外部刺激或影响的特性,其首要特征是“他们做这些事情的能力”[17]8。能动性表达是农民主体性表达的关键环节,农民在乡村振兴中的价值彰显是以主体能力发挥为基础的。尽管能动性是人之为人必然具备的特征,但农民的能动性表达并非千篇一律。

1.职业技能的发挥。适应职业发展需要,农民主体性的作用客体不同,农民往往需要具备不同的技能。投入创新创业、促进产业发展依赖于农民创业能力、经营能力、市场能力等技能发挥;参与乡村治理、促进治理转型依赖于治理能力、组织能力等技能发挥;助力文化建设、促进文化交融依赖于文化手艺、民俗技艺等技能发挥。

2.文化选择能力的提升。随着现代城市文明向乡村渗透,乡村文化场域呈现出现代城市文明与传统乡村文化交织的局面。面对纷繁复杂、优劣并存的文化世界,能动性积极表达的农民能够甄别优劣、祛除恶俗,善于选择和吸纳有益于自身发展和乡村进步的文化精髓,避免“劣币驱逐良币”的风险。

3.合作组织能力的彰显。在马克思看来,个体小农的分散性、脆弱性、保守性是制约小农发展的重要瓶颈[20]。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历史不断证明,组织化的行动可以弥补农民个体分散化行动的缺陷[21]。因而,唯有组织起来的农民才能真正成为乡村振兴的实践主体,合作能力和组织能力彰显是农民能动性在乡村振兴的集体实践中有效表达的必要条件。

(四)创造性表达:发挥推动乡村振兴的主体价值

创造性是指作为主体的人创造新奇独特的产品或有社会价值的产物的特性。创造性表达以农民主体价值的发挥为外在表征,是农民主体性表达的最高层次和最终环节。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村民自治”基层治理模式的创造、“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的推广,这些农村改革和乡村建设行动中的成功实践,都与农民创造性的积极表达有着紧密联系。

1.主体行动空间的开阔性。追求生活资料的满足是农民的基础行动,随着国家民生发展和助农惠农政策的倾斜,农民的生活水平和质量得到了显著提升,越来越多农民不再局限于为生计而奔波,转而追求更高层次需求,这就拓展了农民的行动空间。组建“村嫂”志愿者队伍、加入防汛抗洪民兵连、参与村庄议事会等,都是笔者调研村庄的农民跳出狭隘生活空间的积极尝试。

2.主体参与维度的多样性。乡村振兴是一项系统性工程,产业振兴、生态发展、文化交融、治理转型、民生改善等构成了农民创造性表达的主要作用领域和参与维度。开启农产品直播带货、创办民宿农家乐、开辟绿色生态研学路线、加入村庄网格员团队,P村农民寻求创造性发挥的探索不仅促成了自身主体性的多元化表达,还从不同维度回应了乡村发展需要。

3.主体价值呈现的全面性。得益于农民主体行动空间拓展和主体参与维度增加,农民的主体价值必然更加全面。维持生计、满足自身发展需要是农民主体价值呈现的基本面,满足乡村社会发展需要、推动乡村全面振兴则是主体价值呈现的延展面。可以说,在自身禀赋和社会需求允许的范围内,创造性积极表达的农民实现了最大程度的“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四、影响农民主体性表达的关键因素

当前,一些农民遵循递进式机理、通过不同方式实现了主体性的充分表达,对乡村振兴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然而,不少农民的主体性表达仍在不同阶段处于不同程度的“被遮蔽”状态,乡村内生动力的激发受到影响。透过Z村和P村乡村建设行动的实践,对应农民主体性表达的机理,可以从治理结构、价值认知、发展条件、社会环境等维度归纳影响农民主体性表达的关键因素。

(一)治理结构归因:乡村治理水平欠佳影响身份定位

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16]501,农民的身份定位和主体确证无法游离于复杂社会关系来进行,因此,农民身份定位或主体确证问题不仅是关乎农民主体性表达的个体发展问题,更是一个影响乡村社会发展的基层社会治理问题。除了个体性因素会对农民身份定位产生影响,乡村治理结构和乡村治理水平也影响着农民主体地位的确证。

