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欣
2015年,我军进行了有史以来力度最大的军改,军改以后,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由军官、军士、义务兵、文职人员组成。我军的军士和义务兵属于士兵,而士兵是军队的基础,其数量和质量是关系军队战斗力强弱、影响战斗胜负最直接的因素。《轻兵器》2021年第7~9期曾对我国军队文职人员的沿革进行呈现,自本期开始将对“士兵”军衔如何在中国安家落户,到开枝散叶,再到发展壮大逐一讲解。
士兵,亦称战士,一般指军队中被授予军士和兵军衔的军人。相对于干部而言,士兵通常直接操作武器装备,执行战斗或保障等任务。而军士还负责兵的基础训练和日常管理工作。
现代军衔制源于西欧,“士兵”军衔的衔称最先见于15世纪意大利,当时用“士兵”指领取军饷的雇佣军人。此后该衔称被许多国家的雇佣军队采用。17世纪上半叶,西欧国家陆续组建新式“新制”部队,以新型的军事组织代替封建贵族临时招募的领地兵,使之更加可靠地保障日益巩固的君主专制国家。就其性质而言,“新制”部队是一支常备军,起初是招募志愿兵(当时指领取军饷的雇佣军人),并以士兵称呼这部分雇佣军人。有了士兵和常备军制度,士兵不再平时为领主劳作,战时为领主作战,人身也不再属于领主。有了新的国家常备军,才有了现代意义上的士兵。
从18世纪初起,“士兵”作为衔称授予在常备军中服役一定年限的应募兵。常备军与领地兵相比较,具有编制较先进、装备较统一和精良、军事训练较好等特点。到17世纪末~ 18世纪初,常备军成为精锐部队并已经占欧洲国家武装力量的一半以上,到19世纪中期,欧洲实行普遍征兵制后,士兵授予军衔被许多国家的军队采用。
士兵的军衔一般分为“军士”和“兵”两个等级。在军士中还有军士长和军士之分,其中军士长是一些国家军队士兵的最高军衔,军士长不仅具有较高的军事技术和丰富的部队生活经验,也是各军兵种和专业技术兵中的骨干力量。军士长还具有一定的领导管理能力,可以较长时间在部队服役,能协助指挥官组织士兵训练,并管理教育士兵,成为基层军官的助手。军士长一般都是担任基层行政或专业技术管理职务的军人。
军士通常又分为上士、中士和下士。上士源于德文,系“野战”和“差役”两词组合而成。在早期的欧洲雇佣军中,差役是连队最高长官上尉(队长)和士兵之间的中间人,负责上下联系。差役分为普通差役和野战差役,普通差役从士兵中推选,野战差役则由军官指定,野战差役均是被军官器重的优秀士兵。除了上下联络外,差役逐步担负连队的文字和教育工作,参与对士兵的管理,成为连队的重要职务人员。此后,野战差役(上士)被作为军士军衔中最高级别的称号使用。
中士源于拉丁文“服务者”,该衔最初见于15世纪法国,而后出现在德、英等欧洲国家军队,是许多国家武装力量的初级指挥人员(军士)军衔,也是长期服役在各军兵种和专业技术兵中的骨干力量。
下士源于意大利语“班长”,是军队军士的最低军衔。下士一般是被任命担任军士职务,并在军士训练队考核合格的士兵。
兵是许多国家军队的最低军衔,根据国情不同,其衔级一般分为上等兵、列兵或其他等级士兵。上等兵军衔于17 世纪初在德国首次出现,是授予老兵和优秀士兵的一种军衔。在班长不在职时,由这些老兵和士兵代理。上等兵从有经验的可靠士兵中选出,负责哨兵派班、押解俘虏及其他一些需要可靠人员遂行的任务。在下士不足的情况下,上等兵常被任命担任班长,即为代理下士。
