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红桂, 陈 哲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 南京 211106)
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科学社会主义相伴而生,是科学社会主义实践历程的重要环节。进入二十世纪,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有了进一步发展。列宁结合帝国主义时代民族问题和无产阶级革命实际情况详细论述民族自决权思想。但是,列宁民族自决权思想自诞生之初就备受非议与曲解,列宁与卢森堡曾经就民族自决权问题爆发多次激烈论争。两人之间的论争体现了彼此在民族自决权问题本质、运用原则、实践方法等方面认识的差异。一百多年来,民族自决问题与理论经历了复杂的时代状况与变迁,列宁与卢森堡在民族问题论争中的相关表述常常被断章取义,甚至在马克思主义者和工人群众内部也常常被误解,从而导致对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研究方向的模糊与偏离。因此,在新的时代条件下,重新回顾列宁与卢森堡之间关于民族自决权思想的论争并进行深入剖析、在理论层面厘清列宁与卢森堡关于民族自决权理论的异同之处就显得尤为重要。
任何理论的构建都蕴含着所处时代的鲜明特征。十七、十八世纪,在早期资本主义快速发展的大背景下,西方民族自决权思想与“天赋人权”“社会契约”等思潮相伴而生。历经康德、费希特等人的接续革新,现代民族自决权思想逐渐形成并成为十九世纪资产阶级要求建立独立民族国家以顺应资本主义发展的政治思想基石。在资本主义上升和发展时期,马克思和恩格斯肯定民族自决权的积极意义,认为被压迫民族应当拥有摆脱压迫民族的政治独立自主权。[1]虽然马克思与恩格斯理论研究始终是围绕无产阶级革命展开的,但他们对民族解放运动持有相当的关注度。基于无产阶级的立场,他们充分吸收与发展了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民族解放思想,强调每个民族都有“自决”的权利,突出了科学社会主义实践视域下民族自决权的解放意蕴。自此,马克思与恩格斯关于民族自决权的思想成为无产阶级解决民族问题的重要理论源头。20世纪初,西欧垄断资本主义快速发展,彼时正是现代民族国家日益成为全球政治主角、民族解放初露端倪乃至蓄势待发之时。民族问题涉及的边界不断扩大,不再局限于欧洲而是扩展为世界性问题。与此同时,世界无产阶级革命也面临着全新的情况,社会主义从理论形态逐渐迈向实践形态,共产国际内部对社会主义运动的策略分歧愈益突出,时代洪流之中的民族自决权问题愈益成为现实政治与理论关注的焦点。在共产国际内部,列宁与卢森堡之间的民族自决权论争及其反思也愈发推动马克思主义民族思想从理论走向实践、从抽象上升到具体,推动实现民族问题上的理论与现实、普遍性与特殊性有机结合。
列宁民族自决权思想是在总结和归纳马克思恩格斯民族自决权理论的基础上结合二十世纪初沙俄特殊国情与革命实践发展而来的,是帝国主义时代无产阶级革命与民族解放运动相结合的理论产物。马克思、恩格斯逝世之后,第二国际内部关于民族自决权理论与实践产生了巨大歧见。在以伯恩斯坦为代表的第二国际右派攻击下,列宁始终坚持和捍卫马克思恩格斯民族自决权思想。1896年,第二国际于伦敦召开代表大会,列宁与伯恩斯坦、石普诺林格尔等人进行激烈的辩论,大会最终通过决议重申马克思关于“一切民族都具有完全自决权”[2]的观点。1902 年,列宁对民族自决权问题进行一系列具体阐释。