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划界国际司法实践中判断岛屿效力的原则

2023-05-13 01:27闫朱伟
武大国际法评论 2023年5期
关键词:国际法院大陆架划界

闫朱伟

海洋划界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而岛屿的存在更是加剧了这项工程的难度。1982 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称《公约》)第121 条第2 款规定,岛屿应和其他陆地领土一样享有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由是,岛屿不可避免地成了各国海洋争议中的焦点问题之一,岛屿在海洋划界中的效力也成了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海洋划界中还存在岛屿、低潮高地以及由岛屿及低潮高地等组成的群岛等不同类型的海洋地物,①限于篇幅,本文暂不讨论低潮高地或群岛等的划界效力问题,除非在特定划界案例中岛屿的划界效力必须同低潮高地或群岛问题一同考虑。这更增加了岛屿划界效力的复杂程度。我国与周边国家也存在关于海洋地物的争端,这些争端很大程度上也是源于这些海洋地物引起的海洋划界效力问题。

由于岛屿情况复杂,国际法上不存在关于岛屿划界效力的系统规则,因而国内外学者大多通过归纳分析国家实践和国际司法实践的方法来研究岛屿在海洋划界中的效力。这其中,较多学者从岛屿在实践中的效力类型(如全效力、部分效力和零效力)入手,重点梳理并归纳了岛屿获得不同效力的具体情况;①这些研究包括:袁古洁:《国际海洋划界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01 年版,第150-151页;王玉玮:《岛屿在国际海洋划界中的作用》,《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 年第2 期;周江:《论海洋划界中的岛屿效力》,《江苏社会科学》2011 年第2 期;唐建业:《岛屿在海洋划界及资源利用中的效力分析》,《东方法学》2012 年第6 期;Victor Prescott & Gillian Triggs, Islands and Rocks and Their Role in Maritime Delimitation,in David A.Colson&Robert W.Smith(eds.),International Maritime Boundaries(Martinus Nijihoff Publishers 2005);Paul von Miihlendahl,Tiny Land Features in Recent Maritime Delimitation Case Law,31 The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Marine and Coastal Law(2016).也有学者探究了岛屿位置与岛屿效力之间的关系;②这些研究包括:高健军:《国际海洋划界论——有关等距离特殊情况规则的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年版,第144-150 页;孙传香:《岩礁的法律地位与划界效力析论》,《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报》2016 年第2 期;Derek Bowett, Islands, Rocks, Reefs, and Low-Tide Elevations in Maritime Boundary Delimitations, in Jonathan I. Charney & Lewis M. Alexander (eds.), International Maritime Boundaries 131-151(Martinus Nijihoff Publishers 1993).还有学者研究了国际司法实践中限制岛屿效力的依据;③参见卜凌嘉:《论岛屿对海洋划界不成比例的效果——基于国际司法判决和仲裁裁决的研究》,《武大国际法评论》2022年第3期。另有学者分别研究了岛屿在不同性质的海域——领海和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划界中的效力。④这些研究包括:卜凌嘉:《从新近国际司法判决看岛屿在海洋划界中的作用》,《太平洋学报》2016 年第2 期;Leonardo Bernard,The Role of Islands on Maritime Boundaries Delimitation:A Look at the Bangladesh/Myanmar Case, in G. Xue &A. White (eds.), 30 Years of UNCLOS (1982-2012): Progress and Prospects 240-259(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Press 2013).本文主要研究国际司法实践中判断岛屿效力时考虑的原则或因素。岛屿效力的判断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国际法院或法庭通常结合特定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考虑不同的原则或因素。借用法理学对原则的分类,本文将国际司法实践中与判断岛屿效力有关的原则分为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基本原则体现了判断岛屿效力的根本价值,是作为其指导思想的原则。具体原则是基本原则的具体化,是在基本原则的指导下适用于特定情形的原则。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能否对岛屿效力的判断过程给出可操作性的指导,基本原则只能给出方向上的指引,例如,公平原则和陆地统领海洋原则;而具体原则可以给出可操作性的指导,例如,条约必须遵守原则、相同事物相同对待原则、不得重塑地理原则、比例原则和不侵占原则。

尽管涉及岛屿效力的国家实践远远多于国际司法实践,但是,国家的划界协定是综合各种政治因素考量的结果,“这些情形各不相同因而对其进行概括是无益的”。⑤Derek Bowett, Islands, Rocks, Reefs, and Low-Tide Elevations in Maritime Boundary Delimitations,in Jonathan I.Charney&Lewis M.Alexander(eds.),International Maritime Boundaries 150(Martinus Nijihoff Publishers 1993).国际法院或法庭虽然也一直避免为岛屿效力问题设定统一使用的规则,但它们在审理海洋划界案的过程中应注意法律的一贯性和确定性。因此,探究国际司法实践判断岛屿效力的过程是可行的。《公约》关于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的第74条和第83 条并未提及具体的划界方法,因此这些条款的具体适用至关重要,即通过海洋划界的判例反映对《公约》第74 条和第83 条的解释。①参见汪小静:《〈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4 条和第83 条“公平解决”下的划界方法:价值取向与规则演进》,《武大国际法评论》2022年第6期,第137页。本文首先界定海洋划界中的岛屿效力,而后分析国际法院或法庭判断岛屿效力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接着分析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之间的关系,最后分析判定岛屿效力过程中的不确定性。

一、岛屿效力的由来和界定

(一)岛屿效力的由来

关于岛屿在海洋划界中的效力问题在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得到过讨论,但是,由于各方意见难以调和,关于岛屿在海洋划界中的法律效力的规则最终付之阙如。②参见罗国强、叶泉:《争议岛屿在海洋划界中的法律效力——兼析钓鱼岛作为争议岛屿的法律效力》,《当代法学》2011年第1期,第113页。然而,《公约》第121 条对岛屿制度进行了规定,该条规定了岛屿的定义,将岛屿分为两类,可以主张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岛屿以及只能主张领海和毗连区的岛屿(即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从理论上来看,上述条款对岛屿的划界效力具有一定的影响。确定海洋地物的海洋权利是进行海洋划界的前提,而上述规定应该是在海洋划界过程中考虑岛屿问题的基础。这样,就岩礁以外的岛屿而言,如果它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与对方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发生重叠,划界就涉及该岛屿和对方大陆或岛屿之间的划界,该岛屿就可以作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的基点。就不能产生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岩礁而言,如果岩礁被作为建立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等距离线的基点,这将意味着赋予该岩礁以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因而从这个角度来看,岩礁不能作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的基点。但是,构成海岸的组成部分的岩礁可以作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的基点。由此可以认为,判断海洋地物是岩礁还是岩礁以外的岛屿是进行海洋划界的前提,也是判断岛屿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中的效力的前提。

