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慈善捐赠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探析

2023-05-13 15:25:52
财政科学 2023年9期
关键词:优惠政策慈善事业信托

梁 季 胥 玲

内容提要:近年来慈善事业和慈善捐赠发展呈现出新态势、新特点,这给税收优惠政策提出了新要求。本文在梳理当前政策基础上,针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与慈善捐赠发展不相适应之处,提出了思路性政策建议,一是将服务捐赠纳入优惠政策体系;二是针对主要接受非货币性慈善捐赠的慈善组织,完善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条件;三是前瞻性地研究新型非货币财产捐赠相关的优惠政策和配套管理措施;四是推进慈善信托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研究和出台。

自2016 年我国《慈善法》颁布,围绕慈善捐赠相关的公共政策的讨论便一直持续至今。《慈善法》明确要求税收在政策和管理上对慈善捐赠倾斜,近几年,为激励慈善事业发展,税收制度改革和政策调整也通盘考量了慈善捐赠的实践需要,但仍存在一些不足,需要适时调整。慈善捐赠以捐赠额的大小可以分为零星小额捐赠①例如,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九九公益日”,推广了人人捐赠的观念,出现了大量9.9 元的捐赠。和一定数额之上的捐赠。由于零星小额与一定数额之上的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的诉求和面临的税收问题存在较大差异,本文以一定数额之上的慈善捐赠(以下提到慈善捐赠均为一定数额以上的慈善捐赠)为研究对象,探究慈善捐赠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不足,以期为未来改革提供有益参考。

一、我国慈善捐赠现状

我国慈善捐赠发展至今,已经初具规模,且呈现出一些特征。

(一)我国慈善捐赠的规模

近十年来,我国慈善捐赠发展较快。民政部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22 年6 月底,全国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超过1.2 万个,在慈善组织增长的同时,依托我国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慈善捐赠额也在快速增长。2010 年至2021 年,我国GDP 规模从41.2 万亿元增加到114.4 万亿元,名义年均增长率为9.7%②国家统计局官网,http://www.stats.gov.cn/sj/zbjs/202302/t20230202_1897090.html。,同期社会捐赠总额从1032 亿元增长至1450 亿元③民政部官网,https://www.mca.gov.cn/。,年均增长率为3.1%。自2011 年开始,由北京师范大学公益研究院和中国公益学院开始联合发布《中国捐赠百杰榜》(以下简称“百杰榜”),至今已有十多年,成为反映我国个人(企业)慈善捐赠的权威榜单。2011 年至2020 年,中国捐赠百杰累计663 人上榜,累计捐赠2191.16 亿元①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发布的《中国捐赠百杰榜(2020)》《中国捐赠百杰榜十年回顾与展望》,http://www.bnu1.org/list_246.html。;2021 年,中国慈善百杰榜前三位捐赠额均超过100 亿元,百杰榜第100 位捐赠者捐赠额也高达3000 万元②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发布的《中国捐赠百杰榜(2021)》,http://www.bnu1.org/list_246.html。。《中国慈善捐赠百杰榜》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当前我国慈善捐赠的一些特征,因此本文以其数据为代表来分析我国慈善捐赠的相关特征。

(二)我国慈善捐赠特征

通过对历年《中国捐赠报告》《中国慈善捐助报告》和《中国慈善捐赠百杰榜》相关数据分析发现,我国慈善捐赠近10 年来呈现以下特征:

第一,个人大额捐赠总额占社会捐赠总额的比重较高,且占比波动较大。例如,2011 年我国社会捐赠总额为845 亿元,百杰榜捐赠总额为122 亿元,占比为14.4%;2014 年我国社会捐赠总额为1058 亿元,百杰榜捐赠总额为304 亿元,占比为28.7%;2020 年我国社会捐赠总额为1534 亿元,百杰榜捐赠总额为308 亿元,占比为20.1%;2021 年我国社会捐赠总额为1450 亿元,百杰榜捐赠总额为697.24 亿元,占比为48.1%。占比虽然波动较大,但大多数年份保持在15%以上,且总体呈上升趋势。

第二,慈善捐赠的财产类型逐渐多元化,但目前仍以股权为主。随着财富载体多样化,慈善捐赠财产类型也逐渐多元,捐赠标的不再局限于现金,逐渐扩展至股权、不动产、软件代码等。比如,南京大学前身金陵大学校长陈裕光于1995 年将其故居无偿捐赠给爱德基金会,作为基金会总部办公楼;2021 年,华为将鸿蒙操作系统源代码,百度将百度超级链(XuperChain)捐赠给开放原子开源基金会,等等。

