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权 孙密雪 王丽玉
〔摘要〕 采用数字化养老服务模式,不仅有助于更好地满足我国老年群体的养老需求,也有助于应对我国日益严峻的老龄化发展趋势。目前,我国数字化养老服务采取的是一核多元的、基于数字技术的、满足老年群体日常康养的、以5E为目标的协同治理模式。但同时,由于我国数字化养老服务模式尚未建立健全服务标准、产品有待适老化改造、建设资源保障不足、组织制度与数字技术协同治理不力等原因,面临着服务水平相对较低且参差不齐、尚未满足养老需求、运作不畅、认知与接受程度不高等方面的应用问题。为此,应通过加快研制与出台科学规范的数字化养老服务标准体系、鼓励数字技术企业研发或改造适老型产品、组织动员各种社会力量及其资源参与建设、加强组织制度与数字技术的协同治理力度等举措,优化我国数字化养老服务模式,从而为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及养老需求提供有力支撑。
〔关键词〕 数字化养老;服务模式;老年群体;服务标准体系;适老产品
〔中图分类号〕F7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1203(2023)02-0059-07
人口老龄化是社会发展的重要趋势,也是我国今后较长一段时期的基本国情。据2020年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显示,我国60岁及以上、65岁及以上的老龄人口为26 402万人、19 064万人,分别占总人口的18.70%、13.50%;与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相比,60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5.4个百分点,65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4.6个百分点〔1〕 。近年来,随着数字技术的日益成熟,高效配置养老资源的技术条件也逐步具备,据麦肯锡咨询公司预测,到2055年全球近半数的养老工作将会被智能化〔2〕,这为有效应对我国养老服务业有效供给不足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机遇。我国陆续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等一系列与智能养老相关的政策,助推了养老数字化的快速发展。2021年3月,“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提出,“要迎接数字时代,激活数据要素潜能,推进网络强国建设,加快建设数字经济、数字社会、数字政府,以数字化转型整体驱动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治理方式变革”〔3〕。目前,学界已基于数字治理视角,对数字化养老服务的来源、特性、必要性与技术支撑等作了众多有益探索,但是聚焦数字化养老服务模式方面的研究尚显不足。因此,笔者将对我国数字化养老服务的现有模式、应用问题及其优化对策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进一步推动我国数字化养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参考。
一、我国数字化养老服务的现有模式
我国数字化养老服务的现有模式具有其内在结构,是由建设主体、服务方式、应用领域、服务对象、治理机制与服务目标构成的有机统一体。
(一)建设主体:一核多元
鉴于养老服务的准公共性,以及我国日益严峻的老龄化发展趋势与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目前我国采取的是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行动的一核多元治理模式。基于党委的先进性与党建引领优势,其在我国数字化养老服务模式中承担着领导角色。基于政府部门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强大的组织动员功能,其承担着组织与监督角色。基于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其承担着养老服务方案及其平台资源供给角色。基于行业机构的专业优势,其承担着服务角色。基于社会公众的广泛人际关系网络与信息资源传播优势,其承担着参与角色。基于老年人是具有主观能动性的服务相对人,其既可作为服务需求者,也可自组织参与到服务队伍之列。