然而,由于现实情况的复杂性,《公约》第121 条远不能涵盖岛屿在海洋划界中的效力问题。在司法判例中,岛屿通常被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岛屿本身作为独立的权利单位参加划界,即岛屿是某个特定划界中单独的一方,在非独立岛屿的情况下,其所属国海岸并不参与到该划界中来。从政治地位上来看,这些岛屿既包括独立的岛国,也包括非独立的附属岛屿,但是无论如何,由于这些岛屿本身构成了独立的划界一方,因而这些岛屿的划界效力不能因为其岛屿地位而受到削弱。①参见高健军:《国际海洋划界论——有关等距离特殊情况规则的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44-145页。司法判例中这些岛屿通常会获得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并与大陆享有同样的地位。

第二种情况下的岛屿指的是岛屿所属国的其他大陆也参与划界时的岛屿。除了极个别的案例②在2012 年尼加拉瓜/哥伦比亚案中,法院在双方都没有反对QS32 是岩礁的情况下认定它是《公约》第121 条第3 款规定的岩礁,不能产生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参见Territorial and Maritime Dispute (Nicaragua v. Colombia), Judgment, ICJ Reports 2012, para.183;在2018 年哥斯达黎加/尼加拉瓜案中,法院认为科恩群岛(Corn islands)“有众多的居民而且能够维持经济生活,因而它们完全符合《公约》第121条规定的能够产生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岛屿的要求”,参见Maritime Delimitation in the Caribbean Sea and the Pacific Ocean (Costa Rica v. Nicaragua) and Land Boundary in the Northern Part of Isla Portillos(Costa Rica v.Nicaragua),Judgment,ICJ Reports 2018,para.140.以外,国际法院或法庭通常不会考虑这种岛屿能够产生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而是将岛屿视为两个大陆划界中附带出现的地理情况,或者说海洋划界中的一种相关情况来对待,基于岛屿海洋权利以外的原因来确定岛屿的效力。通常而言,即使这类岛屿在划界中获得了全效力,它的效力也是基于构成大陆海岸的组成部分而获得的,而不是基于岛屿本身产生的海洋权利。③例如,在1999 年厄立特里亚/也门案中,也门海岸附近的重要岛屿卡马兰(Kamaran)之所以应该控制中间线,是因为它是也门海岸的组成部分。See Award of the Arbitral Tribunal in the Second Stage of the Proceedings between Eritrea and Yemen (Maritime Delimitation), Decision of 17 December 1999,Reports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l Awards,Vol.XXII,para.150.因此可以认为,在海洋划界中,如果岛屿以外的本国其他领土也参与划界,该岛屿的法律地位通常是低于大陆的。

第二种情况下的岛屿产生的一个问题是,国际条约和判例一致承认所有沿海领土(包括岛屿)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但是司法判例中作为附带地理情况的岛屿的地位显然低于其他陆地。国际法院或法庭解决这一问题的思路似乎是,所有岛屿都可以产生国际法规定的海域,但是国际法院或法庭为了海洋划界的公平解决有权剥夺该岛屿的部分投影。④See Paul von Miihlendahl, Tiny Land Features in Recent Maritime Delimitation Case Law, 31 The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Marine and Coastal Law 22(2016).在2009 年黑海案中,法院指出,“由司法判例可以看出,如果给予非常小的岛屿以效力或者海洋权利会对海洋界线造成了不成比例效果,法院会决定忽略它们或者不给它们全部海洋权利”。⑤Maritime Delimitation in the Black Sea (Romania v. Ukraine), Judgment, ICJ Reports 2009, para.185.由此,法院似乎认为即使蛇岛可以产生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但是为了公平解决海洋划界或者为了避免不成比例效果,国际法院或法庭可以忽略这些岛屿的海洋权利。不管法院的这一思路是否正确,为了海洋划界的公平解决而限制甚至忽略作为相关情况的岛屿的海洋权利已经成为国际司法实践的普遍做法。

(二)岛屿效力的界定

司法实践中,作为独立的权利单位参与划界的岛屿与大陆享有同样的地位,其划界效力不能因为其岛屿地位或非独立的政治地位而受到削弱。①See Division for Ocean Affairs and the Law of the Sea, Office of Legal Affairs, Handbook on the Delimitation of Maritime Boundaries 33(United Nations Pub.2000).与此不同,作为附带地理情况的岛屿的效力问题更加复杂,司法实践通常将这类岛屿视为海洋划界中的相关情况,并基于各种因素的考虑赋予这类岛屿不同类型的效力。例如,给予岛屿全效力,②例如,1977 年英法大陆架案中的韦桑(Ushant)岛、1999 年厄立特里亚/也门案中厄立特里亚海岸附近的达拉克(Dahlak)群岛、也门海岸较大的卡马兰(Kamaran)岛以及更加向西的缇克法什(Tiqfash)岛以及库塔玛和阿克班(Kutama and Uqban)群岛等。给予岛屿部分效力,③即首先赋予岛屿和陆地相同的效力作出一条线,然后忽略岛屿作出一条线,最后取这两条界线的中间线作为最终的界线,这样的例子有1977 年英法大陆架案中的锡利(Scilly)群岛、1982 年突尼斯/利比亚案中的克肯纳(Kerkennah)群岛、1984 年缅因湾案中的海豹(Seal)岛以及2018 年哥斯达黎加/尼加拉瓜案中的科恩(Corn)群岛。使界线沿着领海界线前进,④这种方式通常适用于一国或者双方岛屿的领海界线与双方大陆之间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界线相交的情况,例如,1981 年迪拜/沙迦案中的阿布木萨(Abu Musa)岛、2007 年尼加拉瓜/洪都拉斯案中划给洪都拉斯的几个岛屿(波尔贝礁、萨凡纳礁、罗亚尔港礁、南礁)和尼加拉瓜的爱丁堡礁(Edinburgh Cay)以及2009年黑海案中的蛇岛等。为岛屿建立飞地,⑤这种方式通常适用于岛屿离界线相对较远,同时如果不建立飞地它将被对方国家的海域包围的情况,例如,1977 年英法大陆架案中的海峡群岛(Channel Islands)、2012 年尼加拉瓜/哥伦比亚案中的基塔苏埃尼奥(Quitasueno)和塞拉纳(Serrana)。拒绝在岛屿上建立基点,⑥这种方式与以上两种方式的区别在于岛屿的位置不同,这些岛屿及其领海全部位于海洋边界的本国一侧,不会与对方国家的海域发生重叠,因而法院或法庭在划界过程中无须考虑该岛屿的领海界线问题。例如,1985 年利比亚/马耳他案中的菲尔弗拉(Filfla)岛、1999 年厄立特里亚/也门案中的阿尔泰尔(al-Tayr)岛和阿尔祖拜尔(al-Zubayr)群岛、2001 年卡塔尔/巴林案中的法施特·雅里姆(Fashtal Jarim)岛以及2012年尼加拉瓜/哥伦比亚案中的低礁(Low Cay)等。完全忽略岛屿⑦司法判例中可能基于主权争议等原因而忽略岛屿的存在,例如,在2007 年尼加拉瓜/洪都拉斯案中,法院基于不断变化的海域情况,拒绝对科科河口一个小岛的主权作出判决,在之后的划界过程中也没有提及这个小岛。See Territorial and Maritime Dispute between Nicaragua and Honduras in the Caribbean Sea (Nicaragua/Honduras), Judgment, ICJ Reports 2007, para.145.等。因此,本文将针对作为附带地理情况的岛屿的效力展开研究,即在该岛屿以外的本国其他大陆也参与划界的情况下如何判定该岛屿的效力。需要指出的是,本文研究的岛屿效力主要是指岛屿在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划界中的效力,⑧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更容易受到偶然地理因素的影响,因而在领海划界中产生效力的岛屿不一定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中也产生效力,2012 年孟加拉国/缅甸案中的圣马丁岛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只有在必要时才涉及岛屿在领海划界中的效力。