1.村级组织“行政化”,基层自治色彩受到消解。Z村和P村的治理受到了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的影响,村干部坐班强制化、工作记录规范化、工作形式格式化等,都是上级政府对乡村治理提出的新要求。村级组织行政色彩的加重与基层自治色彩的式微“如影随形”。例如,P村在规划康养步道建设的过程中,很多没有党员政治面貌和村民代表资格的农民就遇到了有自身想法、却无法参与讨论的难题,这种“游离感”直接影响农民在乡村中的自我定位。

2.乡村治理“全能化”,农民主体地位遭到遮蔽。“时间紧、任务重、压力大”是诸多村干部评价基层工作的第一感受,这加剧了乡村治理的“全能化”倾向。时间紧迫性和压力沉重性使村级组织在制定乡村发展规划、引入外来工商资本、选择乡村主导产业时难于或疲于征求意见,或依然习惯于“替民做主”。如此逻辑下,农民的需求和想法存在“被遮蔽”的现象,实践空间的压缩加剧了农民主体地位在乡村场域中被边缘化和被客体化的风险。

3.干群关系“疏离化”,农民主体面临缺场风险。良好的党群干群关系有利于农民的主体确证。但从实际看,文山会海、视察接待、分享交流、考核评优等工作占据了村干部和党员的大量时间,导致其与群众的接触机会和联系次数有所减少。同时,由于利益分配机制、协调对话机制、监督管理机制等因素存在欠缺,乡村基层的党群干群关系愈发紧张、趋于疏离,这对农民自主性表达构成了较大冲击。

(二)价值认知归因:文化价值取向偏颇影响主体意识激发

农民主体意识激发是一个与农民文化价值取向相联系的问题。关于个人道德重塑和社会秩序重构问题,涂尔干指出,“每个个人心智中也都包含有某种神圣,从而发现自身赋有一种特征,这种特征使得它对别人而言神圣而不可侵犯。”[22]乡村振兴语境中,这种“神圣”即是农民对个人与社会关系的理解。从实践来看,如何评估自身能力、如何认识乡村社会、如何看待乡村振兴,农民对这些问题的理解,直接影响其主体意识的激发和主体行动的选择。

1.“自我贬低”的畏难化心理限制主体意识激发。得益于外出务工积淀和技能培训习得,不少农民的职业技能、眼界学识、综合素质等得到了提升。但农民“自我除能”或“自我贬低”的想法依然存在,许多村民习惯于用“我们没什么本事”“靠我们这些农民没有用”等来评价已然有益于乡村发展的自身能力。这种片面自我认识和自我除能评价,加剧了农民参与美丽乡村建设行动的畏难和恐惧心理,限制了农民主体意识的充分激发。

2.“高度利己”的功利化取向制约主体意识激发。出于满足物质生活需要、谋求家庭利益最大化的考虑,部分农民存在功利性倾向和利己性偏好。Z村妇女主任对此深有体会,在动员村民参与环保行动时,不少村民不仅以自身事务繁忙为由拒绝参与,甚至以诸如“我帮忙干,要你们干部干什么?”的驳斥拒绝配合。这些农民汲汲于物质目标和自身利益,却视公共事务和公共利益而不见,“搭便车”心理、“看客”心理等不良心态使农民自觉性表达陷入了恶性循环。

3.“想法交织”的混乱化认知约束主体意识激发。当被问及对未来有何规划和对乡村有何期待时,“没什么想法”是农民群体中出现频次最高的回答。面对个人发展选择和家庭未来走向等内在问题,他们利弊难衡、选择难断;对于乡村社会欠缺什么、如何发展等外在问题,他们更是缺少基本关注和反思。可见,部分农民的思想认识和价值观念较为混乱,有的甚至产生了“有口饭吃就好”的“佛系”心态和“躺平”的心态,其参与乡村建设的自觉性表达具有不确定性。

(三)发展条件归因:多元资本积累不足影响能力施展

“给定一个人的个人特征、社会背景、经济状况等等,一个人就有一定的能力去做自己有理由赋予价值的一定的事情。”[23]因此,农民发展条件和可行能力对其在乡村振兴中的能动性表达具有深层影响。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是农民施展主体能力的基本支撑。但从实际看,多数农民的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状况并不乐观。

