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松庭 刘险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条规定: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是民族的希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乎国家、民族的长远发展。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全社会都要了解少年儿童、尊重少年儿童、关心少年儿童、服务少年儿童,为少年儿童提供良好社会环境。”“对损害少年儿童权益、破坏少年儿童身心健康的言行,要坚决防止和依法打击。”面对未成年人侵害事件屡有发生、家庭监护缺位问题突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亟待优化等现实情况,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六大保护”联袂发力,通过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与规章制度,构建针对未成年人的全方位保护网,全力保障未成年人身心的健康成长。笔者通过分析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工作中所面临的实际问题,在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探寻问题的解决之道,并通过构建由家庭、学校和社会三方联动的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全方位参与机制与未成年人心理健康保障机制等措施,完善未成年人全流程特殊保护机制,保障未成年人身心的健康成长。
对未成年人实施特殊保护不仅是社会治理的现实需要,也是维护社会正义的应有之义。未成年人的身心尚处于发育阶段,风险防范能力与突发事件应对能力弱,容易受不良因素影响以及遭遇不法侵害,因此,需要得到特殊保护。近年来,无论是未成年人侵害事件频发的现实状况,还是未成年人侵害案件本身所具有的隐匿性与复杂性,都凸显了构建未成年人特殊保护机制的重要意义。随着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问题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工作的开展得到了法律的保障与政策的支持。但是,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仍旧时有发生,且在犯罪数量上呈现上升趋势。根据2022 年6 月最高检发布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1)》显示,2017—2021 年,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数由33 790 人增至45 827 人,增幅35.62%;同期提起公诉人数由47 466 人增至60 553人,增幅27.57%。同时,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类型更加集中。2021年,检察机关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提起公诉人数居前6位的分别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寻衅滋事罪、抢劫罪、交通肇事罪、盗窃罪,以上6类犯罪共计40 612 人,占提起公诉人数的67.07%,较2020 年增长4.64%。此外,被害人低龄化趋势明显,2021 年,检察机关起诉侵害不满14 周岁未成年人犯罪人数为31 213 人,占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总人数的51.55%。[1]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断增加、犯罪类型日趋集中,以及受害人低龄化,都表明未成年人保护依旧面临着严峻且复杂的形势,需要各方力量予以进一步重视,加快推进未成年人特殊保护机制的构建与完善。
未成年人由于身心发育尚未健全且价值观未完全形成,极易成为不法侵害的对象,且此类案件大多具有隐秘性。首先,实施侵害的场所具有隐秘性。针对未成年人的侵害案件大多发生在学校内或是放学途中的偏僻位置,侵害实施者会有选择地避开监管人员的视线或是由随行同伙为其望风,使其侵害行为难以被发现。其次,实施侵害的人员同样具有隐秘性。实施未成年人侵害的主体可能也是未成年人,例如,在校园欺凌案件中,欺凌者与被欺凌者都是学生,使得侵害行为的界定受到干扰。侵害未成年人案件还具有反复性。由于有的未成年人在受到侵害后的第一时间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导致其因为害怕侵害者报复而选择沉默,不敢检举侵害行为,侵害的实施者继续施暴于势单力薄的未成年人,导致侵害事件反复发生。
未成年人侵害事件的及时发现是后续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与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先决条件。目前,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在如何发现侵害的线索方面面临严峻挑战。许多未成年人没有在第一时间保存证据,给后续立案工作造成了困难。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案发较为隐秘,缺乏目击证人,因此,受害人本人提供的线索和证据成为司法机关是否能够立案的关键。侵害发生时,由于未成年人年龄小、处事能力与经验欠缺,以及遭遇突发侵害时所产生的恐惧心理,他们往往未能在第一时间搜集证据,错过了证据采集的最佳时机,导致最终因无法提供有效佐证而难以立案。