以2011 年曹德旺发起的股权捐赠为标志,股权成为近年来大额捐赠的主要财产类型。据不完全统计,2011—2021 年累计共有22 笔股权捐赠③《2017 年中国捐赠百杰榜:何享健家族68 亿排榜首》,第一财经,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591654849234 732559&wfr=spider&for=pc。,仅2021 年度就至少有8 笔股权捐赠,且这期间有8 个年度慈善捐赠百杰榜中排名第一的捐赠均采用股权捐赠。

第三,慈善捐赠资金流出地和流入地愈发集中,主要集中于经济发达地区。从慈善捐赠财产流出地来看,以个人捐赠为代表,2011 年至2020 年个人慈善捐赠总额最高的省份为经济最发达的广东省,达704.2 万亿元,上海、浙江、北京以及福建等经济大省紧随其后。

从慈善捐赠财产流入地来看,以个人捐赠为代表,2013—2020 年,国内接受大额捐赠的省份主要集中在东部地区。比如,2013 年东部地区接受大额捐赠的占比为85.7%,此后逐年下降至2016 年占比57.6%,2020 年占比为89.1%。东部地区经济较为发达,慈善家聚集,有反哺本地的偏好,同时高校林立,慈善家的慈善捐赠多流向东部地区的高等教育领域。

第四,慈善捐赠的捐赠领域主要集中于教育、扶贫等领域。2011 年至2020 年,慈善捐赠目标集中于教育、扶贫、医疗等民生和基础领域,服务于国家发展和提升人民福祉。从规模来看,教育是稳定流入且接收捐赠最多的领域(除2019 年外),2020 年更是借助在线教育的东风,接受捐赠额创历史新高,达到233 亿元,以个人捐赠为代表的教育领域慈善捐赠占个人大额捐赠总额的75%。教育成为最重要捐赠领域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校友捐赠热。扶贫、医疗健康领域接受捐赠的规模在逐年增加,环保领域接受大额捐赠的占比比较稳定。

二、我国慈善捐赠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分析

我国慈善捐赠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历经多年发展演变,形成了覆盖捐赠者、受赠者、受赠机构的较为完整的政策体系,有力地推动了我国慈善事业发展,但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研究解决。

(一)我国慈善捐赠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演变概析

我国慈善捐赠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随公益事业发展以及税收制度改革而不断演进、调整,大额捐赠税收优惠政策也随捐赠财产类型的多元而不断完善。以重大政策调整变化为标志,可以将近20年的政策演变分为四个阶段:

1.起步阶段: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力度较小,受惠面较窄

2008 年之前,我国慈善事业发展处在起步阶段,慈善资源不足,慈善组织数量少且运作不尽规范。截至2007 年底,在各级民政部门注册的慈善基金会共1369 家①数据来源:民政部发布的《2008 年度中国慈善捐助报告》,http://cn.chinagate.cn/reports/2009-03/12/content_1743 0785_2.htm。,此时企业捐赠财产多为实物和现金,且多采取直接捐赠方式。

与当时的慈善捐赠实践相对应,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体系化程度不高,相关税法中关于慈善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仅作了原则性规定,落实难度较大。仅有数十家慈善组织享有企业所得税的减免税资格,且以正列举方式明确于相关法律法规中。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和重大突发疫情(如2003年非典)出台的临时性税收优惠政策,受益企业和个人也较为有限。

2.突破阶段:立法确认,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大幅推进

这一时期,我国的慈善捐赠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针对现金和实物捐赠。2008 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彻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这为我国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体系化奠定了制度基础,首次将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享受免税待遇写入法律,并在相关政策文件中明确了非营利组织的认定条件。此外,还有其他税收优惠政策,如对进口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环节相关税收、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捐赠给予税收优惠等。

这一时期慈善捐赠税收优惠的相关管理制度也在不断调整完善。2014 年,为了顺应发展需要,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相关要求进行细微调整,删去了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必须在中国境内的限制。

2009 年之前,我国相关财务制度对慈善捐赠的财产类型有所限制,不允许股权捐赠。2009 年,在曹德旺申请向河仁慈善基金会捐赠股权事件的推动下,捐赠财产类型的相关财务制度得以修订,但股权捐赠仍面临着股权转让所得税政策障碍。

3.实质进展阶段:《慈善法》颁布,相关税收优惠体系进一步确立

为系统性解决股权捐赠所面临的所得税问题,2016 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5 号),完善了公益慈善捐赠中股权定价的相关规定,允许以股权历史成本为依据确定捐赠额,从而实现了慈善捐赠中股权捐赠方在捐赠环节的“零税负”。