列兵在多数国家军队中属于士兵的最低一级军衔,源于战列线步兵时代。战列线步兵是步兵连队的基础,后来以列兵代指士兵,一般授予批准入伍以后的士兵。
我国军队在商、周和春秋等时期的军队中就有甲士和卒的区分。以后历朝历代都沿用士、卒的名称,并常将士和卒合称为士卒,以泛指士兵。但这只是一种职务名称,而不是作为衔级称号使用。清末建立新军以后,才设立军士和兵的军衔,以区分和表明士兵身份等级。民国建立后,南京临时政府于1912年颁布命令,正式废除士卒名称,民国军队统称军士和兵为士兵或兵卒。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5年首次设立军衔时期,以及1988年颁布并经几次修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规定,士兵军衔是区分和表明士兵身份等级的称号和标志,按兵役性质分为志愿兵役制士兵和义务兵役制士兵,通常分为士官、军士、兵三等。2021年以后我军士兵军衔从高至低区分为军士长、军士、义务兵。
旧中国军队的士兵军衔制度(1901~1949年)
光绪年间新设陆军士兵军衔
1901年(光绪二十七年)清政府决定在全国编练新式常备军,以武卫右军为基础编练北洋常备军,同时在湖北也编练湖北常备军。清政府还选拔八旗前锋营、护军营及圆明园内外火器营、健锐营兵丁组建京旗常备军,这是清末新军的一次大扩充。此外,清政府还命令各省仿照北洋和湖北办法普练常备军,并制定统一的营制饷章。1904年(光绪三十年)北洋常备军扩充成四镇(相当于现在的“师”),由此奠定了北洋六镇即国家常备军的基础。有了新式的常备军,军事制度改革也自然提上日程。
1904年12月20日, 练兵处会同兵部向朝廷拟奏《另定新军官制事宜》,建议按照西方军队的三等九级军官军衔制,取代旧式武职官员的官阶制度。1905年(光绪三十一年)12月,朝廷批准颁布实行《陆军军官军佐任职等级暨陆军人员补官体制摘要章程》,清朝陆军军官开始按照三等九级制评定军衔等级,西方式的军衔制度在中国军队中正式施行。但当时只设定了陆军军官的军衔,并没有对新式陆军的士兵进行授衔,士兵依然使用新建陆军(袁世凯在天津小站训练的新军)时期的职务和名称。
1906年初( 光绪三十二年),练兵处颁布《陆军衣制详晰图说》,对陆军士兵的等级做了区分,以士兵的职务类别区分为弁护、目兵和匠夫三类。同时规定了士兵相应的识别标志符号、士兵礼服和常服、匠夫号衣。按照规定,陆军士兵根据其职务类别区分,并未实行军衔制,按照所属职务分等(下文括号中所标注的士兵等级是為表述方便而归类,并不代表实际中这样划分等级,只是将同级士兵归类统计)。
弁护类包括马弁目(第一等)、马弁和护目(第二等)、护兵(第三等)。其中,马弁目在新军中为标(相当于现在的“团”)以上部队和单位的长官配备,为目兵的最高等级。马弁、护目和护兵均属于各级长官的卫兵,不同之处是马弁为佩戴精良武器的骑马亲随,而护兵为使用一般器械的随侍(步兵),护目则相当于护兵班长,且协(相当于现在的“旅”)本部(相当于现在的旅部机关)、标本署(相当于现在的团部机关)只设护目一名。
目兵类包括战兵、号兵、医兵、乐兵等类别。其中,战兵类包括正目(第二等)、副目(第三等)、正兵和副兵(第四等)、备补兵(第五等)。号兵类包括号目(第二等)、号兵(第三等)。医兵类包括医兵目(第二等)、医兵(第三等)。乐兵类包括一等乐兵(第二等)、二等乐兵(第三等)、三等乐兵(第四等)、学习乐兵(第五等)。