此外,未成年人案件的立案也面临重重困难。由于受害者未成年,且自身的表述能力有限,加之其在遭遇案件时难以冷静描述真实情况,因而很难单凭自身提供具有效力的证据。一些未成年受害者报案时,如果不能提供有价值的线索或证据,其陈述的可靠性就会受到质疑,很可能因其无法提供有效证据导致公安机关认为达不到立案标准而不予及时立案。[2]在未成年受害者自身无法出具有力证据且缺乏目击证人的情况下,案件的取证工作只能交由警方来完成,或是由被害者本人及亲属自行追查线索与寻找证据,证据获取途径单一。而如若未能找到关键性证据就无法继续案件的审理,使犯罪分子不能及时地受到应有的惩处,最终导致加害人逍遥法外。这无疑是对被害人的二次伤害。
家庭、学校以及社会与未成年人关系密切,多方联动有利于及时发现和阻止未成年人侵害事件的发生并为未成年人提供帮助与保护。当未成年人无力独自应对侵害的情况时,寻求家庭、学校的支持或是向社会求助成为多数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的共同选择。然而无论是家庭、学校还是社会,对于未成年人侵害事件的发现和处置过程,以及三者之间的联动都存在问题,最终导致其合力没有得到有效发挥。
学校作为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主要场所,是维护未成年人在校权益的第一线,不仅承担着保障未成年人人身与心理安全的职责,还肩负着与家庭和社会环节及时沟通联系、通报未成年人在校遭遇突发情况的职能。然而一些学校无论是对在校未成年人侵害事件的处置,还是与外界进行的联络都存在着不足。在诸如校园欺凌等高频校园案件中,会因为没有教职工在场而缺乏目击者,加之学校本身缺乏对欺凌行为的界定标准,倾向于对校园内的欺凌行为淡化处理,[3]态度消极,对学生家长与媒体隐瞒事实,使得侵害事件难以得到妥善处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而对于家庭而言,受害者亲属由于自身缺乏有关未成年人侵害案件的处理意识,以及对具体细节不了解,没有对案件予以足够的重视,或是盲目责备校方管理不力,给案件的最终解决徒增困难。
保护未成年人免受侵害是每一个家庭的基本责任,监护人通过与未成年人所在学校以及社会联系寻求专业意见与指导,共同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然而在一些情况下,未成年受害者的家庭没有采取向外界寻求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的方法。一方面,部分家长在自身难以妥善处理侵害事件的情况下错失或是不得不放弃维护权益的机会。一些家长缺乏预防意识,在未成年人暴露在可能的风险下时没有果断与学校或是相关咨询机构取得联系并着手进行防范,最终坐视事件的发生;当未成年人侵害案件发生时,部分家长秉持着“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观念,拒绝将自家孩子身上发生的侵害事件公之于众;在未成年人受到侵害后,家长面对孩子表现出的异样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或是发现异常情况后不知所措,贻误了处理问题的最佳时机。另一方面,当出现诸如虐待儿童、监护人性侵等监护人侵害时,本身即为施暴者的家长会刻意掩盖事实,若没有学校及社会力量从外部进行干预,被害人的权益将很难得到保障。然而由于学校、社会与家庭之间未能形成紧密的联系,外部力量很难觉察出监护人侵害案件的蛛丝马迹,即便发现了其中的问题,也很难第一时间获取准确的相关细节,对案件的侦破与裁决造成了负面影响。
在社会层面,尽管具有法律援助、心理咨询等方面的专业能力,社会力量对受害者往往只能给予一定的人文关怀,而非专业的支持。我国迄今为止仍然没有建立具有行政权力的独立机构统一协调调度与监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使其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法律全面及时的保护。[4]此外,社会力量与家庭和学校之间联系薄弱,致使其未能有效体现专业价值,这种链接的孱弱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社会力量难以主动影响家庭与学校。在大多数情况下,受制于信息获取手段的匮乏,社会力量只能被动地接受咨询,其监督与干预形式不仅是被动的,而且往往是补救性的。第二,社会力量的专业发挥受到信息滞后的影响。如果其专业判断是基于过时信息所做出的,就会导致其服务失去时效性,甚至因接收到的信息属于非专业人士对事实进行模糊的乃至歪曲的理解而做出错误判断。对于新闻媒体来说,如果接收的信息不完整或是信息在层层传递过程中出现偏差,所做出的报道也会失真,不利于维护媒体公信力,同时,也无助于案件的实际解决,甚至会导致对受害人造成二次伤害。
未成年人作为心智未完全发育的特殊群体,具有敏感、叛逆、情绪波动大等特征,且由于其价值观还未完全形成以及应对心理问题的能力与经验有所欠缺,在遭遇问题时如若缺乏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者的及时介入干预,容易产生迷茫、困惑、焦虑不安的情绪,进而导致心理问题的出现,使其身心难以健康成长。在遭遇不法侵害后,相较于身体上的损害,未成年被害人受到的心理创伤更为严重。多数被害人在接受常规治疗的同时急需心理上的疏导,否则会产生严重的心理后遗症甚至是“恶逆变”。然而在司法实践中,部分地区并没有针对未成年被害人开展心理疏导工作。