在列宁起草的《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纲领草案》中的实践部分明确提出“承认国内各民族都有民族自决权”[3]195。在与党内崩得分子(bund,意思为“联盟”,也可理解为犹太人工会、犹太人同盟)的斗争以及与卢森堡的论战中,列宁初步完成了对民族自决权理论的系统论述。民族自决权理论也成为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在革命时期民族政策的基本原则。1914 年,列宁在《论民族自决权》中指出,民族自决即民族脱离异族集体的国家分离,就是组织独立的民族国家。[4]随后,在《和平问题》一文中,列宁再次强调必须尊重受压迫民族的自决权利,任何不承认被压迫民族拥有民族自决权或者自愿脱离原属国家的权利的人都具有严重的大国沙文主义倾向[5]。在列宁继承和发展民族自决权理论的过程中,他始终是基于无产阶级革命利益和立场来对其进行阐述和解构的。在行使民族自决权的过程中,列宁也强调必须团结各民族的无产阶级力量。
十月革命后,列宁的民族理论拥有了更加广泛的实践空间。列宁根据在苏俄民族政策实施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民族自决权理论。列宁指出在布尔什维克党夺取政权之后,必须立即无条件承认芬兰、乌克兰、亚美尼亚等受沙俄封建制度以及大资本集团压迫和剥削的民族享受“自由分离权”。在这里,由于“自决”一词多次被误读,列宁用更加具象化的“自由分离”一词来代替“自决”。实际上,列宁的民族自决理论并不仅仅包括民族独立思想,同时也包括民族团结与联合的原则。原受压迫民族在获得民族独立后基于各民族平等的原则在无产阶级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中进行联合、团结奋发向前,这既是民族自决的目的,也是民族自决实践的形式。在这一意义上,列宁的民族自决权理论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国际无产阶级和受压迫民族团结的立场之上的,是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具体革命实践和民族解放斗争实际相结合的典范。
卢森堡的民族理论则有着截然不同的生成逻辑,不同于列宁主要关注俄国的民族革命和解放斗争实际,卢森堡主要研究马克思、恩格斯去世之后的资本主义发展逻辑和社会主义替代资本主义的可能性。同时,卢森堡本人长期在德国、波兰等地从事革命活动,在反对资本主义、修正主义和帝国主义世界大战的斗争过程中,逐渐形成了具有强烈的国际社会主义倾向的民族思想。她认为民族理论必须与社会主义原理紧密联系。她反对俄国社会民主工党提出的“国内各民族都有自决权”这一口号,批判这一口号脱离了工人阶级和革命理想,实际上有沦为资产阶级民族主义口号的风险。卢森堡基于历史唯物主义和阶级斗争的整体逻辑视角,指出“民族自决权”不能作为民族问题的政治指导原则和纲领性指导原则,它仅仅是“形而上的空话”[6]159。同时,卢森堡依据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考察了实行民族自决权的现实社会历史条件,指出在资本主义制度下通过“民族自决”来解决复杂的民族问题是不切实际的。
就个人的民族观而言,卢森堡既反对大民族主义——其中包括沙俄的大俄罗斯主义和大日耳曼主义,又反对狭隘的民族主义——卢森堡对波兰复国持消极态度而更倾向于为波兰谋取更大自治权。她认为,在帝国主义时代,资本愈加集中,“民族自决权”的不当使用可能会导致若干弱小的民族国家形成,这并不符合资本集中生产的趋势。显然这是一种历史上的退步,也对独立后的新兴民族国家发展不利。更进一步而言,即使获得独立的新兴民族国家也很难获得完全意义上的独立。因此,卢森堡更加倾向于以“民族自治”来阐释“民族自决权”的实际内核。从这一角度出发,卢森堡的民族理论也是符合马克思主义精神的,是值得肯定的。