其中正目、副目等级为棚(相当于现在的“班”)的头目,相当于正副班长。正副兵即棚内士兵,正兵高于副兵,但佩戴的职级符号相同,正、副兵根据肩章下方编号区别,正兵编号为1 ~ 4 号,副兵编号为5 ~ 12 号。而备补兵各队每棚设1 人,平时随队训练,行军时照看行李营帐,待有减员时随时替补。学习乐兵与备补兵同级。
匠夫类包括工匠、马车兵等类别。其中,工匠类包括匠目(第三等),枪匠、炮匠、铁匠、掌匠、皮匠、木匠(第四等), 伙夫(第五等)。马车兵类包括马夫目(第四等),驾车兵、管驮兵、马夫、喂养夫(第五等)。
根据1906年《陆军衣制详晰图说》规定,士兵中只有弁护和部分目兵发给礼服,夏礼服为天青色羽绸(或蓝布), 冬礼服为天青色呢料。以礼服操帽的帽墙底色划分士兵所属兵种,其中:步队为红色、马队为白色、炮队为黄色、工程队为蓝色、辎重队为紫色、医兵为绿色、军乐兵为灰色。在兵种色帽墙布上缀以黑色横辫来表示等级,第一等缀黑色横辫三条、金辫一条,第二等缀黑色横辫三条,第三等缀黑色横辫二条,第四等黑色横辫一条,第五等不缀。
士兵礼服袖章以袖口上横道数量多寡区分等级,袖章横道为宽三分的红色丝线编织。其中第一等红色丝辫三条、金辫一条,第二等红色丝辫三条,第三等红色丝辫二条,第四等红色丝辫一条,第五等不缀,横道钉缀间距为两分宽。
陆军各职级士兵均配发常服,着常服时佩戴操帽(即礼服操帽)。常服夏季用土黄色细布,冬季用毛蓝细布,其等级识别标识为在右侧上臂处佩戴角线型臂章。第一等缀黑色辫三条、金辫一条,第二等缀黑色辫三条,第三等缀黑色辫二条,第四等缀黑色辫一条,第五等不缀。
士兵在礼服和常服上均佩戴使用通用肩章,其样式为上圆下方,前圆端钉缀光面铜扣,肩章上以刺绣字(汉字)和字码(苏州码子,中国早期民间的“商业数字”,产生于中国的苏州)作为士兵的队属标志及个人识别标识,并不作为等级标识。各等级士兵以肩章底色区分兵种,其中:步队为红色、马队为白色、炮队为黄色、工程队为蓝色、辎重队为紫色、军乐兵为灰色、医兵为绿色,红色和紫色底色肩章刺绣白字,其余颜色刺绣红字。
各类士兵肩章标识如下:
光绪三十二年陆军弁护类士兵常服臂章等级标识(最左侧)及肩章符号
镇属马弁目、马弁、护目和护兵的肩章均用红色底色,并于肩章周围缀一分半宽的镶边,马弁目为金色镶边,马弁、护目和护兵为黄色镶边。弁护士兵于左肩章刺绣所属各镇番号字样,右肩章刺绣士兵的职务字样,马弁目直接绣职务字样;马弁、护目和护兵肩章上部刺绣职务字样,右下部刺绣字码作为士兵编号。镇属马弁编号为1~16号、镇属护目编号为1~3号、镇属护兵编号为1~30号。
各协和标属马弁目、马弁、护目和护兵的肩章与镇属弁护士兵一致,不同的是其肩章使用所属兵种色底色,没有镶边。左肩章刺绣所属协或者标的番号字样,右肩章上绣士兵职务,下刺绣士兵编号字码。协属马弁编号为1~6号,协属护兵编号为1~10号。标属马弁编号为1~4号、标属护兵编号为1~8号。各协的协本部及各标本署内只设护目一名,故协、标属护目不设编号,只刺绣职务。
营、队属护目、护兵的肩章也使用兵种色。左肩章刺绣所属标番号,右肩章上刺绣本营号数,下刺绣各职务名。营属护目只设一名,刺绣职务名称。护兵在职务下刺绣士兵编号字码。营、队属护兵的编号从营属开始,到各队属依次排列。营/ 队属护兵编号为1~18号,马队营护兵编号为1~12号。
光绪三十二年陆军战兵类士兵常服臂章等級标识(最左侧)及肩章符号
光绪三十二年陆军号兵、医兵、乐兵类士兵臂章等级标识(右下3个)及肩章符号