1.家庭经济条件薄弱,突破资金限制难。在外出务工获得积蓄、工资待遇整体提高的背景下,我国农村家庭的经济条件已有大幅改观,为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的满足创造了良好条件,更进一步,却依然无法为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农民提供足够经济支撑,这就限制了农民创业能力、经营能力、市场能力等主体能力的发挥。譬如,Z村一村民原本计划开办果园,田地条件和惠农政策等都很有利,但当其计算了创业所需资金、考虑家庭实际后,还是决定放弃。

2.教育培训供给有限,知识技能提升难。受到城乡教育发展不平衡的影响和“读书无用论”等错误观念的冲击,农民受教育水平在社会中居于劣势地位。教育投资常被视为提升农民人力资本水平的重要手段。但从教育培训实际供给看,仍然存在数量无法满足农民需求、形式以政府供给为主、内容未能契合村庄实际等问题,农民知识技能提升和主体能力施展受到了限制。

3.身心健康状况不佳,农民自我赋能难。笔者调研的村庄不乏具有学识阅历或一技之长的农民,但主体能力施展长期受制于不良身心条件影响。身体机能随着年龄增长而下降、高危行业务工经历导致残疾、恶劣工作环境和作息紊乱催生疾病等,不少村民将其归结为不愿参与美丽乡村建设的主要原因;生活压力过重引致心理负担加重、家人外出导致抑郁情绪生成、文化服务供给不足造成精神世界枯燥等,则是限制部分村民难以参与美丽乡村建设行动的又一主观因素。

(四)社会环境归因:行动空间建构局限影响价值发挥

“为了生存和发展,个人必须与环境有效互动”[24],人与环境是双向互动和辩证统一的关系。农民的主体价值需在复杂的乡村场域中得以发挥,农民的创造性表达则无法规避社会环境的影响。社会环境特指人类通过长期有意识的、能动的社会实践创造的环境,其构成要素格外丰富,发展平台、公共服务、社会舆论等是与农民创造性表达直接相关的要素。

1.发展平台呈现“稀缺化”特征,农民个体面临行动阻碍。例如,Z村和P村的发展平台存在共性局限,包括职业平台不健全窄化农民的就业选择,金融平台不充分影响农民的创业参与成功,市场平台不完善影响农民有效应对市场风险,信息平台不通畅制约乡村信息的及时获取等。对于条件更为有限的其他乡村而言,其发展平台对农民主体价值发挥的影响或许更加显著。

2.公共服务存在“短板化”效应,农民主体存在发展顾虑。当前,我国基本公共服务供给还存在城乡供给不平衡和农村供给不充分。一些村民认为自己没有参与乡村建设的原因是“家里要操心的事情太多”,公共服务短板影响农民创造性表达的作用点在于其实际需求的满足,具体表现为农村教育、医疗、养老等民生短板无法完全打消农民行动的后顾之忧,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无法充分满足农民精神文化生活需要,农业科技支持无法有效助力农民精准对接现代农业。

3.社会舆论仍有“消极化”色彩,农民群体遭遇负面评价。社会舆论是影响农民主体行动的重要社会环境因素,在卢梭看来,舆论这种习惯的力量甚至可以代替权威的力量[25]。笔者观察的乡村舆论场存在一则有趣现象:村民的积极行动本应为其他人所欣赏,部分村民却认为这是村民爱出风头的表现,如此舆论明显存在片面性,约束着农民的主体行动。进一步说,来自乡村的自卑性、异己性、消极性看法和来自城市的标签化、污名化评价交织而来。这些消极负面的社会舆论冲击着农民客观辩证的自我定位和自我评价,影响农民主体价值的自由发挥和社会认同。

五、促进农民主体性表达的基本路径

基于影响农民主体性表达的关键因素分析,可以有针对性地提出促进农民主体性表达的基本路径(见图2)。唯有系统破除制约农民主体性表达的治理结构短板、价值认知局限、发展条件限制、社会环境障碍等因素,真正实现“增权于农民、感化于农民、赋能于农民、服务于农民”,方能促进农民主体地位的明确、主体意识的激发、主体能力的施展、主体价值的发挥。