民族自决权问题是列宁与卢森堡理论分歧的焦点之一,双方就该问题进行了三次激烈的交锋。
第一次交锋源于卢森堡于1908 年写作的《民族问题与民族自治》一文。其中首次阐明其民族思想,并对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党纲第九条即“民族自决权”原则进行了激烈批判。1914 年,列宁为反驳卢森堡对于民族自决权的观点,特意撰写《论民族自决权》一文。事实上,卢森堡与列宁民族理论上的第一次交锋主要体现在《论民族自决权》与《民族问题与民族自治》两篇文章中。列宁基于帝国主义时代的背景,指出沙俄当下依旧需要完成资产阶级民主任务,且边疆地区少数民族分离势力活动日益猖獗,坚持民族自决权能够满足促进阶级斗争的实际需要;而卢森堡则认为,伴随着帝国主义国家民族日益趋向于融合,弱小民族受制于帝国主义国家的强大综合国力难以实现真正的民族独立。民族自决权在帝国主义时代背景下缺乏现实能动性。
第二次交锋始于1916 年,卢森堡以尤尼乌斯为笔名发表《社会民主党的危机》一文,文中卢森堡仍然对民族自决权持否定态度。同年,列宁在阅读该文之后给予高度评价并撰写《论尤尼乌斯的小册子》进行回应。虽然列宁是在不知晓《社会民主党的危机》实际作者为卢森堡的情况下进行评论的,但这事实上成为两者在民族自决权问题上的第二次理论交锋。这次交锋争论的焦点集中于帝国主义时代的民族战争的可能性。列宁认为殖民地半殖民地民族解放运动要同工人运动相结合,才能使受压迫民族通过民族战争赢得民族独立;而卢森堡认为,所谓民族战争实质上依然是为了维护资产阶级利益的帝国主义战争,这就使得民族战争成为帝国主义对外进行殖民压迫的新手段。此外,卢森堡也呼吁广大无产阶级积极夺取革命领导权。
1916 年7 月,列宁为回应波兰社会民主党反对派,写了《关于自决问题的争论总结》。这篇文章事实上也将列宁本人与卢森堡近十年来在民族问题上的分歧进行了概括。卢森堡则在1918 年所写的《论俄国革命》中就民族自决权问题对列宁进行了尖锐的批判,而这也成了列宁与卢森堡在民族自决权理论上的最后一次交锋。在最后一次交锋中,列宁提出帝国主义是一种新型的民族压迫形式,在这一全新背景下分析民族主义与民族自决权的区别,进而强调俄国的特殊国情下民族自决权的重要性;卢森堡则作出了行使民族自决权后成立的新兴民族国家政权将有可能落入民族主义者、资产阶级手中并进一步阻碍无产阶级革命这一论断。从十月革命后的历史来看,无论是列宁还是卢森堡的判断都是具有创造性与预见性的,两人的民族理论都是对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继承和发展。他们理论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在于解决现存的实际民族问题,但是,考察对象、分析形势与观察视角的不同造成了双方理论观点的分野。
列宁与卢森堡同为第二国际左派理论代表人物,也同时坚持马克思主义国际主义精神,也都反对狭隘民族主义、支持一切民族平等、自由的原则。但列宁在形成自己的民族理论的过程中更加倾向于将马克思民族思想与俄国革命实践相结合,从而生成一套具有俄国特色的民族自决权理论。卢森堡则坚持在世界社会主义发展原则的基础上进行科学抽象,进而完善自身的民族理论。那么,在两人马克思主义立场、原则、目标一致的情况下,双方的民族理论具体产生了哪些分歧?双方民族思想产生分歧的原因又会是什么呢?