二、判断岛屿效力的基本原则

(一)公平原则

早在1969 年北海大陆架案中,法院就提到,海洋划界应该遵循公平原则(equitable principles),①See North Sea Continental Shelf, Judgment, ICJ Reports 1969, para.101(c).公平原则“从一开始就反映了划界问题上的法律确信”。②North Sea Continental Shelf, Judgment, ICJ Reports 1969, para.85.1977 年英法大陆架案裁决也指出,“海洋划界的一般性规则是在不能达成划界协议的情况下,海洋划界应根据公平原则确定”。③Case concerning the Delimitation of the Continental Shelf between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 and the French Republic, Decision of 30 June 1977, Reports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l Awards, Vol. XVIII, para.70.可见,公平原则通常被视为海洋划界的习惯国际法。判断岛屿的效力属于海洋划界过程的重要环节,因此,判断岛屿在海洋划界中的效力理应符合公平原则。

国际法院或法庭在判断岛屿效力时也多次强调了公平原则的指导意义。例如,在1977 年英法大陆架案中,法庭在考量韦桑岛和锡利群岛的效力时指出,“公平原则要求不能完全重塑自然或者完全重塑地理”,④Case concerning the Delimitation of the Continental Shelf between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 and the French Republic, Decision of 30 June 1977, Reports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l Awards, Vol. XVIII, para.244.因而不能忽略韦桑岛和锡利群岛。国际法院在1985 年利比亚/马耳他案中也提到,“等距离线的公平性取决于是否采取预防措施消除特定小岛、礁石以及小的海岸凸出的不成比例效果”,⑤Continental Shelf (Libya Arab Jamahiriya/Malta), Judgment, ICJ Reports 1985, para.64.因而忽略了菲尔弗拉岛。在2001年卡塔尔/巴林案中,法院也提及,“公平的考虑要求法施特·雅里姆在划定北部界线时不产生任何效力”。⑥Maritime Delimitation and Territorial Questions between Qatar and Bahrain, Merits, Judgment, ICJ Reports 2001, para.248.由此看出,公平原则是司法判例中判断岛屿效力的法律依据。虽然司法实践承认公平原则在海洋划界中的重要作用,然而,关于何为公平原则,国际法院或法庭并没有给出明确的回答,仅仅是指出,争端方应该“考虑到所有的情况,适用公平原则”。⑦North Sea Continental Shelf, Judgment, ICJ Reports 1969, para.85.

海洋划界中的公平原则产生于1969 年北海大陆架案,基于该案的特殊背景,法院希望在寻求相关原则、规则或方法时保留更多灵活性,因而在该案中引入了公平原则。然而,法院在该案中引入的公平原则只能给出目标上的指引,缺乏解决争端的具体路径,从这个角度来说,它很难与抽象的正义区分开来,即使法院强调,“这里并不是将公平纯粹作为抽象正义加以援用”。①North Sea Continental Shelf, Judgment, ICJ Reports 1969, para.85.该案的公平原则实际上是一种法律之外的公平,正如阿蒙(Ammoun)法官指出的,该案关于大陆架划界存在法律空白,该案中引入的公平原则也并非如法院表述的那样是法律之内的公平,而是填补法律空白的公平。②See North Sea Continental Shelf, Separate Opinion of Judge Fouad Ammoun, ICJ Reports 1969, para.32.因此,法院很难对公平原则给出具体的解释,只能指出海洋划界应该“按照公平原则,并考虑一切相关情况”。③North Sea Continental Shelf, Judgment, ICJ Reports 1969, para.101.

此后的司法实践也没有对公平原则作出具体解释,它们或者强调个案的特殊性,认为“公平原则要求必须考虑划界地区特有的相关情况”,④Continental Shelf (Tunisia/Libya Arab Jamahiriya), Judgment, ICJ Reports 1982, para.72.或者对公平原则进行举例说明,例如“不重塑地理或者不补偿自然的不平等原则”,“一方不能侵占另一方自然延伸的原则”,“尊重所有相关情况的原则”,“公平不一定意味着平等,也不意味着修正自然的不平等的原则”以及“不存在分配正义的原则”等。⑤Continental Shelf (Libya Arab Jamahiriya/Malta), Judgment, ICJ Reports 1985, para.46.由此,公平原则并不能为岛屿效力的判断过程提供具体指导,国际法院或法庭只是在公平原则的指导下,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考虑各种因素。

(二)陆地统领海洋原则

陆地统领海洋原则意味着海岸的领土地位和制度统领邻近海域(在适当的时候包括水下的海床和底土)的法律地位和制度。⑥See Bingbing Jia, The Principle of the Domination of the Land over the Sea: A Historical Perspective on the Adaptability of the Law of the Sea to New Challenges, 57 German Yearbook of International Law 66 (2014).这是海洋法中一个具有久远历史的习惯法规则,早在1909 年格里斯巴达那案中,法庭就提到“海洋领土是陆地领土的必要附属物”。⑦Thomas Cottier, Equitable Principles of Maritime Boundary Delimitation: The Quest for Distributive Justice in International Law 527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5).陆地统领海洋原则中的“陆地”并非沿海国的整块大陆,而是陆地的海岸。这说明陆地大小与海洋权利没有必然联系,很小的岛屿也能享有较大面积的海域,由此,“岛屿,无论大小,与其他陆地领土享有相同的地位,并因此产生相同的海洋权利”。⑧Maritime Delimitation and Territorial Questions between Qatar and Bahrain, Merits, Judgment, ICJ Reports 2001, para.185.同时,该原则中的“海洋”最初仅指领海,后来随着海洋法的发展扩展到了毗连区、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

陆地统领海洋原则意味着确定海洋地物的法律地位是确定其海洋权利范围的前提,而双方海洋权利范围的确定又是海洋划界的前提,这似乎说明确定岛屿的法律地位是判断岛屿划界效力的前提。因此,司法实践中在涉及相关地物的划界效力时,争端双方通常会对相关地物的法律地位产生分歧。例如,在1977 年英法大陆架案中,为了确定英国的迭石礁能否作为海峡群岛海域划界中的基点,双方对该地物是低潮高地还是岛屿产生了分歧。①See Case concerning the Delimitation of the Continental Shelf between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 and the French Republic, Decision of 30 June 1977, Reports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l Awards, Vol. XVIII, paras.133, 138.在2009 年黑海案中,在判断蛇岛的划界效力时,双方对蛇岛是《公约》第121 条第3 款规定的岩礁还是该条第2 款规定的岛屿产生了分歧。②See Maritime Delimitation in the Black Sea (Romania v. Ukraine), Judgment, ICJ Reports 2009, paras.180, 184.

