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传统非致命性防暴武器的应用
自20世纪90年代中东和平进程取得进展以来,以色列所处的地缘政治环境总体而言不断改善,国内安全形势逐步缓和,但该国警察及其他强力机关仍须应对较频繁的群体性抗议、骚乱等情况。为避免重大人员伤亡带来的政治困境,与别国同行一样,以色列军警在执行此类任务时主要使用各种非致命性武器以实现弹压、控制人群的目的。但由于在以色列此类冲突往往更具对抗性、规模更大,橡皮弹、催泪瓦斯、高压水炮等传统非致命性防暴武器效果不佳,或威慑力不足,或在大量使用的情况下仍可能导致死亡或重伤。
非致命性防暴武器以其使用目的而言大致可分为两类。
其一为以橡皮弹等为代表的直接攻击性武器。
以色列军警使用的制式步枪和手枪经过简单改装后可使用装有软质弹头、减装发射药或只用底火发射的橡皮子弹,但小口径橡皮子弹质量轻,能量衰减快,近距离内杀伤力过大,远距离则无效,更常用的是使用40毫米或37毫米、38毫米口径的榴弹发射器、专用防暴枪,以及12号(约为18.4毫米口径)霰弹枪等发射的橡皮弹头榴弹或霰弹。
此类榴弹最早由英国在北爱尔兰使用,又被称为“警棍弹”。以色列于20世纪80年代引入橡皮弹头榴弹。虽然被称为“橡皮”弹头,但其往往有一个金属内芯。最初为这种武器制订的使用方法是对准人群前的地面射击,通过橡胶弹头的弹射撞击驱散人群。然而在实际使用中发现无法避免军警将其对人体直射,导致严重伤亡,因此不得不更新设计,减小其威力,开发出塑料等新材质弹头以及较小口径的弹丸,但在直击人体时仍无法保证其造成的伤害不致命。根据以色列军警的武器使用条例,橡皮弹头榴弹只有在50米至60米距离外对人的腿部射击时才是“非致命”的,然而这在实战中很难做到。西方学者通过统计公布的以以色列为主的相关数据发现,在1990年至2017年间,被橡皮弹头击中的人员中大约3%死亡,15.5%会受到永久性伤害。
因橡皮弹头杀伤力过大,以色列军警于20世纪80年代开始引入塑料弹头榴弹等非致命性武器,相比橡皮弹头质轻且易碎,对人体伤害较低,但仍有可能造成死亡和重伤。根据武器使用条例,塑料弹头榴弹应在距离目标70米外发射,应瞄准膝盖以下部位,且避免向14岁以下儿童和妇女开火,但在实战中以色列军警往往将这些规章抛诸脑后。在1989年4月到5月的大规模抗议活动中,5名未成年人在被塑料彈头击中后死亡。非致命性防暴武器在安全性与威慑力方面很难做到平衡。根据武器使用条例,以色列军警应按照既定标准对受威胁程度作出判断,然后选择使用的武器种类,但实战中往往出现高威力武器的滥用。
在引入塑料弹头榴弹的同时,为确保有效威慑,也同时装备了一种威力更强的橡胶包钢弹头榴弹,主要有两个类型,根据使用手册,其一装有3个包裹较薄橡胶层的钝圆柱形钢质弹丸,用于从至少40米外对特定人员的腿部射击;其二用于驱散人群,装有15枚包裹橡胶的钢制球形弹丸,发射后可散布在直径约6.5米的区域。此种榴弹导致了以色列军警使用非致命性武器时的大部分伤亡,而且造成了一个始料未及的麻烦:由于包胶钢制弹丸非常坚固,发射后仍能保持原状,往往在冲突现场被抗议者大量捡拾,用弹弓“回敬”以色列军警。根据以色列医疗机构发表在《柳叶刀》的调查文章,此型弹丸造成的创伤约有一半是轻度的,中度的约35%,重伤约15%,击中腿部时造成的伤害较为可控,击中面部通常导致永久伤害或死亡,而受害者60%以上的创伤位置在肚脐以上,调查中发现三人失明,三人死亡,显然以色列军警在多数情况下没有按照手册使用武器。
在此类武器的使用上,以色列也曾有过更具争议性的做法。在2001年前,以色列军警一直将发射.22LR子弹(一种0.22英寸,即5.68毫米口径的底缘发火子弹,一般属于民用,威力比制式步枪子弹低,但仍足以对人致命)的步枪当作非致命性武器来使用,直到造成大量伤亡,引起国际社会普遍谴责后才将其明确为致命性武器,并在2006年后宣布停止使用,但在2009年前后又悄悄恢复使用。目前以色列对该种武器的定位仍十分模糊,媒体上经常仍将其归类为“非致命性”武器,但在回应外界质疑时,政府便会澄清军警只会在“极端危险,被授权可以使用实弹”的情况下使用它。以色列方面认为,此类武器便于携带和操作,在近距离内精度极高,弹丸威力较低不会穿透目标或在穿透目标后将失去杀伤力,在防暴任务中可替代常规狙击步枪对付密集人群中的个别“高威胁”目标,其作用不可替代。目前以色列军警主要使用美国斯特姆-鲁格公司生产的鲁格10/22半自动步枪,这也是西方国家最受欢迎的民用步枪之一,主要用于狩猎或运动,只有以色列军警将其作为制式防暴武器大规模装备。(未完待续)
【作者简介】李皛,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涉外警务学院教师,博士研究生学历,主要研究领域为涉外警务和边疆学。
(责任编辑:冯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