从三次理论交锋中,可以解析列宁与卢森堡民族理论的具体差异。由于双方所处社会背景不同、面临的革命实际不同、研究视角不同,导致列宁与卢森堡在民族自决权的运用原则以及民族自决权的具体运用方式上存在显著差别。
一方面,列宁与卢森堡关于民族自决权的运用均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原则。列宁与卢森堡均赞同在使用民族自决权时必须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即在使用民族自决权时必须综合当下社会历史条件以及各国家实际情况。例如列宁认为民族自决权理论在不同背景下具有不同的运用形式,即前资本主义时代与帝国主义时代的民族任务是不尽相同的。列宁曾经直言:“如果估计一个国家的所有这些一般历史条件和具体国家的条件,就根本无法考察这个国家的马克思主义的民族纲领。”[7]513卢森堡也认为民族自决必须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虽然卢森堡反对俄国革命中盲目扩大使用民族自决权,但针对巴尔干地区民族问题,卢森堡的态度却有着极大的不同:巴尔干地区民族运动的中坚力量是进步的、有活力的资产阶级,而反抗的对象则是奥斯曼土耳其封建保守势力,且巴尔干民族解放运动也会进一步推动奥匈帝国民族解放的发展。在这一点上,列宁与卢森堡是具有相似之处的。
另一方面,虽然列宁与卢森堡的民族理论在基本原则上具有一定相似性,但列宁与卢森堡在实践分析对象和具体运用层面存在是政治独立优先还是经济独立优先的理论偏差论争。列宁认为民族自决权是一种政治意义上的独立权即在政治意义上允许压迫民族的分离。正如列宁所言:“这种政治民主要求并不就等于要求分离、分裂、建立小国,它只是反对任何民族压迫的斗争的彻底表现。”[7]564因此,列宁更加倾向于在使用民族自决权时坚持政治独立优先的原则。卢森堡关于民族自决权的运用并没有系统的阐述,但可以从留存的文献中分析得出卢森堡对于民族自决与自治的理解是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视角出发的。她认为,没有彻底的经济独立,政治独立便无从谈起。很大程度上,卢森堡对经济民主与政治民主的独到见解对她的民族观产生了极大影响。从经济和政治的相互关系来看,经济起到的作用是基础性的、决定性的。弱小民族即使政治上独立,但经济上依旧会为列强所左右。因此,卢森堡对于民族自决权的运用原则侧重于经济独立优先,只有彻底的经济独立才能保证政治独立,否则需依靠“民族自治”来保护受剥削民族的权利。
此外在具体运用层面上,双方也有较大的不同。列宁认为民族问题的解决分为两个阶段。在第一阶段中,受压迫民族的民族意识逐渐觉醒、民族独立运动此起彼伏,例如爪哇人民反抗荷兰殖民者的起义、伊朗巴布教徒起义、印度民族大起义等等,这些都是民族解放的斗争,受压迫民族在这一阶段相继独立建国。在第二阶段,各民族彼此之间交往联系频密、民族发展趋于融合,民族隔阂逐渐消解,民族的国际性联合倾向增强。列宁更加倾向在帝国主义时代背景下,即解决民族问题的第一阶段内,推动受压迫民族的独立与分离。在十月革命后的四年时间中,波兰、乌克兰、白俄罗斯、北高加索地区、波罗的海地区相继出现多个民族主义政权,列宁尝试利用国家机器去解决民族问题和保证民族自决权在边疆民族地区的使用。从实际效果来看,这将庞大的沙皇帝国分裂为多个“小国”。对于处在非边疆地区的非俄裔民族而言,列宁大幅度提高其政治地位,改变了这些民族长期作为俄国内部二等公民的尴尬地位。除此之外,他们也有权发展本民族的经济文化事业。在列宁的民族理论实践畅想中,只有在完成第一阶段民族解放的基本任务之后,民族与民族之间的联合才能有发展的土壤。鉴于列宁长期以来的革命实践以及对俄国实际国情的了解,列宁认为通过自上而下主动设计从而整体解决民族问题是符合俄国历史文化传统、也是最符合俄国实际的办法。
卢森堡在民族问题尤其是关于民族自决权问题的具体策略运用方式上与列宁有着显著不同。一方面,她更加倾向于从自发性理论出发,利用人民群众自身的积极性来解决实际的民族问题。卢森堡的自发性理论是卢森堡社会主义思想的理论起点,在解决民族问题时,自发性原则也对其产生了极大影响。卢森堡认为民族自决权在俄国革命中的实践并没有充分发动少数民族无产阶级的自发性,少数民族无产阶级始终处于被动地位,这就使得少数民族资产阶级容易窃取刚刚独立的新兴民族国家政权。另一方面,她更愿意通过赋予非主体民族高度自治权来解决日益严重的民族矛盾。正如在面对“波兰独立”问题时,她坚决持反对态度。由于波兰经济与俄罗斯、普鲁士、奥地利三国深度绑定,独立后的波兰将会面临极大的外部压力。卢森堡坦承:“要使波兰独立,工人阶级不仅要战胜三个瓜分国的反抗,而且还要战胜波兰资产阶级的全部经济势力。”[6]32在这种局面下,波兰独立后也很难真正获得独立主权,因此保障本民族有相应的政治地位、有发展自身文化与经济权利才是更好的解决之道。除此之外,卢森堡也强调无产阶级革命与社会革命之于解决民族问题与民族自决权问题的重要意义。相较于列宁,卢森堡则更加倾向于自下而上来解决民族问题。