紧随其后,2016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颁布,在其第七十九条至八十二条中明确,捐赠方、受赠慈善机构以及受赠方均可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之后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充分体现了《慈善法》的精神,细化了关于慈善捐赠的相关政策条款。

在完善相关税收制度和政策的同时,与税收优惠相关联的慈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也在不断完善。2018 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享受条件进行了较大调整,以适应慈善事业发展的需要。

4.持续完善阶段:突发事件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及时出台

2020 年,为应对突发的新冠疫情,我国及时出台了多项税收优惠政策,积极帮扶企业和个人渡过难关,其中包括鼓励公益捐赠的多个税收优惠政策,大大突破了正常时期的相关规定。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对公益慈善捐赠相关管理办法进行了完善,对公益慈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认定标准进行了调整。

综上,我国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的演变呈现以下三个特点:一是慈善捐赠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是适应慈善事业发展的需要而不断完善的,也就是说,慈善事业的发展是推动政策调整的主要动因。二是慈善捐赠税收优惠的政策目标从事后政策关怀向事前政策引导转变;由最初以减轻突发灾害、重大疫情以及重要事件的负面影响为目标,向以税收优惠政策引导企业和个人向国家倡导的领域和项目实施捐赠为目标转变。三是慈善捐赠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支持重点从应对突发性事件的捐赠向持续性慈善捐赠转变,税收优惠政策所覆盖的财产类型也更加多元,从现金、实物捐赠扩展至股权捐赠。

(二)我国慈善捐赠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现状分析

自1994 年以来,我国针对受赠方(慈善机构等)、捐赠方以及受益方出台了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形成现行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体系。

1.慈善捐赠受赠方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慈善捐赠的受赠方在当前的税收法律法规中以多种称谓①多个称谓包括非营利组织、社会团体、人民团体等。非营利组织的范围最广,包括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不在民政部门登记的人民团体或者事业单位。这些组织均可能是公益慈善捐赠的受赠方,依法享受公益慈善捐赠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出现,本文将符合享受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相关机构统称为慈善组织,并以此为基础讨论慈善捐赠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慈善捐赠受赠方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所得税方面,即对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慈善组织的相关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的范围包括:(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形成的收入,以及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含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的利息收入。此外,对于慈善组织受赠的免税收入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允许其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取得有效期为5 年。

2.慈善捐赠的捐赠方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个人、公司和其他组织的捐赠可以就其捐赠额抵减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税基,允许抵减的条件是取得慈善组织开具的公益慈善捐赠票据。

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相关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扣除。同时,受赠方必须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且向捐赠方开具捐赠票据。特殊情况下的慈善捐赠允许全额税前扣除。例如,企业向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医院捐赠防疫物资,无需取得公益事业捐赠收据,且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个人所得税方面。2018 年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中明确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一些特别事业和组织的慈善捐赠可以税前全额扣除,主要包含12 项政策,覆盖教育、医疗、养老等事业以及19 家基金会。

3.慈善捐赠受益方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公益慈善捐赠主要用于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以及特定困难人群。受益方接受捐赠的收入一般应该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但是针对特定事件有免税规定。比如,2015 年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支持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27 号)中明确,对因慈善捐赠受益的企业、农村信用社、个人免征相应所得税。

(三)我国慈善捐赠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分析

我国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体系经过不断调整,日趋完备,但实践中相关优惠政策仍存在一些问题,有待解决。

1.服务(劳务)捐赠没有进入公益慈善捐赠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考虑范畴

较之实物和现金捐赠,我国服务(劳务)慈善捐赠发展相对滞后,制度不完善是其重要原因之一。首先,我国《慈善法》中关于服务(劳务)捐赠的相关规定缺失。服务(劳务)捐赠是国际社会普遍承认的捐赠形式,但目前我国《慈善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本法所称慈善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赠与财产的活动”;第三十六条规定,“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捐赠财产包括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因此,服务(劳务)捐赠并非《慈善法》规定的捐赠活动。其次,目前针对服务(劳务)类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缺失。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6 年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中明确,对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无偿提供服务,不视同销售,免征增值税,但是关于服务(劳务)所得税优惠政策一直未明确。最后,服务(劳务)捐赠的计价和会计核算规则不完备。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相关规定,服务(劳务)捐赠不予确认公允价值,但是可以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做相关披露,这意味着在会计制度中,服务捐赠(劳务)不被认可。