然而,由于岛礁法律地位的判断是一个复杂且敏感的问题,国际法院或法庭通常会极力避免对这一问题作出认定。在1977 年英法大陆架案中,法庭根据双方先前的协议将迭石礁作为基点,从而避免了对迭石礁的法律地位作出认定。③See Case concerning the Delimitation of the Continental Shelf between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 and the French Republic, Decision of 30 June 1977, Reports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l Awards, Vol. XVIII, para.141.在2009年黑海案中,法院基于蛇岛所处的位置认为蛇岛不会对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划界产生影响,因而不需要考虑蛇岛是《公约》第121 条第2 款的岛屿还是第121 条第3 款的岩礁。④See Maritime Delimitation in the Black Sea (Romania v. Ukraine), Judgment, ICJ Reports 2009, para.187.由此可见,某一岛屿可以主张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并不意味着它在海洋划界中就能够发挥全效力;而某一岛屿在海洋划界中不发挥效力,也并不意味着它无权主张自身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这说明国际司法实践中岛屿的划界效力和法律地位是两个不同的问题。

陆地统领海洋原则说明海岸对海洋划界具有决定性作用,“一国的整个大陆并不构成海洋划界的相关因素……一切都取决于各自的海洋前沿及其结构”。⑤Guinea/Guinea-Bissau Maritime Delimitation Case, Decision of 14 February 1985, 25 International Legal Materials 252 (1986).与此相适应,国际法院或法庭在判断岛屿效力时经常考虑与海岸地理相关的因素,例如援引不得重塑地理原则、比例因素以及不侵占原则等。

三、判断岛屿效力的具体原则

(一)条约必须遵守原则

条约必须遵守原则又可以称为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是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当然适用于海洋划界领域。在判断岛屿的划界效力时,国际法院或法庭会考虑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关于岛屿效力的协议。如果存在这样的协议,根据条约必须遵守原则,国际法院或法庭将根据该协议直接判定岛屿的效力,而无须专门处理岛屿的效力问题。例如,在1977 年英法大陆架案中,双方专家在1971 年达成关于海峡群岛中间线的协议,而英国的迭石礁与该协议的中间线相关,法庭据此认为迭石礁可以作为海峡群岛海域划界中的基点。①See Case concerning the Delimitation of the Continental Shelf between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 and the French Republic, Decision of 30 June 1977, Reports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l Awards, Vol. XVIII, paras.140-144.在2002 年纽芬兰和拉布拉多/新斯科舍案中,纽芬兰在之前谈判中明确接受圣保罗岛作为划界的基点,法庭据此认为应该给予圣保罗岛全效力。②See Arbitration between Newfoundland and Labrador and Nova Scotia Concerning Portions of the Limits Their Offshore Areas, Award of 26 March 2002, International Law Reports, Vol.128,para.4.31.在2012 年尼加拉瓜/哥伦比亚案中,法院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中忽略了基塔苏埃尼奥,一个重要原因其实是双方默示同意了它是《公约》第121 条第3 款规定的无法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经济生活的岩礁,因此该地物不产生大陆架或专属经济区权利。③See Territorial and Maritime Dispute (Nicaragua v. Colombia), Judgment, ICJ Reports 2012, para.183.

(二)相同事物相同对待原则

对相同事物给予相同对待意味着特征大致相同的海洋地物应该获得大致相同的划界效力,它是公平原则的一项潜在要求,反映了法律的一贯性和确定性要求。国际法院也强调,公平原则的适用应具有“一致性和一定程度的可预见性”,④See Continental Shelf (Libyan Arab Jamahiriya/Malta), Judgment, ICJ Reports 1985, para.45.“法院在每个案件中‘决定赋予不同因素的相对重要性’时,它不仅将参考‘本案中的情况’,而且将参考先前的已决判例和国家实践”。⑤Maritime Delimitation in the Area between Greenland and Jan Mayen, Judgment, ICJ Reports 1993, para.58.因此,国际法院或法庭通常“在考虑国际司法判例的基础上处理双方就相关情况提出的各种主张”,⑥Dispute concerning Delimitation of the Maritime Boundary between Ghana and Côte d’Ivoire in the Atlantic Ocean (Ghana/Côte d’Ivoire), Judgment, ITLOS Reports 2017, paras.409-410.包括对岛屿划界效力的判断。由于这一原因,以往判决中确定岛屿效力的考虑因素就成为以后案件的重要参照,司法实践中也逐渐出现了一些经常被用来判断岛屿效力的考虑因素。可见,司法实践在判断岛屿效力时很可能会参考先前判例中的做法,对特征相似的岛屿给予相似的效力。这一做法类似于英美法系中的遵循先例原则,但又不同于遵循先例原则,因为国际法院或法庭并不受以往判例的约束,也不存在考虑和遵循先前判决的义务。

此外,对相同事物给予相同对待在一个海洋划界案中也有适用空间。对相同事物给予相同对待意味着特征大致相同的海洋地物应该获得大致相同的划界效力,如果这些效力相同的海洋地物分别属于争端双方,它们的效力可以相互抵消,而不必一一判定这些海洋地物的法律性质。2001 年卡塔尔/巴林案的领海划界体现了这一原则。在该案中,在划定双方之间的领海界线时,法院认为必须忽略那些位于双方主张重叠区域内的低潮高地,因为“当低潮高地位于两国领海的重叠区域时,无论海岸相向还是相邻,两国原则上都有权使用它的低潮线来测算领海宽度……为了划界目的,两个沿海国从海洋法有关条款中获得的相互竞争的权利似乎必须彼此抵消”。①Maritime Delimitation and Territorial Questions between Qatar and Bahrain, Merits, Judgment, ICJ Reports 2001, para.202.