列宁与卢森堡民族思想分歧的原因是复杂的。通过上文对其民族理论本质以及具体内涵的差异化分析,我们可以从列宁与卢森堡各自民族自决权理论形成过程中的社会背景、研究路径、思维逻辑等方面出发,分析其理论分歧的原因。
首先,列宁和卢森堡在理解和认识“民族自决权”时所处在的社会背景并不完全相同。列宁所处的沙俄帝国被誉为欧洲最反动、最落后的封建堡垒,是帝国主义链条上最薄弱的一环。经历了300多年的向外扩张,沙俄帝国内部包含一百多个民族,国内民族矛盾极其严重。鉴于沙俄当局所奉行的大俄罗斯沙文主义,俄罗斯族虽然人口数量仅占据总人口的43%,但实际上是不折不扣的压迫民族与主导民族。列宁在领导革命斗争过程中,对沙俄国内民族反抗压迫与掠夺的强烈意愿有着深刻认识。列宁在《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纲领草案》中提到:“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的最近的政治任务是推翻沙皇专制制度,代之以建立在民主宪法为基础上的共和国,民主宪法应保证……承认国内各民族都有自决权。”[3]194-195可见,列宁的民族理论是以帮助受压迫民族获得民族独立为先。卢森堡在刚刚涉足政治领域时,就天然带有一种激烈的反狭隘民族主义的立场。但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所说的民族主义并不是现代一般意义上的民族主义,而是指资产阶级民族主义。卢森堡青少年时期所处的波兰惨遭俄、普、奥三国瓜分,波兰人民不仅受到本国资产阶级剥削,还受到俄国、奥地利、普鲁士资产阶级压迫。这就使得卢森堡对民族问题有着不同的认识,卢森堡并非不支持民族主义,她所支持的是社会主义民族主义,即各民族平等发展必须建立在阶级解放与完成社会革命的基础之上。民族问题的源头并不在民族本身,民族问题实际上是社会矛盾与阶级矛盾的具象化表现形式。
其次,列宁与卢森堡所处的社会历史环境截然不同,面对的具体民族问题也不尽相同,这直接导致了两人研究路径的不同。列宁在俄国革命实践中归纳总结出一种全新的政治学研究路径;而卢森堡则继承和发展了传统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研究路径。
卢森堡所在的德国相较于列宁所处的沙俄帝国而言,资本主义高度发达,同时该地区市民社会基础浓厚,而市民社会的主题则是经济生活。正如马克思所言:“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他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种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称之为‘市民社会’……对市民社会的剖析应该到政治经济学中去寻找。”[8]虽然帝国主义时代资本主义发展与马克思所处的自由资本主义时代有着许多不同,但资本主义社会发展的逻辑并没有改变。因此,卢森堡选择了以政治经济学为切入点进行研究,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继承了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传统,同时也避免了陷入第二国际庸俗经济决定论的桎梏。
在列宁所处的沙俄帝国,沙俄和其所代表的政治力量对国家拥有着绝对的控制力。与此同时,俄国国内的经济结构仍旧保留着大量的封建残余。列宁难以依赖单纯的政治经济学研究路径对俄国实际作出全面的分析。同时在俄国革命实践过程中,俄国国内其他政党如社会革命党、孟什维克、立宪民主党等也需要纳入研究视野之中。于是,列宁从俄国实践和传统出发,分析得出在现阶段俄国革命实践应该通过政治力量来化解民族问题。但列宁也没有否认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研究,而是从马克思主义理论整体层面分析,认为现阶段需要以经济手段辅助政治手段解决民族问题。