图2 促进农民主体性表达的路径体系

(一)“增权于农民”:明确乡村主体边界,提升乡村善治水平

鉴于农民主体地位确立对其主体性表达的基础性意义,学者普遍认同“赋权”对于促进农民自主性表达的作用。阿马蒂亚·森认为相比于经济资助和物质福利,自由环境、平等权利和社会机会更能促进发展型政策的落地[26]。与阿马蒂亚·森的“赋权”观点强调政策或制度赋权不同,乡村振兴背景下的“增权”有着特殊涵义。一是加强基层党组织的引领作用,夯实农民政治地位。通过基层党组织的自身建设促进乡村治理的“去行政化”,可以防止“村霸治村”“黑恶强权”“精英俘获”等对农民主体地位的弱化和剥夺;通过加强对农民的政治引领、政治吸纳和组织动员,可以重塑农民主体的自我定位,夯实其民主选举、村民议事、村务监督等政治权利。二是明确乡村多元实践主体边界,确证农民主体权利。为了减少或避免“替民做主”“大包大揽”“盲目行动”等其他主体的“越界”行为,需要厘清基层政府、村级组织、外来资本、社会组织、农民等多元主体的边界和权责,维护好农民主体的合法经济权利和政治权利,推动形成党建引领、多元共建的乡村建设格局。三是改善和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汇聚农民组织合力。在常态化的破“四风”行动中,将村干部和农村党员从文山会海、视察接待、考核评估中“解放”出来,通过建立协商对话机制或互动交流机制改善党群关系,汇聚农民主体形成组织合力,确保农民主体的精准定位和坚实确证。

(二)“感化于农民”:重视思想观念引导,矫正文化价值取向

客观的自我评价、合理的价值取向、辩证的思想观念等不可能脱离外界引导而自然形成。促进农民自主性表达和主体意识激发的关键切入点不在于对农民自身提出过多过高的直接要求,而在于重视外部条件及其感化作用的改善。一是注重农民思想道德教育,培育农民的“主人翁”意识。为了防止不良心态的蔓延,需要依托道德讲堂、法治讲堂等载体开展文化教育活动,应用新媒体手段实现农民思想道德教育形式的创新,进而提高农民的“主人翁”意识。二是加强文化价值观引导,助力农民进行清醒的自我判断。就整体环境来说,需要重视新时代文明实践站、农村文化礼堂等公共空间建设,丰富标语、海报、专栏等文化标识;就引导主体来说,既要加大党组织的价值引领和基层政府的资金投入,又要通过选树典型、评选先进等方式发挥农民榜样带动作用;就引导方式来说,需要在文化情景剧、影视电影、生活短视频等创新性载体中渗透价值导向,通过文艺展演、新媒体推送、广播宣传等方式实现引导效果最优化。三是完善评价与激励机制,促进农民形成客观的自我评价。要将具有价值优势的农民纳入乡村人才评价体系,并促进评价主体从一元走向多元,评价标准从千篇一律转向因地制宜。此外,有必要加大对创业农民的政策扶持、市场帮扶和资金补助,提高对现代化就业农民的就业补助,提高对价值突出农民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三)“赋能于农民”:完善要素供给体系,促进多元资本积累

出于对弱势群体的关照,赋能理论强调通过传播、对话、管理等外界手段增加弱势群体的知识、能力、权力等特质,激活对象自身驱动力和效能感,并在社会参与中改善自身状况,这对于提升农民主体能力具有启发意义。一是加大“三农”支持力度,解决农民发展资金难题。为了满足农村农民的实际发展需要,既要统筹专项资金使用,加大对基础设施建设、乡村产业发展、公共服务提升等项目的资金投入,又要为创业农民提供创业补助和奖励,为现代农业从业者提供就业补助和奖励,在解决发展资金难题的同时,通过示范效应激励其他农民的能动性表达。二是完善乡村教育培训体系,促进农民知识技能提升。具体而言,既要加强政府投资,提高教育培训组织频率,扩大教育培训容纳规模,又要鼓励企业、高校、社会组织等主体履行社会责任参与乡村教育培训,还要结合农民实际需要和乡村发展需求,完善教育培训主题和内容,也要借助新媒体和“互联网+”手段,开拓考察游学、视频授课、实践操作等教育培训形式。三是健全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改善农民身心健康状况。基础设施方面,改善乡镇卫生院和村庄卫生室的医疗条件;疾病预防方面,增加免费医疗体检的频次和项目,加大慢性病、职业病、传染病的筛查力度;资源共享方面,完善对口帮扶机制和巡回医疗机制,推动建立县域医共体;心理服务方面,增加对焦虑症、抑郁症和恐惧症等心理疾病的筛查。