(二)服务方式:数字技术
数字化养老服务主要以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移动互联网、区块链、人工智能、5G通信等数字技术作支撑,从而使其所提供的养老服务自动化、智能化与智慧化。当前,传统的以实体与人工服务为主的养老服务方式,越来越难以满足我国规模日益庞大的老年群体及其精神化、人性化、多样化、个性化的养老需求,而数字化养老服务则随着宽带网、智能手机、智能家具、老年公寓智能系统、云计算远程平台、远程健康监护网络管理系统、社区卫生服务体系信息管理平台等数字软硬件技术的研发与应用得以迅速推广。以远程健康监护网络管理系统为例,社区可以云服务器为控制中心,以监护对象家庭终端、社区监护中心、各级医疗机构为节点,通过传感器节点及无线传感网络对监护老人,进行温度、血压、脉搏、血流量等生命体征数据的采集、传送与远程监控〔4〕。当前,就数字化养老服务技术的现实应用而言,我国已有配置先进的自动识别、射频识别、物联网、云计算、泛在计算等多项数字技术的老年智能公寓。
(三)应用功能:日常康养
基于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学界将我国数字化养老服务的应用功能划分为“养老” “医老” “健老” “爱老” “安老” “享老” “增能”。具体而言,就是满足老年人“老有所依” “老有所养” “老有所乐” “老有所健” “老有所爱”的生理需求,满足老年人“老有所医”“保护隐私”的安全需求,满足老年人“老有所交”的社交与相互尊重需求,以及满足老年人 “老有所教” “老有所学” “老有所能”的自我实现需求。简单来讲,就是满足老年人日常所需的生活需求、健康需求,以及持续参与社会发展各项活动的需求等。所以,我国数字化养老应用于老年人所在的家庭、社区、机构等生活和发展等地,为其提供衣、食、住、用、行、医、学、乐等服务。
(四)服务对象:老年群体
我国数字化养老服务模式的起点与终点都是为了满足老年人的养老需求。我国老年群体人口规模庞大且又具有不同类型。从绝对值来看,我国早在2000年就進入了老龄化社会,2013年又成为了世界上唯一老龄人口超过2亿的国家。据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发布的《中国老龄产业发展报告》预测, 到2050年我国60岁以上老龄人口将达到4.8亿。而且如果把50岁作为进入老龄生命周期的基准线,那么老龄人口绝对值的规模将更大。从相对值来看,我国老龄人口具有生命周期、身体条件与居住状态、兴趣爱好等方面的特性。学界按照人口生命周期将其划分为50~60岁、61~70岁、71~80岁以及80岁以上的老年群体,或者按照身体条件将其划分为重度失能、中度失能、正常或不能自理、半自理、完全自理的老年群体,以及按照居住状态将其划分为独居、夫妻居、子女居、亲友居的老年群体。此外,学界还基于对数字产品接受程度将其划分为乐于接受、一般与排斥的老年群体,依据使用数字产品的程度将其划分为使用所有、使用部分与不能使用的老年群体。以上对老年群体的细分有利于更好满足我国老年人的养老需求。
(五)治理机制:资源协同
我国数字化养老服务模式既需要多元利益相关主体的合作共治,也需要制度安排下人财物等各种资源的支持,因此其治理机制具有资源整合与协同发力的特点。目前,其治理机制主要包括:(1)党建引领机制。数字化养老服务模式是一项艰巨且复杂的技术工程,需要具有人民性、先进性的强有力领导机构来组织建设,因此其建设归属为人民服务、秉持先进党建精神、承担领导者角色的党委组织体系。(2)政府组织机制。基于其政治权威、社会职能与公共资源优势,各级政府部门在党委组织体系的坚强领导下,通过制定惠民政策、鼓励数字技术企业研发产品、组织招商引资与招投标、动员各方服务力量、加强监管与奖惩激励、完善绩效考评与反馈体系等举措,组织与推动该模式的建设进程。2013年至2022年,国务院及相关部委已经出台了十几项有关数字化养老服务模式建设的政策制度。(3)企业产研机制。基于专业的技术优势和市场主体角色,数字技术企业或创投企业以老年人需求为导向,着力研发自动化、智能化与智慧化的养老产品、服务平台与建设方案,以及通过参与竞标与投资注资来承揽养老项目。(4)机构服务机制。基于专业服务与规模化的运作优势,养老机构往往通过设计方案、参与竞标和直接提供服务,推动数字化养老模式的顺利运作。(5)社会参与治理机制。基于养老需求及其服务供给的公益性,我国积极鼓励行业自治组织、志愿者协会、社会团体及各界爱心人士等通过各种公益平台渠道,参与数字化养老服务的供给过程。(6)老人自组织治理机制。基于老年人的养老需求、“局内人”身份、主观能动性及其闲余资源,我国积极鼓励老年人秉持自我发展与实现的精神,通过其购置设备、研习使用技能、互助学习、提供需求信息和积极参与建设等举措,助推数字化养老服务模式的发展进程。(7)多元组织及其资源的协同治理机制。我国基于各种利益相关主体的社会职能定位、独特资源優势和相互帮助功能,不断建立健全共享理念与共建行动、组织与技术相互帮助、政府与市场社会互促共荣、多元利益相关主体及其资源整合的协同治理机制。