最后,列宁与卢森堡民族思想差异还源于他们思考民族问题时的思维逻辑差异。具体而言,卢森堡倾向于将民族问题置于无产阶级革命的大框架之下,其民族思想包含了对现实世界民族问题的批判以及对未来民族国际联合可能性的讨论。卢森堡的这些倾向和分析是以西欧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为研究对象的,在此基础上分析了经济上的自主性与政治上的自决权辩证统一、不可分割的整体关系。何萍教授认为,“如果说罗莎·卢森堡的这一观点是‘西方中心论’的理论基础的话,那么,列宁强调民族国家的相对独立性和能动性就是对‘西方中心论’的理论基础的否定。”[9]
列宁民族自决权思想能够体现列宁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独到理解,列宁认为唯物辩证法的实质与核心是对立统一规律,矛盾在不同条件下具有相互转化的可能性。列宁整体上把握了东西方国家的实际情况,辩证分析了发达国家与其“薄弱链条”之间的对立统一。虽然沙俄帝国在资本主义世界中从属于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但在帝国主义的时代背景之下,东方受压迫民族拥有实现民族独立的机遇。除此之外,列宁坚持普遍性与特殊性辩证统一的哲学思想。基于此,列宁依据俄国的革命实践迅速在十月革命胜利之后将民族自决权赋予边疆地区予以实施。俄国当时的社会历史条件有其特殊性,尤其是内有白匪军作乱外有十四国联军干涉,年轻的苏维埃政权自顾不暇。在这种情况下,民族自决权在边疆地区的迅速落实是符合无产阶级革命利益的。
综上所述,列宁与卢森堡由于所处国家社会背景、革命实践经历、分析民族问题所依赖的路径、思考民族问题的思维逻辑等因素导致双方民族思想存在差异。除此之外,卢森堡是极富国际主义精神的革命理论家,卢森堡更加关注“民族自决”是否能够促进世界革命的发展。对于列宁而言,世界社会主义革命不是一蹴而就的,应该从具体的国家开始。当前最重要的任务并不是支援世界革命而是最大限度将社会主义的火种保留下来,这也是两人分歧的根源之一。卢森堡本人由于缺乏革命实践的经验,进而在具体问题上陷入“形而上”的教条,而列宁长期的革命经验使得他能够将科学理论与具体实践策略结合起来,作出契合实际的选择和判断。
经过列宁与卢森堡关于民族自决权思想的激烈论争,民族问题的复杂语境和处理民族问题的理论与策略愈加的清晰,马克思主义民族自决权思想逐渐趋于完善。在与卢森堡的论争中,列宁持续调整完善民族理论,廓清了民族自决权的适用范围,在理论层面有效正本清源并重新对民族自决权思想进行科学阐释,将民族自决权理论确立为解决苏俄民族问题的根本指导思想,这无疑产生了深刻的历史影响。
一方面,列宁与卢森堡的论争推动了民族自决权理论的进一步发展与完善,进而缓和了新生苏联的民族矛盾、稳定了新生的国家政权。卢森堡对列宁民族自决权理论提出的批评极大地启发了列宁,列宁在后续政权建设的过程中吸收卢森堡民族思想中的可取之处,发展并完善了民族自决权理论。于卢森堡本人而言,由于她较早英勇就义并没有留下系统阐述其民族思想的文献,她与列宁关于民族自决权理论的论争成为梳理其民族思想的重要线索,也为我们理解卢森堡的社会主义思想提供了窗口。于列宁而言,意义则更为重大。十月革命胜利之后,列宁领导下的布尔什维克党采取各种形式将民族自决权理论运用于社会主义民族建设实践,各民族之间紧张的关系得到有效缓解,避免了国家政权分崩离析。列宁主张各个民族的无产阶级在斗争中加强团结和联盟,体现了无产阶级国际主义或者是无产阶级国际团结的思想。[10]在这一主张下,依靠民族自决权实现独立的阿塞拜疆、亚美尼亚、格鲁吉亚等少数民族政权在抗击白匪军与十四国干涉军的过程中同苏维埃俄国并肩战斗,无疑极大增进了原沙俄地缘政治范围内的民族联合。各新生少数民族苏维埃政权也在局势稳定之后基于自愿平等、互相尊重的原则建立了多民族国家——苏联。列宁民族自决权理论与俄国革命实践的成功结合不仅保卫发展了苏维埃政权,更是促进了二十世纪国际共产主义事业进一步发展。此外,还帮助新生苏维埃政权赢得了周边民族的支持与信任,其中包括与列宁产生激烈理论交锋的德国、法国、波兰等国社会民主党人以及其他左翼人士,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团结左翼阵营的作用。