造成上述问题的具体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第一,心理健康教育专业力量缺乏,且专业化水平不高。我国心理学发展仍处于探索阶段,专业人才队伍难以满足社会需要。在一些学校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并非专岗专人,而是由其他教师兼职。他们在任职前不仅没有接受过系统的专业知识学习,而且缺乏工作经验,面对常态化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力不从心。部分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在进入岗位后没有继续接受专业教育,无法解决棘手的学生心理问题。社会机构同样缺乏能够胜任未成年人心理干预治疗工作的专业心理咨询师。第二,心理健康知识宣传力度不足,且活动形式较为单一。传统心理健康教育的主要形式为开设教育课程或讲座,宣传覆盖面较小,部分公众对心理健康知识缺乏了解,并出现了心理认知偏差。部分家长将孩子的心理问题等同于精神疾病,拒绝带其进行心理疏导,而孩子自身也不愿寻求心理帮助。第三,心理健康教育主体单一,社会资源缺乏整合。学校长期以来一直承担着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主要责任。在面对未成年人侵害案件时,学校无力对受到重大心理创伤的未成年被害人进行心理干预,而医院、社区与心理机构由于没有完备的转介机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只能被动地等待咨询和求助,未能发挥其专业效能。
为切实完善未成年人侵害发现机制,及时有效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2020 年5 月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中规定实施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5]即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2020年5 月至2022 年3 月,全国检察机关办理案件中涉及线索来源于强制报告的已达2854 件。[6]强制报告制度建立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建立并逐步完善“每案必查”制度,并于2021 年6 月1 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颁布《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强调针对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学校建立学生侵害的发现机制。[7]
创新和完善学校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工作机制,明确教育部门的支持监督措施,未成年人侵害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具体实施应包含以下方面:第一,建立并完善线上强制报告平台。根据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等司法、行政部门的指示,各地区建立专业性的线上强制报告平台,针对如猥亵、强奸、虐待、故意伤害等多种在未成年人群体中频发的案件类型设计精细化举报流程,第一时间报告此类未成年人侵害焦点问题,并增设文字、图片和短视频等报告形式,进一步提升报告的便捷性,为掌握有关线索的民众提供数字化的报告渠道,将更为庞大的社会公众群体纳入未成年人侵害发现机制中。第二,加强对法律援助窗口人员的宣传与培训。通过法制教育课程培训以及其他法治宣传手段持续加大强制报告制度的宣传普及力度。第三,进一步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将强制报告制度纳入辖区网格化管理,形成对职责单位的监督机制,对未履行强制报告义务的单位进行督促整改。
未能有效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方的协调联动保护机制,是造成未成年人侵害事件反复发生的重要原因。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不能仅仅依赖于司法机关或是学校、家庭、社会三个主体当中的一方,而是需要三个系统及其关联的子系统相互联系形成合力,全方位、全流程保护未成年人。
学校承担着保护未成年人在校期间人身安全的主体责任。在2021 年5 月25 日教育部第一次部务会议中审议通过并于2021年9月1日开始施行的《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未成年人侵害防控工作与专项制度做出明确的具体要求。为更全面且及时地为在校未成年人提供保护,学校不仅需要完善自身的管理制度,还要积极发掘可以参与到学生保护工作中的一切资源,并同时做好与家庭和社会的沟通联动。第一,学校应做到侵害事件的及时处置。《规定》第二十三条指出,学校接到关于学生欺凌报告时,应当立即开展调查,认为可能构成欺凌的,应当及时提交学生欺凌治理组织认定和处置,并通知相关学生的家长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等严重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8]《规定》还要求,针对跨学校的学生欺凌事件,学校应当在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建立联合调查机制,进行认定和处理。第二,切实发挥学生个体层面作用。