(六)服务目标:5E目标
我国数字化养老模式既是为了再造传统的人工养老服务模式,也是为了进一步推动20世纪90年代以来兴起的“互联网+”养老服务模式的发展,因此其是以兼具外部服务提质增效与内部组织流程再造的5E服务目标为导向。5E服务目标的有机构成为:(1)降低养老服务成本的经济目标(Economy)。相对于传统的“人工—实体”服务模式而言,我国政府建立建成数字化养老服务模式的首要目标在于:通过网络服务平台、智能服务终端和大数据分析定位技术等,打破“府际”壁垒、理顺服务渠道、无缝对接供需双方,再造传统养老服务的供给与享有过程,使整个养老服务过程中的决策、信息沟通与服务传递等成本降低。(2)提高“投入—产出比”的服务效率目标(Efficiency)。养老服务供需双方的投入减少,并不必然意味着产出少、效率低。我国数字化养老服务模式致力于通过其自动化、智能化与智慧化的服务方式,提供具有针对性、人性化、个性化、定制性等灵活快捷的高产出、高效率养老服务产品与方案。(3)获取多种服务工具与手段路径并相互增益的效能目标(Efficacy)。为避免浪费公共资源、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以及提供优质高效的养老服务,我国政府所采取的数字化养老服务模式,致力于实现各种智能与数字化养老技术设施相互帮助、老年人自治与专业服务模式相互补充、公私主体合作建设与数字技术嵌入相互增益、线上与线下服务资源互联互通与融合集成的效能目标。(4)给予所有老年人享有同等机会的公平服务目标(Equity)。政府基于可提供均等化服务的5G、物联网等先进技术,致力于建立建成具有大容量兼容性、多接口开放性、多交互拓展性、广覆盖均等性的技术互联服务模式,以便将数字化养老服务平等地传送至每个老人的手中。(5)提高养老服务的总体效益目标(Effectiveness)。除提供优质高效的养老服务之外,我国数字化养老服务模式还致力于提高老年人掌控生活、适应环境变化和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能力,以及进一步增加可持续发展的社会资本。
二、我国数字化养老服务模式的应用困境及其原因分析
(一)我国数字化养老服务模式的应用困境
1.数字化养老服务水平相对较低且参差不齐。在西方发达国家,数字化的远程医疗系统与智能化的技术设施已经应用于以社区为依托的家庭护理工作之中。如英美两国已经应用摄像机、穿戴设备、传感器、定期视频与虚拟病例会议等,对社区居家老年人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适时监控与诊治,从而及时满足了他们日益复杂的养老服务需求,减少了医务、专业护理人员等的工作压力,以及降低了老年人的诊治成本〔5〕。与之相比,近年来虽然我国一直在大力推广数字化养老服务模式,但是许多地方依旧缺少数字化养老服务平台、大数据养老信息管理平台以及相应的智能化服务技术与设施设备。而且即使在一些智慧健康养老试点城市及其试点社区,也存在手工录入居民信息、数字化养老服务供给不足、难以精准对接养老服务需求,以及较难整合内外部养老服务资源等方面的低水平数字化养老服务现象。此外,我国城乡区域、欠发达与发达城市之间面临着数字化养老服务水平参差不齐的现象,其中中西部城市及其农村居民智慧养老的“数字鸿沟”现象突出〔6〕。
2.数字化养老产品尚未满足老年人需求。一方面,部分数字技术企业以盈利为目标研制出的数字化产品难以满足老年人的需求。当前,市场上数字化产品的目标客户大都是具有“猎奇心理”与“盈利增长点”的年轻群体,这导致了有关研制与推出的用于满足老年人居家安全、健康医养、出行辅助、学习增能等方面的养老产品,存在品种数量少、质量有待提高、功能单一、定位不当、智能化程度不高、产品附加值较低或售价较高等方面的问题。另一方面,我国老年人呈现出的日益复杂与多样化的养老需求发展态势,越来越难以通过现有市场上单一简易的数字化产品来满足〔7〕。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及对美好生活向往的增强,我国老年人已不再满足于过去那种基本的生活与医疗保健需求,正在向物质与精神需求更为丰富多样的、更高层次的、更人性化与个性化的方向发展。而现有市场上养老产品存在的“重供给、轻需求”“重技术、轻体验”等不足,导致了我国养老供需双方的 “共情落差”〔8〕。