(四)“服务于农民”:拓宽农民参与渠道,建构优越行动空间

社会环境对农民创造性表达的影响是不可避免的,社会支持也就成为促进农民创造性表达和主体价值发挥的必要条件。一是建立健全契合农民需要的发展平台,破除农民的行动障碍。借助乡村既有发展资源,充分调动资金、技术、信息等发展资本,构建立足乡村发展基础、能够创造就业机会的多元化职业平台,健全金融结构完善、金融产品多元、资金获取便捷的现代化金融平台,完善包含实体和互联网交易平台在内的综合性市场平台,整合以宣传栏、乡村广播、新媒体等为媒介的交互式信息平台。二是提高乡村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消除农民的后顾之忧。既要重视乡村基础设施、义务教育、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社会保障等基础性民生服务改善;也要发挥政府、涉农企业、高校、社会组织、农业专家等主体的力量,为农户提供农业科技设备或传授现代农业技能;还要完善新时代文明实践站、农村文化礼堂等公共文化空间,提升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水平。三是营造利于农民发展的舆论氛围,减少农民的负面评价。基层政府和村级组织要通过选树典型、模范宣讲等方式加大对先进事迹的传播,对其他农民形成示范带动效应;媒体工作者应全面展现乡村发展现状,真实呈现普通农民生活境况;城市居民要主动抛开偏见、消除歧视,加强与农民农村的联系,深入了解农村样貌和农民风貌,实现对农民群体的“去标签化”和“去污名化”。

六、结论与讨论

作为乡村振兴的实践主体,农民的主体性表达状况直接关乎乡村振兴的成败。为了发挥农民主体作用以推动乡村振兴,必须回应农民主体性如何表达的问题。然而,既有研究倾向于从农民行动中考察主体性发挥的结果,以此归纳农民主体性不足的主客观表现,并反思提升路径。这种聚焦农民主体性表达样态和最终结果的研究进路或许无法完全回答农民主体性如何表达的问题,这就有了关注农民主体性表达过程、解构农民主体性表达机理的必要性。考察农民主体性表达的过程性视角是本研究的一个创新尝试。依据马克思主义人的主体性思想和吉登斯的结构化理论,通过系统性分析,发现乡村振兴中农民的主体性表达基本遵循“自主性表达→自觉性表达→能动性表达→创造性表达”的递进式逻辑。治理结构短板、价值认知局限、发展条件限制、社会环境障碍等主客观因素影响着农民主体性的积极表达。回应明确乡村主体边界、加强思想观念引导、完善要素供给体系、拓宽农民参与渠道等实际需求,“增权于农民、感化于农民、赋能于农民、服务于农民”的路径是促进农民主体性表达的一种可能方案。

尽管如此,诸多与农民主体性表达相关的问题还有待学者的探讨和回应。第一,乡村多维行动中农民主体性差异化表达的问题。在产业发展、治理转型、文化交融等具体的乡村建设行动中,农民主体性表达是否存在差异?农民主体性何以在这些差异化的具体行动中更好表达?这些都为更加微观的实证研究提供了空间。第二,农民主体性与村庄主体性的互构问题。乡村振兴不仅对农民主体性表达有着很多期待,还对村庄主体性有着很高要求。农民主体性和村庄主体性的形成和实现存在高度相关性和逻辑互构性。为了实现农民主体性在场和村庄主体性推动的乡村振兴,有必要回应农民主体性与村庄主体性的逻辑关系、互构现状、协调发展等问题。第三,农民主体与外来主体的互动共生问题。实践来看,农民主体并非乡村社会的单一实践主体,单纯依靠农民主体力量推动乡村振兴是不切实际的,农民主体必须与外来主体互动共生,农民主体如何协调与工商资本主体、新村民、驻村干部、社会组织、支农队伍等外来主体的关系?农民主体如何在内外联动的新内生发展中表达主体性?这些问题都有待进一步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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