战兵中的正目、副目和正兵、副兵的肩章底色为兵种色。其中,步队、马队、炮队的士兵左肩章刺绣所属标的番号,而工程队和辎重队的最大编制为营,无标一级编制,故此工程队和辎重队的士兵左肩章刺绣所属营的番号,右肩章根据士兵兵种刺绣士兵所属的营、队及棚的号数,右肩章营号为第一位大写的汉字数字,各队号分为前、后、左、右四队,但炮队营区分为中、左、右三队,末位为小写汉字数字表示的棚号。正目和副目等级根据臂章区分;正兵、副兵等级根据右侧肩章的棚号下方编号字码区分,正兵编号为1~4号,副兵编号为5~12号。
目兵中的营属号目和队属号兵肩章底色为兵种色,于左肩章刺绣所属标番号,于右肩章上刺绣本营号数,下刺绣号目、号兵职务名称。号目每营设一名。队属号兵在职务名称下刺绣士兵编号字码,队属号兵的编号从营属开始,到各队属依次排列。队属号兵编号为1~8号,陆路炮和过山炮营号兵编号为1~6号。
医兵目和医兵肩章底色为绿色,肩章上的刺绣字为红字。军属医兵目及医兵配属于军医局,于左肩章刺绣所属各军番号字样,右肩章上刺绣医兵目和医兵职务字样,右下刺绣字码作为士兵编号。军属医兵目编号为1~4号,军属医兵编号为1~40号。
各营属医兵的肩章同为绿色,肩章边沿镶所属营的兵种色窄边。左肩章刺绣所属标(或营)番号字样, 右肩章上部刺绣所属营号数(工程队与辎重队不标记)及医兵职务名称,下部刺绣字码作为士兵编号。步队营、马队营、工程队营、辎重队营的医兵编号为1~4号,陆路炮营和过山炮营的医兵编号为1~3号。
镇属乐兵的肩章底色为灰色并带有红色镶边,肩章的刺绣字为红字。各等级乐兵于左肩章刺绣所属镇的番号,右肩章刺绣乐兵字样,下部刺绣字码区分等级。一等乐兵编号为1~2号,二等乐兵编号为3~8号,三等乐兵编号为9~20号,学习乐兵编号为1~24号。
陆军中配属的匠夫常服称为号衣,其号衣和操帽的样式及材料等与士兵相同,区别是匠夫操帽不缀各队色帽墙布。匠夫操帽于帽墙上缀黑色横辫表示等级,匠目(第三等)缀黑色横辫二条,工匠、马夫目(第四等)缀黑色横辫一条,驾车兵、管驮兵、伙夫、马夫、喂养夫(第五等)不缀。匠夫在号衣右侧上臂处佩戴角线型臂章作为等级识别标识,第三等缀黑色辫二条,第四等缀黑色辫一条,第五等不缀。
匠夫号衣不佩戴肩章,号衣使用中式绳结扣,在第二、三扣袢间以刺绣字(或印字)作为士兵标识,蓝衣用白字,土黄衣用红字。第二扣袢上横绣其所属兵种,如“步队”“马队”“炮队”,工程和辎重队直接写“工程”“辎重”。第二扣袢与第三扣袢之间,各镇属匠夫于左襟刺绣所属镇番号,于右襟上刺绣职务名称,下刺绣匠夫编号。协(或标)属匠夫除左襟刺绣所属镇协、镇番号外,其他与镇属匠夫一致。营、队属匠夫左襟刺绣所属标番号,右襟上绣本营号数,下绣职务名及匠夫编号(字码)。
工匠类士兵中,第三等匠目包括步队营属匠目、马队营属匠目、陆路炮营属匠目、过山炮营属匠目、工程队营属匠目、辎重队营属匠目,营属匠目在各营只有一名,故无编号。
光绪三十二年陆军匠夫类士兵号衣臂章等级标识(右下2 个)及号衣正面标识
第四等工匠包括枪匠、炮匠、铁匠、掌匠、皮匠、木匠等6种。其中,步队营属工匠包括枪匠4名、皮匠4名,工匠编号为1~8号;马队营属工匠包括枪匠2名、掌匠4名、皮匠2 名,工匠编号为1~8号;陆路炮和过山炮营属工匠包括铁匠3名、炮匠3名、掌匠6 名、木匠3 名、皮匠3 名,工匠编号为1~18号;工程队营属工匠包括枪匠4名、铁匠4名、皮匠2 名,工匠编号为1 ~10号;辎重队营属工匠包括枪匠4名、铁匠4名、掌匠8名、木匠4名、皮匠4名,工匠编号为1~24号,编号从营属到各队依次排列。
第四等马夫目包括马队营属马夫目,编号为1~4号;陆路炮和过山炮营属马夫目, 编号为1~3号;辎重队营属马夫目,编号为1~8号。