3.数字化养老服务模式运作不畅。数字化养老服务模式的运作离不开老年群体购买和使用数字化养老产品。然而,当前我国部分老年人常常因为受到数字化服务信息的获取、生活用品网购的注册与使用、线上医院的挂号、远程医疗系统的连接以及各网络软件的互联互通等方面的数字掣肘,而被排斥在享有数字化养老服务的范围之外。此外,数字化养老服务模式的运作还与服务传递链上多元利益相关主体的合作和无缝对接有关,需要相关部委、养老机构、行业组织、数字企业、志愿组织、亲朋好友等利益相关主体人财物资源的支持。否则,该模式所提供的养老服务链就很有可能因为中间机构、中介机构及其服务流程的缺失而中断。
4.数字化养老服务模式被认知及其被接受程度不高。当前,我国的理论界和实践界往往不区分数字化、网络化、信息化、自动化、智能化、智慧化等概念,认为这些词含义相似。这种宏观笼统的概念模糊了人们的认知,不利于其接受数字化养老服务。在社会实践中,我国老年群体也往往因为各种主客观条件的限制,难以掌握与使用数字化养老服务的技术和设备。不仅如此,部分老年群体还因为担忧其信息安全、隐私保护与支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直接拒绝数字化养老服务。例如,某东南沿海发达城市社区的一些老年人,因为担心养老智能设备侵犯其隐私或导致子女探望少而拒绝安装,还有一些老人在安装后,因为不会使用而选择停用。
(二)我国数字化养老服务模式应用困境的原因分析
1.数字化养老服务标准体系尚未建立健全。无标准无以规范与推动我国数字化养老服务行业的整体向前发展。虽然我国正在掀起数字化养老服务的热潮,也有若干省市县正在搭建数字化养老服务体系,但目前我国政府与该行业尚未研制与推出一套统一的、规范的服务标准体系。纵观2013年以来我国出台的一系列有关数字化养老服务模式建设的政策文件,大多是从总体上为“互联网+”、智慧养老、智能养老服务建设及其现实应用提供了方向指引或规划建议。现有政策文件尚未从平台建设、主体资质、服务标准、质量评价、模式更替与有序发展等方面对数字化养老服务标准体系作出具体规定。例如,虽然我国发布的《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5年)》明确指出要建立智慧健康养老示范基地或社区,但并未明确规定其机构规模、服务人次、场地面积、设施配备、人员配比、服务内容、组织设计、服务标准、服务执行、服务效果、安全保障、绩效考评与特殊人员的照顾等方面的内容。
2.数字化养老产品有待适老化研发与改造。虽然老年群体很有可能因为身体机能的下降和社会关系的退出,导致其难以使用数字产品与享有数字化服务,但数字技术企业却可通过研发人性化的产品来帮助其习得使用技能,促使其跨越客观存在着的“数字鸿沟”。然而,现有市场上所供给的一些数字化养老产品尚未以周密的市场调研、顾客群体细分与老年人养老需求为导向。而且其产品研发、设计、生产与服务主要以青年群体为主导,同理心的缺乏使得他们较难顾及老年用户的知识层次、思维特点、使用能力、身体素质与生活习惯,以及为其提供具有人性温度的数字化养老产品〔9〕。而且当前也尚未开发出成熟的数字化养老技术,缺乏满足老人需求的具有“温度”的、一站式的、系统化、定制化的养老服务软件,从而不能精准把握老年人需求痛点与难点,更难以提供有效的数字化养老产品服务。此外,市场上的大部分数字化养老产品是从智能家居、医疗康复、工业和互联网等数字产品转换或功能扩充而来的,缺乏养老的基因和场景适配,导致老年人难以理解和使用这些数字化养老产品,使其在数字时代深感不适和受挫,进而大大降低了他们学习的能动性〔10〕。
3.数字化养老服务模式运作的保障资源不足。虽然我国数字化养老服务模式因其服务优势受到人们普遍的认同,但由于数字技术领域专业人员及其教育培训的缺乏,使其推广受到了极大限制。2020年7月,人社部印发《新职业在线学习平台发展报告》指出,目前,我国人工智能和大数据工程技术人员缺口分别超过了500万、210万;未来5年,云计算和物联网工程技术人员缺口将分别高达150万、1 600万,数字化管理师的市场需求将呈现“井喷式”增长,遍布全部一级行业与96个二级行业〔11〕。除专业数字技术人员紧缺之外,我国数字化养老服务队伍也存在服务不专业、人员不稳定、缺乏爱心与责任感等方面的问题。同时,我国数字化养老服务模式的应用与推广,还面临着网络基础设施尚未完善,养老服务和产品的移动终端市场供给价格居高不下,以及老年人购买其能力低下等问题。正如美国著名网络社会学家曼纽尔·卡斯特所指出的,数字社会下的世界各国很有可能由于养老服务供需双方存在高供给成本与低支付能力之间的矛盾,使养老服务业陷入低水平徘徊发展困境〔12〕。此外,数字时代背景下的数字数据已经成为我国各行各业快速发展的战略性关键资源,但目前我国各地的数字化养老服务行业还面临着养老数据库建立及其数据准确精细、兼容对接、适时更新等方面的问题。