(三)不得重塑地理原则

不得重塑地理原则是海洋划界的司法实践中多次出现的一个概念,国际法院或法庭多次强调,海洋划界不能完全重塑地理。法院在1969 年北海大陆架案中提到,“公平原则并不必然意味着平等”,在划界实践中“不存在完全重塑地理的问题”。②North Sea Continental Shelf, Judgment, ICJ Reports 1969, para.91.1977 年英法大陆架案援引了这一观点,“公平原则不能完全重塑自然或者完全重塑地理”。③Case concerning the Delimitation of the Continental Shelf between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 and the French Republic, Decision of 30 June 1977, Reports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l Awards, Vol.XVIII, para.244.在1985年利比亚/马耳他案中,法院直接将其描述为一项独立的法律原则,即“不应该重塑地理或补偿自然的不平等”原则。④Continental Shelf (Libya Arab Jamahiriya/Malta), Judgment, ICJ Reports 1985, para.46.在2002年喀麦隆/尼日利亚案中,法院指出,“法院被要求划定的海域的地理结构是给定的。它不是法院可以修改的因素,而是法院进行划界必须依据的事实”。⑤Land and Maritime Boundary between Cameroon and Nigeria (Cameroon v. Nigeria: Equatorial Guinea Intervening), Judgment, ICJ Reports 2002, para.295.可见,不得重塑地理原则强调划界要尊重客观地理事实,不能改变或补偿已经存在的地理上的不平等现象。

国际法院或法庭在判断岛屿效力时经常会考虑不得重塑地理原则。例如,在1977 年英法大陆架案中,法庭指出,大陆架划界中的不得重塑地理原则要求不能忽略韦桑岛和锡利群岛,同时,为了避免锡利群岛对界线产生不公平的歪曲效果,法庭赋予锡利群岛半效力。⑥See Case concerning the Delimitation of the Continental Shelf between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 and the French Republic, Decision of 30 June 1977, Reports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l Awards, Vol.XVIII, para.248.在2009 年黑海案中,法院根据不得重塑地理原则认为蛇岛不构成乌克兰海岸的组成部分,也没有在蛇岛上选择建立临时等距离线的基点。①See Maritime Delimitation in the Black Sea (Romania v. Ukraine), Judgment, ICJ Reports 2009, para.149.同样,在2012 年孟加拉国/缅甸案中,为了避免司法上的重塑地理,圣马丁岛也没有被作为建立临时等距离线的基点来源。②See Dispute concerning Delimitation of the Maritime Boundary between Bangladesh and Myanmar in the Bay of Bengal (Bangladesh/Myanmar), Judgment, ITLOS Reports 2012, para.265.在2012 年尼加拉瓜/哥伦比亚案中,法院为了避免歪曲相关地理,因而在建立临时中间线时忽略了基塔苏埃尼奥。③See Territorial and Maritime Dispute (Nicaragua v. Colombia), Judgment, ICJ Reports 2012, para.202.

不得重塑地理原则强调海岸地理的重要性,就岛屿而言,如果其构成本国海岸的组成部分,划界就不能忽略这些构成海岸组成部分的岛屿。而且,这些岛屿应该与其他大陆海岸享有同样的地位和效力。司法实践中,国际法院或法庭经常基于岛屿构成海岸组成部分这一理由赋予岛屿全效力。例如,1977年英法大陆架案中的韦桑岛,④法庭在赋予韦桑岛全效力时指出“该岛是法国1964 年建立的直线基线系统的一环”。See Case concerning the Delimitation of the Continental Shelf between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 and the French Republic, Decision of 30 June 1977, Reports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l Awards, Vol.XVIII, para.248.1999 年厄立特里亚/也门案中的达拉克群岛、卡马兰岛、缇克法什岛以及库塔玛和阿克班群岛,⑤审理该案的法庭指出,厄立特里亚的达拉克群岛“是构成一般海岸构造组成部分的岛屿群的典型例子”,也门海岸附近的卡马兰“是也门海岸的组成部分”,缇克法什岛以及库塔玛和阿克班群岛“构成了守卫这部分海岸的岛屿、小岛以及岩礁的复杂系统的一部分”,并基于这些原因赋予这些岛屿全效力。See Award of the Arbitral Tribunal in the Second Stage of the Proceedings between Eritrea and Yemen (Maritime Delimitation), Decision of 17 December 1999, Reports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l Awards, Vol.XXII, paras.139, 150, 151.2018 年哥斯达黎加/尼加拉瓜案中的帕尔梅托礁和帕克斯洛博沃,⑥帕克斯洛博沃和帕尔梅托礁分别距离尼加拉瓜海岸3 海里和1 海里,法院认为它们属于“可能被海岸吸收的结构”因而赋予其全效力。See Maritime Delimitation in the Caribbean Sea and the Pacific Ocean (Costa Rica v. Nicaragua) and Land Boundary in the Northern Part of Isla Portillos(Costa Rica v. Nicaragua), Judgment, ICJ Reports 2018, paras.140-142.都基于构成海岸组成部分而被识别为构建等距离线的基点。

(四)比例原则⑦ 本文中的“比例原则”是按照公平原则划界应当考虑的一个因素,并非一项独立的法律原则。它也经常被表述为“比例概念”或“比例因素”。为了与本文其他原则统一称谓,本文使用了“比例原则”的表述。

海洋划界中的比例原则是在国际司法实践中产生并发展的一个概念。在1969年北海大陆架案中,法院将“划界的结果应当在归属于沿海国的大陆架区域的范围和依海岸一般方向测算的海岸长度之间达到合理的比例”作为海洋划界中应考虑的一个因素。①See North Sea Continental Shelf, Judgment, ICJ Reports 1969, para.101.在1977 年英法大陆架案中,法庭进一步明确了比例概念,提出比例“毋宁是一个因素”,“作为有关标准或因素的是不成比例,而不是任何一般的比例原则……划界……不是单纯地把大陆架区域按其海岸线长度的比例分给它们的问题”。②Case concerning the Delimitation of the Continental Shelf between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 and the French Republic, Decision of 30 June 1977, Reports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l Awards, Vol.XVIII, paras. 99, 101.海洋划界中的比例原则并不是要积极地确保“成比例”,而是强调消极地避免当事国所得的海域面积之间的比例与当事国海岸长度之间的比例出现严重的比例失衡。

国际法院或法庭经常将比例原则作为判断岛屿效力的考虑因素。早在1977 年英法大陆架案中,法庭就认为,岛屿的存在可能歪曲边界线,并因此影响大陆架根据海岸一般形状的分配,比例的概念是确定这一歪曲是否公平时需要考虑的因素。③See Case concerning the Delimitation of the Continental Shelf between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 and the French Republic, Decision of 30 June 1977, Reports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l Awards, Vol.XVIII, paras.99-100.为了给海岸长度近似相等的两国大致相等的海域,法庭在建立海峡群岛海域的中间线时忽略了海峡群岛;为了纠正锡利群岛对两国大陆架产生的不成比例,法庭赋予了锡利群岛以半效力。④See Case concerning the Delimitation of the Continental Shelf between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 and the French Republic, Decision of 30 June 1977, Reports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l Awards, Vol.XVIII, paras.181-182, 201, 248, 249.在1985年利比亚/马耳他案中,为了“消除特定小岛、礁石以及小的海岸凸出的不成比例效果”,法院没有考虑菲尔弗拉岛。⑤See Continental Shelf (Libya Arab Jamahiriya/Malta), Judgment, ICJ Reports 1985, para.64.在2002 年纽芬兰和拉布拉多/新斯科舍案中,为了“合理地解决双方海岸长度的差异”,法庭忽略了黑貂岛。⑥See Arbitration between Newfoundland and Labrador and Nova Scotia concerning Portions of the Limits Their Offshore Areas, Award of 26 March 2002, International Law Reports, Vol.128,para.5.15.在2012 年尼加拉瓜/哥伦比亚案中,为了避免塞拉纳“对临时中间线产生与其面积和重要性明显不成比例的效果”,法院没有在该地物上选择基点。⑦See Territorial and Maritime Dispute (Nicaragua v. Colombia), Judgment, ICJ Reports 2012,para.202.在2018年哥斯达黎加/尼加拉瓜案中,分庭认为马伊斯群岛“对临时等距离线的影响与它们的面积不成比例”,因此赋予其半效力。⑧See Maritime Delimitation in the Caribbean Sea and the Pacific Ocean (Costa Rica v. Nicaragua) and Land Boundary in the Northern Part of Isla Portillos (Costa Rica v. Nicaragua),Judgment, ICJ Reports 2018, paras.153-154.可见,国际法院或法庭的划界裁决体现了避免对海洋划界造成不成比例效果的考虑,乃至忽略了岛屿在海洋划界中的效力。岛屿对海洋划界“不成比例的效果”是相关机构对岛屿全效力线划界作用的一种负面判断,这种判断是影响该岛屿在海洋划界中实际效力的重要原因。①参见卜凌嘉:《论岛屿对海洋划界不成比例的效果——基于国际司法判决和仲裁裁决的研究》,《武大国际法评论》2022年第3期,第26页。