2.慈善组织年度慈善活动支出的要求仍需调整

慈善组织获得“两免”资格是捐赠方和受赠方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最重要的前置条件。根据2020年我国发布的《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0 年第27 号),公益慈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取得需要满足八个条件,其中包括对慈善组织当年慈善活动支出的要求。具体为:对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占上年末净资产的比例均不得低于8%。这一要求对于受赠资产主要为大额非现金资产的慈善组织而言存在一定困难,这一问题会随着非现金形式大额捐赠的兴起而更加突出。例如,以接受软件代码捐赠为主的基金会,因其接受捐赠财产金额大且不易变现,难以满足上述慈善支出8%的要求,而无法享受税收优惠。

3.部分大额无形资产难以定价成为新型捐赠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障碍

我国公益慈善捐赠的财产类型愈发多元,知识产权如软件代码捐赠等正在兴起,这对当前慈善捐赠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提出了新要求。但是,因与税基确定密切相关的无形资产定价问题尚未完全解决,新型捐赠财产的税收优惠政策出台缺乏会计基础。目前,货币、房屋以及股权等捐赠财产因有相应市场价参考,其定价较为容易,但是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以及特殊的高价值实物财产的定价则比较困难。2020 年,华为将鸿蒙操作系统代码捐赠给开放原子能开源基金会,百度超级链(XuperChain)也向原子开源基金会捐赠了软件代码,这些开源代码的捐赠无疑会促进我国信息软件行业生态的更快更好发展,应给与税收激励,但因这类捐赠财产无法定价,相应也无法出台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4.慈善信托税收优惠政策的研究和出台需要跟进

慈善信托在我国呈方兴未艾之势,不仅规模发展较快,单只产品金额亦较大。根据民政部官网数据,截至2022 年7 月28 日,我国国内共备案慈善信托905 单,总规模41.9 亿元。其中,2022 年新增备案113 单,新增备案规模2.1 亿元。截至2023 年6 月底,我国备案慈善信托1354 单,信托合同规模59.38 亿元。

慈善信托是《慈善法》明确的促进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的形式之一,也应有配套税收优惠政策予以支持,但目前关于慈善信托税收优惠政策迟迟未出台,不利于慈善信托的发展。依照现行税法,慈善信托产品和慈善信托托管机构不能参照基金会等慈善组织享有各项免税资格,包括:首先,慈善信托设立之时,慈善信托的发起人不能就该单信托产品享受税前扣除资格;其次,慈善信托产品在保值增值的运营中,所有收益均需要依法缴纳各项税费。

三、关于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的思考与对策建议

随着我国慈善捐赠的快速发展,慈善捐赠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也需要满足实践的需要,适时做出调整,其中也包括与政策相关联的管理规定。

(一)关于税收激励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思考

1.税收对慈善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激励作用,但应客观理性看待其作用程度

毋庸置疑,税收对慈善事业具有激励作用,有助于慈善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国内外实践均证明了这一点。但同时也应清醒地认识到税收对我国慈善事业激励作用的有限性,以及我国慈善事业对税收优惠政策的敏感程度不及预期。比如,2016 年出台的关于公益股权捐赠按成本计价政策(具体见财税〔2016〕45 号文件)实现了捐赠环节捐赠方的“零”税负,再配之以“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政策①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 号)第六条,“关于免税收入所对应的费用扣除问题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也基本能够实现公益性捐赠在使用环节、受赠机构开展公益性活动的“轻”税负,但该政策出台后,并没有像预期那样带来公益性捐赠的大幅增长。2016 年之后我国慈善捐赠百杰榜中的股权捐赠并没有出现大幅增长,2017—2020 年股权捐赠总额均远低于2016 年。再比如,2018 年我国完善了企业所得税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即从2016 年9 月1 日起,企业捐赠支出超过当年利润12%的部分,可以向未来3 年结转,政策有很大突破,但无论从2016 年企业捐赠规模来看,还是从企业捐赠占比来看,都无法体现出该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慈善捐赠的显著激励作用。

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受历史传统文化、国情特征、税制特点以及慈善发展阶段等多种因素影响,税收激励是其中重要一环,但应理性客观看待税收激励在其中的作用。当然,这并不否认税收激励在我国慈善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2.税收政策激励效应的发挥受多重因素影响

慈善税收激励政策的制定与完善,不但要内洽于本国税制体系,还要考虑慈善组织发育程度、内控治理能力以及我国税收征管能力。慈善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效果更是受政策配套管理办法、慈善组织财务管理水平、财务人员素质和财税部门征管人员的政策熟悉程度等多重因素的影响。因此,从慈善税收优惠政策效应最大化的角度来看,需要各方共同努力,确保各方政策和管理办法的配套协调,方能形成合力。

(二)完善慈善捐赠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思路性建议

基于前文提出的问题及原因分析,本文提出如下思路性建议:

第一,借《慈善法》修法之际,将服务(劳务)捐赠纳入慈善活动范围,研究制定服务(劳务)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并完善相关财务会计制度。服务(劳务)捐赠的慈善属性及地位的明确是制定服务(劳务)捐赠税收优惠政策的前提和基础,因此出台服务(劳务)捐赠税收激励政策首先要确定其法律地位,因此可以考虑借《慈善法》修订之时,将服务(劳务)捐赠纳入慈善活动,并在配套修订完善相关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基础上,基于服务(劳务)特点出台相应的所得税免税和税前扣除优惠政策,确保服务(劳务)捐赠与财产捐赠享受同等的优惠待遇,鼓励服务业参与捐赠,促进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

例如,在美国,服务捐赠被认为是对公益事业进行非货币支持的重要形式。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于1995 年发布实施的《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16 号——捐赠收入和捐赠支出的会计处理》中的第九条明确了服务捐赠的认定标准,包括价值创造和专业技能要求等。

第二,完善以接受非货币性捐赠为主的慈善组织取得“公益性捐赠扣除”资格的条件。如前文所述,公益活动支出占上年度净资产比重8%以上是不具有慈善组织取得“公益性捐赠扣除”资格的必备条件之一。非货币大额捐赠财产类型的兴起以及多元化,大大提高了以接受非货币性大额捐赠为主的慈善组织的净资产规模,从而增加了这类慈善组织满足公益活动支出占上年度净资产比重(8%)的难度。为了顺应当前我国大额捐赠的现实以及未来发展需要,有必要完善该类慈善组织“公益性捐赠扣除”资格的条件。

一是沿用目前测度指标,但视慈善组织类型和净资产规模情况而适度降低当年公益活动支出占上年度净资产的比重。这种完善思路的好处在于,沿用了现行“两免”资格取得条件所采用的衡量指标,只是在指标具体数值上予以调整,便于慈善组织学习和理解政策,操作上难度也不大,并且有现行相关慈善组织类似管理办法可供参照。2016 年民政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民发〔2016〕189 号)中,针对不同类型、不同资产规模的慈善组织,设定不同的公益活动支出占上年末净资产比重的具体标准。比如,对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如果上年末净资产高于800 万元(含本数)以上人民币,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低于6%;上年末净资产在400(含本数)至800 万元的,公益活动支出占比不得低于7%,等等。因此,政策制定和执行更便利。至于降低幅度,可以考虑以民发〔2016〕189 号的相关指标值为底线,结合实际确定适合当前以非货币捐赠为主的慈善组织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具体标准。二是增补新指标,即以当年公益慈善活动支出占上一年度总收入的比重作为这类慈善组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备选(可选)指标。该指标的好处是收支挂钩,且已有先例。根据2020 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民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 年第27 号)的规定,“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占上年总收入的比例均不得低于70%。……计算该支出比例时,可以用前三年收入平均数代替上年总收入。”因此可以考虑将该指标的适用范围扩大至以接受非货币性大额捐赠为主的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且可根据现实情况,适度调整该指标的具体标准。

第三,借鉴国际经验,前瞻性研究新型非货币财产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和配套管理措施。鉴于非货币慈善捐赠财产类型不断多元化的趋势,有必要持续跟踪其发展态势,前瞻性地研究、储备政策并适时推出,尤其要研究诸如前文述及的华为鸿蒙、百度超级链(XuperChain)等代码捐赠方和受赠方的税收激励政策。这类代码捐赠对于提升我国基础研究竞争力,抓住数字经济发展机遇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这类捐赠表现出以下特点:对于捐赠方而言,代码开发成本巨大,给予开发成本税前扣除的税收待遇对于降低代码开发成本,提高开发单位研发能力,提升开发单位无偿捐赠意愿意义重大。对于接受这类代码捐赠的受赠方(如基金会)而言,往往是除了这一笔不产生现金流收入的捐赠财产外,其现金类捐赠收入极少甚至没有,因而无法满足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待遇的条件。

未来可以从以下两种思路完善这类慈善捐赠税收激励政策:一是将其纳入目前“两免”政策框架中,但对其资格申请适用特殊条件;二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将其作为特殊的慈善捐赠,适用特殊政策。

第四,强化研究,推动慈善信托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慈善信托发展较快,因而与慈善信托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需要根据实践需求加快研究出台。首先,要大力完善慈善信托管理制度,明确慈善信托的管理需求、慈善信托的慈善活动资金保障、慈善信托的监督管理职责及相关部门的分工,为慈善信托税收优惠政策体系的建立夯实管理基础;其次,要加快研究慈善信托的实践特点,搜集相关国际经验,为我国慈善税收相关优惠政策的出台提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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