4.数字化养老服务模式协同治理不畅。(1)“府际”协同治理不畅。由于我国老年群体所需的日常养老、医疗诊治、费用结算等方面的服务,分属于民政、卫生、医保中心等相关政府部门,因此容易导致其沟通交流、议事协调等方面的协同治理不畅问题。(2)政府内外协同治理不畅。除内部协同治理之外,数字化养老服务也需要政府部门与养老机构、社区医院、公交公司、超市卖场、保洁公司、网络平台承建商等各种市场主体的协同供给,而这些内外主体具有其自身运行体制机制。因此,倘若其存在利益分歧或衔接不畅,那么我国老年群体就很难享受到“一键式”或“一条龙”数字化养老服务。正如经济学家威廉姆森所指出的,政府所主导的自上而下单向植入的数字技术发展模式,极易使内外部协同治理不畅,从而造成忽视老年群体的选择行为与能动意愿,进而使其缺乏技术落地的现实感和互动感,并对数字技术的使用存在生理或心理問题〔13〕。(3)组织制度与数字技术协同治理不畅。虽然以帕却克·邓利维为代表的数字治理学者认为,基于需求导向与服务导向,可通过“数字技术”重新整合政府部门,变革政府与社会组织、个人联系的渠道和方式等,追求整体服务效用〔14〕。但是,如果组织制度与数字技术应用不当,又会促使它们之间产生相互排斥的现象。如我国部分省市及其所辖社区就是在没有做好它们之间顶层设计的情况下盲目跟风,导致了组织养老与数字养老支撑性机构重叠、服务职能交叉,直至公共资源浪费等方面的问题。
三、我国数字化养老服务模式的优化对策
(一)加快研制与出台科学规范的数字化养老服务标准体系
为了全面提升我国数字化养老服务水平,应先由民政部基于顶层制度设计视角和现有实践经验,加快研制与出台一套科学规范、现实可操作的数字化养老服务标准体系。此体系应主要涵盖以下内容:第一,研制与出台指导性意见。由民政部牵头的相关部委要按照我国老年群体的总体规模、发展趋势、所处区域、养老需求、人均收入、居住情况等,对数字化养老的服务主体、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财政补贴等内容进行明确细化、定档分级与具体规定,研制与出台一套可供全国各地参考的数字化养老服务模式建设指导性意见,以便各种养老服务供给主体有章可循。同时,还应研制与出台有关数字化养老服务监督管理与绩效考评标准体系,以便形成其养老服务激励与管理的“闭环”。第二,研制与出台具体服务标准。各地民政局应根据中央印发的指导性意见和所辖城乡社区数字化养老服务的现实场景,对本地承建主体、服务主体、服务内容、服务设施、服务人员、服务质量、安全保障及其监管人员的工作标准与行为规范进行规定,研制与出台本地具体的操作指南、行为规范或实施细则。第三,研制与出台行业服务标准。政府应积极鼓励数字化养老服务的各种供给主体成立数字化养老行业协会,鼓励并支持其自组织研制与出台行业市场准入、数字产品种类与规格、产品使用说明及其功效、产品使用培训与后期维护等方面的服务标准。
(二)鼓励数字技术企业按需对数字产品进行“适老化”研发或改造
第一,鼓励数字技术企业秉持长远发展眼光研发与改造“适老产品”。养老产业具有短期投资大、见效慢,但发展前景好、总体效益高等方面的特点,应积极鼓励数字技术企业秉持长远发展眼光,正确对接老年人需求,研发与生产人性化、一键式、傻瓜式、智能化、智慧化的“适老产品”,并根据用户使用后的反馈不断改造产品,帮助老年人消除“数字鸿沟”。第二,鼓励数字技术企业按照老年群体特点研发与改造“适老产品”。数字技术企业应会同社区、家庭与老年人等各利益相关主体,对老年群体的需求、身体与年龄等特征进行细分,然后据此研发或改造“适老型”产品或服务方案,进而实现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更精准地提供养老服务的目标。同时还应会同社区根据老年群体的普遍居住条件、社区环境等,进一步研发与推出相应的安全型“适老产品”或服务方案,以便在满足其数字养老需求的基础上确保其使用安全与个人隐私。正如拉兹·海飞门等在《数字跃迁:数字化变革的战略与战术》一书中所指出的,数字技术本身并不重要,持久的竞争优势源于组织持续为客户提供增值能力〔15〕。而盛见也指出,应开发与老年人“需求响应”程度高,具有养老基因、场景适配性的养老服务数字化产品,重点研制应景式、系统化的数字化养老服务方案〔10〕。第三,鼓励数字技术企业积极利用已有激励技术创新的政策研发与改造“适老产品”。按需研发全新的“适老产品”往往需要耗费大量的人财物与信息技术资源,而当前已出台了一系列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财政补贴、税收减免等激励性政策,数字技术企业应积极利用这些政策,把省下来的钱进一步用在数字产品的“适老化”研发与改造上,从而加快产品的技术升级,让“适老产品”更具市场竞争力。