整体上来看,判断岛屿是否造成不成比例效果与岛屿的位置、面积以及重要性等属性密切相关,岛屿离本国海岸越远或者岛屿面积越小越微不足道,岛屿造成的不成比例效果就越大,因而在划界过程中的效力也就越容易受到限制甚至被忽略。与此相适应,法院或法庭倾向于忽略很小的岛屿对界线的影响,“如果给予非常小的岛屿以效力或者海洋权利会对海洋界线造成了不成比例效果,法院会决定忽略它们或者不给它们全部海洋权利”。②Maritime Delimitation in the Black Sea (Romania v. Ukraine), Judgment, ICJ Reports 2009, para.185.例如,1985 年利比亚/马耳他案中的菲尔夫拉岛(无人居住的礁石),③See Continental Shelf (Libya Arab Jamahiriya/Malta), Judgment, ICJ Reports 1985, para.15.2001 年卡塔尔/巴林案中的法施特·雅里姆岛(在高潮时只有很少一部分露出水面),④See Maritime Delimitation and Territorial Questions between Qatar and Bahrain, Merits,Judgment, ICJ Reports 2001, paras.247-248.2009 年黑海案中的蛇岛(约为0.17 平方公里),⑤See Maritime Delimitation in the Black Sea (Romania v. Ukraine), Judgment, ICJ Reports 2009, para.16.2012 年尼加拉瓜/哥伦比亚案中的基塔苏埃尼奥(在高潮时只有约1 平方米的很小部分高出水面),⑥See Territorial and Maritime Dispute (Nicaragua v. Colombia), Judgment, ICJ Reports 2012, para.202.都在划界过程中被忽略。实际上,限制小的岛屿对最终界线的位置产生影响已经成为司法判例中的一个明显趋势。⑦See Paul von Miihlendahl, Tiny Land Features in Recent Maritime Delimitation Case Law,31 The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Marine and Coastal Law 27 (2016).

(五)不侵占原则

沿海国基于其海岸投射产生海洋权利,而海洋划界的产生是由于相邻或相向国家之间的海岸投射发生了重叠,这说明对当事国海岸投射或者说海洋权利的截断是海洋划界固有的。⑧See Prosper Weil, The Law of the Maritime Delimitation—Reflections 62 (Grotius Publication 1989).但是,界线对双方海岸投影的截断应由相关国家合理地分担,而不能只由一国作出牺牲。⑨See Case concerning the Delimitation of Maritime Areas between Canada and France, Dissenting Opinion of Prosper Weil, International Legal Materials, Vol.31, Issue 5, 1992, para.17.基于这一原因,海洋划界的司法实践中发展出了不侵占原则。在1985 年利比亚/马耳他案中,法院指出,不侵占原则“仅仅是沿海国对大陆架的主权权利可以到达国际法在相关情况下所允许的最大限度这一正向规则的反向表述”。①Continental Shelf (Libya Arab Jamahiriya/Malta), Judgment, ICJ Reports 1985, para.46.在2002 年纽芬兰和拉布拉多/新斯科舍案中,法庭指出,“‘不侵占原则’要求划界赋予每个国家其本身的‘自然延伸’或其海岸向海的延伸,并避免对另一方向海延伸的‘截断’效果”。②Arbitration between Newfoundland and Labrador and Nova Scotia concerning Portions of the Limits Their Offshore Areas, Award of 26 March 2002, International Law Reports, Vol.128, para.1.27.可见,不侵占原则旨在确保沿海国的海洋权利到达国际法在相关情况下所允许的最大限度,它在本质上要求相关国家合理地分担海洋划界中的截断效果。③参见闫朱伟:《海洋划界中的不侵占原则分析》,《边界与海洋研究》2021年第3期,第57页。

国际法院或法庭有时会基于不侵占原则限制岛屿的效力甚至忽略岛屿。例如,在2002 年纽芬兰和拉布拉多/新斯科舍案中,在判断黑貂岛的效力时,法庭考虑了“临时界线在纽芬兰西南海岸的截断效果,尽管对黑貂岛给予半效力减轻了截断效果,但法庭认为应该以某种有限的措施进一步减少”,④Arbitration between Newfoundland and Labrador and Nova Scotia Concerning Portions of the Limits Their Offshore Areas, Award of 26 March 2002, International Law Reports, Vol.128, para.5.15.最终没有给黑貂岛任何效力。在2012 年孟加拉国/缅甸案中,法庭认为由于圣马丁岛的位置,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中给予其效力会导致一条封锁缅甸海岸向海投射的线并对界线造成不合理的歪曲,因此没有给予圣马丁岛任何效力。⑤See Dispute concerning Delimitation of the Maritime Boundary between Bangladesh and Myanmar in the Bay of Bengal (Bangladesh/Myanmar), Judgment, ITLOS Reports 2012, paras.318-319.这种对缅甸海岸向海投射的封锁其实是一种不公平的截断效果。可见,如果岛屿由于其位置对对方国家造成了不公平的截断效果,国际法院或法庭很可能会限制岛屿的效力甚至忽略岛屿。

四、判断岛屿效力的基本原则与具体原则的关系

虽然“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中赋予岛屿的效力取决于地理事实和特定案件的情况,在这方面没有一般的规则”,⑥Dispute concerning Delimitation of the Maritime Boundary between Bangladesh and Myanmar in the Bay of Bengal (Bangladesh/Myanmar), Judgment, ITLOS Reports 2012, para.317.但是,司法实践的发展产生了一系列关于判断岛屿效力的原则。这些原则是国际法院或法庭结合不同的案件情况产生并发展的,因此这些原则不像由立法机关统一制定的国内法规则那样成体系,这些原则的适用没有必然的逻辑联系。需要指出的是,在适用这些原则的过程中,条约必须遵守原则应当优先于其他的原则。条约必须遵守原则是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适用于国际法的一切领域,包括海洋划界领域。因此,作为一项国际法基本原则,它的适用优先于其他的原则或规则。