另一方面,民族自决权理论和实践也深深启发了中国共产党对中国民族理论和政策的探索创新。在党的三大上,中央就提出“西藏、蒙古、新疆、青海等地和中国本部的关系由各该地民族自决”[11]。由此可见,党在成立之初就将民族自决权理论作为处理民族问题的重要理论支撑。这一理论在中国革命的不同时期有不同的表现:土地革命时期,以“民族自决”为原则的民族政策换来了众多少数民族对党的拥护和支持。长征期间刘伯承元帅与彝族首领小叶丹“歃血为盟”的故事也成就一段佳话,这也验证了民族自决理论在中国革命实践中的可行性。长征结束后,根据地的稳固和发展赋予了党将民族自决权理论运用于政权建设方面的条件与能力。毛泽东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就少数民族实施民族自决政策进行过相关讨论,这些意见后来成为中国共产党处理民族关系的指导性文件。[12]我党还进行了民族自决权法制化的尝试与完善,不仅在原则上承认各民族的自决权,还从法律层面进行保障。1938年公布的《中国共产党抗日救国十大纲领》、1941 年通过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以及1946 年通过的《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都强调民族自决、民族自治、民族平等原则,并且这三个法律性文件中关于民族自决的具体落实政策逐渐完善。《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中规定:“边区各少数民族,在居住集中地区得划成民族区,组织民族自治政权,在不与省宪抵触原则下得订立自治法规。”[13]由此可见,新中国成立前党已经围绕民族自决权理论就民族问题进行了大量的理论和实践探索,为新中国成立后的民族政策制定奠定了坚实基础。
列宁与卢森堡关于民族自决权的论争在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发展的进程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民族自决权理论在论争中得到发展完善。这不仅对苏维埃俄国政权建设以及之后苏联的诞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而且助推广大殖民地半殖民地民族解放运动,帮助广大受压迫民族人民重获自由,更为重要的是,促进了中国共产党民族理论的形成与发展。时至今日,这场论争所蕴含的时代价值依旧值得深究。
首先,列宁与卢森堡的论争为当代研究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发展提供了关键历史基础和典型逻辑理路,推动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体系完善成型。一方面,民族自决权作为一个历史概念,它不是一项“一次性”权利,而是一项“过程性”权利。这就决定了民族自决权理论不是始终不变的,而是会随着时代条件的变化而变化。[14]列宁民族自决权思想是动态发展的理论思想,在与卢森堡的论争中逐渐趋于成熟,而论争中卢森堡所阐发的相关思想也被列宁吸纳并在后续苏俄民族事业建设中予以实践。另一方面,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卢森堡关于民族自决权的相关表述遭受了巨大的非议与排斥。反对派曲解盗用卢森堡关于民族自决权的观点进而攻击批评卢森堡本人,这极易造成后来者对卢森堡反对列宁以民族自决促民族解放的错误理解。实际上,卢森堡作为第二国际左派理论家,她始终站在广大无产阶级革命群众的立场上,她与列宁的论争是革命同志之间面对具体现实情境时的策略方法之争。因此,辨析列宁与卢森堡关于民族自决权思想的论争不仅有利于重新发掘卢森堡民族思想的理论价值,给予卢森堡民族思想公正的评断,更为重要的是以两人的论争为研究对象探明民族自决权理论的生产逻辑与发展轨迹,进而梳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发展历史脉络,这对于完善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体系有重要价值。
其次,列宁与卢森堡的论争为解决当代全球民族问题提供了历史参考。民族问题伴随着全球化格局的发展愈演愈烈、不减反增,其表现形式也变得更加错综复杂。从现实国际政治格局来看,错综复杂的民族问题仍然是给世界发展带来诸多不确定隐患、造成局势动荡的最主要因素之一。[15]马克思主义自诞生以来饱受狭隘民族主义者的恶意中伤,资产阶级也妄图以民族矛盾为切入点瓦解、分化世界无产阶级。面对如此境况,回溯卢森堡与列宁关于民族自决权思想的论争,不难发现两位马克思主义理论家早在百年前就预见此类情况的出现,重拾民族自决权理论并根据时代特征进行迭代发展能够有效解决现有民族问题。这也有助于走出民族相互倾轧的局面,缓解民族矛盾、增进民族团结。