《规定》第二十二条指出,学校应当教育、支持学生主动、及时报告所发现的欺凌情形,保护自身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这一举措将未成年人本身纳入发现、抵御未成年人侵害事件的体系,为一些原本属于教职工监控死角的学生活动区域增强监管力量,并通过发挥学生组织与学生干部积极性等措施,在强化校园保障的同时培养学生的自我防范意识。第三,建立及时且有效的家庭、学校沟通机制。《规定》第四十六条明确提出建立“家校联系机制”。当学生在校内或是参与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意外事故时,学校需立即通知学生家长;当学生可能遭遇欺凌时,学校有义务及时与家长取得联系,使相关学生家长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学校需与学生家长共同履行未成年人的监管职责,学校应定期组织班会,并落实家访制度。学校应开设家长心理课堂,向家长普及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知识,提升未成年人家庭的风险防范能力与侵害应对能力。第四,校外力量参与校园治理。政府、社会组织以及民众应共同参与到校园的治理工作中,预防校园侵害事件发生的同时为已经遭受侵害的受害者提供切实帮助。
司法机关应在各个学校定期举办法制讲座,并通过以案说法、模拟法庭等形式增强学生的防范意识并培养其法治思维。《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1)》指出:“各级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尤其是检察长以身作则,主动担任法治副校长,走进校园为中小学生讲授法治课。”法律宣讲活动在降低未成年人被侵害风险的同时避免他们因法律意识淡薄而误入歧途,自身发展为“施暴者”。
社会上的专业力量同样需要建立联合机制,合力应对未成年人侵害事件。《规定》中特别强调了教育行政部门应与其他部门以及社会群团组织之间建立协同机制。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教育行政部门将有资质的社会力量,包括从事相关工作的社会组织、专业机构等,纳入未成年人权益支持体系中。在条件成熟时,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联合社会力量组建由政务人员、专业法律团队和心理咨询师组成的援助机构,增强援助的针对性,及时为未成年被害人提供法律援助与心理疏导。此外,应发挥社会力量的主动性,使之更有效地参与到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全过程中。由于信息资源的长期匮乏等限制,社会专业力量的工作往往是被动的且属于补救性质的,因此,社会专业力量应在符合各项规章制度的前提下,主动寻求施展专业能力的机会。社会组织与机构应与未成年被害人的家庭及学校取得联系,主动为其提供帮助,确保受害者能够获取充足的资源,使维权工作得以顺利开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十九条明确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引导和规范有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为未成年人的心理辅导、康复救助、监护及收养评估等提供专业服务。”针对未成年人心理援助力量不足的问题,政府应联合专业力量对各岗位的心理健康工作者进行培训,使之能够胜任未成年人的心理疏导工作,特别是遭受侵害后的心理治疗工作。学校应设立专岗专人制度,保证心理健康教师的专业性。同时,工作还应与专业心理咨询机构进行对接,使专业力量能够及时有效介入。
在确保未成年人在受到侵害后第一时间获得心理抚慰与疏导的同时,还需构建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的常态化保障机制,通过日常教育工作使未成年人构建起应对突发侵害事件的心理屏障。各学校应积极开展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育,做到心理健康教育的全覆盖,向学生普及心理健康知识,提高其自我认知能力;培养学生的求助意识,使他们在遇到无法调适的心理问题时能够主动寻求专业力量的帮助;完善心理咨询服务平台,通过线下面谈或借由互联网平台开展线上咨询的形式帮助学生排忧解惑。此外,应建立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档案,实时跟踪其心理健康情况。持续关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状态,帮助他们形成良好的心理素质,提升抗逆力,正确看待心理问题,使其身心健康得以成长。为避免未成年人因严重心理问题长时间得不到排解导致其心理健康受到损害甚至走向极端的情况,有关部门需要联合学校及专业机构建立未成年人心理动态实时跟踪机制,对在校学生定期开展心理健康测试并认真记录,及时掌握其心理动态。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及其所在学校教职工的心理健康状况也应受到重视。教师、家长等与未成年人接触密切的人员所造成的侵害往往更为隐秘,难以被发现。因此,针对此类人群的心理监测和适当的心理教育是十分必要的。学校应开展教职员工心理危机干预体系机制建设,制订心理危机应急处置预案,提供心理危机评估和干预服务。有关部门应联合专业机构对有心理问题倾向的未成年人监护人予以重点关注并在必要时予以积极干预。与未成年人联系密切的人员需要接受心理健康知识与心理干预技巧的培训,在未成年人出现心理问题时给予一定的心理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