除了条约必须遵守原则以外,判断岛屿效力的其他原则在适用上没有必然的先后关系,但是从整体上看,判断岛屿效力的其他具体原则与基本原则之间体现了一种具体与抽象的关系,基本原则为具体原则提供了方向上的指引,而具体原则为基本原则提供了具体的内容。首先,条约必须遵守原则以外的其他具体原则是公平原则的具体要求和体现。对相同事物给予相同对待是公平原则的一项潜在要求,公平原则要求平等地对待当事各国,对各国的相同事物给予相同的对待。司法实践多次强调,“公平原则不能完全重塑自然或者完全重塑地理”,①North Sea Continental Shelf, Judgment, ICJ Reports 1969, para.91. Case concerning the Delimitation of the Continental Shelf between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 and the French Republic, Decision of 30 June 1977, Reports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l Awards,Vol.XVIII, para.244. Continental Shelf (Libya Arab Jamahiriya/Malta), Judgment, ICJ Reports 1985,para.47.这说明不得重塑地理原则是公平原则的一项具体要求。比例原则自产生之时就是公平原则项下的一个考虑因素,国际法院在1969 年北海大陆架案中引入公平原则时列举了划界应考虑的因素,其中包括“划界的结果应当在归属于沿海国的大陆架区域的范围和依海岸一般方向测算的海岸长度之间达到合理的比例”。②North Sea Continental Shelf, Judgment, ICJ Reports 1969, para.101.此后,国际法院或法庭还将不成比例检验作为判断划界是否公平的最后阶段,这说明国际法院或法庭似乎将比例作为了公平原则的核心要求。不侵占原则也是伴随着公平原则而产生的,在1969 年北海大陆架案中,法院提出公平原则的同时提出了“不侵占”的概念,指出海洋划界应该“按照公平原则,并考虑一切相关情况,尽可能使每一个国家得到构成其陆地领土向海中和海底的自然延伸的全部大陆架部分,且不侵占另一国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③North Sea Continental Shelf, Judgment, ICJ Reports 1969, para.101.不少案件的裁决中多次提到,“海洋划界的公平解决要求,界线应尽可能允许双方海岸以合理且相互平衡的方式产生海洋权利”。④Maritime Delimitation in the Black Sea (Romania v. Ukraine), Judgment, ICJ Reports 2009, para.201; Territorial and Maritime Dispute (Nicaragua v. Colombia), Judgment, ICJ Reports 2012, para.215; Dispute concerning Delimitation of the Maritime Boundary between Bangladesh and Myanmar in the Bay of Bengal (Bangladesh/Myanmar), Judgment, ITLOS Reports 2012, para.326;In the Matter of the Bay of Bengal Maritime Boundary Arbitration (Bangladesh v. India), Award of 7 July 2014, PCA Case No.2010-16, para.477.这说明不侵占原则是衡量划界结果是否公平的一个重要因素。实际上,合理分担海洋划界中固有的截断效果不仅是不侵占原则的要求,也是公平原则的潜在内容。因此可以说,不侵占原则是公平原则的一项具体要求和体现。

其次,不得重塑地理原则、比例原则和不侵占原则也可以被视为在陆地统领海洋原则基础上衍生出的具体原则。自1969 年以来,在海洋划界的背景下,国际法院或法庭一再确认陆地统领海洋原则,确认的方式通常是强调划界海域“地理构造”的重要性,这意味着海洋划界应尊重客观地理情况,不能在司法上重塑地理。因此,不得重塑地理原则是陆地统领海洋原则的一项具体要求,或者说,陆地统领海洋原则涵盖了不得重塑地理原则。①See Thomas Cottier, Equitable Principles of Maritime Boundary Delimitation: The Quest for Distributive Justice in International Law 527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5).比例原则的实质是考虑海岸长度的相关性,②See Phaedon John Kozyris, Lifting the Veils of Equity in Maritime Entitlement: Equidistance with Proportionality Around the Islands, 26 Denver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and Policy 351 (1997-1998).“在海洋划界中,海岸长度之所以具有显著影响,是因为海岸是对海域享有权利的基础并因此构成了根据公平标准应考虑的相关情况。”③Arbitration between Barbados and the Republic of Trinidad and Tobago, Relating to the Delimitation of the Exclusive Economic Zone and the Continental Shelf between Them, Decision of 11 April 2006, Reports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l Awards, Vol.XXVII, para.239.因此可以说,比例原则是陆地统领海洋原则的一项衍生内容。此外,不侵占原则也与海岸的决定性作用有关,它的实质是使双方海岸以合理且相互平衡的方式产生海洋权利,因此,不侵占原则也可以被视为陆地统领海洋原则的一项衍生内容。

由以上分析可以得出,虽然公平原则和陆地统领海洋原则不能为岛屿效力的判断提供具体的指导,但是,司法实践在它们的指引下发展出了一些相对具体的原则,例如不得重塑地理原则、比例原则和不侵占原则。这些可操作性的原则增加了岛屿效力判断的确定性,为岛屿效力的判断提供了一定的参照。但即使如此,岛屿效力的判断过程仍然保留着很大程度的不确定性。

五、判断岛屿效力之原则的不确定性

(一)原则类型的不确定性

首先,本文分析的原则或因素仅仅是判决中体现出的原则或因素,国际法院或法庭在判断岛屿效力时还存在很多判决没有体现出的考量。对判决产生实际影响的因素通常不仅仅是判决中表达出来的因素,在判决的论证推理过程中总会存在一些不能明确表述但是又必须作为背景来考虑的事实。④See Malcolm D. Evans, Maritime Boundary Delimitation: Where Do We Go from Here?,in David Freestone, et al. (eds.), The Law of the Sea: Progress and Prospects 158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6).其次,以上原则仅仅是现阶段国际法院或法庭在判断岛屿效力时经常考虑的因素,并不等于全部因素,随着司法实践的不断发展,未来仍有可能发展出新的判断岛屿效力的因素。因此,判断岛屿效力的原则或因素并不限于本文提到的几种类型,在判断岛屿效力时应考虑哪些因素是不确定的,这些因素不仅包括地理因素,还可能包括经济、安全与防卫、航行及能源安全等其他非地理因素。①参见孙传香:《非地理因素在国际海洋划界实践中的能动作用论析》,《武大国际法评论》2022年第2期,第109页。