最后,列宁与卢森堡的论争彰显了新时代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伟大意义。新时代以来,我国的民族事业和民族理论有了进一步的发展,但隐藏的民族分裂威胁依然存在。民族自决权理论中的“自决”一词极易被民族分裂势力所利用,他们将“自决”曲解为民族分裂的依据。理论层面的界定不清晰是民族问题不断产生的原因之一,因此我们要更加深入地学习民族自决权理论,要将其中的理论逻辑与实施策略梳理清晰,深入把握民族理论发展的关键,做好科学理论与具体战略的有机结合,将民族理论由二十世纪初无产阶级革命的“民族自决权”理论进一步转化为更加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既传承了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民族理论精髓,也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事业发展的科学性与实践性、阶段性与目的性、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
综上所述,民族问题是十分复杂的现实命题,无论是列宁还是卢森堡都没有也不可能直接提供给后来者解决民族问题的答案。但是,通过对三次论辩的梳理与反思,我们看到了解决民族问题必须高度重视民族理论的研究,新时期民族理论建构也更加需要从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发展过程中汲取有益启示。通过与卢森堡论辩中的思考和实践,列宁的民族理论进一步成熟,他在继承和完善马克思恩格斯民族思想的过程中既坚持了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性、普适性、原则性,又融合了俄国革命中的具体实践经验,形成了极富理论与实践价值的民族自决权理论。作为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发展历程中的重大理论成果,列宁辩证吸收了与卢森堡论辩的成果,将民族自决权理论与俄国革命实践、政治传统相结合的做法给予了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人将民族理论同中国革命实践、建设经验、民族工作传统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的重要启发与宝贵历史镜鉴。考量现实与传统的多方面因素是处理民族问题的必要之举,但是它离不开坚强正确的执政党的领导、离不开不断完善的社会主义国家治理,这些条件在列宁与卢森堡时代是不具备的,但在今天的中国已然成为最大的优势。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民族理论由民族自决权理论向着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构建进一步提档升级。新时代的中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治理进一步完善,民族团结进步的物质条件、理论条件、思想条件更加完备,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有助于进一步促进全国各族人民在思想和行动上的团结一致。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民族事业发展的根本政治保证,党的二十大报告中进一步指出:“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加强和改进党的民族工作,全面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16]由此可见,在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下,借鉴列宁和卢森堡关于民族理论的论辩成果,充分把握中国当代民族事业发展和实际国情,持续将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与使命融入民族共同体构建之中,中国民族事业发展的前景必将是光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