第五等伙夫中镇属伙夫编号为1~5号,协属伙夫编号1~2号,标属伙夫编号1~2号,以上伙夫均配置于各本部机关。步队营、队属伙夫编号为1~38号,马队营、队属伙夫编号为1 ~ 18 号,陆路炮和过山炮营、队属伙夫编号为1~31号,工程队营、队属伙夫编号为1~40号,辎重队营、队属伙夫编号为1~41 号。营队属伙夫编号以营为单位从营属到各队依次排列。
第五等驾车兵为挽用马拉大车的车夫,其中,步队营属驾车兵编号为1~4号,对应管理4 挂大车。马队营属驾车兵编号为1 ~ 4 号,对应管理4 挂大车。陆路炮营属驾车兵,由于陆路炮及弹药均使用大车装载,故对应管理6 挂大车,编号为1 ~ 6 号。工程队营属驾车兵,编号为1 ~ 4 号,对应管理4挂大车。行军时各营大车数和驾车兵人数均翻倍。
第五等管驮兵为管理过山炮营驮马的士兵,过山炮及弹药均使用驮马驮用。过山炮营属管驮兵编号为1~18号,对应管理36 匹军需驮马。行军时各营管驮兵及军需驮马数量均翻倍。第五等马夫为专司饲养照管马队乘用马、军需驮马以及挽用马的士兵。其中,马队营、队属马夫编号为1~32号;陆路炮和过山炮营、队属马夫编号为1~39号;辎重队营属马夫,一人负责3头骡子,马夫编号为1~72号,对应管理72挂辎重大车。行军时各营大车数和马夫人数均翻倍。
第五等喂养夫为专司喂养拉普通大车的挽用骡的士兵。其中,步队营属喂养夫,一人负责管3 头挽用骡,喂养夫编号为1~4号,对应管理4挂普通大车。马队及工程队的喂养夫编号及管理挽用骡和大车数与步队一致。陆路炮营属喂养夫,一人负责管3头挽用骡,喂养夫编号为1~ 6号,对应管理3挂普通大车。过山炮营属喂养夫编号为1~18号,与马夫一起对应负责管理36 匹军需驮马。行军时各营大车、骡马、喂养夫等均翻倍。
新军兵役制的历史价值
新军之所以能在士兵层实行职务分级的另一个条件就是实行了新兵役制度,有了新式兵役制度才能保证兵员不断更新,从而保证一直有合格的适龄青年在适合的时机定期服役,完全摒弃了八旗和绿营实行的“世兵制”,把“世代无限期当兵”的老弱掺杂造成的军队暮气沉沉现象完全抛弃。
清政府曾试想实施义务兵与选募相结合的制度,在其制定《新军制方案》中规定了常备军、續备军、后备军的兵役制度,其中常备军为服现役的国防军队军人,3年后退伍转为续备军。续备军人在备役期,每年集训一个月,发给全饷,余外各自谋业,给予每月“减饷一两”的待遇。续备军3 年后转为后备军,按续备军月饷之半待遇,役期为4年。后备军的第2、4年参加会操,待遇如上。后备军役满后,即转为平民,饷银停发。
此种兵役制度,战时需要召集续备兵、后备兵入伍,1个军马上扩张为3个军,士兵皆接受过军事严格训练,来之能战,无须像旧军一样临时抓丁拉夫,甚至不进行新兵训练就派上战场。但这种兵役制度需耗大量军费,当时清军军费基本上为地方自筹,故难以实行,陆军各镇兵员仍是靠招募而来,而不是应征而来。
不过,新军的招募条件还是很严格的,主要是效仿外国的征兵制度。对应募兵丁提出严格要求,如必须是土著,有人担保,士兵年龄限在20~25岁之间,身高限在4尺8 寸(160cm)以上,凡五官不全、体弱、手不能举百斤及有暗疾者不录取。还要求来历清楚,应募时须报三代家口住址和指纹箕斗数目;凡吸食鸦片、犯有罪案和城市游民皆不招募。同时还规定了地方对军属优待政策,例如地方官有保护军属之责,士兵准免差徭30亩等,这些政策在中国军事史上尚属首创。(待续)
编辑/ 魏开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