(二)原则权衡的不确定性

虽然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判断岛屿效力的具体原则,但是,这些原则不能自动适用于具体案件,在具体案件中国际法院或法庭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对这些原则进行权衡,因此,最终适用哪个或哪几个原则是不确定的。在确定岛屿在海洋划界中的地位与作用时,国际法院或法庭似乎需要考虑一系列相关情况,而不是孤立地分析某一因素的影响。②See Massimo Lando, Maritime Delimitation as a Judicial Process 185-186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9).例如,在1977 年英法大陆架案中,法庭认为不得重塑地理原则要求不能忽略锡利群岛,而比例原则要求限制该群岛的效力,法庭最终赋予了锡利群岛半效力。③See Case concerning the Delimitation of the Continental Shelf between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 and the French Republic, Decision of 30 June 1977, Reports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l Awards, Vol.XVIII, para.248.在2002 年纽芬兰和拉布拉多/新斯科舍案中,为了减轻临时界线在纽芬兰西南海岸的截断效果,同时“合理地解决双方海岸长度的差异”,法庭没有给黑貂岛任何效力。④Arbitration between Newfoundland and Labrador and Nova Scotia concerning Portions of the Limits Their Offshore Areas, Award of 26 March 2002, International Law Reports, Vol.128, para.5.15.可见,法庭在判断黑貂岛效力时综合考虑了不侵占原则和比例原则。在2012 年孟加拉国/缅甸案中,法庭认为,“由于圣马丁岛位于双方在纳夫河陆地边界终点缅甸一侧的大陆前沿,在该岛上选择基点将导致一条封锁缅甸海岸向海投影的线。这将会导致对海洋界线不合理的歪曲,并导致司法上的重塑地理。因此,法庭排除了圣马丁岛作为基点的来源”。⑤Dispute concerning Delimitation of the Maritime Boundary between Bangladesh and Myanmar in the Bay of Bengal (Bangladesh/Myanmar), Judgment, ITLOS Reports 2012, para.265.可见,不得重塑地理原则和不侵占原则共同决定了圣马丁岛的效力。通过以上司法实践可以看出,岛屿的最终效力经常是多种原则或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为了判断岛屿的效力,国际法院或法庭需要在多个原则或因素之间进行权衡,多种因素的权衡增加了这一过程的不确定性。

(三)原则含义的不确定性

公平原则和陆地统领海洋原则只能为岛屿效力的判断提供抽象的指导。不得重塑地理原则、比例原则和不侵占原则虽然可以提供相对具体的指导,但是,这些原则本身也具有很强的主观性。

不得重塑地理原则强调尊重地理的客观性,海洋划界中的地理情况虽然是客观存在的,但是,反映地理情况的基点或界线不能自动产生,海洋划界归根结底是一个人为判断的过程,海洋划界中呈现出的地理其实是主观和客观共同作用的结果。①See Paul von Miihlendahl, Tiny Land Features in Recent Maritime Delimitation Case Law,31 The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Marine and Coastal Law 29 (2016).这说明在适用不得重塑地理原则时不可能完全排除人为因素的作用。而且,国际法院或法庭多次强调不能“完全”重塑地理,“完全”二字是否暗示了海洋划界可以部分地重塑地理我们不得而知,但可以说明的是,不得重塑地理原则的适用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例如,国际法院或法庭不仅曾根据该原则得出了不能忽略相关岛屿(韦桑岛和锡利群岛)的结论,也曾根据该原则得出了忽略相关岛屿(蛇岛、圣马丁岛和基塔苏埃尼奥)的结论。

就比例原则而言,“比例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②Arbitration between Barbados and the Republic of Trinidad and Tobago, Relating to the Delimitation of the Exclusive Economic Zone and the Continental Shelf between Them, Decision of 11 April 2006, Reports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l Awards, Vol.XXVII, para.376.它并不是要求按照精确的比例分配海域,而是避免划界结果出现严重的不成比例。然而,关于何为严重不成比例还缺乏具体的标准,需要法官结合具体情况判断。因而岛屿是否造成不成比例的效果完全处于法官的自由裁量范围之内。此外,如果认为岛屿会造成不成比例的效果,如何减轻不成比例效果以及减轻到何种程度也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在1984年缅因湾案中,分庭在判断海豹岛效力时根据两国海岸长度的比例进行了计算,使其“反映出美国和加拿大在缅因湾海域的海岸之间的比例(1.38比1)”。③Delimitation of the Maritime Boundary in the Gulf of Maine Area, Judgment, ICJ Reports 1984, para.222.但是,之后的司法判例并没有遵循这种做法,普遍的观点是“对这些不成比例效果的减轻不需要任何精确的成比例计算”。④Case concerning the Delimitation of the Continental Shelf between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 and the French Republic, Decision of 30 June 1977, Reports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l Awards, Vol.XVIII, para.250.

不侵占原则旨在避免不公平的截断效果,要求沿海国的海洋权利延伸到国际法在相关情况下所允许的最大限度。然而,能够使沿海国海洋权利延伸到最大限度的界线有无数条,不侵占原则不能自动推导出岛屿的确切效力,这说明国际法院或法庭在适用不侵占原则的过程中具有很大程度的自由裁量权。

实际上,任何法律都有一定程度的开放性,海洋划界的法律更是如此,无论海洋划界的法律多么全面,都不能直接由法律自动推衍出最终界线的位置,人为裁量的介入对海洋划界争端的解决是必不可少的。重要的是,海洋划界法律应将人为的主观性限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六、结论

岛屿效力的判断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国际法上不存在判断岛屿效力的一般规则。在司法实践中,国际法院或法庭通常在案件具体情况的基础上,结合一种或多种因素进行综合考量。这些考量不仅涉及抽象的原则,如公平原则和陆地统领海洋原则,也涉及一些具有可操作性的原则,例如条约必须遵守原则、不得重塑地理原则、比例原则、不侵占原则和相同事物相同对待原则。

条约必须遵守原则是一项国际法基本原则,在海洋法领域,如果当事双方之间存在有关岛屿划界效力的协议,国际法院或法庭将直接根据协议确定岛屿的效力,而无须再考虑其他的原则。相同事物相同对待原则意味着国际法院或法庭在判断岛屿的划界效力时会参考以往判例的做法,同时说明一个案件中争端双方效力相同的海洋地物可以相互抵消。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两个判断岛屿效力的原则是不得重塑地理原则和比例原则,前者要求避免出现司法上的重塑地理,后者强调避免划界结果出现严重的不成比例,国际法院或法庭经常基于这两项考虑限制或忽略岛屿的效力。司法实践有时也会根据不侵占原则,即基于避免不公平截断效果的考虑而忽略岛屿的效力。

公平原则和陆地统领海洋原则为岛屿效力的判断提供了方向上的指引,在它们的指引之下,司法实践中逐渐发展出了一些具有可操作性的原则,例如不得重塑地理原则、比例原则以及不侵占原则。这几个原则是司法实践解释和适用公平原则以及陆地统领海洋原则的结果,是公平原则以及陆地统领海洋原则的具体要求和体现。

虽然这些可操作性的原则能够为岛屿效力的判断提供一定的参照,但是,这些原则并不能涵盖判断岛屿效力的全部因素,在具体案件中需要考虑哪一个或者哪几个因素是不确定的,加上这些原则本身就具有很强的主观性,因此,岛屿效力的判断过程仍然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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