(三)组织动员各种社会力量及其资源参与建设
第一,加强数字化养老服务队伍的建设。我国各级政府要牢固树立“行业发展,人才第一”的理念,高度重视养老服务人员的数字化教育培训工作。我国有关部门要会同数字技术企业,进一步加大对数字化养老服务人员有关各种数字化养老技术应用知识与技能的培训力度,以此提高其服务能力与服务水平。要加大对相关企业孵化机构的财政补贴、税收减免力度,以此助推我国数字化养老行业的企业快速增加和茁壮成长。要鼓励各大高校与职业院校开设有关数字化政府、数字化治理、数字化服务的学科专业,以便持续地、长远地解决我国数字人才紧缺的难题。第二,多渠道募集数字化养老服务资金。政府要加大数字化养老投入力度,引导高收入老年群体自主购买数字化养老产品或服务,支持数字技术企业降低数字化养老产品价格,鼓励民间资本注资,推动社区或社会公益基金投入,从而解决数字化养老服务资金短缺的难题。第三,完善数字化养老软硬件基础设施。要建立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各级养老服务网络,加速5G数字化养老软硬件基础设施建设,开发数字化养老移动平台APP软件以及可穿戴设备,从而为智慧养老提供坚实的基础。要加大对欠发达地区及农村数字化养老软硬件基础设施的投入力度,以减少我国数字化养老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 第四,建立统一兼容的数字化养老数据库。我国相关部门要做好顶层设计,运用多源异构大数据融合与重构技术,将医疗、护理、监管、保险等多部门机构数据进行整合,逐步建立起标准统一、系统兼容的各级各类数字化养老数据库。第五,加大数字化养老科技的创新力度。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科学技术的创新则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引擎。我国应落实创新发展理念,通过尊重科技人才、加大科研投入与强化经济激励等举措,助推我国数字化养老科技创新事业的蓬勃发展。
(四)加强组织制度与数字技术的协同治理力度
第一,加强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的协同治理力度。无论是数字化养老服务的体系建设,还是其项目的审批与监管等方面,都需要我国民政、卫生、医保结算中心、财政、审计等多部门的参与和合作共治。因此,要秉持人民利益至上和公共利益最大化的治理理念,通过加强相关政府部门之间的互动沟通与交流合作来打破“府际壁垒”,建立健全满足数字化养老服务需求的议事协调、无缝合作的“一站式”协同治理体制机制。第二,加强政府内外多元相关主体的协同治理力度。要聚焦衣、食、住、用、行、医、学、乐等老年人的生活与发展需求,加强以民政部门为主的政府部门与社区、医院超市、养老机构、康养中心、公交公司、保洁公司、数字服务平台承建商等各种利益相关主体之间的合作共治,并充分发挥民政部门在其中的纽带与桥梁作用。在此基础上,作为“局内人”的老年人不应只被视为社会关注与照顾的对象,他们可通过自主学习或互助养老等方式,自组织推动我国养老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第三,加强养老服务组织与数字技术之间的协同治理力度。要秉持理性治理与公共资源充分利用的理念,着力避免盲目扎堆数字化养老服务項目导致的公共资源浪费问题,制定组织制度与数字技术互助协作的顶层制度,通过大数据自动计算与匹配联结的强大功能实现各种养老机构与个人、线上与线下的资源优化配置,从而打造组织制度与数字技术相互助益的数字化养老生态圈。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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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徐 芳